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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恒盛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22-06-14 06:04:59

长盛恒盛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2022年6月2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1157

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

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而波动,投资者根

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的

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

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

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

风险,和由于本基金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80%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

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

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

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且不办理侧袋账

户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请投资者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

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

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

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

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

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

负责。

目 录

重要提示 ....................................................................................................................... 1

第一部分、绪言 ........................................................................................................... 1

第二部分、释义 ........................................................................................................... 2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 8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 17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 21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 23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 27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8

第九部分、基金的侧袋机制 ..................................................................................... 40

第十部分、基金的投资 ............................................................................................. 43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 ......................................................................................... 48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 49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5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7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0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 61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 ............................................................................................. 68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2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4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2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4

第二十二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5

第二十三部分、备查文件 ....................................................................................... 106

第一部分、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长盛恒盛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等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

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长盛恒盛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长盛恒盛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长盛恒盛利率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长盛恒盛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长盛恒盛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长盛恒盛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证券法》:指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次会议通过,经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并经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自2020年3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施行,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

委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

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基金交易账户,

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

投资及提供基金交易账户信息查询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长盛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n为自然数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由

基金管理人制定并不时修订,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

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44、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不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

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

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

金份额净值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因发行人债务违

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

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7、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

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

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8、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59、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60、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

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

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

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1、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主楼10D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3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3层

法定代表人:高民和

电话:(010)86497888

传真:(010)86497666

联系人:张利宁

本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6号文件批准,于1999年3

月26日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600万元。截至目前,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

出资比例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41%;新加坡星展银行有限

公司占注册资本的33%;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13%;安

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13%。截至2022年3月31日,基金

管理人共管理六十八只开放式基金和六只社保基金委托资产,同时管理专户理

财产品。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高民和先生,董事长,高级工商管理硕士,审计师,资深注册会计师。曾

任安徽省审计厅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香港黄山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经

理,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综合办公室主任、计划财务部经理、总会计师,国

元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会计师(财

务负责人)。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兼任安徽英科智控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周兵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银行总行综合计划部副主任科员、

香港南洋商业银行内地融资部副经理、香港中银国际亚洲有限公司企业财务部

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业务总部副总经理(期间兼任海南华银国际

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证券营业部托管组负责人)、北京朝阳门大街证券营业部总经

理。2004年10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

董事长。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长盛基金(香港)有限公司

董事长。

俞仕新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经济师。曾任安徽省国际信

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经理、经理、合肥分公司总经理(兼任研究发展中心主任、

国信投资顾问咨询公司董事长),安徽国元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常务

副总裁,安徽国元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党委副书记,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总裁、党委副书记。现任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任国

元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安徽安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董事长、安徽安元创新

风险投资基金有限公司董事长、安徽省股权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钟德兴先生,董事,学士,注册会计师。曾任职多个金融机构,包括新加

坡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淡马锡控股私人有限公司和新加坡

政府投资公司。现任新加坡星展银行有限公司策略规划部主管。

郑思祯女士,董事,学士。曾任美国银行香港分行中国业务部管培生、美

国(亚洲)银行有限公司副总裁,星展银行(香港)有限公司银团贷款部董事总

经理、星展银行香港分行大中型企业部主管和董事总经理(职级),星展银行(中

国)有限公司企业及机构银行业务部大中型企业部主管、董事总经理(职级)。

现任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企业及机构银行业务部主管和企业及机构银行

业务部主管、副行长、董事总经理(职级),兼任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非执行董事、星展证券(中国)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Success Victory Investment

Ltd.非执行董事、Pure Wealth Investments Ltd.非执行董事、Treasury Palace

Holdings Ltd.董事。

何昌顺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曾任安徽省计委综合处副主任科员、主

任科员,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经营部副经理(主持工作)、国投证券投

资咨询公司副经理兼证券发行部副经理、投行部副总经理、投行部总经理,中

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投行部副总裁,中国证监会合肥特派办上

市公司监管处副处长,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上市公司监管处副处长、处长,

安徽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副主任、主任、党组书记,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

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局长(主任)、党组书记。现任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

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江娅女士,董事,博士。曾任蚌埠市粮贸公司办公室副主任,蚌埠市政府

