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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21-09-10 06:17:04

基金管理人: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长安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1、 长安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21年8月

6日证监许可〔2021〕2644号文《关于准予长安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准予注册。

2、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3、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

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

风险。

4、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

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存款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

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

来的损失。

5、 依据投资对象的不同,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中基金、商品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

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承担的风险也越大。本基金为混合型基

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6、 投资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

金合同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需充分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

性,认真考虑本基金存在的各项风险因素,应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因素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适当性意见的基础

上,理性判断并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7、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

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

一种风险,即当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0%时,投资者将可能无法

及时赎回申请的全部基金份额,或赎回的款项可能延缓支付。另外,本基金可能面临的特有

风险包括:(1)本基金股票资产仓位较高而面临的股票市场波动风险;(2)非现金资产不低

于80%投资于先进制造主题相关证券而面临的先进制造主题相关证券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3)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资产支持证券等特殊品种而面临的其他额

外风险。

本基金的具体运作特点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基金的一般风险及特有

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

8、 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资产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为0-50%,本基金可根据投资

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

长安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

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香港证券市场与内地证券市场规则差异的风险、股价波

动较大的风险、交收制度带来的风险、港股通股票范围受限及动态调整的风险、交易失败及

交易中断的风险、无法进行交易的风险、汇率风险、港股通制度下对公司行为的处理规则带

来的风险、结算风险和其他可能的风险等。

9、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在面临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

将面临与存托凭证相关的风险、与创新企业发行相关的风险、与境外发行人相关的风险、与

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等其他风险,具体风险揭示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

节内容。

10、 本基金可投资科创板股票,会面临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

来的特有风险,包括科创板股票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科创板股票退市的风险、科创板股票

流动性较差的风险等。

11、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可能依照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

标识,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侧袋账户对应特定资产的

变现时间和最终变现价格都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变现价格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

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

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12、 投资者应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指定的销售机构购买本基金。

13、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

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14、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

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及相关机构不对基金投资收益做出任何承诺或保证。本基金以1.00元初始面值

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存在基金份额净值跌破1.00元初始面值的风险,本基金

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长安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1

第二部分 释义............................................................................................................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6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14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17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19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23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24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36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46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47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3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55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58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59

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66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70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82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84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00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19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21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122

长安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

第一部分 绪言

《长安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

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

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招募说明书

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长安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长安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

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

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投资人欲了解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长安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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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长安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长安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长安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长安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长安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

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长安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

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

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长安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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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

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为投资人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及提供基金交易账户信息查询等活动

24、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

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长安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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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本基金参与

港股通标的股票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

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等业务,具体以届时发布的公告为准)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申购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而不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48、C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不收取前后端认购/申购费,而是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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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4、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的费用

55、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

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建立技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

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

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包括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沪港通)和深港股

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深港通)

56、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交所进行申报(买卖盘传递),买卖沪港通、深港通规

定范围内的香港联交所上市的股票

57、港股通标的股票:指内地投资者通过港股通买卖的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股票

58、港股通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公布的港股

通交易日

59、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1、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2、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

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3、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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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情况

名称: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 806 号 3 幢 37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 1088 号紫竹国际大厦 16 层

法定代表人:崔晓健

设立日期:2011 年 9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35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7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吴昱

联系电话:021-20329999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29.63%

杭州景林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5.93%

上海恒嘉美联发展有限公司 24.44%

五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3.33%

兵器装备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6.67%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崔晓健先生,董事,管理学博士。曾任北京工商大学管理工程系教师,国家轻工业部政

策法规司、质量标准司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期货部、稽查部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中

国证监会深圳稽查局局长助理,中国证监会稽查一局副局长、行政处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网络信息办公室负责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等职,现任长

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黄海涛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商洛邮政局副局长、陕西邮政储汇局局长助理、

副局长、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陕西分行副行长、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等职,现任长安

长安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

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资本市场一部总经理,西安财金合作发展基金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高斌先生,董事,硕士。曾任中国证监会市场监管部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中国证

监会驻深圳证券交易所督察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总经理助理、党委委员、常务副总经

理,期间兼任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现任上海景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总

裁。

谭卫东先生,董事,本科学历。曾任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攀枝花市分行风险管理部,曾任

深圳发展银行成都分行对公信贷管理部副主管、平安银行成都分行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和辽宁

振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等职,现任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监控部

总经理、长安盛世(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长安咸通(西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长安新生(深圳)金融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范欢欢女士,董事,管理学学士。曾任上海景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市场营销部产品经理、

投资研究部研究助理、总裁办投后管理等岗位,现任上海景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总裁办高级

经理。

汪钦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曾就职于中国人民银行河南省分行教育处、海南港澳国

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证券部,历任三亚东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研究所所长,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和中创前海资本有限公司总经理等职,现任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长安财

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田高良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曾任西安秦川机械厂厂部办公室经济秘书,陕西

财经学院会计系讲师,西安交通大学会计学院财务管理系讲师、副教授,现任西安交通大学

管理学院副院长、教授。

张伟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曾任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教研部实习研究员、副

主任兼助理研究员,行政部副主任兼副研究员等职,现任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校友办主

任兼副研究员,东兴证券独立董事。

秦华先生,独立董事,工商管理硕士。曾任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行长办公室秘书、

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第二支行副行长、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商业信贷部主管、中国工

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公司金融部副总经理、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松江支行党总支书记、行长和

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党委书记、行长等职,现任国农控股有限公司首席投资总监。

2、监事会成员

孔舰先生,监事,经济学博士。曾任中国核工业集团原子能研究院资产经营处项目经理,

兵器装备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战略研究部战略研究员、行业研究员,现任兵器装备集团财

务有限责任公司战略研究部副总经理。

吴缨女士,职工监事,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研究生,理学学士。曾任江西电力职大助教,

长安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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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龙湾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资金证券部经理,海南欣龙无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秘书,上海君创财经顾问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鼎立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职。现

任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行政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崔晓健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汪钦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李永波先生,督察长,法学学士、民商法学硕士。曾任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

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律师协会基金业务委员会委员,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

稽核部副总经理、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等职,现任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党支部书记、

兼任长安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王健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博士。曾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市场开发部总监,

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销售部总监,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等职。

徐小勇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曾就职于建设银行总行信托投资公司、中国信

达信托投资公司、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曾任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

理,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权益部负责人、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等职,现任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马成先生,副总经理,硕士。曾任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理财顾问部高级经理、投资管

