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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瑞信睿智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18-03-24 16:08:10

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目录

一、前言 ...............................................................................................................................................2

二、释义 ...............................................................................................................................................3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9

四、基金份额分级 .............................................................................................................................10

五、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13

六、基金的备案 .................................................................................................................................15

七、睿智深证 100 份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16

八、深证 100A 份额与深证 100B 份额的上市交易 .........................................................................23

九、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跨系统转登记等其他相关业务 .................................................24

十、基金份额配对转换 .....................................................................................................................26

十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28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4

十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40

十四、基金的托管 .............................................................................................................................42

十五、基金的销售 .............................................................................................................................43

十六、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44

十七、基金的投资 .............................................................................................................................45

十八、基金的融资、融券 .................................................................................................................51

十九、基金的财产 .............................................................................................................................52

十七、基金资产的估值 .....................................................................................................................53

二十、基金费用与税收 .....................................................................................................................56

二十一、基金收益与分配 .................................................................................................................59

二十二、基金份额折算 .....................................................................................................................61

二十三、深证 100A 份额与深证 100B 份额的终止运作 .................................................................66

二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7

二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68

二十六 基金的业务规则 ..................................................................................................................72

二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3

二十八、违约责任 .............................................................................................................................76

二十九、争议的处理 .........................................................................................................................77

三十、基金合同的效力 .....................................................................................................................78

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

一、前言

(一)订立《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

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并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由于证券投资

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三)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

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本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本基

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

依本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

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四)本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导

致本基金合同的内容存在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之处,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

规定为准。 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上市交易公告书 指《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深证

100A 份额与深证 100B 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运作办法》: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

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

订;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

定》;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份额分级: 指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之 A 份额与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之 B 份额。其中,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之 A 份额与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之 B 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 1:1 的比率不

变;

睿智深证 100 份额: 指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

额;

深证 100A 份额: 指在符合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时获取稳健收益的基金份

额,即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A 份

额;

深证 100B 份额: 指在符合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时获取进取收益的基金份

额,即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B 份

额;

本金 除非基金合同文义另有所指,对于深证 100A 份额而言,指

1.00 元;

深证 100A 份额约定日应得

收益

指依据深证 100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计算的每日收益;

深证 100A 份额约定年基准

收益率

指本基金为每份深证 100A 份额所设定的每年应获得的收益

率,深证 100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1 年期同期银行

定期存款利率(税后)+3.5%”,1 年期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

率以当年 1 月 1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

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但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深证

100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该等收益,如在某一会计年

度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深证 100A 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甚至损失本

金的风险; 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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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 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

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

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

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

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

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 个

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

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

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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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

睿智深证 100 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睿智深

证 100 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

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睿智深证 100 份额的行

为;

份额配对转换: 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睿智深证 100 份额与深证

100A 份额、深证 100B 份额之间可进行份额配对转换,包括

分拆与合并两个方面;

分拆: 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2 份

睿智深证 100 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 1 份深证 100A 份

额与 1 份深证 100B 份额的行为

合并: 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1 份

深证 100A 份额与 1 份深证 100B 份额进行配对申请转换成 2

份睿智深证 100 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基金份额折算: 指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基金份额的净值

和份额进行调整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

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

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认

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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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场外: 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者其

他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睿智深证 100 份额

的申购和赎回的机构和场所

场内: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

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深证 100A 份

额与深证 100B 份额上市交易、睿智深证 100 份额的申购和

赎回的机构和场所;

场外份额: 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场内份额: 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注册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

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睿智深证 100 份额登记

在本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的睿智深证 100 份额和上

市交易的深证 100A 份额与深证 100B 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或其它媒体;

基金账户: 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基金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场外

申购和场外赎回等业务时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记录在该

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注册登记系统;

深圳证券账户 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

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基金

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场内申

购和场内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深圳证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

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

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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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睿智深证 100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

工作日;

T 日:

指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

日。

T+n 日: 指 T 日后(不包括 T 日)第 n 个工作日,n 指自然数;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以及

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

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

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

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

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

的债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睿智深证 100 份额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睿智

深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

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

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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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投资目标

采用指数化投资,通过控制基金投资组合相对于标的指数的偏离度,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

踪。通过产品分级设置,为不同份额投资者提供具有差异化收益和风险特征的投资工具。

(五)标的指数

深证 100 指数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七)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最低募集金额

