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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稳茂增益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23-02-14 06:02:12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稳茂增益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华夏稳茂增益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已经中国证监会

2022 年 11 月 15 日证监许可[2022]2858 号文准予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

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

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可投

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存托凭证的境外

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为对冲信用风险,本基金可能投

资于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的投资可能面临流动性风险、偿付风险以及价格波动风险等。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基金,高于普通债券基金与货币市

场基金。根据 2017 年 7 月 1 日施行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管理人和

销售机构已对本基金重新进行风险评级,风险评级行为不改变基金的实质性风险收益特征,

但由于风险分类标准的变化,本基金的风险等级表述可能有相应变化,具体风险评级结果

应以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可能依照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

识,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侧袋账户对应特定资产的

变现时间和最终变现价格都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变现价格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

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

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

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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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

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

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

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票期权、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品,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

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基差风险、保证金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本基金可投资

于资产支持证券,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流动性风险、证券提前赎回风险、再投资风险和 SPV

违约风险等。具体内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可以投资于其他公开募集的基金,因此本基金所持有的基金的业绩表现、持有

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水平等因素将影响到本基金的基金业绩表现。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一年持有期。在基金份额的一年持有期到期日前(不含当

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

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并完

全理解基金合同第二十部分规定的免责条款、第二十一部分规定的争议处理方式。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华夏稳茂增益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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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绪言...........................................................................................................................................2

二、释义...........................................................................................................................................3

三、基金管理人...............................................................................................................................8

四、基金托管人.............................................................................................................................17

五、相关服务机构.........................................................................................................................20

六、基金的募集.............................................................................................................................22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27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27

九、基金的投资.............................................................................................................................39

十、基金的财产.............................................................................................................................48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49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6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58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1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62

十六、侧袋机制.............................................................................................................................69

十七、风险揭示.............................................................................................................................71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80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82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83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84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86

二十三、备查文件.........................................................................................................................87

附件一:基金合同摘要.................................................................................................................88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摘要.......................................................................................................114

华夏稳茂增益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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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华夏稳茂增益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

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

有关规定以及《华夏稳茂增益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

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

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

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

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

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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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夏稳茂增益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华夏稳茂增益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夏稳茂增益一年持有期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华夏稳茂增益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夏稳茂增益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夏稳茂增益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有权机关作出的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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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

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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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本基金参与

港股通交易且该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本基金有权不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

以届时公告为准)。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投资人共

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持有期:指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一年的持有期。在持有期到期日之前(不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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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日),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申请;持有期期满后(含持有期到期日当日)投资者可以申请

赎回。

47、一年持有期起始日:对于每份基金份额,一年持有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

认购份额而言)或该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

48、一年持有期到期日:对于每份基金份额,一年持有期到期日指该基金份额一年持有

期起始日一年后的年度对应日。在基金份额的一年持有期到期日前(不含当日),基金份额

持有人不能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基金份额的一年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

管理人无法在基金份额的一年持有期到期日按时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的,该基金

份额的一年持有期到期日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

起的下一个工作日。

49、年度对应日:指某一个特定日期在后续年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年无此对应日期,

则取该年对应月份的最后一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50、元:指人民币元。

5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基

金份额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6、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7、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的费用。

5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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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9、信用衍生品:指符合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相关业务规则,专门用于管理信用风

险的信用衍生工具。

60、信用保护买方:亦称信用保护购买方,指接受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

61、信用保护卖方:亦称信用保护提供方,指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

62、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亦称交易名义本金,指一笔信用衍生品交易提供信用风险保

护的金额,各项支付和结算以此金额为计算基准。

63、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4、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内地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

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65、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

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6、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7、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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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安庆大街甲3号院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设立日期:1998年4月9日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联系人:邱曦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23800万元,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2.2%

MACKENZIE FINANCIAL CORPORATION 27.8%

天津海鹏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10%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杨明辉先生:董事长、党委书记,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

委副书记、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委员会委员。曾任中信证券公司董事、襄理、副总经理,

中信控股公司董事、常务副总裁,中信信托董事,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建银

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裁,华夏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等。

J Luke Gregoire Gould先生:董事,学士。现任万信投资公司(Mackenzie Financial

Corporation)总裁兼首席执行官。曾任IGM Financial Inc. 的执行副总裁兼首席财务官、

Mackenzie Investments的首席财务官、Investors Group的高级副总裁兼首席财务官等。

李星先生:董事,硕士。现任春华资本集团执行董事,负责春华在金融服务行业的投

资。曾任职于高盛集团北京投资银行部、春华资本集团分析师、投资经理等。

杨冰先生:董事,硕士。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资产管理业务

行政负责人。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交易员、资产管理业务投资经理、资产

管理业务投资主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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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春波先生:董事,硕士。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中信证券国

际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信证券研究部首席分析师,中信证券股票销售交易部B角(主持

工作),中信证券研究部行政负责人,中信证券股票销售交易部行政负责人等。

李一梅女士:董事、总经理,硕士。兼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数据中心行政负责人,

华夏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营销总监、市场

总监、基金营销部总经理,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证通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等。

支晓强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财务处处长、商学院财务与金融系

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全国会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兼秘书长、中国会计

学会内部控制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独立董事委员会委员、北农大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哈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董事等。

刘霞辉先生:独立董事,硕士。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二级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战略研究会经济战略专业委员会主任、山东大学经济社

会研究院特聘兼职教授及广西南宁政府咨询专家。曾任职于国家人社部政策法规司综合处。

殷少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曾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审判员、高级法官,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

委员会委员,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太行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西壮族自

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政府副区长,北京市地石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等。

侯薇薇女士:监事长,学士。现任鲍尔太平有限公司(Power Pacific Corporation Ltd)

总裁兼首席执行官,兼任加拿大鲍尔集团旗下Power Pacific Investment Management董事、投

资管理委员会成员,加中贸易理事会国际董事会成员。曾任嘉实国际资产管理公司(HGI)的

全球管理委员会成员、首席业务发展官和中国战略负责人等。

史本良先生:监事,硕士,注册会计师。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执行

委员会委员、公司财务总监。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B角、总监、联席负责

人、行政负责人、公司副财务总监等。

唐士超先生:监事,博士。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B角。曾在中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从事风险分析、风险计量、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管理等工作。

宁晨新先生:监事,博士,高级编辑。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室执行总经理、

行政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兼任证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国证券报社记者、编辑、办

公室主任、副总编辑,中国政法大学讲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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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倩女士:监事,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执行总经理、行政负责人。

曾任中国投资银行业务经理,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高级业务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市场推广部副总经理等。

朱威先生:监事,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作部执行总经理、行政负

责人。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作部B角等。

刘义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曾任中国人民银

行总行计划资金司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信息电脑部信息综合处副

处长(主持工作),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党办主任、养老金业务总监,华夏资本管

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等。

阳琨先生:副总经理、投资总监,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曾任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门经理,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

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部门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部副总经理等。

郑煜女士:副总经理,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基金经理等。

曾任华夏证券高级分析师,大成基金高级分析师、投资经理,原中信基金股权投资部总监,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纪委书记等。

