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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寿安保中证沪港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年第1号)

2023-06-02 06:10:55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寿安保中证沪港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3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安保中证沪港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第 1 号)

1

【重要提示】

国寿安保中证沪港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

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 年 12 月 18 日《关于准予国寿安保中证

沪港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525

号)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

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本基金属于股票型

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沪港深 300 指数。

1、样本空间

沪深市场:同中证全指指数的样本空间

香港市场:同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的样本空间

2、选样方法

(1)对样本空间内的沪深市场证券,按照过去一年日均成交金额由高到低

排名,剔除排名后 20%的证券;对样本空间内的香港市场证券,剔除过去一年

日均成交金额不足 3000 万港币的证券;

(2)对样本空间内剩余证券,按照过去一年日均总市值由高到低排名,选

取排名前 300 的证券作为指数样本。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以 下 路 径 查 询 指 数 信 息 :

http://www.csindex.com.cn/zh-CN/indices/index-detail/931395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份额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本基金为被动式投资的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组合复制策略及适当的替代性

国寿安保中证沪港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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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略,紧密跟踪中证沪港深 300 指数,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市

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

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特有风险包括:

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基金投资

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基金份额二级市场

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退市风

险、投资人申购、赎回失败的风险、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第三方机构

服务的风险等等。本基金可能出现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

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风险。

本基金资产所投成份股包含港股,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

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交易失败风险(港

股通业务试点期间存在每日额度和总额度限制,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

行买入交易的风险)、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

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

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

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

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其他境外市场的风险

等。本基金投资港股的具体风险请参见招募说明书“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自

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

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

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本次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更新截止日为 2023 年 4 月 30 日,有关财务数据截

止日为 2023 年 3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2 年 12

月 31 日。

国寿安保中证沪港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第 1 号)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1

第二部分 释义.................................................................................................................................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19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26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31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32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33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34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7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52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业绩...............................................................................................................64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65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66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72

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74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7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78

第十九部分 风险揭示...................................................................................................................85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94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96

第二十二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13

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32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134

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35

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件.............................................................................................................136

国寿安保中证沪港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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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前言

《国寿安保中证沪港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以

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寿安保中证沪港

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

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国寿安保中证沪港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

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

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

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

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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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寿安保中证沪港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基金合同:指《国寿安保中证沪港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寿安保中证

沪港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国寿安保中证沪港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国寿安保中证沪港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寿安保中证沪港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国寿安保中证沪港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

知等

11、《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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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

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

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1 月 22 日颁布、同年 2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9、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21、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

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2、特定投资者: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规定的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办理

ETF 申购、赎回申请的保险产品、社保基金、联接基金等特殊投资者

2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

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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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4、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

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5、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6、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7、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

28、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发售代理机构及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29、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0、发售协调人: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协调本基金发售等工作的代理机构

31、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机构

32、登记业务: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存管、结算

及相关业务

33、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4、指定交易:《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交易实施细则》中定义的“指定交

易”

35、上海证券账户: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 股账户)

或上海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6、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的日期

37、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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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8、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1、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2、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43、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

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

44、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5、业务细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

业务实施细则》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其他

相关规则和规定

46、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以申购赎回清单规定的申购对价向基金管理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申购赎回清单规定的赎回对价的行为

49、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

等信息的文件;

50、申购对价: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51、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

他对价

52、标的指数:指中证沪港深 300 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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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4、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

者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5、现金替代:指申购或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全部或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6、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

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者申购或赎回时应支付

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

份额数计算

57、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中证指数有限公

司在交易时间内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

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 IOPV

58、预估现金差额: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预先冻结申请申购、赎回的投资人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布的现金

差额的预估值

59、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60、元:指人民币元

61、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6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6、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深

圳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沪港

通、深港通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67、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本基金以一定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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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

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6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69、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

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

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70、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

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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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806号3幢30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号院盈泰商务中心2号楼10、11、12层

法定代表人:王军辉

设立日期:2013年10月29日

注册资本:12.88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客户服务电话:4009-258-258

联系人:耿馨雅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308 号文核准设

立。基金管理人股东为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85.03%;AMP

CAPITAL INVESTORS LIMITED(安保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14.97%。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王军辉先生,董事长,博士。现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首席投资官,

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曾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执行董事、总裁,国寿投资控股有限

公司党委书记、总裁,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投资部总监、投资决

策委员会执行委员等。

刘凡先生,董事,硕士。现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总裁

助理,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

监、SMD,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委员会委员、董事总经理、债务资

本市场部行政负责人等。

鄂华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董事。曾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中心投资分析部职员,中国人寿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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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叶蕾女士,董事,硕士。现任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国寿

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国寿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华全国工商业

