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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瑞信瑞宏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23-04-17 06:06:24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瑞宏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年2月15日证监许可【2023】325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

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

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

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

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

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再投资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

其他风险、本基金特有风险、本基金主要的流动性风险以及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

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

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

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

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及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

市场基金。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短

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次级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

券、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债券回购、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等资产,也不投资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但为开放期工银瑞信瑞宏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流动性需要,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开始前 10 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

期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开放期内,本基金所持有现

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该比例的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本基金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低于发售

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本基金以封闭期和开放期交替循环的方式运作,以

6 个月为一个封闭期。投资者需在开放期内提出申购赎回申请,在封闭期内将无法按照基

金份额净值进行申购和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封闭期内无法赎回的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50 个工

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清算程序后终止《基金合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

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工银瑞信瑞宏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8

四、基金托管人 ..........................................................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2

六、基金的募集 .......................................................... 24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0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31

九、基金的投资 .......................................................... 42

十、基金的财产 .......................................................... 48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 49

十二、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5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8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0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61

十六、侧袋机制 .......................................................... 67

十七、基金的风险揭示 .................................................... 70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4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6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76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76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80

二十三、备查文件 ........................................................ 80 工银瑞信瑞宏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一、绪言

《工银瑞信瑞宏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

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工银瑞信

瑞宏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工银瑞信瑞宏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

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工银瑞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

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

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工银瑞信瑞宏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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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工银瑞信瑞宏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工银瑞信瑞宏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工银瑞信瑞宏 6 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工银瑞信瑞宏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工银瑞信瑞宏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工银瑞信瑞宏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

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

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工银瑞信瑞宏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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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

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

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工银瑞信瑞宏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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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或接受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2、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

的运作模式

33、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

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的 6 个月对日的前一日止。本

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

的 6 个月对日的前一日止。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首个开

放期,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的 6 个月

对日的前一日止,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赎回与转换业务,也不上市交

34、开放期: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

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有

权提前结束或延长开放期时间并公告,但开放期最短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

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延,直至满足

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35、6 个月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第 6 个日历月的对应日期,若该日历月不存工银瑞信瑞宏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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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应日期的,则该 6 个月对日为该日历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如该 6 个月对日为非工作

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9、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4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业务规则》: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

资人共同遵守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47、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

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时收

取赎回费用,且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

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48、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9、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工银瑞信瑞宏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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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1、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52、元:指人民币元

5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

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58、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

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60、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1、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

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

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2、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工银瑞信瑞宏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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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工银瑞信瑞宏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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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9层甲5号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座6-9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赵桂才

成立日期:2005年6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朱碧艳

联系电话:400-811-9999

股权结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80%;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0%。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赵桂才先生,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1990 年 7 月加入中国工商银行,先后在中国工商银行商业信贷部、营业部和

公司业务二部工作,先后任副处长、处长、副总经理。2013 年 1 月至 2016 年 1 月,任工

银巴西执行董事、总经理;2016 年 1 月至 2020 年 12 月,任工银租赁党委书记、执行董事、

总裁。2020 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高翀先生,董事,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2000工银瑞信瑞宏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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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7 月至 2021 年 7 月,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办公室副主任,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中

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2021 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杜海涛先生,董事,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历任长城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债券(金融工程)研究员,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2006 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洪贵路先生,董事,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高级专家、专职董事。历

任农行监事会副处长、处长,中国工商银行监事会办公室处长、监事会办公室尽职监督处

处长。曾赴美国乔治华盛顿大学学习。

林清胜先生,董事,高级经济师,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

与投资者关系部专家、专职董事。历任工行厦门同安支行行长、工行厦门分行国际业务部

总经理、总行国际结算单证中心副总经理、工行厦门分行专家。

黄敏女士,董事,瑞士信贷资产管理亚太区主管。黄敏女士毕业于麻省理工学院,自

2006 年加入瑞士信贷集团,先后担任瑞士信贷全球投资银行战略部助理副总裁、亚太区投

资银行战略部副总裁、中国区执行首席运营官、资产管理大中国区首席运营官、资产管理

中国区负责人。

田国强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院院长,上海财经大学高

等研究院院长,美国德州 A&M 大学经济系 Alfred F. Chalk 讲席教授。首批人文社会科学长

江学者讲座教授,曾任上海市人民政府特聘决策咨询专家,中国留美经济学会会长

(1991-1992)。2006 年被《华尔街电讯》列为中国大陆十大最具影响力的经济学家之一。

主要研究领域包括经济理论、激励机制设计、中国经济等。

Alan H Smith 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学士,香港太平绅士,香港律师公会律师。历任云

顶香港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怡富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香港大学法律专业讲师,恒生指数

顾问委员会委员,香港会德丰集团咨询委员会委员,香港医院管理局公积金计划受托人,

香港证监会程序复检委员会委员,香港政府经济顾问委员会发展局成员,香港联合交易所

新市场发展工作小组主席,曾被《亚洲金融》杂志评为“年度银行家”。

陈忠阳先生,独立董事,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

应用金融系教授,金融风险管理工作室主任,中国国家风险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

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考试专家,曾任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学院副院长。主要研究领

域为金融风险管理、金融监管。 工银瑞信瑞宏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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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监事会成员

Hans Urs Buchmann 先生,监事,法学博士,现任瑞士信贷(香港)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布克曼先生自 1985 年加入瑞士信贷,先后任瑞信第一波士顿中国区业务主管、瑞信金融

服务部中国区主管、瑞信一银行机构中国区企业银行部主管、瑞信企业及机构客户管理委

员会成员、瑞信亚太区企业与机构客户部副主席。

洪波女士,监事,硕士。ACCA 非执业会员。2005 年至 2008 年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

所高级审计员;2008 年至 2009 年任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总部业务主管;2009

年 6 月加入工银瑞信,现任法律合规部总经理,兼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倪莹女士,监事,硕士。2000 年至 2009 年任职于中国人民大学,历任副科长、科长,

校团委副书记。2009 年至 2011 年就职于北京市委教工委,任干部处副调研员。2011 年加

入工银瑞信,现任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章琼女士,监事,硕士。2001 年至 2003 年任职于富友证券财务部;2003 年至 2005

