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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信纯债壹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长信中短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21-03-02 10:47:37

长信纯债壹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原长信中短债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三月

鉴于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

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

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拟担任长信纯债壹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长信纯债壹号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长信纯债壹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长信纯债壹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长信中短债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投资范

围及其相关事宜而来。《关于长信中短债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投资范围及其他相关

事项的议案》经2014年5月23日至2014年6月2日的长信中短债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并于2014年7月1日通过并完成向中国证监

会的备案。自2014年7月1日起,由《长信中短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

订而成的《长信纯债壹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生效,原《长信中短债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同日起失效。

除非另有约定,《长信纯债壹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

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68号9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68号9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成善栋

成立时间:2003年5月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6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六仟伍佰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3号A座

邮政编码:100808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成立时间:2007年3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金:810.31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发行金融债劵;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

《长信纯债壹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订立。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

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

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

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

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

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国债、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政府机构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级短

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券、债券回购等固定收益品种,银行存款(包

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以及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5%。

如出现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5%,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9、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11、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

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除上述第7、11、13、14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期货市场波

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各项规定的投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以后如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基金投资品种,投资比例将遵从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四)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

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

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

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

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

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回

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1个工作日内

与基金托管人确认,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

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和交易方式进行控制,按银行间债券

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

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

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基金管理人仍

不撤销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但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

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基金管理人仍不重新确

定交易方式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除外。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

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

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

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

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

中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

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

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

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上述规定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九)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

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

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

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侧袋机制启用、

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具体规

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

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

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

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等。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

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

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如果基金财产(包括实物证券)在基金托

管人保管期间损坏、灭失的,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和

债券托管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和

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

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有义务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

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

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

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账户办理

基金资产的支付。

(三)基金证券交收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托管系统中开立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

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

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

的规定。

(四)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

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

借市场交易账户。

(五)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

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其中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

托管银行的保管库,应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登记结算

机构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

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

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

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

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30个

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

年。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

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

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

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

3、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并向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

即生效。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

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

(二)指令的内容

1、指令包括赎回、分红付款指令、回购到期付款指令、与投资有关的付款

指令、实物债券出入库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

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双方书面共同确认的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

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

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

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则对于此

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

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通知基金托管人及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印章后

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如果银行间簿记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

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应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于划款前一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投资划款指令并电话确认,如

需划款当日下达投资划款指令,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

必需的时间。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

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

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

应指定专人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

3、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办理。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

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投资指令、赎回、

分红资金等的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出具书面文件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延迟执行。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

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指令错误,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改正后再

予以执行。如需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明,并加盖业务用章。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未能执行或错误执行基金管理人指令致使本基金的利益受

到损害,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对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当至少提前一

个工作日通知基金托管人,同时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的姓

名、权限、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变更通知原件后通过电

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授权文件即生效。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前,基金托管人

仍应按原约定执行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基金托管人更换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八)其他事项

1、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

是否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

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已通知基金托

管人并经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则对于在变更通知的启用日期后该指令发送人员

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2、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

赔偿责任。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

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使用其单元作为基金的专用

交易单元。

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由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

基金托管人,并将被选中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的《基金用户交易单元变更申请书》

及时送达基金托管人,确保基金托管人申请接收结算数据。交易单元保证金由被

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交付。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

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

成交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专用单元号、

佣金费率等基金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关注本基金的交易单元情况,发现不合理现象,可能影响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因相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的修改带来的变化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

关交易规则为准。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与交割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在每月前3

个工作日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进行重

新核算、调整。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当日,在资

金调节表中反映调整后的最低备付金。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并根据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公司确定的实际下月最低备付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

的现金头寸。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交易规则的规定进

行超买、超卖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

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托管人、本基金和基金托管

人托管的其他资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T+1日上午9:00前有足够的资金头寸

用于当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银

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

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

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2、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净值之前,

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

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给

基金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核实,账实相符。

(3)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证券账目,确保双方账目

相符。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对实物券账目。

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核对证券账户中的种类和数量,确保每日交易结束后证券

账户中证券的种类和数量与基金会计账簿中的记载一致。

(三)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注册登记机构负

责。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

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

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其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必须于每个工作日15:00前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

4、注册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加密系统发送有关数据(包括

电子数据和盖章生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

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

关规定保存。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上述事宜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并保证上述事宜按时进行。

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

用账户,该账户由注册登记机构管理。

7、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8、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

应按时拨付;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按时拨付相关款项的,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因基金银行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如系基金管理

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9、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银行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资金划出、赎回和