办公室副主任科员、秘书三室副主任,共青团蚌埠市委副书记、党组成员,共

青团蚌埠市委书记、党组书记,蚌埠市蚌山区委副书记、区长,蚌埠市委常委、

宣传部长、政府副市长,铜陵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党组副书记。现任安

徽省信用担保集团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张仁良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香港教育大学校长、公共政策讲座教

授,兼任香港金融管理局ABF香港创富债券指数基金监督委员会及香港交通咨

询委员会主席、香港永隆银行副董事长/独立董事及第十三届中国全国政协委

员。曾任香港社会创新及创业发展基金专责小组主席,太平洋经济合作香港委

员会主席、香港浸会大学工商管理学院院长。2019年获香港特区政府颁发银紫

荆星章,2009年获香港特区政府颁发铜紫荆星章、2007年被委任为太平绅士,

并于2017年获法国政府颁发棕榈教育军官荣誉勋章。

荣兆梓先生,独立董事,学士。曾任安徽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院长。现

任安徽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安徽大学经济与社会发展高等研究院执行院长、

全国马经史学会理事,安徽省长三角研究会副会长。

毕功兵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曾任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管理科学系

主任、管理学院院长助理。现任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优

选法统筹法与经济数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运筹学会随机服务与运作管理分

会理事、秘书长,国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杜愚先生,独立董事,法律硕士。先后任职鞍山冶金设计研究院技术经济

工程师、北京融融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国咨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

司总经理、世纪投资有限公司(BVI)执行董事,北京仁杜律师事务所主任、

首席合伙人,担任多家公司法律顾问。

2、监事会成员

齐智洲先生,监事会主席,大学本科,高级会计师。历任安徽省信用担保

集团担保三部总经理、综合计划部总经理。现任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园区资产

管理部(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李冷女士,监事,博士。曾任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经

理,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高级经理,北京普哲管理咨询有限公

司合伙人。2018年7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人力资源部总监助理、

副总监、总监职务。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行政负责人。

魏斯诺先生,监事,英国雷丁大学硕士。曾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投资组合经理、高级组合经理,合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合管理部总经理。2013

年7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社保业务管理部行政负责人,社保组

合组合经理。

3、管理层成员

高民和先生,董事长,高级工商管理硕士,审计师,资深注册会计师。同

上。

周兵先生,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同上。

蔡宾先生,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曾任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

员、基金经理助理。2006年2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社

保组合助理,投资经理,基金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务。现任长盛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基金经理,兼任长盛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法

定代表人)。

郭堃先生,硕士。曾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分行客户经理,阳光资产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制造业研究组组长,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

经理。2019年12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监

等职务。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吴达先生,博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曾任新加坡星展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研究员、星展珊顿全球收益基金经理助理、星展增裕基金经理、专户投资组

合经理,新加坡毕盛高荣资产管理公司亚太专户投资组合经理、资产配置委员

会成员,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际策略分析师、固定收益投资经理。2007年

8月起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经理,长盛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总经理、国际业务部总监等职务。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基

金经理,兼任长盛基金(香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张利宁女士,学士,注册会计师。曾任职于华北计算技术研究所财务部,

太极计算机公司子公司北京润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1999年1月起加入长盛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公司研究部业务秘书,业务运营部基金会计、总监,财

务会计部总监,监察稽核部副总监、总监等职务。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督察长。

刁俊东先生,硕士,注册会计师。曾任合肥电缆厂财务核算主管、安徽省

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财务主管,国际金融报社财务经理,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财务主管。2004年11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财务会计部副总监、

总监、总经理助理。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兼任董事会秘书,

兼任长盛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张壬午先生,硕士。曾任深圳市远望城多媒体电脑公司软件网络部软件开

发员,深圳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技术部软件开发员。2000年3月加入长盛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信息技术部系统运营主管、信息技术部副总监等职务。现

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兼任信息技术部行政负责人。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张建先生,硕士。曾任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员/投资助理、银河

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助理/投资主办人。2021年11月加入长盛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自2021年12月2日起兼任长盛安鑫中短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拟任长盛恒盛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周兵先生,总经理,硕士。同上。

