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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180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3年定期更新

2023-04-22 07:21:56

上证180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上证180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3年定期更新

基金管理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证180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227号文的核准,进行募集。基金合同于

2010年4月23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上证180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

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

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有风险。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上证180价值指数,指数编制方法如下:

(1)样本空间:上证180指数样本

(2)选样方法:

1)对样本空间的上市公司证券,计算其成长因子与价值因子的变量数值。成长因子包含三个变

量: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和内部增长率;价值因子包含四个变量:股息收益率

(D/P),每股净资产与价格比率(B/P),每股净现金流与价格比率(CF/P)、每股收益与价格比率

(E/P);

2)对样本空间中的上市公司证券,计算其成长评分与价值评分。成长评分为三个成长变量Z 值

的平均,价值评分为四个价值变量Z值的平均;

3)对样本空间的上市公司证券,按照成长评分与价值评分确定指数样本;选取价值评分最高的

60只上市公司证券作为上证180价值指数的样本;

(3)指数采用调整市值加权,并设置权重因子。权重因子介于0和1之间,以使单个样本权重不

超过10%。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

www.csindex.com.cn。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

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指数化

投资的风险、ETF运作的风险、投资科创板股票存在的风险、存托凭证的投资风险、管理风险、操作

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

可能不一致的风险等。其中,指数化投资的风险包括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标的指数编制和计算的风险、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标的指数变

更的风险、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等;ETF运作的风险包括可接受股票认购导致的风险、基金

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风险、参考IOPV决策和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成份股停牌的风险、投

上证180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资者申购失败的风险、投资者赎回失败的风险、申购赎回清单差错风险、申购赎回清单标识设置不合

理的风险、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套利风险、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退市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股票基金,其风险和预期收益均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基金。本基金在

股票基金中属于指数基金,紧密跟踪标的指数,属于股票基金中风险较高、收益与标的指数所代表的

股票市场水平大致相近的产品。

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

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

险等。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

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存托凭证的

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3年3月31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2年12月31日,数据未经审计。

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为准。

上证180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 录

一、绪言................................................................................1

二、释义................................................................................2

三、基金管理人..........................................................................6

四、基金托管人.........................................................................12

五、相关服务机构.......................................................................16

六、基金的募集.........................................................................18

七、基金合同生效.......................................................................19

八、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20

九、基金份额的交易.....................................................................22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24

十一、基金的投资.......................................................................33

十二、基金的业绩.......................................................................45

十三、基金财产.........................................................................46

十四、基金资产估值.....................................................................48

十五、基金收益与分配...................................................................53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55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58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59

十九、风险揭示.........................................................................65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72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75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88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94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95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97

二十六、备查文件.......................................................................98

上证180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

其他有关规定及《上证180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上证180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

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

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

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

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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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合同》:《上证180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

效的修订和补充

2、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

湾地区)

3、法律法规: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4、《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5、《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6、《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7、《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8、元: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9、基金或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华宝上证180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

10、招募说明书:《上证180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上证180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

更新

12、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上证180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3、发售公告:《上证180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4、《业务规则》:《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15、《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

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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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

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18、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9、银行监管机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20、基金管理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1、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23、目标ETF:另一获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简称ETF),该ETF和

本基金所跟踪的标的指数相同,并且,该ETF的投资目标和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该

ETF以求达到投资目标

24、ETF联接基金: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

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的基金

25、基金代销机构: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

代理机构

26、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27、基金销售网点: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8、基金网上交易系统:直销机构的直销e网金及代销机构的网上交易系统

29、注册登记业务: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

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0、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

务的机构

31、《基金合同》当事人: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32、个人投资者:年满18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等有

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33、机构投资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

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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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

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35、投资者: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36、基金合同生效日:指2010年4月23日

37、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

38、基金存续期:《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39、日/天:公历日

40、月:公历月

41、工作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2、开放日: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43、T日: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44、T+n日: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5、认购: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发售: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47、申购: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

金的日常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48、赎回: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

金的日常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49、巨额赎回: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

份额的10%时的情形

50、标的指数: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编制并发布的上证180价值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51、基金账户: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

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52、交易账户: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

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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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转托管: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

业务

54、基金转换: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

(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

金份额的行为

5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

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

资方式

56、基金收益: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证券投资收益、目标ETF份额投资收益、

证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57、基金资产总值: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目标ETF份额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

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58、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59、基金资产估值: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60、货币市场工具: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

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

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61、指定媒介: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

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2、不可抗力: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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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8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8楼

法定代表人:黄孔威

总经理:向辉

成立日期:2003年3月7日

注册资本:1.5亿

电话:021-38505888

联系人:章希

股权结构:中方股东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有51%的股份,外方股东 Warburg Pincus Asset

Management, L.P.持有29%的股份,中方股东江苏省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持有20%的股份。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信息

黄孔威先生,董事长,硕士。曾任职于宝钢集团计财部和资产经营部、宝武集团下属公司,曾兼

任中国太保非执行董事、兴业银行监事、兴业银行董事、长江养老保险董事等。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向辉先生,董事,硕士。曾在武汉长江金融审计事务所任副所长、在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

部任职。2002年加入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公司清算登记部总经理、营运副总监、营运总

监、副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周朗朗先生,董事,本科。曾任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加拿大)分析师;花旗银行(香港)投资

银行部分析师;现任美国华平集团中国金融行业负责人、董事总经理,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上海灿谷投资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董事。

卢余权先生,董事,本科。曾任江苏省交通厅公路局副局长、江苏省铁路办公室规划计划处处

长。现任江苏省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总法律顾问。

上证180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胡光先生,独立董事,硕士。曾任美国俄亥俄州舒士克曼律师事务所律师,飞利浦电子中国集团

法律顾问,上海市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胡光律师事务所主任。现任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

主任。

尉安宁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曾任宁夏广播电视大学讲师,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助理研

究员,世界银行农业经济学家,荷兰合作银行东北亚区食品农业研究主管,新希望集团常务副总裁,

比利时富通银行中国区 CEO 兼上海分行行长,山东亚太中慧集团董事长。现任上海谷旺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大成食品(亚洲)有限公司董事。