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除与投资指令相同外,其

他部分另行规定。

(四)申购资金

1、T+1日15:00前,注册登记机构根据T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投资者

申购基金的份额,基金管理人将清算确认的有效数据和资金数据汇总传输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据此进行申购的基金会计处理。

2、T+2日,基金管理人应将确认后的有效申购款及转入款划到在基金托管

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申购款是否到

账,并对申购资金进行账务处理。如款项不能按时到账,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五)赎回资金

1、T+1日15:00前,注册登记机构根据T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投资者

赎回基金的金额,基金管理人将T日赎回确认数据汇总传输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据此进行赎回的基金会计处理。

2、基金管理人在账户资金充足、划款指令于T+1日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条

件下,基金托管人将赎回及转出资金(含剔出归基金资产部分的赎回费)于T+2

日下午13:00前划出。特殊情况时,双方协商处理。划款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对赎回资金进行账务处理。

(六)基金转换

1、在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开展转换业务之前,基金管理人

应函告基金托管人并就相关事宜进行商谈。

2、基金托管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基金转换数据进行账务处理,具体

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承担的权责按基金管理人届

时的公告执行。

3、本基金开展基金转换业务应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应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专用账

户。

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八)基金融资、融券

如本基金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融资、融

券提供必要的协助。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无误后,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国债期货、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等资

产。

2、估值方法

(1)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

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

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

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净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

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净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

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

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3)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基金管理人认为上述估值方法对基

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各因素

的基础上,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发现方应及

时通知对方,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基金法》,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第2条第(4)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

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

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

造成的影响。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含第四位)

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估值或基金份额净值

计价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计价错误达到该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5%

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2、净值差错处理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一方当事人

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

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

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

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

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

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

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方

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

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净值计算顺延

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有通

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本

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时;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

评估基金资产时;

5、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6、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

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月度

报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5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

以公告;中期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40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

了后两个月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0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

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予以公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

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3日内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

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人应在收到后30日内完成复核。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

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45日内完成复核。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

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向基

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

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

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管理人应每周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

和编制结果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指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

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基准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

出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红利再

投资,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用;

2、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结算机构可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按分红权益再投资日(具体以届时的基金分红

公告为准)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4、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12次,每次

收益分配最低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50%,若基金合同生

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

额收益分配净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6、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受当次分红,分红权益登记日

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受当次分红;

7、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收益分配方

案公告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金合同、《信息

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

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除了为合法履行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

规定的义务所必要之外,不得为其他目的使用、利用其所知悉的基金的保密信息,

并且应当将保密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前述义务而需要了解该保密信息的职员范围

之内。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

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

清报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清算报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

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

露。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

书面或电子确认。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为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对于本章第(二)条规定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应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

管人将通过指定媒介披露。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基金托管情况报告。

基金托管人报告说明该半年度/年度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合同》

的情况,是基金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组成部分。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

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

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出现《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时;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

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以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上述文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

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

完全一致。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7%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

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

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

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

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三)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率为年费率0.40%。

在通常情况下,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

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支付到指定账户。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四)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

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基金银行汇划费用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

列入的其他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此项调

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

的费率实施日前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释,

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

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6月30日

和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等涉

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15 年。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相关的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以加密方式

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

人处。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

任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

证、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至少15年以上。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应当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六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选任新的基金管理人;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管理人。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代表10%以

上(含10%,下同)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管理人;

(4)备案并公告: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由

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方可执行。基金托管人在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按《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交接: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

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6)审计并公告: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本基金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

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代表10%以

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托管人;

(4)备案并公告:上述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

之日起5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按《信息

披露办法》等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交接: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

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

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和净值;

(6)审计并公告: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代

表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同时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形成

决议;

(3)临时基金管理人和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

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和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并公告: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由

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在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应按《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规定在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5)交接: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

接收。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

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与新任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6)审计并公告:原基金管理人和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

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本基金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

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三)新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或新基金托管人或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

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十五、禁止行为

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

从事证券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平

地对待其托管地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

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经营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律

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

回、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 其高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八)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

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十一)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十二)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本基金不受上述相关限制。

(十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

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

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基金清算组做出清算报告;

(6)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2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

或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

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

给基金资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

代表基金向违约方追偿。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但是任何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2、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直接

损失或潜在损失等。

(四)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

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

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

协议。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因履行本协议而被起诉,另一方应提供合理

的必要支持。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

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

此造成的影响。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本托管协议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

代表签字,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托管协议以中

国证监会核准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一式六份,协议双方各持二份,上报有关监管部门两份,每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其他事项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协议未

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章、签订地、签订日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长信纯债壹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签署页,无正文)

基金管理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