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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22-11-17 06:11:20

大成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大成中证同业存单AAA 指数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

证监会2022 年9 月15 日证监许可【2022】2223 号文予以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

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

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承担基金投资

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

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

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

风险等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

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

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

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

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摘牌或违约等潜在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同业存单,存在一定的违约风险、信用风险及利率风险。当同业存单

的发行主体出现违约时,本基金可能面临无法收取投资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当本基金

投资的同业存单发行主体信用评级发生变动不再符合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时,管理人将

需要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调整,可能导致变现损失;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同业存单市场的

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从而影响本基金投资收益水平。

本基金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但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7 天的最短持有期限。同时,募集

期认购本基金的投资者亦不能在本基金开始办理赎回业务前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基金

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1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投资者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在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1 个月内不能赎回的风险。该设置对投资者而言存在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开

始办理赎回业务后,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对于认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于

招募说明书

第3页

申购份额而言)至该日后的6 天内(不含当日),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该

日后的第6 天起(如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投资者方可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

请。投资者要考虑在最短持有期限届满前资金不能赎回及转换转出的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一般而言,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的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高

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抽样复制和动态最优化的方法跟踪标的指

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

金合同》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

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

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

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同业存单AAA 指数。

1、样本空间

中证同业存单AAA 指数样本券由在银行间市场上市的主体评级为AAA、发行期限1

年及以下的同业存单组成。指数采用派许加权综合价格指数方法计算,以反映信用评级为

AAA 的同业存单的整体表现。

2、样本选取方法

中证同业存单AAA 指数样本由满足以下条件的债券构成:

(1)债券种类:在银行间市场上市的同业存单,债券币种为人民币;

(2)发行期限:1 年及以下;

(3)主体评级:AAA;

(4)付息方式:贴现式、或固定利率付息、或一次还本付息。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券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官方网站,网址:

www.csindex.com.cn。

招募说明书

第4页

目录

一、绪言.............................................................................................................................................. 5

二、释义.............................................................................................................................................. 6

三、基金管理人.................................................................................................................................... 11

四、基金托管人.................................................................................................................................... 25

五、相关服务机构................................................................................................................................ 28

六、基金的募集.................................................................................................................................... 30

七、基金的备案.................................................................................................................................... 33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34

九、基金的投资.................................................................................................................................... 43

十、基金的财产.................................................................................................................................... 49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50

十二、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6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59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1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62

十六、侧袋机制.................................................................................................................................... 68

十七、风险揭示.................................................................................................................................... 71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78

十九、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80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96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15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17

二十三、备查文件............................................................................................................................... 118

招募说明书

第5页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 号——指数基

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以及《大成中证同业存单AAA 指数7 天持有

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招募说明书

第6页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大成中证同业存单AAA 指数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大成中证同业存单AAA 指数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大成中证同业存单AAA 指

数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大成中证同业存单AAA 指数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大成中证同业存单AAA 指数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大成中证同业存单AAA 指数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证券法》:指1998 年12 月29 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

会议通过,经2004 年8 月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

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经2005 年10 月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经2013 年6 月29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

第二次修正,经2014 年8 月31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并经2019 年12 月28 日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基金法》: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经2012 年12 月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招募说明书

第7页

自2013 年6 月1 日起实施,并经2015 年4 月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 年8 月28 日颁布、同年10 月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 年7 月26 日颁布、同年9 月1 日实施的,

并经2020 年3 月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 年7 月7 日颁布、同年8 月8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 年8 月31 日颁布、同年10 月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16、《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 年1 月22 日颁布、同年2 月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 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9、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1、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2、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

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

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

23、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招募说明书

第8页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宣传推介

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投及提供基金交易账户信息查

询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机构

2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

接受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7、T+n 日: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n 为自然数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最短持有期:本基金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但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7 天的最短持

有期限。同时,本基金开始办理赎回业务前,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本基金

开始办理赎回业务后,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对于认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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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申购份额而言)至该日后的6 天内(不含当日),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

该日后的第6 天起(如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投资者方可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

申请

41、《业务规则》: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

共同遵守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定投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

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

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同业存单利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

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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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55、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

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6、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

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8、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

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9、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

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

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0、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内容,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修订后,如适用本基

金,相关内容以修订后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为准。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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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1236 号大成基金总部大厦5 层、27-33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1236 号大成基金总部大厦5 层、27-33 层

设立日期:1999 年4 月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

10 号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公司股东为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50%)、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持股比例25%)、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25%)。

法定代表人:吴庆斌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肖剑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吴庆斌先生,董事长,清华大学法学及工学双学士。先后任职于西南证券飞虎网、北京

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广联(南宁)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机构。2012年7月至今,任广联

(南宁)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2012年任职于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6月至今,

任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19年11月3日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林昌先生,副董事长,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1993年进入中国光大银行从事证券业务。

1996年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重组设立时,林昌先生随所在部门整体调入光大证券,先后担

任光大证券南方总部研究部总经理、光大证券南方总部副总经理、光大证券投资银行总部总

经理、光大证券助理总裁等职务。2005年3月至2020年11月担任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2020年12月起担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化改革高级顾问、资深董事总经理。

2020年12月28日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谭晓冈先生,董事、总经理兼公司首席信息官,哈佛大学公共管理硕士。曾在财政部、

招募说明书

第12页

世界银行、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任职。2016年7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12月

至2019年8月任大成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7年2月至2019年6月任大成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9年7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9年8月起任大成国际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22年4月起兼任首席信息官。