理部经理助理、交易室交易主管、基金经理,申万证券资产管理总部高级投资经理,人保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公募基金事业部(筹)固定收益负责人,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

副总经理,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

闫世新先生,首席信息官,大专。曾就职于江苏维维集团、上海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深

圳奥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信息技术工作,曾任东吴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等

职。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徐小勇先生,简历同上。

5、公募基金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徐小勇先生,简历同上。

林忠晶先生,经济学博士。曾任安信期货有限责任公司高级分析师,中海石油气电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贸易部研究员,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经理、战略及产品部副总经理、量

化投资部(筹)总经理、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等职,现任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

益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王海军先生,工商管理硕士。曾任中国中投证券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富国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高级研究员、基金经理,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副总经理等职,现任长安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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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依法向监

管机构、司法机关及审计、法律等向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

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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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经理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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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露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

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除按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11)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定,坚持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意识和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

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它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披露;

(4)确保投资管理活动中公平对待不同投资组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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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

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

资产、其它资产的运作严格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制订内部控制制度的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必须把国

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政策体现到内控制度中;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

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公司内部控制的核心是风险控制,制定内部控制制度以审慎经营、

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必须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及时地进行修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和部门业务规章三个层次的制

度系列构成,这三个不同层次的内部管理制度既相互独立又互相联系,在公司章程的指引和

约束下构成了公司总体的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的原则规定的细化和展开,同时又是对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

度的总揽和原则指导。

基本管理制度是依据内部控制大纲对各项业务活动和公司管理的基本规范,涵盖公司各

项业务及管理活动的各个方面,为部门管理制度和业务工作手册的制定提供了依据。基本管

理制度主要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运营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

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行政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反洗钱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则直接对员工日常工作进行约束和指导。

三层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在不同的控制层次上,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

进行规范,将公司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可能发生的风险,根据不同的决策层和执行层的权利与

责任进行分解,并对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风险点和风险因素,通过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予以

防范和控制,实现公司的合法合规运行,强化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从而维护公司股东和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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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5、内部控制的监控防线

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1)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明确各岗位职责,并制定详

细的岗位说明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

担岗位责任;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建立重要业

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建立以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

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督察长、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其它部门和业务活动,并对内部控制制

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公司董

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风险管理和内部

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

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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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日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秦一楠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

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 年 1 月 15日依法成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

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

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

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

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

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

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

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绩

突出,2004 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

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计报告。自 2010 年起中国农

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ISAE3402)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

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

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 2010 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 颁奖盛典”

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 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

资产托管奖”。2012 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2013 年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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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2017 年连续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秀奖”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授予的“优秀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 年、2016 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老金业

务最佳发展奖”称号;2018 年荣获中国基金报授予的公募基金 20 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

奖;2019 年荣获证券时报授予的“2019 年度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称号;2020 年被美国《环

球金融》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

立,目前内设综合管理部、业务管理部、客户一部、客户二部、客户三部、客户四部、风险

合规部、产品研发与信息技术部、营运一部、营运二部,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

管业务系统。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 310 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60 名,服务团

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

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 2021 年 6 月 30 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共 620 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农业银行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

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

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中国农业银行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

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

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

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

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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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

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

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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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以及基金管理人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官方网站

及指定电子交易平台,下同)

名称: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 806 号 3 幢 37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 1088 号紫竹国际大厦 16 楼

法定代表人:崔晓健

电话:021-20329866

传真:021-20329899

联系人:吴昱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688

网址:www.changanfunds.com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

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2、其他销售机构

其他销售机构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实际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示基金销售机构名录。投资者在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业务请遵循各销售机构业务

规则与操作流程。

二、登记机构

名称: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 806 号 3 幢 37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 1088 号紫竹国际大厦 16 楼

法定代表人:崔晓健

联系电话:021-20329771

传真:021-20329741

联系人:欧鹏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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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黄丽华、刘佳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 2 座 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 1266 号恒隆广场 1 期 50 楼

法定代表人:邹俊

电话:021-22122888

传真:021-62881889

联系人:黄小熠

经办注册会计师:蔡晓晓、黄小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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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规定募集,于 2021 年 8 月 6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准予

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644 号)。

一、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存续期间和基金份额类别

1、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4、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和销售服务费等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

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前后端认购/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A 类

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分别公告。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类别基金份额之间不得互相

转换。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已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可以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或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

售、对基金份额分类方法及规则进行调整等,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调整实施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二、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基金管理人网

站。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基金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认购。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地区、网

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当地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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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以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

公告。

四、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

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五、募集规模

1、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应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应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本基金募集规模设置上限。募集期内超过募集规模上

限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比例确认或其他方式进行确认,具体办法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或相关公告。若本基金设置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募集规模上限的限制。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七、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

本基金的认购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确定,在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中列明。

2、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

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基金认购费用

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所示: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1.20%

100 万≤M<300 万元 0.80%

300 万≤M<500 万元 0.60%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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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按照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4、认购份额的计算

(1)A 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1)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某投资者认购 A 类基金份额 10,000 元,认购费率为 1.20%,假定认购期产生的利

息为 1.00 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1+1.20%)=9,881.42 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 元

认购份额=(9,881.42+1.00)/1.00=9,882.42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假定认购期产生的利息为 1.00

元,则其可得到 9,882.42 份 A 类基金份额。

(2)C 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某投资者认购 C 类基金份额 10,000 元,假定认购期产生的利息为 1.00 元,则可认

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1.00)/1.00=10,001.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定认购期产生的利息为 1.00

元,则其可得到 10,001.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3)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误差产

生的收益由基金财产享有。

5、认购的方式和确认

(1)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2)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

请单独计算。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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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4)当日(T 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投资人通常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

日)及时到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基金销售机构

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

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

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5)投资人应于基金合同生效后及时在原申请网点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

查询认购份额确认情况。

(6)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人已支付的认购金额

本金退还投资人(无需支付相关利息)。

6、认购的限制

(1)在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除相关公告另有约定外,对单个投资人在认购

期间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

(2)认购最低限额:在基金募集期内,除相关公告另有约定外,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

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目前仅针对个人投资者)和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

基金份额,首次认购和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均为 10 元人民币(含认购费),其他销售机构

可调整首次认购和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限制。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网上直销交

易平台除外)首次认购本基金份额,最低金额为 10,000 元人民币(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

笔最低金额 1,000 元人民币(含认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单笔认购最低金额限制