联合会国际联络部副处长、澳大利亚安保集团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

杨金观先生,独立董事,硕士。现任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教授,国寿安

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龙江元盛和牛

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铱格斯曼航空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

任中央财经大学教务处处长、会计学院党总支书记兼副院长。

周黎安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教授,北京大

学经济与管理学部主任,第十四届全国政协委员,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智慧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副院

长。

罗琦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金融系教授、

博士生导师,《经济评论》副主编,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国

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湖北天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

武汉造船专用设备厂助理经济师,华中科技大学管理学院讲师、博士后,武汉大

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金融系副教授、副系主任,武汉大学资产经营公司独立董事。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万喜乔先生,监事长。曾任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干部,中国人寿保险公

司资产管理部员工、资金运用中心综合管理部负责人,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办公室文秘处高级经理、办公室主任助理、办公室副主任、监察审计部副总经

理(主持工作),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纪委副书记、监察部/审计部总经理、

监察部总经理、纪委办公室/党委巡察办公室主任、战略发展部总经理。

张彬女士,监事,硕士。曾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助理经理、

经理、高级经理及部门负责人;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管理部总经

理。

马胜强先生,监事,硕士。曾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助

理、业务主办;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组织部副部长、人力资源部

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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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高级管理人员

王军辉先生,董事长,博士。简历同上。

鄂华先生,总经理,硕士。简历同上。

王东旭先生,副总经理,法学学士,曾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人事部处长,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党委组织部副部长,中国人寿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党群工作部/工会工作部主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人

力资源部总经理、党委组织部部长,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现

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

张琦先生,股票投资总监,硕士。曾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基金经理助理;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总监、股票投资部总监

及基金经理。

王文英女士,总经理助理,硕士。曾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主

管,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财务会计经理,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

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首席信

息官、财务负责人。

王福新先生,总经理助理,博士后。曾任中国海洋大学教师、大公国际资

信评估有限公司金融机构部副总经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士后工

作站研究员,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控合规部高级主管、投资管理部评估

分析处经理、人民币投资管理处高级经理、委托投资管理一处资深经理;现任国

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王大朋先生,总经理助理,硕士 MBA。曾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零售业

务总部总经理、上海丰佳集团罗马尼亚 EVERFRESH 公司总经理、巨田证券有

限公司客户部职员。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岳海先生,总经理助理,硕士。自 2009 年以来,曾先后担任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委员会主监管员,中国工商银行资产管理部高级经理,交通银行总行资产

管理中心资本市场部负责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金融投资部总经

理,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务。2020 年 7 月加入国寿安保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1 年 3 月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韩占锋先生,督察长,硕士。曾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境内基金资

产核算组主管,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总监、运营管理部总经理。现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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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国寿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李康先生,基金经理,博士研究生。曾任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量化投资研

究员、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研究员。2015 年 3 月起任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 年 8 月 13 日转型为国寿安保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5 月至 2022 年 4 月任国寿安保

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其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1 月

起任国寿安保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1 月

至2021年5月任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20190401转型为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3 月至 2022

年 4 月任国寿安保国证创业板中盘精选 88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3 月起担任国寿安保国证创业板中盘精选 88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8 月起担任国寿安保稳丰 6 个月持有期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 2 月起任国寿安保中证沪港深 3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 年 2 月起任国寿安保中证沪港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2 年 11 月起任国寿安保

稳泽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鄂华先生: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张琦先生: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总监、股票投资部总监。

段辰菊女士: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经理。

黄力先生: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桑迎先生: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黄晓艳女士: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

王录琦先生: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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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编制申

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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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严格遵守基金合同,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

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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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法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

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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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公司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

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

行。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

它资产的运作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

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

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

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

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

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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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管理层贯彻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确保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

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公司全体职工必

须忠于职守勤勉尽责,严格遵守国家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交

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的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

操作相互独立。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

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

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内部组织结构监控防线。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

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人力资源政策和措施。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

制,确保公司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2)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的前提条件是设立目标。只有先确立了目标,管理层才能针对目标

确定风险并采取必要的行动来管理风险。设立目标是管理过程中重要的一部分。

尽管其并非内部控制要素,但它是内部控制得以实施的先决条件。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

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3)控制活动

授权控制。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

建立健全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公司各业务部门、分

支机构和公司员工应当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公司授权要适当,对

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

修改或取消授权。

与控股股东之间的风险隔离。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经营业务和经营场地有效

隔离,经营管理人员不得相互兼职。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财务管理严格隔离,

保证账簿分设,会计核算独立。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投资运作和信息传递严格

隔离,不得提供有关投资、研究等非公开信息和资料,防范不正当关联交易,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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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资产分离控制。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要实

