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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嘉实恒生消费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2023-03-23 06:03:24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恒生消费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QDII)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三年三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4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11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13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 16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8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8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6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45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 49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50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 52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 64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66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74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7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9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80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8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 91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93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94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 95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96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

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

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

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

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嘉实恒生消费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以下简称“本基

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

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或投资本金不受损

失。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和

相关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

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第二十部分规定的

免责条款、第二十一部分规定的争议处理方式。

四、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境外证券市场波动

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

的投资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

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

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

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以基金合同为准。

六、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七、本基金投资相关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

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会面临港股

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

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

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

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

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

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八、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国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境内市场股

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

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九、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可能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

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

说明书。

十、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

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

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

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

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十一、基金管理人深知个人信息对投资者的重要性,致力于投资者个人信

息的保护。基金管理人承诺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要求的规定处理投资者的

个人信息,包括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销售机构或场内经纪机构购买嘉实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产品的所有个人投资者。基金管理人需处理的机构投资

者信息中可能涉及其法定代表人、受益所有人、经办人等个人信息,也将遵守

上述承诺进行处理。详情请关注嘉实基金官网

(http://www.jsfund.cn/main/include/privacy/index.shtml)披露的“嘉实基金隐私

政策”及其后续作出的不时修订。

第二部分 释义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本基金合同中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本基金:指嘉实恒生消费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

2、基金管理人: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

合同,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5、基金合同/本基金合同:指《嘉实恒生消费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QDII)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嘉实恒生消费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指《嘉实恒生消费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后的版本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嘉实恒生消费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QDII)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

知等,包括颁布机关对前述文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

决定》修订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

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颁布、同年7月5日

实施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7、《通知》: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颁布、同年7月5日实施

的《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

知》

18、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9、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20、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机构

21、证券交易所:指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国家决定或批准设立的证券

交易场所

22、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3、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24、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5、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来自境外

的资金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6、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发

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的合称

27、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8、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条件,取得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

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9、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基金管理人

或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0、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开立基金交

易账户、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

额投资及提供基金交易账户信息查询等业务

31、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2、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3、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的日期

35、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6、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3个月

3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工作日:指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40、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1、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证券交易所和本基金的境外主要投资场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为本基金的开

放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其中境外主要投资场所在招募

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和更新

42、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业务规则:指基金管理人制定并不时修订的,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

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

公告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

公告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及相关公告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7、标的指数:指恒生消费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或基金管理人

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更换的其他指数

48、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

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9、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0、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1、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2、元:指人民币元

53、汇率:如无特指,指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

间价

5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投资其他基金份额所得收益、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

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其他基金份额、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

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7、基金份额净值:针对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指计算日某一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总数

5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9、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

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

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0、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

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合并投资

运作,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并不

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认购/申

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61、销售服务费:指从相应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

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6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3、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嘉实恒生消费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QDII)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6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

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5、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

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

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

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6、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

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7、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而募

集、运作,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

经理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68、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

人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

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同时也可以包括基金经理之外的投研人

员,下同)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

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69、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

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

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70、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经由内地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

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

票的交易机制,或有权机构对该交易机制的修改或调整

71、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简称出借业务,指本基金以一定的费率通过证

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金融公

司)出借证券,证券金融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

业务

72、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嘉实恒生消费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及跟踪误差的最小化,本基金力争日

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4%。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金额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其中,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

1000万元人民币,且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

外。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元。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规定

执行;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

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

份额。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合并投资运作,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或相关公告中列明。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可为本基金增设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并设置相应费率、减少或调

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九、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恒生消费指数。

十、未来条件许可情况下的模式转换

若将来本基金管理人推出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ETF),则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决定将本基金转换为该基金的

联接基金,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在遵守法律法规有关联接基金规定的前

提下,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等条款中将增加投资目标ETF的相

关内容,同时相应变更基金名称、类别。此项调整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履行适当程序后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2、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公开发售。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或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不时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示。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4、募集规模

本基金可根据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核准的境外证券投资额度(外汇额度需

折算为人民币),对基金发售规模进行限制。具体规模限制在招募说明书、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公告中列示。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资产规模不受上述限制,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

基金的外汇额度等控制基金申购规模并暂停基金的申购。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发起资金认购

本基金发起资金认购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其中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

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2、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本基

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或相关公告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3、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归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量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4、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5、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益归入基金财产。

6、认购的确认

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提交认购申请并交纳认购基金份额的款项

时,基金合同成立,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办理完毕基金募集的备案手续并获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

