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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家瑞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2年第2号)

2022-10-15 10:07:06

万家瑞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2(2022(2022(2022(2022年第 2号)

基金管理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二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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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家瑞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 年第 2 号)

重要提示

万家瑞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21年5月27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1829号文准予注册。本基金的合同生效日期为2021年10月27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和其他风险等;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品、资产支持证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信用衍生品等品种。本基金可参与融资业务。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参与融券业务,可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风险。本基金的具体运作特点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

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港股。

本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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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家瑞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 年第 2 号)

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为对冲信用风险,本基金可能投资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的投资可能面临流动性风险、偿付风险以及价格波动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投资存托凭证的特殊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的具体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理论上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此外,本基金以1.00元初始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单位份额净值跌破1.00元初始面值的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者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2年10月10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2年0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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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家瑞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 年第 2 号)

目 录

重要提示................................ .............................. 1

第一部分 绪言 ................................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1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20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23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 26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27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28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41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 .................. 55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58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 59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 配................................ ......... 65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67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 ......... 70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 ........... 71

第十七部分 侧袋机制 ................................ ................. 78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 ................. 80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 90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92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9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1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 133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6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 .............. 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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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家瑞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 年第 2 号)

第一部分 绪言

《万家瑞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万家瑞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本招募说明书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公开募集 )、《公开募集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放式证 )、《公开募集放式证 )、《公开募集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证 )、《证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等有关法 律法规以及《万家瑞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同》(下简称 律法规以及《万家瑞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同》(下简称 “基金合同 ”)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完整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提供未在本招说明书中载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作任何解释者。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的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如本招募说明书内容与有冲突或不一致之处,均以基 金合同为准。基投资者自依取得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合同的当事,其行本身表明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权 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权 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份额持有人的权和,应详细查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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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如含义:

1、基金

或本:指万家瑞泰混合型证券投资2、基金管理人:指万家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万家瑞泰混型证券投资及 、基金合同《》:指万家瑞泰混型证券投资及 、基金合同《》:指万家瑞泰混型证券投资及 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理人与就本签订之《万家瑞泰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万家瑞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指《万家瑞泰混合型证券投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指《万家瑞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告》

9、 法律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政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议通知等

10 、《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1 、《销售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机构监督管理及颁布 、《销售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机构监督管理及颁布 、《销售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机构监督管理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及颁布 、《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及颁布 、《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及颁布机关对其 、《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及颁布机关对其 、《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流 、《流 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指《公开募集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指《公开募集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中国证监会

:指券督管理委员16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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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约束,根据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

、托和份额持有18 、个人

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可于证券基金的自然19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证券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 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20 、合格境外投 资者:指符《机构和人民币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管理办法》及相关律规定使用来自外的金进行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者,包括合格和人民币构投资者

21 、投资人者:指个机构合格境外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券投资基金的其他人合称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法取得的投资23 、基金销售业务:指为投资人开立 基金 交易账户,宣传推介办理份额发售、申购赎回转换托管定期投资及提供基金交易账户信息查询等活动

24 、销售机构:指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办法》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管理人签订了服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 、登记业务:指基金存管过户清算和结,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份额登记销售业务确认清算结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非交易过户等

26 、登记机构:指办理 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为万家管理有限 公司或接受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委托代为办登记业务的机构

27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录其持有管 理所理的基金份额余及其变动情况账户

28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 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通过该办理认购、申赎回转换托管及定期额投资计划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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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书面 确认的日 期

30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规定的事由出现后,财产 清算完毕,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 、基金募集期:指自份额发售之日起至结束止的间,最长不 得超过 3个月

32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限

33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的正常34 、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请的工 作日

35 、T+n 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日), n为自然数

36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若该 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则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办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业务)

37 、开放时间:指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段

38 、《业务规则》:指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委托 、《业务规则》:指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委托 、《业务规则》:指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委托 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相关规则,是范基金管人所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管理人和共同遵守

39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合同和招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份额持有人按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

现行42 、基金转换:指份额持有人按照合同和管理届时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某一份额转换为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行为

43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本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变更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 、定期额投资计划:指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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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在投资人指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净申请(份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购及入额总数后的 余)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份10%

46 、元

:指人民币47 、基金收益:指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买卖证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成本和费节约

48 、基金资产总值:指拥 有的各类价证券、银行存款 本息基金应收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 、基金资产净值

:指总减去负债后的价50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资产除以总数

51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和负债的价,以确定净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 、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全性报刊 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托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3 、销售服务费:指从基 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市场推广以及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4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 定期存款(含协议约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停牌股 票流通受限新定期存款(含协议约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停牌股 票流通受限新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转让或交易的等

55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份净值 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从 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影响,确保投资合法权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6 、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产从原有账 户分离至一个专门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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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专门侧袋账户

57 、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提减准备仍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提减准备仍 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三)其 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三)其 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

58 、基金份额折算:指管理人根据运作的需要,在资产净值不变 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及净值

59 、信用衍生品:符合证券交易所及银行间市场相关规则,专门于管理 信用风险的衍生工具

60 、信用风险保护买方

:指购,接受的一61 、信用风险保护卖方

:指提供,的一62 、名义本金:也称交易,是一笔信用衍生品 提供风险保护的金额,信用衍生品各项支付和结算以此为计基 础

63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 易互联通机制:指上海证券所深圳易所分别和香港联合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香港联合交易所 ”)建立技术连 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场交互联通机制包括沪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 “沪港通 ”)和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通机制(以下简称 “深港通 ”)

64 、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证 券公司,经由上海交易所深圳券交易所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设立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有限公司进行申报,买卖沪港通、深规定范围内的香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

65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能预见避免且克服的客观件

66 、直销机构:指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7 、非直销售机构:指符合《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 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管理人签订了服协议,办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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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 管理人概况

名称: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60 号8层 (名义楼9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60 号8层 (名义楼9层)

法定代表人:方一天

成立日期: 2002 年8月2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基字【 2002 】44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叁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经营

联系人:兰剑

电话: 021 -38909626 传真: 021 -38909627

股权结构: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9%

山东省新动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0%

齐河众鑫投资有限公司

11%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 2002 年8月23 日正式成立,注册资本 3亿元人民币。 目 前管理 一百十 五只开放式基金,分别为万家 18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增强收 益债券型证投资基金、万家行业优选混合( LOF )、万家货币市场 )、万家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和谐增长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券投资基金、万家精选混合型证稳健增利债万家中证红利指数券投资基金( LOF )、万家添利债券型证投资基金( )、万家添利债券型证投资基金( LOF )、万 )、万 家新机遇价值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信用恒利债金、万家日薪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型金、万家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万家新利灵活配置混合资基金、万家双利债券型证投现宝货币市场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万家瑞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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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质生活灵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瑞益万家新兴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瑞和金、万家颐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和金、万家恒瑞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投资基金、万家 3-5年政策性金融债 纯债券型证投资基金、万家鑫安纯璟券投资基金、万家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万家享中短债投资基金、万家瑞盈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年恒荣定期开放债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瑞祥灵活配置混合型富证券投资基金、万家 1-3年政策性金融债纯券型证投资基、万家瑞隆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鑫丰纯债享资基金、万家现增利货币市场消费成长股票型证券投宏观择时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鑫瑞纯债万家玖盛纯债 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投资基金、万 家天添宝货币市场家量化睿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万家安弘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券 型证投资基金、万家瑞债券型证臻选混合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成长优选家瑞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经济新动能潜力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量化同顺多策略投资基金、万家新机遇龙头企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智造优势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鑫悦纯债人工智能混合资基金、万家社会责任 18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万家中证 )、万家中证 100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稳健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中(FOF )、万家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 )、万家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 FOF )、万家中证 )、万家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科创主题灵活配置混合(LOF )、万家鑫盛纯债券型证投资基金民安增利 )、万家鑫盛纯债券型证投资基金民安增利 12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万家汽车新趋势混合型惠享 39 个月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投资基金、万家科技创新混合自主投资基金、万家民丰回 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万家可转债投资基金、万家民瑞祥和 6个月持 有期债券型证投资基金、万家价值优势一年有期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养老目标日2035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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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FOF )、万家鑫动力月购一年滚持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科创板 )、万家鑫动力月购一年滚持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科创板 2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创业板 2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周期优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健康产互联通中国优势量化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战发展产业资基金、万家创业板指 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陆嘴融城债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投资基金、万家内需增长一年持有期混合万家互联通核心资产量化策略混合型证券投基金、民瑞祥明 6个月持有期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瑞泽回报一年持有期惠裕报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悦兴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投 资基金、万家招瑞回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稳鑫 30 天滚动持有短 债券型证投资基金 、万家全球成长一年持有期混合(QDII) 、万 家瑞泰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万家沪港深蓝筹混合型证券投北交所慧 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鼎鑫一债发起式资基金、万家新机遇成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港股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景气驱动安恒纯债 3个月持 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投资基金、万家兴恒回报一年持混合万家鑫橙纯债券型证投资基金、聚优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中基金 (FOF) 、万家新能源主题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天持有期证 券投资基金、万家国证 20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匠心致远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鑫融纯债金 、万家颐远均衡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万家鑫耀纯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万家欣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国证 20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 发起式联接。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董事长方一天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士位后在上海财政证券公 司、中国证监会系统上所信息网络有限公任职, 2014 年10 月加入万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2014 年12 月起任公司董事, 2015 年2月至 2016 年7月任公司总经理, 2015 年7月起任公司董事长。

董事袁西存先生,中共党员研究工商管理学硕士曾任莱钢集团财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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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长,副部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总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财务监。

董事曾祥龙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士位任山东信投资有限公 司财务负责人、山东鲁华能源集团外派总监国惠基金管理有限公总监、山东国惠投资有限公司财务部副长小额贷款经理等职。

现任山东省新动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部长董事陈广益先生,中共党员硕士学位曾任职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 障部, 2005 年3月加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运作保障部副总监、营 部总监、交易经理助, 2019 年6月起任公司首席信息官, 2021 年3月起 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

独立董事武辉女士,农工党员会计学博教授。曾任潍坊市第二职业中专 讲师。

现任山东财经大学教授独立董事范洪义先生,研究工商管理硕士曾在山东 潍坊盐化集团、海化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任职,在山东求是律师事务所、中强东普瑞德律师事务所、上海虹桥正瀚杰博担任合伙人等职。

现任上海尚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独立董事林彦先生,中共党员法学博士教授。曾任上海交通大务处副 处长、凯原法学院副等职,现任上海交通大教授。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监事会主席马文波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士位曾在国电子进出 口山东公司、鲁信实业集团省投资控股有限从事财务会计工作,在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资产管理担任财务总监等职。现山东省新动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经兼风险部长。

监事苏海静女士,大学本科位先后任职于荣成飞利浦电子有限公 司、山东永锋贸易有限公莱钢铁。 2007 年7月起加入永锋 集团有限公司,现任永锋资金中心副主。

监事 卢涛先生,博士后任职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2015 年6 月起加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总经助、产品开发部 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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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姜楠女士,大学本科位曾任职于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 2013 年3月起加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综合部副总监。

监事路晓静女士,中共党员硕先后任职于旺集团、长江期货有限公 司。 2015 年 5 月起加入万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现任合规稽核部总监助。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长:方一天先生(简介请参见基金管理人会成员)

总经 理、首席信息官:陈广益先生,(简介请参见基金管人董事会成员) 理、首席信息官:陈广益先生,(简介请参见基金管人董事会成员)

督察长:兰剑先生,中国民盟员法学硕士律师、注册会计曾在江苏 淮安知源律师事务所、上海和华利盛从工作, 2005 年10 月进入万 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 2015 年4月起任公司督察长。