郭堃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同上。

蔡宾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同上。

魏斯诺先生,监事,硕士。同上。

赵楠先生,MBA。历任安信证券研究中心研究员,光大永明资产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权益投资部高级股票投资经理、资深股票投资经理、权益创新业务负责

人、投行总部执行董事等职务。2015年2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

权益投资部行政负责人,长盛新兴成长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

盛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锦研究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张谊然女士,硕士。曾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基础研究组分析员。

2012年9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研究部行政负责人,长盛同益成

长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长盛同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德主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下列禁止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

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6.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公司

自有资产、委托理财及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和岗位的设置上要权责

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6)风险控制与业务发展并重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制度

完善和健全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2、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建立了“三层控制二道监督”(董事会—经营管理层—业务操作层、督

察长—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内部控制组织体系。董事会下设的风险控制

管理委员会定期或者不定期听取督察长关于公司风险控制方面的报告。督察长

负责监督检查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风险管理部工

作,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的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进行检查监督;公司风险控

制委员会定期对基金资产运作的风险进行评估,对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发现的风

险问题进行研究;监察稽核部通过日常的的监督检查工作,督促公司各部门持

续完善且严格执行内控制度,风险管理部通过全面梳理与投资运作相关的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及公司制度,从法规限制、合同限制、公司制度限制三个层面

及时和全面揭示各基金风险控制要素,明确风险点并标识各风险点所采用的控

制工具与控制方法,全面加强对各基金投资合规风险监控。

3、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

公司严格按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

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适时

性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

理制度和公司及部门业务规章等三部分组成。

(1)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公

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对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

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2)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稽核监察制度、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

档案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等。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在报

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3)公司及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公司及各部

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业务流程和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公

司及部门业务规章由公司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并结合部门

职责和业务运作的要求拟定,其制定和实施需报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根据法律法规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实际适时修订完

善。公司各部门对规章制度的调整由监察稽核部负责检查与督促。

4、内部控制制度评价与报告

公司建立了严格的内控制度评价程序和报告制度,以保证公司内部控制制

度的合理性与有效性。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须定期检查本部门的风险控制情况和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对相应的内部控

制制度的合理性、有效性做出评价,并根据检查、评价结果及时调整内控制度

或修正行为。公司监察稽核部在各部门自我监督基础之上实施再监督,通过对

各项制度执行情况定期、不定期的稽核,对各项制度的合理性与有效性进行检

查评价,发现制度不合理的、不适用的,要求相关部门进行修改,同时报告公

司总经理和督察长;发现制度未能有效执行、控制失效的,要求相关部门立即

整改,并出具监察报告,及时向公司管理层和督察长报告。督察长就公司内控

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定期向监管机构及公司董事会进行报告。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济南市历下区泺源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陈颖

成立时间:1987年 11月23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20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1120962.9836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发展情况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恒丰银行”)是12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

行之一,前身为1987年成立的烟台住房储蓄银行。2003年,经中国人民银行

批准,改制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完成市场化改革股改建账,成为

中央汇金公司控股的商业银行。

恒丰银行总部设在山东济南,在全国设有340家分支机构,其中在青岛、

济南、南京、杭州、成都、重庆、烟台、福州、昆明、西安、宁波、北京、上

海、郑州、长沙、武汉设有16家一级分行,苏州、温州设有2家总行直属分行,

发起设立5家村镇银行。截止到2019年末,全行总资产为1.03万亿元,各项

业务发展势头良好,经营效益稳步提升。

近年来,恒丰银行屡获荣誉。在英国《银行家》杂志发布的“2018年全球

银行品牌价值500强”榜单中排名第131位;在香港中文大学发布的《亚洲银

行竞争力研究报告》中位列亚洲银行业第5位;在中国网络金融联盟主办的银

行业网络金融创新奖评选中,荣获“最佳移动银行奖”“网络金融创新奖”“最

佳金融科技创新应用奖”。

恒丰银行肇始于孔孟之乡山东,多年来秉承“与客户共发展,与员工同成

长”的价值观,努力践行新时代儒商精神,大力弘扬“真诚、守规、勤俭、奉

献、执行、奋进”的公司文化。踏上新的发展征程,恒丰银行将始终以习近平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党建为引领,以打造“用心倾听