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

记机构的确认结果和基金合同生效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

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

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非经登

记机构同意不得撤销。

5、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于募集期结束后采取部分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

申请进行限制,以使该投资人持有本基金份额数低于本基金总份额数的50%。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

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使用发起资金认

购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50%的,不受上述限制。投资人认购的基

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

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承诺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

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募

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的持有人

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

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

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

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指自然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两亿元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且不

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或更改的,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

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

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可对本基金进行清算,终止本基金合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针对某类基金

份额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

证券交易所以及境外主要投资市场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有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满足监管要求的情况下,根据本基金运作

的需要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

告中规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满足监管要求的情况下,根据本基金运作

的需要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赎回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

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

或转换申请,登记机构有权拒绝,如登记机构接收的,视为投资人在下一开放

日提出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并按照下一开放日的申请处理。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除指定赎回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

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先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5、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规定的情况下,增加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其他币种申购、赎回的具体规则

届时将另行公告。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应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

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

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

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0日(含本日)内支

付赎回款项。如遇外管局相关规定有变更或本基金境外投资主要市场的交易清

算规则有变更、本基金投资的境外主要市场及外汇市场休市或暂停交易、证

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

故障等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

款项的支付时间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按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本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申购或赎回的,申购或赎回生效。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办理申购或赎回业务的

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未被确

认,则申购款项(无利息)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会被确认,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

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如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上述内容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

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

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金额限制以及每次赎

回的份额限制,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单日或单笔

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一项或多项

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为准。

6、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申购或赎回的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

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归入基金财产。T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

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

说明书》或相关公告。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

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或相关公告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

购金额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

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归入基金财产。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

书》或相关公告。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或相关公告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

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赎回金额计

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归入基

金财产。

4、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该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

列入基金财产。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

体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

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申购份

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

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示。基金管理

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

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8、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基金进行交易的主要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

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

形。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

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

行。

6、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当继续接受申购申请,可能会导致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

本基金总规模上限(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外管局的审批及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时;或使本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9、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10、当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导致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

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

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

11、因外汇额度、港股通交易每日额度等原因需要控制基金申购规模。

12、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项至第7项及第11、12项拒绝或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

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

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无利息)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发生上述第8、9、10项拒绝或

暂停申购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维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

则,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或采取部分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基金进行交易的主要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

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6、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第4、5项除外)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

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

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

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上述第5项除外),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

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

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

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

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

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基金管理人决定部分延期赎回并在当日接受赎回比

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如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

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20%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基金管理

人有权按照优先确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赎回申请的原则,

对当日的赎回申请按照以下原则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能在当日

被全部确认,则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

比例(单个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量/当日大额赎回申请总量)确认,对大

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

当日不能被全部确认,则按照单个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量占当日小额赎

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认当日受理的赎回申请量,对当日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

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

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

理;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公

告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

有关处理方法,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按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自

行确定增加公告的次数,但基金管理人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最迟于重新

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或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

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

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

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公益性质的基金会

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要求登记机构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

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

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

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向其销售机构申请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

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尽管有前述

约定,基金销售机构仍有权决定是否办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业务。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

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

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

公告。

十七、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对上述申购和赎回安排进行调整,或者安排本基金的一

类或多类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购和赎回,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进行审议。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1806A单元

法定代表人:经雷

设立日期:1999 年3 月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521558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试行办法》、《通知》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及转换申请;

(10)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证券持有人权利,为

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所产生的其他权利;

(1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或参

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12)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3)选择、更换为本基金提供销售、支付结算、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估

值、投资顾问、法律、会计等服务的机构并确定相关费率,对该等服务机构的

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14)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开户、认购、申

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及其他相关业务的业务规则;

(1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试行办法》、《通知》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按照法律规定要求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或向审计、法

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要求的最低年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满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

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成立时间: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试行办法》、《通知》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托管人并与之签署有关协议;

(8)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试行办法》、《通知》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

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确保基金及时收取所有应得收入;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或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外,在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

法律法规要求的最低年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当基金托管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对其委托第三方机构相

关事项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委托的第三方机构不包括相关司法管

辖区域内的证券登记、清算机构、第三方数据和信息来源机构、根据当地市场

惯例无法向该服务提供方追偿的其他机构;

(21)资金账户中的现金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以银行身份持有,

现金存入资金账户时构成境外托管人的等额债务,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对该现金

资产享有优先求偿权,除非法律法规及撤销或清盘程序明文规定该等现金不归

于清算财产外。境外资产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清

盘或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时,除非在相关法律法规强制要求下,不得将托

管资产项下的证券、非现金资产归入其清算资产。

(22)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3)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4)选择符合《试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境外托管人。对基金的境外