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3)募集期限届满,如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

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

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

确认为准。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认购金额的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八、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

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九、募集资金的保管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

金财产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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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

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

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其中,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指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

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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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基金投资人范围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

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本招募说

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

网站公示。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

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参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及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标的股票交

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

赎回及转换等业务,具体以届时发布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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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

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业务办理时

间结束后不得撤销。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

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赎

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

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港股通交易系统或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顺延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经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目前仅针对个人投资者)和除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份额,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均为 10 元人

民币(含申购费),其他销售机构可调整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限制。投资人在

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首次申购本基金份额,最低金额为 10,00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

申购单笔最低金额 1,00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单笔申购最低金

额限制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基金管理人之外的销售机构的投资人欲转入基金管理人的

直销柜台进行交易需受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最低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将分配的收益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转购基金份额,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投资人可多次申购,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

的 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3)本基金目前对单一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单笔或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及

本基金总规模限额、当日申购金额限制和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不设限制,未来基金管理人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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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以规定单一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单笔或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及本基金总规模限

额、当日申购金额限制和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和风

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

回时,每笔赎回申请不得少于 10.0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

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0 份的,需一并全部赎回。各销售机构对赎回限额有

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为准。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

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投资者申购 A 类基金份额时需

支付申购费用,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申购 C 类基金份额不需支付申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50%

100 万≤M<300 万元 1.20%

300 万≤M<500 万元 0.80%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投资者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申购申请分别计算。

2、本基金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对赎回基金份额收取赎回费,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和 C 类基金份额均收取赎回费,赎回费用由赎回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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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持有人承担。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期限分段设定。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T) 赎回费率

T<7 日 1.50%

7 日≤T<30 日 0.75%

30 日≤T<365 日 0.50%

365 日≤T<730 日 0.25%

T≥730 日 0%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T) 赎回费率

T<7 日 1.50%

7 日≤T<30 日 0.50%

T≥30 日 0%

注:持有期限 T 指基金成立日(对认购份额而言)或申购确认日(含,对申购份额而

言)至赎回确认日(不含)之间的自然天数。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不含 30 日)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0 日(含 30 日)少于 90 日(不含 90 日)的投资人,将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90 日(含 90 日)但少于 180 日(不含 180 日)的投资人,将赎回费总额

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180 日(含 180 日)的投资人,将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

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

适当调低基金的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率优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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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1)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2)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50%,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85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50%)=49,261.08 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 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585=46,538.57 份

即:投资人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85 元,则可得到 46,538.57 份 A 类基金份额。

(2)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申购 C 类基金份额 50,000 元,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585 元,则可申购的 C 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585=47,236.65 份

即:投资人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85 元,则可得到 47,236.65 份 C 类基金份额。

(3)上述计算结果均按舍去尾数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由基金

财产享有。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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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相同,均采用“份额赎

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赎回金额的计

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2)上述计算结果均按舍去尾数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由基金

财产享有。

例:某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持有 90 日后赎回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0%,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85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

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585=10,585.00 元

赎回费用=10,585.00×0.50%=52.92 元

净赎回金额=10,585.00-52.92=10,532.08 元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持有 90 日后赎回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 A 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85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532.08 元。

例:某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持有 30 日后赎回 1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85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585=10,585.00 元

赎回费用=10,585.0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0,585.00-0=10,585.00 元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持有 30 日后赎回 1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 C 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85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585.00 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享有或承担。T 日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不晚于每个

开放日的次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如按照上述保留位数的基金份额净值对投资人的申购或赎回进行确认可能引起基金份

额净值剧烈波动的,为维护投资人利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临时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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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加基金份额净值的保留位数并以此进行确认,并在确认完成后予以恢复,具体保留位数以届

时公告为准。

九、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1、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份额生效后,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

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人 T 日赎回基金份额生效后,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

手续。

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

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港股通临时暂停,导致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8、本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单个投资者单

日或单笔申购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的。

9、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

模、当日申购金额上限、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单

一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等申购申请进行部分确认或拒绝

接受该等申购申请。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登记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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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等无法正常

运行。

11、因港股通交易当日额度使用完毕而暂停或停止接受买入申报,或者发生证券交易

服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或者发生

其他影响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正常交易的情形。

12、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9、10、11、12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当发生上述第 7、8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全部

或部分被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不含利息)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港股通临时暂停,导致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登记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等无法正常运

行。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

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

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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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发生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延长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但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如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投资人单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时,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该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本基金管理人对该单个投资人当日提出的超过20%的赎回申请可以实施延期办理。对该单个投资人不超过20%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赎回申请一起,按上述(1)、(2)方式处理;对于该单个投资人超过20%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发生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延长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但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规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四、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五、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

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

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长安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5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七、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八、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申购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九、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

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

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二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

的约定或相关公告。

二十一、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以及相关业务的安排

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长安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6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精选先进制造业相关股票进行投资,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内地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资产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不超过50%,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先进制造业主题相关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相关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规定。

三、投资策略

(一)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对宏观经济政策、经济基本面、证券市场运行状况等因素进行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分析研究,综合判断各类资产的风险收益水平,确定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的配置比例。

本基金主要考虑的因素包括:

1、宏观经济政策:包括货币政策、财政政策、投资政策、外贸政策、消费政策、就业政策、经济改革政策等;

2、经济基本面指标:包括国内生产总值增速、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工业附加值、货币供给量、失业率、通胀率、固定资产投资增速、进出口贸易数据等;

3、证券市场运行状况:主要关注市场估值和技术指标分析,考量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市场整体估值水平、各行业及板块相对估值水平、一致预期估值水平、大势型技术指标、趋势型技术指标、成交量型技术指标、均线型技术指标等。

(二)股票投资策略

1、先进制造行业界定

本基金所定义的先进制造业上市公司是指在制造业中具有先进核心技术、产品创新能力、高技术附加值和能够引领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以及为上述企业提供相关服务和产品的企业。

具体而言,本基金所定义的先进制造业主要包括以下四个层面:

(1)符合国家高端装备制造重点方向的领域以及和国家安全相关的领域,包括航空航天装备、卫星及应用、轨道交通装备、海洋工程装备、智能制造装备、国防军工、信息安全设备、通讯设备、计算机以及其他相关产业;

(2)技术附加值高、代表新经济发展趋势的制造业领域,包括新材料、节能环保设备、新能源设备、油气设备、电子元器件、医药制造以及其他相关产业;

