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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创业板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3年第1号)

2023-05-18 06:12:51

国联安创业板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3 年第1 号)

基金管理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联安创业板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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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 年6 月2 日证监许可[2021]1936 号

文准予注册募集。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

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因基金份额价格存在波动,

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

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

章节。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创业板科技指数。

1、样本空间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且满足下列条件的所有A 股:

(1)非ST、*ST 股票;(2)有一定上市交易日期,一般为六个月;(3)

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规、财务报告无重大问题;(4)公司最近一年经营无异

常、无重大亏损;(5)考察期内股价无异常波动;(6)公司在国证行业分类标

准下属于航天航空、电气部件与设备、可替代能源、医疗设备与用品、生物科技、

互联网软件与服务、信息技术服务、计算机软件、电脑与外围设备、电子设备及

服务、电子元器件、光电子器件、半导体、通信设备、通信技术服务等行业。

2、选样方法

首先,剔除最近半年的日均总市值或日均成交金额排名位于后20%的股票,

剔除商誉占净资产比率大于60%的股票,剔除资产负债率大于80%的股票;

其次,计算近三年平均研发投入、近三年平均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

营业收入同比增长率和近三年平均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将四个指标进行归一化

处理后相加,得到综合得分;

然后,对选样空间剩余股票按综合得分从高到低排序,选取排名前50 名股

票构成指数样本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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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网站,

网址:www.cnindex.com.cn。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期货波动等因素

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

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并自行承担投

资风险。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

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合规

性风险、操作和技术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等。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等。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

金和混合型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具有与标的

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

能低于发售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因折算、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

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

金投资收益。

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起可竞价卖出,投资者赎回获得的股票当日起可

竞价卖出。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前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

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

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关于ETF 的相

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的更新,确保具备相关专业知识、清楚了解相关规则流程后

方可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及交易。投资者一旦认购、申购或赎回本基金,即

表示对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所涉及的基金份额的证券变更登记方式以及申购赎

回所涉及申购、赎回对价的交收方式已经认可。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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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资产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

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3 年04 月14 日,有关财务数

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3 年03 月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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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目录

重要提示............................................................. 1

一、绪言............................................................. 4

二、释义............................................................. 6

三、基金管理人...................................................... 12

四、基金托管人...................................................... 25

五、相关服务机构.................................................... 27

六、基金的募集...................................................... 31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32

八、基金份额的折算和变更登记........................................ 33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34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6

十一、基金的投资.................................................... 49

十二、基金的业绩.................................................... 59

十三、基金的财产.................................................... 60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61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67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9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1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72

十九、风险揭示...................................................... 79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8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90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07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27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128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30

二十六、备查文件................................................... 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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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国联安创业板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

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

第3 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

以及《国联安创业板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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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联安创业板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国联安创业板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联安创业板科

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国联安创业板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国联安创业板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联安创业板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国联安创业板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 年12 月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 年6 月1 日起实施,并经2015 年4 月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 年8 月28 日颁布、同年10 月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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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 年7 月26 日颁布、同年9 月1

日实施的,并经2020 年3 月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 年7 月7 日颁布、同年8 月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 年8 月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 年1 月22 日颁布、同年2 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 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19、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1、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是指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

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23、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是指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

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24、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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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5、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

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简称“ETF”

26、ETF 联接基金或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

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

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27、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8、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托管等业务

29、销售机构: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

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0、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募集期间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1、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

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32、登记结算业务: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以及相关业务规则定义的基金份额

的登记、存管和结算等业务

33、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国

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结算业

务的机构。本基金场内申赎、交易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

34、A 股账户:指深圳证券交易所A 股账户

35、基金账户: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6、证券账户:指A 股账户和基金账户

3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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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4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2、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3、T+n 日: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4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6、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

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

务实施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国联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则和规定等

4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对价的行为

50、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场内申购对价、场内

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51、申购对价: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

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52、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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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其他对价

53、标的指数:指本基金跟踪的基准指数,是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编制

并发布的创业板科技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54、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

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5、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6、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7、现金差额: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

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

者申购、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

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58、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的基金管理人

或其委托的机构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

59、预估现金部分:指申购、赎回过程中,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申请申购、赎回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

计算并公布的现金数额

60、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在不改变投资者权益的

前提下将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净值及数量进行相应调整的行为

6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62、元:指人民币元

6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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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8、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70、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71、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本基金以一定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

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

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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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9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9 楼

法定代表人:于业明

成立日期:2003 年4 月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4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电话:021-38992888

传真:021-50151880

联系人:黄娜娜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持股比例

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51%

德国安联集团49%

(二)主要成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于业明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高级会计师。历任宝钢集团财务有限责

任公司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总经理,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华宝投

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党委副书记,太保产险董

事,太保寿险董事,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等职。现任太平洋资产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Jiachen Fu(付佳晨)女士,副董事长,德国洪堡大学工商管理学士。历任

美国克赖斯勒汽车集团市场推广及销售部学员、戴姆勒东北亚投资有限公司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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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监控部成员、忠利保险公司内部顾问、安联全球车险驻中国业务发展主管兼创

始人、安联集团董事会事务主任等职。现任安联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董事兼中国业

务发展总监、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杨一君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历任美国通用再保险金融产品公司副总

裁助理、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运用管理中心副总经理,太

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运营总监、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合规审计部总经理、

总经理助理等职。现任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合规负责人、首

席风险管理执行官。

Matthieu Lefebvre 先生,董事,法国ESSEC 商学院金融技术专业硕士、法

国巴黎多芬纳大学硕士。历任安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财务与控制部成员、执行办

公室成员、企业发展主管、资产管理业务部门主管等职。现任安联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管理委员会成员、业务职能单位负责人。

王琤女士,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资金运用部处长,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运用管理中心综合业务处处长,太平

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市场营销部副总经理兼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市场营销

部总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首席

风险管理执行官、合规负责人。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陈有安先生,独立董事,工学博士。2016 年4 月退休前,历任国家开发银行

