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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太平MSCI香港价值增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1号)

2022-04-20 06:11:18

标准指数最少将保持三只成份股。

2、MSCI香港价值增强指数母指数的编制方法

根据上述MSCI全球可投资市场指数编制方法对于国家和地区的划分,中国

香港市场在发达市场的亚太区域中,中国内地市场在新兴市场的亚太区域中。

在上图指数体系中,指数是根据公司“经济暴露”地区划分的,而不是根据

公司上市地点划分的。

MSCI中国指数标的为“经济暴露”在中国内地公司的股票,包括H股、B

股、海外上市的中概股等。

MSCI香港指数标的为“经济暴露”在中国香港公司的股票,包括香港本地

的股票和海外上市的股票。

如果根据上市地点划分,成份股中包括了“经济暴露”在不同区域的标的,

则称为“混合指数”。混合指数也在MSCI标准体系中。

“MSCI港股指数”(MSCI Hong Kong-Listed Southbound Index)是一条混合

指数,即MSCI中国指数(剔除B股和海外上市中概股)+MSCI香港指数(剔

除海外上市的香港本地股)+汇丰银行。如下图所示,指数成份全部为在香港上

市的股票。

“MSCI香港价值增强指数”的母指数为“MSCI港股指数”剔除其中的非

港股通标的(约占4%)。目前,MSCI已经将港股通作为其标准体系划分依据之

一。

3、价值增强因子的编制方法论

价值增强因子为MSCI六大核心因子之一(其他5项为等权、动量、最小波

动、高分红、质量),旨在筛选母指数中价值因子相对较高的标的,核心思想是

通过公司PB、Fwd PE、EV/CFO等价值因子在不同行业内的相对得分(Z-Score)

来筛选标的。具体编制方法如下:

(1)计算Z-Score

A. 计算母指数中每个证券个体变量的Z-Score

1)计算金融、地产行业除外标的的Fwd P/E, P/B, EV/CFO Z-Score

2)计算金融行业标的的Fwd P/E, P/B Z-Score

3)计算地产行业标的的EV/CFO Z-Score

B. 计算行业相对Z-Score

在计算个体变量Z-Score之后,通过对每个证券的个体变量Z-Score加权平

均计算每个证券的综合Z-Score。通过标准化各个行业之间的综合Z-Score得到

行业相对Z-Score。

C. 计算Final Z-Score

Z_rel是前述步骤中计算的行业相对Z-Score。

(2)证券的筛选

MSCI价值增强指数是用“固定数量证券”方法构建的。所有母指数中的证

券根据其Final Z-Score进行排名,价值增强指数成份股的权重根据Final Z-Score

确定,如果多个证券具有相同的得分,那么母指数中具有较高权重的证券被赋予

较高的等级。成份股权重同时根据母指数进行行业中性调整。

(3)成份股的调整

同MSCI全球可投资指数一样,MSCI香港价值增强指数每半年度进行调整

Semi-Annual Index Reviews (SAIRs),通常在每年5月和11月。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MSCI网站,网址:

https://www.msci.com/。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股票型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

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

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将通过港股通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

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

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

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

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

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

的流动性风险)等。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22年4

月15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

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

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1年12月31日,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

审计。

1.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95,874,479.01 92.96

其中:股票 95,874,479.01 92.96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7,128,921.16 6.91

8 其他资产 136,001.85 0.13

9 合计 103,139,402.02 100.00

1.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2.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境内股票。

1.2.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境内股票。

1.2.3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原材料 1,863,134.61 1.81

非日常生活消费品 15,478,165.48 15.05

日常消费品 3,612,778.18 3.51

能源 2,053,018.13 2.00

金融 26,693,953.21 25.95

医疗保健 5,933,099.18 5.77

工业 5,432,494.16 5.28

信息技术 5,463,264.52 5.31

通信服务 17,584,286.72 17.09

公用事业 5,201,424.03 5.06

房地产 6,558,860.79 6.38

合计 95,874,479.01 93.20

1.3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3.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

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00939 建设银行 2,308,000 10,189,912.32 9.91

2 00941 中国移动 262,500 10,044,216.00 9.76

3 00489 东风集团股份 1,412,000 7,480,843.78 7.27

4 03988 中国银行 2,585,000 5,938,923.76 5.77

5 02238 广汽集团 882,000 5,545,437.41 5.39

6 00728 中国电信 2,434,000 5,174,099.84 5.03

7 01398 工商银行 1,369,000 4,924,895.36 4.79

8 00836 华润电力 130,000 2,774,116.80 2.70

9 00148 建滔集团 81,500 2,528,775.48 2.46

10 00762 中国联通 742,000 2,365,970.88 2.30

1.3.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

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1.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1.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1.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

