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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民享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23年第1号)

2023-05-29 06:10:15

华安民享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

中基金(F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23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重要提示

1、华安民享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以下

简称“本基金”)由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进行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年5月13日《关于准予华安

民享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注册的批复》(证

监许可[2021]1687号)准予注册。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已通过基金管理

人的互联网网站(www.huaan.com.cn)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http://eid.csrc.gov.cn/fund)进行了公开披露。本基金的基金合同自2021年

10月22日生效。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

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为养老目标基金,基金名称中含有“养老”字样并不代表收益保障或其

他任何形式的收益承诺,本基金不保本,可能发生亏损。

3、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净值会因为其投资所涉

及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当认真

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

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自主判断基

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

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管理风

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

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技术风险、道德风险、合规风险、不可抗力风

险等。其中,本基金的特定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最短持有期风险、资产配置风险、投

资于其它基金所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业绩风险、赎回资金到账时间较晚的风

险、双重收费风险、基金运作风险、政策风险、交易型基金二级市场投资风险

等)、存托凭证的投资风险、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

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

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4、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期,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而言,本基金设置了1个公历年的

最短持有期限,最短持有期限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及转换转出申请。每

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结束日的下一工作日(含)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

赎回及转换转出申请,因而投资者面临在最短持有期限内无法赎回的风险。

5、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本基金的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

基金中基金(FOF)及货币市场型基金中基金(FOF)、低于股票型基金中基金

(FOF)。

6、本基金单一投资者(股东以外的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份额数不

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

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7、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

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亦不构成对本基金

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

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8、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通过非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申购的一

类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单独设立的一类基金份

额,称为Y类基金份额。具体费率的设置及费率水平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

示。

Y类份额是本基金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设立的单独份额类别,Y类基金

份额的申赎安排、资金账户管理等事项还应同时遵守关于个人养老金账户管理的相

关规定。除另有规定外,投资者购买Y类份额的款项应来自其个人养老金资金账

户,基金份额赎回等款项也需转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投资人未达到领取基本养

老金年龄或者政策规定的其他领取条件时不可领取个人养老金。

个人养老金可投资的基金产品需符合《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规定》要求的

相关条件,具体名录由中国证监会确定,每季度通过相关网站及平台等公布。本基

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不符合相关条件从而被移出名录的情形,届时本基金将暂停

办理Y类份额的申购,投资者由此可能面临无法继续投资Y类份额的风险。

9、投资者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认/申购和

赎回基金份额,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本招募说明书中涉及与基金托管人相关的基金信息已经与基金托管人复核。本

次招募说明书相关信息更新截止日为2023年5月29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2023

年3月31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2年12月31日。

目录

一、绪言 ....................................................................................................................................... 3

二、释义 ....................................................................................................................................... 4

三、基金管理人 ......................................................................................................................... 10

四、基金托管人 ......................................................................................................................... 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6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 47

七、基金的募集 ......................................................................................................................... 48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 49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50

十、基金的投资 ......................................................................................................................... 62

十一、基金的业绩 ..................................................................................................................... 77

十二、基金的财产 ..................................................................................................................... 79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 80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87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89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92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93

十八、侧袋机制 ....................................................................................................................... 100

十九、风险揭示 ....................................................................................................................... 102

二十、基金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09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11

二十二、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2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3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5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8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19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120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137

一、绪言

《华安民享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

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以下简称“《运作指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

《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养老目标指引》”)及

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华安民享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

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安民享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

基金(FOF)

2、基金管理人: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华安民享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

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安民享稳健养

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华安民享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

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安民享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

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

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

施,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16年9月11日颁布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养老目标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18年2月11日颁布实施的《养老目标

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

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发起

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交

收、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发起式基金:指按照《运作办法》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募集,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

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下

同)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41、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

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

少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

42、发起资金提供方:指包括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

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

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日,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0、元:指人民币元

51、基金收益:基金合同项下的基金收益即为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

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投资基金、有价证券、银行存款

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6、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安民享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

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58、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5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

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

易的债券等

60、最短持有期限: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对于

认购份额而言)起或自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含)(对于申购份额而言)起至1个

公历年后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

日)之前一日的期间。最短持有期限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及转换转出

申请

61、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2、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3、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

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

64、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

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要求,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

务设立单独的份额类别,从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

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5、A类基金份额:指供非个人养老金客户申购、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的一

类基金份额

66、Y类基金份额:指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单独设立的一类基金份额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B楼

2118室

3、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4、设立日期:1998年6月4日

5、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号

6、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7、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8、经营范围:从事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以及从事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业务

9、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0、联系电话:021-38969999

11、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

12、联系人:王艳

13、网址:www.huaan.com.cn

(二)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

1、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2、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1%

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

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2%

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2%

上海上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5%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会

朱学华先生,本科学历。历任武警上海警卫局首长处副团职参谋,上海财政

证券有限公司党总支副书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副总

经理、工会主席,兼任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张霄岭先生,博士研究生。历任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经济学家、摩根斯坦利

纽约总部信用衍生品交易模型风险主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监管三

部副主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华夏基金(香港)有限公司首席执

行官。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马名驹先生,硕士,高级会计师。历任凤凰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副董事

长,上海东方上市企业博览中心副总经理,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

现任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Radisson Hospitality AB董事长,上

海锦江资本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首席执行官,上海锦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长,锦江国际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上海齐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董事

长,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陈志刚先生,本科学历。历任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书记员、助理审判员;

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金融三部项目经理;上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总经理;上海国际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长;上海华东实业有限

公司总经理;上海市再担保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风险合规部

总经理。现任上海上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兼任申联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上海谐意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监事。

郭传平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国泰君安证券哈尔滨西大直街营业部副

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兼齐齐哈尔营业部总经理)、黑龙江营销总部副

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黑龙江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市委市政府联席办督

查专员助理、国泰君安证券公司业务巡视督导委员会委员、国泰君安期货有限公

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监事长等职务。现任国泰君安证券公司巡察委员会巡察

专员、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顾传政女士,研究生学历。历任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职员;上海天道投资咨

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毕博管理咨询(上海)公司咨询顾问;上海工业投资集团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业务主管、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党支部副书记(主持工

作);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总裁助理、投资部经

理、投资研究部总经理等。现任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

裁、工会主席。

独立董事:

吴伯庆先生,大学学历,一级律师,曾被评为上海市优秀律师与上海市十佳

法律顾问。历任上海市城市建设局秘书科长、上海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上

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现任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严弘先生,博士研究生学历,教授。历任美国得克萨斯大学奥斯汀分校金融

学助理教授、美国南卡罗来纳大学达拉莫尔商学院金融学终身教职、美国证券交

易委员会及美国联邦储备局访问学者、长江商学院和香港大学客座教授、亚洲金

融学会会刊《金融国际评论》主编。现任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金融学

教授、学术副院长,中国私募证券投资研究中心主任和全球商业领袖学者项目

(GES)学术主任。

(2)监事会

张志红女士,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原上海证管办)机构处

副处长、机构监管处副处长、机构监管处处长、机构监管一处处长、上市公司监

管一处处长等职务,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预算管理委员

会委员、合规总监、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总裁助理、业务总监、投行业务委员会副总裁等职务。现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合规总监、总法律顾问、工会主席,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长。

许诺先生,硕士。曾任怡安翰威特咨询业务总监,麦理根(McLagan)公司中

国区负责人。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人力资源部高级总监,华

安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诸慧女士,硕士研究生学历,经济师。22年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华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高级监察员,集中交易部总监。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集中交易部高级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朱学华先生,本科学历,24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历任武警上海警卫局首

长处副团职参谋,上海财政证券有限公司党总支副书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党委书记、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工会主席,兼任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

事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张霄岭先生,博士研究生,23年金融、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美国联邦储