(3)与传统制造业的智能化、数字化、信息化升级以及进口替代相关的领域,包括通用机械、专用设备、仪器仪表、交运设备以及其他相关产业;

(4)与先进制造行业形成上下游或相互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新材料的有色金属、化工等行业的上市公司。

本基金投资的先进制造业股票包括目前主营业务从事上述领域的公司股票。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产业结构的变迁及国家政策的调整,本基金定义的“先进制造”涵盖范畴和外延将会变化,覆盖的上市公司范围也会改变。本基金管理人将持续跟踪影响先进制造业的各项因素,包括国家政策、最新技术进步和前沿科技发展、新产品和技术工艺的重大突破、市场需求、商业模式创新等,在履行适当必要的程序后,将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先进制造相关行业和企业的识别及认定。

2、个股精选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研究团队和投资团队的选股能力,精选具有先进核心技术、产品创新能力、高技术附加值和能够引领产业发展方向、在所处行业或细分行业居于领先地位、基本面良好、具备较强竞争力、公司治理结构合理的个股构建投资组合。

(1)定量分析

本基金根据定量指标进行初选,基于公司财务指标分析公司的基本面价值,参考估值指标,选择具有较高增长潜力、盈利能力较强、财务和资产状况良好且估值合理的公司。具体的考察指标包括:

①成长性指标: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息税折旧前利润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每股收益增长率等;

②盈利能力指标:包括销售毛利率、销售净利率、净资产收益率、投资回报率、企业净利润率等;

③现金流指标:包括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现金购销比率、营业现金回笼率等;

④偿债能力指标:包括资产负债率、利息保障倍数、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

⑤营运能力指标:包括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总资产周转率、固定资产周转率等;

⑥估值指标:包括现金流折现(DCF)、市盈率(PE)、市盈率相对盈利增长比率(PEG)、企业价值倍数(EV/EBITDA)、市销率(PS)等。

(2)定性分析

在定量初选的基础上,公司投研人员将通过案头研究和实地调研等方法深入剖析影响公司未来投资价值的驱动因素,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研究:

①企业所处行业及其技术发展趋势;

②企业拥有的核心技术和核心竞争力,以及在境内外发展水平中所处的位置;

③企业研发及其科技水平,包括但不限于研发人员数量、研发团队构成、核心研发人员情况、研发投入情况、研发设备情况、技术储备情况、专利数量等;

④企业在其所在的行业或细分市场中的地位、品牌号召力或行业知名度情况等;

⑤企业的公司治理,包括治理结构是否稳定高效,企业家是否致力于打造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规划公司长远发展。

3、组合构建策略

本基金将对筛选出的股票按照行业进行分类,重点选择所属行业符合经济发展趋势和方向、具有较大增长潜力或发展空间的公司构建股票组合,并适度追求行业的分散性,控制组合内同一行业公司的数量。

本基金将根据股票筛选标准,定期更新入选股票池,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趋势与方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资本市场发展等情况,动态调整股票组合。

4、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策略

考虑到香港股票市场与 A 股股票市场的差异,对于香港联交所上市的股票,本基金除按照上述股票的投资策略外,还将结合公司基本面、国内经济和相关行业发展前景、香港市场资金面和投资者行为,以及世界主要经济体经济发展前景和货币政策、主流资本市场对投资者的相对吸引力等因素,精选符合本基金投资目标的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股票,重点关注:

(1)在香港股票市场上市、具有行业代表性的优质中资公司;

(2)具有行业稀缺性的香港本地和外资公司;

(3)香港股票市场在行业结构、估值、AH 股折溢价、分红率等方面具有吸引力的投资标的。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5、存托凭证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研究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三)债券投资策略

1、普通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分析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利率变动趋势及市场信用环境变化方向和长期利率的发展趋势,综合考虑不同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税赋特点、信用风险等因素,采取久期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息差策略、骑乘策略、类别选择策略、个券选择策略、回购套利策略等多种策略,精选安全边际较高的个券进行投资,同时根据宏观经济、货币政策和流动性等情况的变化,调整组合利率债和信用债的投资比例、组合的久期等,以获取债券市场的长期稳健收益。

2、可转债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含可交易分离可转债)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本基金在综合分析可转债的股性特征、债性特征、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采用数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选择安全边际较高、发行条款相对优惠、流动性良好以及基础股票基本面良好的品种进行投资。

本基金还将密切关注转股溢价率、纯债溢价率等指标的变化情况,积极寻找转股溢价率和纯债溢价率呈现“双低”特征的可转债品种,捕捉相关套利机会。其中,转股溢价率=(可转债价格-转换价值)/转换价值,转换价值=股票现行价格*100/转换价格,转股溢价率是衡量可转债股性的重要指标;纯债溢价率=(可转债价格-纯债价值)/纯债价值,纯债溢价率是衡量可转债债性的重要指标。

(四)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深入研究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水平等基本面因素,并且结合债券市场宏观分析的结果,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辅以量化模型分析,评估其内在价值进行投资。

(五)衍生品投资策略

1、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适度参与股指期货投资。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持有的股票投资组合状况,通过对现货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股指期货定价模型对其估值水平合理性的评估,并通过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选择合适的投资时机,采用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本基金还将利用股指期货作为组合流动性管理工具,降低现货市场流动性不足导致的冲击成本过高的风险,提高基金的建仓或变现效率。

2、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利用国债期货管理债券组合的久期、流动性和风险水平,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对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和政策趋势的分析,预测债券市场变动趋势。通过对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波动水平、风险收益特征、国债期货和现货基差、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等指标进行持续跟踪,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资

产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50%,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先进制造业主题相关证券的比例不

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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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

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

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

(12)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

总市值的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长安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2

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

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

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

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内地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计算;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9)、(14)、(15)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的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机构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3、关联交易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TMT产业主题指数收益率*40%+中国战略新兴产业成份指数收益率*20%+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人民币)收益率*20%+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20%

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由从电子通讯、信息技术、媒体、消费电子等行业与 TMT 产

业相关的股票中挑选出规模较大、流动性较好的 100 只公司股票组成样本股,由中证指数有

限公司负责编制和维护,可以较好反映沪深两市电子信息、数字新媒体等领域上市公司的表

现。

中国战略新兴产业成份指数选取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生物产业、高端装备

制造、新能源产业、新材料产业、新能源汽车、数字创意产业、高技术服务业等领域具有代

表性的 100 只公司股票组成样本股,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负责编制和维护,可以较好反映中