李超女士,董事,华中科技大学管理学学士。2007年6月至2008年5月,任职于深圳晨星

咨询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7月至2011年8月,任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2011

年8月至2018年5月,任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稽核监察部模型团队团队经理;2018年5月至

今,任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稽核审计部总经理。

郭向东先生,董事,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在职研究生。1996年至1998年在中国新技术创

业投资公司负责法律事务;1998年至2000年在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负责法律事务;2000

年至2006年任职于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部;2007年1月加入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任职于负债处置部;2007年7月至2013年2月,历任人力资源部负责人、风险控制部

总经理、监事会办公室主任、审计部负责人,曾兼任北京银河吉星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监

事;2013年2月起任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兼行政负责人。

杨晓帆先生,独立董事,香港浸会大学工商管理学士。2006年至2011年,任惠理集团有

限公司高级投资分析师兼投资组合经理;2012年至2016年,任FALCON EDGE CAPITAL LP

合伙人和大中华区负责人;2016年至今,任晨曦投资管理公司(ANATOLE INVESTMENT

MANAGEMENT) 主要创始人。

胡维翊先生,独立董事,波士顿大学国际银行与金融法硕士。1991年7月至1994年4月,

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政治组主任科员;1994年5月至1998年8月,任北京乾坤律师

事务所合伙人;2000年2月至2001年4月任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律师;2001年5月至今,历

任北京市天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主任,现任北京市天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金李先生,独立董事,美国麻省理工学院金融学博士。现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副院

长,九三学社中央常委,全国政协委员,经济委员会委员。曾在美国哈佛大学商学院任教十

多年,并兼任哈佛大学费正清东亚研究中心执行理事。

黄隽女士,独立董事,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应用经济学院教授、

副院长。研究方向为货币政策、商业银行理论与政策、艺术品金融,出版多本专著,在经济、

金融类学术核心期刊上发票多篇学术论文,具有丰富的教学和科研经验。

2、监事会成员

陈勇先生,监事会主席。黑龙江大学电子学与信息系统专业学士。1992年7月-1993年5

招募说明书

第13页

月在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分行科技处任技术员;1993年5月-1994年10月在哈尔滨证券公司友

谊路证券营业部电脑部任助理工程师;1994年10月-1997年6月在哈尔滨证券公司和平路证券

营业部任副总经理;1997年6月-1999年1月在联合证券公司哈尔滨和平路证券营业部任总经

理;1999年1月-2000年6月在联合证券公司投资银行总部任高级业务经理;2000年6月-2000

年11月在中国银河证券公司投资银行总部任项目管理;2000年11月-2004年8月在中国银河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办秘书处任副处长(主持工作)、处长;2004年8月-2006年12月在中国

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办任副主任;2007年1月-2007年9月在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总裁办任副主任;2007年9月-2010年5月在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战略发展部任

执行总经理;2010年5月-2021年8月16日在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2021年9月3日任大成基金监事会主席。

邓金煌先生,职工监事,上海财经大学管理学硕士。2001年9月至2003年9月任职于株洲

电力局;2003年9月至2006年1月攻读硕士学位;2006年4月至2010年5月任华为三康技术有限

公司人力资源专员;2010年5月至2011年9月任招商证券人力资源部高级经理;2011年9月至

2016年8月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监助理;2016年8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任人力资源部副总监;现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监。

陈焓女士,职工监事,吉林大学法学硕士。2005年8月至2008年3月任金杜律师事务所深

圳分所公司证券部律师;2008年3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律师、总

监助理;现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吴庆斌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谭晓冈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肖剑先生,副总经理,哈佛大学公共管理硕士。曾任深圳市南山区委(政府)办公室副

主任,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广聚投资控股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深圳

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处长、处长。2014年11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1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2019年8月起任大成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温智敏先生,副总经理,哈佛大学法学博士。曾任职于美国Hunton & Williams国际律师

事务所纽约州执业律师。中银国际投行业务副总裁,香港三山投资公司董事总经理,标准银

行亚洲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中国投行业务主管。2015年4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首席战略官,2015年8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姚余栋先生,副总经理,英国剑桥大学经济学博士。曾任职于原国家经贸委企业司、美

招募说明书

第14页

国花旗银行伦敦分行。曾任世界银行咨询顾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资本市场部和非洲部

经济学家,原黑龙江省招商局副局长,黑龙江省商务厅副厅长,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二司

副巡视员,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副司长,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所长。2016年9月加

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首席经济学家,2017年2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赵冰女士,副总经理,清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供职于中国证券业协会资格管理部、

专业联络部、基金公司会员部,曾任中国证券业协会分析师委员会委员、基金销售专业委员

会委员。曾参与基金业协会筹备组的筹备工作。曾先后任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投教与媒

体公关部负责人、理财及服务机构部负责人。2017年7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7

年8月至2022年5月任公司督察长。2022年6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段皓静女士,督察长,西南财经大学会计学硕士。1996年加入深圳发展银行工作;2000

年加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历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级调研员、

副处长、处长;2019年加入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督察长;2020年7月加入红塔红

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督察长。2022年6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陈会荣,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证券从业年限15年。2004年7月至2007年10月就职

于招商银行总行,任资产托管部年金小组组长。2007年10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

担任基金运营部基金助理会计师、基金运营部登记清算主管、固定收益总部助理研究员、固

定收益总部基金经理助理、固定收益总部总监助理,现任固定收益总部副总监。2016年8月6

日至2018年10月20日任大成景穗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8月6日起任

大成丰财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9月6日至2019年9月29日任大成恒丰宝货币市场

