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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中债7-10年政策性金融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3年第1号)

2023-04-26 06:50:48

富国中债7-10年政策性金融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0二三年第一号)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富国中债7-10年政策性金融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

称“本基金”)已于2022年7月4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2〕1415号《关于准予富国中债7-10年政策性金融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2、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

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等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

3、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债7-10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由中债金融估值中心

有限公司编制。中债7-10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隶属于中债总指数族分类,该指数

成份券包括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境内公开发行

且上市流通的待偿期6.5至10年(包含6.5年和10年)的政策性银行债。标的指

数以2011年12月31日为基日,以100点为基点。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

成份券信息详见中国债券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bond.com.cn。

4、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政策性金融债,可能面临政策性银行改制后的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投资集中度风险等。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

示”章节,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

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

生的基金管理风险。同时由于本基金是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特定风险还包括:指

数化投资的风险、标的指数的风险、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成份券

停牌、摘牌或违约的风险、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

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套利风险、参考IOPV决策和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申购

赎回清单差错风险、申购及赎回风险、退补现金替代方式的风险等等。本基金属

于债券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高于

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具有与标的指

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

富国中债7-10年政策性金融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

资者自行负责。

5、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证券账户,证券账户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

账户(以下简称“上海A股账户”)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简

称“基金账户”)。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者

需要参与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开立和使用上海A股账户。

6、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

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

征和产品特性,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投资者应充

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

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自行承担基金投资中

出现的各类风险。

7、退市风险。因本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或被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提前终止上市,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

风险。

8、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合同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因而,本基金存在着无法存续的风险。

9、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

决的,均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届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

10、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

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内容如下:

更新章节 更新内容

基金管理人 更新基金经理等信息

相关服务机构 更新服务机构信息

富国中债7-10年政策性金融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录

重要提示..........................................................................................................................1

目录................................................................................................................................3

第一部分前言..............................................................................................................4

第二部分释义..............................................................................................................5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11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23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7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29

第七部分基金备案....................................................................................................35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37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38

第十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40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投资............................................................................................52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财产............................................................................................60

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估值........................................................................................61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7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69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1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72

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79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88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90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07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21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23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124

富国中债7-10年政策性金融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一部分前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

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富国中债7-10年政策性金融债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富国中债7-10年政策性金融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如本招募说明书内容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或不一致之处,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

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

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富国中债7-10年政策性金融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富国中债7-10年政策性金融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富国中债7-10年政策性金融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富国中债7-10

年政策性金融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富国中债7-10年政策性金融债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富国中债7-10年政策性金融债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中债7-10年政策性金融债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富国中债7-10年政策性金融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

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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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18日颁布、同年2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简称ETF

18、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类似,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

运作方式的基金

19、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21、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2、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3、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4、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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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

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5、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6、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7、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28、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9、直销机构: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0、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包括发售代理机构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31、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募集期间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2、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代理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

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33、登记业务:指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包括其不时修订)以及相关业务规

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存管和结算等业务

3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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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4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4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6、《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包括其不时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包括其不时修订)及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的相

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包括其不时修订)

4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赎回对价的行为

50、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

信息的文件

51、申购对价: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

交付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2、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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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3、标的指数:指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中债7-10年政策

性金融债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54、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5、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者

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6、现金替代:指申购或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7、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T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

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者申购或赎回时应支付或

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

额数计算

58、预估现金部分:指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

日现金差额的预估值,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59、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在开市后

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由上海证券交易

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

60、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

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行为

6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62、元:指人民币元

6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4、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同期

增长率差额之日

65、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

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

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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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

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

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1、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7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

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7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内容,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修订后,

如适用本基金,相关内容以修订后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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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27-30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层

成立日期:1999年4月13日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总经理:陈戈

电话:(021)20361818

联系人:赵瑛

注册资本:5.2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截止于2023年04月22日):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27.775%

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 27.775%

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6.67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裴长江先生,董事长,研究生学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历任上海万国证券公司研究部研究员、闸北营业部总经理助理、总经理,申银万

国证券公司闸北营业部总经理、浙江管理总部副总经理、经纪总部副总经理,华

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总监,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陈戈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历任国

泰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所研究员,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

理、研究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05年4月至2014年4月任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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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麦陈婉芬女士(ConstanceMak),董事,文学及商学学士,加拿大特许会计

师。现任蒙特利尔银行全球资产管理亚洲区总经理(GeneralManager,Asia,BMO

GlobalAssetManagement),中加贸易理事会董事和加拿大中文电视台顾问团的成

员。历任St.Margaret’sCollege教师,加拿大毕马威(KPMG)会计事务所的合

伙人。

方荣义先生,董事,博士,高级会计师。现任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监事、监事会主席。历任北京用友电子财务

技术有限公司研究所信息中心副主任,厦门大学工商管理教育中心副教授,中国

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会计处副处长,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非银行金

融机构监管处处长,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财务会计处处长、国

有银行监管处处长,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执行委员会成员、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张信军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海

通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海通国际证券集团有限公司董

事、海通银行董事。历任海通证券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员工、计划财务部资产管

理部副经理/经理、海通国际证券集团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海通国际控股有限公

司首席风险官。

吴惠明先生,董事,硕士。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计划财务管理总部总

经理。历任上海申银证券公司浦西管理总部交易部员工,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经纪管理总部员工、办公室秘书、固定收益总部财务经理、党委办公室主任

兼任党委组织部副部长、人力资源总部副总经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党建工

作部/党委办公室主任。

张晓燕女士,董事,博士。现任蒙特利尔银行亚洲区和蒙特利尔银行(中国)

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历任美国加州理工学院化学系研究员,加拿大多伦多大学

化学系助理教授,蒙特利尔银行企业操作风险部高级分析师、高级风险经理和部

门总监,道明证券交易风险管理部副总裁兼总监,华侨银行全球风险管理部副总

裁、市场风险管控及分析主管,新加坡交易所风险管理部高级副总裁和风险管理

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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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宏韬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