国战略新兴产业上市公司的表现。

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人民币)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反映了港股通范围内上市公

司的整体状况和走势,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适合作为本基金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部分的

业绩基准。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

走势的代表性指数,样本券涵盖的范围全面,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能够更好反映中国债券市

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在综合考虑了上述指数的权威性和代表性、指数的编制方法和基

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限制,本基金管理人认为“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收益率

*40%+中国战略新兴产业成份指数收益率*20%+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人民币)收益率

*20%+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20%”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能够较好反映本基金的

风险收益特征,合理衡量本基金的业绩表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有

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或指数停止编制或更改指数名

称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策略或投资范围,经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

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或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除了投资 A 股外,还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还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长安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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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

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侧袋机制”部分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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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

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

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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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资产支持证券和

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

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

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

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

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

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

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

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

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

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

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

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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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

商约定;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

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

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

公允价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活跃市场或

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

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

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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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6、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

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等,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

收入。

9、汇率

本基金外币资产价值计算中,涉及外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应当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

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若本基金现行估值汇率不再发布或发生重大

变更,或市场上出现更为公允、更适合本基金的估值汇率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基金的估值汇率,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境内外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涉及的境外交易

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

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

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1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2、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1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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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

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

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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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行

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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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上述“四、估值方法”的第 13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

数据错误、遗漏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按规定披露主

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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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 A 类、C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分红方式;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进行收益分配,收益的计算以权益登记日当日收市后计算的两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红利再投资形成的基金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产生的收益由基金财产享有;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类基金份额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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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

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

分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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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和公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年费率计提。基金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1.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

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基金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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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

付日支付。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本

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基

金资产净值的 0.50%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支付给登记机构,再由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

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

书“侧袋机制”部分的约定或相关公告。

五、基金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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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

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

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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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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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

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

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

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

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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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

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的,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招募说明

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的,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

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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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

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各类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

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

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长安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2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长安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3

21、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2、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

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投资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的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

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

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相关情况。

(十三)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 2 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

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十四)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关公告

长安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4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

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

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五)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十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约定或相关公告。

(十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长安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5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公司办公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暂

停估值的;

4、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长安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6

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和特定资产范围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侧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等相关业务。基金

份额持有人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将被拒绝。

2、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并根据主袋

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部分的申购、赎回约定适用于主袋账户

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

的 10%认定。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对于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

赎回款项。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为投资者对侧袋机制启用后的主袋账户

提交的申购申请。

(二)基金份额的登记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对侧袋账户份额实行独立管理,主袋账户沿用原基金

代码,侧袋账户使用独立的基金代码。侧袋账户份额的名称以“基金简称+侧袋标识 S+侧袋

长安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7

账户建立日期”格式设定,同时主袋账户份额的名称增加大写字母 M 标识作为后缀。基金

所有侧袋账户注销后,将取消主袋账户份额名称中的 M 标识。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登记机构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

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侧袋账户资产完全清算后,基金管理人将注销侧袋账户。

(三)基金的投资及业绩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

基准。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基金管理人、相关服务机构在展示基金业绩时,应当就前述情况进行充分的解释说明,

避免引起投资者误解。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

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四)基金的估值

侧袋机制启用当日,基金管理人以完成日终估值后的基金净资产为基数对主袋账户和侧

袋账户的资产进行分割,与特定资产可明确对应的资产类科目余额、除应交税费外的负债类

科目余额一并纳入侧袋账户。基金管理人应将特定资产作为一个整体,不能仅分割其公允价

值无法确定的部分。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侧袋账户单独设置账套,实行独立核算。如果本基

金同时存在多个侧袋账户,不同侧袋账户分开进行核算。侧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基金的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其他费用详见届

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主袋账户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等费用按主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作为

基数计提。

(六)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

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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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1、基金净值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

净值信息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应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侧袋

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

(1)侧袋账户的基金代码、基金名称、侧袋账户成立日期等基本信息;

(2)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初始负债;

(3)特定资产的名称、代码、发行人等基本信息;

(4)报告期内的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与处置特定资产相关的费用情况及其他与特

定资产状况相关的信息;

(5)可根据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特定资产的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参考区间,该净

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

格的承诺;

(6)可能对投资者利益存在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况及相关风险提示。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

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值情况、

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

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侧袋机制实施期间,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

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规定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八)特定资产处置清算

特定资产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

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无论侧袋账户资

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

项。

(九)侧袋的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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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具体如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时,就特定资产认定的相关事宜取得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意见。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五个工作日内,聘请于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的会

计师事务所针对侧袋机制启用日本基金持有的特定资产情况出具专项审计意见,内容应包含

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份额、净资产等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间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

核算和年报披露,执行适当程序并发表审计意见。

当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后,基金管理人应参照基金清算报告的相关要求,聘请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侧袋账户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

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

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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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一)特有风险

1、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

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 0-50%),内地和港股通标的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变化均

会影响到基金业绩表现,基金净值表现因此可能受到影响。本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研究优

势,加强对市场、证券基本面的深入研究,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特定风险。

2、先进制造行业证券集中度较高的风险。本基金非现金资产中不低于 80%的资产将投

资于先进制造行业证券,须承受与先进制造行业相关的特有风险。本基金对于先进制造行业

证券定义和筛选标准的确定是基于上市公司过往历史数据及其他多方面因素,不预示其未来

表现,因此最终能否带来收益具有较大不确定性。同时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市场所获取的收益

受多种因素影响,因此即便根据投资策略投资于先进制造行业股票,也不意味着本基金一定

盈利。本基金非现金资产中较大比例资产投资先进制造行业证券,当先进制造行业证券表现

不佳时,本基金的净值将会受到较大影响。投资者须在理性判断的基础上做出投资选择。

3、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港股通标的股票,除与其他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

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以下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的特有风险

①香港证券市场与内地证券市场规则差异的风险

香港证券市场与内地证券市场存在诸多差异,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需遵守内地与香港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对香港证券市场有所了解。以上