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应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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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份额分级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级及其基本运作如下。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睿智深证 100 份额”、“深证 100A 份额”与 “深证 100B 份额”。其

中,深证 100A 份额、深证 100B 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 1∶1 的比例不变。

(二)基金的基本运作概要

1、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基金发售结束后,场外认购的全部份额将确认

为睿智深证100份额;场内认购的全部份额将按1∶1的比例确认为深证100A份额与深证100B份额

(具体认购方法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睿智深证 100 份额可办理场外与场内申购和赎回,但不上市交易;深

证 100A 份额、深证 100B 份额只上市交易,不可单独申购和赎回。

3、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场内睿智深证100份额与深证

100A份额、深证100B份额之间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4、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对基金份额进行折

算。折算后基金运作方式及深证 100A 份额与深证 100B 份额配比不变。

5、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深证 100A 份额与深证 100B 份额可申请终止运作。深证

100A 份额与深证 100B 份额终止运作后,深证 100A 份额与深证 100B 份额将全部转换为睿智深证

100 份额的场内份额,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投资者可通过场内、场外进行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

(三)深证 100A 份额、深证 100B 份额概要

1、存续期限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存续。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深证100A份额与深证100B份额

可申请终止运作。深证100A份额与深证100B份额终止运作后,深证100A份额与深证100B份额将全部

转换为睿智深证100份额的场内份额。

2、基金份额配比 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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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证100A份额与深证100B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1∶1的比例不变。

3、深证100A份额与深证100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本基金份额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的风险和收益特征不同,因此具有不同的参考净值计算规

则。

在本基金的存续期内,本基金将在每个工作日对深证 100A 和深证 100B 分别进行份额参考净值

计算,本基金净资产优先确保深证 100A 份额的本金及深证 100A 份额累计约定日应得收益,则深证

100A 份额为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在优先确保深证 100A 份额的本金及累

计约定日应得收益后的剩余净资产计为深证 100B 份额的净资产,则深证 100B 份额为高风险且预期

收益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深证 100A 份额和深证 100B 份额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如下:

1)深证 100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1 年期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3.5%”,1 年

期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以当年 1 月 1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为准。

2)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对深证 100A 份额和深证 100B 份额进行参考净值计算。在进行各自的参

考净值计算时,基金净资产优先确保深证 100A 份额的本金及深证 100A 份额累计约定日应得收益,

之后的剩余净资产计为深证 100B 的净资产。深证 100A 份额累计约定日应得收益按依据深证 100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计算的每日收益率和截至计算日深证 100A 份额应计收益的天数确定;

3) 每 2 份睿智深证 100 份额所代表的 1 份深证 100A 份额和 1 份深证 100B 份额分别计入深证

100A 份额和深证 100B 份额总额进行净值计算,并将分别按分离后的深证 100A 份额和深证 100B 份

额的份额数享有获得份额折算的权利,每 2 份睿智深证 100 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等于 1 份深证

100A 份额和 1 份深证 100B 额的资产净值之和;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深证 100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约定应得收益,如在某一会计

年度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深证 100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

定应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四)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分别计算并公告 T 日睿智深证 100 份额基金份额净值、深证 100A 份额

和深证 100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1、睿智深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T 日睿智深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2

总数

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深证 100A 份额、深证 100B 份额和睿智深证 100 份额的份额数之

和。

2、深证 100A 份额和深证 100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1 ) tN NAVA R

0.5

100 0.5 A

B NAV NAV NAV

设T日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T=1,2,3……N;

N 为当年实际天数;

t=min{自年初至 T 日,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T 日,自最近一次会计年度内份额折算日至 T

日};

NAV100为T日每份睿智深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NAVA为 T 日深证 100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NAVB为 T 日深证 100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R为深证 100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3、深证100A份额与深证100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公告

深证100A份额和深证100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下一日内与睿智深

证1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一同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

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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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一)发售时间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

(二)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场内发售是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基金份额的行为

(具体名单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尚未取得基金代销资格,但属于深交所会员

的其他机构,可在深证100A份额、深证100B份额上市后,代理投资人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与深证

100A份额、深证100B份额的上市交易。

场外发售是指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

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场外公开发售基金份额的行为。

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登记

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下。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

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

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三)发售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和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

(四)基金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不高于认购金额的 5%,实际执行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认购费用用于本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4

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五)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

睿智深证 100 份额、深证 100A 份额及深证 100B 份额各自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