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职责;境外托管人在履

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原因而导致的基金财产受损的,由基金托管

人承担相应责任;在决定境外托管人是否存在过错、疏忽等不当行为时,应根

据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之间的协议适用法律及当地的证券市场惯例决定;

但基金托管人已按照谨慎、尽职的原则选择、委任和监督境外托管人,对境外

托管人的破产而产生的损失,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5)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

出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外管局报告;

(26)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

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7)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

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28)保存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

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要求的最低年限;

(29)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

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

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试行办法》、《通知》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仲裁;

(9)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试行办法》、《通知》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业务规

则以及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就本基金发布的相关公告;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少于3年;

(10)如实提供基金管理人或其销售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并不时予

以更新和补充;

(11)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就本部分所述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事宜,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权利。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当需要决定下列事由

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要求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降低销售服务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范围

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收益分配等

业务的规则;

(6)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推出新业务

或服务;

(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前提下,本基金变更为

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同一标的指数ETF的联接基金并相应变更基金名称、类

别,修改《基金合同》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等条款;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

额计算,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

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

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至少30日,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会议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

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送达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

管机构、基金合同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

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

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

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

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审议事项的表决意见以

书面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收取表决意见截止时间以前送达召集人

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

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与书面表决意见统计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

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

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应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

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

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本部分“一、召开事由”中所述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决定的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议事内容的

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计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

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

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

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在收取会议审议事项书面表决意见截

止时间前至少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收取表决意见截止日期后2个工

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

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

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

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投资者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

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

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人士共同担任计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

计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计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计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人士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

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

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该表决通过之日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完成且计票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决议通

过条件之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

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

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

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

分之一);

4、若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

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

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报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

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

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

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境外托管人的更换

1、如果基金托管人更换境外托管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及时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根据更换境外托管人通知办理相应的业务交接

手续,在办理相应的业务交接手续时,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应继续遵循诚

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妥善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应要求接任的境外托管人配合原境外托管人办理业务交接手

续。

4、在新的境外托管人履行职责前,原境外托管人应继续履行本基金相关协

议项下的托管职责,但基金托管人应根据与境外托管人签署的合同进行相应托

管费用的支付。

5、如更换境外托管人由托管行提出或因境外托管人存在不当行为,因更换

境外托管人而进行的资产转移所产生的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6、基金托管人应在变更境外托管人后5个工作日内应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

(五)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任基金

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

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

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在

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

托管费。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除应符合本部分的约定外,

还应符合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约定。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更换事宜中,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

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报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建立和保管、信

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托管人可以委托符合《试行办法》规定条件的境外托管人负责境外资

产托管业务。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托管人的委托履行其相应职责。基金托管人

应当与境外托管人签署相应的协议,用以规范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之间的

权利义务。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

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在决定境外托管人是否存在过

错、疏忽等不当行为时,应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之间的协议适用法律

及当地的法律法规、证券市场惯例决定。

基金托管人在已按照谨慎、尽职的原则选择、委任和监督境外托管人的前

提下,对境外托管人的破产而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但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追偿,基金管理人应予配合。

基金托管人对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资

产,或交由商业银行、证券经纪机构等其他机构负责清算交收的委托资产及其

收益,因该等机构欺诈、疏忽、过失、破产等原因给委托资产带来的损失等,

基金托管人应当免责。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

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但基金管理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

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

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登记业务规则,对登记业务的办

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

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年限;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

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

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及跟踪误差的最小化,本基金力争日

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4%。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以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下同)为主要投资

对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及其他境内外

市场投资工具。

境外市场投资工具包括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

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公募基金(包括开放

式基金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其他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含港股通标的股票);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衍生工具

(期货、期权等)、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其中在投资香港市场时,本基金可

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或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

联互通机制进行投资。

境内市场投资工具包括依法发行或上市的其他股票(包含创业板及其他经

中国证监会允许发行上市的股票、中国存托凭证)、债券资产(国债、地方政

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可分离

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

持证券、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金融衍生工具(包括股指期

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标的指数的方法,进行被动指数化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的构建主要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来拟合复制标的指数,并根据

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以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本

基金在严格控制基金的日均跟踪偏离度和年跟踪误差的前提下,力争获取与标

的指数相似的投资收益。

由于标的指数编制方法调整、成份股及其权重发生变化(包括配送股、增

发、临时调入及调出成份股等)的原因,或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等对本基金跟

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因某些特殊情况导致流动性不足时,或

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组合管

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力求降低跟踪误差。

1、股票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组合构建

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标的指数的方法,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