海业务一部总经理。历任山东鲁信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纳、会计;山东鲁信

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财务会计;山东鲁信致远旅游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经理(主

持工作);山东鲁信能源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风险

经理,高级客户经理;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经营二部高级主管

级职员,恒丰资产处置组(筹)高级主管级职员,上海业务中心高级主管级职员;

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业务中心副总经理;上海业务一部副总经

理(主持工作)。

李彧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现任上海紫江(集团)有

限公司副董事长、执行副总裁,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上

海紫竹高新区(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历任上海紫江(集团)有限公司研究

室科长、总裁室经理、总裁特别助理、董事、副总裁,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长。

季文冠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现已退休。历任上海仪器仪表研究所

计划科副科长、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副所长,上海市浦东新区综合规划

土地局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局长助理、副局长、党组副书记,上海市浦

东新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外事办公室主任、区政府党组成员,上海市松江区区委

常委、副区长,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副主任、中共上海市金融工作委员会书记,

上海市政协常委、上海市政协民族和宗教委员会主任,上海金融业联合会常务副

理事长。

李启安先生,独立董事,本科学历。现已退休。历任加拿大花旗银行副总裁,

加拿大皇家地产服务有限公司亚洲业务发展部总监,MKI集团有限公司(香港上

巿公司)执行董事,获多利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香港汇丰银行子公司)中囯部高

级副总裁,香港万都房产发展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香港大昌行集团有限公司(中

信泰富集团子公司)集团财务总经理及曾派驻为上海总经理,香港汇丰银行私人

银行部高级副总裁并派驻上海分行任财富管理总经理,万都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财

务总监。

刘江宁女士,独立董事,博士,副教授。现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全球化与中

国现代化问题研究所研究员。历任山东财经大学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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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监事会成员

孟祥元先生,监事长,研究生学历,经济师。现任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会秘书。历任中国重汽集团济南桥箱有限公司职员;

中国重型汽车有限公司证券部政策研究员;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产

权管理部、投资发展部(产权管理部)一级职员,高级职员;山东省金融资产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投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党委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及综合管理部部长;山东省金

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及综合管理部部长;山

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主任、综合管理部部长;山东省金

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

书记、董事会秘书。

曹志刚先生,监事,经济学硕士。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部副总经

理,海通吉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事,海通创意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监事。历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控制总部(稽核部)二级部经理、稽核部

总经理助理。

赵伟先生,监事,本科学历。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法律合规总部副总

经理(总部副总经理级)兼合规综合部、反洗钱部经理。历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崇明营业部员工、稽核总部审计部员工、合规与风险管理总部合规督导

部经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中心合规综合部业务董事、综合

管理总部综合行政部经理、法律合规总部合规综合部经理、法律合规总部总经理

助理。

赵士毅先生,监事,本科学历。现任蒙特利尔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董事总

经理、亚洲企业投资发展部负责人。历任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国际业务总部亚

太业务发展业务主管,西班牙对外银行中国区执行董事、业务发展主管、中国区

私人银行副总裁、中信-西班牙对外银行私人银行管理团队成员、亚洲零售银行助

理副总裁、西班牙对外银行全球青年领导层培训生,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

限公司国际发展部执行总经理兼集团财富管理和私人银行委员会委员,蒙特利尔

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亚洲区战略发展总监。

夏志辉先生,监事,本科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部投研

富国中债7-10年政策性金融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中台总监兼资深金融平台研究经理。历任北京江河幕墙工程有限公司ERP部门系

统管理员,上海霸才软件有限公司系统信息部系统管理员,上海绘梦视信息技术

有限公司技术部数据库管理员,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部高级系统管理员,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部主管,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风险管理

经理、集中交易部风控总监助理、集中交易部风控副总监、高级金融平台研究经

理。

孙玉礼先生,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资

深基金专员。历任美世咨询数据中心数据分析师,韬睿惠悦管理咨询(深圳)有限公

司福利部精算顾问,上海泽奔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咨询顾问,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高级项目经理、资深项目经理、机构服务部机构总监助理、基金专员。

程铖女士,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服务部总经

理。历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客户经理、高级机构客户经理、高级项目经

理、资深项目经理、机构服务部机构总监助理、机构服务部机构副总监、机构服

务部副总经理。

黄奥博先生,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战略与产品部

副总经理兼产品二部总经理。历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部产品经理助理,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北京证券资产管理分公司产品部产品高级经理,富国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产品经理、高级产品开发经理、资深产品开发经理、战略与产品部产品

开发总监助理、战略与产品部产品副总监、战略与产品部产品总监。

3、督察长

赵瑛女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曾任职于海通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

部、国际业务部、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风险管理部、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总部、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与风控

部;2015年7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现任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经营管理层人员

陈戈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林志松先生,本科学历,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曾任漳州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秘

书、晋江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办事处负责人、厦门证券公司业务经理;1998年10

富国中债7-10年政策性金融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月参与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历任监察稽核部稽察员、高级稽察员、部门

副经理、部门经理、督察长,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

陆文佳女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曾任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职员,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副营销总裁;2014年5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笑薇女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任国家教委外资贷款

办公室项目官员,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Barra公司(MSCIBARRA)BARRA股票

风险评估部高级研究员,巴克莱国际投资管理公司(BarclaysGlobalInvestors)大

中华主动股票投资总监、高级基金经理及高级研究员;2009年6月加入富国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经理、量化与海外投资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现

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朱少醒先生,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2000年6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历任产品开发主管、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经理、权益投资部

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5、本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基金经理:

朱征星,硕士,曾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固收研究负责人;自2019

年8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固定收益基金经理助理、固定收益基金

经理;现任富国基金固定收益投资部固定收益基金经理。自2020年11月起任富

国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1年07月起任富国汇鑫金融债三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1年12月起任富国中债1-5

