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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1-06-07 09:02:44

中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中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21 年 6 月 7 日更新)

基金管理人: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六月中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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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中加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 2014 年 11 月 15 日证监许可【2014】【1205】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4 年 12 月 17 日正式生效。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

于 2016 年 12 月 23 日转换为不分级的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中加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名称及有关条款亦做相应变更,

原仅适用于中加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条款自然失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

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

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

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

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

之间的匹配检验。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

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

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

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

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中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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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

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较低的基金

品种,其风险收益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投资

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

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

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

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

定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

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根据法规要求,基金管理人于 2021 年 6 月 7 日对本招募说明书的“重要提

示、第二部分释义、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第五部分相关

服务机构、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第十六部分侧袋机制、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第十

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第二十二

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的内容进行了更新,其余内容暂未更新。有关财务数据和

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1 年 3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中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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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1

第二部分 释义........................................................................................................................................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17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20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22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23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24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34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45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46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2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54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56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57

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64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67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变更、终止与清算............................................................................................. 74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76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4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09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111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12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113中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加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转型后现名称为《中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

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中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

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

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中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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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中加纯债分级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本招募说明书中相应的基金募集、认购部分仅针

对转型前的中加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中加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现《中

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加纯债分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现《中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以下简称“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中加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现《中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

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加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中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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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2、中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指基金在过渡期满足转换条件的情况下,

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转换为不分级的开放式债券型基金,转换后的基金

名称变更为“中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中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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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销售机构:指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加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中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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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约定转换为中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后,本基金单个开放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的情形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中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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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

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5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56、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

57、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58、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中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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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顺泽大街 65 号 317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纬路 35 号

法定代表人:夏英

设立日期:2013 年 3 月 2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字【2013】24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4.6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400-00-95526

股权结构:

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权比例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4%、加拿大丰

业银行 28%、北京乾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2%、中地种业(集团)有限公司

6%、有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5%、绍兴越华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5%。

基金管理情况:目前基金管理人旗下管理五十六只基金,分别是中加货币市

场基金(A/C)、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C)、中加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加心享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C)、中加瑞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中加心安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加丰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C)、中加

丰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加丰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加纯债两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C)、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加丰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A/C)、中加颐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加聚鑫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C)、中加颐慧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A/C)、中加心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C)、 中加紫金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C)、中加颐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中加颐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C)、中加颐睿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中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

(A/C)、中加转型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C)、中加颐合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加颐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加聚利纯债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C)、中加颐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加瑞利纯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C)、中加瑞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加裕盈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加聚盈四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C)、

中加恒泰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加颐瑾六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A/C)、中加民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加享利三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加享润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加优选中高等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C)、中加科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A/C)、中加优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加瑞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A/C)、中加安瑞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中加

科丰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加中债-1-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中加聚庆六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C)、中加核心智造混

合型证券资基金(A/C)、中加优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C)、中加安瑞平衡

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中加博裕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中加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C)、中加中证 500 指数增强

型证券投资基金(A/C)、中加科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C)、中加瑞合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加新兴消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C)、中加穗盈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加聚隆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C)、中加

丰盈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加科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A/C)。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夏英先生,董事长,伦敦商学院金融硕士学位,于 1996 年加入北京银行,

历任办公室副主任,航天支行行长,阜裕管辖行行长,资金交易部副总经理等职

务。夏先生具有丰富的金融业工作经验,于 2013 年 5 月加入中加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公司总经理,现任公司董事长。

冯丽华女士,副董事长,管理学硕士。自 1985 年始,冯女士历任工商银行

东城支行计划科副科长、北京市计委财政金融处正科级调研员、北京银行资金计中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

划部、公司金融部、个人银行部、财富管理部等部门总经理。现任北京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副行长。