华东地区信贷局副局长,国开行兰州分行行长、党委书记,甘肃省省长助理、党

组成员,甘肃省省长助理兼贸易经济合作厅厅长、党组书记,甘肃省商务厅厅长、

党组书记,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理事长、党委书记,中央汇金投资公司副总

经理,中国银河金融控股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中国银河证券董事长、党委书

记等职。

岳志明先生,独立董事,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历任野村证券国

际金融部中国部负责人,野村国际(香港)中国投行部总经理、野村中国区首席

执行官,美国华平投资集团董事总经理、全球合伙人等职。现任正大光明集团有

限公司首席投资官。

胡斌先生,独立董事,特许金融分析师(CFA),美国伊利诺伊大学(UIUC)工商

管理硕士(MBA)、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工程博士。历任纽约银行梅隆资产管理公司

Standish Mellon 量化分析师、公司副总裁,Coefficient Global 公司创始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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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兼基金经理、梅隆资产管理中国区负责人、纽银梅隆西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

席执行官(总经理)等职。现任上海系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总经理。

2、监事

段黎明先生,监事会主席,会计专业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平安电子商

务有限公司财务分析主管、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企划部项目

负责人、平安集团财务上海分部预算管理室主任、财务管理室主任,平安资产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负责人、首席财务官等职。现任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财务部总经理。

Uwe Michel 先生,监事,法律硕士。历任慕尼黑Allianz SE 亚洲业务部主

管、主席办公室主管、Allianz Life Insurance Japan Ltd.主席及日本全国主管、

德国慕尼黑Group OPEX 安联集团内部顾问主管等职。现任Allianz SE 常务副总

裁兼亚洲业务部负责人。

刘涓女士,职工监事,经济学学士,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副

总监。

朱敏菲女士,职工监事,大学本科,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综合

部资深行政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

王琤女士,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资金运用部处

长,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运用管理中心综合业务处处长,

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市场营销部副总经理兼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市场

营销部总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合规负责人。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魏东先生,常务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平安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历任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总

经理、华宝兴业宝康灵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宝兴业先进成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投资副总监、国内投资部总经理、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投资总监等职。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

副总经理并兼任国联安德盛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联安核心资产策略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国联安核心趋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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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蓓蕾女士,副总经理,首席市场官,经济学博士。历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产品与营销部副总经理兼零售部副总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

品总监、泰康资产管理公司公募事业部市场业务负责人等职。现任国联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华先生,督察长,经济学硕士。历任北京大学经济管理系讲师、广东省南

方金融服务总公司基金部副总经理、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规划发展部总经理、

广州鼎源投资理财顾问有限公司总经理兼广东南方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董事长、天

一证券有限公司华南业务总部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及

监事、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等职。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督察长。

叶培智先生,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兼首席运营官,会计学荣誉学士。历任香

港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副高级经理、安联保险(香港)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中

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财务官、首席合规官、董事会秘书、投

资者关系负责人、太保安联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财务官、首席

营运官等职。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章椹元先生,硕士研究生。曾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研究员,富国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经理、

基金经理、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2019 年5 月加入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担任量化投资部总经理。2020 年5 月起担任国联安沪深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 年8 月起兼任国联安沪深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国联安中证全指半导体产品与设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和国联安中证全指半导体产品与设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 年2 月起兼任国联安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 年5 月起兼任国联安中证新材料主题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 年6 月起兼任国联安上证科创板50 成

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 年9 月起兼任国联安创业板

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 年10 月起兼任国联安新

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 年11 月起兼任国联安添鑫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 年12 月起兼任国联安中证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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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3 年3 月起兼任国联安国证ESG300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3 年4 月起兼任国联安中证消费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黄欣先生,硕士研究生。2003 年10 月加入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

产品开发部经理助理、债券投资助理、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量化投资部总

监助理等职。2010 年4 月起担任国联安中证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

经理;2010 年5 月至2012 年9 月兼任国联安德盛安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2010 年11 月起兼任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经理;2010 年12 月起兼任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 年6 月至2017 年3 月兼任国联安中

证股债动态策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8 月起兼任国联安中证医

药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8 月至2023 年1 月兼任国联安中

小企业综合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经理;2018 年3 月至2019 年7 月兼任

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 年5 月起兼任国联安

中证全指半导体产品与设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 年

6 月起兼任国联安中证全指半导体产品与设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 年11 月起兼任国联安沪深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 年12 月起兼任国联安沪深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 年2 月起兼任国联安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 年5 月起兼任国联安中证新材料

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 年6 月起兼任国联安上证

科创板50 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 年9 月起兼任

国联安创业板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 年5 月起兼

任国联安上证科创板50 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

2023 年3 月起兼任国联安国证ESG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

理;2023 年4 月起兼任国联安中证消费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经理。

5、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基金投资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主

管投资的副总经理、权益投资部负责人、固定收益部负责人、研究部负责人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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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基金经理组成。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为:

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魏东(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投资总监)权益投委会主席

邹新进(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韦明亮(研究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刘斌(基金经理)

潘明(基金经理)

杨子江(基金经理)

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魏东(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固收投委会主席

陆欣(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万莉(现金管理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李德清(基金经理)

陈建华(基金经理)

固收+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魏东(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投资总监)

邹新进(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固收+投委会主席

陆欣(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万莉(现金管理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王欢(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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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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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但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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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

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

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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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

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两个方面。内部

控制机制是指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运行制约关系;内部控制制度

是指公司为防范金融风险,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促进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实

施而制定的各种业务操作程序、管理方法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1、内部控制的目标

本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

效和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公司。具体来说,必须达到以下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则和自律规

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

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控制机制的原则

公司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

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

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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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

金财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

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

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

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

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

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

(1)必须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

防线:

1)建立以一线岗位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

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

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建立重要

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建立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

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公司督察长、风险管理部和监察稽

核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2)必须建立科学的授权批准制度和岗位分离制度。各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

必须在适当的授权基础上实行恰当的责任分离制度,直接的操作部门或经办人员

和直接的管理部门或控制人员必须相互独立、相互牵制。

(3)必须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度和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在明确不同岗位