年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2年01月起任富国目标收益一

年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2年08月起任富国中债7-10年政

策性金融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3年04月起任富国

中债7-10年政策性金融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

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李金柳,硕士,曾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宏观经济分析师,平安养老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自2021年1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固定收

益基金经理助理;现任富国基金固定收益投资部固定收益基金经理。自2022年

富国中债7-10年政策性金融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08月起任富国汇享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2年08

月起任富国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2年10月

起任富国汇泽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2年12月起任

富国颐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3年04月起任富国中债7-10

年政策性金融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3年04月起任富国中债7-10年政策性金融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6、投资决策委员会

公司投委会成员:总经理陈戈,分管副总经理朱少醒,分管副总经理李笑薇。

7、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作

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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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

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

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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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

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

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

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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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

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围

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存在的原因。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

果。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

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

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

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险,

则承担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对于

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要

时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①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②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职能部门,并使它们保持

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③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

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④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

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①控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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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基金管

理人在董事会下设立有独立董事参加的风险委员会,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的内部

控制体系;公司监事会负责审阅外部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确保公司财务报

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

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总经理办公会、投资决策

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等委员会,分别负责公司经营、基金投资、风险管理的

重大决策。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

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

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②风险评估

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

投资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可能

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③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

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

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

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

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④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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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监督与内部稽核

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职能部门,履行内部稽核职

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内部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监察稽核

报告提交全体董事审阅并报送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

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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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167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成立日期:1988年8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1988年8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股

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年2月5日正式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166),注册资本207.74亿元。截至2021年12月

31日,兴业银行资产总额达8.60万亿元,实现营业收入2212.36亿元,同比增长

8.91%,全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826.80亿元。

开业三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念,

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二、托管业务部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基金证券业务

处、信托保险业务处、理财私募业务处、产品管理处、稽核监察处、投资监督管

理处、运行管理处等处室,共有员工100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

格。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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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4月26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号。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兴业银行共托管

证券投资基金529只,托管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合计21306.55亿元,基金份额合

计20247.75亿份。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

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架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组织架构由总行内部控制委员会、总行风险

管理部门、总行审计部、总行资产托管部、总行运营管理部及分行托管运营机构

共同组成。各级内部控制组织依照本行相关制度对本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

控制实施管理。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贯穿资产托管业务的全过程,覆盖各项业务和产

品,以及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各机构和从业人员。

(2)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

高风险领域。

(3)独立性原则:开展托管业务的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对独立、

相互制衡。

(4)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与

完整为出发点,“内控优先”,“制度优先”,审慎发展资产托管业务。

(5)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

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6)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应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

内控目标,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

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

反馈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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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

实现有效控制。

4、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

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

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

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

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

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

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

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

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

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

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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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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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发售协调人

发售主协调人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网下现金发售的直销机构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27-30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直销网点:直销中心

直销中心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二座27层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传真:021-20513177

联系人:孙迪

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3、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和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具体名单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加或调整本基金发售代理机构,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电话:(010)50938782

传真:(010)50938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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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赵亦清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王珊珊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珊珊、费泽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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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已于2022年7月4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批复(证监

许可〔2022〕1415号《关于准予富国中债7-10年政策性金融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一、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交易型开放式。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募集期限及募集对象

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部分第一条规定的基金备

案的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

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包括一种或

多种发售方式的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者。

五、募集规模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最低募集金额为2亿元人民币。

本基金可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超过募集规模上限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

比例确认或其他方式进行确认,具体募集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或其他公告。若本基金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此募

集规模的限制。

六、发售方式

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2种方式认购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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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

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进

行的认购。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如投资者怠于履行

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因此产生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七、募集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者按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式,请参

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调整发售代理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八、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认购价格为1.00元。

九、认购开户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证券账户,证券账户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

户(以下简称“上海A股账户”)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简称“基

金账户”)。

1、如投资人需新开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1)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者需要参与

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开立和使用上海A股账户。

(2)开户当日无法办理指定交易,建议投资者在进行认购前至少2个工作日

办理开户手续。

2、如投资者已开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1)如投资者未办理指定交易或指定交易在不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

司,需要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在可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司。

(2)当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的投资人当日无法进行认购,建议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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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在进行认购的至少1个工作日前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手续。

(3)使用专用席位的机构投资者无需办理指定交易。

十、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份额(M) 认购费率

M<50万份 0.40%

50万份≤M<100万份 0.20%

M≥100万份 1000元/笔

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时按照上表所示费率收取认购费用。发售代理

机构办理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时可参照上述费率结构收取一定的佣金。

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不列入基金资产。

十一、网上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

购佣金、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佣金比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佣金=固定费用)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佣金比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认购佣金由发售代理机构在投资者认购确认时收取,投资者需以现金方式交

纳认购佣金。

例:某投资者通过网上现金认购1,000份本基金,假设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

佣金比率为0.40%,则需准备的资金金额计算如下:

认购佣金=1.00×1,000×0.40%=4元

认购金额=1.00×1,000×(1+0.40%)=1,004元

即投资者需准备1,004元资金,方可认购到1,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3、认购限额: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

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资者应以上海证券账户认购,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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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不设上限,但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另有规定的除外。

4、认购申请: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备足认购

资金,办理认购手续。网上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投资者可以在当日交易时间内

撤销指定的认购申请。

5、清算交收:T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上现金认购申请,由该发售代

理机构冻结相应的认购资金,登记机构进行清算交收,并将有效认购数据发送发

售协调人,发售协调人于网上现金认购结束后将实际到位的认购资金划往其预先

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

6、认购确认:在募集期结束后3个工作日之后,投资者可通过其办理认购的

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十二、网下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者,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费

用、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认购费用=认购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费用=固定费用)

净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认购价格

认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收取,投资者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费用。网下现金

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例:某投资者到本公司直销网点认购100,000份基金份额,假定认购金额产

生的利息为10元,则需准备的资金金额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1.00×100,000×0.40%=400元