年任职于银河基金,担任注册登记专员。2005 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中央交易室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

赵桂才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高翀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朱碧艳女士,硕士,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督察长。1997 年-1999 年任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债券部经理;2000 年-2005

年任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银行部、证券业务部高级副经理。2005 年加入工银瑞信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兼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杜海涛先生,副总经理,简历同上。

赵紫英女士,博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1989 年 8

月至 2002 年 4 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历任国际业务部综合科科长、副总经

理;2002 年 5 月至 2005 年 6 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中心,任市场营销部副总经

理。2005 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兼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郝炜先生,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2001 年 4 月

至 2005 年 6 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2005 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兼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许长勇先生,硕士,高级经济师,金融风险管理师(FRM),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工银瑞信瑞宏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2005 年 6 月加入中国工商银行,先后在总行信贷管理部、授

信业务部、公司金融业务部工作,先后担任副处长、处长。2017 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兼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建先生,硕士,高级工程师,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1996 年

7 月进入中国工商银行山东分行计算中心工作;2002 年 5 月至 2011 年 11 月,历任中国工

商银行山东分行开发运行中心副主任、信息科技部副总经理、资深技术经理;2011 年 11

月至 2016 年 8 月,任中国工商银行山东分行信息科技部总经理;2016 年 8 月至 2022 年 6

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先后任产品创新管理部总经理助理、产品创新管理部产品

专家、金融科技部产品专家。2022 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李剑峰先生,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投资官、养老金投资中心总

经理。2003 年 7 月至 2008 年 4 月,任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高级副经理。2008

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张波先生,双学士学位,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营销官、战略客户部总

经理。1998 年 7 月至 2001 年 7 月,任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大连分行;2001 年 8 月至 2004

年 7 月,任华夏基金市场部高级经理;2004 年 8 月至 2005 年 6 月,任天弘基金市场拓展

部总经理助理。2005 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赵建先生,14 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交易员;2011 年加入

工银瑞信,曾任投资经理,现任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2022 年 2 月 18 日至今,

担任工银瑞信招瑞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 年 9 月 29 日至今,担

任工银瑞信瑞祥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 年 11 月 18 日至今,

担任工银瑞信瑞和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高翀先生,简历同上。

朱碧艳女士,简历同上。

杜海涛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简历同上。

李剑峰先生,简历同上。

欧阳凯先生,21 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国泰君安固定收益证券研究部业务经理、业务

董事,中海基金基金经理;2010 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2010工银瑞信瑞宏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年 8 月 16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1 年 12 月 27 日

至 2017 年 4 月 21 日,担任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2 月 7 日

至 2017 年 2 月 6 日,担任工银瑞信保本 2 号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自 2016 年 2 月

19 日起变更为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6 月 26 日至 2018

年 2 月 27 日,担任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7 月 4 日至

2018 年 2 月 23 日,担任工银瑞信信用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4 年 9 月 19 日至 2021 年 7 月 2 日,担任工银瑞信新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5 年 5 月 26 日至 2018 年 6 月 5 日,担任工银瑞信丰盈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修世宇先生,16 年证券从业经验;博士;曾任民生人寿保险分析师。2012 年加入工

银瑞信,现任研究部总经理、牵头权益投资部工作、基金经理。2014 年 10 月 22 日至 2018

年 2 月 27 日,担任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6 月 16

日至 2018 年 12 月 17 日,担任工银瑞信工业 4.0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 年 8

月 22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 年 9 月 9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 年 11 月 18 日至今,

担任工银瑞信文体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杜洋先生,13 年证券从业经验;2010 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研究部副总经理、基金

经理。2015 年 2 月 16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11 月 2 日至 2018 年 10 月 12 日,担任工银瑞信瑞盈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1 月 25 日至 2018 年 6 月 11 日,担任工银瑞信瑞盈半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3 月 22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稳健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11 月 14 日至 2021 年 1 月 18 日,担任工银瑞信新能源

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4 月 24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战略新兴

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12 月 25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担任工银

瑞信产业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 4 月 2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创业板

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 4 月 26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战略

远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 年 1 月 13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新能源汽车主

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 年 11 月 18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圆丰三年持有期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工银瑞信瑞宏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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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蓓女士,15 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助理。2010

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研究部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2014 年 11 月 18 日至今,

担任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4 月 28 日至今,担任

工银瑞信养老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2 月 3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前

沿医疗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7 月 30 日至 2019 年 12 月 23 日,担任工银

瑞信医药健康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5 月 20 日至 2022 年 6 月 14 日,

担任工银瑞信科技创新 6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 3 月 25 日

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成长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林念先生,10 年证券从业经验;博士;曾任光大证券宏观分析师。2014 年加入工银

瑞信,现任专户投资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2016 年 9 月 27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红利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12 月 21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全球精选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 年 3 月 4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聚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22 年 8 月 1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

年 11 月 11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丰盈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工银瑞信瑞宏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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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

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

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工银瑞信瑞宏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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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其它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

当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以及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管理

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

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董事会下设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定期的评估、检验,

提出对公司治理结构的修改和完善方案,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业务进行风险管理和

合规性控制,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结果进行审查和监督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下设

资格审查与薪酬委员会,负责对股东推荐的董事人选资格、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独立董事

资格进行审查,拟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激励政策,报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 工银瑞信瑞宏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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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

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总经理下设执行委员会,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

动中的重要决策,执行委员会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就基金投资和风险

控制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合法合规性、有效性和

合理性进行审查,发现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a)董事会下属的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评估;

b)执行委员会下属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

危机情况进行评估,制定危机处理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对基金投资和运作中的重大问题

和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

c)各级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3)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包括自我控制、职责分离、监察稽核、实物控制、业绩评价、严格授权、资

产分离等政策、程序或措施。

控制活动体现为:自我控制以各岗位的目标责任制为基础,是内部控制的第一道防线。

在公司内部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授权制度、资产分离制度等,在相关部门和

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

岗位负有监督责任,使相互监督制衡的机制成为内部控制的第二道防线。充分发挥督察长

和内控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监察稽核作用,建立内部控制的

第三道防线。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双向的信息交流途径,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渠道和自下而上的信息呈

报渠道。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了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

其职责相关的信息,并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公司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