情形可能增加本基金的投资风险。

②股价较大波动的风险

港股股票可能出现因公司基本面变化、第三方研究分析报告的观点、异常交易情形等原

因引起股价较大波动。此外,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机制,且个股涨跌幅不设限制,

加之香港市场结构性产品和衍生品种类相对丰富以及做空机制的存在,港股股价受到意外事

件影响可能表现出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由此增加本基金净值的波动风险。

③中小市值公司投资风险

长安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1

中小市值公司存在业绩不稳定、股价波动性较大、市场流动性较差等风险,若本基金投

资中小市值股票,本基金的投资风险可能增加。

④股份数量、股票面值大幅变化的风险

部分港股上市公司基本面变化大,股票价格低,可能存在大比例折价供股或配股、频繁

分拆合并股份的行为,投资者持有的股份数量、股票面值可能发生大幅变化,由此可能增加

本基金的投资风险。

⑤停牌风险

与内地市场相比,香港市场股票停牌制度存在一定差异,港股股票可能出现长时间停牌

现象,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的投资风险。

⑥直接退市风险

与内地市场相比,香港市场股票交易没有退市风险警示、退市整理等安排,相关股票存

在直接退市的风险。港股股票一旦退市,本基金将面临无法继续通过港股通买卖相关股票的

风险。此外,港股通股票退市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通过香港结算继续为本基

金提供的退市股票名义持有人服务可能会受限。以上情况可能增加本基金的投资风险。

⑦交收制度带来的风险

香港证券市场与内地证券市场在证券资金的交收期安排上存在差异,香港证券市场的交

收期为 T+2 日,卖出资金回到本基金人民币账户的周期比内地证券市场要长,此外港股的

交收可能因香港出现台风或黑色暴雨等发生延迟交易。因此,本基金可能面临卖出港股后资

金不能及时到账,而造成支付赎回款日期比正常情况延后而带来的流动性风险。

(2)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的特有风险

①港股通规则变动带来的风险

本基金将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市场,在市场进入、投

资额度、可投资对象、税务政策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此类限制可能会不断调整,这

些限制因素的变化可能对本基金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造成障碍,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正常的

申购赎回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②港股通股票范围受限及动态调整的风险

本基金可以通过港股通买卖的股票存在一定的范围限制,且港股通股票名单会动态调

整。对于被调出的港股通股票,自调整之日起,本基金将不得再行买入。以上情形可能对本

基金带来不利影响。

③基金净值波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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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只有内地和香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

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存在港股通交易日不连贯的情形,而导致基金所持

的港股组合在后续港股通交易日开市交易中集中体现市场反应而造成其价格波动骤然增大,

进而导致本基金所持港股组合在资产估值上出现波动增大的风险。

④交易失败及交易中断的风险

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港股通交易存在每日额度限制,本基金可

能面临每日额度不足而交易失败的风险。若香港联交所与内地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之

间的报盘系统或者通信链路出现故障,可能导致 15 分钟以上不能申报和撤销申报的交易中

断风险;

⑤无法进行交易的风险

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香港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香港证券市场将可能停市,

投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交易的风险;出现内地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

异常情况时,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本基金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

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⑥汇率风险

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港股的买卖是以港币报价、人民币支付,

本基金承担港币对人民币汇率波动的风险;同时,由于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

入参考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最终结算汇率为相关机构日终确定的

数值。此外,若因汇率大幅波动等原因,可能会导致本基金的账户透支风险。因此,本基金

面临汇率波动的不确定性风险,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的风险。

⑦交易价格受限的风险

港股通股票不设置涨跌幅限制,但根据香港联交所业务规则,适用市场波动调节机制的

港股通股票的买卖申报可能受到价格限制。此外,对于适用收市竞价交易的港股通股票,收

市竞价交易时段的买卖申报也将受到价格限制。以上情形可能增加本基金的投资风险。

⑧港股通制度下对公司行为的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

本基金因所持香港证券市场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

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因港

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香港联交所上

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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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购等所取得的非香港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本基金存在因上述规则,利益得不到最大化甚至受损的风险。

⑨结算风险

香港结算机构可能因极端情况存在无法交付证券和资金的结算风险;另外港股通境内结

算实施分级结算原则,本基金可能面临以下风险:因结算参与人未完成与中国结算的集中交

收,导致本基金应收资金或证券被暂不交付或处置;结算参与人对本基金出现交收违约导致

本基金未能取得应收证券或资金;结算参与人向中国结算发送的有关本基金的证券划付指令

有误的导致本基金权益受损;其他因结算参与人未遵守相关业务规则导致本基金利益受到损

害的情况。

(3)其他可能的风险

除上述风险外,本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香港证券

市场股票,还可能面临的其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①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

易日,但若该交易日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可能不开放申购和赎回,投资人将无法进行

申购与赎回;

②因港股通交易当日额度使用完毕而暂停或停止接受买入申报,或者发生证券交易服务

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或者发生其他影

响通过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正常交易的情形,本基金可能发生拒绝或暂停申购,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的情形,可能影响投资人的申购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4)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

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4、科创板股票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还可投资科创板股票,会面临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

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1)科创板股票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

科创板对个股每日涨跌幅限制为 20%,且新股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置涨跌幅限

制,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主板板块更为剧烈的波动。

(2)科创板股票退市的风险

科创板执行比 A 股其他板块更为严格的退市标准,且不再设置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

重新上市环节,可能会对基金净值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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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3)科创板股票流动性较差的风险

由于科创板投资门槛高于 A 股其他板块,整体活跃度可能弱于 A 股其他板块;科创板

机构投资者占比较大,股票存在一致性预期的可能性高于 A 股其他板块,在特殊时期存在

基金交易成交等待时间较长或无法成交的风险。

(4)科创板上市公司在商业模式、盈利模式等方面可能存在一定相似性,因此,本基

金所持有的科创板股票股价存在同向波动的可能,在市场表现不佳时可能对基金净值产生不

利影响。

5、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本基金的

基金净值可能由于估值方法的原因偏离所持有证券的收盘价所对应的净值,因此,投资者在

申购赎回时,需考虑估值方法对基金净值的影响。另外,本基金可能由于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而面临流动性风险以及流通受限期间内证券价格大幅下跌的风险。

6、存托凭证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在面临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面临与存托

凭证、创新企业发行、境外发行人以及交易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

险:

(1)与存托凭证相关的风险

①存托凭证是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

益。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的权益虽然基本相当,但并不能

等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

②本基金买入或者持有红筹公司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即被视为自动加入存托协议,成

为存托协议的当事人。存托协议可能通过红筹公司和存托人商议等方式进行修改,本基金无

法单独要求红筹公司或者存托人对存托协议作出额外修改。

③本基金持有红筹公司存托凭证,不是红筹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不能以股东身份直接