的敏捷银行”为愿景,围绕“做牢基础、做实主业、做大零售、做强本土、做

细成本”的战略导向,不断强化金融服务创新,全面提升全行治理能力,着力

夯实“以客户为中心、以奋斗者为本”两大根基,积极履行“以真诚服务美好

生活,用专业建设美丽中国”的使命,努力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更大力量。

三、主要人员情况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部门现有员工24人,100%员

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100%员工拥有基

金从业资格。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

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

人员队伍。

四、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14年2月10日,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恒丰银行

秉承"恒久发展、安心托付"的宗旨,致力于打造资产托管业务品牌,强化受托

责任,集中技术和人才优势,安全保管受托资产。恒丰银行配备了高效的资金

清算网络、先进的托管业务综合处理系统、完善的内控风险控制制度以及专业

的托管运作团队,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综合托管服务。目前已开展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银行理财托管、基金公司专户产品托管、基金子公司专户/专项产品托

管、证券公司定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信托计划托管、私募基金托管等多

项业务。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

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

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监督中心,该中心作为内部控制的监督、评价中心,

组织督促各相关中心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并对各项业务及其操作提出内部控制

建议。中心配备专职内控稽核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内部

控制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3、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渗透到资产托管业务的决策、执行、监督

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业务中心和岗位并由全体人员参与,任

何决策或操作应当有案可查;

(2)重要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

关注资产托管业务运作的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3)制衡性原则。内部业务中心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对独立、相

互制衡,通过切实可行的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的盲点。风险监督中心作为内部

控制的监督和评价部门,应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设和执行部门;负责内部控制

监督与评价的内控稽核岗的工作具有独立性,不得兼任其他岗位的工作;

(4)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应同资产托管业务规模、业务范围、竞争

状况和风险水平及业务其他环境相适应,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

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

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超出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内

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5)审慎性原则。内部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托管资

产的安全与完整为出发点;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必须按照“内部制度优先”的原

则,在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时,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6)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合理的成

本实现既定的内控目标;

(7)责任追究原则。各业务环节都应有明确的责任人,并按规定对违反制

度的直接责任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负责人进行问责。

4、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

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监督中心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

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

像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

控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

地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

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

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

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

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

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3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3层

法定代表人:高民和

邮政编码:100029

联系电话:010-8649 7908 / 010-86497909

传真号码:010-8649 7997 / 010-8649 7998

联系人:吕雪飞、张晓丽

2、代销机构

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的销售机构名录。

二、登记机构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主楼10D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3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3层

法定代表人:高民和

电话:(010)86497888

传真:(010)86497666

联系人:龚珉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陆奇

经办律师:黎明、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 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 层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珊珊、王海彦

联系人:王珊珊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22年6月2日证监许可〔2022〕1157号文注

册募集。

一、基金类型与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债券型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募集概况

1、募集方式: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的销售机

构名录。

2、募集期限: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

3、募集对象: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

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4、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本基金募集规模设置上限。募集期内超过

募集规模上限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比例确认或其他方式进行确认,具体办

法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相关公告。

5、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

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

不得互相转换。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

管理人可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基金

份额分类规则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履行相应程序并及时公告,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基金的面值、认购价格及认购费用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份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份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A类和C类两类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A类基

金份额的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适用固定金额费率的认购除外);

投资者认购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A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 (M,含认购费) 非养老金特定客户 认购费率 养老金特定客户 认购费率

M<100万 0.3% 0.09% 0

100万≤M<200万 0.2% 0.06%

200万≤M<500万 0.1% 0.03%

M≥500万 按笔收取,1000元/笔 按笔收取,1000元/笔

养老金特定客户认购费率适用于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

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

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

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

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未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可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

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7、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的有效份数保留至小数点后第二位,

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

归基金财产所有。

(1)A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适用固定金额的认购费,即净认购

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某投资者(非养老金特定客户)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

份额,对应费率为0.3%,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

额为:

净认购金额 100,000/(1+0.3%)=99,700.90元

认购费用 100,000-99,700.90=299.10元

认购份额 (99,700.90+50)/1.00=99,750.90份

即某投资者(非养老金特定客户)认购100,000份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扣除认购费用,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99,750.90份A

类基金份额。

(2)C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认购

产生利息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50)/1.00=100,050.00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募

集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100,050.00份C类基金份额。

8、认购时间与程序

(1)认购场所

本基金通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和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

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网点公开发售。详细认购场所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的销售机构名录。

(2)时间安排

在募集期内,本基金销售机构在工作日持续办理本基金的认购手续。具体

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和相关销售机构公告。

(3)基本认购程序

1)投资者认购本基金需首先办理开户手续,已经开立基金账户的投资者无

需重新开户。

2)投资者依照销售机构的规定,在募集期的交易时间段内提出认购申请,

并办理有关手续。

3)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申报方式,募集期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全额缴纳认购款项。投资者通过销售机

构认购本基金时,具体单笔认购最低金额由销售机构制定和调整。

4)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

单独计算。投资者的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5)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该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销售机构

应当及时告知投资人其认购的基金名称以及基金份额的确认日期、确认份额和

金额等信息。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

行使合法权利。

6)如本基金单一投资者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

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

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9、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投资人的有效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

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

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

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

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上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可直接终止《基金合同》,

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予以公示。基金投资者应

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

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

管理人或相关销售机构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约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

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

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应确保账户内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

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

购生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

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T日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

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

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

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对于基金开放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成立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以

该开放日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

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

申购未生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是否生效以登记机构的确

认结果为准。销售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投资人其申购、赎回的基金名称以及基金

份额的确认日期、确认份额和金额等信息。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

述业务办理时间和程序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

予以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限制

1、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本基金申购的最低申购金额为1元人民币。各代销机构对本基金最低

申购金额另有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本基金不设最低赎回份额。

(3)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本基金

的总规模限额和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单个账户持有本基金份额的限制

本基金暂无单个账户基金份额最低持有余额限制,根据市场情况,基金管

理人可以调整单个账户持有本基金份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

提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

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A类和C类两类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A类基

金份额的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适用固定金额费率的申购除外);

投资者申购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A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非养老金特定客户 申购费率 养老金特定客户 申购费率

M<100万 0.4% 0.12% 0

100万≤M<200万 0.3% 0.09%

200万≤M<500万 0.2% 0.06%

M≥500万 按笔收取,1000元/笔 按笔收取,1000元/笔

养老金特定客户申购费率适用于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

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

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

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

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未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可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收取。投

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

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赎回费率

本基金对持有期限少于7日的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赎回收取赎回费,

对于持有期限不少于7日的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相同,见下表:

持有期(Y) 赎回费率

Y 1.5%

Y≥7天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

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

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和销售服

务费率。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

申购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

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A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适用固定金额的申购费,即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非养老金特定客户)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

金份额,对应费率为0.4%,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则

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 100,000元

A类基金份额净值 1.0160元

净申购金额 100,000/(1+0.4%)=99,601.59元

申购费用 100,000-99,601.59=398.41元

申购份额 99,601.59/1.0160=98,033.06份

即投资人(非养老金特定客户)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

额,假设申购当日的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则其可得到98,033.06份

A类基金份额。

(2)C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的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150=98,522.17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可得到98,522.17份

C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

当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

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10,000份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的A

类/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0元,持有期为20天,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

为:

赎回份额 10,000份

A类/C类基金份额净值(NAV) 1.0560元

赎回金额 10,000×1.0560=10,560.00元

赎回费用 0元

净赎回金额 10,560.00–0=10,560.00元

即某投资者赎回10,000份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的基A

类/C类金份额净值为1.0560元,持有期为20天,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560.00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和C类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计算基金份额

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

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但如遇特殊情况,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阶段性调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精度并进行相

应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T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生效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

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生效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

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接受某一投资者申购申请后导致其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50%以上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

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无

法正常运行。

9、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

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情形。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7、8、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媒介上刊

登公告,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

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

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

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

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

额的限制。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且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单日的赎回申

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部分进行自动延

期办理。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

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

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

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并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且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

回申请将被撤销。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

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延期赎回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则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公告次数,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或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时间,届时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或按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执行。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