备委员会经济学家、摩根斯坦利纽约总部信用衍生品交易模型风险主管、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监管三部副主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华

夏基金(香港)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翁启森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28年金融、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

台湾富邦银行资深领组,台湾JP摩根证券投资经理,台湾摩根投信基金经理,台

湾中信证券自营部协理,台湾保德信投信基金经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全球

投资部总监、基金投资部兼全球投资部高级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华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

杨牧云先生,本科学历、硕士,22年金融法律监管工作经验。历任上海市人

民检察院科员,上海证监局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现任华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姚国平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19年金融、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香港恒

生银行上海分行交易员,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区域销售经理,华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业务部助理总监、机构业务总部高级董事总经理、公司总

经理助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谷媛媛女士,硕士研究生学历,23年金融、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广发银

行客户经理,京华山一国际(香港)有限公司高级经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市场业务二部大区经理、产品部高级董事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华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任志浩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26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原国泰

证券、国泰君安证券信息技术部系统开发、维护和分析岗、国泰君安证券交易技

术总监、总经理助理兼创新业务总监、副总经理兼创新业务主管、副总经理兼服

务体系开发主管、副总经理兼部门一线合规风控负责人。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首席信息官。

2、本基金基金经理

杨志远女士,硕士研究生,11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曾任上海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研究员、东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经理、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

级产品经理。2016年8月加入华安基金,现任基金组合投资部基金经理。2019年

4月至2022年1月,担任华安养老目标日期203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

中基金(FOF)的基金经理。2019年11月起,同时担任华安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

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经理。2020年12月至2022年1

月,同时担任华安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的基

金经理。2021年5月起,同时担任华安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

起式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经理。2021年10月起,同时担任华安慧萃组合精

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华安民享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

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经理。2021年12月起,同时担任华安优享

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经理。2023年3

月起,同时担任华安盈安稳健优选3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

经理。

袁冠群先生,12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硕士研究生,历任上海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投资经理、上海尚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投资经理、太平洋资产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经理。2021年1月加入华安基金,2021年10月起,担任华

安慧萃组合精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华安民享稳健养老目标

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经理。2021年12月起,同时

担任华安优享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经

理。2023年2月起,同时担任华安慧心楚选配置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的基金经理。2023年4月起,同时担任华安锐进积极配置一年持有期混

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经理。

4、业务人员的准备情况:

截至2023年3月31日,公司目前共有员工469人(不含子公司),其中

67.0%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93.0%以上具有三年证券业或五年金融业从业经历,

具有丰富的实际操作经验。所有上述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受到所在单位及有关

管理部门的处罚。公司业务由投资研究、市场营销、合规风控、后台支持等四个

业务板块组成。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发生;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8)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勤勉

尽责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新投

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不

当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包括公司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全体人员,并涵盖到决策、

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

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

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以实现对

公司从决策层到管理层、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以下组成部

分:

(1)董事会: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

任。

(2)监事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

司管理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3)督察长:督察长对董事会直接负责。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合

规性监督和检查,直接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是为加强公司在业务运

作过程中的风险控制而成立的非常设机构,以召开例会形式开展工作,向公司总

经理负责。主要职责是定期和不定期审议公司合规报告、风险管理报告以及其他

风险控制重大事项。

(5)合规监察稽核部:合规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对督察长负责。

(6)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和基本的职责。

各部门的主管在权限范围内,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各位员

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己的岗位职责进

行自律。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

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

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应当明确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

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

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

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4、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五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

部监控。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公司治理结构体系和内部控制体

系。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又包括公司的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内部控制的组织体

系、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员工的道德操守和素质等内容。

公司自成立以来,通过不断加强公司管理层和员工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和控制

意识,致力于从公司文化、组织结构、管理制度等方面营造良好的控制环境氛

围,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业务环节。逐步完善了公

司治理结构、加强了公司内部合规控制建设,建立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2)风险评估

公司通过对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测试检查,发现

风险,将风险进行分类、按重要性排序,找出风险分布点,分析其发生的可能性

及对目标的影响程度,评估目前的控制程度和风险高低,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

因,采取定性定量的手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在风险评估后,确定

应进一步采取的对应措施,对内部控制制度、规则、公司政策等进行修订和完

善,并监督各个环节的改进实施。

(3)控制活动

公司的一系列规章制度、业务规则在制定、修订的过程中,也得到了一贯的

实施。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会计控制。

① 组织结构控制

公司各个部门的设置体现了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及部门间相互合作与制衡

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营销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

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形成权责分明、严格有

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

工、职责明确,对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使不同的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

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差错或舞弊发生的风险。

各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防线:公司在相关部

门、相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重要业务处理表单传递及信息沟

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以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

监控防线。

② 操作控制

公司制定了一系列的基本管理制度,如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

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

中的风险。公司各业务部门在实际操作中遵照实施。

③ 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完全分开,分账管理,独立核算;公司会

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严格分开。公司对所

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设立账户,分账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独

立。

基本的会计控制措施主要包括:复核、对账制度;凭证、资料管理制度;会

计账务的组织和处理制度。运用会计核算与账务系统,准确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采取科学、明确的资产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公允地反映基金在估值时点的价

值。

(4)信息沟通

为了及时实现信息的沟通,有效地达成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

公司采取以下措施:

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

渠道,保证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

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制定了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和不定期报告制度。按既定的报

告路线和报告频率,在适当的时间向适当的内部人员和外部机构进行报告。

(5)内部监控

监控是监督和评估内部控制体系设计合理性和运行有效性的过程,对控制环

境、控制活动等进行持续的检验和完善。

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制制

度,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公司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持续的检

查。检验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并及时地充实和完善,反映政策法规、市场环

境、组织调整等因素的变化趋势,确保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5、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

基金管理人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公司将根

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来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民生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成立日期:1996年2月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43,782,418,502元人民币

电话:010-58560666

联系人:罗菲菲

中国民生银行成立于1996年,是中国第一家主要由民营企业发起设立的全国

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也是严格按照中国《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设立的一家

现代金融企业。

2000年12月19日,中国民生银行A 股股票(代码:600016)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挂牌上市。2005年10月26日,中国民生银行完成股权分置改革,成为国内

首家实施股权分置改革的商业银行。2009年11月26日,中国民生银行H股股票

(代码:01988)在香港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上市以来,中国民生银行不断完善

公司治理,大力推进改革转型,持续创新商业模式和产品服务,致力于成为一家

“让人信赖、受人尊敬”的上市公司。

2、主要人员情况

崔岩女士,中国民生银行资产托管部负责人,博士研究生,具有基金托管人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从事过全球托管业务、托管业务运作、银行信息管理等

工作,具有多年金融从业经历,具备扎实的总部管理经历。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总

行资产托管部营销专家。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年7月9日获得基金托管资格,成为《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颁布后首家获批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银行。为了

更好地发挥后发优势,大力发展托管业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

部从成立伊始就本着充分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为客户提供高品质托管服务的

原则,高起点地建立系统、完善制度、组织人员。资产托管部目前共有员工93人,

平均年龄37岁,100%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68%以上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

位。

中国民生银行坚持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秉承“诚信、严谨、高效、务实”的

经营理念,依托丰富的资产托管经验、专业的托管业务服务和先进的托管业务平

台,为境内外客户提供安全、准确、及时、高效的专业托管服务。中国民生银行

资产托管部于2018年2月6日发布了“爱托管”品牌,近百余家资管机构及合作

客户的代表受邀参加了启动仪式。资产托管部始终坚持以客户为中心,致力于为

客户提供全面的综合金融服务。对内大力整合行内资源,对外广泛搭建客户服务

平台,向各类托管客户提供专业化、增值化的托管综合金融服务,得到各界的充

分认可,也在市场上树立了良好品牌形象,成为市场上一家有特色的托管银行。

自2010年至今,中国民生银行荣获《金融理财》杂志颁发的“最具潜力托管银

行”、“最佳创新托管银行”、“金牌创新力托管银行”奖和“年度金牌托管银

行”奖,荣获《21世纪经济报道》颁发的“最佳金融服务托管银行”奖,连续三

年获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颁发的“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尤其