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1.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

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现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监管部门公开谴责、处

罚的情况。本基金对上述主体发行的相关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的要求。

1.11.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出现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的情形。

1.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65,883.56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68,948.10

4 应收利息 1,170.19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36,001.85

1.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11.5.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1.5.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1.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本报告中涉及比例计算的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

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1.太平MSCI香港价值增强A

阶段 份额净值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增 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9年7月3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2.87% 0.50% 4.00% 3.02% -1.13% -2.52%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11.58% 1.45% -8.86% 1.51% -2.72% -0.06%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6.33% 0.90% 2.83% 0.96% 3.50% -0.06%

成立至今 -3.28% 1.12% -2.54% 1.21% -0.74% -0.09%

2.太平MSCI香港价值增强C

阶段 份额净值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增 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9年7月3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2.80% 0.50% 4.00% 3.02% -1.20% -2.52%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11.94% 1.45% -8.86% 1.51% -3.08% -0.06%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5.48% 0.90% 2.83% 0.96% 2.65% -0.06%

成立至今 -4.51% 1.12% -2.54% 1.21% -1.97% -0.09%

注:本基金成立于2019年7月31日。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

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股指期货、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

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

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交易所上市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按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

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

值。如法律法规今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

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

7、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

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

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

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某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

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

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

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

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某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

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账户开户及维护费用;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11、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8%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8%÷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

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

期顺延。

3、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0.4%。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4%年

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付到由基金管理人开立的TA清算账户中,基金管理人

根据与销售机构签订的销售协议中约定的付款周期分别划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4、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

规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其中,基金合同生效前的

许可使用固定费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的指数使用许可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算起,收取标准和方法为:

该指数基金每季度内的累积平均日净资产的0.375个基点。

指数使用许可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付方式

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应

在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中披露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

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费率、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由基金管理人书面告知基金托

管人,如费率、计算方法、支付方式等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基

金托管人。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5-12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并根据法律法

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在履行相关手续后,调整管理费率、托管费率、销售服

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管理人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公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更新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的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合同》

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的要求,自中国证监会规定之日起

开始执行。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

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2、增加或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3、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时;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清算公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

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港股通标的股票相关公告

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金融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金融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

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若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披露其所管理的证券投资

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情况,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

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

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

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

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

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投资本基金面临的风险主要有: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

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各个行业和证券市场的收

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上市公司的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

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波动,

并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

的影响。

(5)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

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

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

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

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这将对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产生影响。

(7)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

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此外,

回购交易中由于融资方(正回购方)违约到期无法及时支付回购利息,也将会对

基金资产造成损失。

(8)新股价格波动风险。本基金可投资于新股申购,本基金所投资新股价

格波动将对基金收益率产生影响。

(9)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

理能力、财务状况、世行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

利发生变化。如果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

的利润减少,这会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是不能完全规避。

2、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人为因素、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

失误或公司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决策风险: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

督检查过程中,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操作风险:指基金投资决策执行中,由于投资指令不明晰、交易操作

失误等人为因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3、职业道德风险

指公司员工不遵守职业操守,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4、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某种情况下因市场交易量不足,某些投

资品种的流动性不佳,可能导致证券不能迅速地转变为现金,进而影响到基金投

资收益的实现;二是在本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

回可能会使基金以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证券,使基金的净值增长率受到不利影

响。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章节。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香港联合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

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港股通标的股票、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同时本基金为指数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标的

指数的方法,进行被动指数化投资,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

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

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30%以上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只接受其基金总份额10%部分作为当日有效赎回申请,对于其超过基金

总份额1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使用摆动定价机制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

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

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

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可能导致投资者无法赎回、赎回延期办理、

赎回款项延期支付、赎回时承担冲击成本产生资金损失等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

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5、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6、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存在以下风险:1)特定原始权益人破产

风险、现金流预测风险等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2)资产支持证券信用增级措

施相关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利率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评级风险

等与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风险;3)管理人违约违规风险、托管人违约违规风险、

专项计划账户管理风险、资产服务机构违规风险等与专项计划管理相关的风险;

4)政策风险、税收风险、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风险、技术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其