副总经理:黄海 先生,硕士研究。后在上德锦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华宝信托责任中际司工作,历任项目经理、研究员投资总监等职务。 2015 年4月进入万 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投资总监职 务, 负责公司投资管理工作2017 年4月起任公 司副总经理。

副总经 理:戴晓云女士,大学本科位曾任海证期货有限公司理、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运营中心副总经投摩根基金管数字化运营及拓展部总监等职。 2016 年7月进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 2021 年7月起 任公司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王静女士, 硕研究生曾任兴业银行济南分公司务部科员兴业银行济南分天桥支长助理,浙商机构金融部总经浙商银行济南分公司部总经理助、副,小企业与个银评审部总经理等职务。 2021 年6月进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 年7月起任 公司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 莫海波先生,硕士研究曾任财富证券有限责公司资产管理部 分析师、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部经理等职务。 2015 年3月进入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 历任投资研究部总监、经助等职2022 年 8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

4、本基金经理

谷丹青, 2010 年5月至 2011 年5月在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服务有限公司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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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家瑞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 年第 2 号)

任评级部分析师; 2012 年2月至 2014 年4月在上海资信有限公司担任评级部分析 师; 2016 年7月进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固 定收益部债券研究员、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助等职务,现任固。万家瑞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鼎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投资基金 、万家鑫 盛纯债券型证投资基金和本的经理。

尹诚庸, 2011 年9月至 2014 年9月先后担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总部 研究员、投资经理; 2014 年12 月至 2018 年9月先后担任中欧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经理助兼研究员、基金; 2018 年10 月加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固定 收益部总监助理、基金经。现任万家年恒荣定期开放债券型证投资家瑞债券型证投资基金、万丰灵活配置混合尧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惠享 39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投资基金、万家 瑞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安恒纯债 3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万家民瑞祥明 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本的经理。

5、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

(1)权益与组合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 任:陈广益

副主任:黄海

委 员:莫海波、乔亮苏谋东徐朝贞李文宾高源黄兴孙远慧

陈广益先生,总经理。

黄海先生,副总经理、投资监基金。

莫海波先生, 副总经理 、基金经理。

乔亮先生,总经理助、基金。

苏谋东先生,总经理助、固定收益部监现金管基。

徐朝贞先生,国际业务部总监组合投资基金经理。

李文宾先生,基金经理。

高源女士,基金经理。

黄兴亮先生,基金经理。

孙远慧先生, 研究 副总监。

(2)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 任:陈广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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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家瑞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 年第 2 号)

委 员:苏谋东、孙远慧尹诚庸周潜玮

陈广益先生,总经理。

苏谋东先生,总经理助、固定收益部监现金管基。

孙远慧先生, 研究 副总监。

尹诚庸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监助理基金经。

周潜玮先生,债券投资部总监 、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 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收益分配 方案,及时向份额持有人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财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和年;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依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份额持有利益行使诉讼权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13 、有关法律规和中国证监会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规章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度采取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关法律、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定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运作办 销售、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运作办 销售、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运作办 销售、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运作办 销售、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运作办 销售、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运作办 销售、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运作办 销售法》、《信息披露办及有关律规,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度采取效措施法》、《信息披露办及有关律规,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度采取效措施法》、《信息披露办及有关律规,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度采取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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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混同于基金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牟取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担损失;

(5) 依照法律规有关定,由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员,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规及行业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管;

(6) 玩忽职守、滥用权;

(7) 违反现行有效的关法律、规 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 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 市场秩序;

(9)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14)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用该从事或者明示暗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15) 其他法律、行政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规和基金合同的定,本着谨慎原则为份额持人 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或任何第三者谋取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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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 金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金投资内容、基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根据 “合法规、全面审慎适时 ”的要求,为确定明基金投资方向、 投资策略以及基金组织方式和运作 ,坚持“安全性、流动效益 性”相统一的经营理念,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 健全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必须渗透到公 司的不同决策和管理层次,贯穿 于各项业务过程和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工岗位风险点不能存在制度上的盲点。

(2) 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风险控制度必须符合国家和监管门的法 律、规及章,必须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成为全体员工严格遵守行动指南;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公司经营运作要真正做到必循,究。

(3)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固有 财产、基金及其他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各项度必须体现公司关键 的业务部门之间和的工作 岗位之间的相互制约、衡原则,合规稽核部门具有其独立性必须与执行部门分开,业务操作人员与控制必须适当并向不同的管理负责;在存在管理人员职责交叉的情况下,要为负监控提供可以直接向最高层报告的渠道。

(5) 多重风险监管原则。公司为了充分防范各种,做好事前控制建 立了多重风险监控架构。即由各机及业务职能部门进行自我制的第一层级的控制;由合规稽核部及风险委员会组成公司监察系统第二层级制。

(6) 定性与量相结合原则。形成一套比较完备的制度体系和 量化指标体系, 使风险控制工作更具科学性和可操。

2、内部控制的目标

(1) 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规和行业监管则,自觉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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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思想和理念。

(2)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管理效益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受 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 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完整及时。

3、内部控制的防线体系

为进行有效的业务组织风险控制,公司设立 “权责统一、严密有效顺序递 进”的四道内控防线:

(1) 建立一线岗位的第道内控防 线。属于单人、岗处理业务的,必须有相 应的后续监督机制,各岗位当职责明确有详细说书和业务流程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授权范围内担责任。

(2) 建立相关部门、岗位之间互监督制约的工作程序为第二道内控防 线。

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明确文件签字的授权(3) 成立独的风险控制部 门,从而形第三道内防线。公司督察长和合规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对公司内控制度的总体执行情况各职能门、岗位的业务执行情况实施严格检查和反馈。

(4) 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定期或不地对整体运营情况进行检查,并提 出指导性的意见,形成第四道内控防线。

4、内部控制的主要容

(1) 环境风险控制

①制度风险 —— 对于公司组织结构不清晰、制度健全带来的风险控;

②道德风险 —— 由于职员个人利益冲突带来的风险控制。

(2) 业务风险控制

①前台业务风险的控制;

②后台业务风险的控制。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发展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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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号A座

法定代表人:刘建军

成立时间: 2007 年3月6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923.8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及文号:中国银监会复〔 2006 〕484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号:证监许可〔 2009 〕673 号

联系人:马强

联系电话: 010 -68857221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 、中期长贷款;办 理国内外结算理票据承兑和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付销政府买卖府债券、金融;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外汇银行卡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险业提供箱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部门批准的其他务。

经国务院同意并中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邮政储蓄有限责 任公司(成立于 2007 年3月6日)于 2012 年1月21 日依法整体变更为中国邮政储蓄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依法承继原限责任公司全部资产、负债机构业务和人员,依法承担履行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在关具法律效力的合同或协议中权利、义务,以及相应债权务 关系和法律责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坚持服“三农 ”、服 务中小企业、服城乡居民的大型零售商银行定位,发挥邮政网络优势强化内部控制,合规稳健经营为广大城乡居民及企业提供优质金融服务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支持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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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设托管 业务部,下资产处、品理处、风险管运营等室。现有员工 34 人,全部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 上学历及基金从业资格,具备丰富的托管服务经验。

(三)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9 年7月23 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业 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格是我国第 16 家托管银行。 2012 年7月19 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保险 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获得资金托管格。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坚持以客户为心、服务基础的经营理念,依托专业的管团队、灵活务系统规范理制度健全内控体系、运作高效的业务处理模式,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众多资产管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面的托管服务,并获得了合作伙伴一致好评。

截至 2022 年6月30 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共 302 只。至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已形成涵盖证券投资基金、期货经营机构私募产管理计划、信托计银行理财产品保 险资金、保产管理计划私募投基等多 种资产类型的托管品体系 。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严格遵守家有关业务的法律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内有关理定,守法经营、范运作严格察确保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有关信息真实、准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设有风险管理委员会, 负责全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部专门设置内处室,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稽核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 度及措施

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体,建立了理岗 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的规范和顺利进行;人员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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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资格;务管理严实行复核、审检查制度,授权工作集中控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制约机有效;业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职披露人员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理运作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法》及其配套规和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投资运 作。严格按照现行法律规以及基金合同定,对管理人运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规为及时予以风险提示要求其限期纠正,同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各费用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投资运比例控制指标进 行例监控,发 现投资比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出书面通知,与基金 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 各投资范围、象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规性监督。

(3)通过技术或非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书面要求管理人 进行解释或举证,要求限期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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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万家管理有限公司以及该的电子系统(网站、 微交易)。 微交易)。

住所、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60 号8层 (名义楼9层)

法定代表人:方一天

联系人:亓翡

电话: (021)38909777

传真: (021)38909798

客户服务热线: 400 -888 -0800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系统(网站、微交易)办本的开 户、认购申及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的网站公告。

网上交易址: https://trade.wjasset.com/

微交易: 万家基金理财(信号wjfund_e )

2、代销机构

(1)上海基煜金销售 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 400 -820 -5369

网址: www.jiyufund.com.cn

(2)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 95574

网址: www.nbcb.com.cn

(3)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 400 -619 -9059

网址: www.hcfunds.com

(4)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 400 -004 -8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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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www.taixincf.com

(5)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 400 -700 -9700

网址: www.zocaifu.com

(6)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 4006099200

网址: www.yixinfund.com

(7)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 400 -799 -1888

网址: www.520fund.com.cn

(8)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 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9)上海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 400 -181 -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10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 025 -66996699

网址: www.snjijin.com

(11)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 95519

网址: www.e -chinalife.com

(12)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 400 -700 -9665

网址: www.ehowbuy.com

(13)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 95319

网址: http://www.jsbchina.cn/

(14)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 400 -799 -1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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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www.520fund.com.cn

(15)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 95305

网址: http://www.jzsec.com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60 号8层 (名义楼9层)

电话:( 电话:( 021 )38909670

传真:( 传真:( 021 )38909681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1405 室

办公场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1405 室

负责人:廖海

经办律师:刘佳、张雯倩

电话:( 电话:( 021 )51150298

传真:( 传真:( 021 )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中国上海市南京东路 61 号新黄浦金融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南京东路 61 号新黄浦金融大厦四楼

联系电话: 021 -63391166

传真: 021 -63392558

联系人:徐冬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斌、徐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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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管理人依照《法 》、运作办销售等有关律本基金由管理人依照《法 》、运作办销售等有关律本基金由管理人依照《法 》、运作办销售等有关律本基金由管理人依照《法 》、运作办销售等有关律本基金由管理人依照《法 》、运作办销售等有关律规及基金合同的有关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21 年5月27 日证监许可 [2021]1829 号 文注册。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的类别混合证券投资存续期 限为永久存续。

本基金自 2021 年10 月13 日到 2021 年10 月26 日进行发售。

本基金募集 期共222,916,478.68 份基金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271 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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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确认本基金合同于 2021 年10 月 27 日正式生效。

自基金合同起,本管理人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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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和场所为管理 人的直销中心、电子系统及基金非售机构网点,具体机构(网点)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投资者应当在办基金销售业务的营场所或按机构提供其他方式办理份额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非直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非直销售机构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 及时间

1、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的正常日时间(若该为非港股通,则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办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业务),根据法 律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办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业务),根据法 律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证券 /期货交易所时间 变更、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将视对前述开放日及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21 年11 月25 日起开始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业 务。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合同约定之外的日 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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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 ”原则,即任一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以请当日收市后计 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准进行计;

2、“金额申购、份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请赎回份;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时间内撤销,售 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为准;