继2019年被《金融时报》评为年度唯一“最佳资产托管银行”之后,在2020年

度再次被评为唯一“最具资产托管创新力银行”。

截至2023年3月31日,中国民生银行托管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中银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利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等共349只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规模10,947.53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1)建立完整、严密、高效的风险控制体系,形成科学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

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障资产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财产的

安全完整。

(2)大力培育合规文化,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严格控制合规风险,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3)以相互制衡健全有效的风控组织结构为保障,以完善健全的制度为基础,

以落实到位的过程控制为着眼点,以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为依托,建立全面、系

统、动态、主动、有利于差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

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总行高级管理层负责部署全行的风险管理工作。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是总行

高级管理层下设的风险管理专业委员会,对高级管理层负责,支持高级管理层履

行职责。资产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在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部署和指导下

开展。

总行各部门紧密配合,共同把控资产托管业务运行中的风险,具体职责与分

工如下:总行风险管理部作为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秘书机构,是全行风险管理的

统筹部门,对资产托管部的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总行法律合规部负责资产托

管业务项下的相关合同、协议等法律性文件的审定,对业务开展进行合规检查并

督导问题整改落实;总行审计部对全行托管业务进行内部审计,包括定期内部审

计、现场和非现场检查等;总行办公室与资产托管部共同制定声誉风险应急预案。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合规原则。风险控制应符合和体现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政策。

(2)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覆盖托管部的各个业务中心、各个岗位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资产托管业务各环节。

(3)有效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应全力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任何人都没有超越制度约束的权力。

(4)预防性原则。必须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控制资产托管业务中风

险发生的源头,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5)及时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具有前瞻性,并且随

着托管部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

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堵塞

漏洞。

(6)独立性原则。各业务中心、各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风险合规管理

中心是资产托管部下设的执行机构,不受其他业务中心和个人干涉。业务操作人

员和检查人员严格分开,以保证风险控制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7)相互制约原则。各业务中心、各岗位权责明确,相互牵制,通过切实可行

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风险控制的盲点。

(8)防火墙原则。托管银行自身财务与托管资产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

操作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隔离。

4.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定期组织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

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

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

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中

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

监控等五个方面构建了托管业务风险控制体系。

(1)坚持风险管理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理念。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

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

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

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我们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

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2)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中心和业务岗位,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3)建立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风险控制组织结构。我们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

横向多中心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中心、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4)以制度建设作为风险管理的核心。我们十分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已

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业务管理办法、内部控制制度、员工行

为规范、岗位职责及涵括所有后台运作环节的操作手册。以上制度随着外部环境

和业务的发展还会不断增加和完善。

(5)制度的执行和监督是风险控制的关键。制度落实检查是风险控制管理的有

力保证。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风险合规管理中心,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定期对业

务的运行进行检查。总行审计部不定期对托管业务进行审计。

(6)将先进的技术手段运用于风险控制中。托管业务系统需求不仅从业务方面

而且从风险控制方面都要经过多方论证,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具有较强的自动风险

控制功能。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投资比例、基金

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

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及赎回的价格、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

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

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A类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B楼2118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31-32层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成立日期:1998年6月4日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40088-50099

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

2)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平台

华安电子交易网站:www.huaan.com.cn

智能手机APP平台:iPhone交易客户端、Android交易客户端

2、代销机构

代销华安民享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混合发起式(FOF)A(基金代码:

012505)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bank.com

(5)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一路12号

客服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6)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客服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7)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客服电话: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8)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客服电话:95511转3

网址:bank.pingan.com

(9)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客服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10)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号

客服电话:956033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1)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客服电话:95541

网址:www.cbhb.com.cn

(12)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22号

客服电话:95097

网址:www.zzbank.cn

(13)上海挖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楼

客服电话: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14)贵州华阳众惠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丹寨县金钟经济开发区C栋标准厂房

客服电话:400-8391818

网址:https://www.zhfundsales.com

(15)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16)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17)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二层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8)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19)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客服电话:4000-766-123,95188-8

网址:www.fund123.cn

(20)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21)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ijijin.cn

(22)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399号运通星财富广场1号楼B座

13、14层

客服电话:952303

网址:http://www.my1000.cn/

(23)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客服电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24)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锦康路258号10楼02单元

客服电话:400-080-8208

网址:https://www.licaimofang.com/

(25)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

客服电话:4006105568

网址:www.boserawealth.com

(26)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客服电话:400-921-7755,400-032-588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27)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

期53层5312-15单元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28)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31号中水大厦215A

客服电话: 010-66154828

网址:www.5irich.com

(29)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客服电话:400-080-3388

网址:www.puyifund.com

(30)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9号楼15层1809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址:http://www.yixinfund.com/

(31)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32)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667弄107号201室

客服电话:400-101-9301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33)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层401-2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funds.com

(34)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0-11层

客服电话:021-20219931,021-20292031

网址:https://www.wg.com.cn/

(35)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15层办公楼一座1502室

客服电话:400-066-9355、86-010-62675369

网址:fund.sina.com.cn/

(36)济安财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4号楼40层4601室

客服电话:400-075-6663,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37)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客服电话:400-046-6788,400-118-1188

网址:www.66zichan.com

(38)泰信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京汇大厦1206

客服电话:400-004-8821

网址:www.taixincf.com

(39)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2815号302室

客服电话:400-6767-523

网址:www.zzwealth.cn

(40)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41)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42)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楼

503

客服电话:4000-555-671

网址:https://www.hgccpb.com/

(43)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2号17号平房157

客服电话:95118、400 098 8511 (个人业务)400 088 8816 (企业业务)

网址:kenterui.jd.com

(44)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号13号楼2层

客服电话:4008201515

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45)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16号东方科技大厦18楼

客服电话:400-9302-888

网址:http://www.jfzinv.com/

(46)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客服电话:400-159-9288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47)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大厦1585室

客服电话:400-700-9700

网址:https://www.qiangungun.com/

(48)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客服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49)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

1305室,14层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50)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51)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

六层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52)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客服电话:95565

网址:www.cmschina.com

(5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客服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5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55)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客服电话: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56)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57)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客服电话:95523、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58)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客服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59)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8号

客服电话:4008888999/95579

网址:www.cjsc.com

(60)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客服电话:95517

网址:http://www.essence.com.cn/

(61)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客服电话:95355

网址:www.swsc.com.cn

(62)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长沙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客服电话:95351

网址:www.xcsc.com

(63)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64)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sd.citics.com

(65)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客服电话:95330

网址:www.dwzq.com.cn

(66)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19号东方证券大厦

客服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67)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901室(部位:自编01),1001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gzs.com.cn

(68)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客服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69)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客服电话:95399

网址:www.xsdzq.cn

(70)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

22-25层

客服电话:95511转8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71)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客服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72)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客服电话: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73)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客服电话:400-620-8888

网址:www.bocifunds.com

(74)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子实路1589号

客服电话:956080

网址:www.gszq.com

(75)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

20楼2005室

客服电话:95523、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76)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77)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财富大厦19楼

客服电话:95368

网址:www.hlzq.com

(78)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2666号中国华润大厦

L4601-L4608

客服电话:95532

网址:www.ciccwm.com

(79)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创业路1777号海信南

方大厦21层,22层

客服电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

(80)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客服电话:95357

网址:www.18.cn

(81)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大道60号开发区控股中心21、22、23层

客服电话:95564

网址:www.ykzq.com

(82)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客服电话:956007

网址:www.jhzq.com.cn

(83)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84)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4号2幢1层A2112室