构建股票投资组合。由于跟踪组合构建与标的指数组合构建存在差异,若出现

较为特殊的情况(例如成份股停牌、股票流动性不足以及其他影响指数复制效

果的因素),本基金将采用替代性的方法构建组合,使得跟踪组合尽可能近似

于全复制组合,以减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误差。

(2)股票投资组合的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股票投资组合将根据恒生消费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

而进行相应调整,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中的投资比例限制、申购赎回变动

情况等,对其进行适时调整,以保证基金净值增长率与基准指数间的高度正相

关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1)定期调整

根据标的指数的调整规则和备选股票的预期,对股票投资组合及时进行调

整。

2)不定期调整

A当成份股发生配送股、增发、临时调入及调出成份股等情况而影响成份

股在指数中权重的行为时,本基金将根据各成份股的权重变化及时调整股票投

资组合;

B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有效跟

踪标的指数;

C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因其他特

殊原因发生相应变化的,本基金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力

求降低跟踪误差。

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目标范

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3)非成份股的股票投资策略

在特殊情况下,本基金将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的港股股票以及其他股票。

(4)港股投资策略

在投资香港市场时,本基金可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

额度或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投资。

2、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

值的深入研究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3、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本基金基于基金流动性管理和有效利用基金资产的需要,将投资于流动性

较好的国债、央行票据等债券,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

益。

本基金将考察市场利率的动态变化及预期变化,对GDP、CPI、国际收支等

引起利率变化的相关因素进行深入的研究,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的可能情景,并

在此基础上判断包括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在内的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对市场利

率水平和收益率曲线未来的变化趋势做出预测和判断,结合债券市场资金供求

结构及变化趋势,确定债券资产的久期配置和类属配置。在此基础上,结合债

券定价技术,进行个券选择。

4、衍生品投资策略

为了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基金还有权投资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

所上市交易的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

本基金投资期货、期权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

活跃的衍生品合约,以提高投资效率,从而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

在股指期货投资上,本基金日常会根据市场情况进行投资决策,主要通过

买入股指期货替代现货策略、套期保值策略等实现对标的指数的跟踪。同时,

投资股指期货也可以提高产品的资金效率,与基金申购赎回机制相匹配,使基

金组合有较为充足的现金,更好地进行流动性管理。

在国债期货投资上,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套期保值的原则,充分考虑

国债期货的流动性和风险收益特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度参与国债期货

投资。

为了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本基金还将通过投资外汇期货来管理基金投资

以及应对申购赎回过程中的汇率风险。

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充分考虑股票期权的流动性和风险收益特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采取备兑

开仓、delta中性等策略适度参与股票期权投资。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选择相对价值低估的资产支持证券类属或个券进行投资,并通过

期限和品种的分散投资降低组合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风险、提前偿付风

险、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同时,依靠纪律化的投资流程和一体化的风险

预算机制控制并提高投资组合的风险调整收益。

6、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策略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在加强风险防范并遵守审慎原则的前提下,本基

金可根据投资管理的需要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将分析市场

情况、投资者类型与结构、本基金历史申赎数据、出借证券流动性情况等因

素,合理确定出借证券的范围、期限和比例。若相关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

务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本基金将从其最新规定。

7、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基金还将积极寻求其他投

资机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可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90%;

(2)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4)本基金境外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银行

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不受此限制。

2)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

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非流

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资产。

4)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但持有

货币市场基金不受此限制。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含本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

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

6)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7)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

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i)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ii)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

值的102%。

iii)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

利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

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iv)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a) 现金。

b) 存款证明。

c) 商业票据。

d) 政府债券。

e) 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

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v)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

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vi)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

任。

9)本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

遵守下列规定:

i)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ii)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

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

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iii)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

息、利息和分红。

iv)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

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

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v)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

损失负相应责任。

10)本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

市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前项比

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

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11)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境内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7)本基金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投资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②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

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④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⑤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⑥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若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5%;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

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④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⑤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⑥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9)本基金若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应当遵守下列投资限制:

①本基金因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②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股票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

股票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股票

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③本基金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

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0)本基金投资中国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4)本基金若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①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

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②本基金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50%;

③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

④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

均计算;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5)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

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对于上述第(4)条第1)、2)、3)、4)、5)项,若基金超过规定的投

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

投资比例限制要求。对于上述第(1)条、第(3)条、第(5)条第1)-10)、

15)项,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

成份股调整或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所涉境内证券可交易之

日起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所涉境外证券可交易之日起30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购买不动产;

(7)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8)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9)购买实物商品;