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1月2日至2019年9月29日任大成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

惠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3月1日至2019年9月29日任大成惠祥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大成惠祥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基金经理。2017

年3月22日至2022年8月9日任大成月添利一个月滚动持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大

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3月22日至2019年9月29日大成慧成货

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3月22日至2020年3月11日任大成景旭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8年3月14日起任大成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3月14日至2020

年6月29日任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8月17日起任大成现

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9月20日起任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0年7月1日起任大成惠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1

招募说明书

第15页

月12日任大成惠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8月17日至2022年3月4日任大

成惠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国籍:中国

5、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固定收益)

公司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由7名成员组成,设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1名,其

他委员6名。名单如下:

王立,基金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总部总监,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谢民,交易管理部副总监,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陈会荣,基金经理,固定收益总

部副总监,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孙丹,基金经理,固定收益总部副总监,固定收

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张俊杰,基金经理,固定收益总部总监助理,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

员会委员;方孝成,基金经理,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郑欣,基金经理,固定收益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披露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招募说明书

第16页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依法向监

管机构、司法机关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

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

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

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

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

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招募说明书

第17页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基金管理人公司制度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11)故意损害基金投资者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

招募说明书

第18页

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5、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

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

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

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五)基金经理的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被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

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本基金管理人为加强内部控制,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19页

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

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在充分

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

形成的系统。公司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制定科学完善的内

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公司管理层对内部

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

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涵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包

括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设置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财产、

自有资产与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成本控制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

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招募说明书

第20页

(4)适时性原则。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

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订或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

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公司管理层牢固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

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禁止不正当关

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4)公司的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操

作相互独立。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

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5)依据公司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1)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

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

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4)风险管理部主要负责对投资组合的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等进行风险测

量,并提出风险调整的建议;对投资业绩进行评价,包括整体表现分析、业绩构成分析以及

业绩短期和长期持续性检验;对将要展开的新业务和创新性产品的投资做全面的风险评估,

提出风险预警等工作。

(6)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各级人员具备与其

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7)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

防范和化解风险。

(8)建立严谨、有效的授权管理制度,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

1)确保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

招募说明书

第21页

授权标准和程序,保证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2)公司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和各级人员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3)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明确授权书的授权内容和时效。

4)公司适当授权,建立授权评价和反馈机制,包括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的反馈和评

价,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及时修订或取消授权。

(9)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公司资产与基金财产、不同基金的资产之间和其他委

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10)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

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11)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12)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13)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公司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并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适时改进。

5、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公司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格制定管理

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控制措施。

(2)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研究工作保持独立、客观。

2)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

3)建立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

选库。

4)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通畅的交流渠道。

5)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3)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

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

2)健全投资决策授权制度,明确界定投资权限,严格遵守投资限制,防止越权决策。

3)投资决策有充分的投资依据,重要投资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并有决

策记录。

招募说明书

第22页

4)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在设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进行投资决策。

5)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包括投资组合情况、是否符合基金产品特征和

决策程序、基金绩效归属分析等内容。

(4)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基金交易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经理不得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或者直接进

行交易。

2)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

3)交易管理部门审核投资指令,确认其合法、合规与完整后方可执行,如出现指令违

法违规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应部门与人员。

4)公司执行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

5)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

6)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7)根据内部控制的原则,制定场外交易、网下申购等特殊交易的流程和规则。

(5)建立严格有效的制度,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投资

涉及关联交易的,在相关投资研究报告中特别说明,并报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审议批准。

(6)公司在审慎经营和合法规范的基础上力求金融创新。在充分论证的前提下周密考

虑金融创新品种或业务的法律性质、操作程序、经济后果等,严格控制金融新品种、新业务

的法律风险和运行风险。

(7)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销售渠道管理、广告宣传行为规范,建立广告宣传、

销售行为法律审查制度,制定销售人员准则,严格奖惩措施。

(8)制定详细的登记过户工作流程,建立登记过户电脑系统、数据定期核对、备份制

度,建立客户资料的保密保管制度。

(9)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

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10)公司配备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布。

(11)加强对公司及基金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对

出现的失误提出处理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2)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1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严格制定信息

系统的管理制度。

招募说明书

第23页

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编写完整的技术资

料;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并保证计算机系统的可稽性,信

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经过业务、运营、监察稽核等部门的联合验收。

(14)通过严格的授权制度、岗位责任制度、门禁制度、内外网分离制度等管理措施,

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15)计算机机房、设备、网络等硬件要求符合有关标准,设备运行和维护整个过程实

施明确的责任管理,严格划分业务操作、技术维护等方面的职责。

(16)公司软件的使用充分考虑到软件的安全性、可靠性、稳定性和可扩展性,具备身

份验证、访问控制、故障恢复、安全保护、分权制约等功能。信息技术系统设计、软件开发

等技术人员不得介入实际的业务操作。用户使用的密码口令定期更换,不得向他人透露。数

据库和操作系统的密码口令分别由不同人员保管。

(17)对信息数据实行严格的管理,保证信息数据的安全、真实和完整,并能及时、准

确地传递到会计等各职能部门;严格计算机交易数据的授权修订程序,并坚持电子信息数据

的定期查验制度。

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即时保存和备份制度,重要数据异地备份并且长期保存。

(18)信息技术系统定期稽核检查,完善业务数据保管等安全措施,进行排除故障、灾

难恢复的演习,确保系统可靠、稳定、安全地运行。

(19)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等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制订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

