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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瑞信瑞嘉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22-11-25 06:09:49

工银瑞信瑞嘉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2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4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5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0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11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14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18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23

九、基金收益分配 .......................................................... 30

十、基金信息披露 .......................................................... 32

十一、基金费用 ............................................................ 34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 36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37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38

十五、禁止行为 ............................................................ 41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43

十七、违约责任 ............................................................ 45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47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 48

二十、其他事项 ............................................................ 49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 50

鉴于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

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

行工银瑞信瑞嘉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

金”);

鉴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工银瑞信瑞嘉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工银瑞信瑞嘉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工银瑞信瑞嘉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工银瑞信瑞嘉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

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9层甲5号901

法定代表人:赵桂才

设立日期:2005年6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400-811-9999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鸿宁路1788号

法定代表人:张荣森(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

成立日期:1993年4月16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2004〕

91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21,268,696,778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关于核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519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

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

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

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

法规(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

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

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

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

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

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

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次级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证券公

司短期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债券回购、现金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等资产,也不投资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但为

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开始前一个月、开放

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一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开放期内,本基

金所持有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内,本基

金不受该比例的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上述基金投

资范围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为开放期流动性需

要,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开始前一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

后一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开放期内,本基金所持有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该比例的限制;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

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

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在封闭期内,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0%;在开放期

内,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得展期;

11.本基金在开放期内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在

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该比例的限制;

12.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

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

资范围保持一致;

1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2、11、12项规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基金投资

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

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

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限制、投资禁止行为等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

基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调整

上述投资限制、投资禁止性规定,且该等调整或修改属于非强制性的,基金管理人

有权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执行,并应向

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

(四)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应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

易,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

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

损失。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建立投资制度、审慎选择存款银行,做好风险控制;并按照基金托管人的要求配合

基金托管人完成相关业务办理。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

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

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

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

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

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

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

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

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

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

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侧袋机制启用、特

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具体规则依照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

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

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

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

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法

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

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

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

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

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予以必要的配合与协

助,但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

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基

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

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

内,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

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

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托管账

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

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托管账户进行。

3、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

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账户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

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买。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

付金账户即资金交收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

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

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

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六)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存款银行名单。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存

款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存款银行的名单予

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此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

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总体

合作协议,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存款账户开户文件上加

盖预留印鉴(须包括托管人印章)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明确

存款的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账户管理等细则。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基金所投资定期存款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

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准确。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

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

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

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

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

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

限。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

合同复印件或扫描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原则上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指

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基

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电子邮件扫描件、电子指令或双方认同的其他方式。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该文件中应含有基金管理人

预留印鉴,该预留印鉴为托管人确定管理人所发送指令表面一致性的唯一依据。基

金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授权文件后,应及时电话确认,以保证托管人及时查收。

3、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的扫描件并经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即

生效。基金管理人应于发送文件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授权文件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

原件同扫描件不一致的,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扫描件为准。如果授权文件中载明具

体生效时间的,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

点。如早于前述时间,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为授权文

件的生效时间。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

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

外。

(二)指令的内容

1、指令包括付款指令(含赎回、分红付款指令、银行间业务划款指令)以及其

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

金额、账户资料等,并加盖预留印鉴。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与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

限内发送指令。基金托管人仅对基金管理人提交的指令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进行表面

一致性审查,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审查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同时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的合法性、真实性,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文件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和有效。如

因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上述文件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响基金托管

人的审核或给任何第三人带来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

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交易指令发

送人员的授权,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则对于此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

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

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基金管理人发送加盖预留印鉴的指令后,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

认。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交易结束后将全国银行间交易成交单加盖预留印鉴后及时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基金托管人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和银行

间交易成交单,答复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电话。指令或成交单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

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授权文件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及时审

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基金托管人对指令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如有

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尽力于划款前1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并确认。对于要求

当天到账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尽力在当天15:00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15:00之后发

送的,基金托管人尽力执行,但不能保证划账成功。如果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的

指令,则指令需要提前2个工作小时发送,并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基金托管人将

视付款条件具备时为指令送达时间。对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实行T+0非

担保交收的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日14:00前将划款指令发送至托管人。因基

金管理人指令传输不及时,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包括赔偿在该市场引起其他托管客户交易失败、

赔偿因占用结算参与人最低备付金带来的利息损失。

2、指令的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指令时,基金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