陈志宏先生,独立董事,硕士。曾任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合伙

人,苏黎世金融服务集团亚太地区首席执行官。

2、监事会信息

朱莉丽女士,监事会主席,硕士。曾就职于美林投资银行部、德意志银行投资银行部;现任美国

华平集团执行董事。

黄洪永先生,监事,硕士。曾任宝钢集团规划部、管理创新部综合主管,宝钢工程党委组织部、

人力资源部部长,广东钢铁集团规划部副部长,广东宝钢置业副总经理,宝钢集团人事效率总监、领

导力发展总监,中国宝武集团领导力发展总监,中国宝武钢铁集团产业金融党工委副书记、纪工委书

记;现任华宝投资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 纪委书记。

沈燕女士,职工监事,本科。曾任宝钢集团审计部主任审计师,宝钢欧洲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

监,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稽核部高级经理。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审计部内审主管。

丁科先生,职工监事,硕士。曾任招银金融租赁业务研发部客户经理,平安国际融资租赁企划部

经营分析经理,华宝投资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华宝基金战略规划部战略规划主管。现任华宝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华东机构销售部高级销售经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向辉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刘欣先生,常务副总经理,本科。曾任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分析师、经理,美林

(亚太)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亚洲企业融资部副总裁/董事,瑞士信贷香港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

副总裁,北京春雨天下软件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亚投顾问有限公司高级顾问等职务。现任华宝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周雷先生,督察长,硕士。曾任职于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总公司、北京证监局、中国证监会,曾

任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首席风险官、合规总监。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上证180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李孟恒先生,首席信息官,硕士。曾在T.A. Consultanted LTD.从事开发及技术管理工作。

2002年参与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工作,后历任信息技术部资深系统工程师、部门副总经理,营

运副总监兼信息技术部总经理,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4、本基金基金经理

丰晨成,硕士。2009年7月加入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助理产品经理、数量分析师、

投资经理助理、投资经理等职务。2015年11月起任华宝上证180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上证180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8月起任华宝中证全指

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4月至2021年1月任华宝中证500指数

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6月起任华宝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8月至2020年11月任华宝中证10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11月起任华宝中证10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2月起任华宝中

证港股通互联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9月至2023年3月任华宝标普中

国A股质量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22年12月起任华宝中证港股通互联网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5、指数投决会信息

向辉先生,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胡洁女士,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投资总监、指数研发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钟奇先生,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总监、创新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基金经理。

陈建华先生,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蒋俊阳先生,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合规性

风险、信誉风险和事件风险(如灾难)等。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搭建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建立清晰的

责任线路和报告渠道、配备适当的人力资源、开发适用的技术支持系统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公司运作和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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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果并将风险归类。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量手段。定性的度量

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

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在公司所定标准范围以内

的风险,控制相对宽松一点,但仍加以定期监控,以防其超过预定标准;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制

定适当的控制措施;对于一些后果可能极其严重的风险,则除了严格控制以外,还准备了相应的应急

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进行实时监视,并定期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要时结合

新的需求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

管部门及时而有效地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合规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应符合法律和监管要求,规范和促使公司经营管理及公司员工执业行

为符合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决策、执

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设置科学清晰的操作流程,结合程序控制,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部控

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必须在精简高效的基础上设立能充分满足公司经营运作需要的部门和岗位,各

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公司自有资产、各项受托资产分离运作,独立进行。

相互制约原则。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

消除内部控制盲点。

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管理、交易、清算登记、信息技术、研究、市场营销等相关部门,应当在

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必须知悉未公开信息或涉及多部门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

的批准程序和监督防范措施。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当充分发挥各部门及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保证以

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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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各项规定,并在此基础上遵

循国际和行业的惯例制订。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必须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审慎性原则。公司内部控制的核心是风险控制,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要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

风险为出发点。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

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修改或完善。

实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得到有效执行。公司应当树立和强化管理制度化、制度流程化、流

程信息化的内控理念,通过强监管、严问责、加强信息化管理,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

(2)内部风险控制的要求和内容

内部风险控制要求不相容职务分离、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和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建立完整的

信息资料保全系统、建立授权控制制度、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系统和快速反应机制。

内部风险控制的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市场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息技术系统

控制、会计系统控制、档案管理控制、合规和法务管理控制、风险管理控制、审计稽核控制,及反洗

钱控制等。

(3)督察长制度

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由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并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

会定期会议上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督察长发现基金及公司

运作中存在问题时,应当及时告知公司总经理和相关业务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建议,并监督

整改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公司总经理对存在问题不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的,督察长应当向公司董

事会、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4)监察稽核及风险管理制度

合规审计部和风险管理部依据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在所赋予的权限内,按照所规定的程序和适

当的方法,进行公正客观的检查和评价。

合规审计部和风险管理部负责调查评价公司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负责调查、评价公司有

关部门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评价各项内控制度执行的有效性,对内控制度的缺失提出补充

建议;进行日常风险监控工作;协助评价基金财产风险状况;负责包括基金经理离任审查在内的各项

内部审计事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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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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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13人,平均年龄34岁,95%以上员工拥

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来,秉承

“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

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

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

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

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

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

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

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22年12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1337只。自

2003年以来,本行连续二十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

《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86项最佳托管银行

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

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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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

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

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

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

来做。从2005年至今共十五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ISAE3402审阅,全部

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

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

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

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

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合规部、

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

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

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

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

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

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

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先”的原

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

安全与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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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

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

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

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

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

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

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监控防

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

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

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

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

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

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

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用、操作、

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

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

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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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

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

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

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

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

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

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

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

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

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

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

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

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

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

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

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

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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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简称“一级交易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

2、 二级市场交易代理券商

包括具有经纪业务资格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所有证券公司。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

告。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联系人:赵亦清

联系电话:010-50938782

传真:010-50938907

(三) 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电话:(86 21) 3135 8666

传真:(86 21) 3135 8600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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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许培菁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培菁、张亚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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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227号文核准发行。本基金自2010年3月22日至2010年4

