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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均衡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22-10-10 06:01:24

长盛均衡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长盛均衡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22年4月15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801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

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而波动,投资者根据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的风险

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

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

积极管理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和由

于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

的比例不高于股票资产的50%)产生的风险等。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风险和

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如果投资港

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汇率风险以及境外市场的风险。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

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

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

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可以投资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包括沪港股票市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及深

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

股票(以下合称“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

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港股交易失败

风险、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

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

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

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

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其他境外市场的风险等,详见本基金招募说

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

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且不得办理侧袋账户份

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请投资者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

的特定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

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目录

重要提示 ....................................................................................................................... 2

第一部分、绪言 ........................................................................................................... 5

第二部分、释义 ........................................................................................................... 6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 12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 22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 25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 27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 31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2

第九部分、基金的侧袋机制 ..................................................................................... 45

第十部分、基金的投资 ............................................................................................. 48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 ......................................................................................... 58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 59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6

第十四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 68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8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 72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 ............................................................................................. 80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8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0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8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2

第二十二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3

第二十三部分、备查文件 ....................................................................................... 124

第一部分、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长盛均衡

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等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

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

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

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

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长盛均衡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长盛均衡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长盛均衡

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长盛均衡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长盛均衡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长盛均衡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

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

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

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

1日实施,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

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

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

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

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

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

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

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

22、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

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

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为投资人开立基金交易账

户,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发售、申购、赎回及提供基金交易账户信

息查询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

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长盛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

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

请的开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本基金可以

不开放申购和赎回等业务,具体以届时公告为准)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

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

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

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

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

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

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

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

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

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

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

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5、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

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

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6、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57、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计提,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8、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并

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59、C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认

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60、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

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

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

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1、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

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2、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

卖沪港通、深港通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63、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主楼10D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3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3层

法定代表人:高民和

电话:(010)86497888

传真:(010)86497666

联系人:张利宁

本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6号文件批准,于1999年

3月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600万元。截至目前,本公司股东及其出资

比例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41%;新加坡星展银行有限公

司占注册资本的33%;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13%;安

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13%。截至2022年9月30日,基

金管理人共管理六十九只开放式基金和六只社保基金委托资产,同时管理专

户理财产品。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高民和先生,董事长,高级工商管理硕士,审计师,资深注册会计

师。曾任安徽省审计厅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香港黄山有限公司

财务部副经理,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综合办公室主任、计划财务部经

理、总会计师,国元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国元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法

定代表人), 兼任长盛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安徽英科智控股份有限

公司监事会主席。

周兵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银行总行综合计划部副主任

科员、香港南洋商业银行内地融资部副经理、香港中银国际亚洲有限公司

企业财务部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业务总部副总经理(期间兼

任海南华银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证券营业部托管组负责人)、北京朝阳门

大街证券营业部总经理。2004年10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

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

任长盛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俞仕新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经济师。曾任安徽省国

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经理、经理、合肥分公司总经理(兼任研究发展

中心主任、国信投资顾问咨询公司董事长),安徽国元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

司副总裁、常务副总裁,安徽国元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党委副书记,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党委副书记。现任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

委书记、董事长;兼任国元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安徽安元投资基金有

限公司董事长、安徽安元创新风险投资基金有限公司董事长、安徽省股权

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钟德兴先生,董事,学士,注册会计师。曾任职多个金融机构,包括

新加坡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淡马锡控股私人有限公司

和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现任新加坡星展银行有限公司策略规划部主管。

郑思祯女士,董事,学士。曾任美国银行香港分行中国业务部管培

生、美国(亚洲)银行有限公司副总裁,星展银行(香港)有限公司银团贷

款部董事总经理、星展银行香港分行大中型企业部主管和董事总经理(职

级),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企业及机构银行业务部大中型企业部主

管、董事总经理(职级)。现任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企业及机构银行

业务部主管和企业及机构银行业务部主管、副行长、董事总经理(职级),

兼任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星展证券(中国)有限公

司非执行董事、Success Victory Investment Ltd.非执行董事、Pure

Wealth Investments Ltd.非执行董事、Treasury Palace Holdings Ltd.

董事。

何昌顺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曾任安徽省计委综合处副主任科

员、主任科员,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经营部副经理(主持工作)、

国投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副经理兼证券发行部副经理、投行部副总经理、投

行部总经理,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投行部副总裁,中国

证监会合肥特派办上市公司监管处副处长,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上市公

司监管处副处长、处长,安徽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副主任、主任、党组

书记,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局长(主任)、党组书

记。现任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江娅女士,董事,博士。曾任蚌埠市粮贸公司办公室副主任,蚌埠市

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科员、秘书三室副主任,共青团蚌埠市委副书记、党组

成员,共青团蚌埠市委书记、党组书记,蚌埠市蚌山区委副书记、区长,

蚌埠市委常委、宣传部长、政府副市长,铜陵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

党组副书记。现任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张仁良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香港教育大学校长、公共政策讲