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业务隔离控制。基金资产的运作管理与公司自有资金实行独立隔离运作,在

人员配置、岗位职责及其内部管理制度、业务规则与流程、有关银行存款账号、

证券账号等分开设置,并分开核算。

岗位隔离制度。公司推行内部工作的目标管理和制定规范的岗位责任制,各

岗位人员各司其职、严格遵守操作程序和工作标准,限制越权、穿插、代理等行

为,以便于各部门明确分工、各岗位相互监督;包括货币、有价证券的保管与账

务相分离,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与使用相分离,投资决策与具体交易操作相分离,

前台交易与后台结算相分离,损失的确认与核销相分离,风险评定人员与业务办

理岗位相分离等。

物理隔离制度。对于不同工作区划分不同的保密级别,基金投资、交易、研

究、公司自有资金管理等相关部门,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强调中央交易

室和综合管理部门的一级保密性,实行严格的门禁制度,并相应建立安全保障设

施;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保密守则和监督

处罚措施。

危机处理机制。公司制订了切实有效的紧急情况处理制度,建立危机处理机

制和程序。

(4)信息与沟通

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公司制定管理和业务报告

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制度和临时报告制度。定期报告按照每日、每周、每月、每

季度等不同的时间、频次进行报告。临时报告是指一旦出现报告事由后的及时报

告。

(5)内部监督

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合规管理部和监察稽核

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

(6)法律法规指引

公司将严格贯彻基金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依法经营。

各部门规章制度及对外提交材料在实施或提交前,均需经合规管理部进行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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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合规审核。

督察长和合规管理部负责监察各部门对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基金合同

的执行情况,着重于因违反法律法规等而产生的风险。

合规管理部负责跟踪法律法规的变化和更新,对业务部门的运作提供合规建

议和咨询及政策等方面的咨询及指引,提供合规方面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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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行长:王良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二)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

商业银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

于2002年3月成功地发行了15亿A股,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

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9月又成功发行了22亿H股,

9月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月5日行使H股超额配售,

共发行了24.2亿H股。截至2022年9月30日,本集团总资产97,071.11亿元人民币,

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17.17%,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14.36%。

2002 年 8 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 年 8 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

意,更名为资产托管部,现下设业务管理团队、基金券商产品团队、银保信托产

品团队、养老金团队、交易与清算团队、项目管理团队、稽核监察团队、基金外

包业务团队、系统与数据团队 9 个职能团队,现有员工 150 人。2002 年 11 月,

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

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 年 4 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

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托投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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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QDII)、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存托凭证试点存托

人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

的托管核心价值,独创“6S 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

的财富”为历史使命,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

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 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

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推出国内首个托管大数据平台,

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 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

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 T+1 到账、第一只境外

银行 QDII 基金、第一只红利 ETF 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

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 TOT 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

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四度蝉联获《财

资》“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2016 年 6 月招商银行荣膺《财资》“中国最

佳托管银行奖”,成为国内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托管通”获得国内《银

行家》2016 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7 月荣膺 2016 年中国资产

管理“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2017 年 6 月招商银行再度荣膺《财资》

“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 2.0”荣获《银行家》2017

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8 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

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2018 年 1 月招商银行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2017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招商银行托管大数据

平台风险管理系统荣获 2016-2017 年度银监会系统“金点子”方案一等奖,以及

中央金融团工委、全国金融青联第五届“双提升”金点子方案二等奖;3 月荣膺

公募基金 20 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5 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

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12 月荣膺 2018 东方财富风云榜“2018 年度最

佳托管银行”、“20 年最值得信赖托管银行”奖。2019 年 3 月招商银行荣获《中

国基金报》“2018 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6 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

管机构”“中国最佳养老金托管机构”“中国最佳零售基金行政外包”三项大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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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月荣获 2019 东方财富风云榜“2019 年度最佳托管银行”奖。2020 年 1 月,

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9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6

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

金行政外包机构”三项大奖;10 月荣获《中国基金报》“2019 年度最佳基金托

管银行”奖。2021 年 1 月,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0 年度优

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1 月荣获 2020 东方财富风云榜“2020 年度最受欢迎托

管银行”奖项;2021 年 10 月,荣获国新投资有限公司“2021 年度优秀托管银行

奖”和《证券时报》“2021 年度杰出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2021 年 12 月,荣

获《中国基金报》第三届中国公募基金英华奖“2020 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

2022 年 1 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1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

估值业务杰出机构”;9 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最佳公募基金

托管银行”“最佳理财托管银行”三项大奖。

二、主要人员情况

缪建民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20年9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事