(10)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11)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2)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3)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4)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

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

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

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本基金合同所述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组合限

制、禁止行为等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基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

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调整涉及本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限

制、组合限制、禁止行为等,且该等调整或修改属于非强制性的,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执

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

五、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经估值汇率调整后的恒生消费指数收益率×

9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恒生消费指数是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

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

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

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

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

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

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股票,需承担汇率风险

以及境外市场的风险。

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跟踪恒生消费指数,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

股及备选成份股,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

征相似。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

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

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持有的其他基金份额、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

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人根据境内及投资所在地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

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服

务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和基金服务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和/或境外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服务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

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

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

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

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

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证券/期货交易所规则、市场惯

例及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次托管协议并保管基金财产。除非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等不当行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不对境外托管人依据当地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市场惯

例的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清盘或破产等原因

进行终止清算时,不得将任何在境内托管的资产及其收益归入其清算财产;境

外托管人因上述同样原因进行终止清算时,基金托管人应当要求境外托管人不

得将证券、非现金资产及其收益归入其清算财产,但当地的法律、法规和市场

惯例不允许托管证券独立于清算财产的情况除外。基金托管人应当确保自身及

境外托管人采取商业上的合理行动以保证证券、非现金资产的任何部分不会在

其进行清算时,作为可分配财产分配给其债权人。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本基金

份额,即视为已理解并接受在全球托管模式下,现金存入现金账户时构成境外

托管人的等额债务,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对该现金资产享有优先求偿权,除非法

律法规及撤销或清盘程序明文规定该等现金不归于清算财产。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

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基金、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金融衍生

品、资产支持证券、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

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

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

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

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

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

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

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

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

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

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

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

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

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

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

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

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

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

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

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

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股票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股票所处的

市场分别估值。

5、衍生工具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衍生工具按估值日当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

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衍生工具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则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本基金参与融资或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

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7、基金估值方法

(1)非上市基金估值

本基金投资于非上市基金的估值:

①本基金投资的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估值。

②本基金投资的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

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2)上市基金估值

本基金投资于交易所上市基金的估值:

①本基金投资的ETF基金、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照

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②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估值。

③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

值,则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

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

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3)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

易等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①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本基金估值频率

一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

值。

②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③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

比例、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8、估值中的汇率选取原则

估值计算中涉及美元、港币、日元、欧元、英镑等五种主要货币对人民币

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

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主要外汇种类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

机构最新公布为准。

其他货币采用美元作为中间货币进行换算,与美元的汇率则以估值日下午

四点(伦敦时间)彭博信息(Bloomberg)数据为准。

9、存托凭证估值方法

公开挂牌的存托凭证按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11、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担任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负责本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

计核算。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

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本基金T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T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T日该

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

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

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投资人自身

的原因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

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

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

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该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

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

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5、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外汇市场,或第三方

估值机构、指数编制机构,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

计政策、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仍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3)由于时差、通讯或其他非可控的客观原因,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时间点前无法确认的交易,导致的对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4)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

责发生制进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

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

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进行披

露。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

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或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账户开立费用、证券/期货交易费用及在境外市场的交

易、清算、登记等实际发生的费用(out-of-pocket fees),包括但不限于经手

费、印花税、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交易的结算费、融资融券

费、证券借贷费用、存托费、证券账户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进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10、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

收、征费、关税、印花税、交易及其他税收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

的任何利息及费用),以及为基金利益聘请税务顾问产生的费用;

11、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2、因投资境外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3、除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自身原因而导致的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及基金资产由原任基金托管人转移至新任基金托管人以及由于

境外托管人更换导致基金资产转移所引起的费用;

1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

延。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0.25%,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经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

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4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指数许可使用费,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

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

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或投资市场所在

国家或地区的税收法律、法规执行,但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应缴纳的增值税、附

加税费等税费由基金财产承担,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以基金管理人名义缴纳。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汇兑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

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

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

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

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在收益分配数额方面可能

有所不同,基金管理人可对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同一类别

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

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

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

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并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参考国际

会计准则;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

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关就基金的信息披露做出新的规定或予以调整的,本基金按照其最新规

定执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

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

符合《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

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

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

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

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

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规定,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

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

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本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本基金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

4、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

构,本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

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实际

控制人;

8、本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

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

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本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2、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5、本基金连续30个工作日、40个工作日、45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对基金合同可能

面临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进行提示;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清。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发生基金合同终止事由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

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制作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按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十一)发起资金认购份额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在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基金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

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十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应予公开披露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港股通标的股票交易的相关情况。

