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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添富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2023-01-20 12:32:31

基金管理人: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汇添富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以下简称“本

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1697号文注册,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汇添富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QDII)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

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者在

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

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

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

基金管理风险。同时由于本基金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特定风险还

包括: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基

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及跟踪误差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标

的指数变更的风险以及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成份股停牌的风险、基金

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参考IOPV决策和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

退市风险、投资者申购失败的风险、投资者赎回失败的风险、代理申赎投资者买

券卖券的风险、申购赎回清单差错风险等等。本基金为境外证券投资的基金,主

要投资于美国证券市场中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

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将面临汇率风险、

境外证券市场风险等特殊投资风险。

在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基金投资等运作环节中

的任何汇率变动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除普通股票投资可能面临的宏观经济风险、政策风汇添富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外,还将面临存托凭证持有人与持有基础股票的股东

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发行人采用协议控制架构

的风险、增发基础证券可能导致的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交易机制

相关风险、存托凭证退市风险等其他风险。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章节中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

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

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

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销售适当性风险评价”,不同的

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尽相同,因此销售机构的基金产品“风险等级评价”

与“基金的投资”章节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

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的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与货币市场基金。同时本基金为指数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表

现,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ETF),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由于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组合证券上市地点为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基金份额

的清算交收与境内普通ETF存在一定差异。通常情况下,T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在

交收完成后可以卖出或赎回。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

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汇添富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8

第四部分 风险揭示.................................................................................................. 22

第五部分 基金的投资.............................................................................................. 34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44

第七部分 基金备案.................................................................................................. 49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50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51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53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65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67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74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75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7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78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6

第十八部分 基金托管人.......................................................................................... 88

第十九部分 境外托管人.......................................................................................... 91

第二十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93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95

第二十二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12

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30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31

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32

第二十六部分 标的指数的编制方法及指数信息查阅方式................................ 133

第二十七部分 备查文件........................................................................................ 135 汇添富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1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

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

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

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其他有关规定及《汇添富纳斯

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

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

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

查阅基金合同。 汇添富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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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汇添富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QDII)

2、基金管理人:指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

合同,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5、基金合同:指《汇添富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QDII)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汇添富纳斯达

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汇添富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汇添富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QDII)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上市交易公告书:指《汇添富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QDII)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汇添富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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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7 年 6 月 18 日颁布、同年 7 月 5 日实施

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7、《通知》:指中国证监会 2007 年 6 月 18 日颁布、同年 7 月 5 日实施的《关

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18、《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1 月 18 日颁布、同年 2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9、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21、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代表机构

22、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

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简称“ETF”

23、ETF 联接基金: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

目标类似,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24、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5、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6、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汇添富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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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7、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

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8、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9、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30、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31、销售机构:指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

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2、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募集期间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3、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3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汇添富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或接受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

3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汇添富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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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4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1、工作日: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2、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4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深

圳证券交易所和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

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

4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6、《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汇

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

47、标的指数:指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4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基金合同所规定对价的行为

51、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

信息的文件

52、申购对价: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

交付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3、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4、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5、现金替代:指申购或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汇添富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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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全部或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6、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

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或赎回时应支

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

基金份额数计算

57、预估现金差额: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

日现金差额的估计值,预估现金差额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代办证券公司)预先

冻结

58、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

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9、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在开市后

根据申购赎回清单、人民币汇率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行情数据和/或标的指

数涨跌幅等数据计算,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

IOPV

60、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

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行为

61、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同期

增长率差额之日

62、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

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

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3、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

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

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4、元:指人民币元

6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汇添富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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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0、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71、本基金联接基金:指“汇添富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金”以及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发展需要募集并管理的以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其他联接基金

7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73、港股通标的股票: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境内证券交易

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

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74、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本基金以一定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

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

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7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76、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汇添富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QDII)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汇添富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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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 666 号 H 区(东座)6 楼 H68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外马路 728 号

法定代表人:李文

成立时间:2005 年 2 月 3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5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132,724,224 元

联系人:李鹏

联系电话:021-28932888

股东名称及其出资比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5.412%

上海菁聚金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4.656%

上海上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9.966%

东航金控有限责任公司 19.966%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李文先生,2015 年 4 月 16 日起担任董事长。中国籍,1967 年出生,厦门大

学会计学博士。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汇添富资产管理(香

港)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分行稽核处科长,中国人民银行

杏林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杏林支局副行长、副局长,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

支行银行监管一处、二处副处长,东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金财务管理总部副总

经理,稽核总部总经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管理总部总经理,汇添

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其他现任职务包括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副汇添富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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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长、合规与风险管理专业委员会主席,上海市基金同业公会副会长,深圳证券

交易所理事会创业板股票发行规范委员会委员等。

程峰先生,2016 年 11 月 20 日起担任董事。中国籍,1971 年出生,上海交

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现任上海报业集团副总经理,上海上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董事

长,上海瑞力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团

委副书记、书记,上海机械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上海市对外经济贸

易委员会技术进口处副处长,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科技发展与技术贸易处

副处长、处长,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信息中心主任,上海国际集团有

限公司行政管理总部总经理,上海国际集团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

理,上海国际集团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上海国际集团

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

事长。

林福杰先生,2018 年 3 月 21 日起担任董事。中国籍,1971 年出生,上海交

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现任东航金控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理、党委副书记,

东航国际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

东航期货有限责任公司部门经理,东航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长,

东航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董事长,东航国际金融(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东航金控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

副总经理等。

张晖先生,2015 年 4 月 16 日起担任董事,总经理。中国籍,1971 年出生,

上海财经大学数量经济学硕士。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汇添

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高级分析师,富国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高级分析师、研究主管和基金经理,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副主席,曾担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

十届和第十一届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

魏尚进(ShangJin Wei)先生,2020 年 1 月 9 日起担任独立董事。美国籍,

1964 年出生,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博士。现任复旦泛海国际金融学院学术访问

学者、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终身讲席教授、美国外交关系委员会成员、美国国民经

济研究局研究员、欧洲经济政策研究中心研究员、深圳高等金融研究院理事、香汇添富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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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金融管理局金融研究院顾问等。曾于 2014-2016 年间任亚洲开发银行首位华人

首席经济学家兼区域合作与经济研究局局长。其它既往职务包括哈佛大学肯尼迪

政府学院副教授、美国国民经济研究局中国经济研究组创始主任、美国布鲁金斯

学会高级研究员、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贸易与投资研究主管、世界银行顾问、美国

联邦储备系统董事局访问学者等。

黄钰昌(Hwang Yuh-Chang)先生,2021 年 9 月 23 日起担任独立董事。美

国籍,1955 年出生,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会计学博士。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

会计学终身荣誉教授、西班牙商业银行会计学教席教授、亚利桑那大学荣退教授、

卓越服务研究领域主任和 DBA 课程学术主任,教学和研究领域包括管理会计、公

司治理、激励合同设计、绩效评估、医疗成本和质量管理。曾任美国匹兹堡大学

凯兹商学院助理教授、美国亚利桑那州立大学凯瑞商学院会计系终身教授,曾于

2007-2009 年间被选为美国会计学会的管理会计学会秘书长。

连平先生,2021 年 9 月 23 日起担任独立董事。中国籍,1956 年出生,华东

师范大学金融专业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植信投资首席经济学家兼研究

院院长、华东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部名誉主任,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特

聘专家、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价格监测中心特聘专家、中国首席经济学家论坛理

事长、中国银行业协会行业发展研究委员会主任、亚洲金融智库首席经济学家委

员会副主任、上海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特聘专家,上海市经济学会副会长、享受

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2007-2019 任交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曾多次出席党和国

家领导人主持的专家会议。

2、监事会成员

毛海东先生,2015 年 6 月 30 日起担任监事,2021 年 9 月 23 日起担任监事

会主席。中国籍,1978 年出生,经济学硕士。现任东航金控有限责任公司财富

管理中心总经理,东航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东航国际控股(香

港)有限公司董事,东航国际金融(香港)有限公司董事,东航商业保理有限公

司董事,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曾任东航金控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助理,曾任职于东航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等。

任瑞良先生,2004 年 10 月 20 日起担任监事。中国籍,1963 年出生,大学

学历,会计师、非执业注册会计师职称。现任上海报业集团上海上报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历任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财务中心财务主管,文汇新民联合汇添富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11

报业集团文新投资公司财务主管、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等。

王如富先生,2015 年 9 月 8 日起担任监事。中国籍,1973 年出生,硕士研

究生,注册会计师。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董事会办公室主任。

历任申银万国证券计划统筹总部综合计划部专员、发展协调办公室专员,金信证

券规划发展总部总经理助理、秘书处副主任(主持工作),东方证券研究所证券

市场战略资深研究员、董事会办公室资深主管、主任助理、副主任。

王静女士,2008 年 2 月 23 日起担任职工监事。中国籍,1977 年出生,复旦

大学 EMBA。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私人财富管理中心总监。曾任职

于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宣传部,东航金控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部。

