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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上证5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22-11-30 11:00:55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td>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41,711.60 0.00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31,314.50 0.00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3,535,033,502.12 16.77

2)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1,394,422,277.81 6.61

C 制造业 9,904,620,543.43 46.98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02,000,000.00 0.48

E 建筑业 554,356,948.90 2.63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480,469,928.24 2.28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290,637,426.45 1.38

J 金融业 2,152,903,143.06 10.21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313,524,445.00 1.49

M</td>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275,931,225.50 1.31

N</td>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5,468,865,938.39 73.38

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0519 贵州茅台 1,957,235 3,664,922,537.50 17.38

2 600887 伊利股份 60,273,790 1,987,829,594.20 9.43

3 600036 招商银行 38,651,980 1,300,639,127.00 6.17

4 601012 隆基绿能 15,017,028 719,465,811.48 3.41

5 601899 紫金矿业 89,808,779 704,100,827.36 3.34

6 600690 海尔智家 27,699,646 686,120,231.42 3.25

7 601166 兴业银行 38,802,702 646,064,988.30 3.06

8 600809 山西汾酒 1,840,180 557,372,120.20 2.64

9 601668 中国建筑 107,642,126 554,356,948.90 2.63

10 600276 恒瑞医药 15,594,382 547,362,808.20 2.60

(2)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00858 五粮液 6,685,255 1,131,345,703.65 5.37

2 000001 平安银行 62,667,068 741,978,085.12 3.52

3 000661 长春高新 3,110,119 529,808,771.65 2.51

4 603486 科沃斯 7,648,755 510,171,958.50 2.42

5 002568 百润股份 7,976,356 214,883,030.64 1.02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

一年内曾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处罚。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

一年内曾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处罚。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

一年内曾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的处

罚。

本基金对上述主体所发行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投资制度的规定。

除上述主体外,基金管理人未发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出现本期被监管

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849,661.24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36,494,924.00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37,344,585.24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2)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九、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04年3月22日,本基金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

所示:

1、易方达上证50指数A类基金份额最近10个完整会计年度(截至2021年12月31日)

的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14.73% 1.17% 14.84% 1.21% -0.11% -0.04%

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11.35% 1.45% -15.23% 1.57% 3.88% -0.12%

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60.94% 1.31% 63.93% 1.42% -2.99% -0.11%

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3.81% 2.27% -6.23% 2.53% 10.04% -0.26%

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0.76% 1.19% -5.53% 1.27% 4.77% -0.08%

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41.29% 0.73% 25.08% 0.70% 16.21% 0.03%

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16.66% 1.45% -19.83% 1.37% 3.17% 0.08%

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51.11% 1.23% 33.58% 1.21% 17.53% 0.02%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43.82% 1.33% 18.85% 1.39% 24.97% -0.06%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12.97% 1.38% -10.06% 1.22% -2.91% 0.16%

2、易方达上证50指数C类基金份额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

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7年6月7日至2017年12月31日 27.95% 0.84% 15.99% 0.77% 11.96% 0.07%

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16.84% 1.45% -19.83% 1.37% 2.99% 0.08%

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50.66% 1.23% 33.58% 1.21% 17.08% 0.02%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43.46% 1.33% 18.85% 1.39% 24.61% -0.06%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13.19% 1.38% -10.06% 1.22% -3.13% 0.16%

2017年6月7日至2021年12月31日 99.64% 1.30% 32.78% 1.24% 66.86% 0.06%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情况:王守章,管理时间为2004年3月22日至2006年4月7日;

马骏,管理时间为2004年3月22日至2007年12月31日;梁天喜,管理时间为2006年4

月8日至2007年12月31日;林飞,管理时间为2007年2月10日至2015年6月5日。

注:自2017年6月6日起,本基金增设C类份额类别,份额首次确认日为2017年6

月7日。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所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

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按有关规定开立基金专用银行存款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注册与过户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它基金财产账户相互独立。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

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

自有的财产承担自身相应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

权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消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消;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开

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

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

票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

价估值。

(3)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

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权证估值:

(1)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未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停止交易、但未行

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5、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1-5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

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

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

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盖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

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含第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6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

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

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目后的余

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投资者可选择获取现金红利或者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发

放日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简称“再投资方

式”);如果投资者没有明示选择,则视为选择现金方式;