孙彬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投资经理等。曾

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等。

张德根先生:副总经理,硕士。曾任职于北京新财经杂志社、长城证券,曾任华夏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广州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华夏

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研究发展部行政负责

人(兼)等。

李彬女士:督察长,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法律部

行政负责人。曾任职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曾任华夏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助理,法律监察部副总经理、联席负责人,合规部行政负

责人等。

孙立强先生:财务负责人,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部行政负责人、华

夏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华夏基金(香港)有限公

司董事。曾任职于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作

部B角、财务部B角等。

桂勇先生:首席信息官,学士。兼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科技部行政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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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任职于深圳市长城光纤网络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曾任中信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部负责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行政负责人等。

2、本基金基金经理

宋洋女士,博士。曾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投资经理。2016年3月加入华夏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数量投资部研究员,华夏新锦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17年3月24日至2018年9月10日期间)、华夏睿磐泰利六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4月10日至2019年2月26日期间)、华夏睿磐泰盛六个月定期开放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8月29日至2021年1月5日期间)、华夏睿磐泰盛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1月6日至2021年5月26日期间)、华夏鼎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7年3月24日至2021年8月3日期间)等,现任华夏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1月18日起任职)、华夏睿磐泰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8月29日起任职)、华夏睿磐泰茂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4月10日起任职)、

华夏睿磐泰荣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4月10日起任职)、华夏睿磐泰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2月27日起任职)、华夏鼎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2年3月7日起任职)。

3、本公司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任:范义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总监,董事总经理,基金经理、投

资经理。

成员:李一梅女士,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阳琨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孙彬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投资经理。

曲波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基金经理。

刘明宇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募固定收益投资总监,董事总经理,基金经理。

柳万军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执行总经理,基金经理。

张驰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债券投资部总监。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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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

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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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审查。

本基金投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关联方或基金托管人关联方管理基金的情况,不属

于前述重大关联交易,但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自动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或监管规定。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

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根据全面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防火墙原则和

成本收益原则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该内部控制体系由一系列业务管理制度

及相应的业务处理、控制程序组成,具体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

内部监控等要素。公司已经通过了ISAE3402(《鉴证业务国际准则第3402号》)认证,获得

无保留意见的控制设计合理性及运行有效性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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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控制环境

良好的控制环境包括科学的公司治理、有效的监督管理、合理的组织结构和有力的控制

文化。

(1)公司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目前有独立董事3名。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等专门委

员会。公司管理层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2)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既互相合作,又互相核对和制衡,形成了合

理的组织结构。

(3)公司坚持稳健经营和规范运作,重视员工的合规守法意识和职业道德的培养,并

进行持续教育。

2、风险评估

公司各层面和各业务部门在确定各自的目标后,对影响目标实现的风险因素进行分析。

对于不可控风险,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决定是否承担该风险或减少相关业务;对于可控风险,

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分析如何通过制度安排来控制风险程度。风险评估还包括各业务部门对日

常工作中新出现的风险进行再评估并完善相应的制度,以及新业务设计过程中评估相关风险

并制定风险控制制度。

3、控制活动

公司对投资、会计、技术系统和人力资源等主要业务制定了严格的控制制度。在业务管

理制度上,做到了业务操作流程的科学、合理和标准化,并要求完整的记录、保存和严格的

检查、复核;在岗位责任制度上,内部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

设置,相互检查、相互制约。

(1)投资控制制度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负责资产配置和重大投资决策等;基金经

理小组负责在投资决策委员会资产配置基础上进行组合构建,基金经理领导基金经理小组在

基金合同和投资决策权限范围内进行日常投资运作;交易管理部负责所有交易的集中执行。

①投资决策与执行相分离。投资管理决策职能和交易执行职能严格隔离,实行集中交易

制度,建立和完善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投资组合享有公平的交易执行机会。

②投资授权控制。建立明确的投资决策授权制度,防止越权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

制定投资原则并审定资产配置比例;基金经理小组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范围内,负责确

定与实施投资策略、建立和调整投资组合并下达投资指令,对于超过投资权限的操作需要经

过严格的审批程序;交易管理部依据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授权的小组成员的指令负责交易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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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③警示性控制。按照法规或公司规定设置各类资产投资比例的预警线,交易系统在投资

比例达到接近限制比例前的某一数值时自动预警。

④禁止性控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基金禁止投资受限制的证券并禁止从

事受限制的行为。交易系统通过预先的设定,对上述禁止进行自动提示和限制。

⑤多重监控和反馈。交易管理部对投资行为进行一线监控;风险管理部进行事中的监控;

监察稽核部门进行事后的监控。在监控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将及时反馈并督促调整。

(2)会计控制制度

①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和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

②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人相关业务的相互核

查监督制度。

③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金头寸管理制度。

④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3)技术系统控制制度

为保证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公司对硬件设备的安全运行、数据传输与网络安全管

理、软硬件的维护、数据的备份、信息技术人员操作管理、危机处理等方面都制定了完善的

制度。

(4)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公司建立了科学的招聘解聘制度、培训制度、考核制度、薪酬制度等人事管理制度,确

保人力资源的有效管理。

(5)监察制度

公司设立了监察部门,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和监察工作。监察制度包括违规行为的调查

程序和处理制度,以及对员工行为的监察。

(6)反洗钱制度

公司设立了反洗钱工作小组作为反洗钱工作的专门机构,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反洗钱和反

恐融资合规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设立了反洗钱岗位,配备反洗钱负责人员。除建立健全反

洗钱组织体系外,公司还制定了《反洗钱工作内部控制制度》及相关业务操作规程,确保依

法切实履行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

4、信息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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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信息及时送交适当的人员进行

处理。目前公司业务均已做到了办公自动化,不同的人员根据其业务性质及层级具有不同的

权限。

5、内部监控

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稽核部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

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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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成立日期:1992 年 6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6.79095 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75 号

资产托管部总经理:李守靖

电话:(010) 63636363

传真:(010) 63639132

网址:www.cebbank.com

(二)资产托管部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董事长王江先生,自 2022 年 8 月起任本行董事长、2022 年 3 月起任本行党委书记。现

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校名誉校长、中

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信贷风险管理处副处长,山东省

德州市分行行长,山东省分行党委副书记、副行长,湖北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上海市分

行党委书记、行长;交通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江苏省副省长;中国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董事

长、行长;中国建设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获经济学博士学位。第十三届全国

人大代表。

行长付万军先生,自 2021 年 6 月起任本行执行董事、行长,2021 年 4 月起任本行党委

副书记。兼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委委员、执行董事。曾任交通银行乌鲁木齐分行信贷

二部副经理、市场营销二部副经理、经理、行长助理、副行长、党委委员,银川分行党委书

记、行长,新疆区(乌鲁木齐)分行党委书记、行长,重庆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总行公司

机构业务部总经理(省分行正职级)、业务总监(公司与机构业务板块);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

副总经理;本行非执行董事。获工商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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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托管部总经理李守靖先生,曾任中国光大银行海口分行部门总经理,行长助理,副

