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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中证新能源动力电池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泰康中证新能源动力电池指数C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2-09-29 06:18:46

泰康中证新能源动力电池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泰康中证新能源动力电池指数C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泰康中证新能源动力电池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康中证新能源动力电池指数C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更新)

编制日期:2022年09月28日

送出日期:2022年09月29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 泰康中证新能源动力电池基金代码 015416

指数

下属分级基金简称 泰康中证新能源动力电池下属分级基金代码 015417

指数C

基金管理人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基金托管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2年09月27日 上市交易所及上市日期 - -

基金类型 股票型 交易币种 人民币

运作方式 普通开放式 开放频率 每个开放日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经2022年09月27日

基金经理

理的日期 魏军

证券从业日期 2008年05月15日

其他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

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

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

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

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

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清算

程序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请投资者阅读《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章节了解详细情况)

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力争实现与标的指数表现

一致的长期回报。

泰康中证新能源动力电池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泰康中证新能源动力电池指数C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券、备选成份券。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还可投

资于部分非成份券(包括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

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

发行的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债券回购、资产

支持证券、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投资

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主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新能源动力电池主题指数。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股票投资策略,进行被动指数化投资,即按照标的指数的

成份券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其权重的变动

进行相应调整。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力求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跟

踪误差不超过4%。

1、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策略:(1)股票投资组合的构建——本基金在建仓期内,

将按照标的指数各成份股的基准权重对其逐步买入,在力求跟踪误差最小化的前提

下,本基金可采取适当方法,以降低买入成本;(2)投资组合的调整——本基金所构

建的股票投资组合将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包括定期

调整与不定期调整;(3)投资组合的业绩评价——本基金将定期、不定期对投资组合

进行绩效评定,以衡量指数化投资过程中投资组合的跟踪表现,并通过控制跟踪误差

来进行风险管理。

2、股指期货投资策略:本基金为提高投资效率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在风

险可控的前提下,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投资。

3、债券与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本基金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可以投资于债券

等固定收益类工具。

4、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本基金对可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品种进

行筛选,综合考虑和分析发行主体的公司背景、竞争地位、治理结构、盈利能力、偿

债能力、债券收益率等要素,确定投资决策。

5、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投资策略:本基金在参与融资业务时,将通过对市场

环境、利率水平、基金规模以及基金申购赎回情况等因素的研究和判断,决定融资规

模。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管理的需要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将在分析市场情

况、投资者类型与结构、基金历史申赎情况、出借证券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

确定出借证券的范围、期限和比例。

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新能源动力电池主题指数收益率*95%+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为被动投资的指数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策略,跟踪标的指数市场表现,具

有与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费用类型 持有期限(N) 收费方式/费率 备注

赎回费 N<7日 1.50% -

泰康中证新能源动力电池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泰康中证新能源动力电池指数C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7日≤N<30日 0.10%

N≥30日 0.00% -

注:本基金C份额不收取认/申购费。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 收费方式/年费率

管理费 0.50%

托管费 0.10%

销售服务费 0.40%

其他费用 具体参见《招募说明书》“基金费用与税收”章节

注:本基金交易证券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本基金的主要投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即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

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本基金的市场风险来源于基金股票资产与

债券资产市场价格的波动。信用风险即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

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流

动性风险即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基金资产以支付投资者赎回款项的风

险,其中,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启动侧袋机制后,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能面临侧袋账户份额不可赎回、变现时间和变现价格不确定的风险。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存在的风险包括:(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2)

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3)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4)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

定目标的风险;(5)成份股停牌的风险;(6)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

来的特有风险。本基金还面临其他特有的投资风险,包括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参与股票申购的风

险、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风险、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参与转融

通证券出借业务风险等。

此外,本基金可能还面临管理风险、合规性风险、操作风险以及其他风险等。

(二)重要提示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

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

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等。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www.tkfunds.com.cn,基金管理人的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为

泰康中证新能源动力电池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泰康中证新能源动力电池指数C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4001895522。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其他重要资料

六、其他情况说明

争议解决方式: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

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

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投资者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及时关注销售机构出具的适当性意见,各销售机构关于

适当性的意见不必然一致,销售机构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并不表明对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

或者保证。基金合同中关于基金风险收益特征与基金风险等级因考虑因素不同而可能存在差异。投资

者应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情况,结合自身投资目的、期限、投资经验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决策并自行

承担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