林旋女士,2008 年 2 月 23 日起担任职工监事。中国籍,1977 年出生,华东

政法学院法学硕士。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副总监,汇

添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曾任职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

陈杰先生,2013 年 8 月 8 日起担任职工监事。中国籍,1979 年出生,北京

大学理学博士。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综合办公室总监。曾任职于罗

兰贝格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泰科电子(上海)有限公司能源事业部。

3、高管人员

李文先生,董事长。(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张晖先生,2015 年 6 月 25 日起担任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

介绍)

雷继明先生,2012 年 3 月 7 日起担任副总经理。中国籍,1971 年出生,工

商管理硕士。2011 年 12 月加入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

理、市场总监。历任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网上交易部副总经理,中国民族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总经理、经纪业务总监、总裁助理。

娄焱女士,2013 年 1 月 7 日起担任副总经理。中国籍,1971 年出生,金融

经济学硕士。2011 年 4 月加入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

理。曾在赛格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富达基金北京

与上海代表处工作,负责投资银行、证券投资研究,以及基金产品策划、机构理

财等管理工作。

袁建军先生,2015 年 8 月 5 日起担任副总经理。中国籍,1972 年出生,金汇添富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12

融学硕士。2005 年 4 月加入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历任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行业二部副经理,汇添

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经理、专户投资总监、总经理助理,并于 2014 年

至 2015 年期间担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十六届主板发行审核委员会专职

委员。

李骁先生,2017 年 3 月 3 日起担任副总经理。中国籍,1969 年出生,武汉

大学金融学硕士。2016 年 9 月加入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

总经理、首席信息官。历任厦门建行计算机处副处长,厦门建行信用卡部副处长、

处长,厦门建行信息技术部处长,建总行北京开发中心负责人,建总行信息技术

管理部副总经理,建总行信息技术管理部副总经理兼北京研发中心主任,建总行

信息技术管理部资深专员(副总经理级)。

李鹏先生,2015 年 6 月 25 日起担任督察长。中国籍,1978 年出生,上海财

经大学经济学博士。2015 年 3 月加入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任公司

督察长。历任上海证监局主任科员、副处长,上海农商银行同业金融部副总经理,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稽核监察部总监。

4、基金经理

过蓓蓓,国籍:中国。学历:中国科学技术大学金融工程博士。从业资格:

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从业经历:曾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部助理

分析师、量化投资部基金经理助理。2015 年 6 月加入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现任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监助理。2015 年 8 月 3 日至今任汇添富中证主

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8 月 3 日

至今任中证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8 月 3

日至今任中证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8 月 3

日至今任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8

月 3 日至今任中证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8 月 18 日至今任汇添富深证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

基金经理。2015 年 8 月 18 日至今任深证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经理。2016 年 12 月 22 日至今任汇添富中证生物科技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经理。2016 年 12 月 29 日至 2022 年 12 月 1 日任汇

添富中证中药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经理。2018 年 5 月 23 日汇添富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13

至今任汇添富中证新能源汽车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经

理。2018 年 10 月 23 日至今任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理。2019 年 3 月 26 日至今任汇添富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 年 4 月 15 日至 2022 年 6 月 13 日任中证银行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 年 10 月 8 日至今任中

证 8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 年 2 月 1 日至今任汇

添富国证生物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 年 6 月 3

日至今任汇添富中证新能源汽车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

理。2021 年 9 月 29 日至今任汇添富中证 8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 年 2 月 28 日至 2022 年 10 月 31 日任汇添富国证生物

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 年 8 月 15 日至

今任汇添富纳斯达克生物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的基金经

理。2022 年 9 月 26 日至今任汇添富中证中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经理。2022 年 10 月 20 日至今任汇添富中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 年 12 月 2 日至今任汇添富中证中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席:袁建军(副总经理)

成员:王栩(总经理助理,权益投资总监)、劳杰男(研究总监,基金经理)、

韩贤旺(首席经济学家,国际业务部总监)、宋鹏(养老金投资部总监)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

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足额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汇添富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14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和

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

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经理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基

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

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

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汇添富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15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勤勉的原则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管理人将经营管理中的主要风险划分为投资风险、合规风险、营运风

险和道德风险四大类,其中,投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

险等。针对上述各类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

1、风险管理原则 汇添富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16

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体系的构建遵循以下六项基本原则:

(1)营造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和内部控制环境,使风险意识贯穿到每位员

工、各个岗位和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

(2)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切实保证风险管理部门的独立性和权

威性,使其有效地发挥职能作用。

(3)确保风险管理制度的严肃性,保证风险管理制度在投资管理和经营活

动过程中得到切实有效的执行。

(4)运用合理有效的风险指标和模型,实现风险事前配置和预警、事中实

时监控、事后评估和反馈的全程嵌入式投资风险管理模式。

(5)建立和推进员工职业守则教育和专业培训体系,确保员工具备良好的

职业操守和充分的职责胜任能力。

(6)建立风险事件学习机制,认真剖析各类风险事件,汲取经验和教训,

不断完善风险管理体系。

2、风险管理组织架构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董事会、经营管理层、风险管理部门、各职能部门四级

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并明确了相应的风险管理职能。 汇添富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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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

经营管理层

风险控制委员会

督察长

各职能部门

风险管理部

合规稽核部

汇添富风险管理组织结构图

(1)董事会对公司风险管理负有最终责任,董事会下设审计与风险管理委

员会与督察长。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和指导公司的风险管理政

策,对公司的整体风险水平、风险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督察长负责组

织指导公司合规稽核和风险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受托资产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

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2)经营管理层负责风险管理政策、风险控制措施的制定和落实,经营管

理层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议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

处置重大风险事件,促进风险管理文化的形成。

(3)合规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是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合

规风险、投资组合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营运风险、道德风险等的

管理。

(4)各职能部门负责从经营管理的各业务环节上贯彻落实风险管理措施,

执行风险识别、风险测量、风险控制、风险评价和风险报告等风险管理程序,并

持续完善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流程。

3、风险管理内容 汇添富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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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包括风险识别、风险测量、风险控制、风险评价、

风险报告等内容。

(1)风险识别是指对现实以及潜在的各种风险加以判断、归类和鉴定风险

性质的过程。

(2)风险测量是指估计和预测风险发生的概率和可能造成的损失,并根据

这两个因素的结合来衡量风险大小的程度。

(3)风险控制是指采取相应的措施,监控和防止各种风险的发生,实现以

合理的成本在最大限度内防范风险和减轻损失。

(4)风险评价是指分析风险识别、风险测量和风险控制的执行情况和运行

效果的过程。

(5)风险报告是指将风险事件及处置、风险评价情况以一定程序进行报告

的过程。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人

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

实施控制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基金管理人结合自身具体情况,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

部控制体系,并制定了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1)保证基金管理人经营运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财务及其他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2、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

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

程序,维护内部控制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汇添富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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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资产、固有财产、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

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内容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求建立: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机制、完善的岗位责

任制、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完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严格的授权控制、有效

的风险防范系统和快速反应机制等。

基金管理人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合法合规性原则、全面性原则、审

慎性原则和适时性原则,制订了系统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的内容包括

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以及内部

稽核控制等。

(1)投资管理业务控制

基金管理人通过规范投资业务流程,分层次强化投资风险控制。公司根据投

资管理业务不同阶段的性质和特点,制定了完善的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

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分别采取不同措施进行控制。

针对投资研究业务,基金管理人制定了《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

研究部制度》,对研究工作的业务流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研究与投资的交流

渠道等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对于投资决策业务,基金管理人制定了《汇添富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保证投资决策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要求,同时设立了汇添富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以及投

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对于基金交易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实行集中交易与防火墙

制度,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交

易流程将严格按照“审核—执行—反馈—复核—存档”的程序进行,防止不正当关

联交易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信息披露控制

基金管理人通过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时完整地了解基

金信息。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了《汇添富基

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了信息披汇添富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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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责任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布,并将定期对信息披

露进行检查和评价,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3)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先进的信息技术系统和完善的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基金管

理人的信息技术系统由先进的计算机系统构成,通过了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

标准的认证,并有完整的技术资料。基金管理人制定了严格的信息技术岗位责任

制度、门禁制度、内外网分离制度等管理措施,对电子信息数据进行即时保存和

备份,重要数据实行异地备份并且长期保存,确保了系统可靠、稳定、安全地运

行。在人员控制方面,对信息技术人员进行有关信息系统安全的统一培训和考核;