行长;中国光大银行南宁分行副行长(主持工作)、行长。现任中国光大银行资产托管部总

经理。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共 277

只,托管基金资产规模 6281.68 亿元。同时,开展了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专户理财、职

业年金、企业年金、QDII、银行理财、保险债权投资计划等资产的托管及信托公司资金信

托计划、产业投资基金、股权基金等产品的保管业务。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托管人有关基

金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

金财产安全;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

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渗透到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岗

位,不留任何死角。

(2)预防性原则。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从风险发生的源头加强内部控制,防

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3)及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控制。发现问题,

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4)独立性原则。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构独立于基金托管业务执行机构,业务操

作人员和内控人员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3、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会委员由相

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工作重点是对总行各部门、各类业务的风险和内控进行监督、管理和

协调,建立横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各部门负责分管系统内的内部控制的组织实施,建立

纵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资产托管部建立了严密的内控督察体系,设立了投资监督与内控

管理处,负责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内控管理。

4、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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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严格遵照《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商业银行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完善了《中国光大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规定》、《中

国光大银行资产托管部保密规定》等十余项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一个

工作环节。中国光大银行资产托管部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在重要岗位(基

金清算、基金核算、投资监督)还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像监视系统和录音监听系统,

以保障基金信息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的要求,基金托管人主要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合、事前监

督和事后控制相结合、技术与人工监督相结合等方式方法,对基金投资品种、投资组合比例

每日进行监督;同时,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报酬

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费用支付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规定的行为,及时以邮件、

电话或书面等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

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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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安庆大街甲3号院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张德根

网址:www.ChinaAMC.com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

具体代销机构情况请参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后续发布的相关公告或基金

管理人网站的相关公示。代销机构可销售的基金份额类型、可办理的具体业务类型、业务办

理状况等以其各自规定为准。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安庆大街甲3号院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朱威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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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律师:刘佳、吴卫英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四)会计师事务所

本公司聘请的法定验资机构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法定代表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蒋燕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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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22 年 11 月 15 日证监许可[2022]2858 号文注

册。

(二)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和存续期间

1、基金的类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一年持有期。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一年持有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或该基金

份额申购申请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一年持有期到期日指该基金份额一年持有期起始

日一年后的年度对应日。年度对应日指某一个特定日期在后续年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年无

此对应日期,则取该年对应月份的最后一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在基金份额的一年持有期到期日前(不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

不能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基金份额的一年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无法在基金份额的一年持有期到期日按时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的,该基金份额的

一年持有期到期日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

一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但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一年持

有期,如果投资人多次认购/申购本基金,则其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的赎回开放的时间可

能不同。申购和赎回的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

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本基金有权不开放申购、

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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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三)基金的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及其他条件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前

后端认购/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A 类、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销售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

等,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根据基金

发展需要,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增设新的份额类别。新的份额类别可设置不同

的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等其他条件,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基金份

额类别的具体规则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公告。

(四)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的相关公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基金的发售方式,并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公告

中列明。

(五)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 3 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本基金自 2023 年 3 月 6 日起至 2023 年 3 月 24 日(含)进行发售,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参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各销售机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以其各自规定为准。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基金备案条

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

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合理调整发售

期并公告。

(六)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

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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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可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具体募集规模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或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其他公告。

(八)募集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认购。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等请参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后续调整发售机构的相关公告、当地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的相

关公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调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投资者可在发售期登录基金管理人网

站查询销售机构信息。

(九)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自 2023 年 3 月 6 日起至 2023 年 3 月 24 日(含)。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参

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后续发布的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

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各销售机构的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以其各自规定为准。

2、认购程序:投资者在首次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提出开立华夏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和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申请。一个投资者只能开立和使用一个基金账

户,已经开立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免予申请。

3、认购原则: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

额交付认购款项。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但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

以及本基金发售规模控制方案的规定,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华夏财富认购本基金 A

类或 C 类基金份额的每次认购金额均不得低于 1.00 元(含认购费),通过其他代销机构认购

本基金 A 类或 C 类基金份额的每次最低认购金额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具体业务办理

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销售机构可调整每次最低认购金额并进行公告。认购申请受

理完成后,投资者不得撤销。投资者在认购时须注意选择相应的份额类别,正确填写拟认购

基金份额的代码。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单一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基金管理人有

权全部或部分拒绝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以确保其认购基金份额比例低于 50%。

4、认购申请的确认:销售网点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

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成功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者应在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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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合同生效后到其办理认购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确认情况和有效认购份额。基金管理人

不承担对确认结果的通知义务,投资者本人应主动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结果,否则,由此产

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5、认购款项的退还: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

将无效申请部分对应的认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投资者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手续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约定,请

投资者参阅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后续发布的相关公告。

(十)认购费用

1、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前端认购费。认购费率具体如下: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前端认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0.60%

50 万元以上(含 50 万元)-200 万元以下 0.40%

200 万元以上(含 200 万元)-500 万元以下 0.20%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元) 每笔1,000.00元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2、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认购费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登记结算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投资者重复认购时,需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分别计算认购费用。

(十一)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份额类别为投资者认购时选择

的相应类别)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二)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均为 1.00 元。

1、当投资者认购 A 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前端认购费率)

前端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 元

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端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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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前端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 元

2、当投资者认购C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 元

3、认购份额的计算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投资 3,00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这 3,000,000.00 元在

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46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 A 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3,000,000.00/(1+0.2%)=2,994,011.98 元

前端认购费用=3,000,000.00-2,994,011.98=5,988.02 元

认购份额=(2,994,011.98+460.00)/1.00=2,994,471.98 份

即投资者投资 3,00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一共可以

得到 2,994,471.98 份 A 类基金份额。

例:某投资者投资 3,00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这 3,000,000.00 元在

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46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 C 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3,000,000.00+460.00)/1.00=3,000,460.0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3,00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一共可以

得到 3,000,46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十三)募集期间的资金与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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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

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

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

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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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

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

销售城市、网点。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一年持有期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一年持有期。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一年持有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或该基金

份额申购申请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一年持有期到期日指该基金份额一年持有期起始

日一年后的年度对应日。年度对应日指某一个特定日期在后续年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年无

此对应日期,则取该年对应月份的最后一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在基金份额的一年持有期到期日前(不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

不能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基金份额的一年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无法在基金份额的一年持有期到期日按时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的,该基金份额的

一年持有期到期日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

一个工作日。

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但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一年持

有期,如果投资人多次认购/申购本基金,则其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的赎回开放的时间可

能不同。申购和赎回的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

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本基金有权不开放申购、

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实

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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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认购份额的一年持有期到期日(即基金合同生效日一年后的年度对应日,

含当日)起开始办理赎回。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认

购份额的一年持有期到期日按时开放办理赎回业务的,认购份额的一年持有期到期日顺延至

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在确定申购开

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申购的开始时间。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每笔申购份额的一年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可对

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基

金份额的一年持有期到期日按时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的,该基金份额的一年持有

期到期日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

日。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对于尚未开始

办理赎回业务的基金份额,投资人提出的赎回或者转换转出申请不成立。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本基金份额分为多个类别,适用不同的认/申购费或销售服务费,投资者在认/申购