认购金额=1.00×100,000×(1+0.40%)=100,400元

净认购份额=100,000+10/1.00=100,010份

即投资者若通过基金管理人认购本基金100,000份,需准备100,400元资金,

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10元,则投资人可得到100,01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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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同通过发售代理

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

4、认购限额: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者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

网下现金认购,每笔认购份额须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资者可多次认购,累计

认购份额不设上限,但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另有规定的除外。投资者通过基金管

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1000份以上(含1000份)。

5、认购手续: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到销售网点办

理相关认购手续,并备足认购资金。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如需撤销以销售机

构的规定为准。

6、清算交收:T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基金管理人

于T日进行有效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预先开设的基

金募集专户。现金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有,认购款项利息数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

T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该发售代理机构冻结相

应的认购资金。在网下现金认购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各发售代理机构将每一个投

资者账户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汇总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网定价发行系

统代该投资者提交网上现金认购申请。之后,登记机构进行清算交收,并将有效

认购数据发送发售协调人,发售协调人将实际到位的认购资金划往基金管理人预

先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

7、认购确认:在募集期结束后3个工作日之后,投资者可通过其办理认购的

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十三、募集期间的资金与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

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

网上现金认购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登记机构

清算交收后至划入基金托管专户前产生的利息,计入基金财产,不折算为投资者

基金份额。

十四、发行联接基金或增设新的份额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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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展需要,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募集

并管理以本基金为目标ETF的一只或多只联接基金,或为本基金增设新的份额类

别,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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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

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登记机构及发售代理机构将协助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关资金的退

还工作;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

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合同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四、基金存续期内政策性金融债发行人发生改制的处理方式

如果本基金投资的政策性金融债发行人、政策性银行发生改制,且可能对基

金投资运作、持有人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经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转型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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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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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为提高交易便利或基金运作需要,本基金可以进行基金份

额折算。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提前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是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

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

管理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

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因小数

点后的尾数处理而产生的损益不视为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或登记机构遇特殊情况无法办理,基

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相关公告中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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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场内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

2、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份额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上市日前

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发布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或终止上市交易,应遵照《上海证券

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三、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

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

4、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2日内发

布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若因上述1、3、4、5项等原因使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

所终止上市的,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由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

更为以中债7-10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为标的指数的非上市的开放式指数基金,且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

的指数基金,基金管理人将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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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程序后与该指数基金合并或者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计算或委托其他机构计算并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

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具体的计算方法与发布情况届时由

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告。

五、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本基金可以申请在包括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

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七、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

易的新功能,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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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

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在基金管理人

网站公示。

在未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可以开通申购赎回业务,具

体业务的办理时间及办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不可抗力,或者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

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可在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但在基金申请上市期间,

可暂停办理申购、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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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购、赎回应遵守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

则执行。

2、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3、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4、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5、基金的申购、赎回对价依据招募说明书约定的代理买卖原则确定,与受理

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或有不同。

6、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

价、赎回对价组成。

7、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或依据上海

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相关规则及其变更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申购赎回清单的规定备足申购对价,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

请不成立。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

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具

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

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

据申购赎回清单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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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受理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

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

及时查询。如投资者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因此产生的损失由投资者自

行承担。

3、申购与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

清算交收适用相关《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申购业务采用实时逐笔全额结算(RealTimeGrossSettlement,以下简

称RTGS)模式;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替代可采用代收代付处理;申购、赎回业

务涉及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可采用代收代付处理。

(1)申购的清算交收

投资者T日现金申购后,如交易记录已勾单且申购资金足额的,登记机构在

T日日间实时办理基金份额及现金替代的交收;T日日间未进行勾单确认或日间资

金不足的,登记机构在T日日终根据资金是否足额办理基金份额及现金替代的清

算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在T+1日内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内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

(2)赎回的清算交收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受理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

的清算交收。基金管理人在T+1日内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内通过登记

机构的代收代付平台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

赎回替代金额的清算交收由基金管理人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协商处理。正常

情况下,该款项的清算交收于T+7日(指开放日)内办理。但如果出现基金投资

市场交易清算规则发生较大变化、基金赎回数额较大或组合证券内的部分证券因

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原因导致无法足额卖出等情况,则赎回款项的清算交收可延

迟办理。

对于因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交收资金不足,导致投资者申购失败的情形,按照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相关规则处理。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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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投资者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

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因投资者原因导致现金差额或现金替代退补款未

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者追偿并要求其承担

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申购赎回的程序

以及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并在开始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须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最

小申购赎回单位为10000份。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和投资

者需求,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组合情况等因素,设定单日申购份额上限和赎回

份额上限,以对当日的申购总规模或赎回总规模进行控制,并在申购赎回清单中

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单日或单笔申

购份额上限和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和投资者需求等情形,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份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

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

额确定。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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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赎

回人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2、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

易所开市前公告。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

未来,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基

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3、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5%

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现金

替代、T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

2、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公

告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3、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1)现金替代分为4种类型:禁止现金替代(标志为“禁止”)、可以现金替

代(标志为“允许”)、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和退补现金替代(标志为“退

补”)。

必须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该组合证券必须使用现金作为

替代,基金管理人按照固定现金替代金额与投资者进行结算。

退补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只能使用现金作为组合证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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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基金管理人按照申购赎回清单要求,代理投资者买入或卖出组合证券,并

与投资者进行相应结算。

允许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全部或部分该成份

证券的替代,但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禁止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

为替代。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采用全现金替代,基金管理人代买代卖

的模式,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2)必须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将被剔除,或基

金管理人出于保护持有人利益原则等原因认为有必要实行必须现金替代的成份证

券。

②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

告替代的一定数量的现金,即“固定替代金额”。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购

赎回清单中该证券的数量乘以其调整后T日预计参考价。

(3)退补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退补现金替代的组合证券是需要基金管理人在投资者现金申购