长。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二十届中央

委员会候补委员。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

副董事长、总裁,中国人民保险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董事长,

曾兼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保险(香港)有限公司董

事长,人保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长,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良先生,本公司执行董事、党委书记、行长,兼任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

书。中国人民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1995年6月加入本公司北京分

行,自2001年10月起历任本公司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行长,2012年6月

任本公司行长助理兼任北京分行行长,2013年11月不再兼任本公司北京分行行

长,2015年1月任本公司副行长,2016年11月至2019年4月兼任本公司董事会秘书,

2019年4月起兼任本公司财务负责人,2021年8月起任本公司常务副行长兼任董事

会秘书、公司秘书及香港上市相关事宜之授权代表,2022年4月18日起全面主持

本公司工作,2022年5月19日起任本公司党委书记,2022年6月15日起任本公司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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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兼任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副会长、中国银保监会数据治理高层指导协调委员会

委员、中国银行业协会中间业务专业委员会第四届主任、中国金融会计学会第六

届常务理事。

汪建中先生,本行副行长。1991 年加入本行;2002 年 10 月至 2013 年 12 月

历任本行长沙分行行长,总行公司银行部副总经理,佛山分行筹备组组长,佛山

分行行长,武汉分行行长;2013 年 12 月至 2016 年 10 月任本行业务总监兼公司

金融总部总裁,期间先后兼任公司金融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战略客户部总经理;

2016 年 10 月至 2017 年 4 月任本行业务总监兼北京分行行长;2017 年 4 月起任

本行党委委员兼北京分行行长。2019 年 4 月起任本行副行长。

孙乐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毕业,2001 年 8 月加入

招商银行至今,历任招商银行合肥分行风险控制部副经理、经理、信贷管理部总

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公司银行部总经理、中小企业金融部总经理、投

行与金融市场部总经理;无锡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南京分行副行长,具有

20 余年银行从业经验,在风险管理、信贷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托管等领域有

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 1129 只证券投资

基金。

四、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坚持守

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建立有利于

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

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

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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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控制;总行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审计部独立对资产托管业务进行评估监

督,并提出内控提升管理建议。

二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风险合规管理相关团

队,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跟

踪整改情况,并直接向部门总经理室报告。

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内

控制衡原则,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三)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团队和

岗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险、

审慎经营为出发点,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

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

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有效性包含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内部控制执

行的有效性。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的设计覆盖了所有应关注的重

要风险,且设计的风险应对措施适当。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能够

按照设计要求严格有效执行。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够

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

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办公场地与我行其他业务场地隔离,

办公网和业务网物理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防火墙策略分离,以达到风

险防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重

要事项和高风险环节。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权责分配

及业务流程等方面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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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品

受理、会计核算、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列

规章制度,建立了三层制度体系,即:基本规定、业务管理办法和业务操作规程。

制度结构层次清晰、管理要求明确,满足风险管理全覆盖的要求,保证资产托管

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格

的加密和备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所

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3、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获取的客户

资料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监管机构及审计要求外,不向任何

机构、部门或个人泄露。

4、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机房、权限管理实行

双人双岗双责,电脑机房 24 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所有电脑设置密码及相应权

限。业务网和办公网、托管业务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

行防火墙保护,对信息技术系统采取两地三中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信

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5、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

训、激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地

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等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

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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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基

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

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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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简称“一级交易商”)

(1)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楼、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楼、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联系人:彭洁联

电话: 0755-82558305

传真: 0755-82558355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网址:www.essence.com.cn/

(2)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 36 号华远华中心 4、5 号楼

3701-371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盘古大观 A 座 40 层

法定代表人:施华

联系人: 胡创

电话:010-59355997

传真:010-57398130

客服电话:95571

公司网站:www.foundersc.com

(3)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 D 座

办公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书香苑恒泰证券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熊丽

电话:0471-4972675

传真: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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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956088

网址:www.cnht.com.cn/

(4)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郭力铭

电话: 0755-82492193

传真: 0755-82492962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5)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联系人:李巍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6)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邮编:200031)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陈宇

电话:021-33388214

传真:021-33388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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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hysec.com

(7)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1 号招商证券大厦 23 楼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黄婵君

电话:86-755-82960167

传真:0755-82944669

客服电话:95565

公司网站:www.newone.com.cn

(8)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陈海静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9)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杜杰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10)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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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 梁微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984

客服电话:95396

公司网站:www.gzs.com.cn/

(11)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孙秋月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12)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淮海中路 98 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 23219100

客户服务电话:95553、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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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人:陈文祥

电话:021-68419095

传真:021-68870311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陆奇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领展企业广场二座普华永道中心 11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 - 23238888

传真:021 - 23238800

联系人:周祎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勇、周祎、蔡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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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12 月 18 日《关于准予国寿安保