行使股东权利;本基金仅能根据存托协议的约定,通过存托人享有并行使分红、投票等权利。

④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存托凭证项目内容可能发生重大、实质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存托

凭证与基础证券转换比例发生调整、红筹公司和存托人可能对存托协议作出修改,更换存托

人、更换托管人、存托凭证主动退市等。部分变化可能仅以事先通知的方式,即对本基金生

效。本基金可能无法对此行使表决权。

长安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5

⑤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对应的基础证券等财产可能出现被质押、挪用、司法冻结、强制

执行等情形,本基金可能存在失去应有权利的风险。

⑥存托人可能向存托凭证持有人收取存托凭证相关费用。

⑦存托凭证退市的,本基金可能面临存托人无法根据存托协议的约定卖出基础证券,本

基金持有的存托凭证无法转到境内其他市场进行公开交易或者转让,存托人无法继续按照存

托协议的约定为本基金提供相应服务等风险。

(2)与创新企业发行相关的风险

创新企业证券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可能高于公司每股净资产账面值,或者高于公司在境

外其他市场公开发行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的发行价格或者二级市场交易价格。

(3)与境外发行人相关的风险

①红筹公司在境外注册设立,其股权结构、公司治理、运行规范等事项适用境外注册地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已经在境外上市的,还需要遵守境外上市地相关规则。投资者权

利及其行使可能与境内市场存在一定差异。此外,境内股东和境内存托凭证持有人享有的权

益还可能受境外法律变化影响。

②红筹公司可能仅在境内市场发行并上市较小规模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公司大部分或

者绝大部分的表决权由境外股东等持有,境内投资者可能无法实际参与公司重大事务的决

策。

③红筹公司存托凭证的境内投资者可以依据境内《证券法》提起证券诉讼,但境内投资

者无法直接作为红筹公司境外注册地或者境外上市地的投资者,依据当地法律制度提起证券

诉讼。

(4)与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

①境内外市场证券停复牌制度存在差异,红筹公司境内外上市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可能

出现在一个市场正常交易而在另一个市场实施停牌等现象。

②红筹公司在境外上市股票或存托凭证的价格可能因基本面变化、第三方研究报告观

点、境内外交易机制差异、异常交易情形、做空机制等出现较大波动,可能对境内证券价格

产生影响。

③在境内法律及监管政策允许的情况下,红筹公司现在及将来境外发行的股票可能转移

至境内市场上市交易,或者公司实施配股、非公开发行、回购等行为,从而增加或者减少境

内市场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流通数量,可能引起交易价格波动。

长安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6

本基金持有的红筹公司境内发行的证券,暂不允许转换为公司在境外发行的相同类别的

股票或者存托凭证;本基金持有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暂不允许转换为境外基础证券。

7、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

金融衍生品投资可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风险。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杠杆风险、保证金风险、期货价格与基金投资品种价格的相关度降低带来的风险等。

8、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一定的信用风险、利率风

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

或损失。

(二)市场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内地和香港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

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市场风险主要包

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

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

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波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

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

率变化的影响。

4、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

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

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

5、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

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证券发行人经营风险

长安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7

证券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

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证券发行人经营不

善,可能导致其所发行的证券价格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

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7、参与债券回购的风险

债券回购为提升整体基金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债券回购的主要

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投资风险及波动性加大的风险。其中,信用风险指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

在回购到期时,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造成基金净值损失的风险;投资风险是指

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回购利率大于债券投资收益而导致的风险以及由于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

量放大,致使整个组合风险放大的风险;而波动性加大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在对

基金组合收益进行放大的同时,也对基金组合的波动性(标准差)进行了放大,即基金组合

的风险将会加大。回购比例越高,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对基金净值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

就越大。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风险。流

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和本招募

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安排。

2、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范型交易

场所,主要投资对象包括内地依法发行或上市交易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和货币市

场工具等,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一般情

况下本基金拟投资的资产类别具有较好的流动性,在各个资产类别之中,本基金在投资过程

中将充分考虑具体投资标的的流动性。但是在特殊市场环境下本基金仍有可能出现流动性不

足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在保障持有人利益

的基础上,防范流动性风险。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管理人已建立巨额赎回内部应对机制,对基金巨额赎回情况进行严格的事前监测、

事中管控与事后评估。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流动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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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确认是否可以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当发现现金类资产不足以支付赎回款项时,需充分评估基

金资产组合变现能力、投资比例变动与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基础上,审慎接受、确认赎回申

请,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

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基金管

理人可对其当日提出的超过 20%的赎回申请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具体措施详见

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之“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

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依

照法律法规还可以使用的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具体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之“十二、巨额

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者的部分赎回申请可能将被延期办理,同时投资人完成基金赎回时的

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具体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之“十一、暂停

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

金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同时投资人完成基金赎回时的

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具体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之“十一、暂停

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

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

(4)收取短期赎回费

短期赎回费适用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费率为1.5%。短期赎回费由赎回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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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短期赎回费的收取将使得投资者在持续持有期限少于7日时会承担较高的赎回费。

(5)暂停基金估值

具体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之“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一方面投资者将无法获知该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另一方面基金将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可能影响投资者的资金安

排,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将导致投资者无法申购或赎回本基金。

(6)摆动定价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对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当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时,投资者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将会根据投资

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而进行调整,使得市场的冲击成本能够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

平对待。

若本基金采取摆动定价机制,投资者申购基金获得的申购份额及赎回基金获得的赎回金

额均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7)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的相关约定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

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

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

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

制后同时拥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

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

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损失。

对于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

赎回款项,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为投资者对侧袋机制启用后的主袋账户提交的申购申请

办理,可能与投资者的预期存在差异,从而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和资金安排。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以主袋账户资

长安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0

产为基准,不反映侧袋账户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的份额

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

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

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户

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

户资产,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侧

袋账户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8)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

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

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切实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债券发行人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或

者交易对手未能按时履约的风险。包括:

1、债务人违约风险:本基金可投资于债券市场,如遇发债主体信用状况恶化,信用评

级下降,会导致债券价格下降进而影响基金财产收益水平。严重的甚至会出现到期不能履行

合约进行兑付,给本基金带来损失。

2、交易对手方违约风险:当固定收益证券交易对手违约时,将直接导致基金资产的损

失,或导致本基金不能及时抓住市场机会,对投资收益产生影响。

(五)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

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的收

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

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六)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

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

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长安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1