的工作任务基础上,赋予各岗位相应的责任和职权,建立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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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互促进的工作关系。通过制定规范的岗位责任制度、严格的操作程序和合理的

工作标准,大力推行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的目标管理。

(4)必须真实、全面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充分发挥会计的核算和监督职能,

健全会计、统计、业务等各种信息资料及时、准确报送制度,确保各种信息资料

的真实与完整。

(5)必须建立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包括主要业务的风险评估和监测办

法、分支机构和重要部门的风险考核指标体系以及管理人员的道德风险防范系统

等。通过严密的风险管理,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的弱点,以便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6)必须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设定具体的应急应变步骤。尤其是

投资交易等重要区域遇到断电、失火等非常情况时,应急应变措施要及时到位,

并按预定功能发挥作用,以确保公司的正常经营不会受到不必要的影响。

5、内部风险控制的内容

基金管理人内部风险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

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等。

(1)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格制定

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控

制措施。

(2)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

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严格

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企业财务

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

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5)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监察稽核控制制度,

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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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

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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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 号院1 号楼7 至18 层101

法定代表人:陈亮

成立日期:2007 年1 月2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6】322 号

注册资本:101.37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4】629 号

联系人:祁坤

联系电话:95551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证券行业领先的综合性金融服务提供商,

提供经纪、销售和交易、投资银行等综合证券服务。2007 年1 月26 日,公司经

中国证监会批准,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主发起人,发起设立中国

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原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00 年8 月成立,

性质为国有独资证券公司)相关业务及资产。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为

控股股东,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本部设在北京,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1.37 亿元。

(二)主要人员情况

银河证券托管总部管理团队具有十年以上银行、公募基金、证券清算等金融

从业经验,骨干员工具备多年托管运营经验,为客户提供更多安全高效的资金保

管、产品核算及产品估值等服务。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银河证券托管总部于2014 年1 月正式成立,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

核准我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后为各类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提供托管服务。

托管总部拥有独立的安全监控设施,稳定、高效的托管业务系统,完善的业务管

理制度,同时秉承公司“创新、合规、服务、协同”的企业价值观,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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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银河证券作为基金托管人,托管业务的经营运作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

管制度,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建立科学合理、

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保持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执行有

效。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使托管业务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

安全完整,实现托管业务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不断改进和完善内控机制、

体制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提高业务运作效率和效果。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公司针对资产托管业务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保持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执行有效。

公司审计总部、风险管理总部、法律合规总部将根据法律法规、监管制度和

公司相关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开展该业务的相关部门进行稽核检查,评估风险

控制措施的有效性,对发现的问题,要求相关部门及时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

监督。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

限制等进行监督,并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

2、监督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

书面通知后应在限期内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

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

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

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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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简称“一级交易商”)

(1) 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电话:021-22169089

联系人:李晓皙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2)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 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贺青电话:021-38676666

联系人:钟伟镇

客服电话:95521,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3) 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电话:021-23219275

联系人:凌方睿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cn

(4) 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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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张伟

电话:0755-82492193

联系人:庞晓芸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5) 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 号院1 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电话:010-80928123

联系人:辛国政

客服电话:95551,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6) 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85156398

联系人:许梦园

客服电话:400-8888-108,95587

网址:www.csc108.com

(7) 名称: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 号1 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 号龙翔广场1 号楼东5 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电话:0532-85022026

联系人:孙秋月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http://sd.citics.com

(8)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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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中信证券大厦北京市朝阳区亮

马桥路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军

电话:010-60834768

联系人:杜杰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9) 名称: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 号501 房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5 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电话:020-88836999

联系人:陈靖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gzs.com.cn

2、二级市场交易代理券商

包括具有经纪业务资格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所有证券公司。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

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 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联系电话:010-50938782

传真:010-50938991

联系人:赵亦清

(三)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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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人:陆奇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5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588 号前滩中心42 楼

首席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郭劲扬

经办会计师:单峰、郭劲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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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基金合同》,经2021 年6 月2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许可[2021]1936 号文核准募集。募集期为2021 年9 月13 日至2021 年9 月

17 日。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人民币1.00

元计算,本基金募集期间共募249,280,565.00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2,006 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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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2021

年9 月27 日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

金合同等,并在6 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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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折算和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可以进行份额折算。

基金管理人可向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且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除计算过程中涉及的尾数保留外,基金份额

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进行公告,并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

中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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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低于2 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 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份额获

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上市日的3 个工作日前发

布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交易

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应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

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三)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等事项按照法律法规、监

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

若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本基金可由交

易型开放式基金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上市的开放式指数基金,而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

基金,则基金管理人将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

序后与该指数基金合并或者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具体情况见基金

管理人届时公告。基金终止上市后,场内份额的处理规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制

定并公告。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个交易日开市前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基金管理人

或其委托的机构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

数据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并将计算结果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发送,由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外发布,仅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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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的替代金额+申购、

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

单中禁止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的

预估现金部分)/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3 位。若深圳证

券交易所调整有关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保留位数,本基金将相应调整。

3、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五)在法律法规允许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申请在包括境外交易所在内

的其他证券交易所同时挂牌交易,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登记结算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

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

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

交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八)如未来深圳证券交易所推出ETF 的新业务,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前提下,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可开展相应业务。

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此项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本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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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它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将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

或在招募说明书列明销售机构的名单,并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构,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登

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

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申购开始日:2021 年10 月18 日

赎回开始日:2021 年10 月18 日

本基金在上市交易之前可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但在基金申请上市期间,基

金可暂停办理申购、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原则,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

价。

3、本基金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本基金申购赎回应遵守业务规则及其他有关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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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违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规则的前提下调整

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方式

投资者须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相应数量的股票和现金,

否则申购不成立;投资者交付申购对价,申购成立;登记结算机构确认基金份额

时,申购生效。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

否则赎回不成立;登记结算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正常情况下,投资人的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

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不成立。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

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

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不成立。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受理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确实接收到该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