座教授,兼任香港金融管理局ABF香港创富债券指数基金监督委员会及香

港交通咨询委员会主席、香港永隆银行副董事长/独立董事及第十三届中国

全国政协委员。曾任香港社会创新及创业发展基金专责小组主席,太平洋

经济合作香港委员会主席、香港浸会大学工商管理学院院长。2019年获香

港特区政府颁发银紫荆星章,2009年获香港特区政府颁发铜紫荆星章、

2007年被委任为太平绅士,并于2017年获法国政府颁发棕榈教育军官荣

誉勋章。

荣兆梓先生,独立董事,学士。曾任安徽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院

长。现任安徽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安徽大学经济与社会发展高等研究

院执行院长、全国马经史学会理事,安徽省长三角研究会副会长。

毕功兵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曾任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管理科

学系主任、管理学院院长助理。现任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教授,博士生导

师,中国优选法统筹法与经济数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运筹学会随机服

务与运作管理分会理事、秘书长,国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杜愚先生,独立董事,法律硕士。先后任职鞍山冶金设计研究院技术

经济工程师、北京融融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国咨资产投资经营有

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世纪投资有限公司(BVI)执行董事,北京仁杜律师事

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担任多家公司法律顾问。

2、监事会成员

齐智洲先生,监事会主席,大学本科,高级会计师。历任安徽省信用

担保集团担保三部总经理、综合计划部总经理。现任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

园区资产管理部(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李冷女士,监事,博士。曾任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

源经理,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高级经理,北京普哲管理咨

询有限公司合伙人。2018年7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人力资

源部总监助理、副总监、总监职务。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

部行政负责人。

魏斯诺先生,监事,英国雷丁大学硕士。曾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投资组合经理、高级组合经理,合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合管理部总

经理。2013年7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社保业务管理部行政

负责人,社保组合组合经理。

3、管理层成员

高民和先生,董事长,高级工商管理硕士,审计师,资深注册会计

师。同上。

周兵先生,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同上。

蔡宾先生,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曾任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06年2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

究员、社保组合助理,投资经理,基金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务。现

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基金经理,兼任长盛创富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郭堃先生,硕士。曾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分行客户经理,阳光资

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制造业研究组组长,泓德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基金经理。2019年12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经

理,研究部总监等职务。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基金经

理。

吴达先生,博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曾任新加坡星展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研究员、星展珊顿全球收益基金经理助理、星展增裕基金经理、专

户投资组合经理,新加坡毕盛高荣资产管理公司亚太专户投资组合经理、

资产配置委员会成员,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际策略分析师、固定收益

投资经理。2007年8月起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经理,长

盛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国际业务部总监等职务。现任长盛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基金经理,兼任长盛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

事、执行副总经理。

张利宁女士,学士,注册会计师。曾任职于华北计算技术研究所财务

部,太极计算机公司子公司北京润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1999年1月起加

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公司研究部业务秘书,业务运营部基金会

计、总监,财务会计部总监,监察稽核部副总监、总监等职务。现任长盛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任长盛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刁俊东先生,硕士,注册会计师。曾任合肥电缆厂财务核算主管、安

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财务主管,国际金融报社财务经理,国元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财务主管。2004年11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财务

会计部副总监、总监、总经理助理。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负责

人兼任董事会秘书,兼任长盛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张壬午先生,硕士。曾任深圳市远望城多媒体电脑公司软件网络部软

件开发员,深圳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技术部软件开发员。2000年3月加入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信息技术部系统运营主管、信息技术部副总

监等职务。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兼任信息技术部行政

负责人。

4、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宁先生,EMBA。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

等职务。2005 年 8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经理助理、基

金经理、权益投资部总监、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等。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首席投资官,自 2021 年 8 月 18 日起兼任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1年 8 月 18 日起兼任长盛航天海工装备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1 年 8 月 26 日起兼任长盛量化多

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1 年 8 月 26 日起兼

任长盛量化红利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1 年 8 月 26

日起兼任长盛多因子策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1 年 8

月 26 日起兼任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拟任长盛均衡回报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周兵先生,总经理,硕士。同上。

郭堃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同上。

蔡宾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同上。

魏斯诺先生,监事,硕士。同上。

张谊然女士,硕士。曾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基础研究组分析员。

2012年9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研究部行政负责人,长盛同

益成长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长盛同享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德主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长盛优势企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禁止将基金财

产用于下列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

3、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2)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3)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4)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6)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7)除按依法进行基金资产管理外,直接或间接进行股票投资;

(8)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

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

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

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

公司自有资产、委托理财及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和岗位的设置上要

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6)风险控制与业务发展并重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

制度完善和健全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2.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建立了“三层控制二道监督”(董事会—经营管理层—业务操作层、

督察长—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内部控制组织体系。董事会下设的风险

控制管理委员会定期或者不定期听取督察长关于公司风险控制方面的报告。

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风险

管理部工作,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的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进行检查监督;