立了清晰的业务报告系统。

(5)内部监控

内部监控由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风险管理委员会和内控稽核部等部

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内控稽核部,其中监察稽工银瑞信瑞宏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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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人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

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工银瑞信瑞宏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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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本基金托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北京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成立时间:1992 年 10 月 19 日

经营范围: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主营业务主要包

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

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

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

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

汇、售汇;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资

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银行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

管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93.5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联系人:朱萍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自 2003 年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是较早开展银行资产托管服务的股份

制商业银行之一。经过二十年来的稳健经营和业务开拓,各项业务发展一直保持较快增长,

各项经营指标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处于较好水平。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于 2003 年设立基金托管部,2005 年更名为资产托管部,2013

年更名为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部,2016 年进行组织架构优化调整,并更名为资产托管部,工银瑞信瑞宏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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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下设证券托管处、客户资产托管处、养老金业务处、内控管理处、业务保障处、总行

资产托管运营中心(含合肥分中心)六个职能处室。

目前,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已拥有客户资金托管、资金信托保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全球资产托管、保险资金托管、基金专户理财托管、证券公司客户资产托管、期货公司客

户资产托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私募股权托管、银行理财产品托管、企业年金托管

等多项托管产品,形成完备的产品体系,可满足多领域客户、境内外市场的资产托管需求。

(二)主要人员情况

郑杨,男,1966 年出生,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任国家经贸委经济

法规司调研处副处长;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开发处处长、第七招标业务处处长;国家外

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司副司长;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

上海市分局副局长;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党委委员、副主任兼外汇管理部主任;上海市

金融工作党委副书记、市金融办主任;上海市金融工作党委书记、市金融办主任;上海市

金融工作党委书记、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金融工作局)局长。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

委书记、董事长。

潘卫东,男,1966 年出生,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宁波证券公司业务一部副

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分行资财部总经理兼任北仑办事处主任、宁波分行副行长;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产品开发部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昆明分行行长、党组书记;上海

市金融服务办公室挂职并任金融机构处处长;上海国际集团党委委员、总经理助理,上海

国际集团党委委员、副总经理,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上海浦东发展

银行党委委员、执行董事、副行长、财务总监。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董

事长、行长,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国光,男,1967 年出生,硕士研究生。历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天津分行资财部总经

理,天津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总行资金总部副总经理,总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主任,

总行清算作业部总经理,沈阳分行党委书记、行长。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资产托管

部部门负责人。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 2023 年 3 月 31 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规模为 12379.80 亿元,

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共三百九十七只。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工银瑞信瑞宏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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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行内部控制目标为:确保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监管

规则和本行规章制度,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确保业务活动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2、本行内部控制组织架构为:总行法律合规部是全行内部控制的牵头管理部门,指导

业务部门建立并维护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总行风险监控部是全行操作风险的牵

头管理部门。指导业务部门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操作风险管控工作。总行资产托管部下设

内控管理处。内控管理处是全行托管业务条线的内部控制具体管理实施机构,并配备专职

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责。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本行已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内控制度贯穿资产托管业

务的决策、执行、监督全过程,渗透到各业务流程和各操作环节,覆盖到从事资产托管各

级组织结构、岗位及人员。内部控制以防范风险、合规经营为出发点,各项业务流程体现

“内控优先”要求。

具体内控措施包括:培育员工树立内控优先、制度先行、全员化风险控制的风险管理

理念,营造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使风险意识贯穿到组织架构、业务岗位、人员的各个环

节。制定权责清晰的业务授权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各项操作规程、员工职业道德规

范、业务数据备份和保密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建立严格完善的资产隔离和资产保

管制度,托管资产与托管人资产及不同托管资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对各类突

发事件或故障,建立完备有效的应急方案,定期组织灾备演练,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在基金运作办公区域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系统,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实现风险控制;

定期对业务情况进行自查、内部稽核等措施进行监控,通过专项/全面审计等措施实施业务

监控,排查风险隐患。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依据

托管人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进行监督。监督依据具体

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工银瑞信瑞宏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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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5)《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6)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2、监督内容

我行根据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严格监督,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

3、监督方法

(1)资产托管部设置核算监督岗位,配备相应的业务人员,在授权范围内独立行使对

基金管理人投资交易行为的监督职责,规范基金运作,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

任何外界力量的干预;

(2)在日常运作中,凡可量化的监督指标,由核算监督岗通过托管业务的自动处理程

序进行监督,实现系统的自动跟踪和预警;

(3)对非量化指标、投资指令、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报表和报告等,采取人工监督的方

法。

4、监督结果的处理方式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监督结果,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形式向基

金管理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基金监控周报等。不定期报告包括提示函、临

时日报、其他临时报告等;

(2)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规违法操作,以电话、邮件、书面提示函的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指明违规事项,明确纠正期限。在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再对基金管理

人违规事项进行复查,如果基金管理人对违规事项未予纠正,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

会。如果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有重大违规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3)针对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对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的检查,应及时提供有

关情况和资料。 工银瑞信瑞宏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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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 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甲 5 号 9 层甲 5 号 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

法定代表人:赵桂才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

传真:010-81042588、010-81042599

联系人:张钦

公司网站:www.icbccs.com.cn

直销机构网点信息:

本公司直销中心和电子自助交易系统销售本基金,网点具体信息详见本公司网站。

2、其他销售机构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的规定,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基金登记机构

名 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甲 5 号 9 层甲 5 号 901

注册登记业务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赵桂才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

传 真:010-66583100

联系人:朱辉毅

(三)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

名 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工银瑞信瑞宏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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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廖海

电 话:021-51150298

传 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李筱筱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01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 588 号前滩中心 42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魏佳亮、朱寅婷

联系电话:(021)23238212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魏佳亮

工银瑞信瑞宏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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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23 年 2 月 15 日证监许可【2023】

325 号文予以注册。

(二)基金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

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的 6 个月对日的前一日止。本基金的首个封

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的 6 个月对日

的前一日止。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首个开放期,第二个

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的 6 个月对日的前一日

止,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赎回与转换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

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提前结束或

延长开放期时间并公告,但开放期最短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如封

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

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

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封闭期和开放期的设置及规则进行调

整,并提前公告。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工银瑞信瑞宏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五)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六)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七)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本基金自 2023 年 4 月 20 日至 2023 年 6 月 19 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届满时未达

