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南方恒庆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为更好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于2022年1月26日起对旗下南方恒庆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减少C类基金份额,并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作相应修改。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减少C类基金份额
自2022年1月26日起,本基金将减少C类基金份额(简称:南方恒庆一年定开债券C;代码:007162)。
本基金减少C类基金份额后,本基金原A类基金份额(简称:南方恒庆一年定开债券A;代码:007161)简称变更为南方恒庆一年定开债券,基金代码保持不变,其申购赎回业务规则以及费率结构均保持不变。
二、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
为确保本基金减少C类基金份额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公司根据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对《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并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完善了相关表述。本次《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章节 原文 修订后内容
全文
指定媒介、指定网站、指定报刊 规定媒介、规定网站、规定报刊
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15年以上 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
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
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
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部分 释义
10、《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
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 并经2015年
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
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
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
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
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
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包括
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在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
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 及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
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投资人:指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发起资
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本基金
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
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投等业务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
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
国证监会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10、《证券法》:指1998年12月29日经第九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经2004年
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
决定》第一次修正,经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
订, 经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
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经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
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并经2019
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2013年6月1日起实
施, 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
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
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
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
日中国证监会 《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1、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
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 及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
境外机构投资者, 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
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投资者:指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
资者、 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本基
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
为投资人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投及提供基金
交易账户信息查询等业务
58、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
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 《信息披露办法》
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
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
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其中A类基金份额类别为在投资人认购/申购
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净值中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C类
基金份额为从本类别基金资产净值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 且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
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
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
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有关基金份
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
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
公告。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及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
人可增加、 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
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
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及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增加或调整
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
售、 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
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前
端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本
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
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认购费用不
列入基金财产。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在认购时收取基金前端认购费用。 本基
金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
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基金合同的约定
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
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为避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因基金份额净值的小数点保留精度受到不
利影响,基金管理人可提高该开放期的基金份
额净值的精度。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
基金申购份额、余额的计算方式及处理方式详
见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
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
基金赎回金额、余额的计算方式及处理方式详
见《招募说明书》,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本基金
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
4、本基金A类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
担,不列入基金财产;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
费用。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
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投资人收取
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
入基金财产,具体见招募说明书。
6、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A类和C类。 A类份
额收取认购/申购费用,C类份额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不收取认购/申购费
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
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
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
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
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
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
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
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并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为避免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因基金份额净值的小数点保留
精度受到不利影响, 基金管理人可提高该开放期的
基金份额净值的精度。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
申购份额、余额的计算方式及处理方式详见《招募
说明书》。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
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
赎回金额、余额的计算方式及处理方式详见《招募
说明书》,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
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
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
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具体见招募
说明书。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
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
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
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或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
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合
同当事人及权利
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
益。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
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
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本基金封闭期与
开放期的转换及暂停运作除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
标准和提高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
以上 (含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
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
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销售服务费等除基金管理费、基
金托管费以外的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
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
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收费方式;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
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
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
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
则;
(7)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
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
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
调整;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
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
期的转换及暂停运作除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
(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
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
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
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以外的其
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
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
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 增加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
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四、估值程序
1、 某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
值日闭市后,该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
类别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国家及基金合同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
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
披露。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
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
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国家及基
金合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披露。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
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
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
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
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布。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
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
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
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
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
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
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基
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基金销售服务
费,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5%。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
额资产净值的0.45%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
下:
H=E×0.45%÷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
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
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
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付给各销售机构,或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并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各
基金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
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
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
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指令并参照行业惯例从基金财产
中支付。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3-9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
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令并参照行业惯例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
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仅有现金分红;
2、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
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
低于面值;
3、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
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
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本
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
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仅有现金分红;
2、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
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
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
事项;
2、终止《基金合同》、基金清算;
3、基金扩募、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6、 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
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
估值、复核等事项;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
所发生变更;
8、 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
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9、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10、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11、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
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
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
百分之三十;
13、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
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4、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5、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
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6、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7、管理费、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申
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8、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
值百分之零点五;
19、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20、 本基金暂停或恢复下一个封闭期运
作;
21、本基金在开放期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22、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3、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
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
值;
25、封闭期到期时持有尚未处置完毕的违
约债券的情形;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
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
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终止《基金合同》、基金清算;
3、基金扩募、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
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6、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
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 估值、 复核等事
项;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
生变更;
8、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
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9、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10、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1、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
过百分之五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
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3、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
务的诉讼或仲裁;
14、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刑事
处罚, 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
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刑事处
罚;
15、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6、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7、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
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8、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
分之零点五;
19、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20、本基金暂停或恢复下一个封闭期运作;
21、本基金在开放期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22、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3、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
申购、赎回申请;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5、封闭期到期时持有尚未处置完毕的违约债
券的情形;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
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
项。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
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
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
确认。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
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
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
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
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
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
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
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
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
确认。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
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
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
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
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
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
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
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
底稿, 并将相关档案保存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年限。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
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各
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时各自
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
类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并在各类基金份额
可分配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各份额类别内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
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
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本基金基金合同摘要涉及以上修改之处也进行了相应修改。
重要提示:
1、本公司于本公告日在网站上同时公布经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文件。
2、投资人可访问本公司网站(www.nffund.com)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889-8899)咨询相关情况。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