(六)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有。利息的具体金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基金认购的具体规定

1、投资者认购原则、认购限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

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事项,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

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

2、如果法律法规对单笔认购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八)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5

六、基金的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结束,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

本基金在募集期限内符合上述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结束募集。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结束,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 10 日内聘

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结束,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合同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6

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

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七、睿智深证 100 份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睿智深证 100 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深证 100A 份额、深证 100B 份额只上市交易,不接受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睿智深证 100 份额场外申购与赎回的场所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场外代销机构。

睿智深证 100 份额场内申购与赎回的场所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

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本基金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

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睿智深证 100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

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工作日, 场内业务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交易

时间,场外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

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投资人在基

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若基金管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视为下一个开放日的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

放日的价格。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睿智深证 100 份额的场外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7

睿智深证 100 份额的场外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睿智深证 100 份额场内申购、赎回开始办理的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

规定确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申购或赎回开始前 3 个工作日在

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睿智深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赎回睿智深证 100 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间结束

后不得撤销;

5、投资者办理睿智深证 100 份额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基金账户,办理睿智深证 100 份额场

内申购、赎回应使用深圳证券账户;

6、投资者办理睿智深证 100 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7、当睿智深证 100 份额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

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

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睿智深证 100 份额申购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8

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睿智深证 100 份额,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睿智深证 100 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自身或要求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对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

认。投资者应在 T+2 日后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申

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结果为准。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

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赎回

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7 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

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睿智深证 100 份额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合理调整对睿智深证 100 份额的

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

体上公告。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

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

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4、如果法律法规对单笔申购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以申

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场外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场内申购份额的计算采用

截位法保留至整数位,不足 1 份额对应的申购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睿智深证 100 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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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

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睿智深证100份额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睿智深证 100 份额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5

%。

2、睿智深证 100 份额场外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

越低,场外申购费用等于申购金额减净申购金额(见前述计算公式)。睿智深证 100 份额的场内申

购费率由基金代销机构比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实际执行的申购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投资者

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3、睿智深证 100 份额的场外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

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场外赎回费用等于赎回金额乘以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见前述计算公式)。睿

智深证 100 份额的场内赎回费率通常为固定费率。实际执行的赎回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4、睿智深证 100 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

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睿智深证 100 份额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

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为 7 日以上(含 7 日)的赎回费,其

中不低于 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具体比例见招募说明书),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

关手续费。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低睿智深证 100 份额的申购费率和赎

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 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0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

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

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

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睿智深证 100 份额的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额)

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包括

睿智深证 100 份额、深证 100A 份额和深证 100B 份额)的 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

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

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

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

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

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

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基金管理人可以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10%以内(含 1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所有延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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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

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具体见相关公告。

(4)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

他方式,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予以

上公告。

(5)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睿智深证 100 份额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睿智深证 100 份额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6)发生巨额赎回时的睿智深证 100 份额场内赎回申请的处理方式按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则执行。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

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6)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

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

受睿智深证 100 份的申购申请的措施;

(8)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基金

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依法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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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睿智深证 100 份额的赎回申请的措

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除非发生巨额

赎回,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

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1)如发生暂停的时间少于 2 周,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或者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

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基金管理人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刊

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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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深证 100A 份额与深证 100B 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深证 100A 份额、深证 100B 份额上市交

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

人网站上公告。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1、深证 100A 份额、深证 100B 份额分别采用不同的交易代码上市交易;

2、深证 100A 份额、深证 100B 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分别为各自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3、深证 100A 份额、深证 100B 份额上市交易的其他规则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

相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深证 100A 份额、深证 100B 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

行。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深证 100A 份额、深证 100B 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

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与暂停、终止上市及恢复上市

深证 100A 份额、深证 100B 份额的停复牌与暂停、终止上市及恢复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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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跨系统转登记等其他相关业务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买入的睿智深证 100 份额登记

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深证 100A 份额、深证 100B 份额,以及场内申

购买入的睿智深证 100 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睿智深证 100 份额可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中的睿智深证 100 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3、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深证 100A 份额、深证 100B 份额只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二)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

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睿智深证 100 份额赎回业务的

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睿智深证 100 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深证 100A 份额、深证

100B 份额上市交易或睿智深证 100 份额场内赎回业务的会员单位(席位)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

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三)跨系统转登记

1、跨系统转登记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睿智深证 100 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睿智深证 100 份额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