4、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时, 除指定外基金管理按先进出的原则即先确认的份额赎回,后以定所适用费率;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按照登记机构相关 规则执行。若法律规、中国证监会或登记机构对申购赎回业务等则有新的定,按执行,且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可在不违反法律规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 交申购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金,者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否则所提购、不成立。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手续间处规 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具体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 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申购请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时,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 回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时回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赎申请后,管理将指示托在 T+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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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遇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规定有变更或本基金投资的香港股票市场交易清算规则有变更、基金投资及外汇休或暂停交易、所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换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托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 务处理流程,则赎回 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其他暂停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规和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时间进 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有效申购和赎 回请的当天作为或回申请日( T日),在 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日),在 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到销售机构柜台或 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确认情况。若购不成立或无效,则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 构对申购、赎回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一定成功,而仅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请。的认以登记机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基金管 理人在不违反法律规的前提下,可对上述程序则进行调整。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请购基金的额限制

(1)投资者申购时,通过本基金的电子直销系统(网站、 微交易APP )或非 直销售机构申购时,原则上每笔本基金的最低额为 10 元(含申购费); 元(含申购费);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每笔申购本的最低额为 100 元(含申购费)。 元(含申购费)。 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自2022 年3月23 日起,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系统(网站、 微交易APP )或非直销售机构首次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额为 1 元人民币(含申 购费),追加申上述基金 的每笔最低购费),追加申上述基金 的每笔最低额为 1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投资者通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投资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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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办上述业务时,首次申购和追加的最低额不做调整,仍按照本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的规定执行。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份额或采用定计划时,不受 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制。但于 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 比例达到或超过总数50% ,或者 变相规避前述 50% 集中度的情形,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控制措施。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日或笔申购额上限 ,具体规定请 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的总模限额,以及单日申购上和净 申购比例上限,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

(5) 当接受申购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额上限或日净比例、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份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规模予以。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限制

(1)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分基金份额赎回。

(2)本基金不设单笔最低赎回份额限制。

(3)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最低数量限制。

若某笔赎回将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余不 足1.00 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保留类剩余额一次 性全部赎回。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份额限制有其他定的,以各销售机构业务规为准。

3、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定申购额和赎回 份额等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措施。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 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媒介上公告。

六、基金的申购费

和赎回1、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费用由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主要用 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财产。 C类基金份额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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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申购费。赎回用由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承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2、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特定投资者群体与除此之外其他 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特定投资者群体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的地方企 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 集合计划、企 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业年金养老产品、职计划目标基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保险等产品。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类型,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公告将其纳入特定投资者群体范围。

特定投资者群体可通过本基金直销中心申购。管理人根据情况变 更或增减特定投资者群体申购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按规予以公告。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特定投资者群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C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100万

0.08%

0

100万≤M<300万

0.04%

300万≤M<500万

0.02%

M≥500万

每笔1,000.00元

其他投资者的申购本基金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C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100万

0.80%

0

100万≤M<300万

0.40%

300万≤M<500万

0.20%

M≥500万

每笔1,000.00元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分别计算。

3、赎回费率

针对 A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者收取赎回费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对持续有期等于 或长30 日、少于 90 日的 投资者收取赎回费总额75%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有期等于 或长90 日但少于 180 日的投资者收取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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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针对 C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者收 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本用在投资者份时收取。

赎回费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和其他必要手续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持有期限(N)

A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N<7日

1.50%

1.50%

7日≤N<30日

0.75%

0.50%

30日≤N<180日

0.50%

0

N≥180日

0

0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方式,并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媒介上公告。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定。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规定及合同约且对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市场制定基金促销计划,期和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期间,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优惠活动。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价格

1、申购份额与赎回金余的处理方式

(1)申购 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金在扣除相应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准计算,有效单位。本分A类和 C类两基金 份额,两类基金 单独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申购涉及 金额、份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以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

(2)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份乘以申请当日该类基净值 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余额,赎回、金单位人民币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以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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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时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缴纳),投 类基金份额时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缴纳),投 资者的申购 金额包括费用和净申购 金额。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 费的,净=-费用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 者(非特定群体)1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A类基金份 额,对应申购费率为 0.80% ,假设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 的A类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10,000.00/ (1+0.80% )=9,920.63 元

申购费用 =10,000.00 -9,920.63=79.37 元

申购份额 =9,920.63/1.0500=9,448.22 份

即:该投资 者(非特定群体)1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 额,对应申购费率为 0.80% ,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 9,448.22 份A类基金份额。

(2)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申购 C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申购份额 =金/申购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 者5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的 C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 =50,000.00/1.0500=47,619.05 份

即:该投资 者5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申购当日 C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 47,619.05 份C类基金份额。

3、基金赎回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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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 ×该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例:某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本10,000.00 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10 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75% ,假设赎回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 元,则其可 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00×1.0500=10,500.00 元

赎回费用 =10,500.00×0.75%=78.75 元

净赎回金额 =10,500.00 -78.75=10,421.25 元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10,000.00 份A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净 值是 1.0500 元,持有时间 为10 日,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421.25 元。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00 份C类基金份额,假设持有期大于 30 日,则 赎回适用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0 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 额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00×1.1480 =11,480.00 元

赎回费用= 11,480×0.00% =0.00 元

净赎回金额= 11,480.00 -0.00 =11,480.00 元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10,000.00 份C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 C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 1.1480 元,持有 期大于 30 日,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80.00 元。

4、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 =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 T 日该类基金份额数量

本基金各类份额净值的计算,单位为元结果保留到小 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基金财承担。 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 当天收市后计算,并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基金 管理人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赎回的登记

正常情况下,投资者 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 益 并办理登记手续。

基金份额持有人 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其办理 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在不违反法律规的前提下,登记机构可以对上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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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应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的申购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资产估值情况时。

3、本基金投资的证券 /期货交易场所或外汇市非正常停。

4、接受某笔或些申购请 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其他损害现有份额持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些申购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持份 额数的 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总50% ,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变相规避前 述50% 比例要求的情形时。

7、当一笔新的 申购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管理人定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或使单日申购额净比例超过管理人定的当日申购金额上限或净比例时;使该投资者累计持有份超过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或使该当日申购金超过单个购金额上限时;或使该投资者单笔申超过个。

8、当前一估值 日基金资产净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请。

9、因港股通交易当日额度使用完毕而暂停或止接受买入申报,者发生证 券交易服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异常情况并决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港股通务,或者发生其他影响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机制进行正常的情形。

10 、法律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9、10 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投资人申购请时,基金管理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媒介上进行公告。如果资人 的申购请被全部或分拒绝,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在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恢复业务办。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款项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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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款 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资产估值情况时。

3、本基金投资的证券 /期货交易场所或外汇市非正常停。

4、连续两个或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人利益的情形时,管 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 日基金资产净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申请。

7、发生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异常情况并决暂停提供部分或 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或发生其他影响过内地与香票市场交易互联机制进行正常交易的情形。

8、法律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除第 4项 外)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延缓支付赎回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发生上述情形(除第 4项外)之 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份额持有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款项时,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将可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总的比例分配给赎回人,未支付部可延缓。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份额持有人在申请 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的情况消除,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份额净赎回申请(总数加上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购及基金入的 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管理人可以根据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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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赎回、部分延期或暂停。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的部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 支付投资的申请有困难或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 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于当日的应按单个账户量占赎回申请总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份额;对于未能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或取消。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为止;选择取消的当未获受理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与下一开放日并处理,无优先权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础 计算赎回 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能部分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延期可不受单笔最低份额的限制(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开放日内份持有人申请的 基金份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 总20% 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份 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单个基金份未前述 比例的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按前“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条 款处理。所有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并,无优先权 并以下一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础计算赎回,以此类推直到全部止。具体见相关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以延缓支付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人应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关处理方法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和重新开放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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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中明确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及合同的定决开办本与管理人的其他基金之间转换业务,可以收取一定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及 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并公告,提前知 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规其它。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份额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的由合法;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的捐给福利性质会或社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机构依据生效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额强制 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 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质押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在不同销 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依据相关法律规及其业务则办理 基金份额质押业务,并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十六、定期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办定期额计划,具体规则由另行 规定。投资人在办理期额计划时可自行约每申购金,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期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

结和解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关依法要求的份额冻结与解,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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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规的其他情况下冻结与解。

十八、基金份额转让

在符合法律规定且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业务则 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方式进行转让申请。

具体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发布公告十九 、基金份额折算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影响的前提下,管 理经与托人协商一致,可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不需召开持有大会审议。

二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 “侧袋机 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二十一、当技术条件成熟,本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规且对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影响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协商一致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调整,或者本基金一类多份额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申购和赎回,或者办理基金份额的转让过户质押等业 务,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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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谋求实现基金财产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融工,包括国内依法发行股票(含 主板、中小创业及其他国证监会准予上市的股票存托凭)港通标 主板、中小创业及其他国证监会准予上市的股票存托凭)港通标 的股票、指期货国债权券(包括央行据地方政府债、金融企业公司证券短期政府支持机构开发行的次级债、中期票据短融资券超可转换(含分离交易转债的纯部分)、可交换券等资产支持证回购银行存 款同业转债的纯部分)、可交换券等资产支持证回购银行存 款同业转债的纯部分)、可交换券等资产支持证回购银行存 款同业单、货币市场工具信用衍生品等金融及法律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参与融资业务。在条件许的情况下,管理人根据相关法 律规,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参与融券业务。

如法律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例为:本股票产占0% -30% ,其中投资于港 股通标的 票比例不超过资产50% ;本基 金投资同业存单的比例不超过金资产的 20% ;每个交易日终在扣除股票期权、指货和国债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持不低于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存出保证和应收申购款等三、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取积极主动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通过对宏观面、政市场风险 偏好及流动性等因素的全面分析,并结合各类风险判断形成大资产别收益率预期,并以此为出发点确定组合中股票、债券现金及其他大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和调整范围。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从企业核心竞争力出发,研究不同的地位和展趋势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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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有持续竞争优势的公司。企业,能够在激烈市 场竞争中 获取超越于竞争对手的市场份额或者高行业平均水回报率,具有持续得较高盈利水平的能力。投资于具有持续竞争优势企业,较好分享到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的成果。在买卖时点选择上,本基金还将会考虑估值、市场趋势风险偏好等多种因素,以求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获取超额收益。

本基金可根据投 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产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产投,并非必然。

对于存托凭证的投资 ,本基金将根据目标依照境内上市交易股票策略执行,并最大限度避免由于存托凭 证在交易规则、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的 差异而或有的负面影响。

3、债券投资策略

在债券投资上,坚持稳健的原则控制风险。本基金将利率合 理预期的基础上,通过久管稳健地进行债券投资控制风险。在期利率上升阶段,保持债券投资组合较短的久降低风险;在预下降阶段,在评估风险的前提适当增大债券投资久期以获得较高收益。

在确定债券投资组合久期后,本基金将根据对市场利率变化周以及不同限 券种供求状况等的分析,预测未来收益率曲线形可能变化并确定相应期限结构配置,以获取因收益率曲线的变化所带来投资。

信用债券投资方面,本基金力争通过主动承担适度的风险来获取较高收 益,在信用债券的选择时将特别重视风险评估和防范。通过分析宏观经济周期、市场资金结构和流向信用利差的历史统计区间等因素判断当前债用利差的合理性、相对投资价值和风险以及信曲线未来走势,从而确定用债总体的投资比例。通过综合分析公司券、企业等信发行人所处发展前景、状况市场地位财务管理水平和债,结合券担保条款、抵押品估值及债券其他要素, 综合评价债券发行人信用 风险以及的级别。通过动态跟踪信用债券的风险,确定合理利差挖掘价值被低估的品种,以获取超额收益。

本基金所投信用债的评级应在 AA 级及以上。其中,投资于信用评在 AAA 级的 信用债占资产50% -100% ,投资于信用评级在 AA+ 级的信用债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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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的 0% -50% ,投资于信用评级在 AA 级的 信用债占资产0% -20% 。信用评级 是指过去一年以内该债券发行人委托的国评级机构给予最新项中孰低者,其中短期融资券、超的信用评级 使主体。因证券市场波 动、基金规模变等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不符合以上比例限制,管理人不主动新增投资。如因评级下调满足上述要求的,将在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进行调整。