(七)税收风险

在本基金存续期间,税收征管部门可能会对增值税等应税行为的认定以及适用的税率等

进行调整。届时,基金管理人将执行更新后的政策,可能会因此导致基金资产实际承担的税

费发生变化。该等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及税收政策的变化相应调整税收处

理,该等调整可能会影响到基金投资者的收益,也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估值调整。由于前述

税收政策变化导致对基金资产的收益影响,将由持有该基金的基金投资者承担。对于现有税

收政策未明确事项,本基金主要参照行业协会建议方案进行处理,可能会与税收征管认定存

在差异,从而产生税费补缴及滞纳金,该等税费及滞纳金将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的表述仅

为主要基于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括性描述,代表了一般

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

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不同,因此

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敬请投资人

知悉,在购买本基金时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并须及时关注销售机构对于本基金风险评级的调整情况,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九)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等技术系统的故障或差错产生的风险。

2、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3、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等机

构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运作的风险。

4、因金融市场危机、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控制能力的

因素出现,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的风险。

5、因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主要在场外市场进行交易,场外市场交易现阶段自动化程度

较场内市场低,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操作风险。

6、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1、投资者自主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指定的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销售机构都不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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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表决通

过之日起生效,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财产清

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长安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3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7、如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认为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更为有利的清算方法,将在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职责范围内采取上述方法进行清算。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相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要求办理。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

期限。

长安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4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

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长安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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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地更新和补充,并保

证其真实性;

(10)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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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定期定额投资、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17)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调整基金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依法

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及审计、法律等向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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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保

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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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或注销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

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或注销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依法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及审计、法

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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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

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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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调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低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3)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调整申购费率,或调低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

变更收费方式,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或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

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定期

定额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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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提议当日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计算,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

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至少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规定媒介发布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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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

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召集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包

括邮寄、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

以召集人通知载明的非现场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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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

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

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

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情

况下,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召集人接受的授权方式在会

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本部分“(一)召开事由”中所述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的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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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

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

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至少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

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

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

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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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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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

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

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

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

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应分别

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

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为准,本

节未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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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

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表决通

过之日起生效,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财产清

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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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7、如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认为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更为有利的清算方法,将在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职责范围内采取上述方法进行清算。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相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要求办理。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

期限。

四、争议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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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调解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

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

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

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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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 806 号 3 幢 37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 1088 号紫竹国际大厦 16 层

邮政编码:201204

法定代表人:崔晓健

成立日期:2011 年 9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35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7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

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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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

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

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

价证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

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

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

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

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

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

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

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内地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

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

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金融债券、

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

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

标的股票的资产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50%,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先进制造业主题相关证

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

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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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相关规定履行

适当程序后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资产

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50%,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先进制造业主题相关证券的比例不低于

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

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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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值的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

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

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

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

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内地上市交易的

股票合并计算;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 2、9、14、15 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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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组合限制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的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十五、禁止

行为”之(十一)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

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

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并以双

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

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及时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

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

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

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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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

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

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

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

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承担交

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

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

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

存款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投资

制度、审慎选择存款银行,做好风险控制;并按照基金托管人的要求配合基金托管人完成相

关业务办理。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

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

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

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

证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

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上

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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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有

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承销商签订的

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划款账号、划款金额、

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如认为因市场出现剧烈

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

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并做出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

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执行其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并确保基金托

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财产的

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送了虚假的

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基金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基

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失。

(九)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加强对侧袋机制启用、特定资产

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复核和监督。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

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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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

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规定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二)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

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

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

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

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

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

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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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法合规指

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

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基金认购

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

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

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

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

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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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

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

基金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

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

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

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

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

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

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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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损坏、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

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

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及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

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

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

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资产支持证券和

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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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

约定;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

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

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

允价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

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活跃市场或市

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

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

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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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5)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

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6)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

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等,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

息收入。

(9)汇率

本基金外币资产价值计算中,涉及外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应当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

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若本基金现行估值汇率不再发布或发生重大

变更,或市场上出现更为公允、更适合本基金的估值汇率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基金的估值汇率,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境内外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涉及的境外交易

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

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

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1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2)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1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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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上述“2、估值方法”的第(1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

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

的数据错误、遗漏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

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

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

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的,在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

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 50%,基金托管人承担 50%。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

对或对基金管理人采用的估值方法,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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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基金托

管人在履行正常复核程序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

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

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录

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的

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月度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

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季度报告应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中期报告在会计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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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三个月

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应在 3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

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

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3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

到后 45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

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

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

务专用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

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按规定披露主

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份额净值。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

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

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

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工作日或全部工作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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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

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

定的最低期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

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

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

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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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4、如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认为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更为有利的清算方法,将在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职责范围内采取上述方法进行清算。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相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要求办理。

5、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6、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7、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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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8、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

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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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及内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主要服务内容如

下:

一、交易对账单寄送服务

一般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根据客户定制需求通过书面或电子形式向投资者提供定期或不

定期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对帐单邮寄服务原则上采取邮政平信邮寄方式,基金管理人不对邮寄

材料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也不对因邮寄资料出现遗漏、泄露而导致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

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二、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

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人工座席每个交易日 9:00-11:30,13:00-17:00 为投资者提供

服务,投资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和资料修改等

专项服务。

客户服务热线:400-820-9688,021-20329688

传真:021-20329899

三、网络在线服务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的留言板和客户服务信箱,投资者可以实现在线咨询、投诉、建

议和寻求各种帮助。

基金管理人网站提供基金公告、投资资讯、理财刊物、基金常识等各种信息,同时提供

网上交易、基金账户查询、交易明细查询、修改查询密码等服务。

基金管理人网址:www.changanfunds.com

电子信箱:service@changanfunds.com

四、资讯定制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各类资讯服务,包括基金净值、交易确认、基金管理人最新公

告、市场资讯、旗下基金信息等。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户服务热线提交定制

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信和 E-MAIL 等方式发送定制信息。

除了上述信息之外,基金管理人也会不定期向留有手机和 E-MAIL 地址的客户发送节日

及生日问候、产品推广等信息。

六、客户投诉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客户服务热线、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

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通过销售机构的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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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电话对该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以“及时回复”为处理原则,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充分与投资者做好沟通,协商确定回复时间。

七、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管

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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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

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

本为准。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进行查阅和下载。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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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长安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文件

(二)《长安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长安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长安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一)存放地点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余

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二)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到存放地点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