中证沪港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0]3525 号)注册并进行募集。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为 2021 年 1 月 25 日 至 2021 年 1 月 29 日 , 共 募 集

3,936,434,450.00 份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30,148 户。

本基金的基金类型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运作方式为交易型开放式,

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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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21 年 2 月 4 日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

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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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为了更好的跟踪标的指数,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前可进行基金

份额折算并提前公告。在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后,基金管理人也可以根据运作情

况决定是否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

额的变更登记。基金份额折算的比例和具体安排本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

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

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对基金份额折算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计算至整数位,加总得

到折算后的基金总份额。基金份额折算的比例和具体安排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

告。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折算比例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等安排。按照上述折算

方法,可能会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造成微小误差,视为未改变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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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低于 2 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3)《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 3 个工作日发布基

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三、停复牌、终止上市交易

本基金的停复牌等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等有关规定执行。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

市交易:

1、不再具备本部分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发布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若因上述 1、4、5 项等原因使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

所终止上市的,本基金将由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上市的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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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届时基金管理人可变更本基金的登记机构、申购与赎回的

安排等条款并根据变更为非上市指数基金的情况相应调整基金合同,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

金,则本基金将本着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选取其他合

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具体事项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相关公告。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在相关证券交易所开市

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IOPV)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供投资人交易、申购、

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的固定替

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乘积之

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

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部分)/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额。

其中港股最新成交价需进行汇率调整。如果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开市而香港联合交易所不开市,则港股最新成交价取最近经除权后的收盘

价。

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3 位。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如上海证券

交易所对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登记机构及相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

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按照新规定执行,由此对基金合同

进行修订的,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

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本基金可以申请在包括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而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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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采用沪市组合证券及深圳、香港市场全

现金替代,对于全现金替代部分采取基金管理人代买代卖模式,申购对价、赎回

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应当通过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港股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正常交易的开放日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本基金不开

放),具体办理时间为开放日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港股通

规则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本基

金可在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但若其后基金申请上市,上市期

间基金可暂停办理申购、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基金采用“份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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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

对价,其中沪市采用组合证券模式,深市和香港市场采用现金替代、基金管理人

代买代卖模式。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

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

的其他相关规则和规定;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

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并在招募说明书中

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须按申购赎回代理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的申请。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投资

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的

申请不成立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与通知

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

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

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

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投资者可在申请当日通过其办理申购、赎回的销售网点

查询确认情况。

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起可卖出,投资者赎回获得的股票当日起可卖

出。

投资者应按照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规定按时足额

支付应付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补款。因投资者原因导致现金差额或现金替代补

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者追偿,并要求

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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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

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相关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对于本

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采用净额结算和代收代付等相结合的方式。

对于申购、赎回涉及的基金份额、沪市组合证券及其现金替代、深市组合证

券的现金替代,以及申购涉及的港市组合证券的现金替代采用净额结算的方式。

对于赎回涉及的港市组合证券的现金替代、申购赎回涉及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

退补款采用代收代付方式。

投资者 T 日申购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 日收市后办理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

交收与基金份额的交收登记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 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

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

赎回代理机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投资者 T 日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 日收市后办理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

交收与基金份额的注销以及沪深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 日办理沪深

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

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港市组合证券现

金替代在港股通开放的 5 个交易日内办理。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

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针对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推出新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并引入新的申购、赎回方式,基金管理

人可以调整本基金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及申购、赎回方式,或新增清算交收与

登记模式并引入新的申购、赎回方式,具体规则见基金管理人届时提前发布的相

关公告,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4、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申购与赎回的程

序进行调整,并在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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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

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 300 万份。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变化以及投资者需求等因素对基金的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规定本基金当日申购份额上限及赎回

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详见申购赎回清单。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份额和赎回

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其中上述第 2 条基金管理人于前一交易日设定并在当日申

购赎回清单上公布,而不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对价和赎回对价及费用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

2、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

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

理人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申购对价、赎回

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3、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本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可按照不超过

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4、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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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详见下文“七、申购赎回清

单的内容与格式”。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基金份额净值、申购

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 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内

各成份证券数据、现金替代、T 日预估现金部分、T-1 日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

值及其他相关内容。

2、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

公告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3、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1)现金替代分为 4 种类型:禁止现金替代(标志为“禁止”)、可以现

金替代(标志为“允许”)、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和退补现金替代

(标志为“退补”)。

禁止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

为替代。

可以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全部或部分该成份

证券的替代,但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必须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现金作为

替代。

退补现金替代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是指在

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现金作为替代,根据基金管理人买

卖情况,与投资者进行退款或补款。

(2)可以现金替代

1)适用情形:一般由于证券停牌等原因导致投资人无法在申购时买入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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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可以适用的其他情形。目前仅适用于标的指数中的上交所股