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

利。

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起可竞价卖出,投资者赎回获得的股票当日起可

竞价卖出。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

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相关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投资人T 日申购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 日收市后办理基金份额与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 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

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

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投资人T 日赎回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 日收市后办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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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的成份股交收与基金份额的注销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 日办理现金替代

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

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

依据业务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并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进行更新。

投资者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

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补款。因投资者原因导致现金差额或现金替代补款未能按

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者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

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4、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以及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进行申报,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和调整。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

1,000,000 份。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申购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以对

当日的申购总规模或赎回总规模进行控制,并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以及投资者需求等因素,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和赎回等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

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

六、申购、赎回的对价和费用及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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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

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申购对价、赎回对

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2、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深圳证

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3、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申购或

赎回份额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

关费用。

4、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 位,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 日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

额总数。如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情况下对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计算

和公告时间或频率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 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T 日预估现金部分、T-1 日的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

2、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

公告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3、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原

则,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1)现金替代分为3 种类型:禁止现金替代(标志为“禁止”)、可以现金

替代(标志为“允许”)和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 。

禁止现金替代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

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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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全部或部分该成份

证券的替代,但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必须现金替代适用于所有成份证券,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

证券必须使用固定现金作为替代。

(2)可以现金替代

1)适用情形: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出于证券停牌等原因导致投资人无

法在申购时买入证券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可以适用的其他情形。

2)替代金额: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参考价格×(1+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该证券参考价格”目前为该证券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如果深

圳证券交易所参考价格确定原则发生变化,以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价

格为准。

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深市成份证券,收取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基金管理

人需在证券正常交易后买入,而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参

考价格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

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

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

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3)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 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

替代金额。

在T 日后被替代的部分证券有正常交易的2 个交易日(即T+2 日)内,基金

管理人将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买入被替代的部分证券。

T+2 日日终,若基金管理人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

代证券的实际买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和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

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若基金管理人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

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的实际买入成本加上按照T+2 日收盘价计算的

未购入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

项。

特殊情况:若自T 日起,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20 日而该部分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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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正常交易日低于2 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

本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

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若现金替代日(T 日)后至T+2 日(在特殊情况下则为T 日起的第20 个正

常交易日)期间被替代的证券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进

行相应调整。

T+2 日后第1 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T 日起第21 个交易日),基

金管理人将应退款和应补款的明细数据发送给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结算机构办理

现金替代多退少补款的清算;T+2 日后第2 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T

日起第22 个交易日),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现金替代多退少补资金的交收;如遇特

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有权延后发送数据并延迟交收相关款项。

4)替代限制:为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基金管理人可规定

投资者使用可以现金替代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申购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

现金替代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现金替代比例(%)=i=1n 第i 只替代证券的数量×该证券参考价格×100%申

购基金份额×参考基金份额净值

说明:假设当天可以现金替代的股票只数为n。

“证券参考价格”目前为该证券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如果深圳

证券交易所参考价格确定原则发生变化,以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价格

为准。

“参考基金份额净值”目前为该ETF 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如果

深圳证券交易所参考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方式发生变化,以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规

定的参考基金份额净值为准。

(3)必须现金替代

1)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即将被剔除的

成份证券;或处于停牌的成份证券;或法律法规限制投资的成份证券;或基金管

理人出于保护持有人利益原则等原因认为有必要实行必须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

2)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

告替代的一定数量的现金,即“固定替代金额”。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

购赎回清单中该证券的数量乘以其调整后T 日开盘参考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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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预估现金部分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部分是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

结申请申购、赎回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的现金数额。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T 日预估现金部分,其计算公式为:

T 日预估现金部分=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

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

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调整后T 日开盘参考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现金

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调整后T 日开盘参考价相乘之和)

其中,该证券调整后T 日开盘参考价主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

标的指数成份证券的调整后开盘参考价确定。另外,若T 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

则计算公式中的“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扣减相应的收

益分配数额。若T 日为基金篮子份额调整生效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 日最小

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根据调整前后篮子份额按比例计算。预估现

金部分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5、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 日现金差额在T+1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 日现金差额=T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

中必须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

量与该证券T 日收盘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

与该证券T 日收盘价相乘之和)

T 日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T+1 日公告的T 日现金差额进行资

金的清算交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者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

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

投资者将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者赎回时,如现金差额

为正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

则投资者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

6、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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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2023 年4 月14 日

基金名称国联安创业板科技交易型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公司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一级市场基金代码159777

标的指数代码399276

信息内容

现金差额(单位:元) 22982.41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单位:元) 761977.41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0.7620

信息内容

预估现金差额>(单位:元) 17744.41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 1000000.00

T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分红金额(单位:元) 无

是否需要公布IOPV 是

是否允许申购是

是否允许赎回是

可以现金替代比例上限50.0%

赎回上限(份) 10000000.00

组合信息内容:

成份股信息内容

证券代

证券简称股票数量

现金替代

标志

溢价比例挂牌市场

申购替代

金额

赎回替代

金额

300003 乐普医疗700 允许10% 深圳市场-- 0

300009 安科生物600 允许10% 深圳市场-- 0

300014 亿纬锂能500 允许10% 深圳市场-- 0

300033 同花顺100 允许10% 深圳市场-- 0

300037 新宙邦300 允许10% 深圳市场-- 0

300115 长盈精密500 允许10% 深圳市场-- 0

300122 智飞生物400 允许10% 深圳市场-- 0

300124 汇川技术800 允许10% 深圳市场-- 0

300136 信维通信500 允许10% 深圳市场-- 0

300142 沃森生物900 允许10% 深圳市场-- 0

300166 东方国信500 允许10% 深圳市场-- 0

300170 汉得信息500 允许10% 深圳市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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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188 美亚柏科300 允许10% 深圳市场-- 0