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在届时发布的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

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解冻、质押及转让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

的,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

务,并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协议转让的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

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

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

生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

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相关

章节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第九部分、基金的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为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

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

则,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

二、侧袋机制的特定资产范围

本基金的特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充分审慎严格评估后确定。特定资产包括:

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的资产;

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三、侧袋机制的实施程序

基金管理人认为可以启用侧袋机制的,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

定,并按如下程序具体实施:

1、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是否符合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进行评估,制作合规

性评估报告,并经内部程序决策通过。

2、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决

定启用侧袋机制。

3、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

基础,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相应侧袋账户份额。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

人应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于启用侧袋机制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关材料。

5、基金管理人应在启用侧袋机制的次日发布临时公告,在实施侧袋机制期

间处置特定资产或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

布临时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销售机构提示侧袋机制启用的相关事宜。

6、在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基金销售机构共同及时向侧袋

实施期间申购或赎回基金的相关投资者传递信息,做好相应的风险揭示。

7、当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聘请符

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四、侧袋机制的运作安排

1、特定资产处置清算

特定财产的处置清算由基金管理人审慎决定。特定资产恢复流动性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

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

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2、对基金申购赎回的影响

(1)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

回权利,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

(2)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

为基础,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相应侧袋账户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

为投资者对侧袋机制启用后的主袋账户提交的申购申请;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

仅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向投资者

进行充分披露。

(3)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得办理侧袋账户申购赎回。同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

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4)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

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3、信息披露

(1)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

识。

(2)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

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按规定发布临时公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

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应同时注明不作为特定

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4、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主袋账户的管理费和托管费按主袋账户基金

资产净值作为基数计提。

(2)与处置侧袋账户资产相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且不得收取管理费。

(3)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五、主袋账户的投资安排

1、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

户投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2、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3、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

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六、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加强对侧袋机制启用、特

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复核和监督。

七、相关风险提示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袋账户份额不办理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暂停披

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份额对应的特定资产不得进行除变现以外的其

他投资操作,因此,持有侧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上述流动性风

险。

第十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并力争获得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业绩。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利率债(包括

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央行票据)、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

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信用债和国债期货。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其中投资于利率债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持有的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一)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在综合判断宏观经济周期、市场资金供需状况、大类资产估值水

平对比的基础上,结合政策分析,确定不同投资期限内的大类金融资产配置和

债券类属配置。同时通过严格风险评估,及时调整资产组合比例,保持资产配

置风险、收益平衡,以稳健提升投资组合回报。

(二)债券组合管理策略

1、利率策略

利率策略主要是从组合久期及组合期限结构两个方向制定针对市场利率因

素的投资策略。通过全面研究国民经济运行状况,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的可能情

景,预测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政府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分析金融市场资金供

求状况变化趋势及结构,在此基础上预测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以及金

融市场收益率曲线斜度变化趋势。

组合久期是反映利率风险最重要的指标,根据对市场利率水平的变化趋势

的预期,可以制定出组合的目标久期,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降低组合

的久期;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提高组合的久期。

利用收益率曲线斜度变化可以制定相应的债券组合期限结构策略,例如:

子弹型组合、哑铃型组合或者阶梯型组合等。

2、骑乘策略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分析收益率曲线各期限段的期限利差情况,买入收益率

曲线最陡峭处所对应的期限债券,随着持有债券时间的延长,该债券的剩余期

限将缩短,到期收益率将下降,届时卖出该债券可获得资本利得收入。该策略

的关键是收益率曲线的陡峭程度,若收益率曲线较为陡峭,则随着债券剩余期

限的缩短,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会有较大下滑,进而获得较高的资本利得。

3、息差放大策略

该策略是利用债券回购收益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机会通过循环回购以放大债券

投资收益的投资策略。该策略的基本模式即是利用买入债券进行正回购,再利

用回购融入资金购买收益率较高债券品种。在执行息差放大策略时,基金管理

人将密切关注债券收益率与回购收益率的相互关系,并始终保持回购利率低于

债券收益率。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利率债

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本款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7)、(8)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如本基金增加投资品种,投资限制以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