信息技术人员之间定期轮换岗位。

(4)会计系统控制

基金管理人通过建立严格的会计系统控制措施,确保会计核算正常运转。基

金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

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

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通过事前防

范、事中检查、事后监督的方式发现、堵截、杜绝基金会计核算中存在的各种风

险。具体措施包括:采用了目前最先进的基金核算软件;基金会计严格执行复核

制度;基金会计核算采用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人同步独立核算、相互核对

的方式;每日制作基金会计核算估值系统电子数据的备份,同时打印保存书面的

记账凭证、各类会计报表、统计报表,并由专人保存原始记账凭证等。

(5)内部稽核控制

基金管理人通过制定稽核监察制度,开展独立监督,确保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基金管理人设立督察长,督察长可以列席基金管理人召开的任何会议,调阅相关

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

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公司为合规稽核部配备

充足合格的稽核监察人员,监督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

情况;检查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

况。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汇添富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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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

汇添富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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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

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

变化。基金投资于上市公司的股票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

险。

汇率风险:由于本基金可在全球范围内进行投资,且主要投资于美国证券市

场,而本基金的记账货币是人民币,因此在投资外汇计价资产时,除了证券本身

的收益/损失外,人民币的升值会给基金资产带来额外的损失,从而对基金净值

和投资者收益产生影响。

政治风险:政治风险是国家或地区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

发展政策等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波动从而影响基金收益产生的风险。例

如新政府或许会拒绝承担前任政府的债务。

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

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股

票和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

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

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

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二、流动性风险

开放式基金要随时应对投资者的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者变现为现金时对基金资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

平。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导致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1、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汇添富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23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跟踪的标的指数为纳斯达克 100 指数,主要投资美国

市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

和备选成份股、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基金、期货期权等相关衍生工具的合约市值

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因法

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因此,本基金面临的流动性风险主要来自标

的指数的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因重大事项等原因引起的停牌。在某些市场环境

下,成份股中停牌股票的比例可能比较大。由于停牌股票在停牌期间的流动性受

限,无法立即变现,可能会导致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增加。

本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即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

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标

的指数成份股权重分布均衡,集中度低,且成份股均属于流动性较好,交易活跃

的股票。在因特殊情况(如流动性不足等)导致本基金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

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将运用其他合理的投资方法构建本基金的实际投资组合,以

满足基金流动性需求。此外,在基金投资运作中,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

的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与比例限制实施投资管理,充分做好开放

式基金流动性风险的管理工作。

2、本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

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

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

施。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可综合运用包

括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暂停基金估值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投资者将面临无法办理申购、其赎回申请被拒绝、赎回对价延缓支付等的风险。

本基金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

(1)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九、汇添富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24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

形及程序。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

(2)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详细了解本基金延期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接收赎回对价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

迟。

(3)暂停基金估值;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中的“七、暂停

估值的情形”,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同时赎回申请可能被延

期办理或被暂停接受,或被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三、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

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

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

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3、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及跟踪误差未达约定目标

的风险

(1)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

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2)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

的权重发生变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标的指数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将导致基金收益率偏离标的指数收益率,

从而产生跟踪偏离度。 汇添富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25

(4)由于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

组合或承担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5)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存

在,使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6)在本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标的

指数的水平、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

从而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7)在本基金建仓期,由于基金组合股票与标的指数中权重存在差异,因

而本基金对于标的指数的跟踪将存在偏离。

(8)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

中个别股票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

空、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

金变动;因指数编制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4、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以及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发生导致标的指数变更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

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若标的指数发生变更,本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相应进行调整。届时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可能发生变化,且

投资组合调整可能产生交易成本和机会成本。投资者须承担因标的指数变更而产

生的风险与成本。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

能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

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

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

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投资人将面临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

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汇添富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26

5、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股停牌时可能面

临如下风险:

1)基金可能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2)停牌成份股可能因其权重占比、市场复牌预期、现金替代标识等因素影

响本基金二级市场价格的折溢价水平。

3)若成份股停牌时间较长,在约定时间内仍未能及时买入或卖出的,则该

部分款项将按照约定方式进行结算(具体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相关约定),由此可能影响投资者的投资损益并使基金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

差。

4)在极端情况下,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大面积停牌,基金可能无法及时卖

出成份股以获取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由此基金管理人可能在申购赎回清

单中设置较低的赎回份额上限或者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采取暂停赎回的措施,投

资者将面临无法赎回全部或部分 ETF 份额的风险。

6、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尽管本基金将通过有效的套利机制使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

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但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诸多因素影响,存在

不同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7、参考 IOPV 决策和 IOPV 计算错误的风险

IOPV 委托计算商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

成交数据,计算并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

基金份额时参考。IOPV 与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存在差异,IOPV 计算可能

出现错误,投资者若参考 IOPV 进行投资决策可能导致损失,需投资者自行承担。

8、退市风险

因本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提前终止上市,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

9、投资者申购失败的风险

如果投资者申购时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或者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合同的约定拒绝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则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失败。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并调整申购份额上限,如汇添富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27

果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申购份额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

规定的申购份额上限时,该笔申购申请将被拒绝。

此外,如果基金可用的外汇额度不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应付资金不足或出

现违约,投资者的申购申请也可能失败。

10、投资者赎回失败的风险

在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如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

回对价,可能导致出现赎回失败的情形。

另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和投资人需求,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此可能导致投资者按原最小申购赎

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能无法按照新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全部赎回,

而只能在二级市场卖出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并调整赎回份额上限,如

果一笔新的赎回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赎回份额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

规定的赎回份额上限时,该笔赎回申请将被拒绝。基金管理人可能在申购赎回清

单中设置极低的赎回份额上限,投资人将面临无法赎回全部或部分份额的风险。

11、代理申赎投资者买券卖券的风险

因涉及美国市场股票的买卖,在投资者申购、赎回本基金时,本基金组合证

券需以一定数量的现金进行现金替代,并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招募说明书规定代理

申赎投资者进行相关证券买卖,投资者需承受买入证券的结算成本和卖出证券的

结算金额的不确定性(含汇率波动风险)。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采取基金管理人

代买代卖模式,可能给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带来价格的不确定性,而这种价格的不

确定性可能影响本基金二级市场价格的折溢价水平。此外,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

额时,基金投资组合变现可能受到市场变化、部分成份股停牌或流动性不足等因

素影响,导致投资者收到的赎回对价可能延期交收或赎回对价的金额出现较大波

动的风险。

12、申购赎回清单差错风险

如果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当日申购赎回清单内容出现差错,包括组合证券名

单、数量、现金替代标志、现金替代比例、替代金额等出错,将会使投资人利益

受损或影响申购赎回的正常进行。

13、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汇添富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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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1)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因多种原因,导致代理申购、赎回业务受到限制、

暂停或终止,由此影响对投资者申购赎回服务的风险。

(2)登记机构可能调整结算制度,如对投资者基金份额及资金的结算方式

发生变化,制度调整可能给投资者带来理解偏差的风险。同样的风险还可能来自

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代理机构。

(3)第三方机构可能违约,导致基金或投资者利益受损的风险。

以下为本基金标的指数-纳斯达克 100 指数的编制商发布的免责声明:

本产品并非由纳斯达克或其附属公司(纳斯达克及其附属公司统称为“公

司”)赞助、背书、销售或推广。纳斯达克未就本产品的合法性或适用性,或与

本产品相关的描述和披露的准确性或充分性进行评估。对于产品所有人或任何公

众成员就一般投资证券或特别投资于产品的可取性,或纳斯达克 100 指数跟踪一

般股票市场表现的能力,纳斯达克不作任何明示或暗示的陈述或保证。纳斯达克

与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许可方”)的唯一关系是纳斯达

克的许可权、纳斯达克的某些商品名称以及由纳斯达克确定、编制和计算而非关

于被许可方或产品的纳斯达克 100 指数使用权。纳斯达克没有义务在确定、编制

或计算纳斯达克 100 指数时考虑被许可方或产品所有者的需求。纳斯达克不负责

也没有参与本产品发行时间、价格或数量的确定,也没有参与确定或计算本产品

转换为现金的公式。纳斯达克对本产品的管理、营销或交易不承担任何责任。

纳斯达克不保证纳斯达克 100 指数或其中包含的任何数据的准确性以及/或

对此的不间断计算。对于被许可方、产品所有人或任何其他人、其他公司使用

纳斯达克 100 指数或其中包含的任何数据所获得的结果,纳斯达克不作任何明

示或暗示的保证。纳斯达克不作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并明确否认对纳斯达

克 100 指数或其包含的任何数据的适销性或特定用途的适用性做出保证。即使

已被告知此类损害的可能性,在不限制上述任何内容的情况下,纳斯达克在任

何情况下都不对任何利润损失或特殊的、附带的、惩罚性的、间接的或后果性

的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14、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可能面临的风险领域包括: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

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这些风险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汇添富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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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为了更好的防范资产支持证券交易所面临的各类风

险,基金管理人将遵守审慎经营原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

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切实维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15、金融衍生品投资风险