票。

2)替代金额:

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1+

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参考价格确定原则发生变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调整后

的规定为准。

收取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代投资

者买入,而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参考价格可能有所差

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

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

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3)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 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

替代金额。

在 T 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 2 个交易日(简称为 T+2 日)内,

基金管理人将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买入被替代的部分证券。

T+2 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

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

者应补交的款项;若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

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加上按照 T+2 日收盘价

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

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若自 T 日起,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 20 日而该证券

正常交易日低于 2 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

(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

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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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 T 日至 T+2 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 T 日起第 20 个交易日)期间发生

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T+2 日后第 1 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 T 日起第 21 个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将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发送给相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

基金托管人,相关款项的清算交收将于此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

4)替代限制:为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基金管理人可规

定投资者使用可以现金替代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申购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一定

比例。现金替代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100% 申购基金份额 T - 1日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第i只替代证券数量 该证券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

现金替代比例 %

1

n

i

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现金替代比例计算公式作出调整,以上海证券交易所

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3)必须现金替代

1)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即将被剔除

的成份证券;或处于停牌的成份证券;或法律法规限制投资的成份证券;或基金

管理人出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等目的认为有必要实行必须现金替代的成

份证券。

2)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

中公告替代的一定数量的现金,即“固定替代金额”。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

为申购赎回清单中该证券的数量乘以其调整后T日开盘参考价以及T-1日估值汇

率(如需)的相乘之和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合理的其他方法。

(4)退补现金替代

1)适用情形:退补现金替代的证券目前仅适用于标的指数中深圳证券交易

所、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2)替代金额:对于退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的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1+申

购现金替代溢价比例)×T-1 日估值汇率(如需);

赎回的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1-赎

回现金替代折价比例)×T-1 日估值汇率(如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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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主要根据中证指数公司提供的标的指数成份

证券的调整后开盘参考价确定。

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调整上述替代金额计算公式,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

定的为准。

3)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对退补现金替代而言,申购时收取现金替代折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退补现

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买入该证券,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

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

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

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则基金

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

际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对退补现金替代而言,赎回时扣除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退补现

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卖出该证券,实际卖出价格扣除相关交易费用后与

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

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赎回现金替代折价比例,并据此支付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支

付的金额低于基金卖出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收入(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则

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少支付的差额;如果预先支付的金额高于基金卖出该部分证券

的实际收入(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多支付

的差额。

对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在 T+2

日内根据申购规模买入组合证券。T+2 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

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

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人或申购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若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

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

与交易费用)加上按照 T+2 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

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人或申购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

对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管理人在 T 日(指开放日)内根据申购规模买

入组合证券。T 日(指开放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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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

应退还申购投资人或申购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若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

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

用)加上按照 T 日(指开放日)收盘价(折算为人民币,折算汇率采用当天的

估值汇率;T 日(指开放日)在证券交易所无交易的,取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

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人或申购

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

对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在 T+2

日内根据赎回规模卖出组合证券。T+2 日日终,若已卖出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

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卖出收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的差额,确

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人或赎回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若未能卖出全部被替代的

证券,以替代金额与所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卖出收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

费用)加上按照 T+2 日收盘价计算的未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

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人或赎回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

对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管理人在 T 日(指开放日)内根据赎回规模卖

出组合证券。T 日(指开放日)日终,若已卖出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

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卖出收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

退还赎回投资人或赎回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若未能卖出全部被替代的证券,以

替代金额与所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卖出收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加

上按照 T 日(指开放日)收盘价(折算为人民币,折算汇率采用当天的估值汇

率;T 日(指开放日)在证券交易所无交易的,取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的

未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人或赎回投资人

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若自 T 日起,沪深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 20 日而该证券

正常交易日低于 2 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

(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

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人或申购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以

替代金额与所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卖出收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加

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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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还赎回投资人或赎回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

在此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正常情况下,T+7 日(指开放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及汇

总数据发送给相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并进行相关款项的清算交

收。

④特殊情形

申购产生的港股通应退款项、赎回现金替代款涉及交收日为港股通交收日,

若发生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以上交收日期进行相应调整。具体港股通交

收日安排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准。

如遇港股通临时停市、港股通交易每日额度或总额度不足等特殊情况,组合

证券的代理买入及结算价格可依次顺延至下一港股通交易日直至交易正常,款项

交收的日期也顺延。若发生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以上交收日期进行相应

调整。

如遇证券长期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可能导致收盘价或最后成交价不公允的特

殊情况,可参照证券的估值价格,对结算价格进行调整,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该

证券复牌后的价格可能存在较大波动,且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较大影响,为

了更好的维护持有人利益,该证券对应的现金替代款的清算交收可在其复牌后按

照实际交易成本办理。在此期间若该证券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重要

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未来如港股通的交易、结算规则发生改变,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