定办理。

(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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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

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

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

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

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

(六)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

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并按照规定进行公告。

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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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份额配对转换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一)份额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的睿智深证 100 份额与深证 100A 份额、深证 100B 份额之间的

配对转换,包括分拆和合并两个方面。

1、分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2 份睿智深证 100 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 1 份深

证 100A 份额与 1 份深证 100B 份额的行为。

2、合并。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1 份深证 100A 份额与 1 份深证 100B 份额进行配对申

请转换成 2 份睿智深证 100 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二)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份额配对

转换。深圳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

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份额配对转换自深证 100A 份额、深证 100B 份额上市交易后不超过 6 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份额配对转换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份额配对转换时除

外),业务办理时间为上午 9∶30-11∶30 和下午 1∶00-3∶00。在此时间之外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

业务。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四)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1、份额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申请进行“分拆”的睿智深证 100 份额的场内份额必须是 2 的整数倍。

3、申请进行“合并”的深证 100A 份额与深证 100B 份额必须同时配对申请,且深证 100A 份额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7

和深证 100B 份额必须为正整数且两者的比例为 1:1。

4、睿智深证 100 份额的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须跨系统转登记为睿智深证 100 份额

的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5、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并在正式实

施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五)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

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业务规则,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六)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1、深圳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份额配

对转换业务。

2、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在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并依照

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七)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费用

投资者申请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时,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可按照不高于 0.3%的标准

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8

十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甲 5 号 6 层甲 5 号 601、甲 5 号 7 层甲 5 号 701、甲 5 号

8 层甲 5 号 801、甲 5 号 9 层甲 5 号 901

法定代表人:郭特华

设立日期: 2005 年 6 月 2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400-811-9999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托

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

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

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9

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

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基

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睿智深证 100 份额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他证券

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

率;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

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

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0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睿智深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深证 100A 份额与深证

100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份额折算比例,确定睿智深证 100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他相关

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

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

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

追偿;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1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成立时间:1996年2月7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6]14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8,365,585,227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

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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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

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建立和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睿智深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深证 100A

份额与深证 100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份额折算比例和睿智深证 100 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7)按照法律法规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过错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

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

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3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

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本基金除深证 100A 份额与深证 100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基金份额折算、基金合同

终止时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7)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4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

睿智深证 100 份额、深证 100A 份额与深证 100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时,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单独或合计持有睿智深证 100 份额、

深证 100A 份额、深证 100B 份额各自份额 10%以上(含 10%,下同)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

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

等其他事项;

10、终止深证 100A 份额和深证 100B 份额的运作;

11、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5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睿智深证 100 份额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

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实质性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标的指数更换名称或指数公司调整指数编制方法;

7、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四)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单独或合计代表睿智深证 100 份额、深证 100A 份额与深证 100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以

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单独或合计代表睿智深证 100 份额、深证 100A 份额与深证 100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单独或合计代表睿智深证 100 份额、深证 100A 份额与深证 100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

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睿智深证 100 份额、深证 100A 份额与深证 100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

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6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六)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

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

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代表

的睿智深证 100 份额、深证 100A 份额与深证 100B 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睿智深证

100 份额、深证 100A 份额与深证 100B 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7

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

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代表睿智深证 100 份额、深证 100A 份额与深证

100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

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

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

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

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计代表睿智深证 100 份额、深证 100A 份额与深证 100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报经中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8

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在

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

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八)表决

1、睿智深证 100 份额、深证 100A 份额与深证 100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

在其对应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睿智深证 100 份额、深证 100A 份额与深证 100B 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各自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睿智深证 100 份额、深证 100A 份额与深证 100B 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各自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深证 100A 份额和深证 100B 份额的

运作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

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则监

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中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9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

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

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

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管理人或者基

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

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如果基金

管理人为召集人,基金托管人为监督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基金管理人为监督人)派出的

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

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十)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

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

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法

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 2 日内,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一)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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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十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管理人退任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 6 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在新基金管理人

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单独或合计持有睿智深证 100 份额、深证 100A 份

额与深证 100B 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管理人形成有效决议。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1

会核准,并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4)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

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

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5)审计并公告: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

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本基金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

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托管人退任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托管人。在新基金托管人

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单独或合计持有睿智深证 100 份额、深证 100A 份

额与深证 100B 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托管人形成有效决议。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并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