月16日公开发行,共募集了2,109,182,935.00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5,312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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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0年4月23日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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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逐步调整实际组合直至达到跟踪指数要求,此过程为基金建仓。基

金建仓期不超过3个月。

基金建仓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提前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办理,并由注册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折算后的基金份额

净值与折算日标的指数收盘值的千分之一基本一致。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1、基金份额折算程序与计算公式

(1)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T日),并提前公告。

(2)T日收市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X、基金份额总额Y,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

核对。

(3)假设T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为I,则T日的目标基金份额净值为I/1000,基金份额折算比例的计

算公式为:

折算比例 =(X/Y)/(I/1000),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8位。

(4)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折算比例,对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的基金份额进行折算,折算后的基金

份额采取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加总得到折算后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管理人将折算后的各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据发送给注册登记机构,并将折算后的基金份额总额数据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

(5)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数据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根据折算后的基金份额总额,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计算T日折算后

的基金份额净值,并互相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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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T+1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折算比例及折算后的基金份额净值。投资人可以在其办理认购的销

售网点查询折算后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折算的举例

假设某投资人在基金募集期内认购了1,000份,基金份额折算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为

2,127,000,230.95元,折算前的基金份额总额为2,013,057,000份,当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为1,133.45。

(1) 折算比例 = (2,127,000,230.95/2,013,057,000)/(1133.45/1000)=0.93219999

(2) 该投资人折算后的基金份额 = 1,000×0.93219999 = 932

3、 基金份额折算的结果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决定2010年5月14日为上证180价值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折算日,折算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与

2010年5月14日标的指数收盘值的千分之一基本一致。2010年5月14日,上证180价值指数收盘值

为2675.45点,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为1,931,751,251.90元,折算前基金份额总额为

2,109,182,935份,折算前基金份额净值为0.916元。

根据招募说明书中约定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基金份额折算比例为0.34232618(以四舍五入的方

法保留到小数点后8位),折算后基金份额总额为722,028,726份,折算后基金份额净值为2.675

元。

本基金管理人已根据上述折算比例,对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的基金份额进行了折算,并由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0年5月17日进行了变更登记。折算后的基金份额采取

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投资者可以自2010年5月18日起在其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账户指定

的销售机构查询折算后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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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份额的交易

(一) 基金份额上市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上市条件,于2010年5月28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二级市场交易代码:510030)。

(二)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

定,包括但不限于: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工作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不足100份的部分可以卖出;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

5、本基金可适用大宗交易的相关规则。

(三) 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布基金份额终

止上市交易公告。

(四)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上海证券交易所在

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IOPV),供投资人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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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

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部分)/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3位。

3、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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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

购和赎回。

本基金管理人将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加

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可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开放时间为上午9:30-

11:30和下午1:00-3:00。在此时间之外不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

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在基金份额折算日之后、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可开始办理申购。但在基金申请上市期间,基金

可暂停办理申购。

本基金已于2010年5月28日开放申购、赎回业务,投资者可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办理本基金的

申购、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50万份,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进行更改,并在更改前至少3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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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规

则开始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

申请。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相应数量的股票和现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

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

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投资者T日申购、赎回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与组合证券的

清算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等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等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

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如果注册登记机

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注册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进行调整,并最

迟于开始实施日的3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申购对价是

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投资者

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2、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

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申购或赎回份额0.5%的标

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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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内各成份证券数据、现

金替代、T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

2、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最小申购、赎回

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3、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

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1)现金替代分为3种类型:禁止现金替代(标志为"禁止")、可以现金替代(标志为"允许")和必

须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

禁止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可以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全部或部分该成份证券的替代,但在赎

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必须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2)可以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停牌等原因导致投资人无法在申购时买入的证券。

②替代金额: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参考价格×(1+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其中,"该证券参考价格"目标确定原则为:

(i)该证券正常交易时,采用最新成交价;

(ii)该证券正常交易中出现涨停/跌停时,采用涨停/跌停价格;

(iii)该证券停牌且当日有成交时,采用最新成交价;

(iv)该证券停牌且当日无成交时,采用前收盘价(考虑当日的除权除息等因素)。

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参考价格确定原则发生变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价格为准。

参考基金份额净值目前为最新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参考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方式发

生变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基金份额净值为准。

收取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需在证券恢复交易后买入,而

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最新价格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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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

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

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人收取欠缺的差额。

③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

在T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2个交易日(简称为T+2日)内,基金管理人将以收到的

替代金额买入被替代的部分证券。

T+2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

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若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

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T+2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

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若自T日起,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20日而该证券正常交易日低于2日,

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

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

若现金替代日(T日)后至T+2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T日起第20个交易日)期间发生除息、送

股(转增)、配股以及由于股权分置改革等发生的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T+2日后第1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T日起第21个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将应退款和补

款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发送给相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相关款项的清算交收将于此后3个

工作日内完成。

④替代限制:为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基金管理人可规定投资人使用可以现金

替代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申购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现金替代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3)必须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即将被剔除的成份证券,或基金管理

人出于保护持有人利益等原因认为有必要实行必须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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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替代的一定数量

的现金,即“固定替代金额”。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购、赎回清单中该证券的数量乘以其T

日预计开盘价。

4、预估现金部分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部分是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申请申购、赎回的

投资人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的现金数额。

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T日预估现金部分。其计算公式为:

T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

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日预计开盘价相乘之和+

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日预计开盘价相乘之和)

其中,T日预计开盘价主要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标的指数成份证券的预计开盘价确定。另

外,若T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扣

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预估现金部分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5、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日现金差额在T+1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日现金差额=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

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日收盘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

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日收盘价相乘之和)

T日投资人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T+1日公告的T日现金差额进行资金的清算交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人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人应根据

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人将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

的现金;在投资人赎回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人将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

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人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

6、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 2019-04-22

基金名称 上证180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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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市场基金代码 510031

2019-04-19

现金差额(单位:元): 1242.39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单位:元): 2766422.39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5.5330