2、本基金各基金份额类别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同

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每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7、在符合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至少分红一次。基金合同生效当年不满3

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并按有关规定公

告。

(四)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帐等手续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帐等手续费,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证券交易费;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管理费;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的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的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5%,按

C类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

支付。

(4)上述1款中(4)至(8)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或销售服务费,

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率:

(1)A类基金份额

对于A类基金份额,本基金对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购的特定投资群体与除此之外的

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特定投资群体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

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

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

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

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特定投资群体申购费率为:

申购金额M(元)(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0万 按笔收取,1000元/笔

500万≤M<1000万 0.03%

100万≤M<500万 0.12%

M<100万 0.15%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为:

申购金额M(元)(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0万 按笔收取,1000元/笔

500万≤M<1000万 0.3%

100万≤M<500万 1.2%

M<100万 1.5%

本基金的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不计入基金财产。

(2)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2、赎回费率:

(1)A类基金份额

持有期(天) 赎回费率

0-6 1.5%

7-364 0.50%

365-729 0.25%

730及以上 0.00%

(2)C类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天)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0-6 1.5%

7及以上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大于7天(含)的A类基金份额的

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的25%归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对C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天(不含)

的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调整为1.5%,并将上述对持续持有期

少于7天(不含)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转换费率:

目前,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了本基金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具体实施办

法和转换费率详见相关公告。本基金的转换费用由投资者承担,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

回费用和基金申购补差费用构成,其中转出基金赎回费按照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及最新的相关公告约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

续费,转换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4、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www.efunds.com.cn)进行申购、赎回和转换的交

易费率,请具体参照我公司网站上的相关说明。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上述费率,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基

金管理人应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率

优惠活动。

(三)基金的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记帐单位是人民币元;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帐、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帐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

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

基金管理人)同意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的形式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严格按照《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准则》、《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基金合同

及其它有关规定进行。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公告。

(二)信息披露的种类、披露时间和披露形式

1、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本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准则编制并公告《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

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

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准则的有关规定编制并发布份额发

售公告。

3、定期报告

本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进行的规定编制,包括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基金净值信息、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净值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

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开始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

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20%的情形,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披露该投资者的类

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4、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

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9)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0)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1)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5、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若本基金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基金管理人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披露。

7、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四)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公司办公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十六、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者心理和

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主要

的风险因素包括:

1、政策风险。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

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

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

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

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

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

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5、购买力风险。基金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

胀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作为一只指数增强型基金,本基金特有的风险主要包括被动跟踪指数的风险及主动增强

投资的风险。

1、被动跟踪指数的风险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指数下跌风险:即在市场下跌的情况下由于本基金跟踪指数而对基金净值造成损

失的不确定性;

(2)目标指数的风险:即目标指数因为编制方法的缺陷有可能导致目标指数的表现与

总体市场表现的差异,因目标指数编制方法的不成熟也可能导致指数调整较大,增加基金投

资成本,并有可能因此而增加跟踪误差,影响投资收益。

(3)跟踪偏离风险:即基金在跟踪指数时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基金的业绩表现与目标指

数表现之间产生差异的不确定性,可能包括:

1)基金在跟踪指数过程中由于买入和卖出证券时均存在交易成本例如印花税、交易佣

金经手费、证管费、过户费等交易成本,导致本基金在跟踪指数时可能产生收益上的偏离;

2)受市场流动性风险的影响本基金在实际管理过程中由于投资者申购而增加的资金可

能不能及时地转化为目标指数的成分股票、或在面临投资者赎回时无法以赎回价格将股票及

时地转化为现金,这些情况使得本基金在跟踪指数时存在一定的跟踪偏离风险;

3)在本基金实行指数化投资过程中,管理人对指数基金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技

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本基金对目标指数

的跟踪程度。

(4)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本基金力求将指数化投资组合的日跟踪误差控制在0.2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

内,同时争取获得超过指数的回报,但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

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5)标的指数编制方案带来的风险

本基金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指数编制机构有权停止编制标的指

数、变更标的指数编制方案。而指数编制方案基于其样本空间仅能选取部分证券予以构建,

其表征性与可投资性可能存在不成熟或不完备之处。

当指数编制机构变更标的指数编制方案,导致指数成份股样本与权重发生调整,基金管

理人需调整投资组合,从而可能增加基金运作难度、跟踪误差和组合调整的风险与成本,并

可能导致基金风险收益特征发生较大变化;此外,当市场环境发生变化,但指数编制机构未

能及时对指数编制方案进行调整时,可能导致标的指数的表现与总体市场表现存在差异,从

而影响投资收益。投资人需关注并承担上述风险,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6)标的指数值计算出错的风险