或赎回时代理投资者买入或卖出的组合证券。

②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对于退补现金替代的组合证券,申购现金替代保证

金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的估值全价

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替代金额×(1+申购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收取保证金的原因是,基金管理人需要在收到申购确认信息后买入相应的组

合证券,基金的实际结算成本与替代金额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

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申购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申购现金替代

保证金。如果预先收取的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高于购入该部分组合证券的实际结

算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申购现金替代保证

金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组合证券的实际结算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

欠缺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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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和赎回对应的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日,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申购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

收取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

对于确认成功的T日申购申请和赎回申请,T+2日日终,基金管理人根据所

购入或卖出的被替代组合证券的实际单位购入成本或实际单位卖出金额、实际购

入或卖出的相关费用、未买入或未卖出的被替代组合证券的T+2日估值全价,计

算并确定被替代组合证券的单位结算成本,在此基础上根据替代组合证券数量和

现金替代保证金确定基金应退还现金申购投资者的款项、现金申购投资者应补交

的款项以及赎回替代金额。T+3日,基金管理人将应退款或补款与相关申购赎回

代理券商办理交收。T+7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应支付的赎回替代金额与相关申购

赎回代理券商办理交收。若T日至T+2日期间被替代的证券发生付息等权益变动,

则进行相应调整。

若发生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以上交收日期进行相应调整。

4、预估现金部分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部分是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

结申请申购、赎回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的现金数额。

预估现金部分的计算公式为:

T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

单中必须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

量与该证券调整后T日预计参考价相乘之和)

其中,该证券调整后T日预计参考价主要根据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提

供的标的指数成份券的调整后预计参考价确定。另外,若T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

则计算公式中的“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

配数额。预估现金部分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5、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日现金差额在T+1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日现金差额=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

须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

日估值全价相乘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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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日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T+1日公告的T日现金差额进行资

金的清算交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者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

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

投资者将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者赎回时,如现金差额

为正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

则投资者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

6、申购份额上限和赎回份额上限

申购份额上限是指当日可接受的申购总份额。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接受后

将使当日申购总份额超过申购份额上限,则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失败。

赎回份额上限是指当日可接受的赎回总份额。如果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接受后

将使当日赎回总份额超过赎回份额上限,则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失败。

7、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 2022/XX/XX

基金名称 富国中债7-10年政策性金融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一级市场基金代码 XXX

T-1日信息内容

现金差额(单位:元) XXX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净值(单位:元) XXX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XXX

T日信息内容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预估现金部分(单位:元) XXX

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100%

申购上限 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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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上限 XXX

是否需要公布IOPV XXX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 XXX

申购赎回的允许情况 申购和赎回皆允许

成份券信息内容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证券数量(手) 现金替代标志 申购现金替代溢价比率 赎回现金替代折价比率 替代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XXX XXX XXX XXX XXX XXX XXX

注:此表仅为示例。

申购赎回清单的具体内容与格式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规定为准。基金管理

人有权根据业务需要及交易所规则的调整对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进行修改。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

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

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4、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无法公布申购赎回清单,或在开市后发现申

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或IOPV计算错误。

5、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银行间市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机构等因

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或者指数编制机构、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等因异常情

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

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

据错误等。

6、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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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申购上限且当日总申购份

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8、基金管理人设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单日或单笔申购份

额上限和净申购比例上限且当日单个投资人的申购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9、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10、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6、7、8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对价将退还给投

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对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对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

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4、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无法公布申购赎回清单,或在开市后发现申

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或IOPV计算错误。

5、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银行间市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机构等因

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或者指数编制机构、相关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

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

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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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6、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赎回上限且当日总赎回份

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7、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6项以外的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赎回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

公告。

十、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等其他业务

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等业

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登记机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业务规则,办理基

金份额质押业务,并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十一、其他申购赎回方式

1、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开通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等业务,场外申购赎回的

具体办理方式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公告。

2、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开放集合申购,即允许多

个或单个投资者集合其持有的组合证券或单券,共同构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

整数倍,进行申购。

3、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采取其他合理的申购、赎回方式,并于新的

申购、赎回方式开始执行前予以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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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基金申购赎回方式或申购赎回对价组成,并提前公告。

5、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双方需签订书

面委托代理协议并公告。

6、对于符合《特定机构投资者参与证券投资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指引》要求的

特定机构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情况下,安排专门的申购方式,并于新的申购方式开始执行前另行公告。

十二、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

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三、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针对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修改现有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或推出新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模式并引入新的申购、赎回方式,基金管理人有权调整本基金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模式及申购、赎回方式,或新增本基金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并引入新的申购、

赎回方式,届时将发布公告予以披露并在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中予以更

新,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四、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

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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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基金还可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

国债期货、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股票、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待偿期为7至10年(含7年和10年)的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

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上述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主要采用抽样复制和动态最优化的方法,投资于标的指

数中具有代表性和流动性的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或选择非成份券作为替代,构

造与标的指数风险收益特征相似的资产组合,以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25%,年

化跟踪误差不超过3%。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

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当指数成份券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或违约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

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

及时对相关成份券进行调整。

1、优化抽样复制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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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通过对标的指数中各成份券的历史数据和流动性分析,选取流动性较

好的成份券构建组合,对标的指数的久期等指标进行跟踪,达到复制标的指数、

降低交易成本的目的。

2、替代性策略

对于市场流动性不足、因法律法规原因个别成份券被限制投资等情况,本基

金无法获得对个别成份券足够数量的投资时,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投资其他成份券、

非成份券等方式进行替代,从而更好地追踪标的指数。

3、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结合对宏

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对债券市场定性和定量的分析,对国债期货和现

货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波动水平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在追求基金资产安

全的基础上,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中长期稳定增值。

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

资目标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

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待偿

期为7至10年(含7年和10年)的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不受前述限制;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不受前述限制;

(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5)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6)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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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本基金所

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

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7)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

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8)和(9)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券调整、标的指数成份券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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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债7-10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

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

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2、标的指数编制方案及查询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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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债7-10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隶属于中债总指数族分类,该指数成分券包括