300207 欣旺达800 允许10% 深圳市场-- 0

300223 北京君正100 允许10% 深圳市场-- 0

300253 卫宁健康1000 允许10% 深圳市场-- 0

300271 华宇软件300 允许10% 深圳市场-- 0

300274 阳光电源400 允许10% 深圳市场-- 0

300315 掌趣科技1500 允许10% 深圳市场-- 0

300327 中颖电子200 允许10% 深圳市场-- 0

300346 南大光电300 允许10% 深圳市场-- 0

300369 绿盟科技300 允许10% 深圳市场-- 0

300377 赢时胜300 允许10% 深圳市场-- 0

300379 东方通300 允许10% 深圳市场-- 0

300408 三环集团700 允许10% 深圳市场-- 0

300418 昆仑万维400 允许10% 深圳市场-- 0

300433 蓝思科技1100 允许10% 深圳市场-- 0

300451 创业慧康700 允许10% 深圳市场-- 0

300454 深信服100 允许10% 深圳市场-- 0

300458 全志科技300 允许10% 深圳市场-- 0

300474 景嘉微100 允许10% 深圳市场-- 0

300482 万孚生物100 允许10% 深圳市场-- 0

300496 中科创达200 允许10% 深圳市场-- 0

300525 博思软件300 允许10% 深圳市场-- 0

300601 康泰生物300 允许10% 深圳市场-- 0

300613 富瀚微0 必须0% 深圳市场-- 7988

300627 华测导航200 允许10% 深圳市场-- 0

300628 亿联网络200 允许10% 深圳市场-- 0

300633 开立医疗100 允许10% 深圳市场-- 0

300659 中孚信息100 允许10% 深圳市场-- 0

300661 圣邦股份100 允许10% 深圳市场-- 0

300672 国科微0 必须0% 深圳市场-- 10943

300674 宇信科技300 允许10% 深圳市场-- 0

300679 电连技术100 允许10% 深圳市场-- 0

300682 朗新科技300 允许10% 深圳市场-- 0

300750 宁德时代200 允许10% 深圳市场-- 0

300760 迈瑞医疗200 允许10% 深圳市场-- 0

300782 卓胜微200 允许10% 深圳市场-- 0

国联安创业板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300866 安克创新100 允许10% 深圳市场-- 0

301236 软通动力0 必须0% 深圳市场-- 4713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相关格式进行相应的调整,并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

购,或者指数编制单位、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导致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

或编制不当,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

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7、基金管理人开市前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或者开市后发现IOPV 计算错

误、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

8、当日申购申请达到基金管理人设定的申购份额上限的情形;

9、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

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10、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1、法律法规规定或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4、8、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

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对价将退还给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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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对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对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开市前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或者开市后发现IOPV 计算错

误、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

6、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

回,或者指数编制单位、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导致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

或编制不当,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

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7、在发生标的指数成份股上市公司重大行为(如兼并重组)、成份股市场价

格异常波动等异常情形时;

8、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赎回份额上限,如果

一笔新的份额赎回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赎回份额超过申购、赎回清

单中规定的赎回份额上限时,该笔赎回申请将被拒绝;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10、法律法规规定或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8 项以外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

对价时,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并在当日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兑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其他申购赎回方式

1、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开放日常申购之前,有权向本基金联接基金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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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通特殊申购。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调整基金申购赎回方式或申购赎回对价组成,并提前公告。

3、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也可采取其他合理的申购赎回方式,并于新的

申购赎回方式开始执行前予以公告。

4、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即允许多个投资者集合其持

有的组合证券,共同构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购。在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制定集合申购业务的

相关规则。

5、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双方需签订书

面委托代理协议。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

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

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投资人,或按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规定的方式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

登记结算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

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二)基金的登记和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登记

本基金场内份额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办理登记结算。

2、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登记结算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等业务,并收取一

定的手续费用。

(十三)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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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以及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A

股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

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结算机

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其他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

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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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

为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投资于非成份股(包括主板、创

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

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

换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业务以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

金;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调整上述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0.25%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

制在3%以内。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1、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即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

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但

在因特殊情形导致基金无法完全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时,基金管理人可采取包

括抽样复制在内的其他指数投资技术适当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以达到紧密跟踪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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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的指数的目的。特殊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法律法规的限制;(2)标的指数

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3)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票长期停牌;(4)标的指数成

份股进行配股或增发;(5)标的指数成份股派发现金股息;(6)标的指数编制

方法发生变化;(7)其他可能严重限制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合理原因等。

对于出现市场流动性不足、因法律法规原因个别成份股被限制投资等情况,

导致本基金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投资成份股、非成份

股、成份股个股衍生品等进行替代。

对于存托凭证投资,本基金将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

析相结合的方式,精选出具有比较优势的存托凭证。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进行债券投资的目的是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使基金资产

得到更加合理有效的利用,从而提高投资组合收益。为此,本基金将以市场利率

趋势研判为主,基于对宏观经济环境的深入研究和基金未来现金流的分析,在保

证流动性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灵活运用目标久期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相对

价值策略、骑乘策略和利差套利策略等对高流动性、低风险的债券品种进行主动

投资。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宏观经济和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对资产支持证券的质量和构成、

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等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全方面分

析,评估其相对投资价值后作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4、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对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价值进行评估,选择具有较高投资价

值的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可适度进行投资。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

的股指期货合约,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带来的交易

成本,追求对标的指数的紧密跟踪。

6、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参与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时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范围和比例内、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融资和转融

国联安创业板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通证券出借业务。

参与融资业务时,本基金将力争利用融资的杠杆作用,降低因申购造成基金

仓位较低带来的跟踪误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在加强风险防范并遵守审慎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

可根据投资管理的需要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将在分析市场情况、投

资者类型与结构、基金历史申赎情况、出借证券流动性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合

理确定出借证券的范围、期限和比例。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本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

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 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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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9)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

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

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

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5)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0)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1)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

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2)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其中出借

期限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

证券的范围;

2)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30%;

3)最近6 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 亿元;

4)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

均计算;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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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1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除上述第(6)、(12)、(13)、(14)项外,因证券或期货市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

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

券或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12)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

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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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创业板科技指数。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数收

益率。

创业板科技指数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反映创业板市场科技

相关产业上市公司的表现。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

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履行相应程序。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