施礼安先生(Peter Slan),董事,现任职于加拿大丰业银行,职务为全球

战略客户集团高级副总裁。施礼安先生在丰业银行已工作了 20 多年,在金融,

财富管理,全球投资银行和股权资本市场等业务领域都担任过领导职位。他的主

要社会工作包括 Baycrest 基金会董事,卑街联合犹太人上诉内阁副主席。施礼

安先生是特许账户和特许专业会计师,持有多伦多大学罗特曼管理学院的工商管

理硕士(MBA)学位。

周美思女士(Juliana Chow),董事,毕业于香港理工大学,拥有加拿大财

务策划协会和财务策划师标准理事会颁发的财务策划证书,同时也是加拿大银行

家协会院士。周女士拥有 30 多年金融市场工作经验,擅长于国际商务管理,合资

经营,基金及经纪业务。在她丰富的职业生涯中,推出了领先的区域和国际投资

基金,建立过基金超市,并在日本建立第一只美元清算基金,也曾在香港,新加

坡和日本等跨国金融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目前,周女士任职加拿大丰业银行亚太

区财富管理业务副总裁,负责亚太地区全面财富管理策略的开发和执行,领导亚

洲财富管理业务,包括理念构思与设计,市场评估,产品开发管理以及财务,经

营合规性和风险管理。

刘素勤女士,董事,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经济学学士,助理经济师,于 1998 年

7 月加入北京银行。刘女士于 2017 年 1 月至今担任北京银行资金运营中心总经

理,2015 年 2 月至 2017 年 1 月担任北京银行资金运营中心副总经理,2008 年

12 月至 2015 年 2 月担任北京银行资金交易部副总经理,2006 年 7 月至 2008 年

12 月担任北京银行资金交易部总经理助理。之前,刘女士先后在北京银行天桥

支行、总行计划财务部、总行资金交易部从事相关工作。

毕黎黎女士,董事,大学本科。在投资领域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现任北京

乾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张建设先生,董事,1984 年 7 月毕业于西北农业大学(现西北农林科技大

学)经济管理专业,获农业经济管理学士学位;1984 年 7 月至 1996 年 5 月就职

于农业部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农业物资司、农业物资供销总公司,先后

任职员、财务处长,高级经济师;自 2003 年至今,先后担任中地种业(集团)有限中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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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长兼总裁、中地乳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同时担任中国畜牧业

协会副会长、中国奶业协会副会长。

刘显清先生,董事,1989 年至 2018 年任职于北京矿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原

北京矿冶研究总院),在财务处先后担任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总会计师等

职务,现任有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总会计师、党委委员。

吴小英女士,独立董事,研究生;自 1985 年起,吴女士先后在中国人民银

行廊坊分行人事科、中国银行中苑宾馆、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民族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并先后担任副科长、人事主管、商贸部总经理、计划资

金部总经理、董事会办公室主任、纪委副书记等职务。

杨运杰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自 1986 年始,

杨先生先后在河北林学院、中央财经大学担任经济学的教学工作,并先后担任系

副主任、研究生部常务副主任、学院院长等职务,期间还在深圳经济特区证券公

司北京管理总部担任研发部经理。现任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杨戈先生,独立董事,工商管理硕士;自 1993 年始,杨先生先后在中国航

空技术进出口总公司担任分析员、在法国里昂证券亚洲有限公司担任经理、在

WI Harper Group(中经合集团)担任经理、在中华创业网担任总经理、在鑫苏

创业投资公司担任合伙人、在北京华创先锋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并在美国纽

约证券交易所北京代表处担任首席代表,在苏州琨玉前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担任

董事长等职务。

刘扬女士,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央财经大学统计与数学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中央财经大学经济数据研究中心主任、校学术委员会理工部主任委

员,国务院学位办第七届统计学科评议组成员、全国应用统计专业硕士教学指导

委员会委员、全国工业统计学教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统计委员

会副主任、北京大数据协会副会长、全国经济规律研究会常务理事、全国统计教

材编审委员会委员、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评审专家。

2、监事会成员

高红女士,监事。高女士自 1994 年起,先后担任湖北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营

业部总经理、湖北三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恒惠营业部总经理、黑龙江佳木斯证券

公司总经理、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纪业务总监、西北证券有限公司董事长助中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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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兼合规部总经理等职务,拥有丰富的金融行业工作和管理经验。2008 年加入

北京银行,先后任职于总行公司银行总部、北京管理部大企业客户二部及公司银

行部。

希琳(ShirleyShe)女士,监事,厦门大学学士,加拿大达尔豪西大学

(DalhousieUniversity)工商管理硕士 MBA,拥有 CIM、CIPM 等专业资格证书,

并长期在国际知名资产管理机构从事投资工作,在境外证券投资及产品研发方面

具有丰富的经验。2000 年 4 月至 2013 年 7 月历任加拿大丰业银行丰业证券高级

投资顾问、丰业资产管理高级投资经理。2013 年 7 月至 2013 年 12 月任加拿大

丰业银行中国投资产品总监。2013 年 12 月至今任中加基金市场营销部副总监。

王雯雯女士,职工监事,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北京银行,从事风险管理等

相关业务;2013 年 5 月加入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监察稽核部总监。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夏英先生,董事长,伦敦商学院金融硕士学位,于 1996 年加入北京银行,