2019-04-22

当日赎回限额(份额): 15000000

当日申购限额(份额): 无

预估现金部分(单位:元): 1242.39

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50.0%

是否需要公布IOPV: 是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 500000

申购、赎回的允许情况: 申购和赎回皆允许

股票代码 股票简称 股票数量 替代标志 溢价比例 替代金额(单位:元)

600000 浦发银行 7800 允许 10.0%

600015 华夏银行 4100 允许 10.0%

600016 民生银行 16400 允许 10.0%

600018 上港集团 2100 允许 10.0%

600019 宝钢股份 5900 允许 10.0%

600023 浙能电力 2700 允许 10.0%

600028 中国石化 8200 允许 10.0%

600036 招商银行 6800 允许 10.0%

600048 保利地产 4700 允许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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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60 海信电器 500 允许 10.0%

600068 葛洲坝 1800 允许 10.0%

600089 特变电工 2500 允许 10.0%

600104 上汽集团 2300 允许 10.0%

600177 雅戈尔 1700 允许 10.0%

600208 新湖中宝 2800 允许 10.0%

600309 万华化学 1000 允许 10.0%

600373 中文传媒 400 允许 10.0%

600383 金地集团 1500 允许 10.0%

600466 蓝光发展 1000 允许 10.0%

600516 方大炭素 700 允许 10.0%

600585 海螺水泥 1300 允许 10.0%

600606 绿地控股 2400 允许 10.0%

600660 福耀玻璃 900 允许 10.0%

600688 上海石化 1500 允许 10.0%

600705 中航资本 3000 允许 10.0%

600737 中粮糖业 700 允许 10.0%

600741 华域汽车 1100 允许 10.0%

600795 国电电力 7800 允许 10.0%

600816 安信信托 1400 允许 10.0%

600886 国投电力 2700 允许 10.0%

600900 长江电力 4400 允许 10.0%

600919 江苏银行 4600 允许 10.0%

600926 杭州银行 1400 允许 10.0%

601006 大秦铁路 3900 允许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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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009 南京银行 3900 允许 10.0%

601088 中国神华 1300 允许 10.0%

601117 中国化学 1300 允许 10.0%

601166 兴业银行 8200 允许 10.0%

601169 北京银行 9800 允许 10.0%

601186 中国铁建 3000 允许 10.0%

601225 陕西煤业 2600 允许 10.0%

601229 上海银行 3600 允许 10.0%

601238 广汽集团 600 允许 10.0%

601288 农业银行 25300 允许 10.0%

601318 中国平安 3700 允许 10.0%

601328 交通银行 18200 允许 10.0%

601390 中国中铁 4900 允许 10.0%

601398 工商银行 14300 允许 10.0%

601601 中国太保 2100 允许 10.0%

601618 中国中冶 4700 允许 10.0%

601668 中国建筑 13900 允许 10.0%

601669 中国电建 4100 允许 10.0%

601699 潞安环能 800 允许 10.0%

601800 中国交建 1600 允许 10.0%

601818 光大银行 10500 允许 10.0%

601838 成都银行 300 允许 10.0%

601939 建设银行 4400 允许 10.0%

601988 中国银行 13900 允许 10.0%

601997 贵阳银行 900 允许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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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998 中信银行 2000 允许 10.0%

(八)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接受申购、赎回;

2、因证券交易所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停牌成份股合计占标的指数的权重超过5%;

4、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

请、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情形之一时,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可能同时暂停。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已接受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兑付。在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赎回

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九)集合申购与其他服务

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即允许多个投资者集合其持有的组合证券,共同构

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购。

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也可采取其他合理的申购、赎回方式,并于新的申购、赎回方式开始

执行前的至少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本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双方需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等其他业务

注册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等业务,并收取一定

的手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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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上证180价值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

股、新股(首次公开发行或增发)、存托凭证、债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它

金融工具。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上证180价值指数的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同时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也可少量投资于新股、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该部分资产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三)投资策略

1、股票资产指数化投资策略

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原则上采用完全复制标的指数的方法跟踪标的指数。通常情况下,本基金根

据标的指数成份股票在指数中的权重确定成份股票的买卖数量,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

动进行相应调整。在因特殊情况(如成份股停牌、流动性不足、法规法律限制等)导致无法获得足够

数量的股票时,本基金可以根据市场情况,结合经验判断,综合考虑相关性、估值、流动性等因素挑

选标的指数中其他成份股或备选成份股进行替代(同行业股票优先考虑),以期在规定的风险承受限

度之内,尽量缩小跟踪误差。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

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

整。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基于流动性管理及策略性投资的需要,将投资于国债、金融债等期限在一年期以下的债

券,债券投资的目的是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有效利用基金资产,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

3、其他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在法律法规许可时,本基金可基于谨慎原则运用权证等相关金融衍生工具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管

理,以提高投资效率,管理基金投资组合风险水平,以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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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上述金融衍生工具必须是出于追求基金充分投资、减少交易成本、降低跟踪误差的目的,不得应

用于投机交易目的,或用作杆杠工具放大基金的投资。

4、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考虑预期收益、风险、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根据审慎原则合理参与存托凭证的

投资,以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四)投资组合管理

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法进行指数化投资,按照成份股在上证180价值指数中的基准权重构建指数

化投资组合。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时,以及因基金的申购和

赎回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基金管理人会在10个交易日内对投资组合进行适

当调整,以便实现对跟踪误差的有效控制。

1、标的指数定期调整

根据标的指数的编制规则及调整公告,本基金在指数成份股调整生效前,分析并确定组合调整策

略,及时进行投资组合的优化调整,减少流动性冲击,尽量减少标的指数成份股变动所带来的跟踪偏

离度和跟踪误差。

2、成份股公司信息的日常跟踪与分析

跟踪标的指数成份股公司信息(如:股本变化、分红、配股、增发、停牌、复牌等),以及成份

股公司其他重大信息,分析这些信息对指数的影响,并根据这些信息确定基金投资组合每日交易策

略。

3、标的指数成份股票临时调整

在标的指数成份股票调整周期内,若出现成份股票临时调整的情形,本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样