客服电话:95390

网址:www.crsec.com.cn

(85)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四楼

客服电话:95391

网址:www.tfzq.com

(86)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23甲

客服电话:024-95346

网址:www.iztzq.com

(87)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桃园路田厦国际中心A36楼

客服电话:400,999,887,795,384

网址:www.webank.com

(88)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26号

客服电话:95319

网址:www.jsbchina.cn

(89)大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高新区湖滨路109号瑜赛进丰高新财富中心26层1

客服电话:0851-88235678

网址:http://www.urainf.com/

(90)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

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017(拨通后转1转8) ,4000-890-555

网址:www.tenganxinxi.com

(91)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

客服电话:95055

网址:https://www.duxiaoman.com/

(92)上海钜派钰茂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379号金穗大厦14楼

客服电话:400-021-2428

网址:https://www.jpinvestment.cn/

(93)深圳新华信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

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00-5767

网址:https://www.xintongfund.com/

(94)洪泰财富(青岛)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195号9号楼701室

客服电话:400-8189-598

网址:https://www.hongtaiwealth.com/

(95)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89号

客服电话:95386

网址:www.njzq.com.cn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其他销售代理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示。

(二)Y类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销售本基金Y 类基金份额,具体信息详见本公司网站。

2、代销机构

代销华安民享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混合发起式(FOF)Y(基金代码:

017276)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2)深圳新华信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

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00-5767

网址:https://www.xintongfund.com/

(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5)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bank.com

(6)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一路12号

客服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7)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8)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客服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9)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客服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0)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客服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1)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客服电话: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12)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客服电话:95511转3

网址:bank.pingan.com

(13)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客服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14)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二层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5)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客服电话:4000-766-123,95188-8

网址:www.fund123.cn

(16)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ijijin.cn

(17)济安财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4号楼40层4601室

客服电话:400-075-6663,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18)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19)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2号17号平房157

客服电话:95118、400 098 8511 (个人业务)400 088 8816 (企业业务)

网址:kenterui.jd.com

(20)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客服电话:400-159-9288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2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客服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2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

六层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2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客服电话:95565

网址:www.cmschina.com

(25)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客服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26)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27)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客服电话: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8)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29)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客服电话:95523、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30)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客服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31)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8号

客服电话:4008888999/95579

网址:www.cjsc.com

(32)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客服电话:95517

网址:http://www.essence.com.cn/

(33)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34)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sd.citics.com

(35)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19号东方证券大厦

客服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36)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901室(部位:自编01),1001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gzs.com.cn

(37)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

22-25层

客服电话:95511转8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38)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客服电话:400-620-8888

网址:www.bocifunds.com

(39)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2666号中国华润大厦

L4601-L4608

客服电话:95532

网址:www.ciccwm.com

(40)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桃园路田厦国际中心A36楼

客服电话:400,999,887,795,384

网址:www.webank.com

(41)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26号

客服电话:95319

网址:www.jsbchina.cn

(42)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

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017(拨通后转1转8) ,4000-890-555

网址:www.tenganxinxi.com

(4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其他销售代理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B楼2118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联系人:赵良

电话:(021)38969999

传真:(021)33627962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姜亚萍

联系人:刘佳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首席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胜、孔令曼

联系人:陈胜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暂行规定》要求,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设立单独的份额

类别,从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供非个人养老金客户申购、在申购时收取

申购费用的一类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单独

设立的一类基金份额,称为Y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对于通过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进行申购的投资人,应选择Y 类基金份

额,Y 类基金份额的申赎安排、资金账户管理等事项还应遵守国家关于个人养老金

账户管理的规定;对于通过非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进行申购的投资人,应选择A

类基金份额。除非另外规定并公告,本基金暂不开通各份额类别之间的转换业务。

本基金Y 类基金份额是根据《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规定》针对个人养老金

投资基金业务设立的单独份额类别。Y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可以豁免申

购限制和申购费等销售费用(法定应当收取并计入基金资产的除外),可以对管理

费和托管费实施一定的费率优惠。在向投资人充分披露的情况下,为鼓励投资人在

个人养老金领取期长期领取,基金管理人可设置定期分红、定期支付、定额赎回等

机制;基金管理人亦可对运作方式、持有期限、投资策略、估值方法、申赎转换等

方面做出其他安排。具体请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取消某基金份

额类别、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公

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七、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运作指引》、《销售

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2021年5月13日证监许可

[2021]1687号文注册募集。

本基金自2021年10月12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截至2021年10月18日募

集工作顺利结束。

本基金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开放式、发起式,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

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2,038,931,438.28

元人民币,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312,662.86元人民币。募集资

金已于2021年10月20日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

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13,891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1.00

元人民币计算,设立募集期间募集的有效份额共2,038,931,438.28份基金份额,

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312,662.86份基金份额。两项合计共2,039,244,101.14份

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本

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认购本基金10,000,450.05份基金份额(含募集期利息结

转的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0.49%;本基金管理人基金从业人员认购持

有的基金份额总额为0份(含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

0%。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

以及其他费用由本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的有关规定,本基金本次募集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

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21年10月22日获得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基金合同

自该日起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销售机构的具体信息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本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

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在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结束日

的下一工作日(含)起可申请基金份额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以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之1个公历年后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起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

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对于通过非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进行申购的投资人,应选择A 类

基金份额,对于通过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进行申购的投资人,应选择Y 类基金份

额。Y 类基金份额的申赎安排、资金账户管理等事项还应同时遵守关于个人养老金

账户管理的相关规定。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

成立;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

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0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

款项。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

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

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3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4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

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和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

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因投资者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

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

损失或不利后果。

(五)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电子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的,每

个基金账户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

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电子交

易平台除外)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投资者当期分

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但若有代销机构特别约

定首次申购单笔及追加单笔最低限额并已经发布临时公告,则以该公告为准。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或转出基金份额时,每次赎回、转出申请

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转出时或赎回、转出后在销售机构

(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

时需同时全部赎回。各销售机构对赎回限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

定为准。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

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

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

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用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

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1)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通过直销机构申购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

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化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

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

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集合计划和职业年金。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

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

入养老金客户范围。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为每笔500元。

其他投资人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表所示:

份额类别 申购金额M(元)(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A类 M<100万 1.2%

A类 100万≤M<300万 1.0%

A类 300万≤M<500万 0.6%

A类 M≥500万 每笔1000元

(2)Y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Y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见下表,各销售机构可针对Y 类

基金份额开展费率优惠活动或者免收申购费。

份额类别 申购金额M(元)(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Y类 M<100万 1.2%

Y类 100万≤M<300万 1.0%

Y类 300万≤M<500万 0.6%

Y类 M≥500万 每笔1000元

2、赎回费用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对于认购份额而言)起或自基

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含)(对于申购份额而言)起至1个公历年后对应日(如该对

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的前一日为最短持有期

限。最短持有期限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及转换转出申请。

在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结束日的下一工作日(含)起可申请基金份额

赎回,赎回费为0。

对于Y 类基金份额,在满足《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基

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可豁免前述持有限制,具体安排及费率按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

相关公告执行。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

基金的销售费率。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申购基金份额的计算公

式为: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或,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

申购费率为1.2%,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

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0/(1+1.2%)=98,814.23元

申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元

申购份额=98,814.23/1.0150=97,353.92份

例:某养老金客户通过直销机构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

申购费金额为500元,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0元,则其可得到

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0-500=99,500.00元

申购份额=99,500.00/1.0150=98,029.56份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万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18个月,对应赎

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1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

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1.0150=101,500.00元

赎回费用=0元

赎回金额=101,500.00-0=101,5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万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18个月,对应的赎