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境内公开发行且上市流通

的待偿期6.5年至10年(包含6.5年和10年)的政策性银行债,可作为投资该类

债券的业绩基准和标的指数。

(1)指数名称和代码

指数名称:中债7-10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

英文名称:ChinaBond7-10YearPolicyBankBondIndex

(2)样本选取方法

(A)债券种类

政策性银行债、专项扶贫债,不包括二级资本工具和次级债

(B)发行人

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C)上市地点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D)托管余额/发行量

无限制

(E)债券剩余期限

6.5年至10年(包含6.5年和10年)

(F)债券币种

人民币

(G)付息方式

附息式固定利率

(H)上市期限

无限制

(I)含权债

不包含含权债

(J)取价源

以中债估值为参考(价格偏离度参数为0.1%),优先选取合理的最优双边报

价中间价,若无则取合理的交易所市场收盘价,再无则直接采用中债估值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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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样本券权重

市值法加权

(3)指数计算

(A)基准日

2011年12月31日,基点值为100

(B)指数计算频率

每个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日计算

(C)计算公式

①财富指标值计算公式

其中:

利息及再投资处理方式:当月收到的利息及提前偿还的本金收入作为现金投

资于活期存款,月末最后一个工作日将当月累积的现金全部再投资于债券组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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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全价指标值计算公式

其中:

③净价指标值计算公式

其中:

(4)待偿期分段子指数

不包含

(5)指数调整

成分券原则上每个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日调整

(6)指数发布

指数在每个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日发布一次,发布时间为北京时间

18:00左右,用户可通过http://www.chinabond.com.cn/进行指数指标查询,或通过

中债综合业务平台、数据下载通道进行指数查询和下载。

3、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7-10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收益率。

中债7-10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隶属于中债总指数族分类,该指数成份券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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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境内公开发行且上市流通

的待偿期6.5至10年(包含6.5年和10年)的政策性银行债,选用以上业绩比较

基准可以有效评估本基金投资组合业绩,能够真实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变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

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履行对应适当程序,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

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

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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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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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国债期货、同业存单、应收款项、其他

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

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

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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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

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

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

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

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

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

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

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选

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6、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

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

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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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责任,

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

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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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

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

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

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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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

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规定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银行间市场、登记机构、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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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编制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

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3、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

生制进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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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根据以下原则确定:使收益分配后基金净值增长率

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

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3、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本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

5、法律法规、监管机关、登记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二、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

1、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收益率、标的指数同期收益率。

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相对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率=基金收益率-标的指数

同期收益率。

基金收益率为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

减去1乘以100.00%;标的指数同期收益率为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价与基金

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盘价之比减去1乘以100.00%。精确到百分号内小数点后2

位,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

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上述指标。

2、根据前述收益分配原则计算截至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的可分配收益,并

确定收益分配比例及收益分配数额。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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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五、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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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等交易、结算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上市费用、场内注册登记费用、IOPV计算与发布费用、收益分配中

发生的费用;

9、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证券、期货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

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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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

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的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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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责任;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

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

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

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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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

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期货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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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

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

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

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

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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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且未上市交易前,基金

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或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

每个开放日/交易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

开放日/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的三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上

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对价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通

过其网站以及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八)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基金管理人有权确定基金

份额折算日,并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九)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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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十)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

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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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9、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0、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21、基金份额的折算;

22、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基金停复牌或终止上市交易;

24、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5、基金合同生效后,如存在连续30、40、45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或不满200人的,基金管理人就基金合同可能出现终止事由发布提

示性公告;

2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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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

有关情况立即报告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三)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四)投资于国债期货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

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五)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上述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将

按最新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者电子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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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交

易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或无法进行信息披露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暂停估值的;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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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一)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政策性金融债,可能面临以下风险:

1、政策性银行改制后的信用风险

若未来政策性银行进行改制,政策性金融债券的性质有可能发生较大变化,

债券信用等级也可能相应调整,基金投资可能面临一定信用风险。

2、政策性金融债流动性风险

政策性金融债市场投资者行为具有一定趋同性,在极端市场环境下,可能集

中买入或卖出,存在流动性风险。

3、投资集中度风险

政策性金融债发行人较为单一,若单一主体发生重大事项变化,可能对基金

净值表现产生较大影响。

(二)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指数化投资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待偿期为7至10年(含7年和10年)的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

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业绩表现将会随着标的指数的波动而波动。

2、标的指数的风险

(1)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券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发行人经营状况、投

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

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2)标的指数回报与债券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债券市场。标的指数成份券的平均回报率与整

个债券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3)标的指数值计算出错的风险

尽管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确保指数的准确性,

但不对此作任何保证,亦不因指数的任何错误对任何人负责。因此,如果标的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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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值出现错误,本基金参考指数值进行投资决策,则可能导致损失。

(4)标的指数编制方案带来的风险

标的指数因为编制方案的缺陷有可能导致标的指数的表现与总体市场表现存

在差异,因标的指数编制方案的不成熟也可能导致指数调整较大,增加基金投资

成本,并有可能因此增加跟踪误差,影响投资收益。

(5)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如出现标的指数变更的情形,本基金可能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变更标的指数。

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

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3、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本基金力争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2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3%,

但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

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券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

中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2)由于成份券停牌、摘牌、违约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

投资组合或承担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存在,

使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4)在本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

水平、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

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5)基金现金资产的拖累会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6)特殊情况下,如果本基金采取成份券替代策略,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

数构成的差异可能导致基金收益率与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偏离。

(7)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债券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

中个别债券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债券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空、

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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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因指数编制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4、成份券停牌、摘牌或违约的风险

标的指数的当前成份券可能会被剔除、停牌、摘牌或违约,此后也可能会有

其它债券加入成为该指数的成份券。本基金投资组合与相关指数成份券之间并非

完全相关,在标的指数的成份券调整时,存在由于成份券停牌、违约或流动性差

等原因无法及时买卖成份券,从而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当标的指

数的成份券停牌、违约时,本基金可能无法及时卖出而导致基金净值下降、跟踪

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等风险。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当标的指数成份券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或违约风