的,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

综合考虑成份股的退市风险、其在指数中的权重以及对跟踪误差的影响,据此制

定成份股替代策略,并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

金和混合型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具有与标的

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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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

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3 年03 月31 日,本报告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师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项目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11,931,371.20 91.76

其中:股票11,931,371.20 91.76

2 基金投资- -

3 固定收益投资- -

其中:债券- -

资产支持证券- -

4 贵金属投资-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1,070,430.71 8.23

8 其他资产421.81 0.00

9 合计13,002,223.72 100.00

注:1、上表中的权益投资股票项含可退替代款估值增值,而5.2 的合计项不

含可退替代款估值增值;

2、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可能存在尾差。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行业类别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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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A 农、林、牧、渔业- -

B 采矿业- -

C 制造业9,232,471.40 71.32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

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F 批发和零售业-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H 住宿和餐饮业-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

服务业

2,331,159.80 18.01

J 金融业367,740.00 2.84

K 房地产业-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

- -

P 教育-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S 综合- -

合计11,931,371.20 92.17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可能存在尾差。

2.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2.3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3.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

投资明细

序号股票代码股票名称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300750 宁德时代3,000 1,218,150.00 9.41

2 300760 迈瑞医疗3,500 1,090,985.00 8.43

3 300124 汇川技术11,300 794,390.00 6.14

4 300274 阳光电源6,100 639,646.00 4.94

5 300014 亿纬锂能8,000 557,600.00 4.31

6 300122 智飞生物6,300 516,159.00 3.99

7 300142 沃森生物14,100 486,309.00 3.76

8 300033 同花顺1,800 367,740.00 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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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9 300782 卓胜微2,800 348,320.00 2.69

10 300661 圣邦股份2,050 318,160.00 2.46

3.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

投资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股指期货。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可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

的股指期货合约,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带来的交易

成本,追求对标的指数的紧密跟踪。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国债期货,没有相关投资政策。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国债期货。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国债期货,没有相关投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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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

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浙江省网信办的处罚。

本报告期内,经查询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机构公开信息披露

平台,除上述主体外,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

立案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管理人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基金《基金合同》和公司管理制度的

前提下履行了相关的投资决策程序,不存在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11.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

的股票。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名称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421.81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3 应收股利-

4 应收利息-

5 应收申购款-

6 其他应收款-

7 其他-

8 合计421.81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①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②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不存在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流

通受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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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日期

基金份额

净值增长

率①

同期业绩

比较基准

收益率③

①-③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②-④

2021-09-27 至

2021-12-31

1.88% 5.16% -3.28% 0.90% 1.17% -0.27%

2022-01-01 至

2022-12-31

-27.95% -28.77% 0.82% 1.67% 1.75% -0.08%

2023-01-01 至

2023-03-31

8.32% 9.27% -0.95% 0.99% 1.08% -0.09%

2021-09-27 至

2023-03-31

-20.49% -18.15% -2.34% 1.47% 1.57% -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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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

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

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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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股指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

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

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

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

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

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形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

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

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

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

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

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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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的债券(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

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

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

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

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和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

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

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

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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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该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股指期货合约按照结算价估值,如估值日无结算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的相关

规定进行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国家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

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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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 位以内(含第4 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

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

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

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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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的,由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的;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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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机构发送的数

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

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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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累计报酬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红方案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分红

公告;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收益分配比例根据以下原则确定:使

收益分配后基金累计报酬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若《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4、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无需以弥补亏损为前提,收益

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有可能低于面值;

5、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在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

当程序后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

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分配

方式等内容。

(三)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

1、在基金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累计报酬率和标的指数同期累计

报酬率。

基金累计报酬率为基金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

净值之比减去1 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

始日重新计算);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为基金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

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1 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

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当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累计报酬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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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基金管理人可以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以使收益分配后基金累计报酬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

率为原则确定收益分配数额。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五)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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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上市费及年费;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

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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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

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之外的其他费

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

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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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

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

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

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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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

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

“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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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

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

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

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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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

根据投资需要或为提高交易便利,基金管理人可向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基

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后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的要求将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结算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后,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将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

易的三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上市交

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六)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且未上市交易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或基金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

晚于每个开放日/交易日的次日,通过其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

点披露开放日/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通

过基金管理人网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以及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八)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

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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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

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

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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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指数许可使用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

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9、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0、基金份额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1、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22、本基金变更份额类别设置;

23、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4、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一)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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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三)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本基金将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

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

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四)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五)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相关公告

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

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并就报告期内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

业务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做详细说明。

十六)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2 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规

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

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十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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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和基金上市交易

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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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风险揭示

(一)投资组合的风险

投资组合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

的风险,本基金的市场风险来源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股票资产与债券

资产市场价格的波动。影响股票与债券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多

种风险因素: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导致证券市场价

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受到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

影响,也呈现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上市公司的股票与债券,其收益水平也会

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

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

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4)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如果发生通货膨胀,现

金的购买力会下降,从而影响基金的实际收益。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受多种因素影响。如果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

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本基

金可通过分散化投资减少这种非系统性风险,但并不能完全消除该种风险。

(6)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

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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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

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2、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

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

割风险。

(二)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

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

投资人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

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3、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或增发

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新股市

值配售、成份股停牌或摘牌、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以

及与基金运作相关的费用等因素使本基金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4、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尽管本基金将通过有效的套利机制使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控

制在一定范围内,但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诸多因素影响,存在不

同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5、IOPV 计算错误的风险

证券交易所发布的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机构计算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IOPV),供投资人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IOPV 与实时的基金份额

净值可能存在差异,IOPV 计算也可能出现错误。投资人若参考IOPV 进行投资决

策可能导致损失,需投资人自行承担后果。

6、退市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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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本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提前终止上市,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

7、投资者申购失败的风险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可能仅允许对部分成份股使用现金替代,且设

置现金替代比例上限。因此,投资者在进行申购时,可能存在因个别成份股涨停、

临时停牌等原因而无法买入申购所需的足够的成份股,导致申购失败的风险。

投资者申购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在交收成功后方可卖出和赎回。因此为投

资者办理申购业务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如发生交收违约,将导致投资者不能及时、

足额获得申购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投资者的利益可能受到影响。

8、投资者赎回失败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成份股市值规模变化等因素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由此可能导致投资者按原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能无法