针对本基金境内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

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

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

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

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有关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估值方法等,并充分揭示股

票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

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情况,包括投资策

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并就报告期内本基金参

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做详细的说明。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

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净值信息、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

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

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

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

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相关档案的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年限。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

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

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

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

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或变更注册。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生效。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在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

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

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

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结算保证金相关规定等客观因素,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各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的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

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各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对基金财产清算后本类

别基金份额的剩余资产具有同等的分配权。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应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按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规定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

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基金合同所述任何损

失,仅限于直接损失。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相应的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以及基金财产投资所在地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证券市场规则或市场惯例

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造成的

损失等;

4、基金托管人在已按照谨慎、尽职的原则选择、委任和监督境外托管人的

前提下,基金托管人对境外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等原因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但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追偿;

5、基金托管人不对自身及境外托管人实际控制之外的资产承担保管责任;

6、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对相关司法管辖区域内的证券登记、清算机

构、第三方数据和信息来源机构、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及市场惯例无法向该服务

提供方追偿的其他机构所提供的数据和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损失不

负责任。

二、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

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

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

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包括境外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

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仍未能发现错误,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四、基金托管人在已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秉持谨慎、尽职

的原则选择、委任和监督境外托管人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不会对境外托管人

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但

基金托管人应采取措施进行追偿,基金管理人配合基金托管人进行追偿。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委托的境外托管人的行为不承担责任。

五、基金管理人应根据联合国相关制裁规定以及审慎、尽职的原则,对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制裁名单筛查。若基金管理人没有有效履行该等名单筛查

的义务,或发生其他违反前述制裁规定的情形,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基金管理人

理解并同意,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将无法继续为该等基金资产提供托管服

务,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各

方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

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

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

定。

争议处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

权代表签字/签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

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三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一份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

决。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

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

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试行办法》、《通知》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仲裁;

(9)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试行办法》、《通知》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业务规

则以及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就本基金发布的相关公告;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少于3年;

(10)如实提供基金管理人或其销售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并不时予

以更新和补充;

(11)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试行办法》、《通知》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及转换申请;

(10)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证券持有人权利,为

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所产生的其他权利;

(1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或参

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12)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3)选择、更换为本基金提供销售、支付结算、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估

值、投资顾问、法律、会计等服务的机构并确定相关费率,对该等服务机构的

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14)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开户、认购、申

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及其他相关业务的业务规则;

(1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试行办法》、《通知》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按照法律规定要求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或向审计、法

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要求的最低年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满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

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试行办法》、《通知》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托管人并与之签署有关协议;

(8)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试行办法》、《通知》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

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确保基金及时收取所有应得收入;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或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外,在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

法律法规要求的最低年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当基金托管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对其委托第三方机构相

关事项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委托的第三方机构不包括相关司法管

辖区域内的证券登记、清算机构、第三方数据和信息来源机构、根据当地市场

惯例无法向该服务提供方追偿的其他机构;

(21)资金账户中的现金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以银行身份持有,

现金存入资金账户时构成境外托管人的等额债务,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对该现金

资产享有优先求偿权,除非法律法规及撤销或清盘程序明文规定该等现金不归

于清算财产外。境外资产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清

盘或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时,除非在相关法律法规强制要求下,不得将托

管资产项下的证券、非现金资产归入其清算资产。

(22)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3)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4)选择符合《试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境外托管人。对基金的境外

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职责;境外托管人在履

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原因而导致的基金财产受损的,由基金托管

人承担相应责任;在决定境外托管人是否存在过错、疏忽等不当行为时,应根

据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之间的协议适用法律及当地的证券市场惯例决定;

但基金托管人已按照谨慎、尽职的原则选择、委任和监督境外托管人,对境外

托管人的破产而产生的损失,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5)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

出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外管局报告;

(26)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

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7)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

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28)保存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

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要求的最低年限;

(29)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就本部分所述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事宜,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权利。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当需要决定下列事由

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要求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降低销售服务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范围

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收益分配等

业务的规则;

(6)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推出新业务

或服务;

(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前提下,本基金变更为

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同一标的指数ETF的联接基金并相应变更基金名称、类

别,修改《基金合同》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等条款;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

额计算,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

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

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至少30日,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会议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

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送达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

管机构、基金合同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

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

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

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

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审议事项的表决意见以

书面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收取表决意见截止时间以前送达召集人

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

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与书面表决意见统计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

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

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应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

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

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本部分“(一)、召开事由”中所述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决定的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议事内容的

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计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

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

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

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在收取会议审议事项书面表决意见截

止时间前至少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收取表决意见截止日期后2个工

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

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

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

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投资者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