ETF 申购赎回交易结算规则发生改变,或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的结算

相关安排发生改变,基金管理人可对现金替代处理规则进行调整,并按规定公告。

4、预估现金部分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部分是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

冻结申请申购、赎回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的现金数额。

T 日预估现金部分在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 日预估现金部分=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

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成份

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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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

清单中禁止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相乘之

和)

其中,“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主要根据中证指数公司提供的标

的指数成份证券的调整后开盘参考价确定。另外,若 T 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

则计算公式中的“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扣减相应的收

益分配数额。预估现金部分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5、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 日现金差额在 T+1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 日现金差额=T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

单中必须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

数量与该证券 T 日收盘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

的数量与该证券 T 日收盘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现金替代成份证券

的数量与该证券 T 日收盘价相乘之和)

T 日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时,需按 T+1 日公告的 T 日现金差额进

行资金的清算交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者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

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

投资者将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者赎回时,如现金差额

为正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

则投资者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

6、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T 日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

基金名称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一级市场基金代码

T-1 日信息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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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差额(单位:元)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单位:元)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T 日信息内容:

预估现金部分(单位:元)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

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是否需要公布 IOPV

申购、赎回的允许情况

申购上限

赎回上限

成份股信息内容:

股票代码 股票简称 股票数量 现金替代标志

现金替代溢

价比例

固定替代

金额

说明:此表仅为示例。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可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实际情况相应调整,具体内容

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在网站上公布的实际内容为准。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港股通临时停市或遇公众节

假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相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

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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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

申购,或者指数编制单位、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

制或编制不当。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

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港股通交易每日额度或总额度不足。

10、如果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当日申购申请达到基金管理人

设定的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等限制情形,则该笔申购申请将

被拒绝。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8、9、11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对价将退还

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在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情形之一时,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可能同时暂停。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对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对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港股通临时停市或遇公众节

假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4、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5、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

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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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基金份额净值或

者 IOPV 计算错误,或者指数编制单位、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

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前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

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8、如果一笔新的赎回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当日赎回申请达到基金管理人

设定的赎回份额上限等限制情形。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

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在暂停赎

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一、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二、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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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三、其他申购赎回方式及服务

1、在条件允许时,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即允许多个

投资者集合其持有的组合证券,共同构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

购。基金管理人有权制定集合申购业务的相关规则,集合申购业务的相关规则在

开始执行前将予以公告。

2、在条件允许时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开通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办理方式等相关

事项届时将另行公告。基金管理人也可采取其他合理的申购方式,并于新的申购

方式开始执行前予以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基金申购赎回方式或申购赎回对价组成,并提前公告。

4、对于符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要求的特殊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

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安排专门的申购

方式,并于新的申购方式开始执行前另行公告。本基金在开放日常申购之前,有

权向本基金联接基金开通特殊申购。

5、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基金合同开展其他

服务,双方需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并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程序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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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及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分股、备选成分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本基金还可投资于其他股票(包含港股通标的股票、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股票)、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

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

期融资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股

指期货、国债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

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其他金融

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本基金通过港股通投资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未来如果港股通业

务规则发生变化或出现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允许投资的其他模式,基金管理人可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

险管理。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标的指数

中证沪港深 300 指数

中证沪港深 300 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反映沪港深三地上市

公司股票的整体表现。

四、投资策略

国寿安保中证沪港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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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主要采用组合复制策略及适当的替代性策略以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

实现基金投资目标。

1、组合复制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复制法,即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构建基金的股票投

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相应地调

整。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力争控制本基金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2%,

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2%。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

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

一步扩大。

2、替代性策略

对于出现市场流动性不足、因法律法规原因个别成份股被限制投资等情况,

导致本基金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或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等对本基金跟踪

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从而使得投资组合紧

密地跟踪标的指数。

3、衍生品投资策略

为了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以投资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其他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衍生品。

(1)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

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以降低股票仓位调整的交易成本,提高

投资效率,从而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2)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充分考

虑国债期货的流动性和风险收益特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适

度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3)本基金可投资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衍生金融产品,如其他与标的

指数或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相关的衍生工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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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债券投资策略