本股票的调整,并及时制定相应的投资组合调整策略。

4、申购赎回情况的跟踪与分析

跟踪本基金申购和赎回信息,结合基金的现金头寸管理,分析其对组合的影响,制定交易策略以

应对基金的申购赎回。

5、跟踪偏离度的监控与管理

每日跟踪基金组合与标的指数表现的偏离度,每月末、季度末定期分析基金的实际组合与标的指

数表现的累计偏离度、跟踪误差变化情况及其原因,并优化跟踪偏离度管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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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2%,年跟踪误差不超过2%。如因指数编

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

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五)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上证风格指数系列中的上证180价值指数(指数代码为000029.SH)。

上证180风格指数是由中证指数公司编制并发布。它以上证180指数为样本空间,共包含4只指

数,包括上证180成长指数、上证180价值指数、上证180相对成长指数和上证180相对价值指数。

其中,上证180价值指数是从上证180指数样本股中,挑选最具代表性的60只价值股票形成指数。该

指数从风格特征的角度进一步刻画了上证180指数,也为投资者提供了新的业绩基准和资产配置工

具。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如果上述标的指数不适用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进行适当的程序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并同时更换本基金的基金名称与业

绩比较基准。其中,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系列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

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

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应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应至少提前30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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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因上述(5)、(6)项情形导致无法投资的标的指数成份股或备选成份股,基金管理人将在

严格控制跟踪误差的前提下,将结合使用其他合理方法进行适当替代。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

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a、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b、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

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

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c、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d、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e、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f、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

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g、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h、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

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i、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

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j、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

算;

k、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除上述第h,i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分股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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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以达到标准。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模在10个交易日

内增加10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将

调整时限从10个交易日延长到3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数。本基金标的指数变更的,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变更并公告。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不包括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

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

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有实质性影响,则在6个月内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

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基金,其风险和预期收益均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基金。本基金在

股票基金中属于指数基金,紧密跟踪标的指数,属于股票基金中风险较高、收益与标的指数所代表的

股票市场水平大致相近的产品。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2年12月31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09,078,442.63 98.95

其中:股票 109,078,442.63 9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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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158,002.07 1.05

8 其他资产 723.59 0.00

9 合计 110,237,168.29 100.00

注:1、此处股票投资项含可退替代款估值增值,而5.2的合计项不含可退替代款估值增值,两者

在金额上可能不相等。

2、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固定收益投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等

项目的列报金额已包含对应的“应计利息”和“减值准备”(若有),“其他资产”中的“应收利

息”指本基金截至本报告期末已过付息期但尚未收到的利息金额(下同)。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8,650,326.00 7.87

C 制造业 9,508,588.31 8.65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685,820.00 1.53

E 建筑业 7,769,013.18 7.07

F 批发和零售业 454,665.00 0.41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996,860.10 1.82

H 住宿和餐饮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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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4,626,119.30 4.21

J 金融业 70,325,661.48 64.00

K 房地产业 4,033,216.11 3.67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09,050,269.48 99.23

(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8,173.15 0.03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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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8,173.15 0.03

(3)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3、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0036 招商银行 309,258 11,522,953.08 10.49

2 601318 中国平安 241,906 11,369,582.00 10.35

3 601166 兴业银行 362,252 6,372,012.68 5.80

4 600030 中信证券 243,840 4,854,854.40 4.42

5 601398 工商银行 867,000 3,762,780.00 3.42

6 601328 交通银行 678,000 3,213,720.00 2.92

7 601668 中国建筑 524,178 2,846,286.54 2.59

8 600048 保利发展 181,274 2,742,675.62 2.50

9 601088 中国神华 83,200 2,297,984.00 2.09

10 601288 农业银行 788,624 2,294,895.84 2.09

(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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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688525 佰维存储 1,845 28,173.15 0.03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未投资股指期货。

(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未投资股指期货。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

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上证180价值ETF截止2022年12月31日持仓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因监管标准化数据(EAST)系统数据质量及数据报送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一、抵押物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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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ST数据存在偏差;二、漏报信贷资产转让业务EAST数据;三、未报送公募基金投资业务EAST数

据;四、漏报跟单信用证业务EAST数据;五、漏报保函业务EAST数据;六、EAST系统理财产品销售

端与产品端数据核对不一致;七、EAST系统理财产品底层持仓余额数据存在偏差;八、EAST系统《表

外授信业务》表错报;九、EAST系统《对公信贷业务借据》表错报;十、EAST系统《对公信贷分户

账》表漏报;十一、理财产品登记不规范;十二、2018年行政处罚问题依然存在。于2022年3月21

日收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罚款360万的处罚。

上证180价值ETF截止2022年12月31日持仓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因监管标准化数据(EAST)系统数据质量及数据报送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一、不良贷款余额EAST

数据存在偏差二、漏报贷款核销业务EAST数据三、漏报信贷资产转让业务EAST数据四、未报送权益

类投资业务EAST数据五、未报送投资资产管理产品业务EAST数据六、漏报贷款承诺业务EAST数据

七、漏报委托贷款业务EAST数据八、EAST系统理财产品销售端与产品端数据核对不一致九、EAST系

统理财产品底层持仓余额数据存在偏差十、EAST系统分户账与总账比对不一致十一、漏报分户账EAST

数据十二、EAST系统《个人活期存款分户账明细记录》表错报十三、EAST系统《个人信贷业务借据》

表错报。于2022年3月21日收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罚款30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上证180价值ETF截止2022年12月31日持仓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因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一、漏报贸易融资业务EAST数据二、漏报贷款核销业务EAST数据三、漏

报信贷资产转让业务EAST数据四、漏报权益类投资业务EAST数据五、漏报投资资产管理产品业务

EAST数据六、未报送跟单信用证业务EAST数据七、漏报贷款承诺业务EAST数据八、未报送委托贷款

业务EAST数据九、EAST系统理财产品销售端与产品端数据核对不一致十、EAST系统理财产品底层持

仓余额数据存在偏差十一、EAST系统理财产品非标投向行业余额数据存在偏差十二、漏报分户账EAST

数据十三、EAST系统《个人信贷业务借据》表错报十四、EAST系统《对公信贷业务借据》表错报;

