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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万菱信聚源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20-12-12 06:43:10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万菱信聚源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年十二月

  重要提示

  1、申万菱信聚源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于2020年9月28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2432号文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登记机构均为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本基金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5、本基金自2020年12月15日至2020年12月29日,通过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直销渠道以及各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认购的情况提前终止或适当延长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也可以适当调整。

  6、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应开立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募集期内,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他销售机构的营业网点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7、投资者需开立“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才能办理本基金的认购手续,投资者可在不同销售机构开立交易账户,但每个投资者只允许开立一个基金账户。若投资者在不同的销售机构处重复开立基金账户导致认购失败的,本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不承担认购失败的责任。如果投资者在开立基金账户的销售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则需要在该代销网点办理“增开交易账户”,然后再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个人投资者必须本人亲自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投资者在办理完开户和认购手续后,应及时到销售网点查询确认结果。

  8、在办理基金账户开户的同时可以办理本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请手续。

  9、在投资人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时,认购费用由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在投资人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费用,登记机构根据单次认购金额计算认购份额。

  10、投资人在其他销售机构首次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认购费,下同),追加认购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投资人在直销中心首次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

  基金管理人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限制。但是如本基金单一投资者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本基金可设置募集规模上限,具体规模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

  11、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认购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调整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投资者认购时,须按照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全额缴纳认购的金额的款项。

  12、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申万菱信聚源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14、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托管协议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swsmu.com)。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业务申请表格和了解本基金募集的相关事宜。

  15、各代销机构代销本基金的营业网点以及开户和认购等事项详见各代销机构相关的业务公告。

  16、在募集期内,本基金有可能新增代销机构,敬请留意近期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的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17、本公司可综合各种情况对本基金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并予以公告。

  18、风险提示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期货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信用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基金进入清算期的相关风险等。本基金可能面临的主要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者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并且中长期持有。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及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第一部分本次募集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申万菱信聚源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申万菱信聚源宝债券

  A类份额基金代码:010974;C类份额基金代码:010975

  二、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基金管理人可调整认/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或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变更收费方式或调低赎回费率等,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但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份额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七、募集规模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八、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九、认购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十、销售机构

  详见本份额发售公告“第七部分三、销售机构”。

  十一、募集时间安排

  本基金的募集期为2020年12月15日至2020年12月29日。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认购的情况提前终止或适当延长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也可以适当调整。

  十二、基金认购方式与费率

  1、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2、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

  (1)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对通过直销中心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认购的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由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表:

  认购金额(元)特定认购费率认购费率

  100万以下0.18%0.60%

  100万(含)~300万0.12%0.40%

  300万(含)~500万0.06%0.20%

  500万(含)以上300元/笔1,000元/笔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3、认购份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投资人在认购基金时缴纳认购费。登记机构根据单次认购的实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认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净认购金额和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举例说明:

  假设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认购金额10,000元,认购费率为0.60%,假定募集期间认购资金所得利息为35.50元且该笔认购全部予以确认,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0.60%)=9,940.36元

  认购费用=10,000-9,940.36=59.64元

  认购份额=(9,940.36+35.50)/1.00=9,975.86份

  即:该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为0.60%,假定募集期间认购资金所得利息为35.50元,在基金发售结束后,其所获得的A类基金份额为9,975.86份。

  (2)C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

  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登记机构根据单次认购金额计算认购份额。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举例说明:

  假设某投资人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认购金额10,000元,假定募集期间认购资金所得利息为35.50元且该笔认购全部予以确认,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35.50)/1.00=10,035.50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定募集期间认购资金所得利息为35.50元,在基金发售结束后,其所获得的C类基金份额为10,035.50份。

  第二部分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一、在本基金发售期内,本公司通过直销渠道和各代销机构代销网点面向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发售本基金。本公司直销渠道包括上海直销中心、北京分公司、广州分公司以及直销网上交易平台。

  二、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三、本基金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四、投资人在其他销售机构首次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认购费,下同),追加认购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投资人在直销中心首次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

  基金管理人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限制。但是如本基金单一投资者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五、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认购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六、投资者认购时,须按照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全额缴纳认购的金额的款项。

  第三部分个人投资者开户及认购程序

  个人投资者可通过直销网点、电子直销渠道及各代销机构营业网点办理本基金的认购。

  个人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向投资者分配基金账号。个人投资者可从递交开户申请后的第2个工作日起到开户网点办理开户业务确认手续。

  一、个人投资者在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开户与认购

  (一)开户及认购时间

  在本基金募集期间,办理时间为9:00-17:00(周末和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二)开户及认购程序

  投资者到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本基金开户与认购手续,须提交下列资料:

  1、本人现时有效的法定身份证件(身份证、护照等)原件及复印件;

  2、填妥的《基金账户开户申请表》和《基金认/申购和赎回业务申请表》;