额,否则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审核、

查明原因,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

任。

对于发送时资金不足的指令,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基金管理人确认该指令不

予取消的,以资金备足并通知托管人的时间视为指令收到时间,因账户资金余额不

足导致的投资损失不由托管人承担。

本协议项下的资金账户发生的银行结算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等银行费用,由

基金托管人从资金账户中扣划,无须基金管理人出具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有效指令后,将对于同一批次的划款指令随机执行,如有特

殊支付顺序,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形式提前告知。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指令错误,应立即提示基金管理人改正后再予以执行,若由此

造成的延误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视情况暂缓或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

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其自身原因未能执行或错误执行基金管理人指令致使本基金的

利益受到损害,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给基

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对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负

赔偿责任。

(七)授权通知的变更

1、基金管理人若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应当提前至少三个工作日电话通

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需提供书面的变更授权通知文件,在加盖公章后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同时以电话形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变更授权通知文件在基金托管人

收到相关文件扫描件和基金管理人的电话确认时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个工作

日内将变更授权通知文件原件送交基金托管人。若原件与扫描件不一致,以扫描件

为准。

2、基金托管人更改接收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及联系方式,应提前以录音电话

通知基金管理人。

(八)其他事项

1、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预留的授

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表面一致性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2、除因其自身原因致使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外,基金托管人按照

法律法规、本协议的规定执行基金管理人指令而引起的任何可能发生的损失,均不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机构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代表基金与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交易单元租用协议。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相关内容。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资金划拨

对于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

行,不得延误。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资金划拨指

令时,基金银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

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

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和在途时间。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

绝执行。对超头寸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止付但应及时电话通知基金管理

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结算方式

支付结算以转账形式进行。如中国人民银行有更快捷、安全、可行的结算方

式,基金托管人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3、证券交易资金的清算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而发生的场内、场外交易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

理。

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通过登记机构办理。如因基金托管

人的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

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

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

基金托管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宜,致使基金托

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基金管理

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按照登记结算机构

的有关规定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必要措施,确保T日日终有足够的资金头寸完成T+1日

的投资交易资金结算;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资金头寸不足,基金管理人应在T+1

日上午11:00前补足透支款项,确保资金清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如在

登记公司要求的最终交收时点前,因基金管理人的过错无法弥补资金缺口、影响基

金资产的清算交收及基金托管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一级清

算,由此给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及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

本基金参与T+0交易所非担保交收债券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确保有足额头寸用

于上述交易,并必须于T+0日14:00之前出具有效划款指令(含不履约申报申请),

并确保指令要素(包括但不限于交收金额、成交编号)与实际交收信息一致。如由

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导致T+0非担保交收失败,给基金托管人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

应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知晓并同意下列事项:

(1)基金托管人有权向登记公司申报冻结其证券账户内与违约资金等额的证

券,申报冻结证券的证券品种、数量可由基金托管人确定。登记公司根据基金托管

人申报的证券品种、数量办理相应冻结。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内补足违约交收资

金的,基金托管人向登记公司申报解除证券冻结。

(2)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收违约、但基金托管人未对登

记公司交收违约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有权向登记公司申报将基金管理人的回购质

押券划转至基金托管人的证券处置账户,申报划转的质押券品种、数量可由基金托

管人确定。登记公司根据基金托管人的申报办理相关质押券的划转。基金管理人在

规定时间内补足违约交收资金的,基金托管人向登记公司申报将基金托管人证券处

置账户内的相关证券划回至基金管理人的证券账户。

(3)基金管理人资金不能足额完成非担保交收业务品种资金交收的,按照登记

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4、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对外披露净值之前,必须

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因基金管

理人原因导致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

真实,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日核实,账实相符。

(3)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证券账目,确保双方账目相

符。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对实物证券账目。

(4)实物券账目

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相关各方进行账实核对。

(三)基金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及转换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

负责。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负

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

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每个工作日

15:00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

整。

4、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系统发送有关数据(包括电子数据和盖

章生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

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事宜按

时进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用

账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7、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

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托管资金专门账户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基金管理人

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给予必要协助。

8、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托管资金专门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

人应按时拨付;因托管资金专门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

付,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

义务。

9、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托管资金专门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回购到期付款和

与投资有关的付款、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

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同。

10、暂停赎回和巨额赎回处理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对暂停赎回的情形

进行相应处理,并在发生暂停赎回的当日及时以双方认可的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巨额赎回的情形进行

相应处理,并在决定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及延期办理的当日及时以双方认可的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