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章第(一)条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

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

告。

(八)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

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九)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调整销售机构,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十)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本基金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

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可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具体募集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或其他公告。若本基金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此募集规模的限

制。

4、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

(1)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工银瑞信瑞宏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2)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按每笔A类基金

份额的认购申请单独计算,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4)投资者单个基金账户每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每

笔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认购费)。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5)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不设限制,但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

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

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

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

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6)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第二个工作日起到原认购网点打印认购成交确认

凭证或查询认购成交确认信息。

5、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且不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

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

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单独公告。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展需要,为本基金增设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可设置不

同的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基金份额类别

的具体规则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公告。

6、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如下:

费用种类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情形 费率 费率

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0.40% 0% 工银瑞信瑞宏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100 万元≤M<300 万元 0.30%

300 万元≤M<500 万元 0.20%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注:M 为认购金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由认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

费用。

7、认购价格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 元。

(1)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当认购费用为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认购价格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认购价格

认购份额(含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

得的利息为 5 元,则其可得到的 A 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0.4%)=9,960.16 元

认购费用=10,000-9,960.16=39.84 元

认购份额=(9,960.16+5)/1.00=9,965.16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

的利息,可得到 9,965.16 份 A 类基金份额。

例:某投资人投资 5,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

获得的利息为 250 元,则其可得到的 A 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1,000 元 工银瑞信瑞宏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净认购金额=5,000,000-1,000=4,999,000.00 元

认购份额=(4,999,000.00+250)/1.00=4,999,250.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5,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

得的利息,可得到 4,999,25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

(2)C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投资者认购 C 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认购价格

认购份额(含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

得的利息为 5 元,则其可得到的 C 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5)/1.00=10,005.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

的利息,可得到 10,005.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8、认购的方法与确认

(1)认购方法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认购确认

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的直销柜台、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和其他销售机构)

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

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

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

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9、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

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一)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工银瑞信瑞宏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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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

中支付。 工银瑞信瑞宏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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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

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

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

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

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

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50 个工

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清算程序后终止《基金合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工银瑞信瑞宏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具体办理时间

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封闭期内,本基金

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

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

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

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提前结束或延长开放

期时间并公告,但开放期最短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如封闭期结束

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

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

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工银瑞信瑞宏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该开放期内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

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

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应确保账户内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交易

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工银瑞信瑞宏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

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

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单个基金账户每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每笔

最低金额为 1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1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保留的基金份额

余额不足 1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赎回时,赎回办理和款

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合同有关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3、基金管理人不设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基金管理人

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

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工银瑞信瑞宏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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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申购 A 类基金份额时支付申购费

用,申购 C 类基金份额不支付申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2、申购费

本基金对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设置级差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

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费用种类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

情形 费率 费率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40%

0%

100 万元≤M<300 万元 0.30%

300 万元≤M<500 万元 0.20%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注:M 为申购金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3、赎回费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收取。本基金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注册登

记系统确认之日起开始计算,自该部分基金份额赎回确认日止,且基金份额赎回确认日不

计入持有期限。

具体费率如下:

费用种类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情形 费率 情形 费率

赎回费率

Y<7 天 1.50% Y<7 天 1.50%

Y≥7 天 0.00% Y≥7 天 0.00%

注:Y 为持有期限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工银瑞信瑞宏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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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

的规定。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

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按相关监管部

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的销售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

以申请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

投资人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当申购费用为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在开放期内投资 50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0/(1+0.4%)=498,007.97 元

申购费用=500,000-498,007.97=1,992.03 元

申购份额=498,007.97/1.0500=474,293.30 份

即:投资人在开放期内投资 50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 474,293.30 份 A 类基金份额。

例:某投资者在开放期内投资 500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工银瑞信瑞宏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 元

净申购金额=5,000,000-1,000=4,999,000.00 元

申购份额=4,999,000.00/1.0500=4,760,952.38 份

即:投资人在开放期内投资 500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 4,760,952.38 份 A 类基金份额。

(2)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申购 C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在开放期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500=47,619.05 份

即:投资人在开放期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 47,619.05 份 C 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

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净赎回金额为相应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

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在开放期内赎回本基金 1000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超过 7 天,对

应的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

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00×1.2500=12,500,000.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0.00×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0.00-0.00=12,500,000.00 元

即:投资者在开放期内赎回本基金 1000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超过 7 天,假设工银瑞信瑞宏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2,500,000.0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登记在册基金份额余额所

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T 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T 日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登记在册A 类基金份

额余额。

T 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T 日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登记在册C 类基金份

额余额。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均

保留到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开放期内,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

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7、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工银瑞信瑞宏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发生上述第 1、2、3、5、7、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

顺延。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5、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

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且该部分按照赎回申请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进行

计算。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

期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顺延。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开放期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工银瑞信瑞宏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当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

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延缓支付或延期办理。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除基金合同另有约

定外,基金管理人应当接受并确认所有的赎回申请,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

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支付的期限

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延期办理:在开放期内,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单日赎

回申请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2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份额持有

人的赎回申请参照前述条款处理。但是,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延期办理期限

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

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而被延

期办理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

方法,并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

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工银瑞信瑞宏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

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规定媒

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 1 个工

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5、以上暂停及恢复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公告规定,不适用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开放期与封

闭期基金运作方式转换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构。

如本基金开通转换业务的,转入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注册登记系统确认之日起开始

计算,自该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或转出确认日止,且基金份额赎回或转出确认日不计入持有

期限。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

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

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能限制或其它

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工银瑞信瑞宏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

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

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在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

的业务规则。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

或者交易方式进行基金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

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

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

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工银瑞信瑞宏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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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对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积极投资,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

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短

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次级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

券、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债券回购、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等资产,也不投资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但为开放期

流动性需要,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开始前 10 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

放期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开放期内,本基金所持

有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该比例的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三)投资策略

1、封闭期投资策略

(1)利率预期策略与久期管理

本基金将考察市场利率的动态变化及预期变化,对 GDP、CPI、PPI、外汇收支及国际

市场流动性动态情况等引起利率变化的相关因素进行深入的研究,分析国际与国内宏观经

济运行的可能情景,并在此基础上判断包括财政政策以及国内和主要发达国家及地区的货

币政策、汇率政策在内的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对市场利率水平和收益率曲线未来的变化趋