他风险。

7、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

杠杆风险:因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而存在杠杆,基金财产可能因此产生

更大的收益波动。

基差风险:在利用股指期货对冲市场系统风险时,基金资产可能因为股指期

货合约与标的指数价格变动方向不一致而承担基差风险。因存在基差风险,在股

指期货合约展期操作时,基金资产可能因股指期货合约之间价差的异常变动而遭

受展期风险。

股指期货展期时的流动性风险:本基金持有的股指期货头寸需要进行展期操

作,平仓持有的股指期货合约,换成其它月份股指期货合约,当股指期货市场流

动性不佳、交易量不足时,将会导致展期操作执行难度提高、交易成本增加,从

而可能对基金资产造成不利的影响。

期货盯市结算制度带来的现金管理风险:股指期货采取保证金交易制度,保

证金账户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资金管理要求高。当市场持续向不利方向波

动导致期货保证金不足,如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

平仓,可能给基金资产带来超出预期的损失。

到期日风险:股指期货合约到期时,本基金的账户如仍持有未平仓合约,交

易所将按照交割结算价将账户持有的合约进行现金交割,因此无法继续持有到期

合约,具有到期日风险。

对手方风险:资产管理人运用基金资产投资于股指期货时,会尽力选择资信

状况优良、风险控制能力强的期货公司作为经纪商,但不能杜绝在极端情况下,

所选择的期货公司在交易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或破产清算导致基金资

产遭受损失。

连带风险:为基金资产进行结算的结算会员或该结算会员下的其他投资者出

现保证金不足、又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中金所对该结算

会员下的经纪账户强行平仓时,基金资产可能因被连带强行平仓而遭受损失。

未平仓合约不能继续持有风险: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中金所

交易规则的修改、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原因,基金资产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可能无法

继续持有,基金资产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8、指数化投资的特有风险

(1)目标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目标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目标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可能

与整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存在偏离。

(2)目标指数波动的风险

目标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

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

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3)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目标指数回报偏离及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

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目标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由于目标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

中产生跟踪误差。

2)由于目标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目标指数中的

权重发生变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误差。

3)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新股收益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超过目标指数收益率,

产生跟踪误差。

4)由于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

合或承担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误差。

5)由于基金应对日常赎回保留的少量现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

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等费用的存在,使基金投资组合与目标指数产生跟踪误

差。

6)其他因素产生的跟踪误差。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

合中个别股票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

空、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

金变动;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4)目标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目标指数的情形,本基

金将变更目标指数。基于原目标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

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将与新的目标指数保持一致,投资者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

的风险与成本。

(5)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

能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相关

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

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六个月内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

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投资人将面临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

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并实施前,基金

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

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6)成份股停牌或或退市的风险

如发生标的指数个别成份股停牌或交易限制,则组成该指数的成份股可能会

发生改变,该等成份股可能被剔除,此后也可能会有其它股票加入成为该指数的

成份股。本基金可能因该成份股的停牌或交易限制而无法完全按照标的指数成份

股的变动而买卖或调整基金持有的证券,基金投资组合回报或会因此与标的指数

回报发生偏差,存在跟踪误差偏离较大的风险。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

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

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整,但并不保证能因此避免该相关成

份股对本基金基金财产的影响,当基金管理人对该成份股予以调整时也可能产生

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等风险。

9、投资港股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除了投资于A股市场外,还可投资于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

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

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香港市场风险、市场制度以及交易

规则不同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汇率风险

在现行港股通机制下,港股的买卖是以港币报价,以人民币进行支付,并且

资金不留港(港股交易后结算的净资金余额头寸以换汇的方式兑换为人民币),

故本基金每日的港股买卖结算将进行相应的港币兑人民币的换汇操作,本基金承

担港元对人民币汇率波动的风险,以及因汇率大幅波动引起账户透支的风险。另

外本基金对港股买卖每日结算中所采用的报价汇率可能存在报价差异,本基金可

能需额外承担买卖结算汇率报价点差所带来的损失;同时根据港股通的规则设定,

本基金在每日买卖港股申请时将参考汇率买入/卖出价冻结相应的资金,该参考

汇率买入价和卖出价设定上存在比例差异,以抵御该日汇率波动而带来的结算风

险,本基金将因此而遭遇资金被额外占用进而降低基金投资效率的风险。

(2)香港市场风险

与内地 A 股市场相比,港股市场上外汇资金流动更为自由,海外资金的流

动对港股价格的影响巨大,港股价格与海外资金流动表现出高度相关性,本基金

在参与港股市场投资时受到全球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变动等因素所导致的系统

风险相对更大。加之香港市场结构性产品和衍生品种类相对丰富以及做空机制的

存在,港股股价受到意外事件影响可能表现出比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3)香港交易市场制度或规则不同带来的风险