尽管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确保指数的准确性,但不对此作任何保证,

亦不因指数的任何错误对任何人负责。因此,如果标的指数值出现错误,投资人参考指数值

进行投资决策,则可能导致损失。

(7)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由于各种

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

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

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投资人将面临

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

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

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

影响投资收益。

(8)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股停牌时可能面临如下风险:

1)基金可能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2)在极端情况下,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大面积停牌,基金可能无法及时卖出成份股以

获取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价格,由此基金管理人可能采取暂停赎回的措施,投资者将面临

无法赎回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

2、主动增强投资的风险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基金经理为了获得超越指数的投资回报,可以在被动跟踪指数

的基础上进行一些优化调整,如在一定幅度内减少或增强成分股的权重,甚至从投资组合中

剔除个别成分股。尽管基金经理为了控制风险,总是基于对基本面的深度研究才会作出优化

调整指数成分股权重的决策,但最终结果总是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其投资收益率可能高于

指数收益率但也有可能低于指数收益率。

3、投资于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本基金还将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

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

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

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

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

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

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4、本基金可投资科创板股票,可能面临退市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特有风险,

从而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本基金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变化,可选

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

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科创板股票在发行、上市、交易、退市等方面的规则与其他板块存在差异,基金投资科

创板股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科创板企业退市风险

科创板退市制度较主板更为严格,退市时间更短,退市速度更快,退市情形更多,且不

再设置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环节。一旦所投资的科创板股票进入退市流程,将面

临退出难度较大、成本较高的风险。

(2)市场风险

科创板企业相对集中于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及生物

医药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上市门槛略低于A股其他

板块,企业未来盈利、现金流、估值等均存在不确定性,个股投资风险加大。此外,科创板

企业普遍具有前景不确定、业绩波动大、风险高的特征,市场可比公司较少,估值与发行定

价难度较大。同时,科创板竞价交易较主板设置了更宽的涨跌幅限制(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

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20%)、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可能导致较大的股票价格波动。

(3)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投资门槛较高,由此可能导致整体流动性相对较弱。此外,科创板股票网下发行

时,获配账户存在被随机抽中设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可能,由此可能导致基金面临无法及时

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险。

(4)监管规则变化的风险

科创板股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交易所业务规则,可能根据

市场情况进行修改完善,或者补充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导致基金投资运作产生相

应调整变化。

(三)目标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果基金所跟踪的目标指数被相关的交易所停

止发布、或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该指数不宜继续作为目标

指数,或者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

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变更基金的跟踪目标和投资对象。若目标指数发生变更,本基

金的投资组合将相应进行调整。届时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可能发生变化,且投资组合调整

可能产生交易成本和机会成本。投资者须承担因目标指数变更而产生的风险与成本。

(四)流动性风险

(1)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为以上证50指数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分股票,包

括上证50指数的成分股和预期将要被选入上证50指数的股票,一般情况下,上述投资标的流

动性较好,但不排除在特定阶段、特定市场环境下特定投资标的出现流动性较差的情况。因

此,本基金投资于上述资产时,可能存在以下流动性风险:一是基金管理人建仓时或为实现

收益而进行组合调整时,可能由于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而无法按预期的价格将股票或债券买

进或卖出;二是为应付投资者的赎回,基金管理人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被迫在不适当的价

格大量抛售股票或债券。两者均可能使基金净值受到不利影响。对本基金而言,根据该基金

主动积极的投资策略,有可能持股集中度相对较高、或进行积极主动的行业轮换,市场流动

性不足可能给实施上述策略带来困难,进而使基金运作面临风险。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

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此外,如出现连续两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或在一段时间内三

次以上发生巨额赎回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本基金发生

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基金管理人

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具体情形、程序见招募

说明书“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之“(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发生上述情形时,投资人面临无法全部赎回或无法及时获得赎回资金的风险。在本基

金暂停或延期办理投资者赎回申请的情况下,投资者未能赎回的基金份额还将面临净值波动

的风险。

(3)除场外份额巨额赎回情形外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

资者的潜在影响

除场外份额巨额赎回情形外,本基金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暂停基金估值以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工具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六、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之“(十)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和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