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20)明确职责划分,在岗位分工的基础上明确各会计岗位职责,禁止需要相互监督的

岗位由一人独自操作全过程。

(21)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基金会计核算与公司会计核算相互独立。

(22)采取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以确保会计核算系统的正常运转。

1)建立凭证制度,通过凭证设计、登录、传递、归档等一系列凭证管理制度,确保正

确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

2)建立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正确设置会计账簿,有效控制会计记账程序。

3)建立复核制度,通过会计复核和业务复核防止会计差错的产生。

(23)采取合理的估值方法和科学的估值程序,公允反映基金所投资的有价证券在估值

招募说明书

第24页

时点的价值。

(24)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

(25)建立严格的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

(26)制订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财会部门妥善保管密押、业务用章、

支票等重要凭据和会计档案,严格会计资料的调阅手续,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

(27)严格制定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运作管理办法,自觉遵守国家财税制度和

财经纪律。

(28)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督察长应当经中国证监会相关

派出机构认可后方可任职。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

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

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

告进行审议。

(29)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管理层负责,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公司保证监察

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30)明确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充足的监察稽核人员,严格监

察稽核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严格监察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31)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

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32)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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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 号A 座

成立时间:2007 年3 月6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869.79 亿元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 号

电话:010-68857221

托管部门联系人:马强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和贴现;发行金融债劵;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业务。

经国务院同意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于2007 年3 月6 日)于2012 年1 月21 日依法整体变更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承继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资

产、负债、机构、业务和人员,依法承担和履行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在有关具

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或协议中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和法律责任。中国邮政

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坚持服务“三农”、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城乡居民的大型零售商业银

行定位,发挥邮政网络优势,强化内部控制,合规稳健经营,为广大城乡居民及企业提供优

质金融服务,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支持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托管业务部,下设资产托管处、产品管理处、风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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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管理处、运营管理处等处室。现有员工34 人,全部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及基金从

业资格,90%员工具有三年以上基金从业经历,具备丰富的托管服务经验。

3、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9 年7 月23 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联合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是我国第16 家托管银行。2012 年7 月19

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获得保险资金托管资格。中国邮

政储蓄银行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以服务为基础的经营理念,依托专业的托管团队、灵活的托

管业务系统、规范的托管管理制度、健全的内控体系、运作高效的业务处理模式,为广大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众多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全面的托管服务,并获得了合作

伙伴一致好评。

截至2022 年6 月30 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共302 只。至今,中

国邮政储蓄银行已形成涵盖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

银行理财产品、保险资金、保险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等多种资产类型的托管产品体

系。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

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

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

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内部风险控制处室,配备专职内

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的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

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

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

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员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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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严格按

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

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风险提示,要求其限期纠正,同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

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

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

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

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进行解释

或举证,要求限期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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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及联系人

1、直销机构

(1)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1236 号大成基金总部大厦5 层、27-33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1236 号大成基金总部大厦27 层

法定代表人:吴庆斌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教姣

公司网址:www.dcfund.com.cn

大成基金客户服务热线:400-888-5558(免长途固话费)

(2)大成基金深圳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1236 号大成基金总部大厦27 层

联系人:吴海灵、关志玲、唐悦

电话:0755-22223556/22223177/22223555

传真:0755-83195235/83195242/83195232

2、代销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本基金具体销售机构的调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1236 号大成基金总部大厦5 层、27-33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1236 号大成基金总部大厦5 层、27-33 层

法定代表人:吴庆斌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5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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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黄慕平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14 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张雯倩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507 单元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588 号前滩中心42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陶文欣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振波、赵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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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22 年9 月15 日证监许可【2022】2223 号文予以注册。

(二)基金类型与运作方式

基金类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但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7 天的最短持有期限。同时,本基

金开始办理赎回业务前,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

本基金开始办理赎回业务后,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对于认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申购

确认日(对于申购份额而言)至该日后的6 天内(不含当日),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或转换

转出申请;该日后的第6 天起(如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投资者方可提出赎回

或转换转出申请。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三)募集目标

本基金可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具体募集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或其他公告。若本基金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此募集规模的限制。

(四)基金的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募集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程序延长或缩短发售募集期,此类变

更适用于所有销售机构。基金发售募集期若经延长,最长不得超过前述募集期限。

具体规定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代销机构相关公告、通知。

(五)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

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本基金暂不向金融机构自营账户销售,如未来本基金开放向金融机构自营账户公开发售

或对发售对象的范围予以进一步限定,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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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单日认、申购金额不超过1000 万元(公募资产管理产品除外)。基

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单一投资者单日认、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

相关公告。

(六)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投资人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手续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约定,详见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七)募集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

管理人、代销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式,请参见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调整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八)认购时间

本基金发售募集期间每天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

机构的相关公告或者通知规定。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机构或个人的每天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可能不

同,若本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没有明确规定,则由各销售机构自行决定日常业务

办理时间。

(九)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认购价格为1.00 元。

(十)基金份额认购原则及持有限额

1、基金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3、认购以金额申请,认购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 元,认购期间单个投资

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4、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

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

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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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认购的数额限制,基金管

理人最迟于调整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6、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经接收

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十一)认购费用

1、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费,但对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详

见基金合同及本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

2、基金认购费用和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最后按照100%比例

全部予以确认,并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5.00 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55.00)/1.00=100,055.00 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最后按照100%比例

全部予以确认,并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5.00 元,可得到100,055.00 份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余额的处理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十二)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