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定期对基金资产运作的风险进行评估,对存在的风险隐

患或发现的风险问题进行研究;监察稽核部通过日常的的监督检查工作,督

促公司各部门持续完善且严格执行内控制度,风险管理部通过全面梳理与投

资运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公司制度,从法规限制、合同限制、

公司制度限制三个层面及时和全面揭示各基金风险控制要素,明确风险点并

标识各风险点所采用的控制工具与控制方法,全面加强对各基金投资合规风

险监控。

3.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

公司严格按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

控制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

适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度和公司及部门业务规章等三部分组成。

(1)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是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对内控目标、内控原

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2)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稽核监察制度、投资管理

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

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等。公司基本管

理制度在报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3)公司及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公司及

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业务流程和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

明。公司及部门业务规章由公司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并

结合部门职责和业务运作的要求拟定,其制定和实施需报经公司总经理办公

会批准。

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根据法律法规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实际适时修订

完善。公司各部门对规章制度的调整由监察稽核部负责检查与督促。

4.内部控制制度评价与报告

公司建立了严格的内控制度评价程序和报告制度,以保证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合理性与有效性。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的第一责

任人,须定期检查本部门的风险控制情况和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对相应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合理性、有效性做出评价,并根据检查、评价结果及时调

整内控制度或修正行为。公司监察稽核部在各部门自我监督基础之上实施再

监督,通过对各项制度执行情况定期、不定期的稽核,对各项制度的合理性

与有效性进行检查评价,发现制度不合理的、不适用的,要求相关部门进行

修改,同时报告公司总经理和督察长;发现制度未能有效执行、控制失效的,

要求相关部门立即整改,并出具监察报告,及时向公司管理层和督察长报告。

督察长就公司内控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定期向监管机构及公司董事会进行

报告。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

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

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

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日期:2009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秦一楠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

北京。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并于2009年1月15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

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

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

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

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之列。

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

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

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

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

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

服务优质,业绩突出,2004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

行”。2007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SAS70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

意见的SAS70审计报告。自2010年起中国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

内控标准(ISAE3402)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

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

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2010年首届“‘金牌理财’

TOP10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年再次荣获《首

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管奖”。2012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

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2013年至2017年连续荣获上海清算所授

予的“托管银行优秀奖”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优秀托

管机构奖”称号;2015年、2016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老金业

务最佳发展奖”称号;2018年荣获中国基金报授予的公募基金20年“最佳

基金托管银行”奖;2019年荣获证券时报授予的“2019年度资产托管银行

天玑奖”称号;2020年被美国《环球金融》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年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

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目前内设综合管理部、业务管理部、客户一部、客户二

部、客户三部、客户四部、风险合规部、产品研发与信息技术部、营运一部、

营运二部,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310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60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

有20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 2022 年 6 月 30 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

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共 740 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

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

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

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

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

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

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

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

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

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

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

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

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

书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

等行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3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3层

法定代表人:高民和

邮政编码:100029

电话:(010)86497909、(010)86497908

传真:(010)86497997、(010)8649 7998

联系人:吕雪飞、张晓丽

2、代销机构

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二、登记机构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主楼10D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3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3层

法定代表人:高民和

电话:(010)86497888

传真:(010)86497666

联系人:龚珉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华阳路112号2号楼东虹桥法律服务园区3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366号富士康大厦12层

负责人: 马靖云

电话:(021)58773177

传真:(021)58773268

联系人:张兰

经办律师:梁丽金、张兰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2座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 8888

传真:(021)2323 8800

联系人:叶尔甸

经办会计师:张勇、叶尔甸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22年4月15日证监许可〔2022〕801

号文注册募集。

一、基金类型与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混合型

2、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3、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二、募集概况

1、募集方式: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

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2、募集期限: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募集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

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4、基金募集规模:本基金可设置募集规模上限,具体募集上限及规模

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若本基金设置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

同生效后不受此募集规模的限制。

5、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

购/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

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并公布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

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

别,或取消某基金份额类别,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公

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6、基金份额的初始发售面值、认购价格及认购费用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份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各类基金

份额的每份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A类和C类两类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A类

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适用固定金额费率的认购

除外);投资者认购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A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

非养老金特定客户认购费率 养老金特定客户认购费率

M<100万 1.2% 0.36% 0

100万≤M<200万 0.8% 0.24%

200万≤M<500万 0.6% 0.18%

M≥500万 按笔收取,1000元/笔 按笔收取,1000元/笔

养老金特定客户认购费率适用于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A类

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

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

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未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在

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可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

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7、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的有效份数保留至小数点后第二

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

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1)A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适用固定金额的认购费,即净认

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

例:某投资者(非养老金特定客户)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A类

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1.2%,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元,则其可得到的

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 100,000/(1+1.2%)=98,814.23元

认购费用 100,000-98,814.23=1,185.77元

认购份额 (98,814.23+50)/1.00=98,864.23份

即:投资人(非养老金特定客户)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

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98,864.23份A类基金

份额。

(2)C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认

购产生利息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50)/1.00=100,050.00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

募集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100,050.00份C类基金份额。

8、认购时间与程序

(1)认购场所

本基金通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等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

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网点公开发售。详细认购场所见本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2)时间安排