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

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国债及政策性银行债指数收益率

根据基金的投资标的、投资目标及流动性特征,本基金选取中债-国债及政

策性银行债指数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中债-国债及政策性银行债指数隶

属于中债总指数族,该指数成分券由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且公开发行的

国债和政策性银行债组成,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仅作为衡量本基金业绩的参照,不决定也不必然反

映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

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管理

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

告,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

和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

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

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相关章节的规

定。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

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

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

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

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

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

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

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

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

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

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

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

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

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

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

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

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

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

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

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其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

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

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在银行间市场未上市的固定收

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

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品种,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

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

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

定公允价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

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及各类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

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

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

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

束后计算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值按规定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场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第三方估值机构等机构发送的数

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或虽发现错误但因前述

原因无法及时更正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

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由于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可

供分配利润上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经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

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面值;

4、投资者的现金红利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资产承担;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

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本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中有关规定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

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8%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08%÷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

付日期顺延。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0.2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销售

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支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

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

取管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相关章节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

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必

须自行缴纳的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负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代扣代缴或纳税的义务。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

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

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

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

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

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

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

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

4、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

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上;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若遇法定节假日规定报刊休

刊,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首个出报日。下同)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公告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

年度报告登载于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

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

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

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

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

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

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

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

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变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基金份额分类规则;

22、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

大事项时;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5、本基金连续30、40、45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情形时;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

(九)清算报告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

作出清算报告。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相关章节的规定。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

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建立基

金敏感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

露未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

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

者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

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证

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基金销售机构应

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做好信息传递工作。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

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3)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

本基金主要面临的风险有: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各种证券的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

因素、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的不确定性。

市场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利率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购买力风险。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

发展政策等)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

资于债券和债券回购,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3、证券发行人经营风险。证券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

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

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证券发行人经营不善,其证券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

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4、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

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使基金的实际

收益下降,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

技术等相关性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基金资产以支付投资

者赎回款项的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目标则是确保基金组合资产的变现能力

与投资者赎回需求的匹配与平衡。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的相关规定。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

的规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

法发行上市的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

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

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

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

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

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

措施,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潜在影响如下:

(1)收取短期赎回费: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1.5%

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份额时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较高的赎回费用。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当前一日估值日基

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无法及时

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3)延期办理巨额赎回: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

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基金份

额持有人存在无法及时赎回全部基金份额的风险;

(4)采用摆动定价机制: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当日参与申购与赎回交

易的投资者存在承担申购或赎回产生的交易及其他成本的风险。

5、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

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

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

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

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拥有主袋账户份额

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

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

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以

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不反映侧袋账户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本基金

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

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对于

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

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

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四、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五、本基金特定风险

1、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80%,故而需要承担债券价格变动导致的风险。

2、本基金可能出现巨额赎回,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基金

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可能会遇到部分延期赎回等风险。

3、本基金将流动受限证券纳入到投资范围中,流动受限证券的风险主要包

括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流动性风险指由于法律法规要求流动受限证券需要

持有一定期限,在解禁前不能变现的风险。市场风险是未来市场价格(利率、汇

率、股票价格、商品价格等)的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它影响流动受限证券的实

际收益率。这些风险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4、基金合同直接终止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连续5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基金管理人可直接终止《基金合同》,且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将在连续30个工作日、40个工作日、45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时发布临时公告,

请投资者及时关注并谨慎决策。

六、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基金在交易时所采用的电脑系统可能因突

发性事件或不可抗原因出现故障,由此给基金投资带来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的

不完善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基金经理违反职业操守的道德风险,以及

因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违规风险;

4、人才流失风险,公司主要业务人员的离职如基金经理的离职等可能会在

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的连续性,并可能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约定的程序进行。

二、《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在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不超过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

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

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20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引起本

基金基金合同终止的,本基金财产应清理、估价,但可根据届时有效的相关规

定,基金财产不予变现和分配,并直接过户至合并后的基金。本基金的债权债

务由合并后的基金享有和承担。本基金清算的其他事项参照前述约定执行。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本基金管理人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

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

券及转融通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

息,确定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必要信息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15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本基金托管人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本基金投资所需的其他

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

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

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20年以

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

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

务规则;