历任办公室副主任,航天支行行长,阜裕管辖行行长,资金交易部副总经理等职

务。夏先生具有丰富的金融业工作经验,于 2013 年 5 月加入中加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公司总经理,现任公司董事长。

宗喆先生,总经理,高级经济师,研究生学历。具有 14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

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曾供职于中国工商银行山东省分行、总行,银华财富资

本管理有限公司,2017 年 6 月 30 日起任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分管

产品开发和市场营销工作。2018 年 7 月 20 日起任公司总经理。

魏忠先生(JohnZhongWei),副总经理,特许金融分析师(CFA)、金融风

险管理经理(FRM)、加拿大投资经理(CIM);曾任职于富兰克林谭普顿投资公

司(多伦多,加拿大),大明基金(DynamicFunds,多伦多,加拿大)及丰业银

行全球资产管理(多伦多,加拿大);自 2014 年 3 月 19 日正式担任公司副总经

理一职,并主管风险管理业务。

陈昕先生,首席信息官,大学本科。1998 年至 2013 年任职于北京银行信息

技术部;2013 年 5 月加入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运营保障部总监助理、

副总监、总监。自 2019 年 6 月 28 日起,任公司首席信息官。中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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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凌先生,督察长,经济学硕士,曾在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第一

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作,2013 年加入中加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先后在办公室、特定资产管理部和专户子公司北银丰业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工作,具有较丰富的金融工作经验。自 2020 年 10 月 16 日起,任公司

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闫沛贤先生,英国帝国理工大学金融学硕士。2008 年至 2013 年曾任职于平

安银行资金交易部、北京银行资金交易部,担任债券交易员。2013 年加入中加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部总监、中加纯债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4 年 3 月 24 日至今)、中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2014 年 12 月 17 日至今)、中加心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 12 月 28 日至今)、中加颐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 年 9 月 13 日至

今)、中加颐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 年 11 月 8 日至今)、中加聚盈

四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 年 5 月 29 日至今)、中加科盈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 年 11 月 29 日至今)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公司董事长夏英先生,总经理宗喆先生,副总经理

魏忠先生,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部总监闫沛贤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监助理杨宇

俊先生,主动权益投资部首席宏观研究员李继民先生,权益投资部负责人李坤元

女士,集中交易部负责人于春玲女士,监察稽核部总监王雯雯女士,风险管理部

总监王飞先生。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

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中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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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

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中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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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其它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工;

(2)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

岗位,并在相关部门建立防火墙;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和监察稽核部门,

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分别履行风险管理和合规监察职责,并协助和配合

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任何制度的建立

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中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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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效性原则: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所有员工严格

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

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应与现代科技的应用相结合,充分

利用电脑网络,建立电脑预警系统,保证监控的及时性;

(6)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

经营战略、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外部环境的改

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完备内部控制指标体系,使内部控制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8)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9)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2、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严格按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

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适时性

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

度和部门业务规章等三部分有机组成。

(1)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公

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对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

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2)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

案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3)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岗位责任、业务流程和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部门业务规章由公司

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并结合部门职责和业务运作的要求拟定。

3、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中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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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建立独立的内部控制体系,董事会层面设立督察长,管理层设立独立于

其他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通过风险管理制度和监察稽核制

度两个层面构建独立、完整、相互制约、关注成本效益的内部监督体系,对公司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和反馈,保障公司内部控

制机制的严格落实。

风险管理方面由董事会下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制定风险管理政策,由管理层

的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实施,由风险管理部门专职落实和监督,公司各业务部门

制定审慎的作业流程和风险管理措施,全面把握风险点,将风险管理责任落实到

人,实现对风险的日常管理和过程中管理,防范、化解和控制公司所面临的、潜

在的和已经发生的各种风险。

监察稽核制度在督察长的领导下严格实施,由监察稽核部门协助和配合督察

长履行稽核监察职能。通过对公司日常业务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的合法合规性

进行评估,监督公司及员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公司对外承诺性

文件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识别、防范和及时杜绝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