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150元,则其可得到A类基金

份额的净赎回金额为101,500.00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T+2日内

计算,并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公告。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T日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遇特

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

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

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就本基金或某一类基金

份额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3、占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申购、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申购的情形。

4、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5、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时。

7、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8、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10、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除股东以

外的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情形时。

11、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

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12、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4、5、7、8、9、12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占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赎回、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赎回的情形。

4、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7、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

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6项所述情形,按基

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

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

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

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

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

一开放日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

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的20%,基金管理人可以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20%的赎

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20%以内(含20%)的赎回申请

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一并按前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

条款处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

放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延期部分如投资人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

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

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

按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规定的方式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

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

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办理Y类基金份额继承等事项的,应当通过份额赎

回方式办理,个人养老金相关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前述业务的办理不受“最短持

有期限”限制。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

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

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

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

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

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七)基金份额的交易和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可以依法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或者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在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

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转让,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并在业务实施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

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十九)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以及相关业务的安排进行补

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争获取超越业绩

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持续稳定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

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包括QDII基金,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

香港互认基金、股票(包括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

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

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

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80%,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

金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30%,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及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的

战略配置中枢为20%,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范围为10%-25%。其中混合型基金仅指

最近连续四个季度披露的基金定期报告中显示股票投资比例高于基金资产的60%或

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基金资产60%以上投资于股票的混合型基金。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

的投资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严谨的资产配置策略与证券投资基金精选策略,在严格控制投资风

险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持续稳定增值。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为目标风险策略基金,在大类资产配置层面将严格遵循纪律化、自上而

下的决策流程,采用战略型资产配置和战术型资产配置相结合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1)战略型资产配置

本基金的战略型大类资产配置目标比例将遵循基金合同的约定,即权益类资产

(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仅指最近连续四个季度披露的基金定期报

告中显示股票投资比例高于基金资产的60%或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基金资产60%

以上投资于股票的混合型基金),下同)的战略配置中枢比例为20%。

(2)战术型资产配置

基金管理人将综合考虑各项宏观经济基本面指标、各子类资产的历史估值水平

及波动率变化等多种因素,紧密跟踪研究各类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构建战术型大

类资产配置框架,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对各时间段内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进行

动态调整。

在一般市场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纪律性战术再平衡以保持基金稳健的风

险收益特征不变,使本基金的大类资产战略配置中枢不发生漂移。

当市场环境出现较大变化时,如各子类资产估值水平大幅低于/高于历史平均

值,或资产波动性急剧上升/下降等各类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对组合的大

类资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动态调整,以优化资产配置结构,提高资产配置效率。在

此情况下,部分资产的实际配置比例在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可能会偏离于基金的

长期战略配置中枢,对处于上升通道的低估资产进行适当超配,对被高估资产进行

适当低配。

2、证券投资基金精选策略

本基金结合定量和定性分析,通过构建“初选基金库—备选基金库—核心基金

库”三级筛选模型来逐级优选证券投资基金,发掘具有长期投资价值的优质基金进

行投资布局;同时将风险管理意识贯穿于整个投资过程中,对投资标的进行持续严

格的跟踪和评估。

(1)初选基金库的构建

本基金对初选基金库的构建,是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内,过滤掉明显不

具备投资性的证券投资基金。剔除的基金包括基金合同明确禁止或不属于本基金主

要投资方向的证券投资基金。

(2)备选基金库的构建

本基金通过定量筛选技术以及定性的分析研究,挑选出长期收益率稳定、风险

管理能力突出、资产规模适中的基金。定量筛选主要考察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内容:

a.历史收益持续性指标;

b.外部评级机构综合评价指标;

c.风险管理能力指标;

d.证券选择能力指标;

e.时机选择能力指标;

f.基金有效规模等。

定性的分析因素包括基金公司管理团队的综合素质、稳定性以及基金经理的教

育背景、工作经历、投资理念、职业道德、违规记录等。综合考虑以上因素之后,

形成基金的备选库。

(3)核心基金库构建

在备选库的基础上,利用基金管理人的资本市场研究和基金研究能力,对备选

库内基金进行进一步深入的研究分析,对基金的预期收益和风险特征做出刻画,以

备挑选出合适的基金纳入投资组合。主要考察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基金资产配置特征;

b.基金持仓结构特征;

c.基金投资风格特征;

d.不同市场环境中基金绩效能力;

e.相关性指标等。

通过逐级筛选,基金管理人形成核心备选库,并不断进行及时的跟踪、分析与

评估。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定期与不定期地调研,对核心库基金的基金经理及公司管

理团队进行尽职调查与评估,以获取库内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最新信息。

(4)基金组合的构建与调整

在充分考虑基金之间的相关性和各项投资运作费用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利用

现代投资组合理论,充分分散投资风险,精选适量的证券投资基金构建基金组合。

基金管理人对组合持有的基金进行持续、密切地跟踪,结合实地调研和基金的

表现情况,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基金组合的动态调整和优化配置。

3、债券投资策略

基于流动性管理和有效利用基金资产的需要,本基金将投资于流动性较好的债

券资产,在充分保证本基金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获取较高收益。首先根据对市场资

金面的预期以及基金申购赎回的情况、季节性资金流动情况和日历效应等因素,基

金管理人将动态调整并有效分配本基金的现金流,据此确定债券组合久期和债券组

合结构。其次,本基金将在严谨深入的研究分析基础上,综合考量宏观经济形势、

市场资金面走向、协议存款交易对手的信用资质以及各类资产的收益率水平等,确

定各类债券资产的配置比例。此外,本基金将灵活运用利率预期策略、久期策略、

骑乘策略和信用债投资策略等多种债券投资策略,获取超额投资收益。

4、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适度投资股票,以更好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在行业配置层面,本

基金将运用“自上而下”的行业配置方法,采用价值理念与成长理念相结合的方法

来对行业进行筛选。在个股选择层面,本基金将主要采用“自下而上”的个股选择

方法,在拟配置的行业内部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分析方法选筛选个股。定量的

方法主要是通过对价值指标、成长指标、盈利指标等公开数据的细致分析,初步筛

选出财务健康、成长性良好的优质股票。定性的方法主要是指对拟投资公司的投资

价值、核心竞争力、主营业务成长性、公司治理结构、经营管理能力、商业模式等

进行定性分析以确定最终的投资目标。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把握

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通过信用研究

和流动性管理,选择经风险调整后相对价值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

定收益。

6、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本基金将结合对宏观经济状况、行业景气度、公司竞

争优势、公司治理结构、估值水平等因素的分析判断,选择投资价值高的存托凭证

进行投资。

7、流动性管理策略

根据对市场资金面的预期以及基金申购赎回的情况、季节性资金流动情况和日

历效应等因素,基金管理人动态调整并有效分配本基金的现金流,在充分保证本基

金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获取较高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

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等品种的比例

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30%,投资于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比

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0%,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5%;本

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范围为10%-25%。其中,混合型基金仅指最近连续四个季度披露的基金定期报告中

显示股票投资比例高于基金资产的60%或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基金资产60%以上

投资于股票的混合型基金;

(2)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其市

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

投资的基金份额),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且不持有其他

基金中基金;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ETF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基金不超

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

准;

(7)本基金不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8)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指数基金、ETF和商品基金等品种除外)时,被

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2年,最近2年平均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2

亿元;本基金投资指数基金、ETF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等品

种时,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 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季末基金净资

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被投资基金运作合规,风格清晰,中长期收益良好,业绩波

动性较低;

(9)本基金所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基金经理最近2年没有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4)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展期;

(16)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19)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

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2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

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要求的除外;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5)、(6)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对于除第(2)、(5)、(6)、(14)、(17)、(18)项规定的

其他情形,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提前公

告。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

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

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本基金投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关联方管理或托管的基金的情况,不