在募集期内,本基金销售机构在工作日持续办理本基金的认购手续。

具体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和相关销售机构公告。

(3)基本认购程序

1)投资者认购本基金需首先办理开户手续,已经开立基金账户的投资

者无需重新开户。

2)投资者依照销售机构的规定,在募集期的交易时间段内提出认购申

请,并办理有关手续。

3)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申报方式,募集期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元人

民币,投资者认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全额缴纳认购款项。投资者

通过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时,具体单笔认购最低金额由销售机构制定和调

整。

4)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的认

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投资者的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5)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该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

资人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所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情况和有效认

购份额。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

使合法权利。销售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投资人其认购的基金名称以及基金份额

的确认日期、确认份额和金额等信息。

6)按照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合并计算,如本基金单一投资者累计认购

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

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

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

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

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9、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投资人的有效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

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

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

录为准。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 人的

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

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

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

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

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

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

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

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

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

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

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

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直接终止《基金合同》,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

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人

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

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本基金可以

不开放申购和赎回等业务,具体以届时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

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

易时间变更、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

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者转换价

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

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

金的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

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

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

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

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

赎回款项。如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港股通交易系统或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它

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

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

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

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对于基金开放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成立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

以该开放日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

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

的确认情况。若申购未生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是否生效以登记机构

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销售机构应当及时告知

投资人其申购、赎回的基金名称以及基金份额的确认日期、确认份额和金额

等信息,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和程序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

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限制

1、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申购的最低申购金额为1元人民币。各代销机构对本基金

最低申购金额另有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本基金不设最低赎回份额。

(3)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以及单日申购金额上

限和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

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

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

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单个账户持有本基金份额的限制

本基金暂无单个账户基金份额最低持有余额限制,根据市场情况,基金

管理人可以调整单个账户持有本基金份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

必须提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

的除外。

六、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A类和C类两类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A类

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适用固定金额费率的申购

除外);投资者申购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A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非养老金特定客户申购费率 养老金特定客户申购费率

M<100万 1.5% 0.45% 0

100万≤M<200万 1.0% 0.30%

200万≤M<500万 0.8% 0.24%

M≥500万 按笔收取,1000元/笔 按笔收取,1000元/笔

养老金特定客户申购费率适用于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A类

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

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全国社会保障

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

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

品。

如未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在

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可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收取。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

申购费用。

2、赎回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N,日历日) 赎回费率

N<7日 1.50%

7日≤N<30日 0.75%

30日≤N<180日 0.50%

N≥180日 0

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A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

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0日但少于90日

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90日

但少于18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上述未纳入

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N,日历日) 赎回费率

N<7日 1.50%

7日≤N<30日 0.50%

N≥30日 0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C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对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

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和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

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

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基

金赎回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

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

扣除申购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

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1)A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适用固定金额的申购费,即净申购金

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非养老金特定客户)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

金份额,对应费率为1.5%,假设申购当日的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 100,000元

A类基金份额净值 1.0160元

净申购金额 100,000/(1+1.5%)=98,522.17元

申购费用 100,000-98,522.17=1477.83元

申购份额 98,522.17/1.0160=96970.64份

即投资人(非养老金特定客户)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

份额,假设申购当日的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可得到96970.64份

A类基金份额。

(2)C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

日的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150=98,522.17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可得到98,522.17

份C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申请当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

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10,000份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的A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1.0560元,持有期为50天,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份额 10,000份

A类基金份额净值 1.0560元

赎回金额 10,000×1.0560=10,560.00元

赎回费用 10,560.00×0.50%=52.80元

净赎回金额 10,560.00-52.80=10,507.20元

即投资者赎回10,000份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的A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1.0560元,持有期为50天,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507.20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分为 A 类和 C 类两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

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

基金合同的约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可阶段性调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精度并进行相应公告,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T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总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

总数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

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生效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

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生效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

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

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停止交

易,或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暂停交易,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

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

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接受某一投资者申购申请后导致其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50%以上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9、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交易每日额度不足。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4、7项外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

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基金

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暂停交易,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继续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

可能会发生损害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4项之外的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期支付赎回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媒介上刊登

公告,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

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

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

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

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

赎回处理。

(3)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且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

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1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款“(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

约定的方式与其他账户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

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

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

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同时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

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

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

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

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

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

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

户,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

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或按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执行。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

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

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

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

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解冻、质押和转让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

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

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办理基金

份额的质押业务,并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

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

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

额转让业务。

十八、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产生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

调整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

“第九部分、基金的侧袋机制”或相关公告。

第九部分、基金的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为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当本基金持有特定

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原则,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

二、侧袋机制的特定资产范围

本基金的特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充分审慎严格评估后确定。特定资产包

括:

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的资产;

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三、侧袋机制的实施程序

基金管理人认为可以启用侧袋机制的,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约定,并按如下程序具体实施:

1、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是否符合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进行评估,制作

合规性评估报告,并经内部程序决策通过。

2、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

决定启用侧袋机制。

3、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

额为基础,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相应侧袋账户份额。启用侧袋机制后,基

金管理人应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

计意见。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于启用侧袋机制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关材料。