时可自行选择适当的基金份额类别。

6、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

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7、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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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华夏财富办理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及赎回业务时,各类基金份额每次最低申购金额均为 1.00 元(含申购费),每次赎回申请均

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华夏

财富保留的 A 类或 C 类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具体业务

办理请遵循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华夏财富的相关规定。

2、投资者通过其他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及赎回业务时,每次

最低申购金额、每次最低赎回份额、赎回时或赎回后在该代销机构(网点)保留的最低基金

份额余额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具体业务办理请遵循各代销机构的相关规定。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自该基金份额的一年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

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

关条款处理。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港股通非交易日或者发生港股通暂停交易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

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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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如遇特殊情况,本登记机构对交易有效性的确认和投资人可

查询申请确认情况的时间可能调整。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申购费用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用于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

项费用。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前端申购费,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申

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前端申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0.80%

50 万元以上(含 50 万元)-200 万元以下 0.60%

200 万元以上(含 200 万元)-500 万元以下 0.40%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元) 每笔1,000.00元

(2)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2、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一年持有期,故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情况下,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

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

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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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基金的(ETF 除外),应当通过直销渠道

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计入基

金资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如有)等销售费用。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

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当投资者选择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前端申购费率)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端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2)当投资者选择申购C类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份额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假定T日的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300元,四笔申购金额分别为1,000.00元、100万

元、200万元和500万元,则各笔申购负担的前端申购费用和获得的A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1 申购2 申购3

申购金额(元,a) 1,000.00 1,000,000.00 2,000,000.00

适用前端申购费率(b) 0.80% 0.60% 0.40%

净申购金额(c=a/(1+b)) 992.06 994,035.79 1,992,031.87

前端申购费(d=a-c) 7.94 5,964.21 7,968.13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e) 1.2300 1.2300 1.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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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份额(f=c/e) 806.55 808,159.18 1,619,538.11

申购4

申购金额(元,a) 5,000,000.00

前端申购费(b) 1,000.00

净申购金额(c=a-b) 4,999,000.00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d) 1.2300

申购份额(e=c/d) 4,064,227.64

例:假定T日的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0元,某投资者申购金额为10万元,则申购获得

的C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0.00/1.2000=83,333.33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 A 类或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假定某投资者在持有期到期日后赎回 10,0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该日 A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 1.2500 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00×1.2500=12,500.00 元

3、在正常情况下,T 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计算公式为计算日该类

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别基金份额余额。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

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如法律法规将来另有规定的,本基金按照新规定执行。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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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者港股通临时暂停,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

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者港股通临时暂停,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

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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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

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情形下,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全部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全部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具体分为两种情况:

①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其他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为了保护其他赎回投资人的利益,对于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按正常赎回程序进行。对于单个投资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大额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在剩余支付能力范围内对其按比例确认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②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仅支付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请也有困难时,则对于所有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包括单个投资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大额赎回申请和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请)都按照上述“(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一并办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规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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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司法强制赎回)。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

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

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扣划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扣划,以及登记

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解冻和扣划。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

分产生的权益根据有权机关要求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则决定是否一并冻结,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份额可以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在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转让,具体由管理人提前发布公告。

(十八)其他业务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

理人可办理份额的质押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可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届时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提前公告。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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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或相关公告。

(二十)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

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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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基金资产的收益性、安全性、流动性,通过积极主动地投资管理,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不包括 QDII 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基金中基金、可投资其他基金的基金、货币市场基金)、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含同业存单)、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信用衍生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及可交换债券的比例合计为基金资产的 10%-30%(其中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50%),计入上述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是指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股票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60%的混合型基金,或者根据基金披露的定期报告最近 4 个季度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不低于 60%的混合型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同业存单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本基金持有其他基金,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股指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上述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本基金的投资比例做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基金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政策形势、利率走势、信用状况等的综合判断,并结合各大类资产的估值水平和风险收益特征,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并随着各类资产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2、债券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对政府债券、信用债等不同债券板块之间的相对投资价值分析,确定债券类属配置策略,并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进行调整,从而选择既能匹配目标久期、同时又能获得较高持有期收益的类属债券配置比例。

3、久期管理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对利率水平的预期,在预期利率下降时,增加组合久期,以较多地获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在预期利率上升时,减小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4、收益率曲线策略

本基金资产组合中的长、中、短期债券主要根据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变化进行合理配置。

本基金在确定固定收益资产组合平均久期的基础上,将结合收益率曲线变化的预测,适时采用跟踪收益率曲线的骑乘策略或者基于收益率曲线变化的子弹、杠铃及梯形策略构造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

5、信用资产(含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主要通过买入并持有信用风险可承担、期限与收益率相对合理的信用资产,获取票息收益。此外,本基金还将通过对内外部评级、利差曲线研究和经济周期的判断,主动采用信用利差投资策略,获取利差收益。一般情况下,本基金投资的信用资产为外部主体评级或债项评级在 AA 级(含)以上的信用资产(有债项评级的以债项评级为准,无债项评级的以主体评级为准,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参照主体评级),其中投资于评级在 AAA级及以上的信用债和资产支持证券合计比例不低于信用债和资产支持证券合计的 50%,投资于评级在 AA+级的信用债和资产支持证券合计比例不高于信用债和资产支持证券合计的50%,投资于评级在 AA 级的信用债和资产支持证券合计比例不高于信用债和资产支持证券合计的 20%。信用评级主要参考取得中国证监会证券评级业务许可的资信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因资信评级机构调整评级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投资信用资产比例不符合上述约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该信用资产可交易之日起 3 个月内进行调整,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6、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对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对应的基础股票进行深入分析与研究,重点选择有较好盈利能力或成长前景的上市公司的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并在对应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估值合理的前提下进行投资,以分享正股上涨带来的收益。同时,本基金还将密切跟踪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从财务压力、融资安排、未来的投资计划等方面推测、并通过实地调研等方式确认上市公司对转股价的修正和转股意愿。

7、股票投资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本基金将适度参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力争为投资者创造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对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本基金将充分挖掘资本市场互联互通、资金双向流动机制下A股市场和港股市场的投资机会,通过精选香港市场行业结构、估值、成长性等方面具有吸引力的投资标的,结合投研团队的综合判断,构建投资组合。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对于存托凭证投资,本基金将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精选出具有比较优势的存托凭证。

8、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策略

针对基金投资,本基金投资于全市场的股票型 ETF 及基金管理人旗下的股票型基金、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是指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以上或者根据定期报告最近 4 个季度披露的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在 60%以上的混合型基金。

在确定资产配置方案后,通过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对基金数据进行分析,得出适合投资目标的备选基金,并通过算法得出基金配置比例,具体步骤如下:

(1)基金分类:对基金进行分类,筛选获得基金备选库,便于基金经理在确定资产内部风格配置结果后快速选出符合要求的基金。

(2)基金选择:从定性、定量两个维度出发,定性方面,理解备选基金的投资框架、风格特点、绩效归因等;定量方面,考察备选基金的运作时间、风险收益特征(如基金的历史波动率、夏普值、最大回撤等)、风格暴露、不同市场环境下的适应性及稳定性等。对同类基金进行综合评价,优选出合适的基金。