按照新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全部赎回,而只能在二级市场卖出全部或部分基金

份额。

9、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

本基金赎回对价主要为组合证券,在组合证券变现过程中,由于市场变化、

部分成份股流动性差等因素,导致投资者变现后的价值与赎回时赎回对价的价值

有差异,存在变现风险。

10、申购赎回清单标识设置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进行申购赎回清单的现金替代标识设置时,将充分考虑由此引

发的市场套利等行为对基金持有人可能造成的利益损害。但基金管理人不能保证

极端情况下申购赎回清单标识设置的完全合理性。

11、股指期货投资风险

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其

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期。投资于衍生品需承受市场

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杠

杆效应,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有时候比投资标的资产要承担更高的风

险。并且由于衍生品定价相当复杂,不适当的估值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

险。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股指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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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指期货标的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

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

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此外,

交易所对股指期货的交易限制与规定会对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策略执行产生影响,

从而对基金收益产生不利影响。

12、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拟投资资产支持证券,除了面临债券所需要面临的信用风险、市场风

险和流动性风险外,还面临资产支持证券的特有风险:提前赎回或延期支付风险,

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1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的风险

本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为使收益分配后基金累计报酬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

期累计报酬率。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以弥补亏损为前提,

收益分配后可能存在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的风险。

14、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本基金可能变更标的指数。

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可能改变,投资组合需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

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15、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1)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因多种原因,导致代理申购、赎回业务受到限制、暂

停或终止,由此影响对投资者申购赎回服务的风险。

(2)登记结算机构可能调整结算制度,对投资者基金份额、组合证券及资金

的结算方式发生变化,制度调整可能给投资者带来理解偏差的风险。同样的风险

还可能来自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其他代理机构。

(3)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基金托管人及其他代理机构可能违

约,导致基金或投资者利益受损。

16、存托凭证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

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

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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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

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

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

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

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

境内外证券交易机制、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17、融资业务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1)可能放大投资损失的风险:融资业务具有杠杆效应,它在放大投资收益的

同时也必然放大投资风险。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交易时,既需要承担原有

的价格下跌带来的风险,又得承担融资买入股票带来的风险,同时还须支付相应

的利息和费用,由此承担的风险可能远远超过普通证券交易。

2)利率变动带来的成本加大风险:在从事融资交易期间,如中国人民银行规

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调高,证券公司将相应调高融资利率,投资成本也因为利

率的上调而增加,将面临融资成本增加的风险。

3)强制平仓风险:融资交易中,投资组合与证券公司间除了普通交易的委托

买卖关系外,还存在着较为复杂的债权务关系,以及由于债权债务产生的信托关

系和担保关系。证券公司为保护自身债权,对投资组合信用账户的资产负债情况

实时监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对投资组合担保资产执行强制平仓,且平仓的品种、

数量、价格、时机将不受投资组合的控制,平仓的数额可能超过全部负债,由此

给投资组合带来损失。

4)外部监管风险:在融资交易出现异常或市场出现系统性风险时,监管部门、

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都将可能对融资交易采取相应措施,例如提高融资保证金

比例、维持担保比例和强制平仓的条件等,以维护市场平稳运行。这些措施将可

能给本金带来杠杆效应降低、甚至提前进入追加担保物或强制平仓状态等潜在损

失。

(2)流动性风险

融资业务的流动性风险主要指当基金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清偿债务,或上市

证券价格波动导致担保物价值与融资债务之间的比例低于平仓维持担保比例,且

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追加担保物时面临强制平仓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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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交易对手违约产生的风险。一方面,如果证券公司没有按照

融资合同的要求履行义务可能带来风险;另一方面,若在从事融资交易期间,证

券公司融资业务资格、融资业务交易权限被取消或被暂停,证券公司可能无法履

约,则投资组合可能会面临一定的风险。

18、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

本基金可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1)流动性

风险,指面临大额赎回时,可能因证券出借原因发生无法及时变现兑付赎回对价

的风险;(2)信用风险,指证券出借对手方可能无法及时归还证券、无法支付相

应权益补偿及借券费用的风险;(3)市场风险,指证券出借后可能面临出借期间

无法及时处置证券的市场风险;(4)其他风险,如宏观政策变化、证券市场剧烈

波动、个别证券出现重大事件、交易对手方违约、业务规则调整、信息技术不能

正常运行等风险。

19、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本基金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0.25%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

制在3%以内,但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

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20、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

能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

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

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履行相应程序。

投资人将面临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

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

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21、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成份股券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停牌时,基金可能面临因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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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的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章节。

2、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1)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

标的指数为创业板科技指数。其中“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从投资范围和所处的行业上看,基金资产

及该类股票的流动性良好;

(2)从投资限制上看,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本基金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比例设置

符合《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综上所述,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良好,流动性风险相对

可控。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

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

括但不限于:

(1)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暂停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的相关内容。

(2)暂停基金估值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

措施。

当本基金出现上述情形时,本基金可能无法及时满足所有投资者的申购赎回

申请,投资者收到赎回对价的时间也可能晚于预期或可能增加投资者赎回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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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管理风险

1、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而影

响基金收益水平。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例如资产配

置、类属配置不能符合基金合同的要求,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也可能表现在

个券个股的选择不能符合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

2、新产品创新带来的风险

随着中国证券市场与国际市场的接轨,各种国外的投资工具也逐步引入,这

些新的投资工具在为基金资产保值增值的同时,也会产生一些新的投资风险,例

如可转换债券带来的转股风险等。同时,基金管理人可能因为对这些新的投资产

品的不熟悉而发生投资错误,产生投资风险。

(五)合规性风险

指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要求而带来

的风险。

(六)操作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

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

故障等风险。

(七)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

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证券期货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

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

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

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

的匹配检验。

(八)其他风险

1、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如果投资于这些工

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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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