(四)申赎净额结算

基金托管资金专门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

额交收”的原则,每日按照托管资金专门账户应收资金与应付资金的差额来确定托

管资金专门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托管资金专门

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收日15:00时之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往基金托管

资金专门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到账后按约定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当存在托管

资金专门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资金专门

账户净应付额在交收日12:00前划往基金清算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划出后立即

通知基金管理人,便于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管理。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划

付。如果指令接收时,账户余额不足支付,以账户足额时间为指令接收时间。因基

金托管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垫款义务。

(五)投资银行存款的特别约定

1、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前,基金管理人应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包括

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存款账户必须以本基金名义开立,并将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

行账户指定为唯一回款账户,任何情况下,存款银行都不得将存款投资本息划往任

何其他账户。

(2)存款银行不得接受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任何一方单方面提出的对存款

进行更名、转让、挂失、质押、担保、撤销、变更印鉴及回款账户信息等可能导致

财产转移的操作申请。

(3)约定存款证实书的具体传递交接方式及交接期限。

(4)资金划转过程中需要使用存款银行过渡账户的,存款银行须保证资金在过

渡账户中不出现滞留,不被挪用。

2、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必须采用双方认可的方式办理。托管人负责依据管理

人提供的银行存款投资合同/协议、投资指令、支取通知等有关文件办理资金的支付

以及存款证实书的接收、保管与交付,切实履行托管职责。托管人负责对存款开户

证实书进行保管,不负责对存款开户证实书真伪的辨别,不承担存款开户证实书对

应存款的本金及收益的安全。

3、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或办理存款支取时,应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以便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履行相应的业务操作程序。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相应

类别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

整机制。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净

值信息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

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同业存单、资产支持证券、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

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

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

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

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

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

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

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

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

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

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

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

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3、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

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

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

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

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

况下,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

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

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

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

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

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

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6)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

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7)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

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4、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第(9)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

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

此造成的影响。

5、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

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

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

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

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

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

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

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

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

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

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

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

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

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

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

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

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

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

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正常复核程序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有

通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四) 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

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

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

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月度报

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应在季度结束之

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中期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两个月内

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3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

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

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30日内完

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

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4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邮件

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

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

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

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或者出具加盖托

管业务专用章的复核意见书或进行电子确认,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

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

制结果。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供分配利润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

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

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酌

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

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

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

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

信息应予保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除了为合法履行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规定的

义务所必要之外,不得为其他目的使用、利用其所知悉的基金的保密信息,并且应

当将保密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前述义务而需要了解该保密信息的职员范围之内。但

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国证

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托

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以

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清算报告、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的信息披露、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

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宗

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对于

本章第(二)条规定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应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

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按基

金合同规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以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上述文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

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

一致。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5%。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四)银行汇划费用、基金的证券等交易费用、账户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公证

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可以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

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

费,其他费用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的规定。

(七)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根据

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

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托管人按照双方约定

的时间,根据授权文件自动在次月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划款指令,支付时间及收款账户信息由基金管理人通过书面

形式另行通知托管人。销售服务费由登记机构代收,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

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

延。

(八)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释,

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

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

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

容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6月30日和12月

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

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

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不低于法

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

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

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

任。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

最低期限。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相关的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以加密方式将

重大合同扫描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

管人处。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任人

接收相应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

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

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原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

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

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

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

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原基金托管人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

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托管人或新任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

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

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

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联合公告。

(三)新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或

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

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

间,仍有权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四)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

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

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五、禁止行为

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

事证券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

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

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

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八)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付款

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和

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十)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基

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十一)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十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

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

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

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

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

定的最低期限。

十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

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或

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

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

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

(三)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给

基金资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表基

金向违约方追偿。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应当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及/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市场交易规则或中

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等监管机构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

的损失等;

4、基金托管人对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资产,或交由证券公

司公司等其他机构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证券资金账户内的资

金)及其收益,由于该机构欺诈、故意、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本基金资产造

成的损失等。

(四)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

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若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因履行本协议而被起诉,另一方应提供合理的必要支持。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

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基金投资者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

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

此造成的影响。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地点为北京,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

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案,

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协议当

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

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托管协

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

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协议双方各持一份,上报有关监管部门一份,每份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其他事项

如发生有权司法机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予

以配合,承担司法协助义务。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协议未尽

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以下无正文,为本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

签章、签订地、签订日。

本页无正文,为《工银瑞信瑞嘉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签署页。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

签订地:

签订日:年 月 日

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

签订地:

签订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