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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菱信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沪深300指数增强A)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2-12-27 06:14:00

申万菱信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

沪深300指数增强A)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2年12月7日

送出日期:2022年12月27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申万菱信沪深300指数

基金简称 基金代码 310318

增强

申万菱信沪深300指数

下属基金简称 下属基金代码 310318

增强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公司 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3-06-07

基金类型 股票型 交易币种 人民币

运作方式 普通开放式 开放频率 每个开放日

开始担任本基金

2019-04-18

基金经理的日期

基金经理 刘敦

证券从业日期 2008-12-01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 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请阅读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了解详细情况。

本基金为增强型指数基金,通过数量化的投资方法与严格的投资纪律

约束,力争控制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

投资目标

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7.75%,同时力求实

现超越标的指数的业绩表现,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存托凭证、债券、权证、股指期货、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

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及存托凭证的资产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80%,其中,投资于沪深300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

资产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每个交易日日终,应当保证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在指数化投资的基础上通过数量化模型进行投资组合优化,在

主要投资策略 控制与业绩比较基准偏离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得超越标的指数的投

资收益。

业绩比较基准 95%×沪深300指数收益率+1.5%(指年收益率,评价时按期间折算)。

本基金为增强型指数基金,具有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风险收益特征 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均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

金。

(二) 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

数据截止日期:2022-09-30

0.24% 其他资产

1.55% 银行存款和结算

备付金合计

5.10% 固定收益投资

93.10% 权益投资

(三)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

数据截止日期:2021-12-31

70.00%60.00%50.00%40.00%30.00%20.00%10.00%0.00%-10.00%-20.00%-30.00%

2013 2014 2015 2016 2017 2018 2019 2020 2021

净值增长率 2.30% 57.87% 19.24% -1.84% 21.71% -18.61% 34.66% 39.99% 1.53%

业绩基准收益率 -6.59% 50.90% 7.28% -9.29% 22.43% -22.98% 36.14% 27.74% -3.43%

注: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 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份额(S)或金额(M)

费用类型 收费方式/费率 备注

/持有期限(N)

非养老

M

金客户

非养老

100万元 ≤ M

金客户

非养老

300万元 ≤ M

金客户

非养老

M ≥ 500万元 1000元/笔

金客户

申购费(前收费)

养老金

M

客户

养老金

100万元 ≤ M

客户

养老金

300万元 ≤ M

客户

养老金

M ≥ 500万元 400元/笔

客户

N

7天 ≤ N

赎回费

180天 ≤ N

N ≥ 365天 0.00%

申购费:

养老金客户特定申购费率仅适用于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 收费方式/年费率

管理费 1.0%

托管费 0.18%

注:1、本基金年指数使用费率为0.016%。指数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5 万元,

计费期间不足一季度的,根据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

2、信息披露费用、会计师费和律师费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

金资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3、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有:

1、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本基金采用量化策略进行投资,在建立投资模型过程中,可能由于原数据错误或

预处理过程中出现错误而形成数据风险;或由于定量方法的缺陷也会影响基金的表现带来风

险。

(2)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投资过程中因采取保证金交易,风险较现货市场更高,

极端情况下期货市场波动可能对基金资产造成不良影响,因而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因市况

急剧走向某个极端或进行了某种特殊交易但不能如愿处理资产,或因无法缴足保证金的资金

而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3)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在投资过程中可能存在因债务人的违约或交收违约、

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而产生的信用风险,因利率变化等原因债务人进行提前偿付而导

致的提前偿付风险,因市场交易不活跃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由此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4)本基金采用指数投资,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成分股的价格可能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

而波动,从而可能使得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本基金的跟踪标的可能因调整成

分股、变更编制方法、配股、增发、派发红利、停牌摘牌等各种因素使得本基金在投资过程

中产生基金投资组合收益率与标的指数收益率偏离的风险。另外,本基金可能出现变更标的

指数的情形,调整后本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

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本基金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控制

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本基金因可能面临因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而导致投资人将面临更换

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

表现存在差异等风险;本基金可能因成份股停牌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影响投

资者的投资损益或基金可能无法及时卖出成份股以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5)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CDR属于市场创新产品,交易价格存在大幅波动的风险。

本基金作为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的权益虽然基本相当,但

并不能等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本基金无法单独要求红筹公司或者存托人对存托协议

作出额外修改。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存托凭证项目内容可能发生重大、实质变化,对应的基

础证券等财产可能出现被质押、挪用、司法冻结、强制执行等情形,部分变化可能仅以事先

通知的方式即对基金生效,基金可能无法对此行使表决权,也可能存在失去应有权利的风险。

存托凭证如退市,本基金可能面临存托人无法卖出基础证券、存托凭证无法公开交易或转让

的风险。此外,存托人可能向本基金收取存托凭证相关费用。

2、市场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购

买力风险等。

3、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投资交易无法实现或不能以当前合理的价格实现的风险以及

开放式基金由于申购赎回要求而可能导致流资金不足的风险。

4、信用风险,包括金融工具的一方到期无法履行约定义务致使本基金遭受损失的风险。

5、管理风险,包括基金管理人的专业、研究或投资水平对基金的投资收益产生影响的

风险以及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风险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能否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

规性风险的风险。

6、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由

于不同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的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

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

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7、本基金运作风险主要包括投资者申购失败的风险、基金进入清算期的风险等。

8、其他风险主要包括技术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

(二)重要提示

1、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3、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

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

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

临时公告等。

5、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

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

市。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www.swsmu.com,客服电话:400-880-8588(免长途话费)

或 021-962299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其他重要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