势做出预测和判断,结合债券市场资金及债券的供求结构及变化趋势,确定固定收益类资

产的久期配置。 工银瑞信瑞宏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当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降低组合的久期;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提高组合

的久期。以达到利用市场利率的波动和债券组合久期的调整提高债券组合收益率目的。

本基金根据对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动的预期建立或改变组合期限结构。通过预测收益率

曲线变动的方向,然后根据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动的情景分析,构建组合的期限结构。具体

来看,又分为跟踪收益率曲线的骑乘策略和基于收益率曲线变化的子弹策略、杠铃策略及

梯式策略。

1)骑乘策略是基于收益率曲线分析对债券组合进行适时调整。当收益率曲线比较陡

峭时,即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可以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也即收益率

水平相对较高的债券,随着持有期限的延长,债券的剩余期限将会缩短,此时债券的收益

率水平将会较投资期初有所下降,通过债券收益率的下滑来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2)子弹策略是使投资组合中债券久期集中于收益率曲线的一点,适用于收益率曲线

较陡时;杠铃策略是使投资组合中债券的久期集中在收益率曲线的两端,适用于收益率曲

线两头下降较中间下降更多的蝶式变动;梯式策略是使投资组合中的债券久期均匀分布于

收益率曲线,适用于收益率曲线水平移动。

(2)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主要包括资产类别选择、各类资产的适当组合以及对资产组合的管理。本基

金将在利率预期分析及其久期配置范围确定的基础上,通过情景分析和历史预测相结合的

方法,“自上而下”在债券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银行存款、债

券、同业存单等资产类别之间进行类属配置,进而确定具有最优风险收益特征的资产组合。

(3)信用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发行人公司所在行业发展以及公司治理、财务状况等信息,进一步结合

债券发行具体条款对债券进行分析,评估信用风险溢价,发掘具备相对价值的个券。

为控制本基金的信用风险,本基金将不定期对所投债券的信用资质和发行人的偿付能

力进行评估。对于存在信用风险隐患的发行人所发行的债券,及时制定风险处置预案。

本基金投资的信用债(含资产支持证券,下同)需满足以下条件:本基金主动投资于

信用债的信用评级不低于 AA+,其中,投资 AA+的信用债券占信用债券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50%,投资 AAA 的信用债券占信用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50%。上述信用评级为债项评级,

获评短期信用等级的信用债及无债项评级的信用债参照主体信用评级。

本基金持有信用债与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因信用等级下降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工银瑞信瑞宏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素导致不符合上述投资约定的,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调整至符合约定,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4)息差策略

本基金将在考虑债券投资的风险收益情况,以及回购成本等因素的情况下, 在风险可

控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债券回购,放大杠杆进行投资操作。

(5)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发行主体的公司背景、资产负债率、现金流等因素的综合考量,分析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违约风险及合理的利差水平,尽量选择流动性相对较好的品种进

行投资,力求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尽可能的提高收益。

2、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内,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在遵守本基金有

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减小基金净值的波

动。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为开放期流动性需要,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开始前 10 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开放期内,本基金所持有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在封闭

期内,本基金不受该比例的限制;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工银瑞信瑞宏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在封闭期内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其中持有的信

用债(含资产支持证券)作为回购质押品的融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开

放期内,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

期后不得展期;

(11)本基金在开放期内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

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在封闭期内,本基金

不受该比例的限制;

(12)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1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2)、(11)、(12)项规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工银瑞信瑞宏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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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

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限制、投资禁止行为等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基

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调整上述投资

限制、投资禁止性规定,且该等调整或修改属于非强制性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执行,并应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但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财富(总值)指数收益率。

中债综合财富(总值)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反映中国债券

市场总体走势的代表性指数。该指数的样本券覆盖我国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成份债

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等几乎所有债券种类,具有广泛

的市场代表性,能够反映债券市场总体走势。中债综合财富(总值)指数是以债券全价计

算的指数值,考虑了付息日利息再投资因素,即在样本券付息时将利息再投资计入指数之

中。本基金管理人认为,该业绩比较基准目前能够有效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本基金可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及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工银瑞信瑞宏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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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

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

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工银瑞信瑞宏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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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

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

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

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工银瑞信瑞宏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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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同业存单、资产支持证券、其它投资

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

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

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

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

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

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

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

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

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

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

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

价值。 工银瑞信瑞宏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

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以活

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

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

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

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

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6、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

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7、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

规定。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工银瑞信瑞宏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相应类别

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净值信息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

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工银瑞信瑞宏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

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

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

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

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

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工银瑞信瑞宏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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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

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

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

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

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基金托

管人在履行正常复核程序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有通行做

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

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工银瑞信瑞宏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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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9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

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

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工银瑞信瑞宏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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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

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公证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等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托管人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根据授权文件自动在次月按照指

定的账户路径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划款指令,支付时间及收

款账户信息由基金管理人通过书面形式另行通知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

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工银瑞信瑞宏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托管人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根据授权文件自动在次月按照指

定的账户路径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划款指令,支付时间及收

款账户信息由基金管理人通过书面形式另行通知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

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5% 。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

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托管人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根据授权文件自

动在次月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划款指令,

支付时间及收款账户信息由基金管理人通过书面形式另行通知托管人。销售服务费由登记

机构代收,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若遇法定节假日、公

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

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工银瑞信瑞宏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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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

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其他费用详

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或相关公告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

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

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工银瑞信瑞宏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

具体分配方案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

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

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

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酌情调整以上基金

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

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工银瑞信瑞宏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

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

分的规定。 工银瑞信瑞宏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工银瑞信瑞宏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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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

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

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工银瑞信瑞宏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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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

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

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

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

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

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4、基金净值信息 工银瑞信瑞宏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的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

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本基金的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

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

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

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工银瑞信瑞宏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的转换)、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

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

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

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进入开放期并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开放期内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或延期办理;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工银瑞信瑞宏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20)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1)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30、40、45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0、清算报告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

制作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11、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

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工银瑞信瑞宏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

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

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

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

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

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

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

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

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工银瑞信瑞宏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十六、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实施程序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