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三)募集期内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十四)募集期间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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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的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基金募

集金额不少于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

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

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

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 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解

决方案包括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 个月内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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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基金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但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7 天的最短持有期限。同时,本基

金开始办理赎回业务前,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

本基金开始办理赎回业务后,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对于认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申购

确认日(对于申购份额而言)至该日后的6 天内(不含当日),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或转换

转出申请;该日后的第6 天起(如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投资者方可提出赎回

或转换转出申请。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或相关文件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

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不可抗力,或者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

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1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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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业务办理时

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

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申请不成立。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

不成立。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

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

赎回时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如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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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则赎回

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至上述因素影响消除的下一工作日。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

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

经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

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本基金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1 元,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

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

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单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 份,投资人全额赎回时不

受上述限制,基金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高单笔赎回申请

份额要求限制,具体以基金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有权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3、本基金不对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4、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单日申购金额不超过1000 万元(公募资产管理产品除外),基金

管理人可以调整单一投资者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或相关公告。

招募说明书

第37页

7、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单日申购金额限制、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8、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率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

2、赎回费率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7 天的最短持有期,不收取赎回费。红利再投资份额的持有

期视作与原份额相同。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4、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

情形下,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费率优惠的相关规则和流程详见基金管理人或其

他基金销售机构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或通知。基金管理人可以针对特定投资人(如养老金客

户等)开展费率优惠活动,届时将提前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7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00/1.0170=98,328.42 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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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页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计算公式为: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在最短持有期届满后赎回本基金的基金份额10 万份,赎回费为0,假设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7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0 元

赎回金额=100,000.00×1.0170-0=101,700.00 元

4、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 位,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

内披露。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

规定。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

续。

2、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

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

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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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9、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单日净申购

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4、5、9 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者

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者

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

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招募说明书

第40页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

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

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

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存在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

份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时,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

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赎回申请,与当日

其他赎回申请一起,按上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方式处理。如下一

开放日,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未赎回部分仍旧超出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继

招募说明书

第41页

续按前述规则处理,直至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开放日内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低于10%。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和办理措施,并在

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

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规

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

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

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

招募说明书

第42页

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投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投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

办理定投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

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投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登记

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

规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来处理。

(十八)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

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

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或

相关公告。

(二十)其他业务

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质押

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招募说明书

第43页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被动式指数化投资,通过严格的投资纪律约束和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以

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还

可投资于非属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的其他同业存单、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券、央行

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政府支持债券、

政府支持机构债券等)、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

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等)、现

金等货币市场工具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

可交换债券及其他带有权益属性的金融工具。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同业存单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

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持有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上述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以变更后的

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主要采用抽样复制和动态最优化的方法,投资于标的指数中具有代

表性和流动性的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或选择非成份券作为替代,构造与标的指数风险收益

特征相似的资产组合,以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2%,年化跟踪误差

不超过2%。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

招募说明书

第44页

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当标的指数成份券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或违约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

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券

进行调整。

1、优化抽样复制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标的指数中各成份券的历史数据和流动性分析,选取流动性较好的成份券

构建组合,对标的指数的久期等指标进行跟踪,达到复制标的指数、降低交易成本的目的。

2、替代性策略

对于市场流动性不足、因法律法规原因个别成份券被限制投资等情况,本基金无法获得

对个别成份券足够数量的投资时,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投资其他成份券、非成份券等方式进行

替代。

3、债券投资策略

为了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基金费用,基金管理人还可以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使用其他投

资策略。例如,基金管理人可以利用银行间市场与交易所市场,或债券一、二级市场间的套

利机会进行跨市场套利;还可以使用事件驱动策略,即通过分析重大事件发生对投资标的定

价的影响而进行套利;也可以使用公允价值策略,即通过对债券市场价格与模型价格偏离度

的研究,采取相应的增/减仓操作;或运用杠杆原理进行回购交易等。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宏观经济和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质量和构成、利率风

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等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全方面分析,评估其相对投

资价值并作出相应的投资决策,力求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尽可能的提高本基金的收益。

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资目标的前

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

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同业存单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

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招募说明书

第45页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投资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剩余期限或回售期

限在397 天以内(含397 天);

(4)本基金投资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的期限在1 年以内

(含1 年);

(5)本基金主动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同业存单、信用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银行存款、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的主体

信用评级不低于AAA;信用评级主要参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体信用评级,如果对发行人

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评级机构(不包含中债资信)评级的,应采用孰低原则确定其评级;本

基金持有上述金融工具期间,如果其信用评级下降不再符合前述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

日起3 个月内调整至符合约定;

(6)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完全按照

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

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债券、相关机构作

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计不得超过10%;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得展期;

招募说明书

第46页

(15)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因

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2)、(5)、(13)和(16)条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标的指数成份券调整、标的指数成份券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招募说明书

第47页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是中证同业存单AAA 指数。

中证同业存单AAA 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发布,该指数样本由在银行间市场上市

的主体评级为AAA、发行期限1 年及以下的同业存单组成。指数采用派许加权综合价格指数

方法计算,以反映信用评级为AAA 的同业存单的整体表现。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

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

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

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

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

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

投资运作。

2、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同业存单AAA 指数收益率*95%+银行人民币一年定期存款利率(税后)*5%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变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标的指数变

更情形履行对应适当程序,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风险与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偏股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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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

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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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

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

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

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

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招募说明书

第50页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同业存单、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