4、资产支持证券投策略

本基金投资产支持证券将采取自上 而下和相结合的策略。而下投资策略指基金管理人在平均久期配置与限结构础上,运用数量化或定性分析方法对资产支持证券的利率风险、提前偿付流动溢价、税收溢等因素进行分析,对益率走势及其和风险判断。自下而上投资策略指基金管理人运 用数量化或定性分析方法对资产池信风险进行和度 量,选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更优品种进行置。

5、可转换债券与交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与交兼具权益类证固定收的特性,有抵御 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本基金在对可转换债券和交条款和发行债券公司基本面进深入分析研究的础上,对可转换交的价值进行评估,投资具有较高安全边际和良好流动性可转换公司债券、交债券,获取稳健的投资回报。本基金于可转换与交合计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总值的 20% 。

6、证券公司短期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内部的信用分析方法对可选证券公司短期债品种进行筛 选,确定投资决策。此外本基金将对拟或已的证券公司短期债进行流动性分析和监测,尽量选择相对较好的品种进投资并适当控制债券投资组合整体的久期,保证本基金流动性。

7、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以套保值为目的,利用剥离部分多头票 资产的系统性风险。基金经理根据市场变化、现货与期相关等因素,计算需要用到的期货合约数量对这个进行动态跟 踪与测算,并进行适时 灵活调整。同时,综合考虑各个月份期货约之间的定价关系、套利机会流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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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保证金要求等因素,在各个月份期货合约之间进行动态配置。

8、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于谨慎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运用国债货对投资组 合进行管理,提高投资效率。本基金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国债期货约,通过多头或空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操作。

9、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 基金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参与股票权交易。基金将结合投资目标、比例限制风险收益特征以及法律规的相关定和要求,确定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投资时机和比例。

10 、融资交易策略

本基金可通过融资交易的杠杆作用,在符合各项法规要求及风险控制 要求的前提下,放大投资收益。

11 、信用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对冲主要目并遵守证券交易所或银 行间市场的相关规定,参与信用衍生品投资。本基金将根据所持标债券等固收益品种的投资策略,审慎开展信用衍生合 理确定信用衍生品的投资金额、 期限等。同时,本基金将加强投资信用衍生品的交易对手方、创设机构风险管理,合分散交易对手方、创设机构的集中度财务状况、偿付能力及杠杆水平等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与严格准入管理。

12 、其他

为了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在综合考虑预期风险、收益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 上,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规履行适当程序后参与融券业务。

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需要人可以在不改变投资 目标的前提下,遵循法律规定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策 略。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的 0% -30% ,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票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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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 ;

(2)每个交 易日终在扣除股票期权、指货和国债合约需缴纳的易保证金后,本基持不低于资产净值 5%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存出保证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买入股票其他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的 95 %;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同在境内和香港时上市A+H 股合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的 股合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的 10% ;

(5)本基金管理人的全部持有一家公司发行证券(同在 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股合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6)本基 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产支持证券比例,不得超过金资产净值的 10% ;

(7)本基金持有的 全部资产支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净20% ;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信用级别)资产支证券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9)本基金管理人的全部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各类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合计规模的 10% ;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标准应在评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所报的额不超过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 数量不超过拟发行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回购的资余额不得超过资产净值的 40%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得展;

(13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交易,需遵循下述投资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资产净 值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及国债合约价值与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买入返售金融(不含质押式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买入返售金融(不含质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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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购)等;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有的 股票总市值2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 约的 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易日基资产净值20%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 和买 入、卖出股指期货合 约价值,计(轧差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应当符《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规定;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资产 净值的 15% ;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金持有的 债券总市值3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 货合约的 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易日基资产净值30%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货合约价,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同关于债券投资比 例的有关约定;

(14 )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应当符合 下列要求;因未平仓的约支付和收取的 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资产净值10% ;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 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合约行所需全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冲抵期权保证金现等价物;未平仓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数计算;

(15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净的 140% ;

(16 )本基金管理人的全部开放式(包括以及处于期 的定期开放基 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的 30% ;

(1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性受限产的市值 合计不得超过该净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等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管理人得主动新增流性受资产投资;

(1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资要求 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19 )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的 比例不超过产20% ;

(20 )本基金不得持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衍生品,合约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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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品,持有的 信用衍名义本金不得超过基对应受保护债券面值10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的各类衍生品名义合计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模变等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应在 3个 月之内进行调整;

(21 )本基金持有单只证券公司短期 公司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22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 上市交易股票执行,与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3 )法律规及中国证监会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 2)、( 10 )、( 17 )、( 18 )、( 20 )情形外,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证券 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管理之外的因素致使投资比例不符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及法律规另有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合同生效 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 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投资范围、策略应当符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投资监督与检查自合生效之日起开始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托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活动;

(6)法律、行政规和中国证监会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3、基金管理人运用财产买卖托及其控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证券承销期内,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投资目标和策略遵循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规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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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项进行审查4、法律规或监 管部门取消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 条件和要求,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进变更,本基金可以后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理可依据法律规或监部门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无须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新综合指数(全价)收益率 ×85% +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 ×10%+ 恒生指数收 益率 ×5%

中债新综合指数(全价)由央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该旨在 综合反映债 券全市 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该指数涵盖银行间交易所场,指数成份券种包括国债、企业等主要品。该具有广泛的市代表性,能够反映债券市场总体走势适合作为本基金部分的业绩比较准。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 300 只A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 的份股指数,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和流动。沪深 300 指数与市场整体表现具 有较高的相关性,且指数历史表现强于市场平均收益水具良好投资价值。该指数由中证有限公司在引进国际编制和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维护,编制方法的透明度高,适合作为本基金沪深交易所股票部分业绩比较准。

恒生指数是由有限公司编制,以香港股票市场中的 50 家上市股票为成 分股样本,以其发行量为权数的加平均价指是反映香港市幅趋势最有影响的一 种股价指数,适合作为本基金港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准。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以上或更改名称、今后法律规发 生变化、或有更适当的能为市场普遍接受业绩比较基准推出发化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市场上出现更加于金的的指数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投资范围和策略取得托同意,在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基金的业绩比较准并及时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收益率理 论上低于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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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

本基金可投资于港股,会面临通机制下因环境、标的市场度 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价波动较大、汇率险、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等。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行使股东或债权利的处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利,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 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限度保护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经与托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策略限业绩 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 的实施条件、程序运作安排投资特定产处置变现 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 “侧袋机制 ”部分的规定 或相关公告。

九、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合同规定 ,于2022 年7月 19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 截至 2022 年06 月30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 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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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8,478,033.11

11.11

其中:股票

8,478,033.11

11.11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42,701,788.61

55.95

其中:债券

42,701,788.61

55.95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23,500,000.00

30.79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942,971.23

1.24

8

其他资产

705,167.32

0.92

9

合计

76,327,960.27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432,218.00

0.78

B

采矿业

205,446.00

0.37

C

制造业

3,718,456.00

6.71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08,664.00

0.20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180,366.00

0.33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807,566.00

1.46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337,536.00

0.61

J

金融业

526,536.00

0.95

K

房地产业

1,466,861.00

2.65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87,165.00

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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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57,981.88

0.10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7,928,795.88

14.31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票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原材料

-

-

非日常生活消费品

279,339.26

0.50

日常消费品

-

-

能源

-

-

金融

-

-

医疗保健

-

-

工业

-

-

信息技术

-

-

通信服务

269,897.97

0.49

公共事业

-

-

房地产

-

-

合计

549,237.23

0.99

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明细

3.1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0048

保利发展

45,900

801,414.00

1.45

2

600519

贵州茅台

200

409,000.00

0.74

3

603916

苏博特

14,200

361,958.00

0.65

4

601155

新城控股

11,000

279,730.00

0.50

5

002714

牧原股份

4,700

259,769.00

0.47

6

600036

招商银行

6,000

253,200.00

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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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001979

招商蛇口

17,900

240,397.00

0.43

8

600926

杭州银行

14,900

223,202.00

0.40

9

600031

三一重工

11,500

219,190.00

0.40

10

002120

韵达股份

12,400

211,544.00

0.38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10,164,621.92

18.34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32,246,619.68

58.19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32,246,619.68

58.19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290,547.01

0.52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42,701,788.61

77.05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18010

国开1902

110,700

11,311,841.59

20.41

2

018008

国开1802

100,000

10,554,131.51

19.04

3

170212

17国开12

100,000

10,380,646.58

18.73

4

019664

21国债16

100,000

10,164,621.92

18.34

5

110086

精工转债

1,890

235,297.49

0.42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属投明 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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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报告期末未持有贵属投资。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明细

本基金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股指货。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政策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以套保值为目的,利用剥离部分多头票 资产的系统性风险。基金经理根据市场变化、现货与期相关等因素,计算需要用到的期货合约数量对这个进行动态跟踪与测并适时灵活调整。同时,综合考虑各个月份期货约之间的定价关系、套利机会流动性以及保证金要求等因素,在各个月份期货合约之间进行动态配置。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可于谨慎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运用国债货对投资组 合进行管理,提高投资 效率。本基金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国债期货合 约,通过多头或空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操作。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投资国债货。

10.3 本期国债货投资评价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投资国债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发行主体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报告期内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发行主体不存在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的,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也不存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

11.1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合同规定备选库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 ,不存在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 股票。

11.2 其他资产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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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4,398.12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680,769.20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705,167.32

11.3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可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28106

华统转债

55,249.52

0.10

11.4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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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22 年06 月30 日。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和运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代表 其未来现。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本报告期基金 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的万家瑞泰混合 A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2年1月1日-2022年6月30日

0.27%

0.21%

-0.76%

0.24%

1.03%

-0.03%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2021年12月31日

0.51%

0.04%

0.22%

0.11%

0.29%

-0.07%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2022年6月30日

0.78%

0.18%

-0.53%

0.21%

1.31%

-0.03%

万家瑞泰混合 C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2年1月1日-2022年6月30日

0.07%

0.21%

-0.76%

0.24%

0.83%

-0.03%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2021年12月31日

0.44%

0.04%

0.22%

0.11%

0.22%

-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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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2022年6月30日

0.51%

0.18%

-0.53%

0.21%

1.04%

-0.03%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期业绩比较准 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 注:( 1)本基金合同生效日期为 2021 年10 月27 日,基金合同生效起至披露时点 未满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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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基金合同规定,生效后六个月内为建仓期。报告末各项 资产配置比例符合法律规和基金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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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拥有的各类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项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总减去负债后的价。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为本开立资账户 证券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基金与管理人、托基金销售机构和登记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 财产独立于管理人、托和销售机构的,并由托管人保。基金理、登记机构和销售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他权利。除依法律规和《基金合同》的定处分 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托因 依法解散被撤销或者宣告破产等原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管理人运作所生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生的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运作同金财产所生的债权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本身承担,对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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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证券交易场所以及国家法律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衍生工具信用品银行存款 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融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 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品种,估值日 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例外情况应将该不加调整地用于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日无报且最近交易后未发生影响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报价确定公允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或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值 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形同,但具有不特征的应以相产或负债公允价值为 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限制等,如果该限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生的溢价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当前情况下适并且有足够可 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采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 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取 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以使用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行人影响价格的事件, 使潜在 估值调整对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影响0.25% 以上的,应对估值进 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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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易所上市的 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挂牌)交易所上市的 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挂牌市价(收盘)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生影响价格的重大事件,以最近交易日市(收盘价)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 行机构影响价格的重大事件,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现行市及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格;

(2)交易所上市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净价进行;

(3)交易所上市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 值日第三方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唯一估净价或推荐进行;

(4)交易所上市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在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或挂牌转让的债券,存活跃情 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公允;对于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进行调整以确认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 况处理:

(1)送股、转增配和公开发的 新,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

该日无交易,以最近市价(收盘)(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允价在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的情况下,按成本估;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售的股票,包括但不于非公开、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司东售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期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公允价值 。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 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固定收益,按照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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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唯一净价或推荐。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登记期截止日(含当)后未行使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银间市场未上,且第三方机构提供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不存明显差异未上期间没有发生大的变动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证券时在两个或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无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结算价估值。

6、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合约,按照相关法律规和监管部门的定估值。

7、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机构提供的净价;选 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价格,按成本。

8、信用衍生品按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当日价格进行,但管理人依 法应当承担的估值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选定第三方机构未提供价格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及企业会计准 则要求采用合理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9、如本基金投资股票市场交易互联通机制允许买卖的 境外证券上股票,涉及相关货币对人民汇率的来源详见当日中国银行公布币与港的中间价。

10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规和基金投资股票市场交易互联通机制涉及的境外 交易场所在地的法律规定应纳各项税金,本基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导致基金实际交纳与算的应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调整日或实际支付进行应估值。

11 、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按照相关 法律规监管部门和行协会规定进行估值。

12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执行。

13 、如有充分理由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格估。

14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5 、相关法律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定的,从其。如新增事项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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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以及监管部门最新定估值。

如基 金管理人或金托管人发现基估值违反合同订明的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规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核的义务由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由管理人,因此就与有关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 闭市后,资产除以当该类基金份额的余数量 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基金 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资产净值及各类份额,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资产估值,但根据法律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资产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托管人,经复核无误后由理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托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的措施确保资 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位以内(含第 4位)发生错误 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管理人或托、登记机构销售 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误,导致其他当事遭受损失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事(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数据传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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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差错、系统故障下达指令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责任方应及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承担;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由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若估值错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时间进行更正而未,则其应承担相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保估值已得到。

(2)估值错误的责任 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间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第三方。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利的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义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负。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利的事人返还或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事人的益损失( “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赔偿受损方的失,并在其支付金额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利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如果获事人已经将此部分返还给受损方,则应当将其已经 获得的赔偿额加上获得的 不当利返还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的正确情形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及时进行处理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列所有当事人并根据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造成损失进 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责任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 方法,需要修改基金 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向有关当事人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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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 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并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规 或监管机构另有定的,从其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遇法定节假日因其他原 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托无法准确评估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 日基金净50% 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份额由管理人负责计算,托进 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的资产净值和各类金份额净值 并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金管理人,由基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托按估值方法的第 13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 /期货交易场所、登记结算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 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等非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原因,基金理和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资产估值管理人和托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托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部分约定对主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 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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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息收入、投资益公允价值变动和其他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准日未与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 收益分配方式两种:现红与利再投资,者可选择红利或将现金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份额进行再投资,且持有人可对A类、 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红方式;若投资者 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 益分配方式是现金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即准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每单位收益分配后不能低于面;

4、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额享有等分配权;

5、法律规或监管机构另有定的,从其。

在不违反法律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影响 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调整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准日的可供利润 、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时间数额及比例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拟定 ,并托复核依据相关规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 者自承担。当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登记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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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再投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 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 “侧袋 机制 ”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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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费;

2、基金托管人的费;

3、C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除法律规中国证监会另有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相关的信 、除法律规中国证监会另有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相关的信 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相关的会计师费律诉讼和仲裁;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相关的会计师费律诉讼和仲裁;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信用衍生品交易费;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维护;

10 、因投资港股通标的票而产生各项合理费用;

11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可以在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标准和支付式

1、基金管理人的费

本基金的 管理费按前一日资产净值0.80% 年费率计提。管理的算方 法如下:

H=E× 0.80%÷ 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托人根据与核对一致的 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 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支付。若遇法节 假日、休息等,支付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费

本基金的 托管费按前一日资产净值0.12%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算 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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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0.12%÷ 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人根据与理核对一致的 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 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支付。若遇法节 假日、休息等,支付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率为 0.40% 。本基金 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的与份额持有人,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说明。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类基金份额的 资产净值0.40% 年费率计提。算方 法如下:

H=E×0.40%÷ 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 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理核对一 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 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支付。若遇法 定节假日、休息等,支付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4-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议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由基托管人从财产中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入基金:

1、基 金管理人和托因未履行或完全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托处与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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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托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按照发展情况并根据法律规定和基金合同约针对全部或分份额类别调整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销售服务等相关。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 袋机制的,与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中列支,但应 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管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 “侧袋机制 ”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义务按届时国家收法律、规 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份额持有人承担管理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的规定代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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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的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 会计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 12 月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 度按如下原则: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元单;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

5、本基金独立建账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托各自保留完整的会 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理就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对确 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托 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民共 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对本基金年度财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应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由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托。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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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法》运作办流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法》运作办流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法》运作办流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法》运作办流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法》运作办流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法》运作办流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法》运作办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相法律于信息披露的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相法律于信息披露的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相法律于信息披露的 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管理、托召集份额持有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规和中国证监定自然、非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份额持有利益为根出发点,按照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所真实性、准 确性、 完整性、及时简明和易得。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予的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全性报刊(下简称 “规定 报刊 ”)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站(以下简称 “规定网站 ”)等媒介 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的,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托或者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和非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或推荐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 息应采用中文。如同时外,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之间发生歧,以中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 单位为人民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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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 金招募说明书、《合同》托管协议产品资料概要(一)基 金招募说明书、《合同》托管协议产品资料概要(一)基 金招募说明书、《合同》托管协议产品资料概要金份额发售公告

1、《基金 合同》是界定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 合同》是界定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特性等涉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 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明基金认购、申和赎回安排投资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重大变更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规定网站上;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管理人 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人和理在财产保及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招募说明 书的摘文件,用于向投者提供简的基金概要信息。《合同》生效后,产品资料发重大变更 的基金概要信息。《合同》生效后,产品资料发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点;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 终止运作的,管不再产品资料概 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就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公告。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管理人应当在份额发售的 3日 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和合同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在规定报刊上,将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金合同》和基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其中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点;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合》、协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点;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合》、协 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二)《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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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管人应当 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累计。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管人应当不晚于每个放日的 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或者营业点披露开放的各类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 度和最后一日的次,规定网站披露度和年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累计。

(四)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各类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各类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点查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年度、中和季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度 报告将报告登载于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提示性公在刊。基金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应当经过符合《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师事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 期报告将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提示性公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提示性公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中报告或者年度。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达到或超过总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内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殊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披露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 性风险分析等。

(六)临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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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 登载在规定报刊和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清算; 、《基金合同》终止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托份额登记机构,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服务机构代为办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 项,基金托管人委服务机构代为办理的核算、估值复等事;

6、基金管理人托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东 、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 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

9、基金管理人高级员经和托专门部负责 人发生变动;

10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 金管理人、金托管人专门基部的主要业务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托的诉讼或者仲裁;

12 、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员经因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部负责因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

13 、基金管理人运用财产买卖托及其控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证券承销期内,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 、管理费托销售服务申购赎回等用计提标准方 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 、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百分之零点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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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 回并暂停接受赎申请或延缓支付款项;

20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请或重新;

21 、发生涉及本基金申购赎回事项 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等重大时;

22 、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4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

25 、本基金连续 30 、40 、45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26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份额持有权益或者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市场上流传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损害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进行公开澄清。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备案并予以公告。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财产 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并作出报告。基金财产小组应当将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登载在规定刊上。

(十)国债期货投资情况公告

若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年等 定期报告及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详细披露国债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投资政策和目标。

(十一)股指期货投资情况公告

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 告、中年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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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报告及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详细披露股指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投资政策和目标。

(十二)股票期权投资情况公告

若本基金投资股票 期权,管理人应当在定信息披露文件中参与期权交易的有关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损益风险指标估值方法等,并充分揭示股票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三)信用衍生品投资情况公告

若本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管 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及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详细披露信用衍生品的投资情况,包括策略、持仓并充分揭示投资信用衍生品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目标策略。

(十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规、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或相关公告。

(十五)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依照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执行。

(十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若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票、证券公司短期债产支持参与 融资业务,基金管理人将按相关法律规要求进行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托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指定专门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公开,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中国证监会的定和《合同》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资产净值、各类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清算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管理人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托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披露本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托应当向中国证监会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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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托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 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不得早于规定并且在同媒介上披露一信息的内容应当致。

基金管理人、托除按法律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 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定。前述主披露如产生信息费用,该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的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 作工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托应当按照相关律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众查阅、复制。

八、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托可暂停或延迟披露相关 信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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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限度保护份 额持 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经与托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 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 后及时发布临公告,并聘请于启用日发表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针对侧袋机制基金持有特定资产情况出具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和服务构以原账户份额持 有人情况为基础,确认侧袋账户持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账户 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 赎回申请,仅主袋账户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向投资者进行充分披露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 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合和招募说明书约定的政策办主袋账户份额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申购政策。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部分的申购、赎 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

3、申购赎回的具体事项安排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相关公告。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业绩时 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 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 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操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账户资 产不收取管理费。如法律规对于产托管费的收取另有规定,以法律最新要求为准。因启用侧袋机制生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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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 有关的费用从资产中列支,但应待特定 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账户份额满足基 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

侧不六、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者利 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信息披露 ”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 露方式和频率披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实施侧机制 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 袋账户份额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报告中披露内特资产 处置进展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区间的应同时注明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七、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份额持有利益最大化原 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

侧袋账户 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聘请符合《中华民共和 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并披露专项意见。

八、本部 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或监管则分,如将来法律规或监管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变更的规或监管则针对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定,基金理人经与托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调整或补充,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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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 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而价格因受到经济素、政治者 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变化产生风险。主要的因素包括:

(1)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国家宏观、微业及上市公司盈 利水平也可能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证券市场及行业的走势。

(2)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财行业地区发展等)和证 券市场监管政策的变化,导致证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由于金融市场利率发生变化和波动而 使得证券价格息,从影响到基金的业绩。

(4)信用风险

当证券发行人不能够实现时所做出的承诺,按足额还本付息候 就会产生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发行人和担保一般情况下,我们认为国债的信用风险为零,其他券可根据专业机构评级确定。当证券的信用等级发生变化时,可产证价格动从而影响基金资。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时的收益取决于市场利 率水平和策略,而未来率的变化可能引起再投资收益不确定性并影 响到基金投资策略的顺利实施。

(6)购买力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是产保值增,如果发生通货膨胀于证券 所获得的收益可能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使基金实际率下降影响资产的保值增。

(7)证券发行人经营风险

证券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市场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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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证券经营不善,其证券价格可能下跌出现风险。虽然基金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8)股票市场风险

如果股票市场下跌,本 基金持有股票部分将面临下跌风险。

2、管理风险

(1)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 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判断从而基金收益水平。

(2)基金管理人的手段和技术等因素变化也会影响收益水 平。

3、流动性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之“申 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的相关规定。

(2)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为混合型,可投资的产包括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一般 情况下,这些资产市场流动性较好。

但本基金投资于上述产时,仍存在以下流动性风险:一是管理人建仓而 进行组合调整时,可能由于特定投资标的流动性相对不足而无法按预期价格将股票、债券或其他资产买进卖出;二是为应付投者的赎回,基金被迫以不适当价格卖出股票、债券或其他资产。

两者均可能使基金净值受到不利影响(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管理人可以根据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部分延期或暂停;如出现连续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回,可暂停接受基金的 赎回申请,对已经接受的可以延缓支付款项;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开放日内份持有人申请的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定比例时,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持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具体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之“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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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上述情形时,投资者面临无法全部赎回或及获得金的风险。 在本基金暂停或延期办理投资者赎回申请的情况下,未能份额还将面临净值波动的风险。