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其

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期。投资于衍生品需承受市场

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杠

杆效应,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有时候比投资标的资产要承担更高的风

险。并且由于衍生品定价相当复杂,不适当的估值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

险。

16、基金参与境内融资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境内融资,可能存在杠杆投资

风险和对手方交易风险等融资特有风险。

本基金可参与境内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流动性

风险,指面临大额赎回时,可能因证券出借原因发生无法及时变现支付赎回款项

的风险;信用风险,指证券出借对手方可能无法及时归还证券、无法支付相应权

益补偿及借券费用的风险;市场风险,指证券出借后可能面临出借期间无法及时

处置证券的市场风险;其他风险,如宏观政策变化、证券市场剧烈波动、个别证

券出现重大事件、交易对手方违约、业务规则调整、信息技术不能正常运行等风

险。

17、本基金可以投资港股,投资风险包括:

1)本基金除可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投资于港股

外,还可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于香港市场,在市场环境、市场进入、投资额

度、可投资对象、税务政策、市场制度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此类限制可

能会不断调整,这些限制因素的变化可能对本基金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造成障

碍,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购赎回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2)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 A 股市场规则,此外,参与香港股票投资

还将面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①香港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

因此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汇添富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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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

②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于香港市场,只有内地和香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

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

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③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于香港市场,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联交

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联交所将可能停市,投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

股通交易的风险;出现内地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内地证券

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且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投资者将面临在暂停服

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④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

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联交所上

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港

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

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

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

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⑤代理投票。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于香港市场,由于中国结算是在汇总

投资者意愿后再向香港结算提交投票意愿,中国结算对投资者设定的意愿征集期

比香港结算的征集期稍早结束;投票没有权益登记日的,以投票截止日的持有作

为计算基准;投票数量超出持有数量的,按照比例分配持有基数。

⑥汇率风险。投资港股还面临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

成影响。

⑦港股通额度限制。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设有每日额度上限的限制;

本基金可能因为港股通市场每日额度不足,而不能买入看好的投资标的进而错失

投资机会的风险。

18、存托凭证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除普通股票投资可能面临的宏观经济风险、政策

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外,投资存托凭证可能还会面临以下风险:

1)存托凭证持有人与持有基础股票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

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 汇添富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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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托凭证系由存托人以境外发行的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的代表境

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

的权益虽然基本相当,但并不能等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存托凭证持有人

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股东之间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

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股东为公司的直接股东,可以直接享有股东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投票权、分红等收益权等);存托凭证持有人为间接拥有公司相关权益的证

券持有人,其投票权、收益权等仅能根据存托协议的约定,通过存托人享有并间

接行使分红、投票等权利。若未来发行人或存托人未能履行存托协议的约定,不

对存托凭证持有人进行分红派息或者分红派息金额少于应得金额,或者存托人行

使股东表决权时未充分代表存托凭证持有人的共同意见,则存托凭证持有人的利

益将受到损害,本基金作为存托凭证持有人可能会面临一定的投资损失。

2)发行人采用协议控制架构的风险

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如采用协议控制架构,可能由于法律、政策变化带来

合规、经营等风险,可能面临对境内实体运营企业重大依赖、协议控制架构下相

关主体违约等风险。

3)增发基础证券可能导致的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

存托凭证发行时,其对应的净资产已经固定,但未来若发行人增发基础证

券,将会导致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

4)交易机制相关风险

境外基础证券与境内存托凭证由于时差、交易时间、交易制度、停复牌规

则、异常交易情形、做空机制等差异,境内存托凭证的交易价格可能受到境外市

场影响,从而出现大幅波动。此外,在境内法律及监管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发行

人现在及将来境外发行的股票或存托凭证可能转移至境内市场上市交易,从而增

加境内市场的存托凭证供给数量,可能引起交易价格大幅波动。

5)存托凭证退市风险

如果发行人不再符合上市条件或者发生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可能导致存托

凭证面临退市。基金作为存托凭证持有人可能面临存托人无法根据存托协议的约

定卖出基础证券、持有的存托凭证无法转到境内其他市场进行公开交易或者转

让、存托人无法继续按照存托协议的约定为基金提供相应服务等风险。

6)其它风险 汇添富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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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存托凭证项目内容可能发生重大、实质变化,包括但

不限于存托凭证与基础证券转换比例发 生调整、红筹公司和存托人可能对存托

协议作出修改、更换存托人、 更换托管人、存托凭证主动退市等。部分变化可

能仅以事先通知的方式,即对投资者生效。本基金作为存托凭证投资者可能无法

对此行使表决权。

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对应的基础证券等财产可能出现被质押、挪用、司法

冻结、强制执行等情形,本基金作为存托凭证投资者可能面临失去应有权利的风

险。

存托人可能向存托凭证持有人收取存托凭证相关费用。

19、正回购/逆回购风险

在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方可能因财务状况或其它原因不能履行付款或结算

的义务,从而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20、境外证券借贷风险

证券借贷风险是指作为证券借出方,如果交易对手方违约,则基金可能面临

到期无法获得证券借贷收入甚至借出证券无法归还的风险,从而导致基金资产发

生损失。

21、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的风险

本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为使收益分配后基金累计报酬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

同期增长率。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

提,收益分配后可能存在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的风险。

四、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

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五、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债券发行人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

风险。一般认为:国债的信用风险可以视为零,而其它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按专业

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信用等级的变化或市场对某一信用等级水平下债券率的变

化都会迅速的改变债券的价格,从而影响到基金资产。

六、操作或技术风险 汇添富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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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

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

能来自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七、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八、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

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

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尽相同,

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

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

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九、税负增加风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2016]140 号《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

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四条规定:“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

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鉴于基金合同中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中不包括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税款,本基金运营过程中需要缴纳增

值税应税的,将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并从基金资产中支付,按照税务机关的规

定以基金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因此可能增加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投资税费成本。

十、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

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

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汇添富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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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此外,本基金还可投资于以

下金融产品或工具:

针对境外投资,本基金可投资于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

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政府债券、公司

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

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包括港股通标的股票)、优先股、全球存托

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

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

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

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基金可以进

行境外证券借贷交易、境外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有关证券借贷交易的内容

以专门签署的三方或多方协议约定为准。其中,对于非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投

资部分,本基金若投资于香港市场的,可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

投资额度或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投资。

针对境内投资,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

具体包括:股票(包含主板、创业板、其他依法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衍生

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

债、次级债、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

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

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等资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

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汇添富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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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为对冲外币的汇率风险,可以投资于境外外汇远期合约、结构性外汇

远期合约、外汇期权及外汇期权组合、外汇互换协议、与汇率挂钩的结构性投资

产品等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基金、期货期权等相

关衍生工具的合约市值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

金资产的 80%,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即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

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但

在因特殊情况(如流动性不足等)导致本基金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

基金管理人将运用其他合理的投资方法构建本基金的实际投资组合,追求尽可能

贴近标的指数的表现。

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法律法规的限制;(2)标的指数成份

股流动性严重不足;(3)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票长期停牌;(4)其它合理原因导致

本基金管理人对标的指数的跟踪构成严重制约等。

本基金力争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

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等其他原因,导致基金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

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进一步扩大。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且指数

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

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整。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

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本基金投资于股票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跟踪同一汇添富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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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指数的基金、期货期权等相关衍生工具的合约市值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金融衍生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

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对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的深入分析、国内外财政政策与

货币市场政策等因素对债券市场的影响,进行合理的利率预期,判断债券市场的

基本走势,制定久期控制下的资产类属配置策略。在债券投资组合构建和管理过

程中,本基金管理人将具体采用期限结构配置、市场转换、信用利差和相对价值

判断、信用风险评估、现金管理等管理手段进行个券选择。本基金债券投资的目

的是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降低跟踪误差。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宏观经济和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对资产支持证券标的资产的质

量和构成、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等进行分析,评估

其相对投资价值并作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4、金融衍生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基于谨慎原则运用期权期货等相关金融衍生工具对基金投资组合

进行管理,以控制并降低投资组合风险、提高投资效率,降低跟踪误差,从而更

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5、参与境内融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充分考虑风险和收益特征的基础上,审慎参与境内融资。本基金

将基于对市场行情和组合风险收益的分析,确定投资时机、标的证券以及投资比

例。若相关融资业务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本基金将从其最新规定,以符合上述法

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6、参与境内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策略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在加强风险防范并遵守审慎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

可根据投资管理的需要参与境内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将在分析市场环

境、投资者类型与结构、基金历史申赎情况、出借证券流动性情况等因素的基础

上,合理确定出借证券的范围、期限和比例。

7、境内外存托凭证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考虑预期收益、风险、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根据审慎原则汇添富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37

合理参与境内外存托凭证的投资,以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

踪误差的最小化。

未来,随着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本基金可在不改变投资目标的前提下,

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标的指数成

份股和备选成份股、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基金、期货期权等相关衍生工具的合约

市值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3)本基金的境内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8)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8.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汇添富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38