相关规定。若本基金暂停赎回申请,投资者在暂停赎回期间将无法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若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支付时间将后延,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

响。

短期赎回费适用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费率为1.5%。短期赎回费由赎回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短期赎回费的收取将使得投资者在持续持有期限少于7日时会承担较高的赎回费。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之“(六)暂停

估值的情形”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暂停基金估值,一方面投资者将无法知晓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净值,另一方面基金将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将导致投资者无法

申购或赎回本基金,或赎回款支付时间将后延,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五)管理风险

1、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

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六)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

的风险评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的表述

仅为主要基于基金投资方向与策略特点的概括性表述;而本基金各销售机构依据中国证券投

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内部评级标准,

将基金产品按照风险由低到高顺序进行风险级别评定划分,其风险评级结果所依据的评价要

素可能更多、范围更广,与本基金法律文件中的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表述并不必然一致

或存在对应关系。同时,不同销售机构因其采取的具体评价标准和方法的差异,对同一产品

风险级别的评定也可能各有不同;销售机构还可能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及基金实际运作

情况等适时调整对本基金的风险评级。敬请投资人知悉,在购买本基金时按照销售机构的要

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并须及时关注销售机构对于本基金风险评

级的调整情况,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七)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等技术系统的故障或差错产生的风险;

2、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等机

构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运作的风险;

3、因金融市场危机、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控制能力的

因素出现,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的风险。

4、因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主要在场外市场进行交易,场外市场交易现阶段自动化程度

较场内市场低,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操作风险。

十七、基金合同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

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将宣布本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合同经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丧失基金管理机构资格、停止营业等事由,不能

继续担任本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无其它基金管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丧失基金托管机构资格、停止营业等事由,不能

继续担任本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无其它托管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7、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依照《基金法》、《信托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资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时,可以留置基金资产

或者对基金资产的权利归属人提出请求。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成立后五个工作日

内应当公告。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5)公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6)对基金资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4、基金清算剩余财产的分配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资产未按前款(1)至(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

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3个工作日内公告。

6、清算帐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帐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资产;

(2)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

(3)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决定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4)根据《基金合同》规定销售基金份额,并收取基金认购费、赎回费及其他法律

法规规定的费用;

(5)担任基金的注册登记人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注册登记费用;选择和更换

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并对其注册登记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6)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展认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业务;

(7)在基金存续期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拒绝和暂停受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8)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9)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1)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本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基金资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重大损

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有权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更换基金托管人,或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12)选择、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代销机构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

基金销售代理协议,基金管理人应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

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

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13)以基金资产负担因处理基金事务所支出的其他费用以及对第三人所负的

债务,若基金管理人以其自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基金资产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14)按照《试点办法》,代表基金对其所投资的企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或行使

因投资于其他证券产生的权利;

(15)本基金终止时,组建或参加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6)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

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信托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

基金管理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管理

和运用基金资产;

(2)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

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3)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

和其它业务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这些业务;

(4)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的注册与过户登记工作

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资产

相互独立,确保分别管理、分别计帐;保证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

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确保分别管理、分别计帐。

(6)除依据《信托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基金管理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资产,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不得将基金资产转为其自有财产,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

括但不限于恢复基金资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7)除依据《信托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管

理人不得委托第三人管理、运作基金资产;

(8)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据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对基金管

理人履行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情况进行的监督;

(9)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10)按照法律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认、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

支付赎回款项;

(11)严格按照《信托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的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等;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

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命令而作出

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

(13)依据《基金合同》规定决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

金收益;

(14)不谋求对基金资产所投资的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据《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6)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帐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18)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基金管理事

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因过

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但不连带承担基金

托管人的责任;

(22)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规定的信托目的处分基金资产或者因违背

《基金合同》规定的管理职责、处理基金事务不当而致使基金资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受到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3)确保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人

能够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

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4)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7)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8)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

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的资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的投资运作,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可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

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基金托管人将遵守《信托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依法

持有基金资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

(2)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地持有

并保管基金资产;

(3)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制度,确保基金

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相互独立,保证其托管的

本基金与其托管的其他基金资产之间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帐户,独立核算,分

帐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帐户设置、资金划拨、帐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5)除依据《信托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

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资产,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资产转为其自有财产,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

括但不限于恢复基金资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6)除依据《信托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