(4)除巨额赎回情形外实施备用的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 资者的潜在影响

除巨额赎 回情形外,本基金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回申请、延缓支付赎款项收取短期费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以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款项等工具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 “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之“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款项的情形 ”的相关规定。若 本基金暂停赎回申请,投资者在期间将无法其持有的份额。若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间将后可能对投资者的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短期赎回费适用于 持续有少7日的投资者,费率不低于 1.50% 。短期赎回 费由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承担,在时收取,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短期赎回费的收将使得投资者在持续有限少于 7日时会承担较高的赎回费。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 “基金资产的估值 ”之 “暂停估值 的情形 ”的 相关规定。若本基金暂停估值,一方面投资者将无法知晓基金份额净值,另一方面将暂停接受申购赎回请导致投资者无法或赎回本基金。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 “基金资产的估值 ”之 “估值 方法 ”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采取摆动价机制,投资者申购获得份额 及赎回基金获得的额均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5)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账户进 行处置清算,并以变现后的款项在扣除相应费用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根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 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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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拥有主账户份额和,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性,最终价格也并且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业绩时以主 袋账户资产为基准,不反映侧特定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即便管理人在定期报告 中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区间的,也不作为最终价格承诺对于 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诺责 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机制后 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4、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机制投资于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内地与香港股 票市场交易互联通机制允许买卖通标的股票,除与其他投资于沪深市场基金所面临共同风险外本还将面临以下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的特有风险

(A)香港证券市场与内地规则 差异的风险。香港证 券市场与内地券市场存在诸多差异,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需遵守内地香相关法律、行政规、部门章范性文件和业务则,对香港证券市场有所了解。以上情形可能增加本基金的投资风险。

(B)股价较大波动的风险。港票可能出现因公司基本面变化、第三方研 究分析报告的观点、异常交易情形等原因引起股价较大波动。此外,港市场实行T+0 回转交易机制,且个股涨跌幅不设限加之香港市场结构性产品和衍生种 类相对丰富以及做空机制的存在,港股价受到意外事件影响可能表现出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由此增加本基金 净值的波动风险。

(C)中小市值公司投资风险。存在业绩不稳定、股价波动性较 大、市场流动性较差等风险,若本基金投资中小值股票的可能增加。

(D)股份数量、票面值大幅变化的风险。部分港上市公司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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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票价格低可能存在比例折供或配、频繁分拆合并份的行为投资者持有的股份数量、票面值可能发生大幅变化,由此增加本基金投风险。

(E)停牌风险。与内地市场相比,香港 股票制度存在一定差异股票可能出现长时间停牌象,由此增加本基金的投资风险。

(F)直接退市风险。与内地场相比,香港股票交易没有警 示、退市整理等安排,相关股票存在直接的风险。港一旦本基金将面临无法继续通过港股买卖相关票的风险。此外,退市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通过香港继续为本基金提供的退市股票名义持人服务可能会受限。

以上情况增加本基金的投资风险(G)交收 制度带来的风险。香港证券市场与内地在资金期安排上存在差异,香港证券市场的交收为 T+2 日,卖出资金回到本基人民币 账户的周期比内地证券市场要长,此外港 股的交收可能因香港出现台风或黑色暴雨 等发生延迟交易。因此,本基金可能面临卖出港股后资不及时到账而造成支付赎回款日期比正常情况延后而带来流动性风险。

2)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机制投资的特有风险

(A)港股通规则变动带来的风险。本基金将过内地与香票市场交易互 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市场,在进入、额度可对象税务政策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此类可能会不断调整这些因素变化对本基金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造成障碍,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购赎回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B)港股 通票范围受限及动态调整的风险本基金可以过买卖票存在一定的范围限制,且港股通名单会动态调整。对于被出票,自调整之日起本基金将不得再行买入。以上情形可能对带来利影响。

(C)基金净值波动风险。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通机制下,只有 内地和香港两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才股通,存在港股通交易日不连贯的情形,而导致基金所持组合在后续开市交易中集体现市场反应而造成其价格波动骤然增大,进导致本基金所持港股组合在资产估值上 出现波动增大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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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交易失败及中断的风险。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互联通机制 下,港股通交易存在每日额度限制本基金可能面临不足而失败的风险。若香港联交所与内地易的证券服务公司之间报盘系统或者通信链路出现故障,可能导致 15 分钟以上不能申报和撤销的交易中断风险;

(E)无法进行交易的风险。香港出现台、黑色暴雨或者联所规定其他 情形时,香港证券市场将可能停投资者面临在期间无法进行股交易的风险;出现内地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异常情况时,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本基金将面临在暂停期间无法进行交易的风险。

(F)汇率风险。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通机制下,的买卖是 以港币报价、人民支付,本基金承担对汇率波动的风险;同时由于在交易时间内提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参考汇率和卖出,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最终结为相关机构日确定的数值。此外若因大幅波动等原因,可能会导致本基金的账户透支风险。此面临汇率波动不确定性险,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的风。

(G)交易价格受限的风险。港股通票 不设置涨跌幅限制,但根据联交所业 务规则,适用市场波动调节机制的港股通票买卖申报可能受到价格限。此外,对于适用收市竞价交易的港股通票时段买卖申报也将受到价格限制。

以上情形可能增加本基金的投资风险(H)港股通制度下对公司行为的处理规则带来风险。本基金因所持香证 券市场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况,所取得的港通股票以外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过卖出但不得买入;因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认购利在的,可以 通过港股卖出,但不得行权;因票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 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通过港股买入或卖出。

本基金存在因上述规则,利益得不到最大化甚至受损的风险(I)结 算风险。香港机构可能因极端情况存在无法交付证券和资金的算风险;另外港股通境内结实施分级原则,本基金可能面临以下:因算参与人未完成中国结的集交收,导致本基金应资或证券被暂不付处置;结算参与人对本基金出现交收违约导致未能取得应证券或资算参与人向中国结发送的有 关本基金的证券划付指令有误导致权益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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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其他因结算参与人未遵守相关业务规则导致本基金利益受到害的情况。

3)其他可能的风险

除上述风险外,本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通机制允许买卖的 香港证券市场股票,还可能面临的其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A)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但若该 交易日为非港股通,则本基金不开放申购和赎回投资人无法进行申购与赎回;

(B)因港股通交易当日额度使用完毕而暂停或止接受买入申报,者发生 证券交易 服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港股通 服务,或者发生其他影响通过股票市场交易互联机制进行正常的情形本基金可能发生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延缓支付款的情形影响投资人的申购以及份额持有赎回。

4)本基 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金资产投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并非必然。

(2)股指期货投资风险

本基金 的投资范围包括股指期货,采用保证交易制度由于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 投资人权益 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3)股票期权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股票期权,风险主要市场、 管理流动性风险、操作等,这些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基金管理人为了更好的防范投资股票期权所面临各类风险,建立交易决策小组,按照有关要求做好人员培训工作确保投资、风控等核心岗位具备股票期权 业务知识和相应的专能力,同时授特定管理人员负责的 投资审批事项。

(4)国债期货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期货,可能面临市场风 险、差险、流动性风。市场是因期货价格波使所持有的合约值发生变化的风险。基差是期货市场特有之一,指由于与现间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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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影响套期保值或利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可分为两 类:一为流通量风险,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风险,此类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导致的;另一为资金量指资金无法满足保证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 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5)融资交易投风险

本基金可 参与融资交易,风险主要包括流动性、信用等这些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为了更好防范融资交易所临各类风险,基金管理人将遵守审慎经营原则制定科学合的投资策略和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切实维护基金财产的安全份额持人利益。

(6)资产支持证券投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产支持证券,可能给带来额外风险信用 风险、利率流动性提前偿付操作和法律等,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 利影响或损失。

(7)信用衍生品投资风险

为对冲信用风险,本基金可能投资衍生品的面临流 动性风险、偿付以及价格波。

1)流动性风险

信用衍生品在交易转让过程中因无法找到对手或少较,导致难以 将信用衍生品以合理价格变现的风险。

2)偿付风险

在信用衍生品存续期间,由于不可控制的市场及环境变化创设机构能出现 经营状况不佳或创设机构的现金流与预期发生一定偏差,从而影响信用衍品结算的风险。

3)价格波动风险

由于创设机构或所受保护的债券主体经营状况利率环境发生变化,引起信用 衍生品价格出现波动的风险。

(8)证券公司短期债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证券公 司短期债,由于非开发行和交易,且限制投资者数量上潜在流动性风险相对较大。若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或投资者大赎回需要变现产时,受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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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所持有的证券公司短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

(9)存托凭证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资产可投于存托凭 证,会面临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创新企业务持续能力和盈利等经营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券发行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托协议自动约束凭证持人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特殊安排可能引发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因多地上造成价格差异以及受境外场影响交易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已在境外上市基础证券发行 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差异的风险;外法 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等。

(10 )基金合同提前终止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 续5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不需召开份额持有人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不需召开份额持有人 大会。

5、其他风险

(1)因技术素而产生的风 险,如电脑等系统故障或差错险。

(2)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基金管理人 托、基金服 务机构等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运的风险。

(3)因金融市场危机、代理商违约基托管人等超出自身 控制能力的因素出现,可导致基金或者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风险。

(4)因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主要在场外市进行交易,现阶段 自动化程度较场内市低,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中可能面临操风险。

(5)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于,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本的销售外,还通过其 他销售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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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但是本基金并不其他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担保或者背书,其他销售机构并不能保证收益本金安全。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和运资产,但不保证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并预示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的 “买者自负 ”原则,在做出投资 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者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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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规定或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于法律规定和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管理和托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 生效后方可执行,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托职责终止,在 6个月内没有新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规和中国证监会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管理人织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管 理人托人、符合《中华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以及监指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可以聘用必要工作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负的保管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务进行清理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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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进行外部审,律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指基金财产小组在进行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用,清算费由基金财产小组优先从剩余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后全部剩余资扣除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偿基金债务后,按份额持有人的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报经符 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并由律出具意见书后报中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于报中国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应当将报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登载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托管人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规 定的最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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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管理和托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份额持人的权利包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份额持人的权利包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份额持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集;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托服务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行为依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规及中国证监会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份额持人的义务包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份额持人的义务包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份额持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 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主判断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行承担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款项及法律规和《合同》所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 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亏损或者《合同》终止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合同》当人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获得的不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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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法律规及中国证监会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规和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管理费以及法律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托管人 ,如认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证监会和其他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的相关行为进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基金登记办理业务并 获得 《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 购、赎回和转换请;

(12 )依照法律规为基金的利益 对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利益依进行融资、券;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份额持有利益行使诉讼权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证券经纪商期货或其 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基金认购申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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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转换定期额投资计划非交易过户托管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17 )在不违反法律规和监管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影 响的前提下,为支付本基金应赎回、交易清算等款项管理人有权代表金份额持有人以基资产作为质押进行融;

(18 )在法律规和基 金合同定的范围内,履行适当程序后决调整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方式;

(19 )法律规及中国证监会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其他权利。

2、根 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基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 具有专业资格人员进行基金投分析、决策,以化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等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 财产和人相互独立,对不同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财产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运作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赎回和注销价格方 法符合《基金同》等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计算并公告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财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和年;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报 )严格按照《基金法》、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报 )严格按照《基金法》、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投资计划、意向等。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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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外, 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外, 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外, 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监管机构、司法关等有权提供或因审计律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的情况除外;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请,及时、足额支付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合同 )依据《基金法》、合同 )依据《基金法》、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份额持有依法召集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保存年限不低于法律规定的最期;

(17 )确保 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查阅到与有关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复印;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与的保管、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宣告破产时,及报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财产的损失或害份额持有人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不因退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 托管人按法律规和《合同》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财产损失时,理应为份额持有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 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时,应对有关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份额持有利益行使诉讼权或 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的备案条件,《合同》不生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的备案条件,《合同》不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资并加计银行同期活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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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规及中国证监会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托管费以及法律规或监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 管理人对本的投资运作,如发现有违反《合同》及国家法律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资账户、证券等投所需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清算;