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销售代理机构销售。

但是,本基金并不是销售代理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销售代理机构担保或

者背书,销售代理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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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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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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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基金登记结

算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及转融

通证券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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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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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资料;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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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托管协议》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

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

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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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对价;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

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

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对价的现金部分;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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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款项或认购股票、应付申购对价、现金差额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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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若以本基金为目标基金,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一致的联接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鉴于本基金和联接基金的相关性,

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出席或者委派代

表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联

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

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联接基金折算为本基金后的每一参会份额和本基金

的每一参会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

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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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

上市的除外;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相关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

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管理人、登记结算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转托管、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7)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新服务;

(8)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9)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的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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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在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的前提下更换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包括但

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

(11)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

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

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

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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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 日,在规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

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

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

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

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通讯开会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允

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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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

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

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

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

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

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

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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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

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

式进行表决,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开会的程序进行;或者采用网络、电

话等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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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

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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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

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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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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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

(四)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仲裁委员

会金融仲裁院仲裁,按照该机构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

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

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

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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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伍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壹份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贰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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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9 楼

法定代表人:于业明

设立日期:2003 年4 月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4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联系电话:(021)38992888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有关政府机构批准及同意的其

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2-6 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成立日期:2007 年1 月2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7]25 号

注册资本:101.37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4】629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

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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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投资于非成份股(包括主板、创

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

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

换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业务以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

金;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调整上述比例。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

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5)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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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 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9)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

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

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

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5)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0)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1)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

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2)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其中出借

期限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

证券的范围;

2)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30%;

3)最近6 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 亿元;

4)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

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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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1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除上述第(6)、(12)、(13)、(14)项外,因证券或期货市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

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

券或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12)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

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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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

名单及其更新,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完整性、全面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基金管

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

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定期(每半年)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

进行更新。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

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负责向

相关责任人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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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

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负责丙类结算账户的管理,如发生相关交易,需向基金托管人提

交可行性报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将相关事项向监管机构进行上报。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

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6、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

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

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2)流通受限证券与《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

题的通知》所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

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

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

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

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

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基金财产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4)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

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

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

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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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市

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

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

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

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

遭受的损失。

(5)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

有):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

承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

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

整。

(6)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

监会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

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7)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

送了虚假的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

担相应法律后果。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

外,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

承担上述损失。

(8)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

建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9)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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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申购赎回对价、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

及收入确认、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

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

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

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

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

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

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报告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

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

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是否开立基金财产的托管账户、证券账户、债券托管账

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是否协助提供开立期货业务相关账户及交易编码的基金托管

人相关信息,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申购赎回对价,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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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可以定期(每半年)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

行核查。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

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

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

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

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

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

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

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

等费用)。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托管账户、证券账户、债券托管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与基金托

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和独立。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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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

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

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

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予以必要的配合与协助,但不承担任何责任。

6、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基金募集

专用账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基金募集金额及基金

认购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

的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

将投资者申请认购的股票过户至基金证券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

参加验资的2 名以上(含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即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在商业银行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

定计息,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

由基金托管人制作、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

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

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进行资

金支付,并使用企业网上银行(简称“网银”)办理托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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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

他规定。

四)基金的证券交收账户和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

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

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在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

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

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

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

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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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

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

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

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二份及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15 个

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

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合同复印

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

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

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基金

份额净值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

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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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股指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

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

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的债券(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

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

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

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

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和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

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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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

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

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该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5)股指期货合约按照结算价估值,如估值日无结算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的相

关规定进行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机构发送的

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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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 位以内(含第4 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

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

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

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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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的,由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的;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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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

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

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七)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确保核对一致。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

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

准。

八)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

每月终了后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公告。季度

报表的编制,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5 个工作日内完成。中期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后的两个月内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公告。基金

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以约定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2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在季度报表完成当日,以约定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在5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更新

招募说明书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15 日内进

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

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2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

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如果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

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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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出具复核确认书(盖章)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

文件审核检查。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

同终止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负责编制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

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每年6 月30 日和

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

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

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

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他

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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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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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

(八)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

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

不成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金融仲裁院仲裁,根

据上海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

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

裁决另有规定。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的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

及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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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申购赎回代

理券商提供。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

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和

修改服务项目。

(一)资讯服务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

心电话021-38784766、400-7000-365(免长途话费)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cpicfunds.com 进行咨询和查询。

(二)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电话(021-38784766,400-7000-365)、邮件

(customer.service@cpicfunds.com)、网上留言、书信等主要投诉受理渠道对

基金管理人的工作提出投诉和建议,客户服务人员会及时地进行处理。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

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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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名称披露媒体披露日期

国联安创业板科技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2

年1 季度报告

规定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2022-04-22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

下全部基金2022 年1 季度

报告提示性公告

规定报刊2022-04-22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终止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

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规定报刊、规定网站2022-04-28

国联安创业板科技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更新( 2022 年第1

号)

规定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2022-05-18

国联安创业板科技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更新

规定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2022-05-18

国联安创业板科技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2

年2 季度报告

规定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2022-07-21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

下全部基金2022 年2 季度

报告提示性公告

规定报刊2022-07-21

国联安创业板科技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2

年中期报告

规定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2022-08-31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

下全部基金2022 年中期报

告提示性公告

规定报刊2022-08-31

国联安创业板科技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2

年第3 季度报告

规定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2022-10-26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

下全部基金2022 年第3 季

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规定报刊2022-10-26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在网上直销平台开展货币

基金转认/申购业务、网上

直销平台汇款交易方式相关

规定报刊、规定网站2022-11-23

国联安创业板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9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国联安创业板科技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2

年第4 季度报告

规定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2023-01-20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

下全部基金2022 年第4 季

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规定报刊2023-01-20

国联安创业板科技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2

年年度报告

规定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2023-03-31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

下全部基金2022 年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

规定报刊2023-03-31

国联安创业板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0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复制。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的复制件或

复印件。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或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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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二十六、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对国联安创业板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

的文件

2、《国联安创业板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国联安创业板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基金投资者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