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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投瑞银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2018-06-12 01:48:16

关于国投瑞银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国投瑞银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国投瑞银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国投瑞银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8年5月11日至2018年6月11日15:00期间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了《关于国投瑞银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相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为2018年5月18日,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为121,355,746.48份。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基金份额共计120,727,176.64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99.48%,超过了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国投瑞银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规定的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召开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了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为: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为120,727,176.64份,占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份额的100%;反对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份额的0%;弃权份额为0份,占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份额的0%。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达到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基金份额总数的50%以上,满足法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国投瑞银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持有人大会的计票于2018年6月11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并由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过程及结果出具了法律意见。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国投瑞银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本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从基金资产列支。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明细如下表所示:

项目 金额(单位:元)

律师费 25,000

公证费 10,000

合计 35,000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情况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国投瑞银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18年6月11日表决通过了《关于国投瑞银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相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实施情况

1、关于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修订

根据《关于国投瑞银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相关事项的议案》及《国投瑞银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事项对法律文件的修改说明》,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已对《国投瑞银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国投瑞银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进行修订。上述文件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711号《关于准予国投瑞银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准予变更注册。

2、方案的实施安排

修订后的《国投瑞银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国投瑞银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自2018年6月11日起生效。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执行修订后的条款,并将

(1)管理费调整为0.6%;

(2)调整基金投资范围、投资组合比例以及投资限制

1)在原投资范围的基础上增加可交换债券、超短期融资券、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删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

2)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调整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95%。权证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3%。每个交易日日终,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上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根据投资范围和投资组合比例的调整,修改投资限制,具体投资限制详见基金合同。

(3)调整基金估值方法,详见基金合同;

(4)增加基金的自动清盘条款

将《国投瑞银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五部分基金备案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部分调整为《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合同将终止并进行基金财产清算,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履行相关的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

上述自动清盘条款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及连续60个工作日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之日,即2018年6月11日起算。

四、备查文件

1、《国投瑞银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国投瑞银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国投瑞银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国投瑞银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5、《公证书》。

特此公告。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6月12日

附件:《公证书》

公证书

(2018)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3326号

申请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3883903XW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38号7层

法定代表人:叶柏寿,男,一九六二年六月八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2**********14

委托代理人:马丽娅,女,一九八七年七月十一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2**********28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公证

申请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申请人)于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委托马丽娅向我处提出申请,对国投瑞银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投票情况、计票过程、表决结果和会议有关事宜进行现场监督。

申请人向我处提交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公证申请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国投瑞银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证明材料。

经审查,申请人是国投瑞银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国投瑞银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申请人与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国投瑞银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相关事项的议案》,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就该议案中相关事宜进行表决。我处受理了申请人的申请并指派本公证员具体承办。

申请人经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了召开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具体操作方案。按照该方案,申请人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的操作过程:

1、申请人就召开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上述议案的事项于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一日通过有关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申请人网站)发布了正式公告,进行了有关信息披露,并确定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2、申请人就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事项在有关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申请人网站)分别于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及二〇一八年六月四日发布了提示性公告。

3、申请人于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一日至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十五时通过上述公告载明的方式向该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征集了表决票。

我处对申请人收集、统计有关表决票的数据及结果进行了核查,其结果未见异常。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下午十五时,本公证员及本处工作人员朱佳在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815室出席了国投瑞银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会议的计票会议。监督了申请人的授权代表康琳、宋子璇对截止至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十五时的表决票进行汇总并计票,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代表卜学敏出席了计票会议并对计票过程进行了监督。

经现场统计,截止至权益登记日,该基金总份额共有121,355,746.48份,参与本次通讯方式召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总计持有120,727,176.64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99.48%,达到法定召开持有人大会的条件,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在上述表决票中,表示同意意见的表决票代表的基金份额为120,727,176.64份,占参加本次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100%;表示反对意见的表决票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参加本次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0.00%;表示弃权意见的表决票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参加本次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0.00%。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本次以通讯方式召开的持有人大会对会议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未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会议表决结果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并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和《基金合同》规定的会议议案通过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长安公证处

公证员胡志勇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