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基金管理人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备案。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服务机构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

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

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

付赎回款项。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1、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侧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份额持有

人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将被拒绝。

(2)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并根据主

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

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开放期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工作日主袋

账户总份额的 20%认定。

(3)基金份额的登记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对侧袋账户份额实行独立管理,主袋账户沿用原基

金代码,侧袋账户使用独立的基金代码。

2、基金的投资及业绩 工银瑞信瑞宏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

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且本基金的各项投资

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

调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服务机构在计算基金业绩相关指标时仅考虑主

袋账户资产,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在计算基金业绩相关指标时按投资

损失处理。基金管理人、基金服务机构在展示基金业绩时,应当就前述情况进行充分的解

释说明,避免引起投资者误解。

3、基金的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

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其他费用详

见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主袋账户的管理费和托管费仍按主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作为基数计提。主袋账户的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仍按主袋账户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作为基数计提。

4、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基金管理

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方式

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净值信息。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

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2)定期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处置进

展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

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侧工银瑞信瑞宏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袋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

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执行适当程序并发表审

计意见。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

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侧袋机制实施期间,若侧袋账户资产

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

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值情况、

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份额持

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6、特定资产的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

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

基金管理人都将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

侧袋账户资产完全清算后,基金管理人应注销侧袋账户。

7、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

则针对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工银瑞信瑞宏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十七、基金的风险揭示

本基金投资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有:市场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再投资风险、

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以及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

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与投资组合管理直接相关的市场风险、利率风险、信用

风险及流动性风险等可以使用数量化指标加以度量及控制,而操作风险可以建立有效的内控

体系加以管理。

(一)证券市场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本

基金的市场风险来源于基金持有的资产市场价格的波动。

2、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波动也可能导致投资

债券产生亏损。基金投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从而产生风险。在利

率波动时,本基金的净值可能会产生一定波动。

3、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

格下降的风险。另外,由于交易对手违约造成的损失也属于信用风险。

4、再投资风险

债券偿付本息后以及回购到期后可能由于市场利率的下降面临资金再投资的收益率低

于原来利率的风险。

5、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

括由于本基金出现投资者大额赎回,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

引致的风险。

6、操作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

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7、其他风险 工银瑞信瑞宏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

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本基金特有风险

1、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为应对流动性风险而另有

约定除外。债券受宏观经济周期及通胀率等影响较大,因而本基金受商业周期景气循环风险

较大。此外,本基金除承担由于市场利率波动造成的利率风险外还要承担如企业债、公司债

等信用品种的发债主体信用恶化造成的信用风险。

2、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的6个月对日的前一日

止,投资者需在开放期内提出申购赎回申请,在封闭期内将无法按照基金份额净值进行申购

和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封闭期内无法赎回的风险。

3、本基金开放期可能出现巨额赎回,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进而出现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的风险。

4、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清算程序后终止《基金合同》,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故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5、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信

用风险等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指的是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和价格波

动。流动性风险指的是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可能

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指的

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

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三)本基金主要的流动性风险及风险管理方法说明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将加强对开放期申购环节的管理,合理控制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审慎确认大

额申购申请,在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工银瑞信瑞宏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管理人将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

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内

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章。

2、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可投资于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债券回购等。一般情况下,

这些资产市场流动性较好,可以支持本基金的投资和应对日常申赎的需要,但不排除在特定

阶段、特定市场环境下特定投资标的出现流动性较差的情况。因此,本基金投资于上述资产

时,可能存在以下流动性风险:一是基金管理人建仓或进行组合调整时,可能由于特定投资

标的流动性相对不足而无法按预期的价格买进或卖出;二是为应付投资者的赎回,基金被迫

以不适当的价格卖出债券或其他资产。两者均可能使基金净值受到不利影响。根据《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本基金会审慎评估所投资资产的流动性,并针对性制定流动性

风险管理措施,有效控制本基金流动性风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在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

赎回、延缓支付或延期办理。同时,在开放期内,如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

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具体内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章。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可能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以更好地应对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

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2)暂停接

受赎回申请;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4)收取短期赎回费,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

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5)暂停基金估值,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应当暂停基金估值;6)摆动定价;7)侧

袋机制。

当基金管理人实施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可能对投资者具有一定的潜在影响,包括但

不限于不能申购本基金、赎回申请不能确认或者赎回款项延迟到账、如持有期限少于7日会

产生较高的赎回费造成收益损失或者在摆动定价机制下承担更高的投资成本等。提示投资者工银瑞信瑞宏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合理做好投资安排。

5、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侧

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净值信息,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无法及时获得侧袋账户对应部分的资金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

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

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但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

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

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

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

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

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

账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进行按投资损失处

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四)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

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

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

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

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

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工银瑞信瑞宏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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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

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50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万元;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工银瑞信瑞宏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

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短期限。 工银瑞信瑞宏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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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

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关于基金账户确认

公司向首次开立基金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基金账户确认书》(公司在获得基金

份额持有人准确的邮寄地址信息基础上提供,因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公司未详实填写或更新

账户资料导致无法寄送的除外)。《基金账户确认书》将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确认后15个工

作日内寄送。

在基金募集期间新开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司将于基金合同生效后的15个工作日内寄

送《基金账户确认书》。

(二)关于对账单服务

1、公司的官方网站和热线电话提供对账单自助查询、下载或传真服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公司官方网站(www.icbccs.com.cn )进入“网上交易”栏

目,输入开户证件号码或基金账号,自助查询或下载对账单。 工银瑞信瑞宏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2)基金份额持有人用带有传真机的电话,拨打公司客户服务热线电话(4008119999),

选择自助服务后,根据语音提示按指定键,输入需要下载的对账单日期,进行对账单自助传

真。

2、公司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电子邮件账单、短信账单、纸质账单等多种形式对账单

服务。

(1)电子邮件对账单:电子邮件对账单是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预留的电子邮箱向其提

供份额及交易对账的一种电子化的账单形式。电子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金份

额余额、期末资产净值、期间交易明细等。公司向定制电子邮件对账单且在对应期间内有交

易或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份额的投资人发送月度、季度和年度电子对账单,发送时间为每