5、基金管理人应在启用侧袋机制的次日发布临时公告,在实施侧袋机

制期间处置特定资产或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

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销售机构提示侧袋机制启用

的相关事宜。

6、在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基金销售机构共同及时向

侧袋实施期间申购或赎回基金的相关投资者传递信息,做好相应的风险揭示。

7、当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聘

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四、侧袋机制的运作安排

(一)特定资产处置清算

特定财产的处置清算由基金管理人审慎决定。特定资产恢复流动性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

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基金管理人不

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二)对基金申购赎回的影响

1、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

赎回权利,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

2、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

额为基础,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相应侧袋账户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

视为投资者对侧袋机制启用后的主袋账户提交的申购申请;当日收到的赎回

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基金管理人应依法

向投资者进行充分披露。

3、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得办理侧袋账户申购赎回。同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

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4、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

赎回。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工作日

主袋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三)信息披露

1、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

标识。

2、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

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按规定发布临时公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处置进展

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应同时注明不作为

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四)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主袋账户的管理费和托管费按主袋账户基

金资产净值作为基数计提。

2、与处置侧袋账户资产相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

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且不得收取管理费。

3、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五、主袋账户的投资安排

1、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

账户投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2、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

准。

3、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

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六、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加强对侧袋机制启用、

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复核和监督。

七、相关风险提示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袋账户份额不办理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暂停

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份额对应的特定资产不得进行除变现以外

的其他投资操作,因此,持有侧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上述流

动性风险。

第十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通过对优质企业的全

面深入研究,均衡兼顾价值和成长风格,精选优质上市公司,分享其在中国

经济增长大背景下的可持续性增长,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含创业板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

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

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

(含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

券、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债券)、衍生

品(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同

业存单、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

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高于股票资产的5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国债

期货、股票期权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

执行。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一)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主要考虑:(1)宏观经济指标,包括香港及内地GDP增长率、

工业增加值、PPI、CPI、市场利率变化、进出口数据变化等;(2)微观经济

指标,包括香港及内地各行业主要企业的盈利变化情况及盈利预期、估值比

较优势等;(3)市场指标,包括股票市场与债券市场的涨跌及预期收益率、

市场整体估值水平及与国外市场的比较、市场资金的供求关系及其变化等;

(4)政策因素,包括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及其它与证券市场密

切相关的各种政策。

本基金将通过深入分析上述指标与因素,动态调整基金资产在股票、债

券、货币市场工具等类别资产间的分配比例,控制市场风险,提高配置效率。

(二)股票投资策略

1、A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选股策略,通过定量分析

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挖掘优质上市公司,筛选其中安全边际较高的个股

构建投资组合。

在风格配置上,本基金采取均衡风格配置,兼顾价值和成长风格,密切

关注市场风格切换带来的投资机会,追求最佳的风险收益比,以实现较好的

中长期投资回报。

(1)使用定量分析的方法,通过财务和运营数据进行企业价值评估,

初步筛选出具备优势的股票作为备选投资标的。本基金主要从成长能力、盈

利能力以及估值水平等方面对股票进行考量。

①成长能力方面,本基金主要通过EPS增长率和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等指标分析评估上市公司未来的盈利增长速度;

②盈利能力方面,本基金主要通过净资产收益率(ROE),毛利率,净

利率,EBITDA/主营业务收入等指标分析评估上市公司创造利润的能力;

③估值水平方面,本基金主要通过市盈率(P/E)、市净率(P/B)、市盈

增长比率(PEG)、自由现金流贴现(FCFF,FCFE)和企业价值/EBITDA等

指标分析评估股票的估值是否有吸引力。

(2)在定量分析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将上市公司在行业中的相对竞

争力也作为决定投资价值的重要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市场优势,包括上市公司的市场地位和市场份额;在细分市场是否占

据领先位置;是否具有品牌号召力或较高的行业知名度;在营销渠道及营销

网络方面的优势等;

②资源和垄断优势,包括是否拥有独特优势的资源,比如市场资源、专

利技术等;

③产品优势,包括是否拥有独特的、难以模仿的产品;对产品的定价能

力等;

④商业模式优势,公司的商业模式决定了其在行业中的地位和发展潜力,

独特的商业模式将支持公司的快速发展。本基金将从商业模式的独特性、可

复制性、可持续性及赢利性等角度考察公司的商业模式是否符合行业发展的

趋势、是否可以维持公司销售规模和盈利的持续性增长;

⑤其他优势,例如是否受到中央或地方政府政策的扶持等因素。

本基金还对上市公司经营状况和公司治理情况进行定性分析,主要考察

上市公司是否有明确、合理的发展战略;是否拥有较为清晰的经营策略和经

营模式;是否具有合理的治理结构,管理团队是否团结高效、经验丰富,是

否具有进取精神等。

2、动态调整和组合优化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根据行业发展阶段以及上市公司自身盈利能力波动周期,