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

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券进行调整,但并不保证能因此避免该

成份券对本基金基金财产的影响,当基金管理人对该成份券予以调整时也可能产

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等风险。

5、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标的指数的编制机构为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标的指数由指数

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对指数的

管理和维护。

如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形发生之日

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

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基金合同终止。投资人将面临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

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

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6、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尽管套利机制可以使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控制在一定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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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诸多因素影响,存在不同于基金份额净值

的情形,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7、套利风险

由于证券市场的交易机制和技术约束,完成套利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套利

存在一定风险。

8、参考IOPV决策和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可以计算或委托其他机构计算并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

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具体的计算方法与发布情况届时由

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告。IOPV与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存在差异,IOPV计算可

能出现错误,投资者若参考IOPV进行投资决策可能导致损失,需投资者自行承

担。

9、申购赎回清单差错风险

如果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当日申购赎回清单内容出现差错,包括组合证券名单、

数量、现金替代标志、现金替代比率、替代金额等出错,将会使投资人利益受损

或影响申购赎回的正常进行。

10、申购及赎回风险

(1)本基金目前采用现金申购赎回,投资者的申购、赎回价格依据招募说明

书约定的代理买卖原则确定,可能受组合证券的买卖价格等的影响,与申请当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或有不同,投资者须承担其中的交易费用和冲击成本,也可能因

买卖期间的市场波动遭遇损失。

(2)申购、赎回失败风险。申购时,如果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

价,申购申请可能失败。赎回时,如果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

未能按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赎回申请可能失败。基金还可能在申购赎回清单中

设定申购份额上限(或赎回份额上限),如果投资者的申购(或赎回)申请接受后

将使当日申购(或赎回)总份额超过申购份额上限(或赎回份额上限),则投资者

的申购(或赎回)申请可能失败。此外,如果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交收资金不足,

登记机构将按照投资者申报时间先后顺序逐笔检查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资金是否

足额并相应确认申购份额,对于后申购的投资者,不论是否备足资金,都可能面

临申购失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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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投资者在赎回时,因个别证券出现停牌等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在短

期内卖出证券,从而导致赎回周期较长的风险。

(4)当发生不可抗力、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临时停市或其他异常情况时,

本基金可能暂停办理赎回,投资者面临无法及时赎回的风险。

(5)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成份券流动性情况、市值规模变化等因素调整最小

申购赎回单位,由此导致投资者按原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

可能无法按照新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全部赎回,而只能在二级市场卖出全部或部

分基金份额。

11、退补现金替代方式的风险

本基金在申购赎回环节包含了“退补现金替代”方式,该方式不同于现有其

他现金替代方式,可能给申购和赎回投资者带来价格的不确定性,从而间接影响

本基金二级市场价格的折溢价水平。极端情况下,如果使用“退补现金替代”证

券的权重增加,该方式带来的不确定性可能导致本基金的二级市场价格折溢价处

于相对较高水平。

12、退市风险

因本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提前终止上市,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

13、终止清盘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合同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提

出解决方案并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

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因而,本基金存在着无法存续的风险。

14、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1)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因多种原因,导致代理申购、赎回业务受到限制、暂

停或终止,由此影响对投资者申购赎回服务的风险。

(2)登记机构可能调整结算制度,如对投资者基金份额、组合证券及资金的

结算方式发生变化,制度调整可能给投资者带来理解偏差的风险。同样的风险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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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来自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代理机构。

(3)第三方机构可能违约,导致基金或投资者利益受损的风险。

15、国债期货的投资风险

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其

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期。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

会面临投资于衍生品需承受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

风险等。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有时候

比投资标的资产要承担更高的风险。并且由于衍生品定价相当复杂,不适当的估

值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三)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

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

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企

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因此基金投资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发行人经营风险

债券发行人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

发行人经营不善,其债券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

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

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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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6、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

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7、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

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

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

较少的收益率。

(四)信用风险

主要指债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

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五)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基金资产以支付投资者

赎回对价的风险。

1、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

规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的

成份券、备选成份券、本基金允许投资的其他债券、债券回购、国债期货、同业

存单、货币市场工具等),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

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2、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为前提,按照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等规定,选取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暂停估值等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

管理人将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

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对价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

响,基金管理人将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等规定进行操作,保障基金份额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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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合法权益。

3、本基金交易方式带来的流动性风险

(1)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设置较高,中小投资者只能在二级市场上按交

易价格卖出基金份额。

(2)对ETF基金投资者而言,ETF可在二级市场进行买卖,因此也可能面

临因市场交易量不足而造成的流动性问题,带来基金在二级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六)管理风险

1、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

有误、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

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2、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如果投资于这些工

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3、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七)操作风险

1、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

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

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2、基金估值风险。指每日基金估值可能发生错误的风险。

(八)合规性风险

1、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

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

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

(九)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风险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风险评级可能不

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

况的表述仅为主要基于基金投资方向与策略特点的概括性表述;而本基金各销售

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内部评级标准,将基金产品按照风险由低到高顺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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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级别评定划分,其风险评级结果所依据的评价要素可能更多、范围更广,与

本基金法律文件中的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表述并不必然一致或存在对应关系。

同时,不同销售机构因其采取的具体评价标准和方法的差异,对同一产品风

险级别的评定也可能各有不同;销售机构还可能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及基金

实际运作情况等适时调整对本基金的风险评级。

敬请投资者知悉,在购买本基金时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

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并须及时关注销售机构对于本基金风险评级的调整情

况,自主作出投资决策。

(十)其他风险

1、不可抗力。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

机构和销售机构等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的各项业务按正

常时限完成,使投资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无法及时查询权益、进行日常交易以致

利益受损。

2、技术风险。在本基金的投资、交易、服务与后台运作等业务过程中,可能

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

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证券/期货交

易所、证券/期货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3、其他意外事件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主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和指定的基金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都不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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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