(10)提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

及不时的更新和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

别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调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变更收费方

式;

(3)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的费率的前提下,设立新的基金份

额类别,增加新的收费方式或者调整基金份额分类规则;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

业务规则;

(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

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

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

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

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含1/2)。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会议通知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会议通知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

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含1/2);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

会议并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第1项

(2)或第2项(3)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1/3以上(含1/3)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

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

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

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5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

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

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

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

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

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

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

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

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约定的程序进行。

(二)《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

规定和本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在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不超过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

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

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20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引起

本基金基金合同终止的,本基金财产应清理、估价,但可根据届时有效的相关

规定,基金财产不予变现和分配,并直接过户至合并后的基金。本基金的债权

债务由合并后的基金享有和承担。本基金清算的其他事项参照前述约定执行。

四、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

一切争议应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

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

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

续履行。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本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基金管理人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

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以下投资运作

进行监督: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债券

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根据下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利率债(包括

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央行票据)、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

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信用债和国债期货。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其中投资于利率债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持有的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利率债

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本款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7)、(8)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组合限制等约定仅适用

于主袋账户。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如本基金增加投资品种,投资限制以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为准。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

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

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

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

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

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提示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提示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的规

定,应当拒绝执行,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应当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

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

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

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

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六)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对侧袋机制启用、

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

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

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

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

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

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

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

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

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

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

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

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

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

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备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

办理退款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协助。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

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

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

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

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

存款账户,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账户开

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

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

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

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

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基金管理人提供协助。新账

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6、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六)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

人民银行报备,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

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

责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

正本后30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

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

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

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

的最低期限。

对于无法取得两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

章的合同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由于本基金各

类基金份额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

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

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

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

交易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

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

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

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

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内(含第4位)

发生差错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

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如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除本协议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

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

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

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

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

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

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第三方估值机构等机构发送的数据

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或虽发现错误但因前述原因

无法及时更正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

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

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

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

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

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

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

存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

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

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更新并登载在

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

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

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合同》生效不

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双方商定的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

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

公章的复核意见书或进行电子确认,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

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

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

半年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

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登记机构保存

期不少于20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如不能妥善保

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

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

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

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

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

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

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及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

定。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有权立即终止提供托管服务、冻结涉恐

资金、要求赔偿损失或采取其他反洗钱管控措施:

1、基金管理人被列入国际组织、当地监管或有关外国政府的制裁名单,且

相关名单在基金托管人或当地监管禁止提供账户服务、禁止交易之列;

2、基金管理人从事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机关定罪量

刑;

3、基金管理人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被诉讼或调查,使

基金托管人遭受或可能遭受巨大声誉、财务等损失;

4、有合理理由怀疑基金管理人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证明交易合法性、真实性等相关材料,基金管理人无合理

理由拒绝配合;

5、基金管理人未建立合理有效的客户尽职调查等反洗钱内部控制机制,基

金托管人评估认为基金管理人在反洗钱、恐怖融资及制裁合规风险管理方面风

险等级过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

基金的财产进行清算。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基金

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以下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需要、市场状况以及管理人服务能力的变化,增加、修改服务项目:

一、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七天、每天24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和

查询服务,客户可以通过电话查询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信息查

询。同时,客服中心提供工作日每天8:30-17:00的电话人工服务。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 010-86497888、400-888-2666(免

长途话费)

二、在线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资者可以获得如下服务:

1、在线客服。投资者可点击基金管理人网站“在线客服”,进行咨询或留

言。

2、资讯服务。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

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址: www.csfunds.com.cn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子信箱: services@csfunds.com.cn

三、投诉建议受理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项服务有疑问,可通过语音留

言、传真、Email、网站信箱、手机短信等方式随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也可直

接与客户服务人员联系,基金管理人将采用限期处理、分级管理的原则,及时

处理客户的投诉;同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理建议是基金管理人发展的动力

与方向。

第二十二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

查阅;投资人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但应以正本为准。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http://www.csfunds.com.cn)查

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三部分、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长盛恒盛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文件

二、《长盛恒盛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长盛恒盛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文件

以上第五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其他文件存放在基金

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基金投资者在营业时间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