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

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人士共同担任计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

计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计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计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人士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

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

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该表决通过之日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完成且计票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决议通

过条件之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

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

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

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

分之一);

4、若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

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

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

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报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汇兑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

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

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

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

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在收益分配数额方面可能

有所不同,基金管理人可对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同一类别

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

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

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

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或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账户开立费用、证券/期货交易费用及在境外市场的交

易、清算、登记等实际发生的费用(out-of-pocket fees),包括但不限于经手

费、印花税、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交易的结算费、融资融券

费、证券借贷费用、存托费、证券账户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进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10、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

收、征费、关税、印花税、交易及其他税收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

的任何利息及费用),以及为基金利益聘请税务顾问产生的费用;

11、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2、因投资境外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3、除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自身原因而导致的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及基金资产由原任基金托管人转移至新任基金托管人以及由于

境外托管人更换导致基金资产转移所引起的费用;

1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

延。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0.25%,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经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

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4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指数许可使用费,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

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

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或投资市场所在

国家或地区的税收法律、法规执行,但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应缴纳的增值税、附

加税费等税费由基金财产承担,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以基金管理人名义缴纳。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及跟踪误差的最小化,本基金力争日

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4%。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以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下同)为主要投资

对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及其他境内外

市场投资工具。

境外市场投资工具包括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

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公募基金(包括开放

式基金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其他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含港股通标的股票);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衍生工具

(期货、期权等)、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其中在投资香港市场时,本基金可

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或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

联互通机制进行投资。

境内市场投资工具包括依法发行或上市的其他股票(包含创业板及其他经

中国证监会允许发行上市的股票、中国存托凭证)、债券资产(国债、地方政

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可分离

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

持证券、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金融衍生工具(包括股指期

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标的指数的方法,进行被动指数化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的构建主要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来拟合复制标的指数,并根据

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以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本

基金在严格控制基金的日均跟踪偏离度和年跟踪误差的前提下,力争获取与标

的指数相似的投资收益。

由于标的指数编制方法调整、成份股及其权重发生变化(包括配送股、增

发、临时调入及调出成份股等)的原因,或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等对本基金跟

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因某些特殊情况导致流动性不足时,或

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组合管

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力求降低跟踪误差。

1、股票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组合构建

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标的指数的方法,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

构建股票投资组合。由于跟踪组合构建与标的指数组合构建存在差异,若出现

较为特殊的情况(例如成份股停牌、股票流动性不足以及其他影响指数复制效

果的因素),本基金将采用替代性的方法构建组合,使得跟踪组合尽可能近似

于全复制组合,以减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误差。

(2)股票投资组合的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股票投资组合将根据恒生消费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

而进行相应调整,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中的投资比例限制、申购赎回变动

情况等,对其进行适时调整,以保证基金净值增长率与基准指数间的高度正相

关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1)定期调整

根据标的指数的调整规则和备选股票的预期,对股票投资组合及时进行调

整。

2)不定期调整

A当成份股发生配送股、增发、临时调入及调出成份股等情况而影响成份

股在指数中权重的行为时,本基金将根据各成份股的权重变化及时调整股票投

资组合;

B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有效跟

踪标的指数;

C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因其他特

殊原因发生相应变化的,本基金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力

求降低跟踪误差。

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目标范

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3)非成份股的股票投资策略

在特殊情况下,本基金将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的港股股票以及其他股票。

(4)港股投资策略

在投资香港市场时,本基金可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

额度或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投资。

2、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

值的深入研究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3、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本基金基于基金流动性管理和有效利用基金资产的需要,将投资于流动性

较好的国债、央行票据等债券,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

益。

本基金将考察市场利率的动态变化及预期变化,对GDP、CPI、国际收支等

引起利率变化的相关因素进行深入的研究,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的可能情景,并

在此基础上判断包括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在内的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对市场利

率水平和收益率曲线未来的变化趋势做出预测和判断,结合债券市场资金供求

结构及变化趋势,确定债券资产的久期配置和类属配置。在此基础上,结合债

券定价技术,进行个券选择。

4、衍生品投资策略

为了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基金还有权投资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

所上市交易的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

本基金投资期货、期权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

活跃的衍生品合约,以提高投资效率,从而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

在股指期货投资上,本基金日常会根据市场情况进行投资决策,主要通过

买入股指期货替代现货策略、套期保值策略等实现对标的指数的跟踪。同时,

投资股指期货也可以提高产品的资金效率,与基金申购赎回机制相匹配,使基

金组合有较为充足的现金,更好地进行流动性管理。

在国债期货投资上,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套期保值的原则,充分考虑

国债期货的流动性和风险收益特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度参与国债期货

投资。

为了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本基金还将通过投资外汇期货来管理基金投资

以及应对申购赎回过程中的汇率风险。

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充分考虑股票期权的流动性和风险收益特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采取备兑