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

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

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

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

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

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

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

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

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

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招募说明书

第51页

(1)除本部分另有约定的品种外,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

及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

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

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

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

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

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选定的第三

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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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的公平性。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净值信息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责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

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按照上述保留位数的份额净值对投资者的申购或赎回进行确认可能引起基金份额净

值剧烈波动的,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临

时增加基金份额净值的保留位数并以此进行确认,并在确认完成后予以恢复,具体保留位数

以届时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 位以内(含第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招募说明书

第53页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

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招募说明书

第54页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行

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

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所、指数编制机构、登记结算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

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

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招募说明书

第55页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招募说明书

第56页

十二、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审计费、公证费、诉讼费和

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次月初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

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

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招募说明书

第57页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次月初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

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

托管人协商解决。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

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

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4、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应当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得从基金财产中

列支;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其他费用详见招

募说明书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五)基金税收

招募说明书

第58页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

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

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招募说明书

第59页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

具体分配方案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

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原份额)所获得的红利再投资份额的最短持有期,

按原份额的最短持有期计算;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

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在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对基金收益分

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 日内在规定媒介

招募说明书

第60页

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

节或相关公告。

招募说明书

第61页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招募说明书

第62页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

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招募说明书

第63页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

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招募说明书

第64页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

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

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招募说明书

第65页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招募说明书

第66页

24、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

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

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或相关公告。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

招募说明书

第67页

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在《基金合同》终止后保存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相关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时;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招募说明书

第68页

十六、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服务机构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

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1)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侧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份额持有人

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将被拒绝。

2)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并根据主袋

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对于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

赎回款项。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为投资者对侧袋机制启用后的主袋账户

提交的申购申请。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向投资者进行充分披露。

(2)基金的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

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

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3)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处置侧袋账户资产相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特定

招募说明书

第69页

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4)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

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2)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侧袋

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报告期内的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

况;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

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

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值情况、

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

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将在每次处

置变现后按规定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6)特定资产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制定变现方案,将侧袋账户资产处置

变现。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及时向侧袋账户对应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

(7)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具体如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时,就特定资产认定的相关事宜取得符合《证券法》规

招募说明书

第70页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意见。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五个工作日内,聘请于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的会

计师事务所针对侧袋机制启用日本基金持有的特定资产情况出具专项审计意见,内容应包含

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份额、净资产等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间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

核算和年报披露,执行适当程序并发表审计意见。

当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后,基金管理人应参照基金清算报告的相关要求,聘请符

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侧袋账户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

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

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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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风险揭示

(一)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一)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同业存单,存在一定的违约风险、信用风险及利率风险。当同业

存单的发行主体出现违约时,本基金可能面临无法收取投资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当本

基金投资的同业存单发行主体信用评级发生变动不再符合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时,管理

人将需要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调整,可能导致变现损失;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同业存单市

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从而影响本基金投资收益水平。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因市场中的各

类投资品种的价格变化而出现一定幅度的波动。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可能承担净值波动或本金

亏损的风险。

二)最短持有期内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本基金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但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7 天的最短持有期限。同时,本基

金开始办理赎回业务前,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本基金开始办理赎回业务后,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对于认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于申购份额而言)至该

日后的6 天内(不含当日),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该日后的第6 天起(如

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投资者方可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即投资者要考虑

在最短持有期内资金不能赎回的风险。

三)开始办理赎回业务前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1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对投资者存在流动性风

险。投资者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1 个月内不能赎回的风险。

四)本基金有关指数投资的风险

本基金通过被动式指数化投资以实现跟踪标的指数,但由于基金费用、交易成本、指数

成份券取价规则和基金估值方法之间的差异等因素,可能造成本基金实际收益率与指数收益

率存在偏离。

作为一只指数型基金,本基金特有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标的指数的风险:即标的指数因为编制方法的缺陷有可能导致标的指数的表现与总

体市场表现的差异,因标的指数编制方法的不成熟也可能导致指数调整较大,增加基金投资

成本,并有可能因此而增加跟踪误差,影响投资收益。

2、标的指数回报与同业存单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同业存单市场。标的指数成份券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同业

招募说明书

第72页

存单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3、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标的指数成份券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发行

人经营状况、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

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4、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本基金将变更标的指数。基于原标的

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

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5、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本基金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0.2%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2%以内,

但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

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本基金还可能面临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

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券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

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2)由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

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由于标的指数是每天将利息进行再投资的,而组合同业存单利息收入只在卖券时

和付息时才收到利息部分的现金,然后才可能进行这部分资金的再投资,因此在利息再投资

方面可能会导致基金收益率偏离标的指数收益率,从而产生跟踪偏离度;

(4)由于成份券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击成本而产

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5)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同业存单及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等费

用的存在,使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6)在本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水平、技

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

数的跟踪程度;

(7)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成份券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成

份券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空、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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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

与跟踪误差。

6、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由于各种

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

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

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投资人将面临更换基金标的

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

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

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

影响投资收益。

7、成份券停牌、摘牌或违约的风险

标的指数的当前成份券可能会改变、停牌、摘牌或违约,此后也可能会有其他同业存单

加入成为该指数的成份券。本基金投资组合与相关指数成份券之间并非完全相关,在标的指

数的成份券调整时,存在由于成份券停牌、违约或流动性差等原因无法及时买卖成份券,从

而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当标的指数的成份券摘牌或违约时,本基金可能无法

及时卖出而导致基金净值下降,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等风险。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当标的指数成份券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或违约风险,且指数

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后及时对相关成份券进行调整,但并不保证能因此避免该成份证券对本基金基金财产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对该成份券予以调整时也可能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等风险。