属于前述重大关联交易,但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800指数收益率×20% +中债综合财富(总值)

指数收益率×80%

其中,中证 800 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它的样本选自沪深两个 证

券市场800只股票,具备市场覆盖度广、代表性强、流动性强、指数编制方法透明

等特点,适合作为本基金权益类资产投资业绩比较基准。中债综合财富(总值)指

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该指数旨在综合反映债券全市场整体价

格和投资回报情况,指数涵盖了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

适合作为本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采用目标风险策略。在综合考虑了上述指数的权

威性和代表性、指数的编制方法和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理念及投资策略,选定

该业绩比较基准,能够使本基金投资人理性判断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合理

地衡量比较本基金的业绩表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本业绩比较基准停止发布或更改名称,或者有

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

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

略,确定变更基金的比较基准或其权重构成。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需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及时公告,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中基金及

货币市场型基金中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中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正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

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

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

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九)投资组合报告

(一)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

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23年4月

19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

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自2023年3月31日。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1,219,640,888.37 90.63

3 固定收益投资 88,975,880.45 6.61

其中:债券 88,975,880.45 6.61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6,865,988.83 2.74

8 其他各项资产 201,689.67 0.01

9 合计 1,345,684,447.32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3.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投资。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88,975,880.45 6.65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88,975,880.45 6.65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19638 20国债09 733,900 74,722,139.08 5.58

2 019674 22国债09 140,000 14,253,741.37 1.07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投资。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无。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本基金不能投资于国债期货。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无。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也没有在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11.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11.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61,287.37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1,639.75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2,077.56

6 其他应收款 36,684.99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01,689.67

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股票。

12 基金中基金

12.1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序号 基金代码 基金名称 运作方式 持有份额(份)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是否属于基金管理人及管理人关联方所管理的

基金

1 040040 华安纯债债券A 开放式 126,968,335.01 135,322,851.45 10.11% 是

2 003847 华安鼎丰债券发起式A 开放式 118,000,000.00 132,738,200.00 9.92% 是

3 005709 华安鼎益债券A 开放式 122,559,217.76 132,412,978.87 9.90% 是

4 040026 华安信用四季红债券A 开放式 110,763,916.21 115,571,070.17 8.64% 是

5 003280 鹏华丰恒债券 开放式 90,495,934.27 99,346,436.64 7.42% 否

6 008207 国泰合融纯债债券A 开放式 73,010,701.16 77,405,945.37 5.78% 否

7 003327 万家鑫璟纯债债券A 开放式 64,408,711.07 77,361,302.87 5.78% 否

8 000191 富国信用债债券A 开放式 47,573,617.02 58,058,842.21 4.34% 否

9 007180 华安中债1-3年政策金融债指数A 开放式 43,881,301.63 45,224,069.46 3.38% 是

10 040023 华安可转债债券B 开放式 16,200,000.00 28,317,600.00 2.12% 是

12.2 当期交易及持有基金产生的费用

项目 本期费用 其中:交易及持有基金管理人以及管理人关联方所管理基金产生的费用

当期交易基金产生的申购费 1,000.00 -

当期交易基金产生的赎回费(元) 173,307.36 113,008.14

当期持有基金产生的应支付销售服务费(元) 133,960.07 96,694.54

当期持有基金产生的应支付管理费(元) 1,777,860.00 979,307.13

当期持有基金产生的应支付托管费(元) 407,897.65 236,696.28

当期交易基金产生的交易费(元) 2,990.44 519.85

注:当期持有基金产生的应支付销售服务费、应支付管理费、应支付托管费按照被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已作为费用计入被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上表列示金额

为按照本基金对被投资基金的实际持仓情况根据被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的相应费

率和计算方法计算得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中基金财产中持有

的自身管理的基金部分收取基金中基金的管理费,基金托管人不得对基金中基金财

产中持有的自身托管的基金部分收取基金中基金的托管费。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

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的(ETF除外),应当通过直销渠道申购且不收取申

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计入基金资产的

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其中申购费、赎回费在实际申购、赎回

时按上述规定执行,销售服务费由本基金管理人从被投资基金收取后返还至本基金

基金资产。

12.3 本报告期持有的基金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

无。

十一、基金的业绩

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

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

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基金净值表现

历史各时间段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截止时间2022年12月31日)

华安民享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混合发起式(FOF)A: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自2022-1-1至2022-12-31 -2.90% 0.19% -1.62% 0.25% -1.28% -0.06%

自基金合同 生效日 (2021-10-22)至2021-12-31 0.69% 0.04% 1.36% 0.14% -0.67% -0.10%

华安民享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混合发起式(FOF)Y: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自2022-11-11至2022- -0.23% 0.16% 0.40% 0.16% -0.63% 0.00%

12-31

本基金自2022年11月11日起增设Y类基金份额,原基金份额自动转换为A

类基金份额。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投资基金、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

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

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即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的归属日。

(二)估值对象

本基金所拥有的基金份额、股票、存托凭证、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银行存款

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

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

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

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

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

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

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

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

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

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

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

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

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

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

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的估值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估值净价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

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

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基金估值方法

(1)本基金投资于非上市基金的估值:

1)本基金投资的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

值。

2)本基金投资的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

间(含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2)本基金投资于交易所上市基金的估值:

1)本基金(ETF联接基金除外)投资的ETF基金,按所投资ETF基金估值日

的收盘价估值。

2)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

值估值。

3)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

日的收盘价估值。

4)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

值,则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收

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

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3)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

等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1)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本基金估值频率一

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2)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基

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

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8、除估值方法第4项外,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

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

允价值的价格估值。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所投资基金按第4项约定的方法进行估值存

在不公允时,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采用合理的估值技术或估值标准确定其公允

价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

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按规定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

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T+2日内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

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

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

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

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

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

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

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主要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估值时;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

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将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净值按规定予以公布。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

主袋账户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基金管理公司、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等第三

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遗漏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

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该类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

选择,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

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红利再投资。投资人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取得的基金份额,其持

有期限视同收益分配前原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2、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条件

下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收益分配

方案确定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

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

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

制”部分的规定。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审计费、诉讼费和

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基金交易费用;

7、基金投资其他基金产生的其他基金的销售费用,但法律法规禁止从基金财

产中列支的除外;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所发行或运作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部

分不收取管理费。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各类基金份

额的管理费按前一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本基金管理人所发行或运作管理的被投

资基金的资产净值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年管理费率计提。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年管理费率为0.60%;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的年管理费

率为0.30%。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各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各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该类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本基金管理人所

发行或运作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的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取

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

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本基

金各类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各类基金份额的托管费按前一日该

类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被投资基金的资产净值的余额(若为负数,

则取0)的年托管费率计提。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年托管费率为0.15%;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的年托管费

率为0.075%。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各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各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该类基金资产净值扣除由本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证

券投资基金份额所对应的资产净值的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取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中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基金的(ETF除外),应当通

过直销渠道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

应当收取,并计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

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对本基金或某一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托管

费实施一定的费率优惠。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

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

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

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

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的基金份额、承诺持有的

期限等情况。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后的3个工作

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的三个工作日,在规定网

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

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

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

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

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

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6)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或某一基金份额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4)本基金变更份额类别设置;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9、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出现终止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

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

告。

11、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2、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应当设立专门章节披

露所持有基金以下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1)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

况、净值披露时间等;(2)交易及持有证券投资基金产生的费用,包括申购费、

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管理费、托管费等;(3)本基金所持有证券投资基金发生

的重大影响事件,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终止基金合同以及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4)本基金投资于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关联方所管

理证券投资基金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本基金参与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表决意见。

13、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1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

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

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

中列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不可抗力;

3、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八、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及时聘请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本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

基础,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相应侧袋账户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