8.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8.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债券总市值的 30%;

8.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8.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8.6)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9)因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开仓卖出认购股票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股票

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

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

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基金投资股票期权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

比例限制(如股票仓位、个股占比等)、投资目标和风险收益特征;

10)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

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1)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最近 6 个月内

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2 亿元;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资产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30%,其中出借期限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归为流动性受

限资产;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30%;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汇添富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39

均计算;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方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4)本基金的境外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境外

银行中,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

受上述限制;

2)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

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前项非流

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资产;

4)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但持有

货币市场基金不受此限制;

5)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

外基金总份额的 20%;

6)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7)本基金投资境外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

投机或放大交易,投资于境外金融衍生品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7.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7.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汇添富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40

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

要求:

7.3.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7.3.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

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7.3.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

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8)本基金可以参与境外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8.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8.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

市值的 102%;

8.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

利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

以满足索赔需要;

8.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8.4.1)现金;

8.4.2)存款证明;

8.4.3)商业票据;

8.4.4)政府债券;

8.4.5)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

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8.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

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8.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

任;

9)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境外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汇添富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41

当遵守下列规定:

9.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9.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

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

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9.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

息、利息和分红;

9.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

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

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9.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

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10)基金参与境外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

市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前项比

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

计入基金总资产;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

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针对上述组合限制(1)-(3)项,除上述第(3)项

的 5)、11)、12)、13)点以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3)项的第 11)项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针对境外投资部

分,第(4)项 1)-5)项,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0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汇添富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42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境内投资或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境外投资或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购买不动产;

(7)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8)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9)购买实物商品;

(10)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11)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2)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3)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4)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汇添富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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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经人民币汇率调整的纳斯达克 100 指数收益率。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

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

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

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

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的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与货币市场基金。同时本基金为指数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表

现,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

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将面临汇率风险、境外证券市场风

险等特殊投资风险。

汇添富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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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并于 2022 年 8 月 1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2】1697

号文注册募集。

一、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和存续期限

1、基金类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3、存续期限:不定期

二、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三、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投资人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用深圳证券

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

进行的认购。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本基金的发售方式,并在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或相关公告中列明。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者按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销售

机构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届时公示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减、变更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四、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汇添富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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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募集目标

本基金可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核准的额度(美元额度需折算为人民币)

等设定基金募集上限,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示;募集期内超过募集目

标上限时采取比例配售或其他方式进行确认,具体办法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

其他相关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资产规模不受上述限制,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

金的外汇额度控制基金申购规模并暂停基金的申购。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认购价格为人民币 1.00 元。

七、认购开户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以下简称“深圳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或简称“证券账户”)。

已有深圳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者不必再办理开户手续。

尚无深圳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者,需在认购前持本人身份

证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深圳 A 股

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开户手续。有关开设深圳 A 股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

账户的具体程序和办法,请到各开户网点详细咨询有关规定。

(1)如投资人需新开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份额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

场交易,如投资人需要参与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开立深圳 A 股账户。

(2)账户使用注意事项:

已购买过由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担任登记机构的基金的投资者,其

拥有的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不能用于认购本基金。

八、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原则。认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认购费用不列

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发售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份额(S) 认购费率

S<50万份 0.80% 汇添富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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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万份≤S<100万份 0.50%

S≥100万份 每笔1000元

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时按照上表所示费率收取认购费用。发售代理

机构办理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时可参照上述费率结构,按照不高于

0.80%的标准收取一定的费用。投资者申请重复现金认购的,须按每笔认购申请

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九、网上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金额的计算: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

佣金和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佣金比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佣金=固定费用)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佣金比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认购总份额=认购份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佣金由发售代理机构向投资人收取,投资人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佣

金。

网上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和具体的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份额的

计算采用截尾法保留至整数位,不足 1 份的部分归入基金资产。

3、认购限额: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

1000 份或其整数倍。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募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

模没有限制,但法律法规、监管要求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4、认购手续: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备足认

购资金,办理认购手续。网上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5、清算交收:投资人提交的网上现金认购申请,由登记机构进行有效认购

款项的清算交收。

6、认购确认: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汇添富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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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认购确认情况。

十、网下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费

用和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认购总份额=认购份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认购费用适用固定费用: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金额

认购总份额=认购份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向投资人收取,投资人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费用。

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和具体的份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份额

的计算采用截尾法保留至整数位,不足 1 份的部分归入基金资产。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同通过发售代理机

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

3、认购限额: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人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

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为 1000 份或其整数倍;投资人通过基金管

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 5 万份以上(含 5 万份)。投资人

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募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但法律

法规、监管要求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4、认购手续: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到销售网点

办理相关认购手续,并备足认购资金。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如需撤回以销售

机构的规定为准。

5、清算交收: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基金管理人进

行有效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根据汇添富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48

登记机构相关规定进行有效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

6、认购确认: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

询认购确认情况。

十一、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网下现金认购及网上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

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

准。

十二、发行联接基金或增设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展需要,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募集并管理以本基金

为目标 ETF 的一只或多只联接基金,或为本基金增设新的基金份额类别,而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需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汇添富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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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

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

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汇添富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50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为了更好的跟踪标的指数和提高交易便利,本基金可以进

行份额折算。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提前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

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基金资产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不发生变化。除因尾数处理而产生的损益外,基金份额折算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

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

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四、如未来本基金增加基金份额的类别,基金管理人在实施份额折算时,可

对全部份额类别进行折算,也可根据需要只对其中部分类别的份额进行折算。如

本基金对部分份额类别进行折算,对于涉及投票权、提议召集权、召集权、计算

到会或出具表决意见的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数量、表决权、基金财产清算等

需要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及其占总份额比例时,每一份未折算的基金份

额与固定比例的已折算基金份额代表同等权利,其中固定比例指折算比例。

汇添富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51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基金场内募集金额(含募集的股票市值)不低于 2 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场内人数不少于 1,000 人;

3、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

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三、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上市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当本基金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所规定的因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应

当终止上市的情形时,本基金可由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跟踪标

的指数的非上市的开放式指数基金,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届时,

基金管理人需制定基金终止上市后场内份额的处理规则、按照非上市的开放式指

数基金调整相应的业务规则,并提前公告。

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基金管理人

将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与该指数基金合

并或者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向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提供当日的申购

赎回清单,基金管理人或委托的机构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

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者交易、

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公式: 汇添富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52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

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经调整的 T-1 日预计开盘价、T-1

日标的指数涨跌幅以及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公允价的乘积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

的预估现金差额)/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3 位。

3、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五、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

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

易的新功能,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本基金可以申请在包括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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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

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份额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根

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

所和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的正常交易的工作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开放申购业务的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开放赎回业务的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

5、基金管理人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

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汇添富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5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 T 日的申购申请在当日进行确认,T 日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进行确认。

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

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

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该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

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投资者 T 日申购申请受理后,登记结算机构在 T 日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

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 日办理基金份额、现金替代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

赎回代理机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通过登记机构在 T+2 日

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3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受理后,登记机构在 T 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

额的清算交收。基金管理人通过登记机构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3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赎回现金替代款将自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 10 个开放日

内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如遇国家外管局相关规定有变更或本基金投资的境

外主要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有变更、基金投资的境外主要市场及外汇市场休市或

暂停交易、登记公司系统故障、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

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现金替代款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本基金的境外主要市

场是指美国证券市场。

投资者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销售机构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

差额和现金替代补款。因投资者原因导致现金差额或现金替代补款未能按时足额汇添富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55

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者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

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对于因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交收资金不足,导致投资者申购失败的情形,按照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相关规则处理。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和参与各

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

人实质性利益的前提下,对上述申购赎回的程序以及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

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并在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参与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需按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提交

申请。本基金目前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 100 万份基金份额。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和投资人需求,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情况下,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和赎回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 T+1 日内计

算,并在 T+2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

公告。 汇添富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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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

数额确定。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时应交付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赎回对价是指投资人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投资人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

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深圳证券

交易所开市前公告。

4、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 0.50%的标准

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性利

益的情况下对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

告。

七、份额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 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内各

成份证券数据、现金替代、T 日预估现金差额、T-2 日的现金差额(指 T 日前第

2 个申赎开放日,下同)、T-2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申赎现金及其他相关内容。

2、申赎现金

“申赎现金”不属于组合成份证券,是为了便于登记机构的清算交收安排,

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增加的虚拟证券。“申赎现金”的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但

含义与组合成份证券的必须现金替代不同,“申赎现金”的申购替代金额为最小

申购单位所对应的成份证券的必须现金替代与可以现金替代金额之和,赎回替代

金额固定为 0。

3、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公

告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4、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全部或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本基金现金替代分为 2 种类型:可以现金替代(标志为“允许”)和必须现