(5)提议召开或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

(7)法律规及中国证监会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 要求营业场所配备足够、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专职人员,负责财产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等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证其托管与人自有以及不同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 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划拨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财产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管财产;

(5)保管由基金理人代表签订的与有关重大合同及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账户和证券等投所需,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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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管理人投资指令及时办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法》、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另)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法》、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另)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法》、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另定外,在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但监管机 构、司法关等有权机构提供或因审计、法律外部专业顾问服务而向其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资产净值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合同》规定进行;如果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为,还应当说明托是否采取了适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年限 不低于法律规定的最期限;

(12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份额持支付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份额持人大 )依据《基金法》、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份额持人大 )依据《基金法》、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份额持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份额持有依法召集大;

(16 )按照法律规和《基金合同》的定监督管理人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与的保管、理估价变 现和分 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宣告破产时,及报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 任其任不因其退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法律和《合同》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合同》造成财产损失时应为份额持有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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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 )法律规及中国证监会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 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组成,的合法授权代表 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人出席会议并决。的每一拥有平等的投票权。若将来法律规对基金份额持人大会另定,以届时效的法律规为准。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暂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托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托要求召开份额持有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持 有人(以基金管理收到提议当日的份额计算,下同)就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项;

(13 )法律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定的其他应当召开份额持 )法律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定的其他应当召开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基金合同》约,且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托协商后修改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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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收取;

(2)调整本基金全部或分份额类别 的申购费率、低的赎回费率或销售服务,变更收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规发生变动而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基金合同》的修改对份额持有人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影响或修改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调整有关认购申赎 回、转换定期额投资计划基金交易非过户托管让质押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

(7)新增、减少或调整 基金份额类别停止现有的销售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8)按照法律规和《基金合同》定不需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方式

1、除法律规定或《基 金合同》另有约外,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时,由托。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份额持大会的,应当向理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基金托管人。理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托仍认为有必要的应当由自行召集,并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应 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管理提出书面议。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理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议。自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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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管理、托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大的,管理、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负责选择确定开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内容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集应至少提前 30 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形式;

(2)会议拟审的事项、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人大会的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 人身份,和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 文件和履行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议召集人定在知中 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公证机关及其联系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收取方。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还应另行书面通知托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则应另书面通知理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则应另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和托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影响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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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方式、讯或法律规及监管机 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由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出席或以代 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派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托的授权代应当列份额持有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不派代表列席的影响决效力。现场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 席会议者持有的 关证明文件、受托出示委人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文件符合法律规、《基金同》和会议通知的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文件符合法律规、《基金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录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 基金份额凭证显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在权益登记日总二分之一(含)。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在权益登记日总二分之一(含)。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基金份额少于本总的 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基金份额持有大会开时间3个月以后、 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到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效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 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

2、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 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公告载明的其他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托管(如果为, 则 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在托(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则理)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意见;托管或理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代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总二分之一(含);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总二分之一(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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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代基金份额持有所的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总的二分之一,召 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 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应当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代;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 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他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示的委托人代理投票授权证明及有关文件符合法律规、《基金同》和 的委托人代理投票授权证明及有关文件符合法律规、《基金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录相符。

3、在不与法 律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 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方式可以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项,如《合同》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 同》更换管理人托与其他改、决定终止《基金合 同》更换管理人托与其他并、法律规及《基金合同》定的其他事项以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发出议通知后,对原提案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主持人按照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和 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宣读提案经讨论进行表决并形成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授权出席议的代表,在未能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议代表主持;如果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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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的份额有理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有人大会的主持。基金管理和托拒不出席或份额会,不影 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员的签名 册。载明参加姓(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代表决权的基金额委托人姓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代表决权的基金额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至少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每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和特别:

1、一般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所表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均一般方式。

2、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所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规另有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管理人或者托终止《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相 反证据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决意见视为有效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内并列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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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或托召集,份额持有的主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出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中 选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票;如由基金份额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托,但是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主应当在议开始后宣布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代表担任监票。管理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影响计票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有代理对于提交的表决结异 议,可以在宣布 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 新清点。监人应当新清点,重以一次为限。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场公布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基金管理人或托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召集人授权两名监督员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召集,则为理)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过程予以。基金管理人或托拒派代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不影响和表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托和份额持有应当执行生效的大 会的决议。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对全体、管理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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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持有人和 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或代表 的基金 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 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名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

2、现场开会的到者在权益登记 日代表基金份额不少于本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二分之一(含一); 一);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所小于 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原公告持有大会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 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 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相关基金份额的持人参与或授权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所表决权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大会的主;

6、一般决 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所表权的二分之 一以上(含二分之)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所表权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账户 和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内的每份基金额具有平等表决权。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无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条件议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或监管则的部分如将来则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 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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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规定或约应经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于法律规定和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管理和托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 生效后方可执行,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托职责终止,在 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规和中国证监会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管理人织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管 理人托人、符合《中华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以及监指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可以聘用必要工作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负的保管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务进行清理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 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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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指基金财产小组在进行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用,清算费由基金财产小组优先从剩余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后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偿基金债务后,按份额持有人的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报经符合《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并由律出具意见书后报中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于报中国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应当将报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登载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规 定的最低期限。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 》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基金合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规则进行。仲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另定,费、律师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应恪守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份额持有人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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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台湾地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管理人、托销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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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60 号8层 (名义楼9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60 号9层

邮政编码: 200122

法定代表人:方一天

成立时间: 2002 年8月23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基金字【 2002 】4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叁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号A座

邮政编码: 100808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成立时间: 2007 年3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文号:中国银监会复 [2006]48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 [2009]67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869.79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长贷办 理国内外结算理票据承兑和贴现;发行金融债劵代、付销政府券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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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债券、金融;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外汇银行卡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险业提供箱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部门批准的其他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理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规的定及合同约,对投资范 围、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融工,包括国内依法发行股票(含 主板、中小创业及其他国证监会准予上市的股票存托凭)港通标 主板、中小创业及其他国证监会准予上市的股票存托凭)港通标 的股票、 股指期货、国债票权券(包括 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 府债、金融企业公司证券短期政支持机构开发行的次级债、中期票据短融资券超可转换(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部分)、交换券等资产支持证回购银行存款同业 可转债的纯部分)、交换券等资产支持证回购银行存款同业 可转债的纯部分)、交换券等资产支持证回购银行存款同业 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信用衍生品等金融及法律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参与融资业务。在条件许的情况下,管理人根据相关法 律规,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参与融券业务。

如法律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 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例为:本股票产占0% -30% ,其中投资于港 股通标的 票比例不超过资产50% ;本基 金投资同业存单的比例不超过金资产的 20% ;每个交易日终在扣除股票期权、指货和国债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持不低于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存出保证和应收申购款等(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规的定及合同约,对投资比 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的 0% -30% ,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票比 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 ;

(2)每个交 易日终在扣除股票期权、指货和国债合约需缴纳的易保证金后,本基持不低于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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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存出保证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买入股票其他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的 95% ;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在境内和 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的 股合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的 10% ;

(5)本基金管理人的全部持有一家公司发行证券(同在 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股合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6)本基 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产支持证券比例,不得超过金资产净值的 10% ;

(7)本基金持有的 全部资产支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净20% ;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信用级别)资产支证券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9)本基金管理人的全部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合计规模的 10% ;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标准应在评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所报的额不超过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公司次总;

(12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回购的资余额不得超过资产净值的 40%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债 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得展;

(13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交易,需遵循下述投资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资产净 值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及国债合约价值与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买入返售金融(不含质押式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买入返售金融(不含质押式 回购)等;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有的 股票总市值20% ;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内(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 约的 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易日基资产净值20%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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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计(轧差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应当符《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规定;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资产 净值的 15% ;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金持有的 债券总市值3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 货合约的 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易日基资产净值30%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货合约价,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约定;

(14 )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应当符合 下列要求;因未平仓的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 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 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合约行所需全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冲抵期权保证金现等价物;未平仓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数计算;

(15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净的 140% ;

(16 )本基金管理人的全部开放式(包括以及处于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的全部投资组合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的 30% ;

(1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性受限产的市值 合计不得超过该净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等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管理人得主动新增流性受资产投资;

(1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资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投范围保持一致;

(19 )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的 比例不超过产20% ;

(20 )本基金不得持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衍 生品,合约类生品,持有的 信用衍名义本金不得超过基对应受保护债券面值10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的各类衍生品名义合计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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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应在 3个 月之内进行调整;

(21 )本基金持有单只证券公司短期债,其市值不得超过资产净 值的 10% ;

(22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 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 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3 )法律规及中国证监会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 2)、( 10 )、( 17 )、( 18 )、( 20 )情形外,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证券 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管理之外的因素致使投资比例不符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及法律规另有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 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投资范围、策略 应当符合 基金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投资监督与检查自合生效之日起开始如果法律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进行变更的,以后定为 准。法律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不再受相关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限度保护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经与托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 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等约定仅适用于主 袋账户。

侧袋机制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法律定和基金合同约执行。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规的定及合同约对下述投资 禁止行为进监督。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方式对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监督。

根据法律规的定及基金合同约,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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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托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 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规和中国证监会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投资 禁止行为,如适用于本基金则可不再受相关限制。

(四)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规的定和合同约对于联投 资限制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财产买卖、托及其控 股东实际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证券承销期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投资目标和策略遵循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项进行审查法律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 述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 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可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规的定及合同约,对理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投资运作之前向托提供符合法律规及行业标准 的、经慎重选择本基金适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对名单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理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如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提供银间 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导致基金托管人无法有效履行监督职责由此造成的损失和任均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更新,应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新名单自确认后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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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需要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前 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确认,双方共同协商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理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 易对手进行交 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经后仍未改正的托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手的资信控制和方式进行,按银间债券市 场的交易规则进行,并负责解决因对手不履合同而造成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及损失。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监督,如基金托管人发现理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方式进行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提醒理经后基金管理人仍未改正的,托不承担由此 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

(六)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规的定及合同约,对理选择存款银行进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 管理人应根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约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名单,并在基金投资之前及时提供给托管人,基金托管应据以对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监督,如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提供存款银行名单导致托无法有效履监职责,由此造成的损失和任均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与托应根 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另签 订书面协议,明确基金管理人和托在办投资银行存款业务中的权利义务,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护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2.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相关协 议、账户资料投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履行托管职责。

3.基金管理人与托在开展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法》、 .基金管理人与托在开展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律规,以及国家账户管理、利率支付结算的各项规定。

(七)基金托管人对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 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非公开发行股票等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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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开股 票、公开发行股网下配售部分等在时明确一定期限锁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

3. 基金管 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托提供经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决策程、风险控制度。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 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 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流通受证券的额度和比例控制情况。

基 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料书面发金托管人,保证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4.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管理人应向托提供符合法律规要 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中国监会批准文件、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总成本占资产净值的比 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占资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 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 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问题 的通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进行监督并审核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出现风险,权要求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部门就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评 估报告等 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拒绝执行关指令因该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规的定及合同约,对资产净 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应收资到账费用开支及入确定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托的审核擅自将不实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 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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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理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运作中违 反法律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托的监督核查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在定内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 督促基金管 理人改正。基金管对托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上述定期限内纠的,基金托 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理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规和其他有关定,或者 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视情况暂缓或拒绝执行立即通知管理人及时改正。如基金管理人拒绝改的,托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理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的应当立即通知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督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理有重大违法、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结果报告中国。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托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托履行职责情况进核查,事项包括但 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财产、开设的资账户证券及投所需的其他账户,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资产净值份额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清算交收且如遇到问题应及时反馈、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是否对非公开信息保密等行为。