月、季、年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

(2)手机短信对账单:短信对账单是通过手机短信向基金份额持有人预留的手机号码

提供份额对账的一种电子化的账单形式。短信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金份额余

额、期末资产净值等。公司向定制手机短信对账单且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份额的投资者发

送季度手机短信账单,发送时间为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

(3)纸质对账单:纸质对账单是通过纸质信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份额及交易对账

的一种书面化的账单形式。纸质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和年度对账单,公司在每年第1-3季

度结束后向定制季度对账单且在季度内有交易的投资人寄送季度对账单,在每年第4季度结

束后向定制季度纸质对账单且在年度内有交易或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份额的投资人寄送

年度对账单,同时公司向定制年度对账单且在年度内有交易或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份额的

投资人寄送年度对账单,寄出时间为每季度或年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

(4)公司至少每年度以电子邮件、短信或其他形式主动向通过工银瑞信直销系统持有

本公司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

本公司提供的对账单服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场外交易的对账单,不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场内交易(本基金是否支持场内交易,请以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相关条款为准)对账单

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到销售机构交易网点打印或通过交易网点提供的自助、电话、网上

服务等渠道查询。

3、温馨提示:(1)因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邮寄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不详、错

误、未及时变更等原因或因邮局投递差错、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准

确送达,请及时到原基金销售网点或致电本公司客服中心办理相关信息变更。如需补发对账工银瑞信瑞宏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单,敬请拨打公司客户服务热线电话。(2)因交易对账单记录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如基金份

额持有人选择邮寄方式,请务必预留正确的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并及时进行更新。因基金

份额持有人个人原因导致无法送达或送达错误,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3)本基金管理人提

供的资料邮寄服务原则上采用邮政平信邮寄方式,由公司委托具有邮政业务服务资质的第三

方进行处理,公司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但并不对邮寄资料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

(三)关于短信及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客户服务热线电话申请定制信息服务,基金管

理人通过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发送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的信息。可定制的内容包括:产品

信息、基金净值、市场资讯、公司最新公告等。公司还将根据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适时调

整定制信息的内容、条件和方式。

除了发送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的各类信息外,基金公司也会定期或不定期向预留有效手

机号码及电子邮箱地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基金分红、投资者教育信息、节日问候、产品

推广及其他与产品、服务相关的通知等信息。如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希望接收到该类信息,可

以通过公司客户服务热线电话取消相关服务。

(四)关于资讯服务

公司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本基金产品信息、基金投资报告、宏观形势分析、基金净值

等多种资讯(电子版)。如需通过手机或电子邮件获得相关资讯,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公

司官方网站或客户服务热线电话定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知悉并同意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预留的个人信息不定期

通过电话、短信、邮件、微信、网站、APP等任一或多种方式或渠道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

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相关的账户服务通知、交易确认通知、重要公告通知、活动消息、营销信

息、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怀等资讯及增值服务,购买本基金前请详阅工银瑞信基金官网服务介

绍和隐私政策。如需取消相应资讯服务,可通过公司客户服务热线电话、在线客服等人工服

务方式退订。

(五)关于联络方式

公司提供多种联络方式,供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公司及时沟通,主要包括:

1、热线电话服务:4008119999(免长途电话费),服务传真:010-81042598。

(1)人工电话服务:我公司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每天24小时人工服务,内容包括:

账户信息查询、基金产品咨询、业务规则解答及直销电子自助交易(含APP、网上交易、微工银瑞信瑞宏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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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自助交易)咨询等服务。

(2)自助电话服务:公司提供每天24小时自助语音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热线

电话自助查询基金交易、基金份额、基金净值等信息,以及进行自助传真对账单等操作。

(3)电话留言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公司客户服务热线电话(4008119999按指

定键)进行语音留言,将有关疑问、建议及联系方式告知公司,基金管理人在接收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务需求后将在一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2、网络在线服务

公司官方网站、手机APP和微信服务平台设置了“在线客服”栏目,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登录公司官方网站首页、手机APP或关注公司微信公众号,点击“在线客服”图标,通过网

络在线方式进行相关业务咨询。

(1)人工服务:在线人工服务时间为每天24小时,内容包括:基金产品咨询、业务规

则解答及直销电子自助交易(含APP、网上交易、微信自助交易)咨询等服务。

(2)智能客服:公司提供每天24小时自助咨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在线客服

机器人对基金产品、业务规则等方面内容进行自助咨询。

3、电子信箱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向公司客户服务电子邮箱(customerservice@icbccs.com.cn)发送邮

件,将有关疑问、建议及联系方式告知公司,基金管理人在接收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需求后

将在一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六)关于电子化交易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电子自助交易系统(7*24小时服务)办理基金交易业务,

包括:基金认购、申购、定期定额申购、赎回、转换、撤单、分红方式变更及查询等业务。

电子化交易方式有:

网上交易: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使用多家银行的银行卡通过网上交易系统自助办理基金

交易业务。网址:https://etrade.icbccs.com.cn/webTrading/view/html/login/login.html。

手机APP:操作简单、应用灵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随时随地通过手机APP办理业务。

下载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在本公司官网下载,也可以通过App Store、华为应用市

场、腾讯应用宝、小米应用市场等应用市场搜索下载。

微信交易: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关注“工银微财富或工银瑞信基金”微信公众号办理

基金交易业务。 工银瑞信瑞宏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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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基金管理人直销电子自助交易具体规则请参考公司官方网站相关公告和业务规则。

(七)关于网站服务

公司官方网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账户信息、交易信息、产品信息、公告信息、基金

资讯等查询服务,以及基金申购/转换/定期定额查询理财工具、财富俱乐部积分兑换、客户

活动参与和交流等服务。

(八)关于微信服务

公司通过官方微信等即时通讯服务平台为投资者提供理财资讯、基金信息查询及投资者

教育等服务。投资者可在微信中搜索并关注 “工银瑞信基金” (gyrx_20050621) 订阅号、

“工银微财富” (gyrx_wcf) 服务号、“工银瑞信投教研习社”(gyrxtjyxs-2020)投教号,已

开立工银瑞信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将微信账号与基金账户绑定后可通过微信“工银瑞信基金”

订阅号、 “工银微财富”服务号查询基金份额等信息。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建议或投诉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电话、在线客服、电子邮箱、信函传真等