金替代(标志为“必须”)。 汇添富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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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全部或部分

该成份证券的替代,基金管理人按照申购赎回清单要求,代理投资者买入或卖出

证券,并与投资者进行相应结算。

必须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现金作为

替代。

(1)关于可以现金替代

1)适用情形: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是指基金管理人认为需要在投资人申购

或赎回时代投资人买入或卖出的证券。

2)申购替代金额: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申购现金替代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经调整后的 T-2 日收盘价×T-1 日估

值汇率×(1+申购现金替代溢价比率);

对可以现金替代而言,申购时收取申购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基金管理人

需要在收到申购确认信息后,在海外市场购入该部分证券,结算成本与替代金额

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溢

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

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

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3)申购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在 T 日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代投资者买入被替代证券。基金管理人

有权根据基金投资的需要自主决定不买入部分被替代证券,或者不进行任何买入

被替代证券的操作。对于确认成功的 T 日申购申请,T 日后,若已购入全部被替

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

用;折算为人民币,折算汇率采用 T 日估值汇率)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

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若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

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折算为

人民币,折算汇率采用 T 日估值汇率)加上按照 T 日收盘价(折算为人民币,

折算汇率采用 T 日估值汇率;被替代证券当日在证券交易所无交易的,取最近交

易日的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

购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未来基金管理人有权视基金运行情况,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对折算汇率和计算未购入被替代证券成本的价格进行调汇添富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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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并提前公告。T 日后的第 4 个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美国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共

同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应退款或补款与相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交收。基

金管理人可以对交收日期进行相应调整。

如遇证券长期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可能导致收盘价或最后成交价不公允的特

殊情况,可参照证券的估值价格,对结算价格进行调整,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该

证券复牌后的价格可能存在较大波动,且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较大影响,为

了更好的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该证券对应的现金替代款的清算交收可在其

复牌后按照实际交易成本办理。在此期间若该证券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

股等重要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4)赎回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在 T 日根据赎回申请代投资者卖出被替代证券。基金管理人有权

根据基金投资的需要自主决定不卖出部分被替代证券,或者不进行任何卖出被替

代证券的操作。对于确认成功的 T 日赎回申请,T 日后,若已卖出全部被替代的

证券,则以被替代证券的实际卖出收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折算为人民币,

折算汇率采用 T 日估值汇率),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的款项;若未能卖出

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卖出收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折算为人民币,折算汇

率采用 T 日估值汇率)加上按照 T 日收盘价(折算为人民币,折算汇率采用 T 日

估值汇率;被替代证券当日在证券交易所无交易的,取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计

算的未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的款项。未来基

金管理人有权视基金运行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对折算汇率和用于计

算未卖出被替代被替代证券价值的价格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T 日后的第 7 个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美国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共同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应支付

的赎回替代金额与相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交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交收日期

进行相应调整。

如遇证券长期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可能导致收盘价或最后成交价不公允的特

殊情况,可参照证券的估值价格,对结算价格进行调整,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该

证券复牌后的价格可能存在较大波动,且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较大影响,为

了更好的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该证券对应的现金替代款的清算交收可在其

复牌后按照实际交易成本办理。在此期间若该证券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

股等重要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汇添富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59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上述 2)—4)的申购、赎回替代金

额的处理程序、规则等,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及其他公告中披露。

(2)关于必须现金替代

1)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将被剔除或因

法律法规限制投资的成份证券,或基金管理人出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原则

等原因认为有必要实行必须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

2)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

公告替代的一定数量的现金,即“固定替代金额”。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

固定替代金额为替代证券数量乘以其经调整后的 T-2 日收盘价并按照 T-1 日

估值汇率换算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合理的其他方法。

5、预估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差额是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

冻结申请申购、赎回的投资人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的现金数额。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T 日预估现金差额,其计算公式为:

T 日预估现金差额=T-2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

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的必须替代金额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

现金替代证券的数量、经调整后的 T-2 日收盘价与 T-1 日估值汇率乘积之和)

如果 T-2 日至 T 日期间存在美国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为非申赎开放

日,则基金管理人可对公式中“T-2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进行

调整;若 T 日或 T-1 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预估现金差额需进行相应的调整。

若 T 日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调整生效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2 日最小申购赎回

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根据调整前后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按比例计算。预估现金

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6、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 日现金差额在 T+2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 日现金差额=T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

必须用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的必须替代金额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

代证券的数量、T 日收盘价与 T 日估值汇率乘积之和)

T 日投资人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 T+2 日公告的 T 日现金差额进行

资金的清算交收。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人申购时,如汇添富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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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人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

额为负数,则投资人将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人赎回时,

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人将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

差额为负数,则投资人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

7、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图表:T 日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 XXXX 年 X 月 X 日

基金名称 XX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代码 XXXXXX

目标指数代码

基金类型 跨境 ETF

T-2 日信息内容

现金差额(单位:元) XX.XX 元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

(单位:元)

XX.XX 元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X.XXXX 元

T 日信息内容

预估现金差额(单位:元) XX.XX 元

可以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XX%

是否需要公布 IOPV 是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 XXXX 份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现金红利

本市场申购赎回组合证券只数

全部申购赎回组合证券只数

是否开放申购

是否开放赎回

当天净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 无

当天净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 无

单个证券账户当天净申购的基

金份额上限

单个证券账户当天净赎回的基

金份额上限

当天累计可申购的基金份额

上限

当天累计可赎回的基金份额

上限

单个证券账户当天累计可申购

的基金份额上限

单个证券账户当天累计可赎回

的基金份额上限

组合信息内容

证券代码

证券简

股份数

量(股)

现金

替代

申购

现金

赎回现

金替代

申购替代

金额

赎回替代金

挂牌市

场 汇添富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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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志 替代

保证

金率

保证金

说明: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系统升级相应调整,具

体格式以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清单模版为准,届时不再另行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无法接受申购。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因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临时停市、

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

券交易。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申购份额上限,如果

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申购份额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规

定的申购份额上限时,该笔申购申请将被拒绝。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证券市

场价格发生大幅波动,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基金份额净值或

者 IOPV 计算错误、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或基金管理人在开市后发现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计算错误。

9、相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

申购。本项所称异常情况指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

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10、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汇添富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62

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份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

规定的当日申购份额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

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

单笔申购份额上限时。

11、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

12、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QDII 额度不足。

13、基金管理人接受某些投资人的申购申请会因该等投资人违反其所适用的

法律、法规或规则等,从而可能损害本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14、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除上述第 4、5、10、13 项以外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

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对价将退还给

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对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受理或办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3、因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临时停市、

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

券交易。

4、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基金份额净值或

者 IOPV 计算错误、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或基金管理人在开市后发现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计算错误。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汇添富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63

7、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赎回份额上限,如果

一笔新的赎回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赎回份额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规

定的赎回份额上限时,该笔赎回申请将被拒绝。

8、相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

赎回。本项所称异常情况指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

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9、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

10、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除发生上述第 7 项以外的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

对价时,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并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

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可不再另行

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二、其他申购赎回方式

1、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开通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等业务,场外申购赎回

的具体办理方式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基金申购赎回方式或申购赎回对价组成,并提前公告。

3、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即允许多个或单个投资者汇添富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64

集合其持有的资金,共同构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购。

条件允许时,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也可采取其他合理的申购、赎回方式,并于新的申购、赎

回方式开始执行前予以公告。

4、若本基金推出联接基金,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本基金可向联接基金开

通特殊申购,不收取申购费用。

5、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双方需签订

书面委托代理协议。

6、未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场内开通本基金人民币现

金申购、赎回以外的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非人民币现金申购赎回

的业务规则、申购赎回原则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约定并公告。

十三、基金非交易过户等其他业务的办理

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

户、质押、冻结与解冻等业务,并按照其规定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十四、若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针对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修改现有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或推出新的清算交收与登

记模式并引入新的申购、赎回方式,本基金管理人有权调整本基金的清算交收与

登记模式及申购、赎回方式,或新增本基金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并引入新的申

购、赎回方式,届时将发布公告予以披露并在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中予

以更新,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五、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与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

提前公告。

汇添富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65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证

券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以及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次托管协议为本基金在境外

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

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

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境外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

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但上述资产不包括:

(1)由基金托管人在清算机构或其他证券集中处理系统中持有的证券;(2)在

过户代理人处保存的集合投资工具中的无凭证份额或其他权益。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不对证券托管机构负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

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现金存入现金账户时

构成境外托管人的等额债务,除非法律法规规定该等现金不归于清算财产。境外

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清盘或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

算时,除非在相关法律法规强制要求下,不得将托管资产项下的证券、非现金资

产归入其清算资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汇添富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66

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

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理解现金于存入托管账户时即构

成境外托管人的等额无担保债务,该等现金归入其清算财产并不视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基金合同的规定,除非法律法规规定该等现金不得归于其清算财产。