  3、指定银行账户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如银行借记卡、储蓄卡等;

  4、加盖预留印鉴(私章)的《印鉴卡》一式2份;

  5、办理认购时还需提供加盖银行受理章的付款凭证回单联原件及复印件;

  6、填妥并签署《基金投资者风险测评问卷》(个人版,普通投资者适用)、《风险提示函》、《投资者分类认定结果及告知书》、《风险匹配告知书及投资者确认函》、《风险不匹配警示函及投资者确认书》(风险不匹配时适用);

  7、填妥并签署《个人客户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8、身份核查告知单1份;

  9、专业投资者资格证明材料(如需)。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时,须将足额的认购资金,自与投资者同一身份的银行账户,汇入本公司下述指定的直销中心专户,并在所填写票据的汇款用途中注明“投资者姓名及认购的基金名称”。本公司直销中心账户如下:

  1、户名: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专户

  账号:1001202929025736553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大额支付号:102290020294

  交换号:022029

  2、户名: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212289058810001

  开户行:招商银行上海淮中支行

  大额支付号:308290003378

  交换号:096657

  3、户名: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专户

  账号:310066771018800056838

  开户行:交通银行上海陆家嘴支行

  支付系统行号:301290050828

  4、户名: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专户

  账号:216200100102084040

  开户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支付系统行号:309290000107

  投资者若因未向上述指定账户足额划付认购资金,造成其认购不成功的,本公司及“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网上直销

  1、开户

  拟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的个人投资者,须事先成为指定银行网上银行签约用户。持有指定银行借记卡的个人投资者,同时为指定银行网上银行的签约客户可以在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网站www.swsmu.com、微信公众号“申万菱信基金”或“指数圈”)上直接开户。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普通投资者在开户及认购前应接受投资者适当性风险类型测评。

  2、认购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网站www.swsmu.com、微信公众号“申万菱信基金”或“指数圈”)提出本基金认购申请,详见本公司网站相关公告。

  3、风险提示

  (1)为确保网络传输的安全,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本公司对网络资料的传输采用数据加密处理,但本公司无法保证网上信息传输绝对安全、毫无错误或指定网址不被恶意攻击或不存在因电子病毒所导致的故障等等。本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须自行承担因网上交易可能导致的任何风险及损失。

  (2)本公司有权保留投资者网上交易的相关电子数据以作为投资者交易的证明。

  (3)任何通过密码验证后提交的申请都将视为投资者自身行为或投资者合法授权的行为,该等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由该投资者承担。

  (四)注意事项

  1、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本公司的直销中心将面向认购金额不低于10元人民币的个人投资者发售。

  2、认购申请当日17:00之前,若个人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到达本公司的指定账户,当日提交的认购申请无效。申请受理日期(即有效申请日)以资金到账日为准。

  3、在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后,以下情况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1)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3)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4、在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认购后7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将认购资金本金划往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

  二、个人投资者在代销机构办理开户与认购

  个人投资者在代销机构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第四部分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机构投资者可通过直销网点及各代销机构营业网点办理基金的开户与认购。

  机构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向其分配基金账户。机构投资者可从递交开户申请后的第2个工作日起到开户网点办理开户业务确认手续。

  一、机构投资者在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开户和认购

  (一)开户

  1、开户及认购的时间

  在本基金募集期间,办理时间为9:00-17:00(周末和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机构投资者(不包括合格境外投资者)在直销中心申请开立基金账户须提供以下材料:

  1)已填写好的《基金账户开户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授权经办人签字;

  2)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有效的副本原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则须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若非三证合一,则需额外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指定银行账户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如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报表》等;

  4)加盖预留印鉴(公章、私章各一枚)的《印鉴卡》一式2份;

  5)前来办理开户申请的机构经办人的现时有效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二代身份证须提供正反两面,加盖公章);

  6)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的法人授权委托书;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二代身份证须提供正反两面,加盖公章);

  8)银保监会/证监会理财产品成立报批文件复印件、信托合同(首/末页)复印件等(针对产品开户);

  9)填妥并签署《基金投资者风险测评问卷》(机构版,普通投资者适用)、《风险提示函》;

  10)填妥并签署《机构客户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如需)、《控制人客户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如需);

  11)专业投资者资格证明材料(如需)。

  12)机构资质证明文件;

  13)受益所有人信息表;

  (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在直销中心申请开立基金账户须提供下列材料:

  1)如果通过合格境外投资者的托管银行办理有关业务,该托管银行须提供在中国境内的营业执照或者营业许可证,以及托管协议复印件,须加盖托管银行公章,进行公证或者律师见证;

  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的复印件以及相关投资额度的审批证明,须加盖托管银行公章,并进行公证或者律师见证;

  3)经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4)前来办理开户申请的经办人现时有效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二代身份证须提供正反两面,加盖公章);