的各种违规风险,提出并完善公司各项合规性制度,以充分维护公司客户的合法

权益。通过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资讯管制、投资决策与执行、基金营销、公

司财务与投资管理、基金会计、信息披露、行政管理、电脑系统等公司所有部门

和工作环节,对公司自身经营、资产管理和内部管理制度等的合法性、合规性、

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评价、报告和建议,从而保护公司客户和公司股东的

合法权益。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

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

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中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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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广州农村商业银行)

住所: 广州市黄埔区映日路 9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

成立时间:2006 年 10 月 27 日

注册资本:98.0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法定代表人:王继康

批准设立文号:银监复[2009]484 号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83 号

联系人:江东

电话:(020)28019455

传真:(020)28019340

2、 主要人员情况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是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职能部门,内

设业务运营室、监督稽核室、产品营销室、系统管理室,部门全体人员均具备本

科以上学历及相关从业经验。

黄镇辉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广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计划资金

业务交易员、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货币基金经理、广州市信用合作联社资金业

务部交易科经理、副总经理、广州农村商业银行总行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金融

同业中心总经理、大连业务中心总经理。2016 年 2 月起,担任广州农村商业银

行总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汪大伟先生,法学学士,经济师。曾任广州农商行总行合规风险部科员、支

行公司业务部经理、珠江村镇银行营销管理部负责人、总行金融市场管理部总经

理助理、金融同业部总经理助理等职务。2018 年 4 月起,担任广州农村商业银

行总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中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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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于 2014 年 1 月 9 日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共同核准,

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2015 年 10 月 24 日,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获得保险资产托管业务资格。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资产托

管部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托严格的内控管理、先进的营运系

统、专业的服务团队和丰富的业务经验,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广大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目前托管产品涵

盖公募基金、基金专户、银行理财、券商资管、信托计划、股权投资基金等,截

至 2020 年 12 月末,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16 只。

(二)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性规定、行业准则和

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确保业务的安全、稳健运行,保证基

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广州农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组织结构由广州农商银行风险管理部、

内部审计部、资产托管部内设监督稽核室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科室共同组成。总

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资产托管部内设监督稽核室,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科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

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

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

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中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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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科室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

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

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

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

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

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投资比例、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费用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信息披露以及其他有关基

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等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其他相

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中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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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中心

名 称: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纬路 35 号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顺泽大街 65 号 317 室

法定代表人:夏英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00-95526

传真:010-83197627

联系人:江丹

公司网站:www.bobbns.com

2、其他销售机构

具体名单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顺泽大街 65 号 317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纬路 35 号

法定代表人:夏英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00-95526

传真:010-66226080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中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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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孙睿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 2 座办公楼 8 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 2 座办公楼 8 层

法定代表人:邹俊

经办注册会计师:李砾

电话:010-8508 7929

传真:010-8518 5111

联系人:管祎铭中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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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11 月 15 日证监许可[2014]1205 号

文注册,于 2014 年 12 月 9 日起通过各销售机构向社会公开募集,截至 2014 年

12 月 15 日,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

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

为 573,159,691.12 元人民币,其中纯债 A(基金代码:000914)401,221,333.25

元,纯债 B(基金代码:000915)171,938,357.87 元;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

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31,263.95 元人民币,其中纯债 A14,193.29 元,纯

债 B17,070.66 元。上述资金已于 2014 年 12 月 17 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

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2,241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 1.00 元人民

币计算,募集发售期募集的有效份额为 573,190,955.07 份基金份额,其中 A 类

401,235,526.54 份,B 类 171,955,428.53 份。两项合计共 573,190,955.07 份基

金份额,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中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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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以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募集结果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4 年 12

月 17 日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已获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

期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自 2016 年 12 月 23 日起转换为不分级

的开放式债券型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中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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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1、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转换为不分级的开放式债券型基金之日起不超过 30

日内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本基金已于 2016 年 12 月 23 日起开始办理基金的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

3、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中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

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申请即为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

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投资人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

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投资人申购和赎回申请。投资人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

认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

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5、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申购本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中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 万元人民币,追加申购最低金额

为 1,00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申购,每

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含申

购费)。已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有认购记录的投资人的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不受