(3)基金配置:对优选出的基金,结合因子暴露和因子特征,推导基金的预期收益和风险。在给定的约束条件下,进行组合优化,得出基金配置比例。

其中对于股票型 ETF,本基金将通过宏观-经典模型、中观-行业景气度、微观-交易信息相结合的方式预测 A 股市场的行业和板块轮动规律,在不同时期从中选择出未来表现相对强势的标的,从相应的同类 ETF 中择优配置,并利用 ETF 持股明晰的特点进行基金组合构建和实时风险监控。主要关注 ETF 相比于业绩基准的超额收益,ETF 的跟踪误差以及流动性等指标,对于相同标的的 ETF 产品,在其他指标相似的情况下,通常选择规模较大、流动性较好的 ETF 进行投资。

9、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时机和数量的决策建立在对证券市场总体行情的判断和组合风险收益分析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宏观经济因素、政策及法规因素和资本市场因素,结合定性和定量方法,确定投资时机。基金管理人将结合股票投资的总体规模,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限定和要求,确定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投资比例。

10、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建立股票期权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股票期权的投资审批事项,以防范股票期权投资的风险。

11、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本基金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对国债期货和现货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波动水平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在追求基金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中长期稳定增值。

12、信用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按照风险管理原则,以风险对冲为目的,参与信用衍生品交易。本基金将根据所持标的债券等固定收益品种的投资策略,审慎开展信用衍生品投资,合理确定信用衍生品的投资金额、期限以及信用风险敞口等。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或当市场通行的债券信用评级体系规则等发生变化,本基金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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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可转换债券

(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及可交换债券的比例合计为基金资产的 10%-30%(其中港股通标

的股票投资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50%),计入上述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是指基金合

同中明确约定股票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60%的混合型基金,或者根据基金披露的定期

报告最近 4 个季度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不低于 60%的混合型基金。本基金投资于

同业存单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本基金持有其他基金,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股指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

计计算,但不包括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

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但不包括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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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含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

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

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①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②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

值的 20%。

③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④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6)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①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②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

值的 30%。

③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

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④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7)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

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如基金未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则不受上述投资限制。

(18)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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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

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计算。

(20)本基金参与信用衍生品投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本基金不持有具有信用

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不持有合约类信用衍生品;本基金持有的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

不得超过本基金中所对应受保护债券面值的 10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的各类

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3 个月内进行调整。

(2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ETF 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基金不得超过被投

资基金净资产的 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22)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23)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时,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 1 年,最近定期报告

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 1 亿元。

(24)本基金不投资于基金中基金。

(2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12)、(13)、(20)、(21)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港股通额度不足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

述(21)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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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本基金投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关联方或基金托管人关联方管理基金的情况,不属

于前述重大关联交易,但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自动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或监管规定。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80%+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15%+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收益率

×5%

中债综合指数由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编制,该指数旨在综合反映债券全市场整体

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指数涵盖了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沪深

300 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沪深两市统一指数,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和市场影响

力。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反映了港股通范围内上市公司的整体状

况和走势,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上述三个指数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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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指数编制机构变更或停止上述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或者上述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

或者由于指数编制方法发生重大变更等原因,如变更导致上述指数不宜继续作为基准指数,

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

本基金的业绩基准时,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

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本基金若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

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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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基金份

额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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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股指期

货、资产支持证券、股票期权、信用衍生品、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产及

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

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

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

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

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

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

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

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

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

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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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证券发行机构

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

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

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等,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

有一定锁定期的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

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

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

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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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方法:

(1)非上市基金估值:

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已经披露的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2)交易所上市基金估值:

①ETF 基金按所投资 ETF 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②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已经披露的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③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④其他证券投资基金按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当日未公布的,按其最近公布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3)特殊情况处理

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等特殊情况,基

金管理人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①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本基金估值频率一致但未公布

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②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

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③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基金管理人应

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

确定公允价值。

如果未来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对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方法进行调整,本基金将

采用调整后的方法对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进行估值,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7、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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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9、信用衍生品按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当日估值价格进行估值,但管理人依法应当承

担的估值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要求采用合理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10、人民币对主要外汇的汇率应当以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

率中间价为准。

11、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

1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4、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

15、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1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两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

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净值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

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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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 A 类或 C 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

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

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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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

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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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值按规定予以公布。如法律法规将来另有规定的,本基金按照新规定执行。如需据

此相应修改基金合同的,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估值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13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机构、第三方估值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

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

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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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在收益分配数额方面可能有所不同,基金管理人可对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同一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原份额)所获得的红利再投资份额的持有期,按原份额的持有期计算。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

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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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

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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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

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信用衍生品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

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证券/期货账户相关费用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

9、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0、基金投资其他基金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但法律

法规禁止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的除外。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资产中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的 0.80%年费率计提。基金管理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中持有

的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部分收取管理费。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8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资产中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所对应

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 E 取 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授权后,由基金

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

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

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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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资产中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

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的 0.20%年费率计提。基金托管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中持有

的自身托管的其他基金部分收取托管费。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资产中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份额所对应

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 E 取 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授权后,由基金

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

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

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

管人协商解决。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0%。基

金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具体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授权后,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

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

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基金的(ETF 除外),应当通过直销渠道申

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记入基金

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如有)等销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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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验资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

“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

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

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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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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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

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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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

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

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

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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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如法律法规将来另有规定的,本基金按照新规定执行。如需据此相应修改基金合同的,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

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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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

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4)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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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0、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11、投资国债期货的相关公告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的国

债期货交易情况,应当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

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2、投资股指期货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

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13、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关公告

在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中披露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

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在季度报告中披露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

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4、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5、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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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16、投资股票期权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有关情况,包括投资政

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估值方法等,并充分揭示股票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

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17、投资信用衍生品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信用衍生品的投资情况,包括投资策略、持仓情况等,并充分揭示投资信用衍生品

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目标及策略。

18、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情况

本基金在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投资于其他基金的相关情况,具

体内容包括:

(1)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时间等。

(2)交易及持有基金产生的费用,包括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管理费、托管

费等,招募说明书中应当列明计算方法并举例说明。

(3)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终

止基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

(4)本基金投资于管理人以及管理人关联方所管理基金的情况。

19、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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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或者港股

通临时暂停时;

2、不可抗力;

3、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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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十六、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备案。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

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各类别份额为基础,

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各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2、对于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

支付赎回款项。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为投资者对侧袋机制启用后的主

袋账户提交的申购申请。

3、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等相关业务;同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的政策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

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4、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招募说明书中约定的持有期安排仅适用主袋份额。

5、申购赎回的具体事项安排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

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

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

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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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的,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与处置侧袋账户资产相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

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且不得收取管理费。

(七)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清算

特定资产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

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账户变现款项的支付不受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基金持有期的限制。侧袋账户资产全

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及时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八)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

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方式和

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

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侧

袋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

(九)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行业协会对侧袋机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招募说

明书中关于侧袋机制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届时的法律法

规、相关规定为准,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调整或补充,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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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