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为基金设立证券帐户、银行存款帐户等基金资产帐

户;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及时办理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及执行,并负责

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信托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

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命令而作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

(10)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11)按规定出具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合同情况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

(12)负责基金申购和赎回的资金保管和清算;

(13)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

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4)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价格

的方法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5)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不予执

行,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16)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17)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在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

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8)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的完整

记录等15年以上;

(19)按规定制作相关帐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20)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分红和赎回款项;

(21)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2)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3)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但不连带承担基金管理人的责任

(24)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因违背托管职责或者处理基金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

负债务或者自己受到的损失,应以其自有财产承担,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据《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执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7)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

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按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

法律文件的规定:

(1)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取得基金收益;

(3)监督基金经营情况,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4)按规定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得有效申请的基金份额或款项

(5)取得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6)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

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其义务;

(7)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利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

讼;

(9)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规定

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

(1)遵守本《基金合同》及根据本《基金合同》制订的相关业务规则;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以其投资额为限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返还持有基金过程中获得的不当得利;

(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6)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

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

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召开事由

(1)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更换基金管理人;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6)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

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涉及本基金的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8)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需要决定下列事项之一时,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或销售服务费率;

2)在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调整基

金份额类别;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5)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它情形。

3、召集

在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开会时间及地点由基金管理人

选择确定。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

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

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

日内召开。

代表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或均无法行使召集权的,代表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通过指定媒介公告会议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表决方式;

(3)权益登记日;

(4)投票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6)其他注意事项。

如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会议通知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除上述内

容外还要在会议通知中说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

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的方式等。

5、召开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具体由召集人确定,但

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采取现场开会方式。

(1)现场开会

1)本《基金合同》所指现场开会系指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出具授权委托书委

派其代理人出席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

应当出席。

2)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应向召集人出具符合法律、法

规和规章、本《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在出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应向召集人提交上述证明文件外,还应提交有关基金份额持有

人出具的有效书面授权书。

3)现场开会须符合以下条件时,方可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经核对,汇总到

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的基金份额

不少于基金总份额50%。

如上述条件未能满足,则召集人应当将会议至少推迟15个工作日后重新召集,并公告

重新开会的时间和地点,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10天,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重新以现场开会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仍应满足上述条件。

(2)通讯方式开会

1)本《基金合同》所指通讯方式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

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2)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

性公告。

3)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在以书面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应向召集人以书面方式提交符

合法律、法规和规章、本《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代理人在以书面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应向召集人以书面方式提交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具

的有效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提交的上述有关证明文件。不能满足上述要

求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所提交的书面表决意见被视为无效,其代表

的基金份额不计入参加表决的总份额。

召集人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

意见;在表决截止日以前实际送达召集人指定的地址的投票视为有效投票,本条款不适用本

《基金合同》中有关“视为送达”的规定。

4)以通讯方式开会须符合下列条件方视为有效:本人直接或委托授权代表出具有效书

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基金份额总数的50%。

如上述条件未能满足,则召集人应当将会议至少推迟15个工作日后重新召集,并公告

重新开会的时间和地点,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10天,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重新以通讯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仍

应满足上述条件。

6、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

1)议事内容包括“召开事由”所规定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10%以上(含10%)基金总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审议

表决的议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最迟应当在大

会召开日前15日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最迟在大会召开日前10日公告,否

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10天的间隔期。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10天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10天的

间隔期。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律师或公证员见证后

形成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

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

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不含

50%)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

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通知载明的表决截止

日期后第二天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形成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份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

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

有效。

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应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

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特别决议

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涉及转换本基金运作方式、本基金的终止、更

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等事由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与某一表决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就该事项行使表决权;该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表决权份额不计入有效的表决权总额;但是,上述有利

害关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仍应计算入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之基金份

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采取书面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

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

名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

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

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

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9、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自决议事项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合同的终止

本基金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将宣布本基金终止;

2、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丧失基金管理资格、停止营业等事由,不能继续

担任本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无其它基金管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丧失基金托管资格、停止营业等事由,不能继续

担任本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无其它托管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基金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依照《信托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资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时,可以留置基金资产或者

对基金资产的权利归属人提出请求。

(六)争议的处理

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

同》有关的争议可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如

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

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

束力。除提交仲裁的争议之外,各方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基金合同》的其他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投资者作为一方当事人与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的一方或数方作为另一方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

