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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九泰锐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发生基金合同终止事由暨基金财产清算安排的公告

2021-07-06 08:07:0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九泰锐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九泰锐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已出现了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事由,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应当在上述事由出现后依法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终止基金合同,此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基金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九泰锐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简称:九泰锐诚混合(LOF)

  场内简称:九泰锐诚

  基金代码:九泰锐诚混合A168108;九泰锐诚混合C168112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上市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2019年3月25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金合同终止事由

  根据基金合同“第五部分基金的存续”及“第二十一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中的约定,“本基金在存续期内,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本基金合同终止,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截至2021年7月5日,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连续60个工作日低于5000万元,已出现上述触发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根据基金合同有关约定,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基金进行清算并终止基金合同,且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基金财产清算安排

  1、本基金于2021年7月5日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应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为更好地满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需求,本基金自2021年7月6日至2021年7月13日正常办理赎回业务和转托管业务,并不再办理申购、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赎回其所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此期间选择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仍将按照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的赎回费率支付赎回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表:

  费用项 持有期限(Y) 收费标准

A类赎回费

(场外)

Y<7日 1.50%

7日≤Y<30日 0.75%

30日≤Y<365日 0.50%

365日≤Y<730日 0.25%

Y≥730日 0

A类赎回费

(场内)

Y<7日 1.50%

Y≥7日 0.50%

  A类份额赎回费用由赎回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A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对场外持有期少于30日(不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场外持有期在30日以上(含)且少于90日(不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场外持有期在90日以上(含)且少于180日(不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场外持续持有期180日以上(含)的投资者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投资者通过场内赎回时,赎回费将全额归入基金财产。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C类基金份额的份额持有人承担。投资者赎回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所对应的赎回费率随持有时间递减,对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资产,具体见下表:

  费用项 持有期限(Y) 收费标准

C类赎回费

Y<7日 1.50%

7日≤Y<30日 0.50%

Y≥30日 0

  投资者份额持有时间记录规则以登记结算机构最新业务规则为准,具体持有时间以登记结算机构系统记录为准。

  在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前,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时,仍需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如果发生了巨额赎回的情形,本基金管理人仍然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等。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本基金管理人也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同时,基金管理人也会提前做好流动性安排,对资产进行变现以应对可能出现的赎回情况。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将于2021年7月6日开始停牌直至终止上市。

  本基金自2021年7月14日起进入清算程序,停止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转托管等业务,并且之后不再恢复。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含进入清算程序当日),停止计提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5、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6、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本基金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7、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8、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进行保存。

  四、特别提示

  1、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如因本基金所持资产的流动性受限等客观因素影响,本基金将先以已变现基金资产为限进行分配,待本基金所持资产变现后进行再次分配,因此可能需要进行二次或多次清算。且基金财产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变现处置过程中亦可能产生进一步收益或损失。

  2、本基金管理人将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终止上市。

  3、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停止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转托管等业务,并且之后不再恢复,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应的流动性风险。

  4、本公司承诺在清算过程中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相关职责。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认真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投资者可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jtamc.com/)查询或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400-628-0606)垂询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