市场风险主要为债券投资风险和股票投资风险。

(1)债券投资风险主要包括:

①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

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或者债券回购交易到期时

交易对手方不能履行付款或结算义务等,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②利率风险

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债券市场的收益率和价格的变动,如果市场利率上升,本基金持

有债券将面临价格下降、本金损失的风险,而如果市场利率下降,债券利息的再投资收益

将面临下降的风险。

③收益率曲线风险

如果基金对长、中、短期债券的持有结构与基准存在差异,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

价格发生变化时,基金资产的收益可能低于基准。

④利差风险

债券市场不同期限、不同类属债券之间的利差变动导致相应期限和类属债券价格变化

的风险。

⑤市场供需风险

如果宏观经济环境、政府财政政策、市场监管政策、市场参与主体经营环境等发生变

化,债券市场参与主体可用资金数量和债券市场可供投资的债券数量可能发生相应的变化,

最终影响债券市场的供需关系,造成基金资产投资收益的变化。

⑥购买力风险

基金投资所取得的收益率有可能低于通货膨胀率,从而导致投资者持有本基金资产实

际购买力下降。

(2)股票投资风险主要包括:

①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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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场价格水平波动的风险。

②宏观经济运行周期性波动,对股票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的风险。

③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

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

(3)参与港股通机制投资所面临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所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①海外市场风险

本基金在参与港股市场投资时将受到全球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变动等因素所导致的系

统性风险。

②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

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机制(即当日买入的股票,在交收前可以于当日卖出),同

时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加之香港市场结构性产品和衍生品种类相对丰富以及做空机制

的存在,港股股价受到意外事件影响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本基金的波

动风险可能相对较大。

③港股通额度限制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设有额度限制,本基金可能因为港股通额度不足,而不

能买入看好的投资标的,进而错失投资机会的风险。

④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调整带来的风险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下可投资的港股范围进行了限制,并定期或不定期根据

范围限制规则对具体的可投资标的进行调整,对于调出投资范围的港股,只能卖出不能买

入,本基金存在因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调整,不能及时买入看好的投资标的,进而错失

投资机会的风险。

⑤港股通交易日设定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存在港股通交易日不连贯(如内地市场因放假等原因休市而

香港市场照常交易但港股通不能如常进行交易),导致基金所持的港股组合在后续港股通交

易日开市交易中集中体现市场反应,造成其价格波动骤然增大,进而导致本基金所持港股

组合在资产估值上出现波动增大的风险。

⑥交收制度带来的基金流动性风险

由于香港市场实行 T+2 日(T 日买卖股票,资金和股票在 T+2 日才进行交收)的交收

安排,本基金在 T 日(港股通交易日)卖出股票,T+2 日(港股通交易日,即为卖出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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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之后第二个港股通交易日)在香港市场完成清算交收,卖出的资金在 T+3 日才能回到人民

币资金账户。因此交收制度的不同以及港股通交易日的设定原因,本基金可能面临卖出港

股后资金不能及时到账,造成支付赎回款日期比正常情况延后的风险。

⑦港股通标的权益分派、转换等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本基金因所持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

等情形或者其他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

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

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

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

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本基金存在因上述规则,利益得不到最大化甚至受损的风险。

⑧香港联合交易所停牌、退市等制度性差异带来的风险

香港联交所规定,在交易所认为所要求的停牌合理而且必要时,上市公司方可采取停

牌措施。此外,不同于内地 A 股市场的停牌制度,联交所对停牌的具体时长并没有量化规

定,只是确定了“尽量缩短停牌时间”的原则;同时与 A 股市场对存在退市可能的上市公司

根据其财务状况在证券简称前加入相应标记(例如,ST 及*ST 等标记)以警示投资者风险

的做法不同,在香港联交所市场没有风险警示板,联交所采用非量化的退市标准且在上市

公司退市过程中拥有相对较大的主导权,使得联交所上市公司的退市情形较 A 股市场相对

复杂。

因该等制度性差异,本基金可能存在因所持个股遭遇非预期性的停牌甚至退市而给基

金带来损失的风险。

⑨港股通规则变动带来的风险

本基金是在港股通机制和规则下参与香港联交所证券的投资,受港股通规则的限制和

影响,本基金存在因港股通规则变动而带来基金投资受阻或所持资产组合价值发生波动的

风险。

⑩汇率风险

本基金以人民币募集和计价,投资于以港币计价的港股。港币相对于人民币的汇率变

化将会影响本基金以人民币计价的基金资产价值,从而导致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人民

币对港币的汇率的波动也可能加大基金净值的波动,从而对基金业绩产生影响。

?其他可能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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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除上述风险外,本基金参与港股通投资,还可能面临其他风险。

2、流动性风险

在市场、个券或被投资基金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低成本

地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对赎回要求,在管

理现金头寸时,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和现金过多带来的收益下降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和本招募说明书“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安排。

在本基金发生流动性风险时,基金管理人可以综合利用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以

减少或应对基金的流动性风险,投资者可能面临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赎回款项被延缓

支付、基金估值被暂停、基金采用摆动定价等风险。投资者应该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

并评估是否与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匹配。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

括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

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

资券、次级债券、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可

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不包括 QDII 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基金中基金、可投资其他基金的基金、货币市场基金)、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含同业存单)、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股票期权、信用衍生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标的资产大部分为标准化金融工具,一般情况下具有较好的流动

性,同时,本基金严格控制投资于流动受限资产和不存在活跃市场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的投资品种的比例。除此之外,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历史经验和现实条件,制定

出现金持有量的上下限计划,在该限制范围内进行现金比例调控或现金与证券的转化。本

基金管理人会进行标的的分散化投资并结合对各类标的资产的流动性预期合理进行资产配

置,以防范流动性风险。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以下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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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②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③ 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④ 摆动定价;

⑤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

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①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八、暂停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和“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接

受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同时投资人完成基金赎回时

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②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八、暂停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

③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九、巨额赎回的

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部分赎回申请可能将被延期办理,同时投资人完成基金赎回时

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④暂停基金估值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中的“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同时赎回申请可能被延期办理或

被暂停接受,或被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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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摆动定价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当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时,投资者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的基金份额净值,

将会根据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而进行调整,使得市场的冲击成本能够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5)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

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

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

转换等业务,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

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侧

袋账户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和最终变现价格都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变现价格大

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对于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

付赎回款项,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为投资者对侧袋机制启用后的主袋账户提交的申购

申请办理,可能与投资者的预期存在差异,从而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和资金安排。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

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

格的承诺,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

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

账户资产,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3、积极管理风险

在实际投资操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可能限于知识、技术、经验等因素而影响其对相

关信息、经济形势和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其精选出的投资品种的业绩表现不一定持续优

于其他品种。

4、存托凭证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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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5、衍生品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票期权、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品,投资股票期权、期货

等金融衍生品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1)市场风险:是指由于衍生品价格变动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衍生品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基差风险:是指衍生品合约价格和标的指数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风

险,以及不同衍生品合约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期现价差风险。

(4)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衍生品合约头寸所要

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信用风险:是指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6)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者疏漏,或者系统