开仓、delta中性等策略适度参与股票期权投资。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选择相对价值低估的资产支持证券类属或个券进行投资,并通过

期限和品种的分散投资降低组合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风险、提前偿付风

险、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同时,依靠纪律化的投资流程和一体化的风险

预算机制控制并提高投资组合的风险调整收益。

6、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策略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在加强风险防范并遵守审慎原则的前提下,本基

金可根据投资管理的需要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将分析市场

情况、投资者类型与结构、本基金历史申赎数据、出借证券流动性情况等因

素,合理确定出借证券的范围、期限和比例。若相关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

务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本基金将从其最新规定。

7、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基金还将积极寻求其他投

资机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可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90%;

(2)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4)本基金境外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银行

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不受此限制。

2)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

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非流

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资产。

4)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但持有

货币市场基金不受此限制。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含本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

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

6)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7)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

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i)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ii)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

值的102%。

iii)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

利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

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iv)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a) 现金。

b) 存款证明。

c) 商业票据。

d) 政府债券。

e) 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

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v)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

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vi)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

任。

9)本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

遵守下列规定:

i)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ii)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

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

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iii)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

息、利息和分红。

iv)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

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

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v)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

损失负相应责任。

10)本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

市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前项比

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

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11)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境内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7)本基金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投资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②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

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④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⑤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⑥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若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5%;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

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④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⑤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⑥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9)本基金若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应当遵守下列投资限制:

①本基金因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②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股票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

股票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股票

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③本基金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

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0)本基金投资中国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4)本基金若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①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

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②本基金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50%;

③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

④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

均计算;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5)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

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对于上述第(4)条第1)、2)、3)、4)、5)项,若基金超过规定的投

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

投资比例限制要求。对于上述第(1)条、第(3)条、第(5)条第1)-10)、

15)项,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

成份股调整或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所涉境内证券可交易之

日起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所涉境外证券可交易之日起30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购买不动产;

(7)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8)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9)购买实物商品;

(10)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11)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2)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3)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4)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

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

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

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本基金合同所述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组合限

制、禁止行为等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基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

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调整涉及本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限

制、组合限制、禁止行为等,且该等调整或修改属于非强制性的,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执

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

(五)、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经估值汇率调整后的恒生消费指数收益率×

9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恒生消费指数是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

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

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

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

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

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

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股票,需承担汇率风险

以及境外市场的风险。

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跟踪恒生消费指数,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

股及备选成份股,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

征相似。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

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

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六、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

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基金、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金融衍生

品、资产支持证券、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

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

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

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

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

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

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

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

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

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

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

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

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

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

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

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

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

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

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

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

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股票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股票所处的

市场分别估值。

5、衍生工具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衍生工具按估值日当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

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衍生工具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则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本基金参与融资或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

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7、基金估值方法

(1)非上市基金估值

本基金投资于非上市基金的估值:

①本基金投资的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估值。

②本基金投资的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

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2)上市基金估值

本基金投资于交易所上市基金的估值:

①本基金投资的ETF基金、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照

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②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估值。

③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

值,则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

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

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3)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

易等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①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本基金估值频率

一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

值。

②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③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

比例、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8、估值中的汇率选取原则

估值计算中涉及美元、港币、日元、欧元、英镑等五种主要货币对人民币

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

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主要外汇种类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

机构最新公布为准。

其他货币采用美元作为中间货币进行换算,与美元的汇率则以估值日下午

四点(伦敦时间)彭博信息(Bloomberg)数据为准。

9、存托凭证估值方法

公开挂牌的存托凭证按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11、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担任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负责本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

计核算。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

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本基金T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T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T日该

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

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

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投资人自身

的原因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

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

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

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该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

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

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5、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外汇市场,或第三方

估值机构、指数编制机构,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

计政策、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仍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3)由于时差、通讯或其他非可控的客观原因,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时间点前无法确认的交易,导致的对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4)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

责发生制进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

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

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进行披

露。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

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或变更注册。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生效。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在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

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

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

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结算保证金相关规定等客观因素,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各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的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

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各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对基金财产清算后本类

别基金份额的剩余资产具有同等的分配权。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应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按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规定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

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各

方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

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

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

定。

争议处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1、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三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一份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