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 A 股市场规则,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

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参与香港股票投资还将面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1)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机制(即当日买入的股票,在交收前可以

于当日卖出),同时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因此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

2)只有内地与香港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

易日;

3)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香港联合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香港

联合交易所将可能停市,投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出现内地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内地证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投资者将面临在暂

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4)交收制度带来的基金流动性风险

由于香港市场实行 T+2 日(T 日买卖股票,资金和股票在 T+2 日才进行

交收)的交收安排,本基金在 T 日(港股通交易日)卖出股票,T+2 日(港股

通交易日,即为卖出当日之后第二个港股通交易日)才能在香港市场完成清算交

收,卖出的资金在 T+3 日才能回到人民币资金账户。因此交收制度的不同以及

港股通交易日的设定原因,本基金可能面临卖出港股后资金不能及时到账,而造

成支付赎回款日期比正常情况延后而给投资者带来流动性风险,同时也存在不能

及时调整基金资产组合中港股投资比例,造成比例超标的风险。

5)香港联合交易所停牌、退市等制度性差异带来的风险

香港联合交易所规定,在交易所认为所要求的停牌合理而且必要时,上市公

司方可采取停牌措施。此外,不同于内地 A 股市场的停牌制度,香港联合交易

所对停牌的具体时长并没有量化规定,只是确定了“尽量缩短停牌时间”的原则;

同时与 A 股市场对存在退市可能的上市公司根据其财务状况在证券简称前加

入相应标记(例如,ST 及*ST 等标记)以警示投资者风险的做法不同,在香港

联合交易所市场没有风险警示板,香港联合交易所采用非量化的退市标准且在上

市公司退市过程中拥有相对较大的主导权,使得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公司的退市

情形较 A 股市场相对复杂。

因该等制度性差异,本基金可能存在因所持个股遭遇非预期性的停牌甚至退

市而给基金带来损失的风险。

(4)港股通制度限制或调整带来的风险

1)港股通额度限制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设有每日额度上限的限制;本基金可能因为港

股通市场每日额度不足,而不能买入看好之投资标的进而错失投资机会的风险。

2)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调整带来的风险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下可投资的港股范围进行了限制,并定期或不

定期根据范围限制规则对具体的可投资标的进行调整,对于调出在投资范围的港

股,只能卖出不能买入;本基金可能因为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的调整而不能及

时买入看好的投资标的,而错失投资机会的风险。

3)港股通交易日设定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只有内地与香港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

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存在港股通交易日不连贯的情形(如内地市场因放假

等原因休市而香港市场照常交易或内地开市香港休市但港股通不能如常进行交

易),而导致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以及基金所持的港股组

合在后续港股通交易日开市交易中集中体现市场反应而造成其价格波动骤然增

大,进而导致本基金所持港股组合在资产估值上出现波动增大的风险。

4)港股通下对公司行为的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本基金因所持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

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标的股票以外的香港联合交

易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因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

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香港联合交易所

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转换

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

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本基金存在因上述规则,利益得不到最大化甚至

受损的风险。

10、其他风险

(1)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如果投资于这

些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

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基金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

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其他基金销售机

构销售,但是,基金资产并不是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基金销售机构

担保收益,销售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

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

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调高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

费率、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范围内、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条件下,调整有关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会议

通知载明的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

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

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

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

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

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按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

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

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邯郸路135号5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焦艳军

成立时间:2013年1月2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719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65000万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1 -38874600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

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

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

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

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

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

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包括港股通标的股票和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上市

的股票)、债券、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权证、股指期货、同业存单、银行

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

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投资于标的

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且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9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通过港股通投资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未来如果港股通业

务规则发生变化或出现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允许投资的其他模式,基金管理人可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a)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标的指数

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且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9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b)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

当保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c)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d)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

得超过该权证的10%;

e)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f)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g)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h)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i)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j)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k)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l)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m)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

券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包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n) 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o)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p)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第b)、j)、o) 、p)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评估交易

对手资信风险,并自主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银行间债券

市场的丙类会员进行债券交易的,可以通过邮件、电话等双方认可的方式提醒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可行性说明。基金管理人应确保

可行性说明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基金托管人不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可行性说