上述限制,每笔申购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 份基

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

额余额不足 100 份的,需一并全部赎回。

(3)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 100 份。基金

份额持有人因赎回、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基金账户内剩余的基金份额低于 100

份时,注册登记系统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

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

申购申请单独计算。本基金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 M(元) 申购费率

M<100 万 0.60%

100 万≤M<300 万 0.40%

300 万≤M<500 万 0.20%中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500 万≤M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2)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将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限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

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

广、销售、登记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本基金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Y) 赎回费率

Y<7 日 1.50%

7 日≤Y<6 个月 0.10%

Y≥6 个月 0.00%

由纯债 A 和纯债 B 转换而来的基金份额,其持有期限按照纯债 A 和纯债 B

的认购或申购确认日开始计算。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4)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

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6)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

率和基金赎回费率。中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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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金额、份额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 0.6%,假设申购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325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0.60%)=99,403.58 元

申购费用=100,000-99,403.58=596.42 元

申购份额=99,403.58/1.0325=96,274.65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325 元,则可得到 96,274.65 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赎回的级别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赎回的级别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即,

净赎回金额=赎回份数×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1-赎回费率);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

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 100,000 份基金份额一个月后决定赎回,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 0.1%,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485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中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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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金额为:

净赎回金额=100,000×1.0485(1-0.1%)=104,745.15 元

即: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100,000 份本基金基金份额一个月后赎回,假设

赎回当日本基金份额净值是 1.0485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4,745.15

元。

8、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

登记手续。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

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应在调整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9、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

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因特殊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依法决

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

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中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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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

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

办理。

10、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3)因特殊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依法决

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

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

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11、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中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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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

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

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

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 3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该单一基金

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30%以上的赎回申请,可以进行延期办理,

如下一开放日,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未赎回部分仍旧超出前述比例约定的,

继续按前述规则处理,直至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开放日内申请赎回的基金

份额占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低于前述比例;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

超过上述比例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或“(2)

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中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12、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

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中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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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

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中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保持资产流动性以及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

力争持续稳定地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组合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

票据、金融债、次级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

募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

定收益类资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在本基金转换为不分级的开放式债券型基金后,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

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及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

的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可转债仅投资二级市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增长、通货膨胀、利率走势和货币政策四个方面的分

析和预测,确定经济变量的变动对不同券种收益率、信用趋势和风险的潜在影响。

分级运作终止转换为不分级的开放式债券型基金后,将更加注重组合的流动性,

将在分析和判断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市场利率走势、信用利差状况和债券市场

供求关系等因素的基础上,自上而下确定大类债券资产配置和信用债券类属配置,

动态调整组合久期和信用债券的结构,依然坚持自下而上精选个券的策略,在获

取持有期收益的基础上,优化组合的流动性。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期限配置策略、

期限结构策略、类属配置策略、证券选择策略、短期和中长期的市场环境中的投

资策略及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投资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发掘和利用

市场失衡提供的投资机会,实现组合资产的增值。中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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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期限配置策略

为合理控制本基金开放期的流动性风险,并满足每次开放日、过渡期的流动

性需求,本基金在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将适当的采取期限配置策略,即将基金资产

所投资标的的平均剩余存续期限与基金剩余封闭期限进行适当的匹配。

2、期限结构策略

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的主要影响因素是宏观经济基本面以及货币政策,而投

资者的期限偏好以及各期限的债券供给分布对收益率形状有一定影响。对收益率

曲线的分析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定性方法为:在对经济周期和货币政

策分析下,对收益率曲线形状可能变化给予一个方向判断;定量方法为:参考收

益率曲线的历史趋势,同时结合未来的各期限的供给分布以及投资者的期限偏好,

对未来收益率曲线形状做出判断。

在对于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和变动幅度做出判断的基础上,结合情景分析

结果,提出可能的期限结构配置策略,包括:子弹型策略、哑铃型策略、梯形策

略等。

3、类属配置策略

对于债券资产而言,是信用债、金融债和国债之间的比例配置。当宏观经济

转向衰退周期,企业信用风险将普遍提高,此时降低信用债投资比例,降低幅度

应该结合利差预期上升幅度和持有期收益分析结果来进行确定。相反,当宏观经

济转向复苏,企业信用风险普遍下降,此时应该提高信用债投资比例,提高幅度

应该结合利差预期下降幅度和持有期收益分析结果来进行确定。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