于2022年3月21日收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罚款350万元的行政处罚。

上证180价值ETF截止2022年12月31日持仓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因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一、漏报不良贷款余额EAST数据二、贸易融资业务EAST数据存在偏差

三、漏报贷款核销业务EAST数据四、漏报抵押物价值EAST数据五、未报送权益类投资业务EAST数据

六、未报送其他担保类业务EAST数据七、EAST系统理财产品销售端与产品端数据核对不一致八、

EAST系统理财产品非标投向行业余额数据存在偏差九、EAST系统分户账与总账比对不一致十、EAST

系统《表外授信业务》表错报十一、EAST系统《个人信贷业务借据》表错报十二、EAST系统《对公信

贷业务借据》表错报十三、EAST系统《关联关系》表漏报十四、理财产品登记不规范十五、2018年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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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处罚问题依然存在;于2022年3月21日收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罚款420万元的行政处

罚。

上证180价值ETF截止2022年12月31日持仓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因存在以下行为:一是2015年设立中信证券海外投资有限公司,未按照当时《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九

条的规定报证监会批准。二是未按期完成境外子公司股权架构调整工作,存在控股平台下设控股平

台、专业子公司下设专业子公司、特殊目的实体(SPV)下设子公司、股权架构层级多达8层等问题。

三是存在境外子公司从事房地产基金管理等非金融相关业务和返程子公司从事咨询、研究等业务的问

题。公司于2022年6月2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责令你公司改正,并于收到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深圳证

监局提交整改报告的行政监管措施。

上证180价值ETF截止2022年12月31日持仓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因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于2022年8月22日收到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30万元的处罚决定。

上证180价值ETF截止2022年12月31日持仓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因存款业务违规,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不健全或执行监督不力,内控管理未形成有效风险控制于

2022年09月30日收到银保监会罚款的处罚措施。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对上述上市公司进行进一步了解和分析,认为上述处分不会对公司的投资价值

构成实质性影响,因此本基金管理人对上述证券的投资判断未发生改变。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

十名证券的其余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的情况。

(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723.59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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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723.59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流通受限情况 说明

1 688525 佰维存储 28,173.15 0.03 新股锁定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合计数可能不等于分项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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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2022年12月31日,基金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本报告中所列数据未经审

计。

净值增长率与同期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0/04/23 - 2010/12/31 -12.56% 1.67% -11.08% 1.67% -1.48% 0.00%

2011/01/01 - 2011/12/31 -14.84% 1.28% -15.76% 1.27% 0.92% 0.01%

2012/01/01 - 2012/12/31 16.46% 1.15% 13.60% 1.14% 2.86% 0.01%

2013/01/01 - 2013/12/31 -9.67% 1.56% -12.73% 1.54% 3.06% 0.02%

2014/01/01 - 2014/12/31 73.65% 1.41% 67.47% 1.41% 6.18% 0.00%

2015/01/01 - 2015/12/31 2.09% 2.43% 0.47% 2.48% 1.62% -0.05%

2016/01/01 - 2016/12/31 -1.95% 1.13% -4.04% 1.15% 2.09% -0.02%

2017/01/01 - 2017/12/31 28.16% 0.68% 23.39% 0.69% 4.77% -0.01%

2018/01/01 - 2018/12/31 -13.75% 1.25% -17.35% 1.27% 3.60% -0.02%

2019/01/01 - 2019/12/31 27.56% 1.09% 19.49% 1.09% 8.07% 0.00%

2020/01/01 - 2020/12/31 11.88% 1.28% -3.17% 1.31% 15.05% -0.03%

2021/01/01 - 2021/12/31 6.09% 1.03% -3.37% 1.05% 9.46% -0.02%

2022/01/01 - 2022/12/31 -8.05% 1.25% -11.74% 1.28% 3.69% -0.03%

2010/04/23 - 2022/12/31 109.50% 1.37% 20.65% 1.39% 88.85% -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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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

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本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用于基金的资金

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

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

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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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消;基金管理

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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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并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

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

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通过深证通以XBRL文件格

式发送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

核,复核无误后在XBRL文件上进行数字签名,并将签名后的文件通过深证通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

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

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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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

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

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

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

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

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

复核并书面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当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

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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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理销售机构、或

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差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

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

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

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

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

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

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

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

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

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

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

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

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

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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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

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

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金合

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

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

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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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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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

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净值与标的指数千分之一的差额乘以基金收益评价

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额所得到的总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

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10%,基金的收益分配比例应当以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基准计算。若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

3、当基金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1%以上时,可进行收益分配;

4、本基金以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原则进行收益分

配。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

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

金额后可能低于面值;

5、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

1、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净值增长率和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并计算基金净值增长

率与标的指数净值增长率的差额,当差额超过1%时,基金管理人有权进行收益分配。

基金净值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

(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收益

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

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2、计算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本基金的可供分配利润,并根据前述原则确定收益分配比例及收益分

配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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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

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六)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在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

日。

(七)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需要向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支付一定的收益分配费用,该部分费用在基金财产

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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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0、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

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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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

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

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计提标的指数许可使

用费,基金合同生效前的许可使用固定费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从

基金财产中列支。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式如下:

3.1计费公式:

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03%的年费率计提。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算,逐

日累计,按季支付。计算方法(“计费公式”)如下:

H=E×0.0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3.2具体计费方式:

3.2.1就每个计费季度而言,如当季度日均基金资产净值(日均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当季存续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之和/基金当季存续天数,下同)大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

(1)本基金应支付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为下述(a)、(b)两项金额中的较高者:

(a)根据上述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费公式按照基金当季存续天数所计算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b)下限金额/当季天数×基金当季存续天数。

(2)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金额为每季度3.5万元。

3.2.2就每个计费季度而言,如该季度日均基金资产净值小于或等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每个计

费季度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应按照上述列述的计费公式按照基金当季存续天数计算。

指数许可使用费将按照上述指数许可协议的约定进行支付。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

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付方式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使用

费。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进行公告。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

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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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

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

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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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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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

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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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

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

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

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

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

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

登载于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4、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建仓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至少提前2日将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登