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

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5)审计并公告: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

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睿智深证 100 份额、

深证 100A 份额与深证 100B 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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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新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或新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造成损害。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本合同的规定

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十四、基金的托管

本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依法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订立《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明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

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

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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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销售

(一)本基金的销售业务指接受投资者申请为其办理的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

交易过户、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和客户服务等业务。

(二)本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

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的,应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

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之间在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财产的

安全,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销售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销售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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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一)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

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

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三)注册登记机构履行如下职责:

1、建立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4、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5、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6、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

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披露的情形除外;

7、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提供基金收益分配等其他必要的服务;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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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采用指数化投资,通过控制基金投资组合相对于标的指数的偏离度,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

踪。通过产品分级设置,为不同份额投资者提供具有差异化收益和风险特征的投资工具。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深证 100 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

首发和增发新股、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权证及法律法规或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

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票及其备选成份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任

何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

货、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三)投资理念

指数化投资可以以较低的成本获取良好的市场长期回报,投资于具有良好市场代表性、流动性

与投资性的指数可以有效分享经济快速增长过程中带来的投资机会。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完全复制策略,即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

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但因特殊情况(如市场流动性不足、成分股被

限制投资等)导致基金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基金管理人将运用其他合理的投资方法构建本

基金的实际投资组合,追求尽可能贴近目标指数的表现。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目标是:力争使

得基金日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日收益率偏离度的年度平均值不超过 0.35%,偏离度年化标准差不

超过 4%。

1、股票资产指数化投资策略

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原则上采用完全复制标的指数的方法跟踪标的指数。通常情况下,本基金

根据标的指数成分股票在指数中的权重确定成分股票的买卖数量。

在特殊情况下,本基金将选择其它股票或股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6

票组合对标的指数中的股票加以替换,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法律法规的限制;

(2)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

(3)本基金资产规模过大导致本基金持有该股票比例过高;

(4)成份股上市公司存在重大虚假陈述等违规行为、或者面临重大的不利行政处罚或司法诉

讼;

(5)有充分而合理的理由认为其市场价格被操纵等。

进行此等替换遵循的原则如下:

(1)优先考虑用以替换的股票与被替换的股票属于同一行业;

(2)替换后,该成份股票所在行业在基金股票资产组合中的权重与标的指数中该行业权重相

一致。

(3)用以替换的股票或股票组合与被替换的股票在考查期内日收益率序列风险收益特征高度

相关,能较好地代表被替代股票的收益率波动情况。

2、股票指数化投资日常投资组合管理

(1)标的指数定期调整

根据标的指数的编制规则及调整公告,本基金在指数成份股调整生效前,分析并确定组合调整

策略,及时进行投资组合的优化调整,减少流动性冲击,尽量减少标的指数成份股变动所带来的跟

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2)成份股公司信息的日常跟踪与分析

跟踪标的指数成份股公司信息(如:股本变化、分红、配股、增发、停牌、复牌等),以及成

份股公司其他重大信息,分析这些信息对指数的影响,并根据这些信息确定基金投资组合每日交易

策略。

(3)标的指数成份股票临时调整

在标的指数成份股票调整周期内,若出现成份股票临时调整的情形,本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

样本股票的调整,并及时制定相应的投资组合调整策略。

(4)申购赎回情况的跟踪与分析

跟踪本基金申购和赎回信息,结合基金的现金头寸管理,分析其对组合的影响,制定交易策略

以应对基金的申购赎回。

(5)跟踪偏离度的监控与管理 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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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跟踪基金组合与标的指数表现的偏离度,每月末、季度末定期分析基金的实际组合与标的

指数表现的累计偏离度、跟踪误差变化情况及其原因,并优化跟踪偏离度管理方案。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基于流动性管理及策略性投资的需要,将投资于国债、金融债等期限在一年期以下的债

券,债券投资的目的是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有效利用基金资产,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提高投资效率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

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此外,本基金还将运用股指期货来对冲诸如预期大额申购赎回、分红等特殊

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以进行有效的现金管理。

本基金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

合约,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

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选择,谨慎进行投资,以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

险。

5、其他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在法律法规许可时,本基金可基于谨慎原则运用权证等相关金融衍生工具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

管理,以提高投资效率,管理基金投资组合风险水平,以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管

理人运用上述金融衍生工具必须是出于追求基金充分投资、减少交易成本、降低跟踪误差的目的,

不得应用于投机交易目的,或用作杠杆工具放大基金的投资。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深证 100 指数收益率×95%+商业银行税后活期存款利率