结合自上而下的宏观经济和流动性周期,以及和其他类型资产的比较,根据

估值的相对高低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此外,基于基金组合中单个证券

的预期收益及风险特性,对投资组合进行优化,在合理风险水平下追求基金

收益最大化。

3、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对于港股投资,本基金将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

资于香港股票市场。本基金将重点关注:

(1)A股稀缺性行业个股,包括优质中资公司(如国内互联网及软件

企业、国内部分消费行业领导品牌等)、A股缺乏投资标的行业;

(2)具有持续领先优势或核心竞争力的企业;

(3)符合内地政策和投资逻辑的主题性行业个股;

(4)与A股同类公司相比具有估值优势的公司。

(三)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采取稳健的投资管理方式,获得与风险相匹配的投资

收益,以实现在一定程度上规避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和保证基金资产的流

动性。

本基金通过分析未来市场利率趋势及市场信用环境变化方向,综合考虑

不同券种收益率水平、信用风险、流动性等因素,构造债券投资组合。在实

际的投资运作中,本基金将运用久期控制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类别选择

策略、个券选择策略等多种策略,获取债券市场的长期稳定收益。

(四)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

和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

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经风险调整后相对价值较高的品种进行投

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五)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

要目的,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

运行趋势的研究,以及对股指期货合约的估值定价,与股票资产进行匹配,

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本基金在运用股指期货

时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流动性及风险收益特征,以对冲系统性风险以及特

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等,有效管理现金流量、降低建仓或调仓过程中的冲

击成本。

(六)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

要目的,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债券交易市场和期货

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国债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

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基

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国债期

货对冲系统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利用

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七)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参与股票期权交

易。本基金将结合投资目标、比例限制、风险收益特征以及法律法规的相关

限定和要求,确定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投资时机和投资比例。

若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股票期权投资管理从其最新规

定,以符合上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未来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

许基金投资其他期权品种,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纳入投资范围并制

定相应投资策略。今后,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不改变投资目标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

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

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高于股票资产的5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

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

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

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

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

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

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

(12)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

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

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

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3)若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①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

②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债券总市值的 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

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③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

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有关债券

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4)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30%;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本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若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①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②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

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

现金等价物;

③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

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2)、(9)、(16)、(17)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期货市场波

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如本基金增加投

资品种,投资限制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

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

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

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

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

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

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重

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

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证800指数收益率×70%+人民币计价的恒生

综合指数收益率×10%+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20%。

中证800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沪深证券市场内

大中小市值公司的整体状况的指数。中证800指数的成份股由中证500指数

和沪深300指数成份股一起构成。本基金采用质量选股策略,该指数适宜作

为A股股票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恒生综合指数是由恒生指数服务有限公

司编制,涵盖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股份总市值约95%,是反映香港股市

价幅趋势最有影响的一种股价指数,人民币计价的恒生综合指数收益率考虑

到汇率波动对实际投资的影响,实操性更强。中证综合债券指数由中证指数

有限公司编制,是综合反映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国债、金融债、企业债、 央

票及短融整体走势的跨市场债券指数,其选样是在中证全债指数样本的基础

上,增加了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以及一年期以下的国债、金融债和企业债,

以更全面地反映我国债券市场的整体价格变动趋势,为债券投资者提供更切

合的市场基准。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客观、

合理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

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

数时,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本基金经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变更业

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如果本基金业绩比

较基准所参照的指数在未来不再发布时,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

后,选取相似的或可替代的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参照指数并予以公告,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

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如果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汇率风险以

及境外市场的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

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

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

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

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

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

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

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

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

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

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

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

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

约、股票期权合约、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

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

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

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

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

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

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

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

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

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

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

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

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

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

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量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

值;

(4)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选取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

价;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可转换债券除外)按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

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

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发生了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

允价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

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

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

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以及流通受限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

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

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

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

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

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

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

估值。

4、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

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

别估值。

6、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一般以

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

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当日结算价及

结算规则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为准。

7、本基金外币资产价值计算中,涉及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应当以

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涉及

到其它币种与人民币之间的汇率,参照数据服务商提供的当日各种货币兑美

元折算率采用套算的方法进行折算。

8、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

估值价格数据。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10、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

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

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

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及各类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

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

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

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

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

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

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

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

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

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

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或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

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

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

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发送

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净值按规定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9、10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场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存款银行等机构发送的

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

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

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

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经除权后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

相应类别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

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

配基准日的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

不能低于面值。

3、本基金各基金份额类别在费用收取上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

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

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投资者的现金红利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与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对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

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

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

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

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本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中有关规定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第十四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

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股票期权交易或结算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可选择在3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

管人出具划款指令,也可授权基金托管人进行费用自动支付处理,如选择自

动支付,基金管理人应确保支付当日账户余额充足,如因资金余额不足或其

他原因造成自动支付无法进行,基金管理人应另行出具划款指令。若遇法定

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选择在3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

管人出具划款指令,也可授权基金托管人进行费用自动支付处理,如选择自

动支付,基金管理人应确保支付当日账户余额充足,如因资金余额不足或其

他原因造成自动支付无法进行,基金管理人应另行出具划款指令。若遇法定

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年

费率为0.4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

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经由登记机构支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