渠道或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

(十)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本公司客户服务热

线电话。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

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三、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工银瑞信瑞宏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的

注册文件 工银瑞信瑞宏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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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银瑞信瑞宏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工银瑞信瑞宏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以上第(一)至(五)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办公场所、营业场所,第(六)

项文件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基金投资者在营业时间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

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 年 4 月 17 日

工银瑞信瑞宏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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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工银瑞信瑞宏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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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

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工银瑞信瑞宏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

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

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工银瑞信瑞宏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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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

料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

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

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工银瑞信瑞宏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

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

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

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

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

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

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审计、

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工银瑞信瑞宏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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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

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

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担任托管人

期间的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工银瑞信瑞宏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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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当出现或需要

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的转换);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增加、取消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6)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工银瑞信瑞宏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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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

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工银瑞信瑞宏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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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

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以

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工银瑞信瑞宏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

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大会

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

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

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

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

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

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

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工银瑞信瑞宏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

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

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工银瑞信瑞宏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

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工银瑞信瑞宏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

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

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

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若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

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

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

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工银瑞信瑞宏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应分别

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

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为准,本

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部分的相关规定。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

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

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50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万元;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工银瑞信瑞宏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

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工银瑞信瑞宏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短期限。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经

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

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

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

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法律)管

辖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工银瑞信瑞宏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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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甲 5 号 9 层甲 5 号 901

法定代表人:赵桂才

设立日期:2005 年 6 月 2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5】93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400-811-9999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成立日期:1992 年 10 月 19 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93.52 亿元人民币

经营期限:永久存续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短

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次级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工银瑞信瑞宏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券、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债券回购、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等资产,也不投资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但为开放期

流动性需要,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开始前 10 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

期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开放期内,本基金所持有现

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该比例的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为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开始前 10 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10 个

工作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开放期内,本基金所持有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受该比例的限制;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工银瑞信瑞宏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在封闭期内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其中持有的信用

债(含资产支持证券)作为回购质押品的融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开放

期内,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得展期;

11)本基金在开放期内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

该比例的限制;

12)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1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 2)、11)、12)项规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指标的监督义务,仅限于监督由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托管人托管的

全部公募基金是否符合上述比例限制。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

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工银瑞信瑞宏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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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

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

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5.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限制、投资禁止行为等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基金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调整上述投资限

制、投资禁止性规定,且该等调整或修改属于非强制性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执行,并应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但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

6.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

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

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视

为基金管理人认可全市场交易对手。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引发的责任及损失,但应工银瑞信瑞宏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7.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

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风险的评估与研究,严格测算与控制投资银

行存款的风险敞口,针对不同类型存款银行建立相关投资限制制度。对于基金投资的银行

存款,由于存款银行发生信用风险事件而造成损失时,由基金管理人向相关责任人进行追

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流

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8.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责任仅限于依据本协议相关规定对投资比

例和投资限制进行事后监督;除此外,无其它监督责任。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基金因

投资中期票据导致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

人原因导致基金出现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

的规定,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基金管理

人在此承诺将严格执行该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二)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加强对侧袋机制启用、特

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复核和监督。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等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1.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工银瑞信瑞宏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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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的监督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

管人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

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3.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出但未执行的投资指令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

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

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在基金托管人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及本托管协议的约定切实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的上述违规失信行

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4.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5.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6.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履行了监督职责,基金管

理人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是否分别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投资

所需其他账户、是否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

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工银瑞信瑞宏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

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

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三)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

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

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规定安全保管托管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

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基金托管人主动扣收的汇划费及依据本协议扣划的托

管费等费用除外)。基金托管人不对处于自身实际控制之外的账户及财产承担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为托管的基金财产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其他账

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

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

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

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追偿行为应予以必要

的协助与配合,但对基金财产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

资产,或交由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包括但不限于结算备付金账户内的资金、

证券类基金资产等)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

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工银瑞信瑞宏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专门账户。该账户

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或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

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

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

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

专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金额相一致。基金托管人收到有效认购资金当日以书面

形式确认资金到账情况,并及时将资金到账凭证传真给基金管理人,双方进行账务处理。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备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

退款事宜,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三)基金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

合规的有效指令办理资金收付。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托管人的相关要求,提

供开户所需的资料并提供其他必要协助。本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的预留印鉴的印章由基金

托管人刻制、保管和使用。

2.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基

金的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资产托管专户不得用

于存取现金或开立网银转账等功能。除因本基金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

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以基金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的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专门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工银瑞信瑞宏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

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原始开户材料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

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基金托管人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证券结算保

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和基金托管人为履行结算参与人

的义务所制定的业务规则执行。

(五)银行间市场债券托管和资金结算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及市场准入备案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

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

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分别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

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的结

算。基金托管人协助基金管理人完成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它账户,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为基金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

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比照相关规定,就本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业务签订书面协议。

2.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总体合作

协议,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3.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存款账户开户文件上加盖预

留印鉴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4.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明确存款工银瑞信瑞宏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的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账户管理等细则。

5.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6.基金所投资定期存款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

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准确。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

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

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

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

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实物证券、银

行定期存款存单对应的财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

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

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

门,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基金管理人未将相关合同送达基金托管人

的,基金托管人对相关合同不承担保管责任。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合同原件核对一

致的并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的合同传真件或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

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相应类别

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工银瑞信瑞宏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

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

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

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3.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信息。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

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

规定的约定。

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

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四)估值错误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工银瑞信瑞宏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

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

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

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

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

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工银瑞信瑞宏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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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

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

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

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

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基金托管

人在履行正常复核程序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有通行做

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

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工银瑞信瑞宏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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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 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

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

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

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

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

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

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2.《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上半年

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

编制并公告。

3.基金管理人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

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

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

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

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30 日内完成中期报告,在

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工银瑞信瑞宏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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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45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

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4.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业务章的复核

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

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

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需进行书面或

电子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

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

管理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

式。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在基金托管人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送交基金托管人,文件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并且保证

其的真实、准确、完整。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不得将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

外的其他用途。

七、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中国香港、澳

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

商、调解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除非

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工银瑞信瑞宏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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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并需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或

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工银瑞信瑞宏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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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7.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8.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短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