×5%。

如果指数发布机构变更或者停止上述标的指数编制及发布,或者上述标的指数由其它指数代

替,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进行适当的程序变更本基金的标

的指数及投资对象,并同时更换本基金的基金名称与业绩比较基准。其中,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

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并在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且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若标的指数变更

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应及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 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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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此外,本基

金作为指数型基金,采用完全复制策略,跟踪标的指数市场表现,目标为获取市场平均收益,是股

票基金中处于中等风险水平的基金产品。

本基金的分级设定则决定了不同份额具有不同的风险和收益特征。深证 100A 份额具有低风

险、低预期收益的特征;深证 100B 份额具有高风险、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

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除外;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票及其备选成份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2)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但标的指数成份

股票及其备选成份股票不受此限;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但标的

指数成份股票及其备选成份股票不受此限;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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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本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

部卖出;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

规模的 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1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20%;

(1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

申购款等;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

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

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

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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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

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

前述比例限制;本基金不受此条款比例限制;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它金融工具时,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和

监管机构的规定;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除上述第(5)、(12)、(14)、(16)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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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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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项和其

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

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

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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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财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开放式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

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

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

成本估值。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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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

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

公允价值。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估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

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

(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权证估值:

(1) 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 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估

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未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息。

5、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6、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当日结算价及结算规则以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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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为准。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 1-6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

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

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当睿智深证 100 份额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

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9、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

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

值;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

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含第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6

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

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

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

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7 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二十、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

9、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10、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7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

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

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E×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年费率÷当年天数,根据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供应商签订的

相应指数许可协议的规定,本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年费率为 0.02%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每日计提,按季支付。基金设立当年,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8

不足 3 个月的,按照 3 个月收费。根据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供应商签订的相应指数许可协议的规

定,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自然季度)人民币 50,000 元,当季标的指数许

可使用基点费不足 50,000 元的,按照 50,000 元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标的指

数许可使用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每年 1 月,4 月,7 月,10 月的前十个工作日内将

上季度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

延。

4、本条第(一)款第 4 至第 10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

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9

二十一、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基金本期利润是指基金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基金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

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采用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

(二)收益分配原则

如果深证 100A 份额与深证 100B 份额未终止运作,本基金存续期内(包括睿智深证 100 份

额、深证 100A 份额、深证 100B 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如果深证 100A 份额与深证 100 B 份额终止运作,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转为上市开

放式基金(LOF),届时本基金将调整基金的收益分配,并遵循下列原则:

1. 本基金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

2. 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6 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

润的 30%;

3.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场外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

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场内基金份额收益分配方式只能为现金分红;场内基金份额具体收益分配

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

5.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6.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0

工作日。

7.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

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

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可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

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1

二十二、基金份额折算

(一)定期份额折算

本基金在存续期内的每个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计年度除外)7 月份的第一个工作

日对登记在册的睿智深证 100 份额、深证 100A 份额进行基金的定期份额折算。

深证 100A 份额和深证 100B 份额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进行计算,对深证

100A 份额的应得收益进行定期份额折算,每 2 份睿智深证 100 份额将按 1 份深证 100A 份额获得约

定应得收益的新增折算份额。

在基金份额折算前与折算后,深证 100A 份额和深证 100B 份额的份额配比保持 1:1 的比例。

对于深证 100A 份额的约定年化应得收益,即深证 100A 份额每个会计年度 6 月 30 日份额参考

净值超过 1.0000 元的部分,将折算为场内睿智深证 100 份额分配给深证 100A 份额持有人。深证

100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2 份睿智深证 100 份额将按 1 份深证 100A 份额获得新增睿智深证 100 份

额的分配。持有场外睿智深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外睿智深证

100 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内睿智深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内睿

智深证 100 份额的分配。经过上述份额折算,深证 100A 份额和睿智深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将相应调整。

每个会计年度 7 月份的第一个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本基金将对深证 100A 份额和睿

智深证 100 份额进行应得收益的定期份额折算。

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0.5

0.5 100 A

B NAV NAV NAV

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2

1、睿智深证 100 份额折算 ) 后 前 前 NAV100 NAV100 0.5(NAVA

-1.0000

前 ( 前

睿智深证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睿智深证 份额

100

100 A NAV

0.5 NUM NAV 1.0000) 100 100

定期份额折算后睿智深证 100 份额的份额数=定期份额折算前睿智深证 100 份额的份额数+

睿智深证 100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睿智深证 100 份额的份额数

其中:

:份额折算前睿智深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下同 前 NAV100

:份额折算后睿智深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下同 后 NAV100

:份额折算前深证 100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下同 NAVA前

:份额折算前睿智深证 100 份额的份额数,下同 前 NUM100

睿智深证 100 份额的场外经折算后的份额数保留到

2、深证 100A 份额折算

定期份额折算后深证 100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1.0000

定期份额折算后深证 100A 份额的份额数 = 定期份额折算前深证 100A 份额的份额数 ) 后 前 前 NAV100 NAV100 0.5(NAVA

-1.0000

前 ( 前 ) 睿智深证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睿智深证 份额

100 A A NAV

NUM NAV 1.0000

100A 100

中:

:份额折算前深证 100A 份额的份额数,下同 前 NUMA

3、深证 100B 份额

每个会计年度不对深证 100B 进行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其份额参考净值及其份额数。

(二)不定期份额折算

本基金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将在每个工作日对睿智深证 100 基金份额净值、 深证 100A 份额和

深证 100B 份额参考净值分别计算,如睿智深证 100 份额的基金净值达到 2.0000 元或深证 100B 份

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 0.2500 元时进行份额折算。

1、当睿智深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2.0000 元时,本基金即可确定折算基准日,并按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3

照以下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在折算基准日,本基金将对登记在册的睿智深证 100 份额、深证 100A 份额和深证 100B 份额分

别进行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深证 100A 份额和深证 100B 份额的比例为 1:1;份额折算后

睿智深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深证 100A 份额和深证 100B 份额的参考净值均调整为 1 元。

(1)睿智深证 100 份额

场外睿智深证 100 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外睿智深证

100 份额,场内睿智深证 100 份额持有人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内睿智深证 100 份额

1.0000

NUM100 NAV100

100 前 前

NUM

:份额折算后睿智深证 100 份额的份额数,下同 后 NUM100

(2)深证 100A 份额

份额折算前深证 100A 份额的份额数与份额折算后深证 100A 份额的份额数相等

深证 100A 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的份额数,即超出 1 元以上的净值部分全部折算为

场内睿智深证 100 份额。

后 前 NUM A NUM A

深证 100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深证 100 份额的份额数= 1.0000

NUM A前

(NAVA前

-1.0000)

其中:

:份额折算后深证 100A 份额的份额数 后 NUM A

:份额折算前深证 100A 份额的份额数 前 NUM A

:份额折算前深证 100A 份额的参考净值 前 NAVA

(3)深证 100B 份额

份额折算后深证 100B 份额与深证 100A 份额的份额数保持 1:1 配比;

份额折算前深证 100B 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深证 100B 份额的资产净值及深证 100B 份

额新增场内睿智深证 100 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相等;

份额折算前深证 100B 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深证 100B 份额与新增场内深证 100 份额。

后 后 NUM B NUM A

深 证 100B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场 内 睿 智 深 证 100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1.0000

NUM B前

(NAVB前

-1.0000) 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4

其中

: 份额折算后深证 100B 份额的份额数,下同 后 NUM B

:份额折算后深证 100A 份额的份额数,下同 后 NUM A

:份额折算前深证 100B 份额的份额数,下同 前 NUM B

:份额折算前深证 100B 份额参考净值,下同 前 NAVB

2、当深证 100B 份额的参考净值达到 0.2500 元时,本基金即可确定折算基准日,并按照以下规则

进行份额折算:

在折算基准日,对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睿智深证 100 份额、深证 100A份额和深证

100B份额进行分别折算。份额折算后睿智深证 100 份额基金份额净值、深证 100A和深证 100B份

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均调整为 1.0000 元;折算后将保持深证 100A和深证 100B份额的比例为

1:1。

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1)睿智深证 100 份额折算

份额折算前睿智深证 100 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睿智深证

100 份额的资产净值相等

1.0000

NUM100 NAV100

100 前 前

NUM

(2) 深证 100A 份额折算

折算后深证 100A 和深证 100B 份额配比保持 1:1 不变;