五)除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其备选成份券以外,本基金投资范围还包括非属成份券及备选

成份券的其他同业存单、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券、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

司债、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等)、短

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债券

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等)、现金等货币市场工具等,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因此,本基金除承担由于市场利率波

动造成的利率风险外还要承担如企业债、公司债等信用品种的发债主体信用恶化造成的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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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页

风险。

六)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因此可能面临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

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内部信用评级、投资

授信控制等方法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进行有效的风险评估和控制。同时,本基金管理人将对

资产支持证券进行全程合规监控,通过事前控制、事中监督和事后报告检查等方式,确保资

产支持证券投资的合法合规。

七)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若一笔新的申

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或该投资

者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或该投资者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

个投资者当日申购金额上限时。

八)基金合同终止风险

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

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

金合同终止。因而,本基金存在着无法存续的风险。

(二)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主要是债券市场变化给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主要有: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对债券市场产生一定影响,

从而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则具有周期性的特点。随宏观经济运行的周

期性变化,基金所投资于国债与企业债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进而影响金融债、企业债的价格

和收益率,同时影响债券利息的再投资,上述变化将直接影响本基金的收益。

4、收益率曲线风险

不同到期债券应具有不同收益率,若收益率曲线没有如预期变化导致基金投资决策出现

偏差将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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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页

5、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来自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利息收入,并将以现金形式分给投资者。但

该部分收入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使相对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6、发债公司信用风险

发债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都会导致公司偿付能力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投资的公司债所在公司经营不善,导

致不能按期付息或偿还本金,将影响基金收益。

(三)管理风险

1、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

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四)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基金资产以支付投资者赎回款项

的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目标则是确保基金组合资产的变现能力与投资者赎回需求的匹配

与平衡。

1、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但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7 天的最短持有期限。同时,本基

金开始办理赎回业务前,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本基金开始办理赎回业务后,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对于认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于申购份额而言)至该

日后的6 天内(不含当日),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该日后的第6 天起(如

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投资者方可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1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投资于同业存单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及

其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投资标的均在证监会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法范围之内,且一般具备良好的市场流动性和可投资性。根据《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本基金会审慎评估所投资资产的流动性,并针对性制定流动性

招募说明书

第76页

风险管理措施,因此本基金流动性风险也可以得到有效控制。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

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

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

回申请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在面临大规模赎回的情况下有可能因为无法变现造成流动性风险。如果出现流动

性风险,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实施备

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摆动定价、暂停基金估值等,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

措施,同时基金管理人应时刻防范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对流动性风险进行日常监控,保

护持有人的利益。当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有可能无法按合同约定的时限支付

赎回款项。

(五)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

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其他风险。

(六)基金投资组合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偏离的风险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仅为基金业绩提供对比的参考基准,业绩比较基准的表现并不代表

基金实际的收益情况,也不作为对基金收益的预测。本基金实际运作中投资的对象及其权重,

与业绩比较基准的构成及其权重可能并非完全一致,可能出现投资组合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偏离的风险。

(七)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销售机构之间的基

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

招募说明书

第77页

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

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

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可能存在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

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风险等级评价也可能存在不同,销

售机构基于自身采用的评价方法可能对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调整,但销售机

构向投资人推介基金产品时,所依据的基金产品风险等级评价结果不得低于基金管理人作出

的风险等级评价结果。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

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八)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

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

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

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

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

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

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前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

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

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

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户

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

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进行按投资损失处理,

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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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

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

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招募说明书

第79页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

6、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或基金资产清算小组认为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更

为有利的清算方法,本基金财产的清算可按该方法进行,并及时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要求办理。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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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债权人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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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定投等业务规则;

(17)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结算等业务;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披露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依

法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招募说明书

第82页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

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

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

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招募说明书

第83页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

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依法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及审计、

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

的最低年限;

招募说明书

第84页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担

任托管人期间的责任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招募说明书

第85页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

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招募说明书

第86页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4)增加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的销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

规则进行调整;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招募说明书

第87页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

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 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

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招募说明书

第88页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人通知的非

现场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应以召集人通知的非

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招募说明书

第89页

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

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

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招募说明书

第90页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

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

同等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

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七)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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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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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

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

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

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

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根据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协商一致并提前

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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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

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

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招募说明书

第94页

变现的,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

6、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或基金资产清算小组认为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更

为有利的清算方法,本基金财产的清算可按该方法进行,并及时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要求办理。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

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

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

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三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一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各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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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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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1236 号大成基金总部大厦5 层、27-33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1236 号大成基金总部大厦5 层、27-33 层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吴庆斌

成立时间:1999 年4 月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1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 号A 座

邮政编码:100808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成立时间:2007 年3 月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869.79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和贴现;发行金融债劵;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招募说明书

第97页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投资限制等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

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

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还

可投资于非属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的其他同业存单、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券、央行

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政府支持债券、

政府支持机构债券等)、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

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等)、现

金等货币市场工具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

可交换债券及其他带有权益属性的金融工具。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同业存单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

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持有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上述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以变更后的

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同业存单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

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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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基金投资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剩余期限或回售期

限在397 天以内(含397 天);

(4)本基金投资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的期限在1 年以内

(含1 年);

(5)本基金主动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同业存单、信用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银行存款、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的主体

信用评级不低于AAA;信用评级主要参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体信用评级,如果对发行

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评级机构(不包含中债资信)评级的,应采用孰低原则确定其评级;