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

4、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

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

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5、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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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过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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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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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和收益分配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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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投资者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登记机构及发售代理机构将协助基金管

理人完成相关资金和证券的退还工作;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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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

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

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等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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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对价;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

限不少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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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

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款项和认购债券、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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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若未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成立日

常机构,则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若以本基金为目标基金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相同的联接基金

的基金合同生效,鉴于本基金和联接基金的相关性,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直接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联接基金持有人持

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

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

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

位。联接基金折算为本基金后的每一参会份额和本基金的每一参会份额拥有平等

的投票权。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

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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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准。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

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调整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

上市的情形除外;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者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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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基金管理人、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基金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

(7)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计算和公告的时间或频率;

(8)调整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

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

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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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

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

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

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

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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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

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

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

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

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

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

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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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

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

其他书面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具

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

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

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

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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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

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

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

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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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

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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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

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

4、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

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

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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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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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过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

的规定。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均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

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

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

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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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27-30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设立日期:1999年4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1999】

1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5.2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361818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67号4层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成立日期:1988年8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买卖、代理买卖股票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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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的有价证券;资产托管业务;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

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

务;提供保管箱服务;财务顾问、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以上范围凡涉及国家专项专营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

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

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基金还可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

国债期货、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股票、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待偿期为7至10年(含7年和10年)的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

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上述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比例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待偿

期为7至10年(含7年和10年)的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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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不受前述限制;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不受前述限制;

(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5)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6)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

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本基金所

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

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7)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

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8)和(9)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券调整、标的指数成份券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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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

议项下的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

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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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

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有责

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发送另一方,另一方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

认已知名单的变更。一方收到另一方书面确认后,新的关联交易名单开始生效。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

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

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全市场交易对

手。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

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

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

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

责任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

配合。基金托管人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本基金银行间债券交易的交易对

手及其结算方式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

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

方式提醒基金管理人。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

险或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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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与基金

托管人、存款机构签订相关书面协议。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相关法规及协议对

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

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

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

项规定。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

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如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存款银行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

所有银行。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

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

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如果基金托管人未

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或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

承担相应责任。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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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

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以书面或以双方

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期货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

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

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

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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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

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

他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

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

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予以必要的配

合与协助,但不承担赔偿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二)募集资金和组合证券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

人不得动用。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并由登记结算

机构将组合证券过户至本基金的组合证券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

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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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登记结算机构及发售代理机构

将协助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关资金和证券的退还工作。

(三)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金财产

的银行存款。该基金托管专户同时也是基金托管人在法人集中清算模式下,代表

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财产在内的所有托管资产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

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专户进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

实际情况需要,为本基金开立资金清算辅助账户,以办理相关的资金汇划业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

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银行监管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定期存款账户

基金财产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

其预留印鉴经各方商议后预留。本着便于本基金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的原

则,存款行应尽量选择基金托管人经办行所在地的分支机构。对于任何的定

期存款投资,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

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款:“存款证实书

仅可用于存款、提款,不可用于出借、质押或转让等任何其他行为。除合同另有

规定外,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专户(明确户名、开

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定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基金托管

人保管证实书正本或者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

投资和支取事宜,若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若产生息差

(即本基金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该息差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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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解决。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

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

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

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

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七)期货结算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当代表本基金,按照相关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

期货资金账户,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获取交易编码。期货结算账户名称、期货

资金账户名称及交易编码对应名称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

(八)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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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

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

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

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十)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

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

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

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

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

外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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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保

管时间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不少于20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

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

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

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

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

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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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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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过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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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服务

投资者在交易申请被受理的3个工作日后,可通过销售网点查询和打印交易

确认单。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持有人账单订制情况,向账单期内发生交易或账单期

末仍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定期或不定期发送对账单。具体业务

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或相关说明。

二、网上交易、查询服务

投资者除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办理申购、赎

回等交易以及账户查询外,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fullgoal.com.cn)微

信服务号(搜索“富国基金微管家”或“FullgoalWeFund”)、或客户端“富国富钱

包”APP享受网上交易、查询服务。具体业务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或相

关说明。

三、信息定制及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拨打客服热线、在线客服、发送邮件、短信或登陆基金管理人

网站等多种渠道,定制对账单、基金交易确认信息、周刊等各类资讯服务。当投

资者接收定制服务的手机号码、电子邮箱、邮寄地址等信息不详、填写有误或发

生变更时,可通过以上渠道更新修改,以避免无法及时接收相关定制服务。

四、网络在线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公众号或客户端获得投资咨询、业务咨

询、信息查询、信息定制、服务投诉及建议等多项在线服务。

五、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7×24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况、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提供每周5天、每天不少于8小时的座席服务,投资

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

专项服务,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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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诉栏目、客户服务

中心人工热线、在线客服、微客服、书信、电子邮件、短信、传真等多渠道对基

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公司的政策规定提出投诉或意见。

七、基金管理人个人信息保护政策

投资者因订立、履行基金合同所必需或基金管理人因遵守反洗钱、投资者适

当性管理、实名制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履行法定义务所必需,在账户开立

及基金交易时涉及个人信息处理。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服务号

(搜索“富国基金微管家”或“FullgoalWeFund”)、客户端“富国富钱包”APP查

看《富国基金个人信息保护政策》,了解基金管理人处理个人信息的规则。

八、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络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工作时间

内可转人工坐席。

客户服务传真:(021)20513277

公司网址:http://www.fullgoal.com.cn

电子信箱:public@fullgoal.com.cn

客服中心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二座27层

九、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基金管理人

客户服务中心热线,或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件等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

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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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

的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备查文件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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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富国中债7-10年政策性金融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富国中债7-10年政策性金融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三)《富国中债7-10年政策性金融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募集注册富国中债7-10年政策性金融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意见

(七)注册登记协议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