基金管 理人定期和不地对托保的资产进行核查。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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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托擅自挪用财产、未对实行分账 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基金人资划拨指令泄露投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托 《基金法》、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托 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并保证在定期限内及时改正。上述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 督促基金托 管人改正。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理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 资料以供基金管 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并改正等。金管理人有权要求基托赔偿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托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人限期纠正并将结果报告中国证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管理人、托的固有。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财产。未经理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 运用、处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如果在托管人保期间损坏灭失的,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财产的资账户、证券及投所需其 他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的不同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其他 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实行严格分账理,确保财产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理的指令,按照法律规定、合同 和本 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 产生的应收和认购、申过程中产,如基金托管人无法从公开信息或理提供的书面资料中获取到账日期息的,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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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没有到达账户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配合理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追偿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

7.除依据法律规和基 金合同的定外,托管人不得委第三金财产。

(二)基 金募集期间及资

的验1.基金 募集期间的资应存于管理人开设专户,在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持有人所。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以登记机构录为准。

2.基金 募集期满或提前结束时,的份额总、额、基金份持有人 数符合《法》运作办等关规定后,管理额、基金份持有人 数符合《法》运作办等关规定后,管理额、基金份持有人 数符合《法》运作办等关规定后,管理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划入托管人为本开立银行账户,托管人在 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基理规定时间内,聘请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报告告中需对基金募集的 资进行确认。出具验报由参加2名或 2名以上中 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备案条件由管理 人按规定办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的银行账户开设和理。

2.基金托管人可以本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银行账户,并根 据基金管理人合法规的指令办资收付。本银行预留印 鉴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付赎回额付基金收益、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的银行账户进。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展本业务需要。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不得假借本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使用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规有定。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和结算备付的开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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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深圳为 基金开立托 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称以实际开立为准。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展本业务需要。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业务以外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备 付金账户,以本基的名义在托管人系统中开立二级结算备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一级法人清工作,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有 限责任公司 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托管 人负责,资产理和运用理人负责。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 管机构在本托协议生效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投资品种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开设、使用按有规定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于账户开设、使用的定。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托管人根据中国民银行、央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的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开立债券托管与结账户,并代表基金进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规 和基金合同定,在基金管理人和托商议后由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规等有关定对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从其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 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书等价凭由托管人 负责妥善保管,凭证由基金托人持有其中实物券存放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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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银行的保库,应与非本基金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也可存入登记结算机构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人根据理指令办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物证券在保期间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基金托管人承担。对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及其他基金财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 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 人代表签署的、与有关重大合同原件分别人、基金托管保,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协议规定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一方持两份以上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托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或双意的其他将重大合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10 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期限不得低于法律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正本,基金管 理人应向托人提 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在约定范围内原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和会核(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总减去负债后的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资产除以该余后的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入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资产净值及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经托管人 复核无误后,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 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资产估值,但根据法律规或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资产进行后,将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托管人,经复核无误后由理对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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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衍生工具信用品银行存款 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估值

1)交易所上市 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挂牌)交易所上市 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挂牌价(收盘)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证券发行机构未生影响价格的重大事件,以最近交易日市(收盘)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行机构影响价格的重大事件,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现行市价及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价,确定公允格;

2)交易所上市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 值日第三方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估净价进行;

3)交易所上市或 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 日第三方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进行;

4)交易所上市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

5)交 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在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或挂牌转让的债券,存活跃情况 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公允;对于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进行调整以确认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理:

1)送股、转增配和公开发的新,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

该日无交易,以最近市价(收盘)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在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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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售的股票,包括但不于非公开、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司东售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期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估值净价。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固定收益,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唯一净价或 推荐估值净价。对于含投资 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登记期截止日(含当)后未行使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银间市场未上,且第三方机构提供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不存明显差异未上期间没有发生大的变动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证券时在两个或以上市场交易的,按所处分别估 值。

(5)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无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结算价估值。

(6)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合 约,按照相关法律规和监管部门的定估值。

(7)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机构提供的净价; 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价格,按成本。

(8)信用衍生品按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当日价格进行,但管理人 依法应当承担的估值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选定第三方机构未提供价格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要求采用合理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9)如本基金投资股票市 场交易互联通机制允许买卖的境外证券上的 股票,涉及相关货币对人民汇率来源详见当日中国银行公布人 民币与港的中间价。

(10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规和基金投资股票市场交易互联通机制涉及的境 外交易场所在地的法律规定应纳各项税金,本基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导致基金实际交纳与算的应金有差异的,基将在相关税调整日或实际支付进行应估值。

(11 )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按照相 关法律规、监管部门和行协会关规定进行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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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执行。

(13 )如有充分理由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 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托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格估。

(14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5 )相关法律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定的, 从其。如新增事项按法律规以及监管部门最新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托发现估值违反合同订明的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规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规,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由管理人,因此就与有关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托按估值方法的第( 13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 /期货交易场所、登记结算机 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等非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原因,基金理和托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资产估值管理人和托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托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4.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部分约定对主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 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份额。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托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的 措施确保资产估值准确性、及时。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位以内 (含第 4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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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托管协议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管理人或托、登记机构销售 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误,导致其他当事遭受损失责任人 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事(“ 受损方 ”)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 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 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 传输计算差错、系统故障下达指令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责任方应及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承担;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由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若估值错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时间进行更正而未,则其应承担相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保估 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直接损失负, 不间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第三方。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利的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义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负。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利的事人返还或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事人的益损失 (“ 受损方 ”)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 赔偿受损方的失,并在其支付金额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利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如果获事人已经将此部分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不利返还总 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的正确情形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及时进行处理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列所有当事人并根据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造成损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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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责任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 登记机构交易数由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向有关当事人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并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规或监管机构另有定的,从其处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遇法定节假日因其他原 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托无法准确评估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 日基金净50% 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会计核算并编制财务报告。、托 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理托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人的为准。若当日核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基金净值信息计算和公告,以管理人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月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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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 5个 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应在每季度 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予以公;中期应在上半年结束 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编制并予以公告;年度报应当在每结束三成编制并予以公告。基金年度报中的财务会计应当经过符合《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 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或者年。

2.报表复核

基金 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盖章后提供给托复核;托管人在 收到后应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将 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 托管人复核,基金应在收到后 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提供给托复核应在收到后 30 日内完成复核。基 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当,将有关提供金托管人复核,基应在收到后 45 日内完成复核。基金管理人 和托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方式或双商定其他进行。

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不符时理和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式为准;若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为准 。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向理 人进行书面或者电子确认。如果基金管理与托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对外发布公告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管 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或者年之前向托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准的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本基金的管理人和托须分别妥善保份额持有名册,包 括基金合同生效日、终止权益登记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每 年6月30 日、 12 月31 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管理审核并提交托保 管。基金托人有权要求理提供份额持名册,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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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托提交份额持有名册。每年 6月30 日和 12 月31 日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内提交;合同生效、金合同终止日、基权益登记份额持有人大会等涉及到重要事项日期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托应妥善保份额持有名册,存期限不低于法 律法规定的最低期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份额持有名册用于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若基金理人或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关规定各自承担相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商、 调解决调解不能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地点为北京市,按 照中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规则进行。 仲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另定,费、律师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和托职责各自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之目的,不含港澳台立)并从其 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商一致,可以对进行修改。后的新其内 容不得与基 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托管协议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接资;

3.基金管理 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接权;

4.发生法律规或基金合同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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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管理人织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管 理人托人、符合《中华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以及监指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可以聘用必要工作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负的保管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务进行清理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进行外部审,律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指基金财产小组在进行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用,清算费由基金财产小组优先从剩余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后全 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偿基金债务后,按份额持有人的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报经符合《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并由律出具意见书后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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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于报中国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应当将报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登载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托管人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规 定的最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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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份额持有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内 容,基金管理人根据份额持有的需要和市场变化权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

登记 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投资录。

基金管理人直销 中心(不包含网上交易投资者)应根据在中心进行交易的投资人要求提成确认单。

基金代销机构应根据在其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人要求提成确认单。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管理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对账单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对账单包括月度、季与年。万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全面开通了电子账单服务,主要邮件(季度)和短信账单(月度)两类,均免费发送。

(四)信息订制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网站( www.wjasset.com )、客户服务中心提交信 )、客户服务中心提交信 息订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电子 邮件或手机短信定期发送所订制 的息。可的内容如下:

1、电子邮件:对账单每日净值播报等。

2、手机短信:对账单户交易确认基金持有周末净 值、生日祝福等。

(五)资讯服务

1、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人拨打客户 服务电话可通过自动语音或工座席获得基金信息咨询、账信息查询、建议投诉等全面的服务。

客户服务电话: 400 -888 -0800

客户服务传真: 021 -38909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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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网站:

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地址: www.wjasset.com

基金管理人的电子信箱: callcenter@wjasset.com

投资人也可登录基金管理网站 ,在"客户服务 "->" 网上客服 "->" 客户留言 "栏 目中 ,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议。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的网站 (www.wjasset.com) 查阅和下载招募 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网站为投资提供了账户查询、信息诉建议等服务栏 目,力争为投资人提供全方位的专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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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以下信息披露事项已通过指定媒介进行公开。

序号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1

万家瑞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21年10月09日

2

万家瑞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21年10月09日

3

万家瑞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

2021年10月09日

4

万家瑞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21年10月09日

5

万家瑞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21年10月09日

6

万家瑞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021年10月09日

7

关于万家瑞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延长募集期的公告

2021年10月22日

8

关于万家瑞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提前结束募集的公告

2021年10月26日

9

万家瑞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2021年10月28日

10

关于万家瑞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2021年11月23日

11

万家瑞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第4季度报告

2022年01月21日

12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泰信财富开通申购、转换、定投及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2年03月10日

13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调整最低申购金额的公告

2022年03月22日

14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宜信普泽为销售机构并开通转换、基金定投业务及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2年03月24日

15

万家瑞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年度报告

2022年03月30日

16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天天基金为销售机构并开通转换、基金定投业务及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2年04月06日

17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赢通平台为销售机构并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22年04月15日

134

万家瑞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 年第 2 号)

18

万家瑞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第1季度报告

2022年04月21日

19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转换、基金定投业务及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2年05月17日

20

关于万家瑞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在代销机构开通申购、赎回、基金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有关情况的公告

2022年05月19日

21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中欧财富为销售机构并开通转换、基金定投业务及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2年05月26日

22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宁波银行为销售机构并开通转换、基金定投业务及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2年06月17日

23

万家瑞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2022年06月21日

24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提示性公告

2022年06月23日

25

万家瑞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2年06月23日

26

万家瑞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2年第1号)

2022年06月23日

27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苏宁基金为销售机构并开通转换、基金定投业务及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2年07月12日

28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万得基金为销售机构并开通转换、基金定投业务及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2年07月15日

29

万家瑞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第2季度报告

2022年07月20日

30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九州证券开通申购、转换、定投及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2年08月12日

31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转换、定投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2年08月26日

32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江苏银行为销售机构并开通转换、基金定投业务的公告

2022年08月29日

135

万家瑞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 年第 2 号)

33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好买基金为销售机构并开通转换、基金定投业务及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2年08月30日

34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招商证券开通申购、转换、定投及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2年08月30日

35

万家瑞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中期报告

2022年08月30日

36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银平台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销售机构并开通转换、基金定投业务的公告

2022年09月08日

136

万家瑞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 年第 2 号)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托的住所,投资者可办公时间查 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或印。对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基金管理人和托保证本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wjasset.com )查阅和下载招 募说明书。

137

万家瑞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 年第 2 号)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注册的文件

2、《万家瑞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同》 、《万家瑞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同》

3、《万家瑞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万家瑞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执照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 /或基金托管人处。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备文件。支付工本后,合理内取 得备查文件的复制或印。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年 十月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