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6、信用衍生品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具备一些特有的风险

点。投资信用衍生品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1)流动性风险:是指信用衍生品在交易转让过程中因无法找到交易对手或交易对手

较少,导致难以以合理价格进行变现的风险。

(2)偿付风险:在信用衍生品的存续期内,由于不可控制的市场环境及变化,创设机

构可能出现经营状况不佳或创设机构的现金流与预期发生偏差,从而影响信用衍生品结算

的风险。

(3)价格波动风险:由于创设机构或所受保护债券主体经营情况或利率环境变化引起

信用衍生品交易价格波动的风险。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1)流动性风险:即证券的流动性下降从而给证券持有人带来损失(如证券不能卖出

或贬值出售等)的可能性。

(2)证券提前赎回风险:若某些交易赋予 SPV 在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后一定期限内以一

定价格向投资者收购部分或全部证券的权利,则在市场条件许可的情况下,SPV 有可能行

使这一权利从而使投资者受到不利影响。

(3)再投资风险:指证券因某种原因被提前清偿,投资者不得不将证券提前偿付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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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再做其他投资时面临的再投资收益率低于证券收益率导致投资者不能实现其参与证券化交

易所预计的投资收益目标的可能性。

(4)SPV 违约风险:在以债务工具(债券、票据等)作为证券化交易载体,也即交易

所发行的证券系债权凭证的情况下,SPV 系投资者的债务人,其应就证券的本息偿付对投

资者负责。

8、公募基金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所持有

的基金的业绩表现、持有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水平等因素将影响到本基金的基金业绩表现。

本基金在构建投资组合时,对标的基金的选择会参考标的基金的过往业绩。但是标的基金

的过往业绩往往不能代表其未来的表现,因此可能存在一定的风险。

本基金将严密监控持有基金的动态以及持有基金与其业绩比较基准指数相比的净值变

化态势,力求将风险降到最低。

9、持有期锁定的风险

本基金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定一年的最短持有期限。在基金份额的一年持有期到期日

前(不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基金份额的一年持有期

到期日起(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

临在一年持有期到期前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10、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

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

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

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

司、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根据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相关业务规则,中登公司和交易所对交易参与人的证

券交易资金进行前端额度控制,由于执行、调整、暂停该控制,或该控制出现异常等,可

能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

11、政策变更风险

因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政策修改等基金管理人无法控制的因素的变化,使基金或

投资者利益受到影响的风险,例如,监管机构基金估值政策的修改导致基金估值方法的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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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整而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相关法规的修改导致基金投资范围变化,基金管理人为调

整投资组合而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等。

12、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

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

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

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其他销售机构销售,但是,

本基金并不是其他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其他销售机构担保或者背书,其他销

售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3、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

券市场普遍规律等作出的概括性描述。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

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的

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

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并须关注本基金风险等级的更新情况,谨慎作出

投资决策。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

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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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

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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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基金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

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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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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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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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提供。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发送

1、基金交易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根据持有人账户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发送对账单,但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

公司未详实填写或更新客户资料(含姓名、手机号码、电子邮箱、邮寄地址、邮政编码等)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送出的除外。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指随基金交易对账单不定期发送的基金资讯材料,如基金新产品或新服务的相关材料、

客户服务问答等。

(二)电子交易

持有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中国银行借记

卡、招商银行储蓄卡、交通银行太平洋借记卡、兴业银行借记卡、民生银行借记卡、浦发银

行借记卡、广发银行借记卡、上海银行借记卡、平安银行借记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借记卡、

华夏银行借记卡、光大银行借记卡、北京银行借记卡等银行卡的个人投资者,以及在华夏基

金投资理财中心开户的个人投资者,在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hinaAMC.com)或本公司移

动客户端,与本公司达成电子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并办理相关手续后,

即可办理基金账户开立、基金申购、赎回、转换、资料变更、分红方式变更、信息查询等各

项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三)电子邮件及短信服务

投资者在申请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时如预留准确的电子邮箱地址、手机号码,将不定期

通过邮件、短信形式获得市场资讯、产品信息、公司动态等服务提示。

(四)呼叫中心

1、自动语音服务

提供每周 7 天、每天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客户可通过电话查询最新热点问题、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账户余额等信息。

2、人工电话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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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每周 7 天的人工服务。周一至周五的人工电话服务时间为 8:30~21:00,周六至

周日的人工电话服务时间为 8: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客户服务传真:010-63136700

(五)在线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站、APP、微信公众号、微官网等渠道获得在线服务。

1、查询服务

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基金账户查询”,查询基金账户情况、更改个人信息。

2、自助服务

在线客服提供每周 7 天、每天 24 小时的自助服务,投资者可通过在线客服查询最新热

点问题、业务规则、基金份额净值等信息。

3、人工服务

周一至周五的在线客服人工服务时间为 8:30~21:00,周六至周日的在线客服人工服

务时间为 8: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4、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

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公司网址:www.ChinaAMC.com

电子信箱:service@ChinaAMC.com

(六)客户投诉和建议处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呼叫中心人工电话、在线客服、书信、电子邮件、传

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投资者还可以通过代

销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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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者可免费

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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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准予华夏稳茂增益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2、《华夏稳茂增益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华夏稳茂增益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处。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备查文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备查文

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华夏稳茂增益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附件一:基金合同摘要

第一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安庆大街甲 3 号院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设立日期:1998 年 4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6 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3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100 年

联系电话:400-818-6666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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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等业务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基金所产生的权利。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参与所持有基金

的份额持有人大会,在遵循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行使相关投票权

利,本基金管理人需将表决意见事先征求基金托管人的意见,并将表决意见在定期报告中予

以披露;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收益分配、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的业务规则;

(17)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基金份额持有人洗钱风险

状况,采取相应合理的控制措施;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基金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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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监

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

情形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保

存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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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成立时间:1992 年 6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466.79095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75 号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期货、基金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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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

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法

定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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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

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

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

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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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10)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地更新和补充,并保

证其真实性;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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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增加、减少、调整本基

金份额类别设置,或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调低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调整收费

方式;

(3)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收益

分配、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4)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在遵循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参与本基金持有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相关的投票权利。

但基金管理人需将表决意见事先征求基金托管人的意见,并将表决意见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所持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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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

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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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

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会议

通知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

会议通知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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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

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

式开会的程序进行。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

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

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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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

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

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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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

规定的要求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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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

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

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

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

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应分别

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

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为准,本

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部分相关约定。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出席本基金投资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的

特别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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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参与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遵循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

前提下行使相关投票权利。基金管理人需将表决意见事先征求基金托管人的意见,并将表决

意见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同意本基金管理人直

接参与本基金持有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相关投票权利。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和提前公告后,

可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三部分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在收益分配数额方面可能有所不同,基

金管理人可对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同一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

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

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选择,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原份额)所获得的红利再投资份额的持有期,按

原份额的持有期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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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

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

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四部分 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

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信用衍生品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

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证券/期货账户相关费用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

9、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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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基金投资其他基金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但法律

法规禁止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的除外;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资产中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的 0.80%年费率计提。基金管理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中持有

的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部分收取管理费。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8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资产中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所对应