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起诉,也可将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七)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代销机构处,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

复印件。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其

所提供的文本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188号6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注册资本:13,244.2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注册资本:742.63亿元

经营范围: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居民储蓄业务;信托贷款、投资业务;金

融租赁业务;外汇存款;外汇汇款;外汇投资;在境内、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

贸易、非贸易结算;外币票据贴现;外汇放款;买卖或代理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境

内、外外汇借款;外汇及外币票据兑换;外汇担保;保管箱业务;征信调查、咨询服务;

基金托管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

资产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

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收益分配

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通知担保人,基金管理人收到

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如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

托管协议,基金托管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有权利并有义务行使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

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就更换基金管理人事宜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代表基金对因基金管理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资产的损失向基金管理人索赔。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

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是否将基金资产和自有资产分账管理、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资产、是否

按时将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户等事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

查。

(1)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

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灭

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和

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

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托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

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有权利并有义务行使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

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就更换基金托管人事宜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代表基金对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资产的损失向基金托管人索赔。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

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1)易方达上证5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所有资产的保管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将遵守《信托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

谨慎、有效的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

对负责基金资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3)基金托管人应当购置并保持对于基金资产的托管所必要的设备和设施(包括硬件

和软件),并对设备和设施进行维修、维护和更换,以保持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行。

(4)除依据《信托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

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资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资产转为其固有财产,不得将固有资产与基

金资产进行交易,或将不同基金资产进行相互交易;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包括但不限于恢复基金资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5)基金托管人必须将基金资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并与其托管的其他基金资产严

格分开;基金托管人应当为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建立独立的账簿,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

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具有实质的独立性。

(6)除依据《信托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7)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成立时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金设立募集期满或基金发起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基金发起人应将设立募集的全部资金

存入其指定的验资专户;由基金发起人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

效。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易方达上证5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

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

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

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银行账户结算管

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银监会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

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易方达上证5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以托管人和本基金

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

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并遵守上

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国债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易方达上证5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名

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

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债券托管帐户,并代表本基金进

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银监会进行报备。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6、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但要与非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

管;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办理。

7、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

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资产净值是指计算日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将分分别计算基金单

位资产净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用

于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在盖章后以加密传

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传真后马上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

并在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

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有权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设立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

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月最后

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管理人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处取得,并负责保管。

(六)争议解决方式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

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

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在上海,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提交仲裁的争

议之外,各方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

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

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并在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因法律、法规及国家有

权机关颁布之规定的变更和调整而导致本协议的部分条款与之不符的,则本协议自行适用法

律、法规及国家有权机关颁布之新规定。

2、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易方达上证5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合同终止;

2)因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易方达上证50指数增强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因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易方达上证50指数增强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试点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

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

注册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交易记录。

我公司根据在直销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人的要求提供成交确认单。非直销销售机构基金

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请参照各销售机构实际业务流程及规定。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对账单服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本公司网站(http://www.efunds.com.cn)查阅对账单。

2、本公司至少每年度以电子邮件、短信或其他形式向通过易方达直销系统持有本公司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向本公司定制电子邮件形

式的月度对账单。

具体查阅和定制账单的方法可参见本公司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咨询。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利用非直销销售机构网点和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

投资的服务(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的定期定额投资服务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通过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方法见相

关公告。

(五)资讯服务

1、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或

反馈投资过程中需要投诉与建议的情况,可拨打如下电话:4008818088。投资者如果认为自

己不能准确理解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的具体内容,也可拨打上述电话详询。

2、互联网站及电子信箱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efunds.com.cn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2021-12-10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成都分公司营业场所变更的公告 2021-12-17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公告 2022-01-01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住所变更的公告 2022-01-07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1年第4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2-01-21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获配用友网络(600588)非公开发行A股的公告 2022-01-28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申购江阴标榜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告 2022-02-12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1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2-03-30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及时提供或更新身份信息资料的公告 2022-04-11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2-04-21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2年第1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2-04-22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2-05-13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住所变更的公告 2022-05-14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申购昆山亚香香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告 2022-06-16

关于警惕冒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名义进行诈骗活动的特别提示公告 2022-07-07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2年第2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2-07-20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2年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2-08-30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2022-09-21

注:以上公告事项披露在规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销售机构处,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

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三、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批准易方达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2、《易方达上证5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易方达上证5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5、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