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

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

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

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

3、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

份额的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

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

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

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

费。

(五)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

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六)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

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

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

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

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需同时注明

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七)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

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来

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针对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九、风险揭示

本基金为养老目标基金,基金名称中含有“养老”字样并不代表收益保障或其

他任何形式的收益承诺,本基金不保本,可能发生亏损。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其所投资证券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会因

为国际国内政治环境、宏观和微观经济因素、国家政策、投资者风险收益偏好和市

场流动性程度等各种因素的变化而波动,从而产生市场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

导致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收益,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国家经济、各个行业及证券发行人的盈利水平也

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走势。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其收益水

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债券价格和债券利息的损失,包括价格风

险和再投资风险。利率风险是债券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息票利率、期限和到期

收益率水平都将影响债券资产的利率风险水平。

4、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发行人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发行人和担保人。一般认为:国债的信用风险可以视为零,而

其它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按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信用等级的变化或市场对某一

信用等级水平下债券收益率的变化都会迅速的改变债券的价格,从而影响到基金资

产。

5、购买力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因

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

6、证券发行人经营风险

证券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经营决策、技术更新、新产品研

究开发、高级专业人才流动、国际竞争加剧等风险。如果基金所投资的证券其发行

人基本面或发展前景产生变化,导致其所发行的证券价格下跌,将使基金预期的投

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性风险,但不能完全

规避。

(二)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公司的经营业绩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

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会导致基金盈利发生变化;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

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

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对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投

资基金,上述因素将影响收益水平,从而产生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FOF),采用开放式运作且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1年的

最短持有期限,在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结束日的下一工作日(含)起需应

对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采取各种有效管理措施,满足流动性需求。但

如果出现较大数额的赎回申请,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时,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章

节。

2、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1)从投资范围上看,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

集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的80%,该类资产总体上具有很高的流动性。

(2)投资限制上,基金合同有如下约定:“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本基金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比例设置符

合《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3)投资策略上,本基金采用目标风险策略。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战

略配置中枢为20%,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10%-25%。

综上所述,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良好,流动性风险相对可

控。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为应对巨额赎回情形下可能发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认为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

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可能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暂停赎回或者对赎回比例

过高的单一投资者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具体措施详见招

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中“(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的相关内容。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

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

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

限于:

(1)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上述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八章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的相关约定。

(2)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巨额赎回情形下实施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或者对赎回比例过高的单一投资者

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八章相关约定。

(3)暂停基金估值

暂停估值的情形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十一章第(七)条的相关约定,若实施暂停

基金估值,基金管理人相应会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

的措施。

(4)摆动定价

当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

律规则规定。

(5)实施侧袋机制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十六、侧袋机制”中的相关内容。

当本基金出现上述情形时,本基金可能无法及时满足所有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投资者收到赎回款项的时间也可能晚于预期或可能增加投资者赎回的成本。

5、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

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

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

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

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

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

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

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

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 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

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

虑主袋账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进行

按投资损失处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

情况。

(四)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名称中包含“养老”字样,不代表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承

诺。本基金不保本保收益,可能发生亏损。

1、最短持有期风险。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而言,本基金设置了1个公历年的最

短持有期限,投资者只能在最短持有期限结束日的下一工作日(含)起才能提出赎

回及转换转出申请,面临在最短持有期限内无法赎回的风险。

2、资产配置风险。本基金采用目标风险策略进行大类资产配置,设置了权益

类资产战略资产配置中枢为20%,可能发生基金实际的资产配置情况与预设的大类

资产配置中枢发生偏离的风险。

3、投资于其它基金所面临的风险。

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其他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

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因此本基金所持有基金所面临的各类风险都将影响到

本基金的业绩表现,包括但不限于:

(1)业绩风险。被投资基金未能实现自身投资目标,导致本基金达不成投资

目标的风险。

(2)赎回资金到账时间较晚的风险。基金赎回的资金交收效率慢于基础证券

市场交易的证券,因此本基金赎回款实际到达投资者账户的时间可能晚于普通境内

开放式基金,存在对投资者资金安排造成影响的风险。

(3)双重收费风险。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含全市场基金,投资于非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时,存在本基金与被投资基金各类基金费用的双重收取情况,

相较于其他基金产品存在额外增加投资者投资成本的风险。 (4)基金运作风

险。本基金因主要投资各类证券投资基金而面临基金运作风险。具体包括基金经理

更换风险、基金实际操作风险、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风险以及基金产品设计开发创

新风险等。此外,因基金分立、合并及不满足存续要求而清盘时,也会面临风险。

虽然基金管理人将会从投资能力、管理团队、实际运作情况况等多方面精选基金投

资品种,但无法完全规避基金运作风险。

(5)政策风险。本基金主要投资各类证券投资基金,如遇国家金融政策发生

重大调整,导致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操作、基金运作方式发生较大变化,可能会

影响收益水平,从而产生风险。

(6)交易型基金二级市场投资风险。本基金可通过二级市场进行 ETF、LOF

的交易。交易型基金二级市场走势除受到市场形势、基金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经

营情况的影响外,也会面临交易量不足引发的流动性风险,因基金管理人经营引发

的暂停交易和退市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等。

4、存托凭证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

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

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

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

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

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

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

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证券

交易机制、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在国内市场尚处发展初期,具有低

流动性、高收益的特征,并存在一定的投资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与基金资产

密切相关,因此会受到特定原始权益人破产风险及现金流预测风险等的影响;当本

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时,本基金将需要面对临时调整持仓的

风险;此外当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发行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出现违规违

约时,本基金将面临无法收取投资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6、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为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设立单独的份额类

别,投资者仅能通过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购买Y类基金份额参与个人养老金投资基

金业务。根据个人养老金账户要求,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款项

将在个人养老金账户内流转,投资者未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或法律法规、政策

规定的其他领取条件时,不可领取个人养老金。具体业务规则请关注基金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

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

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

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

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

验。

(六)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

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

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道德风险

由于人员的机会主义行为等主观因素带来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舞弊等

行为可能给基金资产带来直接损失或损害基金管理人声誉从而损害本基金投资人利

益。

3、合规风险

由于操作疏忽、制度不健全或者外部法律法规环境变化等原因造成基金运作违

反相关规定的风险。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例如资产配

置、类属配置不符合基金合同的要求;也可能表现在个券、个股的选择不符合本基

金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

4、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遭受损失;同时,证券及期货市

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有影响基金在

开放期内正常申购和赎回的风险。

二十、基金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

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或基金的流动性受到

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详见附件一。

二十二、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详见附件二。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本公司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需要和市场的变化,适时对服务项目进行调整。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投资人对账单服务

本公司在每个自然年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定制纸质对账单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寄送纸质对账单;每月向定制电子对账单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电子对账

单。

(二)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7X24小时的基金净值信息、投资人账户交易情况、基金产

品与服务等信息的自助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座席在交易日提供人工服务,基金投资人可以通过客服热线

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账户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三)网络在线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的“在线客服”在线就基金投资、交易操作中的各

种问题进行咨询互动或留言。

(四)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本公司客服热线、发送邮件或者直接登录本公司网站定制

电子对账单及资讯服务等各类信息服务。

(五)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客服热线人工服务、在线客服、客服电

子邮箱、纸质信函等多种不同的渠道提出投诉或意见。本公司将在收到投诉之日起

3个工作日作出处理回复,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处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20日,并及时告知投诉人延长期限及理由。

(六)网站交易服务

依据相关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业务规则》的规定,本公司可

向个人投资人和机构投资人提供基金电子直销交易服务。具体业务规则详见基金管

理人网站说明。

(七)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系方式

客户服务中心热线:40088-50099(免长途话费)

公司网址:www.huaan.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huaan.com.cn

客服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360号新上海国际大厦37层

邮政编码:200120

(八)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基金管理

人客户服务中心热线,或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件等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

