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华夏新锦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现将华夏新锦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以通讯方式组织召开了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终止华夏新锦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会议表决票收取时间为2018年4月24日至2018年5月23日17:00止,计票时间为2018年5月24日,本次计票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对计票过程进行了公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
本基金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共2,893,509份,占本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96.11%,达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华夏新锦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表决。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对应的基金份额共计2,893,509份,表决结果为2,893,509份基金份额同意,0份基金份额反对,0份基金份额弃权。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对应的基金份额的100%,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华夏新锦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经本基金托管人确认,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证费1万元,律师费2万元,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情况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2018年5月24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履行备案手续。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内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华夏新锦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同意提前终止本基金基金合同,同意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有关具体事宜。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实施情况
(一)决议生效后相关业务办理情况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即2018年5月25日为本基金最后运作日,投资者在该日15:00前仍可按照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的约定办理本基金的赎回、转换转出业务。自决议生效日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即2018年5月28日起,本基金将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后,本基金不再办理赎回、转换转出等业务,不再收取基金管理费、托管费及销售服务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决议生效日起的两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自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考虑到本基金清算的实际情况,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角度出发,本基金的清算费用将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4、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组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本基金的清算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7、基金财产清算中的事项说明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并与基金托管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充分沟通后对清算期间尚未收回或者尚未完成变现的资产进行清算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组将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相关职责。基金财产清算结果将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公布,并将遵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等规定及时进行分配,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者可拨打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了解相关事宜。
四、备查文件
(一)《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夏新锦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附件一:《关于终止华夏新锦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附件二:《华夏新锦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附件三:《授权委托书》,附件四:《关于终止华夏新锦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
(二)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三)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