载于指定报刊及网站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注册登记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后,基金管理人将在2日内将基金

份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指定报刊及网站上。

5、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2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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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3个工作日前,将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7、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

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

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8、基金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通过网站、申购赎回代

理机构以及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9、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

告。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

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

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

险分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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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

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

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

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

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

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

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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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1)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2)基金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1、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

所。

12、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

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1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

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4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

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

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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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

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基金管理人网站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

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

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

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

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

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

各自住所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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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风险

1、 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

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

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

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

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

变化的影响。

(4) 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互

为消长。

2、指数化投资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业绩表现将会随着

标的指数的波动而波动,具有对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不能规避市场下跌的风险和个股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目标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目标股票市场

的平均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

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3)标的指数编制和计算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负责日常管理。指数编制机构在编制、计算相关指数时没有义

务顾及到本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的利益。指数编制机构不保证标的指数的准确性和正确性,亦不保证

在指数编制和计算时不会损害到本基金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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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跟踪误差反映的是投资组合与跟踪基准之间的偏离程度,是控制投资组合与基准之间相对风险的

重要指标,跟踪误差的大小是衡量指数化投资成功与否的关键。以下原因可能会影响到基金的跟踪误

差扩大,与业绩基准产生偏离:

1)标的指数成份股的配股、增发、分红等公司行为;

2)标的指数成份股的调整;

3)基金现金资产的拖累;

4)基金的管理费、托管费和证券交易费用等带来的跟踪误差;

5)指数成份股停牌、摘牌等因素带来的偏差;

6)由于缺少衍生金融工具,基金建仓期间无法实现对指数的有效跟踪所带来的偏差。

7)特殊情况下,如果本基金采取成份股替代策略,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构成的差异可能导致

基金收益率与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偏离。

8)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

等。

本基金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 0.2%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2%以内,但因上

述原因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

离。

(5)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如出现变更本基金标的指数的情形,经履行适当程序,本基金将变更标的

指数。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策略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将与新的

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6)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由于各种原因停止

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有实质性影响,则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进行表决。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并实施前,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

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该期

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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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TF运作的风险

(1)可接受股票认购导致的风险

本基金在募集期内允许投资者以单只或多只标的指数成份股或备选成份股参与认购基金份额,存

在可能因接受股票认购导致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不一致、基金净值出现较大波动甚至亏

损的风险。

(2)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风险

由于基金份额的二级市场交易价格受诸多因素影响,基金份额的二级市场交易价格(实时市价)

与一级市场申购赎回价格(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之间存在偏离的可能性。

(3)参考IOPV决策和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发

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由于计算公式数据来源

不同,IOPV与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存在差异,与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实际结算价格也可能存在差

异,IOPV计算还可能出现错误,投资者若参考IOPV进行投资决策可能导致损失,该风险需投资者自

行承担。

(4)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股停牌时可能面临如下风险:

1)基金可能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2)停牌成份股可能因其权重占比、市场复牌预期、现金替代标识等因素影响本基金二级市场价格

的折溢价水平;

3)若成份股停牌时间较长,在约定时间内仍未能及时买入或卖出的,则该部分款项将按照约定方

式进行结算(具体见招募说明书“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6、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相关

约定),由此可能影响投资者的投资损益并使基金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4)在极端情况下,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大面积停牌,基金可能无法及时卖出成份股以获取足额的

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由此基金管理人可能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较低的赎回份额上限或者采取暂停

赎回的措施,投资者将面临无法赎回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

(5)投资者申购失败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本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暂停或拒绝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从而导致申购失

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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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可能仅允许对部分成份股使用现金替代,且设置现金替代比例上限,因

此,投资者在进行申购时,可能存在因个别成份股涨停、临时停牌等原因而无法买入申购所需的足够

的成份股,导致申购失败的风险。

(6)投资者赎回失败的风险

投资者在提出赎回申请时,如基金组合中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可能导致赎回失

败。

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成份股市值规模变化等因素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此可能导致投资者按

原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能无法按照新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全部赎回,而只能

在二级市场卖出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7)申购赎回清单差错风险

如果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当日申购赎回清单内容出现差错,包括组合证券名单、数量、现金替代标

志、现金替代比率、替代金额等出错,投资人利益将受损,申购赎回的正常进行将受影响。

(8)申购赎回清单标识设置不合理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进行申购赎回清单的现金替代标识设置时,将充分考虑由此引发的市场套利等行为

对基金持有人可能造成的利益损害。但基金管理人不能保证极端情况下申购赎回清单标识设置的完全

合理性。

(9)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

基金赎回对价主要为组合证券,在组合证券变现过程中,由于市场变化、部分成份股流动性差等

因素,导致投资者变现后的价值与赎回时赎回对价的价值有差异,存在变现风险。

(10)套利风险

由于证券市场的交易机制和技术约束,完成套利需要一定的时间,套利存在一定风险。同时,买

卖一篮子股票和ETF存在冲击成本和交易成本,因此折溢价在一定范围之内也不能形成套利机会。另

外,当一篮子股票中存在涨停或临时停牌的情况时,也会由于无法买入成份股而影响溢价套利,或无

法卖出成份股而影响折价套利。

(11)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1)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因多种原因,导致代理申购、赎回业务受到限制、暂停或终止,由此影响对

投资者申购赎回服务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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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登记机构可能调整结算制度,如实施货银对付制度,对投资者基金份额、组合证券及资金的结

算方式发生变化,制度调整可能给投资者带来理解偏差的风险。同样的风险还可能来自于证券交易所

及其他代理机构。

3)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基金托管人、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及其他代理机构可能违约,导致基金

或投资者利益受损的风险。

(12)退市风险

因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提前终止上市,

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

4、投资科创板股票存在的风险

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

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科创板股票具有下列投资风险,敬请附件一所列基金的投资者注意:

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

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

险等。

投资科创板股票存在的风险包括:

①市场风险

科创板个股集中来自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及生物医药等高新

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企业未来盈利、现金流、估值均存在不确定

性,与传统二级市场投资存在差异,整体投资难度加大,个股市场风险加大。

科创板个股上市前五日无涨跌停限制,第六日开始涨跌幅限制在正负20%以内,个股波动幅度较

其他股票加大,市场风险随之上升。

②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整体投资门槛较高,个人投资者必须满足交易满两年并且资金在50万以上才可参与,二级

市场上个人投资者参与度相对较低,机构持有个股大量流通盘导致个股流动性较差,基金组合存在无

法及时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险。

③退市风险

科创板退市制度较主板更为严格,退市时间更短,退市速度更快;退市情形更多,新增市值低于

规定标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导致退市的情形;执行标准更严,明显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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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经营能力,仅依赖与主业无关的贸易或者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关联交易维持收入的上市公司可能会

被退市;且不再设置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环节,上市公司退市风险更大。

④集中度风险

科创板为新设板块,初期可投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个股,市场可能存在高集中

度状况,整体存在集中度风险。

⑤系统性风险

科创板企业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企业经营及盈利模式上存在趋同,所以科创

板个股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为显著。

⑥政策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企业带来较大影响,国际经济形势变

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个股也会带来政策影响。

5、存托凭证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存托凭证的

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6、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如果基

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

收益水平。

7、操作或技术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

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销售机构、证券交

易所、证券注册登记机构等。

8、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

定的风险。

9、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的表述仅为主要基

于基金投资方向与策略特点的概括性表述;而本基金各销售机构依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

《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内部评级标准,将基金产品按照风险由低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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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顺序进行风险级别评定划分,其风险评级结果所依据的评价要素可能更多、范围更广,与本基金法

律文件中的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表述并不必然一致或存在对应关系。同时,不同销售机构因其采

取的具体评价标准和方法的差异,对同一产品风险级别的评定也可能各有不同;销售机构还可能根据

监管要求、市场变化及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等适时调整对本基金的风险评级。敬请投资人知悉,在购买

本基金时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并须及时关注销售机构

对于本基金风险评级的调整情况,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10、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

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

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代销机构代理销售,但是,基金并不是

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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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

外);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0)终止《基金合同》;

(11)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后生效,自决议生效

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在决议生效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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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

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

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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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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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及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除

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

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

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

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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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投资者申购之基金份额或赎回之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

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

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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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

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

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

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

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

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

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

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

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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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

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

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

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

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

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交付赎回对价;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

通知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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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

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

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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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的

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其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

基金总份额的比例。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

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

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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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

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

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

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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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40天,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

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

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

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

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决定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

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出具的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身份证明及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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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

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

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

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

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

人,同时提交的身份证明、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

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

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

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

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35天前提

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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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

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

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

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

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

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

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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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

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

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

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

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

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

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

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

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

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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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

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

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

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

果。但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当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召集人。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

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

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基金合同的变更

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

外);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0)终止《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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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

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

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的存放和获得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

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

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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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8楼

法定代表人:黄孔威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

[1983]146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转贴

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

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有效期至2008年9月4日);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

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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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

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

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

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

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

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上证180价值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新股(首次公开发行

或增发)、存托凭证、债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

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上证180价值指数

的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该基金资产净值的95%,同时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

金也可少量投资于新股、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该部分资产比例不高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5%。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

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

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a、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b、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

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

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c、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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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e、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f、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

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g、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

算;

h、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i、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

制。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分股调整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

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

投资比例限制要求。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模在10个交易日内

增加10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将调

整时限从10个交易日延长到3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

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

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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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

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对于因上述5)、6)项情形导致无法投资的标的指数成份股或备选成份股,基金管理人将在严格控

制跟踪误差的前提下,将结合使用其他合理方法进行适当替代。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

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

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

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提

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

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

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

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

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

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

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

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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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

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

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

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申请,基金托管人于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

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

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

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

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

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

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时,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

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

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

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

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

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

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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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知》、《关

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

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

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

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

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

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

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

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

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

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处

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

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

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

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

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

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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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

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及内容。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网站(www.fsfund.com)为基金投资人提供网上查询、网上资讯服务。

(二)资讯服务

1、投资人如果想了解基金账户份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如下

电话:

电话呼叫中心:400-700-5588(免长途话费)、400-820-5050(免长途话费)

直销中心电话:021-38505731、021-38505732

传真:021-50499663、021-50499667

2、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www.fsfund.com

电子信箱:fsf@fsfund.com

(三)客户投诉和建议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呼叫中心人工座席、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

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投资人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代销机

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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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在指定媒介刊登的公告如下:

公告日期 公告名称

2023/02/08 华宝中证沪港深新消费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

2023/02/08 华宝量化选股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

2023/01/19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01/19 上证180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第4季度报告

2022/12/21 上证180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2/12/21 上证180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2/10/26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2/10/26 上证180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第3季度报告

2022/10/15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2/09/29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北交所股票投资及相关风险提示的公告

2022/09/17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估值方法调整的公告

2022/09/03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公告

2022/08/31 上证180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中期报告

2022/08/31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2022年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2/07/21 上证180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第2季度报告

2022/07/21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2/07/19 华宝基金关于旗下部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新增万联证券为一级交易商的公告

2022/07/02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董事长变更的公告

2022/06/27 华宝基金关于旗下部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新增天风证券为一级交易商的公告

2022/06/18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管理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ETF实施申赎业务多码合一的公告

上证180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2/06/07 华宝基金关于旗下部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新增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一级交易商的公告

2022/06/01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持续完善身份信息的公告

2022/05/27 关于完成股东变更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2022/05/09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东变更的公告

2022/05/05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调整的公告

2022/04/22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2/04/22 上证180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第1季度报告

2022/04/18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2/03/31 上证180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年度报告

2022/03/31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2/03/16 关于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终止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代销本公司旗下基金的公告

2022/02/22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责人变更的公告

2022/02/08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公司固有资金投资旗下偏股型公募基金的公告

2022/01/24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2/01/24 上证180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第4季度报告

2022/01/10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上证180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基金申赎简称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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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

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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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备查文件

以下文件存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办公场所备投资人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上证180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上证180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上证180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或下载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托管协议及基金的各种定

期和临时公告。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