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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国联安中小企业综合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2022-12-14 07:05:2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国联安中小企业综合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国联安中小企业综合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了《关于国联安中小企业综合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大会表决投票时间从2022年11月9日起至2022年12月9日17:00止(投票表决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经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代表的5,516,171.35份有效基金份额参加了本次持有人大会,占权益登记日(权益登记日为2022年11月9日)基金总份额10,854,450.33份的50.8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国联安中小企业综合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为:5,516,171.35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反对的份额为0份,弃权的份额为0份。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份额的100%,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国联安中小企业综合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此次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计票于2022年12月13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并由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公证费及律师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22年12月13日表决通过了《关于国联安中小企业综合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将于表决通过之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的实施情况

1、《基金合同》终止的后续安排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议案及说明,基金管理人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定申请本基金终止上市,履行本基金的退市程序。本基金已于2022年12月13日开市起停牌,不再复牌直至终止上市。本基金申购业务已于2022年12月13日暂停,不再恢复直至终止申购。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本次会议议案及说明,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之日起(2022年12月14日),本基金即进入清算程序,基金管理人不再接受投资人的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及时予以公告。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考虑到本基金清算的实际情况,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角度出发,本基金的清算费用将由基金管理人代为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3、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四、备查文件

1、《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国联安中小企业综合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国联安中小企业综合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国联安中小企业综合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公证书

(2022)沪东证经字第14251号

申请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9楼。

法定代表人:于业明。

委托代理人:石琬如,女,1990年3月24日出生。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国联安中小企业综合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管理人于2022年12月5日向本处提出申请,对该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国联安中小企业综合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经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国联安中小企业综合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申请人依法于2022年11月9日在有关报刊媒体上发布了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于2022年11月10日、11月11日分别发布了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和第二次提示性公告,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国联安中小企业综合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申请人向本处提交了该公司营业执照、国联安中小企业综合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合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二次提示性公告、截至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国联安中小企业综合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文件,申请人具有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合法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公证员林奇和工作人员徐天阳于2022年12月13日上午9时30分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8楼对国联安中小企业综合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议案以通讯方式进行的表决,在该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派的授权代表骆平的监督下,由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的代表石琬如、金海宁进行计票。截至2022年12月9日17时,收到参加本次大会(通讯方式)的国联安中小企业综合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表决所持基金份额共5,516,171.35份,占2022年11月9日权益登记日国联安中小企业综合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总份额10,854,450.33份的50.82%,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国联安中小企业综合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大会对《关于国联安中小企业综合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5,516,171.35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同意本次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的100%,达到法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与国联安中小企业综合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经审查和现场监督,兹证明本次国联安中小企业综合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对《关于国联安中小企业综合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表决的计票过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表决结果符合会议议案的通过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公证员林奇

2022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