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及其

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次托管协议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在已根据《试

行办法》的要求谨慎、尽职的原则选择、委任和监督境外托管人,且境外托管人

已按照当地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要求保管托管资产的前提下,基金

托管人对境外托管人破产产生的损失不承担责任。在符合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有关资产保管的要求下,对境外托管人的破产而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采取

合理措施进行追偿,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基金托管人进行追偿。除非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不对境外托管人依据当地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

的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汇添富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67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衍生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

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

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

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汇添富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68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REITs、存托凭证、上市流

通的基金、衍生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

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

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

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汇添富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69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

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

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或股票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或股票所处

的市场分别估值。

5、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

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6、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的相

关规定进行估值。

7、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配

股权证可以在交易所交易,则按照 1 中确定的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在交易所交易

的配股权证,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如

果收盘价低于或等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8、衍生工具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衍生工具按估值日当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

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衍生工具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则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9、开放式基金(基金合同另有约定除外)的估值以其在估值日公布的净值

进行估值,开放式基金未公布估值日的净值的,以估值日前最新的净值进行估值。

若基金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参照最近一个交易日可取得的主要做市商或

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10、非流动性资产或暂停交易的证券估值方法

对于未上市流通、或流通受限、或暂停交易的证券,应参照上述估值原则进

行估值。如果上述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

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1、外汇汇率 汇添富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70

(1)估值计算中涉及美元、港币、日元、欧元、英镑等五种主要货币对人

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的人民币与主要货币的中间价;

(2)其他货币采用美元作为中间货币进行换算,与美元的汇率则以估值日

彭博(伦敦时间)16:00 报价数据为准。若无法取得上述汇率价格信息时,以

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所提供的合理公开外汇市场交易价格为准。

12、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

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

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

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对于非代扣代缴的税收,基金管理人可聘请税收顾问对相关投资市场的税收

情况给予意见和建议。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具体协调基金在海外税

务的申报、缴纳及索取税收返还等相关工作。

1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

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

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汇添富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71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

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前一

估值日的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汇添富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72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汇添富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73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

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规定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部分第四条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13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外汇市场/指数编制机构及其登记结算公司等第三

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

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

响。

3、由于时差、通讯或其他非可控的客观原因,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的时间点前无法确认的交易,导致的对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不作

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4、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

发生制进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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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分红;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本基金以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

长率为原则进行收益分配。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

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

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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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含境外托管人收取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等交易结算费用及在境外市场的交易、清算、登记等实

际发生的费用(out-of-pocket fees);

7、基金的上市费;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10、为应付赎回和交易清算而进行临时借款所发生的费用;

11、除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自身原因而导致的更换基金管理人、更

换基金托管人及基金资产由原任基金托管人转移至新任基金托管人以及由于境

外托管人更换导致基金资产转移所引起的费用;

12、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收、

征费、关税、印花税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利息及费用);

13、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汇添富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76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

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

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4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该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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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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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和《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汇添富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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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汇添富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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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

易 3 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上市交易

公告书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五)基金份额折算日和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提前将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登载于规定

媒介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六)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且未上市交易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或基金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

晚于每个开放日/交易日后的 2 个工作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的 2 个工作日,在规定网

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通

过网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以及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八)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汇添富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81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九)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汇添富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82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9、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0、本基金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1、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2、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一)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

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汇添富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83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本基金投资境内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

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

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

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境内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

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境内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

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参与境内股票期权交易的有关情

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估值方法等,并充分揭示

股票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境内融资的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

况、风险及管理情况。

若本基金参与境内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情

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并就报告

期内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做详细说明。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六、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

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汇添富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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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时;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更新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基金上市交易

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汇添富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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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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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

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

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

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汇添富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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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

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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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李申

联系电话:(021)6063 7102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

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全球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新兴业务处、

运营管理处、跨境托管运营处、社保及大客户服务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合

规监督处等 12 个职能处室,在安徽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在上海设有托管运

营中心上海分中心,共有员工 300 余人。自 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

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

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

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

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

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

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

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22 年 2 季度末,中国建设汇添富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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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已托管 1224 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

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截至目前,中国建设银行先后多次被《全球托

管人》、 《财资》、《环球金融》杂志及《中国基金报》评选为“最佳托管银

行”、连续多年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债)“优秀资产托管机

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清所)“优秀托管银行”奖项、并先

后荣获《亚洲银行家》颁发的 2017 年度“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2019 年度“中

国年度托管业务科技实施奖”、2021 年度“中国最佳数字化资产托管银行”、

以及 2020 及 2022 年度“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大型银行)”奖项。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

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检查,确保业务

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

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

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

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

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

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汇添富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90

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

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

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

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

制等情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

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汇添富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91

第十九部分 境外托管人

(一)境外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名称:道富银行 State Street Bank and Trust Company

注册地址:One Lincoln Street, Boston, Massachusetts 02111, United States 办

公地址:One Lincoln Street, Boston, Massachusetts 02111, United States 法定代表

人:Ronald P. O’Hanley

成立时间:1891 年 4 月 13 日

截止到 2020 年 12 月 31 日, 所有者权益(Shareholders’ Equity): 262.00

亿美元

(二)托管资产规模、国际信用评级和托管业务

道富银行的全球托管业务由美国道富集团全资拥有。道富银行始创于 1891

年,自 1924 年成为美国第一个共同基金的托管人后,道富银行已成为一家具有

领导地位的国际托管银行。

2020 年 12 月 31 日,托管和行政管理资产总额已达到 38.79 万亿美元,一级

资本比率为 15.3%。

道富银行长期存款信用评级为 AA-(标准普尓)及 Aa1(穆迪投资)。道富

银行在全球 30 多个国家或地区设有办事处,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道富拥有近

4 万名富有经验的员工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托管服务,包括全球托管、基金会计、

绩效评估、投资纲领监察报告、外汇交易、证券出借、基金转换管理、受托人和

注册登记等服务。

(三)境外托管人的职责

1、安全保管受托财产;

2、计算境外受托资产的资产净值;

3、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及时办理受托资产的清算、交割事宜;

4、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和所适用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开设受托资

产的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

5、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提供与受托资产业务活动有关的会计记录、交易

信息;

6、保存受托资产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汇添富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92

7、其他由基金托管人委托其履行的职责。 汇添富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93

第二十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网下现金发售直销机构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 666 号 H 区(东座)6 楼 H68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樱花路 868 号建工大唐国际广场 A 座 7 楼

法定代表人:李文

电话:(021)28932893

传真:(021)50199035 或(021)50199036

联系人:陈卓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9918(免长途话费)

邮箱:guitai@htffund.com

网址:www.99fund.com

(二)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详见发售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届时公示的基金发售代理机构名录。

(三)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减、变更发售代理机构,并在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联系电话:010-50938782

传真:010-50938991

联系人:赵亦清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汇添富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94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联系人: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业务联系人:许培菁

经办会计师:许培菁、韩云

汇添富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95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款项、申购对价、现金差额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汇添富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96

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及转融汇添富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97

通证券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对价

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

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汇添富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98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但根据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

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汇添富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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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外管局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

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托管人;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汇添富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100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根据监管机构、

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的情

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对价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

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 20 年;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汇添富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101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外管局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

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在本基金成功募集并运作之后,如基金管理人管理本基金的联接基金的:

鉴于本基金和本基金联接基金的相关性,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凭所持有的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直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本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本基金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联接基金份额占本基金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

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本基金联

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

可接受本基金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

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本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

召开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管

理人代表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汇添富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102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

上市的除外;

(9)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10)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变更本基金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相关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以

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汇添富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103

(5)基金管理人、相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等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交易、非交易过户、质押等业务的规则;

(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基金管理人调整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8)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

(9)募集并管理以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一只或多只联接基金、增设新的基

金份额类别、减少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在其他证券交易所

上市或开通跨系统转托管业务或增加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10)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基金名称、调整业绩比较基准;

(11)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将本基金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上市的开

放式指数基金;

(12)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汇添富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104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规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汇添富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10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汇添富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106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本基金可采用

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4、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

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汇添富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107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

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汇添富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108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汇添富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109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报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

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

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

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汇添富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110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汇添富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111

期限。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调解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

据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对仲

裁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汇添富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112

第二十二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 666 号 H 区(东座)6 楼 H68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外马路 728 号

法定代表人:李文

成立日期:2005 年 2 月 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32,724,224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汇添富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113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

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

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

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此外,本基金还可投资于以

下金融产品或工具:

针对境外投资,本基金可投资于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

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政府债券、公司

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

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包括港股通标的股票)、优先股、全球存托

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

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

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

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基金可以进

行境外证券借贷交易、境外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有关证券借贷交易的内容

以专门签署的三方或多方协议约定为准。其中,对于非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投

资部分,本基金若投资于香港市场的,可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

投资额度或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投资。

针对境内投资,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

具体包括:股票(包含主板、创业板、其他依法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衍生

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

债、次级债、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

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

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等资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

