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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交银施罗德持续成长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的公告

2022-11-23 07:08:2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和《交银施罗德持续成长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及《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交银施罗德持续成长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和后续发布的提示性公告的有关内容,现将交银施罗德持续成长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代码:00500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表决投票起止时间自2022年10月24日起至2022年11月21日17:00止(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2022年11月22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基金管理人对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进行了计票,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公证员林奇、公证人员孙立和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

  根据计票结果,本人直接或委托授权代表出具有效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未达到在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总数的二分之一,未达到法定的持有人会议召开条件。本次大会召集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将就本次会议情况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根据《运作办法》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次会议费用如下表:

  项目 金额(单位:元)

律师费 40,000

公证费 12,000

合计 52,000

  二、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能够成功召开的,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即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三、备查文件

  1、《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交银施罗德持续成长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交银施罗德持续成长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交银施罗德持续成长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附件:《公证书》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公证书》

  公证书

  (2022)沪东证经字第13113号

  申请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法定代表人:阮红。

  委托代理人:郝婷婷,女,1992年10月14日出生。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交银施罗德持续成长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于2022年11月18日向本处提出申请,对该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的交银施罗德持续成长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经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交银施罗德持续成长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申请人依法于2022年10月21日在有关报刊媒体上发布了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于2022年10月22日、10月24日分别发布了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和第二次提示性公告,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交银施罗德持续成长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投资范围及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申请人向本处提交了该公司营业执照、交银施罗德持续成长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二次提示性公告、截至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交银施罗德持续成长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电子版)等文件,申请人具有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合法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公证员林奇和工作人员孙立和于2022年11月22日上午10时30分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21楼申请人的办公场所对交银施罗德持续成长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议案以通讯方式进行的表决,在该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派的授权代表邱添的监督下,由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的代表孙文婷、郝婷婷进行计票。截至2022年11月21日17时,收到参加本次大会(通讯方式)的交银施罗德持续成长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表决所持基金份额共13,756,647.50份,占2022年10月21日权益登记日交银施罗德持续成长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总份额1,674,602,748.95份的0.82%,小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经审查和现场监督,兹证明本次交银施罗德持续成长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对《关于交银施罗德持续成长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投资范围及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表决的计票过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计票结果未满足以通讯方式有效召开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公证员林奇

  2022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