明进行实质审查。基金管理人同意,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以DVP(券款兑

付)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

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基于审慎原则评估存

款银行信用风险并据此选择存款银行。因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原则给基金造成的

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相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先行承担。基金管理

人履行先行赔付责任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托管人的职责仅限

于督促基金管理人履行先行赔付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

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

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

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

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

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

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

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

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

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

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

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

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

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

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

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

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

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

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

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备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

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

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

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

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

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

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

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

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基金份额登

记机构的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

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

日某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

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

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

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

值。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

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保存期限自

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6月30日、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

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

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可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作为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登记服务。基金管理人配备

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基金份额的登记、管理、托

管与转托管;基金转换和非交易过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管理;权益分配时

红利的登记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资料递送服务

1、账户资料:投资者开户申请自成功受理之日起的2个交易日后,相关基

金账户的开户确认信息可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查询和打印。

2、交易确认单:投资者自交易指令成功下达之日起的2个交易日后,可通

过销售机构查询和打印交易确认单。

3、基金对账单:通常情况,基金管理人自年度结束之日起30个交易日内,

向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递送年度对账单。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另有需求,可致电客

户服务中心调整对账单的递送频率。

4、其他资料: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投资者的需求,不定期递送基金管理人介

绍和产品宣传推介材料等。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资料递送服务原则上以电子形式为主,如基金份额持有人

需纸质资料,可致电客户服务中心。对于纸质资料的递送,基金管理人不对资料

的邮寄送达做出任何承诺和保证,也不对邮寄过程中所出现的遗漏、泄露而导致

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24小时自动语音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进行基金

账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净值等信息的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个交易日9:00-11:30,13:00-17:00人工热线咨询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客户服务中心热线电话(400-028-8699/021-61560999)享受业务咨

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对账单递送、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非人工服务时间或线路繁忙时,客户服务中心提供电话留言功能,客户服务

中心工作人员将根据投资者留言,提供后续服务。

四、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taipingfund.com.cn),或拨

打客户服务中心热线电话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

件或其他方式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定制提供账户余额、基金信息、产品净值、交

易确认、公司活动、理财刊物等。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业务需要,调整定制

信息的条件、方式和内容。

五、客户投诉和建议处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呼叫中心语音留言、呼叫中心人工电话、

书信、电子邮件(services@taipingfund.com.cn)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

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投资者还可以通过销售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

销售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

法》、《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至少在

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公告名称 披露媒介 披露日期

关于旗下基金定投转换业务及相关费率优惠的公告 指定报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0-03-31

关于旗下基金增加大连网金为销售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的公告 指定报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0-05-11

太平MSCI香港价值增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指定报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0-05-20

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改旗下部分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 指定报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0-07-10

关于旗下基金增加北京植信基金为销售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的公告 指定报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0-09-18

关于太平MSCI香港价值增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因非港股通交易暂停及恢复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指定报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0-10-13

关于太平MSCI香港价值增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暂停转换转入、转换转出业务的公告 指定报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0-12-08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宁波银行为销售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的公告 指定报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0-12-17

太平MSCI香港价值增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关于2020-岁末及2021-非港股通交易暂停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公 指定报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0-12-30

关于旗下基金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指定报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1-01-30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根据指数基金指引修订法律文件有关条款的公告 指定报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1-03-24

关于旗下基金增加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的公告 指定报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1-07-20

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指定报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1-09-02

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指定报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1-09-10

关于旗下基金增加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爱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的公告 指定报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1-10-12

关于太平MSCI香港价值增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因非港股通交易日暂停及恢复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指定报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1-10-13

关于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公告 指定报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1-10-16

关于暂停本公司网上直销服务的通知 指定报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1-11-18

关于旗下基金增加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的公告 指定报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1-11-30

太平MSCI香港价值增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关于投资关联方股票的公告 指定报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1-12-09

关于旗下基金增加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的公告 指定报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1-12-29

太平MSCI香港价值增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关于2021年岁末及2022年非港股通交易日暂停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公告 指定报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1-12-29

关于电子直销平台部分支付渠道支付额度调整的公告 指定报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2-01-05

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指定报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2-01-21

关于旗下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指定报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2-01-21

关于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及股权变更的公告 指定报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2-01-28

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设立北京分公司的公告 指定报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2-03-19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供公众查阅、复制;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

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

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太平MSCI香港价值增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

的文件

(二)《太平MSCI香港价值增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太平MSCI香港价值增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注册太平MSCI香港价值增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

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及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

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