  5)预留印鉴卡一式2份;

  6)已填写好的《基金账户开户申请表》,并加盖印鉴;

  7)指定银行账户的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8)签署《风险提示函》;

  9)填妥并签署《机构客户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如需)、《控制人客户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如需)。

  10)受益所有人信息表。

  3、说明事项

  1)在直销中心开立基金账户的机构投资者须指定一家商业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者在本基金交易过程中资金往来的结算账户。

  2)机构投资者必须指定预留印鉴并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私章;预留印鉴卡上的印鉴必须与指定文件中的指定印鉴一致。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普通投资者在开户及认购前应接受投资者适当性风险类型测评。

  (二)认购

  1、机构投资者认购基金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已填写好的《基金认/申购和赎回业务申请表》,并加盖预留印鉴;

  2)加盖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原件及复印件;

  3)前来办理认购申请的机构经办人的现时有效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二代身份证须提供正反两面,加盖公章);

  4)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的法人授权委托书;

  5)《风险匹配告知书及投资者确认函》(普通投资者风险匹配时适用)、《风险不匹配警示函及投资者确认书》(普通投资者风险不匹配时适用)。

  2、缴款

  1)机构投资者申请认购本基金,应先到指定银行账户所在银行,将足额认购资金从指定银行账户以“贷记凭证”或“电汇”方式,划入本公司开立的基金直销中心专户。本公司直销中心不接受机构投资者的现金认购。

  2)机构投资者必须将认购资金划入本公司开立的基金直销中心专户,具体账户信息如下:

  1、户名: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专户

  账号:1001202929025736553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大额支付号:102290020294

  交换号:022029

  2、户名: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212289058810001

  开户行:招商银行上海淮中支行

  大额支付号:308290003378

  交换号:096657

  3、户名: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专户

  账号:310066771018800056838

  开户行:交通银行上海陆家嘴支行

  支付系统行号:301290050828

  4、户名: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专户

  账号:216200100102084040

  开户行:兴业银行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支付系统行号:309290000107

  投资者若因未足额划付认购资金,造成其认购不成功的,本公司及“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注意事项

  1、认购申请当日17:00之前,若机构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到达本公司的指定账户,当日提交的认购申请无效。申请受理日期(即有效申请日)以资金到账日为准。

  2、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后,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1)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3)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在认购申请表约定的有效期内到达本公司指定账户的;

  5)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3、在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认购后7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将认购资金本金划往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

  4、其他:

  1)请有意在本公司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的机构投资者提早向本直销中心索取开户和认购须填写的《基金账户开户申请表》、《基金认/申购和赎回业务申请表》、《印鉴卡》。投资者也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www.swsmu.com)下载以上业务单据或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传真索取,但必须在办理申请时保证提交的材料为下载文件中所要求的全套原样文件格式。以上直销单据的填写样单也可以从本公司网站下载或向本公司直销中心索取。

  2)机构投资者办理申请时须向本公司直销中心提供的复印件和下载的单据都统一使用标准的A4纸。

  3)本公司直销中心与代销机构网点的申请书格式不同,请勿混用。

  4)本基金管理人拟在近期内对本次基金发售进行相关的推介活动,请有意在本公司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尽早与直销中心取得联系。

  二、机构投资者在代销机构办理开户与认购

  机构投资者在代销机构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第五部分清算与交割

  一、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本基金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投资者无效认购资金或未获得确认的认购资金将于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后7个工作日内划入投资者指定账户。

  三、基金募集结束后,基金登记机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业务规则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完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

  第六部分基金的验资与备案

  一、基金备案和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第七部分本基金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11层

  法定代表人:刘郎

  电话:86-21-23261188

  传真:86-21-23261199

  联系人:何一鸣

  客户服务电话:400-880-8588(免长途话费)或86-21-962299

  网址:www.swsmu.com

  电子邮件:HYPERLINK“mailto:service@swsmu.com“service@swsmu.com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成立时间:1992年10月19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93.5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5号

  联系人:胡波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三、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10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10层

  法定代表人:刘郎

  电话:86-21-23261188

  传真:86-21-23261199

  联系人:周梓颐

  客户服务电话:4008808588(免长途话费)或86-21-962299

  网址:www.swsmu.com

  电子邮件:service@swsmu.com

  2、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实情,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具体请以各发售机构实际情况为准。

  四、登记机构

  名称: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1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11层

  邮政编码:200010

  法定代表人:刘郎

  电话:(021)23261188

  传真:(021)23261199

  联系人:严嘉惠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层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刘翠

  六、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2座办公楼8层

  办公地址:上海静安区南京西路1266号恒隆广场二期16楼

  法定代表人:邹俊

  电话:(010)85085000

  传真:(010)85085111

  联系人:虞京京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虞京京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12日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