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

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

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各项费用均为含税价格,具体

税率适用中国税务机关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

规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

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

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

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

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

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

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

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

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

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托管协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

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

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

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更新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

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

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

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

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

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4、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

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三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

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若遇法定节假日规

定报刊休刊,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首个出报日。下同)在规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

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

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

告,并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

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

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

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

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

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

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

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

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

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

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变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基金份额分类规则;

22、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

重大事项;

24、《基金合同》生效后,若连续 30个工作日、40 个工作日、45 个工

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时,

应对基金合同可能触发终止情形的事项及时进行提示;

25、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

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

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清。

(九)清算报告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一)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本基金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

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公告

本基金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本基金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三)投资于国债期货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

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四)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

(十五)投资股票期权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有关情

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估值方法等,并充分

揭示股票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

投资目标。

(十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

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建立

基金敏感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

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

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

行书面或者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

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

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

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基金销售机

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做好信息传递工作。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

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

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

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

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

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

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

本基金主要面临的风险有: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各种证券的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的不

确定性。市场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利率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购买力风险。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

生风险。

2、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

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

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债券回购,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

供求状况的影响。

3、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

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

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

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

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4、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

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使基

金的实际收益下降,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

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

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

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

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

地变现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

金应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1)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

较好的规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

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同时本基金基于分

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

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以下流动性风险

管理措施:

①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②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③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④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

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

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

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①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款项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

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在此情形下,投资者的全部或部分赎回申请可能将被延期办理,同时

投资人完成基金赎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

额净值不同。

②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同时投资人

完成基金赎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

不同。

③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

所延迟。

④收取短期赎回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

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⑤暂停基金估值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中的“七、暂

停估值的情形”,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申购赎回申

请或被暂停,或被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⑥摆动定价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当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时,投资者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的基金份额净

值,将会根据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而进行调整,使得市场的冲击成本

能够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⑦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4)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

袋账户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

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

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

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

侧袋机制后同时拥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

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

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

标时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不反映侧袋账户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

情况。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

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

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

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

袋机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四、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

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

风险。

五、本基金特定风险

1、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

因此本基金需承担股票市场的下跌风险;同时由于本基金持有一定比例的

债券,故而也需承担债券价格变动导致的风险。

2、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具备一

些特有的风险点。投资股指期货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

基差风险、保证金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具体为:

(1)市场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人带来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基差风险是指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和标的指数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

动所造成的风险,以及不同股指期货合约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

期限价差风险。

(4)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维持股指期货

合约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6)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者疏

漏,或者系统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3、国债期货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期货,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

险、基差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

期货合约价值发生变化的风险。基差风险是期货市场的特有风险之一,是

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波动,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使之发生

意外损益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可分为两类:一类为流通量风险,是指期货

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险,此类风险往往是由

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另一类为资金量风险,是指资金量无法满足

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4、股票期权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股票期权,股票期权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

险、流动性风险、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操作风险、保证金风险等;由此可

能增加本基金净值的波动性。

5、本基金将资产支持证券纳入到投资范围中,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

的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等,信

用风险指发行主体违约的风险,是资产支持证券最大的风险。利率风险指

由于利率发生变化和波动使得资产支持证券价格和利息产生波动,从而影

响到基金业绩。流动性风险是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交易不活跃导致的风险。

提前偿付风险指由于发行方提前偿还所导致的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6、港股通每日额度限制

港股通业务实施每日额度限制。在香港联交所开市前时段,当日额度

使用完毕的,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在香港联交所持续交易

时段或收市竞价交易时段,港股通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当日本基金将面

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

7、汇率风险

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

入参考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日

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净额换汇,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

额分摊至每笔交易,确定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汇率。故本基金投资面临汇

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

8、境外投资风险

(1)本基金将通过港股通投资于香港市场,在市场进入、可投资对

象、税务政策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此类限制可能会不断调整,这

些限制因素的变化可能对本基金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造成障碍,从而对投

资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购赎回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2)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 A 股市场规则,会面临港股通机

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

险。参与香港股票投资还将面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a.香港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

规定,因此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即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

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b.只有内地与香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

港股通交易日。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包括在内地

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

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c.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联交所将

可能停市,投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出现内

地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内地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

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本基金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

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d.本基金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

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

卖出,但不得买入,相关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

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

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

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

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e.代理投票。由于中国结算是在汇总投资者意愿后再向香港结算提交

投票意愿,中国结算对投资者设定的意愿征集期比香港结算的征集期稍早

结束;投票没有权益登记日的,以投票截止日的持有作为计算基准;投票

数量超出持有数量的,按照比例分配持有基数。

f.基金投资范围包含港股通股票仅表明本基金可以通过港股通机制投

资港股,基金资产对港股标的投资比例会根据市场情况、投资策略等发生

较大的调整,存在不对港股进行投资的可能。

以上所述因素可能会给本基金投资带来特殊交易风险。

9、本基金可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流通受限证券在一定的锁定期内不

能卖出,可能面临无法及时变现的流动性风险、政策风险、操作风险、锁

定期内市场价格波动风险等。

本基金坚持价值和长期投资理念,重视股票投资风险的防范,但是基

于投资范围的规定,本基金无法完全规避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下跌风

险。

10、基金合同直接终止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连续5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