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1.1.近三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过中国证

监会及工商、财税等有关机关的处罚。

2.本期公告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信息披露媒介名称 披露日期

1 华安民享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22年第1号)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2-05-30

2 华安民享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2-05-30

3 华安民享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2022年第2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2-07-20

4 华安民享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2022年中期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2-08-30

5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东股权变更的公告 《证券日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2-10-12

6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固有资金投资旗下偏股型公募基金相关事宜的公告 《证券日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2-10-17

7 关于华安民享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开放赎回业务的公告 《证券日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2-10-20

8 华安民享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 2022-10-25

2022年第3季度报告 网站

9 关于华安基金旗下部分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增设Y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日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2-11-11

10 华安民享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更新)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2-11-11

11 华安民享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更新)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2-11-11

12 华安民享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22年第2号)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2-11-15

13 华安民享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华安民享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混合发起式(FOF)A)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2-11-15

14 华安民享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华安民享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混合发起式(FOF)Y)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2-11-15

15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广发银行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证券日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2-11-17

16 关于华安民享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Y类基金份额开放日常申购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证券日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2-11-25

17 关于在网上直销平台开展旗下部分养老目标基金Y类基金份额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日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2-11-25

18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住所变更的公告 《证券日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2-12-08

19 关于基金电子交易平台延长工行直联结算方式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日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2-12-27

20 关于基金电子直销平台延长“微钱宝”账户交易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日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2-12-27

21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首席信息官任职的公告 《证券日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2-12-30

22 华安民享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2022年第4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3-01-20

23 华安民享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2022年年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3-03-30

24 华安民享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2023年第1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3-04-21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

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二十六、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基金合同

3、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点:除第6项在基金托管人处外,其余文件均在基金管理人的住

所。

(三)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的赎

回应符合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且

持有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3年;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和转换申

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代表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直接参与所持有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大会,并

在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行使相关投票权利。基金管理人需

将表决意见事先征求基金托管人的意见,并将表决意见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

于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和收

益分配等的业务规则和内容;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基金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构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

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证券投资基金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

法机构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

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及定义,变更收费方式;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

换、转托管、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定期定额投资、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7)本基金持有的证券投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基金管理人可

直接参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遵循本基金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行

使相关投票权利;

(8)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新服务;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

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

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

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

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

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

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

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含1/2)。若到会者

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1/3(含1/3)。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

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

统。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

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

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含1/2);若本人直

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1/3以上(含1/3)基金份额的持

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

其他方式召开;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

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

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开会的程序进行;或者采用

网络、电话等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含1/2)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1/2以上(含1/2)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

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2/3以上(含2/3)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

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

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本基金管理人应当代

表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并在遵循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行使相关投票

权利。基金管理人需将表决意见事先征求基金托管人的意见,并将表决意见在定

期报告中予以披露。法律法规对于本基金参与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程序或要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

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

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

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

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

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

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

内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

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

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部分的相关规定。

(十一)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

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

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或基金的流动性受到

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六)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

限。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上海金融仲裁院,按照其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

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31-3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31、32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成立日期:1998年6月4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字

[1998]2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成立日期:1996年2月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43,782,418,502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1996年02月07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结汇、售汇

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

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

活动;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以及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

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

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主题证券投资比例的约定

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应通过电子邮件或双方认可

的其他方式完整、准确地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信息,如因基金管理人原

因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而造成基金托管人投资监督不及时的,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相关责任。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

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包括QDII基金,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

金”)、 香港互认基金、股票(包括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

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

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

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80%,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

黄金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30%,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及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

金)的战略配置中枢为20%,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范围为10%-25%。其中混合型基

金仅指最近连续四个季度披露的基金定期报告中显示股票投资比例高于基金资产

的60%或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基金资产60%以上投资于股票的混合型基金。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

金的投资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

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等品种的

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30%,投资于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

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0%,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15%;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范围为10%-25%。其中,混合型基金仅指最近连续四个季度披露的基金定

期报告中显示股票投资比例高于基金资产的60%或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基金资产

60%以上投资于股票的混合型基金;

(2)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其

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于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且不持有其他

基金中基金;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于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ETF联接基金除

外)持有单只基金不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

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7)本基金不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8)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指数基金、ETF和商品基金等品种除外)时,被

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2年,最近2年平均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2

亿元;本基金投资指数基金、ETF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等品

种时,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 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季末基金净

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被投资基金运作合规,风格清晰,中长期收益良好,业

绩波动性较低;

(9)本基金所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基金经理最近2年没有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于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4)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展期;

(16)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19)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比例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0)基金管理人管理且于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

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于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

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30%;

(2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要求的除外;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5)、(6)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对于除第(2)、(5)、(6)、(14)、

(17)、(18)项规定的其他情形,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提

前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本基金投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关联方管理或托管的基金的情况,

不属于前述重大关联交易,但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

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

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

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

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

的,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但基金托管人应给予积极的协助。若未履约

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

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

手追偿。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

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

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

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

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首次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就流通受限证券投资签订风险

控制补充协议。

1.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范围并不完全一

致,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

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

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

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

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

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

任与损失,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

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

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

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

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或预

先确定的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 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

建立与完善情况。

3) 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 信息披露情况。

4. 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范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基

金管理人在签署银行存款协议前,应将草拟的银行存款协议送基金托管人审核。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双

方认可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

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

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基金管理人指定专人接收托管人的通知和提示。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

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

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

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

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

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赎回的影

响、信息披露、费用列支等)、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

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对

侧袋机制启用、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监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

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

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

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

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

示,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

举证;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

性和真实性。

(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

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

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财产的债

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

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3.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

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非因基金

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4.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需要的账

户。

5.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

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6.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

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7.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

任,但基金托管人应给予积极的协助。

8.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应开立“基金募集专户”,用于存放募集的资金。该账户由

基金管理人开立。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发起资金的认购金额、发起资金提供方

及其承诺的持有期限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

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

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验资,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机构需在验资报告中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

进行专门说明。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

字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

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账户名称、账户预留印鉴以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出具的开户委托文件为准,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预留印鉴的保管和

使用。该账户为不可提现账户。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履行客户身份识别等各项反洗

钱义务,在开立托管账户时按照开户银行要求,就受益所有人识别等相关信息的

提供、核实等提供必要的协助,并确保所提供信息以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

性。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5.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

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

本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

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

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证券结算保证金等的收

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

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基金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需要,在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为本基金在指定的基金公司或其他代销机构开立证券

投资基金账户,用于办理本基金投资于其他证券投资基金时的基金份额登记和交

割。管理人负责管理使用上述账户,托管人负责保管上述账户的开户文件复印

件。

(六)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代本基金向人民银行发起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

备案,备案通过后,基金托管人代本基金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

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应在过程中给

予必要的配合。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

议。

(七)定期存款账户的开设与管理

基金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定期

存款账户户名应与托管专户保持一致,该账户预留印鉴经与基金托管人商议后预

留。基金管理人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对于任何

的定期存款投资,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协议内容应

至少包含起息日、到期日、存款金额、存款账户、存款利率、存款是否可以提前

支取、定存到期支取账户、存款证实书如何交接以及存款证实书不得转让质押等

条款。协议须约定基金托管人经办行名称、地址和账户,并将本基金托管专户指

定为唯一回款账户,协议中涉及基金托管人相关职责的约定须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双方协商一致后签署。

(八)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开立,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

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九)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

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银行

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

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及基金托管人委托保管的机构以外机构实际有效

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但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凭证。

(十)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

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原则上合同原件

不得转移。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五、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

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给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以约定的方式

将复核结果提交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外

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保存期

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少于20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

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

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托管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金融仲裁院,按照该会

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

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

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托管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

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本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本托管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

新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