本基金持有上述金融工具期间,如果其信用评级下降不再符合前述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

之日起3 个月内调整至符合约定;

(6)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完全按照

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

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债券、相关机构作

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计不得超过10%;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得展期;

(15)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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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因

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2)、(5)、(13)和(16)条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标的指数成份券调整、标的指数成份券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履行了监督职责,基金管理人

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

行监督。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

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

招募说明书

第100页

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

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

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履行了监督职责,基金管理人

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

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

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名单

变更时间以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的时间为准。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

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任何损失和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交易时,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

施后仍无法阻止该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

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

任。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

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

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

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如基金管

理人未按要求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导致基金托管人无法有效履行监督职责,

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均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招募说明书

第101页

基金管理人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

人,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后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

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 个工

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确认,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

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未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和交易方式进行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

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基金托管人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

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未改正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

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

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在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之前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如基金管理人未按要

求提供存款银行名单,导致基金托管人无法有效履行监督职责,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均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另行签订书面协

议,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办理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业务中的权利义务,以确保基金

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相关协议、账户资

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

招募说明书

第102页

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

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

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

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

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

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

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

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

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

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

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

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

招募说明书

第103页

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

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

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上述规定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改正。如基金管理人拒绝改正的,基

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八)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

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法律法规,不参与涉嫌洗

钱、恐怖融资、扩散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主动配合基金托管人开展客户及受益人身份识别

与尽职调查,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客户及受益人资料。对具备合理理由怀疑涉嫌洗钱、恐

怖融资的客户,基金托管人有权按照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管要求和内部规定采取必要管控

措施。

委托人应向管理人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管理人完成委托

人适当性管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的尽职调查、反洗钱等监管规定的工作。

十一)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

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组合限制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机制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104页

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及

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

算交收且如遇到问题应及时反馈、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是否对非公开信息保密

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应积极

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

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等。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

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

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如果基金财产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损坏、灭失的,应由该基金

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

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

定保管基金财产。

招募说明书

第105页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认购、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如基

金托管人无法从公开信息或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书面资料中获取到账日期信息的,应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

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

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

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

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

具相关证明文件,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中需对基金募集的资金进行确认。出具的验

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备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

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

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

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

招募说明书

第106页

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账户名称以实际开立为准。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托管系统中开立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

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

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

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

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

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其中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登记结算机构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

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

的证券及其他基金财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

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

招募说明书

第107页

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或双方同意的其他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并在10 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

的规定。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

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

算,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

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

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

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同业存单、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

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除本部分另有约定的品种外,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及

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

招募说明书

第108页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

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

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

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

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

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选定的第

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招募说明书

第109页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净值信息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责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

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所、指数编制机构、登记结算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

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 位以内(含第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本托管协议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

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招募说明书

第110页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

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

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

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招募说明书

第111页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行

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分别

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

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

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月度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5 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

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

招募说明书

第112页

足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应在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

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5 个工作日内完

成复核。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

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

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者电子确认。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

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

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

月30 日、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

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

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

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6 月30 日和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初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

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的

规定。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招募说明书

第113页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

招募说明书

第114页

6、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或基金资产清算小组认为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更

为有利的清算方法,本基金财产的清算可按该方法进行,并及时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要求办理。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

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八)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届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

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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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5页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同时基金管理人依

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减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客服中心电话服务

投资者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400-888-5558(国内免长途话费)可享有如下服务:A、

自助语音服务:提供7×24小时电话自助语音的服务,可进行账户查询、基金净值、基金产

品等自助查询服务。B、人工坐席服务:提供每周五天,每天不少于8小时的人工坐席服务(法

定节假日除外)。投资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基金账户查询、交易情况查询、服

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二)综合对账服务

大成基金为持有人提供综合对账服务,每年度以电子邮件、短信或其他方式向本公司直

销持有人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本公司账单服务类型有月度、季度、年度对账单,服务形

式由持有人自主选择定制。具体包括:电子邮件账单、手机短信账单、直销平台自助查询、

客服热线查询等。为响应国家双碳战略,倡导绿色环保对账方式,本基金管理人欢迎持有人

使用电子方式对账单,同时为更好的服务老年持有人客户,仍将保留自主订阅纸质对账单的

服务措施(订阅纸质对账单的持有人需确保邮寄地址准确可送达)。

(三)官方平台自助查询及资讯服务

基金管理人官方网站(www.dcfund.com.cn)和官方移动平台均可为投资者提供基金账

户及交易情况查询、个人资料修改、手机短信和电子邮件信息定制等自助服务,提供基金文

件查阅、公司公告、热点问答、市场点评等信息资讯服务。同时,也提供电子邮箱服务(客

户服务邮箱:callcenter@dcfund.com.cn)和在线答疑服务。

(四)网上交易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个人投资者网上交易业务。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官方网站以

及官方移动平台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撤单、基金定投、分红方式修改、账户

资料修改、交易密码修改、交易情况查询和账户信息查询等各类业务。其中,基金定投、转

换等业务的开通时间以另行公告为准。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网点和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

资服务(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的定期定额投资服务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通过定期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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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依托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方法见有关公告

或咨询客服热线。

(六)客户投诉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的柜台、投资理财中心、客服热线、网站在线栏

目、电子邮件及信函等渠道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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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并刊

登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网站上。

(二)招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的

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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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在

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关于大成中证同业存单AAA 指数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予以注册

的文件

(二)《大成中证同业存单AAA 指数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大成中证同业存单AAA 指数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 年11 月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