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基金管理人直接终止《基金合同》,且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将在连续30个工作日、40个工作

日、45个工作日出现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200人时发布临时公告,请投资者及时关注并谨慎决策。

六、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基金在交易时所采用的电脑系统可能

因突发性事件或不可抗原因出现故障,由此给基金投资带来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

面的不完善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基金经理违反职业操守的道德风险,

以及因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违规风险;

4、人才流失风险,公司主要业务人员的离职如基金经理的离职等可能

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的连续性,并可能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

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在表决通过之日

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50 个工作日低于 5000 万

元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50 个工作日不满二百人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不超过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

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

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

的最低期限。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

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

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

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

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

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

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

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及转融通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

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

机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

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

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

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

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必要信息的情况

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

他相关资料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

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

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

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

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

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

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

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本基金投资所需的

其他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

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向审计、

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必要信息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

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

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

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和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

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

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

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

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

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

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

及业务规则;

(10)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

新和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

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

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

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调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

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

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调低赎回费率,或调整基金

份额类别设置;

(4)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的费率的前提下,设立新的基

金份额类别,增加新的收费方式或者调整基金份额分类规则;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

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

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10)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

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

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

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

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

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

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

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

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

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

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含1/2)。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

书面形式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

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载明的其

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

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

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

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

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

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含1/2);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

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

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

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

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规定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

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

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

明。

4、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第

1项(2)或第2项(3)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1/3以上(含

1/3)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

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

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

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

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

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

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5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

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

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

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

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

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

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

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

有异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

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

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

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

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

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

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

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

相关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

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

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

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

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

律法规规定和本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在表决通过之日

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50 个工作日低于 5000 万

元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50 个工作日不满二百人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不超过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

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

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

的最低期限。

四、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各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

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约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两份外,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

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本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基金管理人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

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I.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

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

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含创业板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

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

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

(含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

券、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债券)、衍生

品(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同

业存单、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

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高于股票资产的5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国债

期货、股票期权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

执行。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II.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

的股票的比例不高于股票资产的5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

的A+H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

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

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

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

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

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3、若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①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

②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债券总市值的 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

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③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

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有关债券

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4、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本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

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

资范围保持一致;

18、若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①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②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

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

现金等价物;

③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

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2、9、16、17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如本基金增加投

资品种,投资限制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为准。

III.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

第十五条第十一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

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

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及时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

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

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

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

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

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

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

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如适用于本

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IV.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

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

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

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

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收到

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

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基金

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承

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

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V.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建立投资制度、审慎选择存款银行,做好风险控制;并按照基金托管

人的要求配合基金托管人完成相关业务办理。

VI.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计算、应收资

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

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

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VII.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

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

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

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

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

程、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

基金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

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

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

(如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

与承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

总成本、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

息的真实、完整。

5、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如认为因

市场出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

大风险,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

充和整改,并做出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

有权拒绝执行其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

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

任与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

者报送了虚假的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

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

责外,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

责后不承担上述损失。

VIII. 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对侧袋机制启用、

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

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组合限制等约定仅适

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机制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

书的约定执行。

IX.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

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

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

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

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

证监会。

X.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

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

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XI.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

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I.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

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

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II.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

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

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

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

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III.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

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

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

出的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

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

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资

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

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和配合,但对此不承担任

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

开设的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

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

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资

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

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基金托管

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

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

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

基金托管资金账户进行。

3、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

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

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

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开户回执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

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

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

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

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

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

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少

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由于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将分别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类基金

份额总数后得到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精确

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及各类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

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二)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

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6月30

日和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

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不

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

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

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

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的义务,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协议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基金管

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以下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需要、市场状况以及管理人服务能力的变化,增加、修改服务项

目:

一、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七天、每天24小时的自动语音服

务和查询服务,客户可以通过电话查询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信息查询。同时,客服中心提供工作日每天8:30-17:00的电话人工服务。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 400-888-2666(免长途话费)

二、在线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资者可以获得如下服务:

1、在线客服。投资者可点击基金管理人网站“在线客服”,进行咨询或

留言。

2、资讯服务。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

类信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址: www.csfunds.com.cn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子信箱: services@csfunds.com.cn

三、投诉建议受理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项服务有疑问,可通过语音

留言、传真、Email、网站信箱、手机短信等方式随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也

可直接与客户服务人员联系,基金管理人将采用限期处理、分级管理的原则,

及时处理客户的投诉;同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理建议是基金管理人发展

的动力与方向。

第二十二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

免费查阅;投资人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但应以正本为准。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http://www.csfunds.com.cn)

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三部分、备查文件

(一) 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长盛均衡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文件

(二) 《长盛均衡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长盛均衡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 法律意见书

(五)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以上第(六)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其他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的办公场所。基金投资者在营业时间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

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