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汇添富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114

本基金为对冲外币的汇率风险,可以投资于境外外汇远期合约、结构性外汇

远期合约、外汇期权及外汇期权组合、外汇互换协议、与汇率挂钩的结构性投资

产品等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

备选成份股、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基金、期货期权等相关衍生工具的合约市值的

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因法律

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

股和备选成份股、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基金、期货期权等相关衍生工具的合约市

值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3.本基金的境内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汇添富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115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8)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

券总市值的 3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6)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9)因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开仓卖出认购股票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股

票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

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

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基金投资股票期权符合基金合同约

定的比例限制(如股票仓位、个股占比等)、投资目标和风险收益特征; 汇添富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116

(10)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

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1)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最近 6 个月

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2 亿元;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资产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其中出借期限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归为流动性

受限资产;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30%;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

均计算;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13)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4.本基金的境外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境

外银行中,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

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

不受上述限制;

(2)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

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前项非

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资产;

(4)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但持

有货币市场基金不受此限制;

(5)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

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

(6)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汇添富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117

(7)本基金可以参与境外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

值的 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

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

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4.1)现金;

4.2)存款证明;

4.3)商业票据;

4.4)政府债券;

4.5)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

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

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8)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境外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

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

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

利息和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

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

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汇添富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118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

损失负相应责任;

(9)基金参与境外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

总市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前项

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

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

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针对上述组合限制 1-3 项,除上述第 3 项的(5)、(11)、

12)点以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 3 项的第(11)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

出借业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针对境外投资部分,第 4 项(1)-

(5)项,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0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

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

管人的同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汇添富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119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

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

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

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

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

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若基金管理人未提供交易对手名单,则视同可与所有交易

对手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

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

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

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

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汇添富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120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

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

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

任与损失,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

会批准。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

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

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

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

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

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

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

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

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汇添富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121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

会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

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

进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

案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参与境内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谨慎经营的

原则,配备技术系统和专业人员,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完

善业务流程,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基金托管人将对基金参与出借业务进行监督

与复核。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

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

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

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汇添富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122

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

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

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

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

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

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汇添富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123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

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

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开户银行或交易/登记结算机构扣收交易费、

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

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8.基金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清盘或破产等原因

进行终止清算时,不得将托管证券及其收益归入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理解现金于存入现金账户时构成境外托管人的等额债务,除非法律法规规

定该等现金不得归于其清算财产。境外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清盘或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时,除非在相关法律法规强制要求下,

不得将托管资产项下的证券、非现金资产归入其清算资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

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汇添富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124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

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

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

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和供境内资金划拨使用。基金托管人可委托境外托管人开立资金账户(境外),

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办理境外资金收付。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

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5.基金管理人应于本基金清盘后及时完成收益兑付、费用结清及其他应收应

付款项资金划转,在确保后续不再发生款项进出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

发出销户申请。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针对境内证券,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基金开立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基金托管人可委托境外托管人在拟投资的境

外市场按市场规则或惯例开立境外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汇添富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125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基金管理人先行垫付,待本基金启始运营后,基金管理人可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将代垫开户费从本基金托管资金账户中扣还基金管

理人。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交

收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以及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签署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执行。

5.账户注销时,由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相关规定,委托有

交易关系的证券公司负责办理。销户完成后,基金管理人需将相关证明提供至基

金托管人。账户注销期间如需基金托管人提供配合的,基金托管人应予以配合。

6.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境内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

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

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

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

协议。

(六)期货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与期货经纪商订立期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在其经纪

商处以基金名义开立期货账户,并将相关的账户信息发送基金托管人。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和其境外托管人不承担与期货投资相关

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期货合约、保证金)的保管责任。基金管理人应在约定的截

止时间之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经基金管理人确认的期货经纪商报告,包括期货交

易明细、保证金余额等期货数据。基金管理人也可为基金托管人开通权限,提供

数据查询功能。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查询的数据或按照基金管理人指汇添富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126

定的查询途径取得的数据进行估值和核算,不承担核实该数据的责任。

(七)远期投资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由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交易对手处开立保证金账户,并将相关账户的信

息发送基金托管人。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和其境外托管人不承担与远期投资相关

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远期合约、保证金)的保管责任。基金管理人应在约定的截

止时间之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经基金管理人确认的远期交易数据,包括交易明

细、保证金余额等。基金管理人也可为托管人开通权限,提供数据查询功能。基

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数据或按照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查询途径取得的

数据进行估值和核算,不承担核实该数据的责任。

(八)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

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

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九)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处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北京分公司

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银行定期

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约定办

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处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

资产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汇添富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127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少

于法定最低期限。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

每个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

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

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

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前一估值日的基

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法定最低期

限。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

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汇添富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128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汇添富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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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

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汇添富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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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

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

如下:

一、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提供 24 小时自动语音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查询基金净值、基金产品与服务等相关信息。

客户服务中心在每一工作日提供不少于 12 小时的人工咨询服务。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888-9918(免长途话费)享受

业务咨询、信息查询、信息定制、通讯资料修改、投诉建议等多项服务。

二、网站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99fund.com)享受理财资

讯、信息披露、账户信息、交易信息、在线咨询等多项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网上交易”办理开户、交易及查

询等业务。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协议文本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网站。

三、投诉受理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电话、网站、信函、电子邮件(客

户服务邮箱:service@99fund.com)、传真(021-28932998)等方式对基金管理人、

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现场投诉和意见簿投诉是补充投诉渠道,由基

金管理人和各销售机构分别管理。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负责受理投诉,并承诺在收到投诉后 24 小时(工

作日)之内做出回应。

四、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可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汇添富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131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 汇添富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132

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基金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招募说明

书的复印件。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99fund.com)查阅和下载招

募说明书。 汇添富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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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部分 标的指数的编制方法及指数信息查阅方式

一、证券合资格标准

1、合资格的证券种类:合资格的证券种类通常包括美国存托凭证(ADR)、

普通股和追踪股。以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形式成立的公司不符合纳入

指数的资格。如果该证券代表非美国发行人的存托凭证,则提及该“发行人”均

提及其相关证券,其已发行股份总数是存托银行报告实际发行的存托股份数量。

2、多类别证券:如果发行人已经上市多类别证券,则所有证券类别均符合

资格,但须符合所有其他证券合资格标准。

3、合资格交易所:证券发行人的第一美国上市地必须只在纳斯达克全球精

选市场或纳斯达克全球市场。

4、地区资格:如果证券发行人在美国境外司法管辖区的法律下建立,则该

证券必须在已注册的美国期权市场拥有上市期权,或有资格在已注册的美国期权

市场上市期权交易。

5、行业或领域资格:采用富时国际有限公司授权使用的行业分类基准(ICB),

证券必须属于非金融类公司(除金融外的任何行业)类别。

6、市值资格:不设市值资格标准。

7、流动性资格:各证券的日均成交量不少于 200,000 股(按截至成份股调整

参考日所在月的三个日历月为准)。

8、上市时间资格:该证券必须在纳斯达克(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纳斯

达克全球市场或纳斯达克资本市场)、纽约证券交易所、美国纽交所或 CBOE

BZX 等合资格交易所拥有至少三个完整日历月的成交记录,且不包括首次上市

月份。资格于成份股选取参考日(包括该月)截止前确定。因分拆事件而纳入指

数的证券将不受上市时间资格限制。

9、流通量资格标准:不设流通量资格标准。

10、证券发行人一般不得处于破产程序中。证券发行人未签订会使其不符合

纳入指数资格的最终或其他协议,也不存在指数管理委员会认为即将进行的该等

交易。

二、选样方法 汇添富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134

指数成份股调整每年进行一次,届时所有符合资格的发行人(按市值排名)根

据以下标准依序纳入指数。

1、排名前 75 的发行人将被选入指数。

2、在成份股调整参考日前已成为指数成员,并且跻身前 100 名的发行人也

将被选入指数。

3、若通过前两项标准的发行人数量不足 100,则剩余位置将首先从上次成

份股调整中名列前 100 或于上次成份股调整后新增的替代或分拆公司,但目前

排名为第 101-125 位的指数成员中按名次填补。

4、若通过前三项标准的发行人仍不足 100,则剩余位置将按名次由排名前

100 且截至参考日期未成为指数成员的发行人填补。

投 资 者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纳 斯 达 克 网 站

(https://www.nasdaq.com/solutions/nasdaq-100-SC)免费查询标的指数的相关信

息,包括指数概要、编制方法、指数行情、收益表现、临时变动、成份股列表等。 汇添富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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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部分 备查文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汇添富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QDII)注册的文件;

2、《汇添富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3、《汇添富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注册登记协议;

8、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

免费查阅。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