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 E 取 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授权后,由基金

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

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

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

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资产中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

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的 0.20%年费率计提。基金托管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中持有

的自身托管的其他基金部分收取托管费。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资产中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份额所对应

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 E 取 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授权后,由基金

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

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

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

管人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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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0%。基

金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具体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授权后,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

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

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基金的(ETF 除外),应当通过直销渠道申

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记入基金

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如有)等销售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验资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

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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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五部分 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

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

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

券、次级债券、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

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不包

括 QDII 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基金中基金、可投资其他基金的基金、货币市场基金)、资

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含同业存单)、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股票期权、信用衍生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

金)和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及可交换债券的比例合计为基金资产的 10%-30%

(其中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50%),计入上述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

基金是指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股票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60%的混合型基金,或者根据

基金披露的定期报告最近 4 个季度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不低于 60%的混合型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同业存单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本基金持有其他基金,其市值不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股指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上述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基金管

理人在依法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本基金的投资比例做相应调整。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可转换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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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及可交换债券的比例合计为基金资产的 10%-30%(其中港股通标

的股票投资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50%),计入上述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是指基金合

同中明确约定股票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60%的混合型基金,或者根据基金披露的定期

报告最近 4 个季度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不低于 60%的混合型基金。本基金投资于

同业存单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本基金持有其他基金,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股指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

计计算,但不包括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

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但不包括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含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

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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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

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①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②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

值的 20%。

③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④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6)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①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②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

值的 30%。

③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

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④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7)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

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如基金未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则不受上述投资限制。

(18)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

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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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计算。

(20)本基金参与信用衍生品投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本基金不持有具有信用

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不持有合约类信用衍生品;本基金持有的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

不得超过本基金中所对应受保护债券面值的 10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的各类

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3 个月内进行调整。

(2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ETF 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基金不得超过被投

资基金净资产的 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22)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23)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时,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 1 年,最近定期报告

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 1 亿元。

(24)本基金不投资于基金中基金。

(2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12)、(13)、(20)、(21)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港股通额度不足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

述(21)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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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本基金投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关联方或基金托管人关联方管理基金的情况,不属

于前述重大关联交易,但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自动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或监管规定。

三、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

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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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如法律法规将来另有规定的,本基金按照新规定执行。如需据此相应修改基金合同的,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

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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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基金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

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部分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

有效的仲裁规则并以普通程序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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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

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三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

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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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安庆大街甲 3 号院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设立日期:1998 年 4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6 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3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100 年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成立日期:1992 年 6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6.7909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75 号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

资比例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

括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

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

券、次级债券、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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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不包

括 QDII 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基金中基金、可投资其他基金的基金、货币市场基金)、资

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含同业存单)、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股票期权、信用衍生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管理人在进行股票期权、信用衍生品等投资前,务必须与基金托管人就交收结算、

核算估值等业务规则和流程进行沟通确定,在系统测试通过后才可投资,否则,由此产生的

风险由管理人承担。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

基金)和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及可交换债券的比例合计为基金资产的 10%-30%

(其中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50%),计入上述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

基金是指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股票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60%的混合型基金,或者根据

基金披露的定期报告最近 4 个季度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不低于 60%的混合型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同业存单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本基金持有其他基金,其市值不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股指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上述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基金

管理人在依法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本基金的投资比例做相应调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可转换债券

(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及可交换债券的比例合计为基金资产的 10%-30%(其中港股通标

的股票投资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50%),计入上述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是指基金合

同中明确约定股票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60%的混合型基金,或者根据基金披露的定期

报告最近 4 个季度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不低于 60%的混合型基金。本基金投资于

同业存单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本基金持有其他基金,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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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的 1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股指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

合计计算,但不包括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

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但不包括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得展期。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含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

限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

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

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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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①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②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

市值的 20%。

③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④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6)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①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②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

市值的 30%。

③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

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④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7)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任何交易日日终,持

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如基金未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则不受上述投资限制。

(18)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

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

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0)本基金参与信用衍生品投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本基金不持有具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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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不持有合约类信用衍生品;本基金持有的信用衍生品名义本

金不得超过本基金中所对应受保护债券面值的 10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的各

类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3 个月内进行调整。

(2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ETF 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基金不得超过被

投资基金净资产的 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22)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23)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时,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 1 年,最近定期报

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 1 亿元。

(24)本基金不投资于基金中基金。

(2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12)、(13)、(20)、(21)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港股通额度不足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

上述(21)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组合限制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

条第(十二)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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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

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本基金投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关联方或基金托管人关联方管理基金的情况,不

属于前述重大关联交易,但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自动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或监管规定。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

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

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

金托管人事后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

金管理人可以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

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

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

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

解决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纠纷,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

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

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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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

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

证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

投资比例,并在相关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

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

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

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按约定时间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要求的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拟发行证券

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

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与基金托管银行签订风险

控制补充协议。协议应包括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

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行监督等内容。

6.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7.基金托管人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

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

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六)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基金管理人在投资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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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定期存款的过程中,必须符合基金合同就投资品种、投资比例、存款期限等方面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基于审慎原则评估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并据此选择存款银行。因基金管理人违反

上述原则给基金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开立定期存款账户时,定期存款

账户的户名应与托管账户户名一致,本着便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的原则,

存款行应尽量选择托管账户所在地的分支机构。对于跨行定期存款投资,管理人必须和存款

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该协议中必须

有如下明确条款:“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专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不

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并依照本协议交接原则对存单交接流程予以明确。对于跨行存款,

管理人需提前与托管人就定期存款协议及存单交接流程进行沟通。除非存款协议中规定存款

证实书由存款行保管或存款协议作为存款支取的依据,存单交接原则上采用存款行上门服务

的方式。特殊情况下,采用基金管理人交接存单的方式。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托管人保管

证实书正本。管理人需对跨行存款的利率政策风险、存款行的选择及存款协议承担责任,并

指定专人在核实存款行授权人员身份信息后,负责印鉴卡与存款证实书等凭证的监交或交接,

以确保与托管人所交接凭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托管人对投资后处于托管人实际控

制之外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跨行定期存款账户的预留印鉴为托管人托管业务专用章与托

管业务授权人名章。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

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

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加强对侧袋机制启用、特定资

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复核和监督。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

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组合限制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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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

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合理的疑义

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

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

管人合理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

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

度等。

(十一)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十二)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

专用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

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

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

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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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

的其他专用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配合

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

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追偿行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

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

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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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

款,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资金账户开户名称:华夏稳茂增益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有

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

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

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

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银行间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

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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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

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基金托管

人保管协议正本,基金管理人保存协议副本。

(六)期货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相关期货交易所或期货公司的相关规定开立和管理期

货账户。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签订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

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及基金托管人委托保管的机

构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

基金托管人,并在 30 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其中基金托管人对重大合同的

保管期限不得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合同原件核对一致的

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件或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

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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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两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净值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托管人得到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持有人名册后与基金管理

人分别进行保管。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存期限不得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

最低期限。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因编制基金定期报告等合理原因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资料时,基金管理

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或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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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并以普通程序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

性的并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

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