份额折算前深证 100A 的资产与份额折算后深证 100A 份额的资产及其新增场内睿智深证 100 份

额的资产之和相等。

份额折算前深证 100A 份额持有人将在份额折算后持有深证 100A 与新增的场内睿智深证 100 份

后 后 NUM A NUMB

(3) 深证 100B 份额折算

份额折算前后,深证 100B 的资产相等。

B B

B NAV

1.0000

NUM

NUM

前 前

(三)睿智深证 100 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1.0000

NUM NAV NUM 1.0000

100A 100

A A A

前 前 后

深证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睿智深证 份额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5

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睿智深证 100 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

小单位为 1 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深证 100A(或深证 100B )的新增睿智深证 100 场内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余额

计入基金财产。

(四)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深证 100A 份额与深证 100B 份额的上市交易和睿智深证

100 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1、在实施基金份额到期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深证 100A、深证 100B 和睿智深证 100 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折算比例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2、基金份额折算方案必须于实施日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3、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6

二十三、深证 100A 份额与深证 100B 份额的终止运作

(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深证 100A 份额与深证 100B 份额可申请终止运作。深

证 100A 份额与深证 100B 份额终止运作后,深证 100A 份额与深证 100B 份额将全部转换为睿智深证

100 份额的场内份额,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投资者可通过场内、场外进行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

(二)深证 100A 份额与深证 100B 份额终止运作后的份额转换

深证 100A 份额与深证 100B 份额终止运作后,深证 100A 份额、深证 100B 份额将全部转换成睿

智深证 100 份额的场内份额。

1、份额转换基准日

深证 100A 份额与深证 100B 份额终止运作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份额转换方式

在转换基准日日终,以睿智深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深证 100A 份额、深证 100B

份额按照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转换成睿智深证 100 份额的场内份额。深证 100A 份额(或深证 100B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睿智深证 100 份额的场内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

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份额转换计算公式:

深证 100A 份额(或深证 100B 份额)的转换比率=份额转换基准日深证 100A 份额(或深证

100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份额转换基准日睿智深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深证 100A 份额(或深证 100B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睿智深证 100 份额的场内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前深证 100A 份额(或深证 100B 份额)的份额数×深证 100A 份额

(或深证 100B 份额)的转换比率 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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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份额转换后的基金运作

深证 100A 份额与深证 100B 份额全部转换为睿智深证 100 份额的场内份额后,本基金接受场外

与场内申购和赎回。

4、份额转换的公告

深证 100A 份额与深证 100B 份额进行份额转换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

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后 2 日内公告。

3、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8

二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至少一种指定

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招募说明

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

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

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

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深证 100A 份额与深证 100B 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上市日

前至少 3 个工作日,将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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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

金资产净值和睿智深证1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深证100A份额与深证100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

在深证100A份额、深证100B份额上市交易或者开始办理睿智深证100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睿智

深证1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深证100A份额与深证100B份额的份额参考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睿智深证 100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深证 100A 份额与深证 100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

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以及睿智深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深证 100A 份额与

深证 100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基金

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

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

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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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

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

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

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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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睿智深证 100 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睿智深证 100 份额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睿智深证 100 份额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接受或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申请;

27、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8、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29、深证 100A 份额、深证 100B 份额上市交易、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30.深证 100A 份额与深证 100B 份额终止运作;

31.深证 100A 份额与深证 100B 份额终止运作后深证 100A 份额、深证 100B 份额的份额转换;

3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3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34、当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3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

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

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投资者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及深证 100A 份额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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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深证 100B 份额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本基金的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布

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深证 100A 份额与深证 100B 份额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供公

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二十六 基金的业务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及其代理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

及业务规则。

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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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核

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合

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实质性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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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

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

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

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

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

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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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分别计算睿智深证 100 份额、深证 100A 份额与深证 100B 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并

据此由睿智深证 100 份额、深证 100A 份额与深证 100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

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证金等,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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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违约责任

(一)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或违约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

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

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基金合同,给基金财产或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

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发生下列情况时,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作为或

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进行的投资管理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的,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

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

责任。

(四)在发生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五)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

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

用由违约方承担。

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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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争议的处理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

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

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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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基金合同的效力

(一)本基金合同是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文件,应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法定代

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基金合同于投资者缴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

时成立,自基金募集结束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二)本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

日止。

(三)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

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

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

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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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签署页,无正文)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签订日:

签订地: 

 

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0

(本页为签署页,无正文)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签订日:

签订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