结合对未来市场利率预期运用久期调整策略、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债券类

属配置策略、利差轮动策略等多种积极管理策略,通过严谨的研究发现价值被低

估的债券和市场投资机会,构建收益稳定、流动性良好的债券组合。

5、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等含权债券品种,该类债

券赋予债券投资者某种期权,比普通债券投资更加灵活。本基金将综合研究此类

含权债券的债券价值和权益价值,债券价值方面综合考虑票面利率、久期、信用

资质、发行主体财务状况及公司治理等因素;权益价值方面仔细开展对含权债券

所对应个股的价值分析,包括估值水平、盈利能力及未来盈利预期,此外还需结

合对含权条款的研究综合判断内含期权的价值。本基金力争在市场低估该类债券

价值时买入并持有,以期在未来获取超额收益。

6、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基于控制风险需求,本基金将综合研究及跟踪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信用

风险、流动性风险等方面的因素,适当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在期限匹配

的前提下,选择风险与收益匹配的品种优化配置。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参与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时,将深入分析包括市场利率、发行条款、

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基本面因素,并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

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同时严格控制信用风险暴露程度,通过信用

研究和流动性管理,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8、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本基金基于策略性投资的需要,将依据谨慎原则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提高基金资产投资收益。本基金作为被动投资的指数型基金,坚持以降低跟踪误

差为首要投资目标,在此基础上通过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力争取得稳定的增强

收益。基金管理人将逐日监控出借证券对基金资产流动性和指数跟踪偏离的影

响,合理控制出借证券在基金资产中的占比、证券出借平均剩余期限,并及时优

化证券出借方案。

9、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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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将仅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

场,不使用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进行境外投资。

本基金所投资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除适用上述投资策略外,还需关注:

(1)香港股票市场制度与大陆股票市场存在的差异对股票投资价值的影响,

比如行业分布、交易制度、市场流动性、投资者结构、市场波动性、涨跌停限制、

估值与盈利回报等方面;

(2)港股通每日额度应用情况;

(3)人民币与港币间的汇兑比率变化。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本基金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并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

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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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9)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0)本基金持有的单只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11)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8)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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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2)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需遵守下列规定:

1)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2)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30%;

3)最近 6 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2 亿元;

4)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

均计算;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3)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但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部分不受此限制;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6)、(12)、(15)、(16)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

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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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

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

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沪港深 300 指数。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的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

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

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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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在指数停止编制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最近一个交易

日的指数信息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

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具有与标的指数、标的指

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投资标的包括港股通投资标的

股票,还需承担汇率风险和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

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

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报告期间为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本报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2,113,677,755.76 99.11

其中:股票 2,113,677,755.76 99.11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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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7,948,253.22 0.84

8 其他资产 1,080,029.81 0.05

9 合计 2,132,706,038.79 100.00

注:1.上述表权益投资中通过港股通交易机制投资的港股金额为人民币

511,644,533.80 元,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为 24.01%。

2.通过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出借的证券公允价值为 16,418,591.00 元,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为 0.77%。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21,976,925.00 1.03

B 采矿业 56,587,037.17 2.66

C 制造业 915,427,097.60 42.95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38,755,827.60 1.82

E 建筑业 35,058,959.00 1.64

F 批发和零售业 3,758,174.00 0.18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49,653,267.23 2.33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69,478,932.97 3.26

J 金融业 330,664,796.21 15.51

K 房地产业 22,866,990.00 1.07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2,961,091.00 1.08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21,963,558.50 1.03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10,303,557.68 0.48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577,008.00 0.12

S 综合 - - 合计 1,602,033,221.96 75.17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基础材料 971,004.77 0.05

消费者非必需品 84,547,129.32 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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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常用品 22,014,740.65 1.03

能源 17,785,827.54 0.83

金融 168,340,826.51 7.90

医疗保健 17,689,287.31 0.83

工业 17,017,620.23 0.80

信息技术 20,680,121.19 0.97

电信服务 115,634,692.74 5.43

公用事业 15,102,547.50 0.71

地产建筑业 31,860,736.04 1.49

合计 511,644,533.80 24.01

注:以上分类采用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

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

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0519 贵州茅台 58,100 105,742,000.00 4.96

2 00700 腾讯控股 268,600 90,715,131.61 4.26

3 601318 中国平安 1,001,400 45,663,840.00 2.14

3 02318 中国平安 298,000 13,330,568.40 0.63

4 300750 宁德时代 135,502 55,020,587.10 2.58

5 600036 招商银行 1,144,100 39,208,307.00 1.84

5 03968 招商银行 184,000 6,459,125.14 0.30

6 00005 汇丰控股 812,400 37,834,940.07 1.78

7 000858 五 粮 液 179,359 35,333,723.00 1.66

8 01299 友邦保险 471,600 34,121,503.37 1.60

9 03690 美团-W 247,720 31,118,917.11 1.46

10 002594 比亚迪 83,800 21,454,476.00 1.01

10 01211 比亚迪股份 35,000 7,040,922.63 0.33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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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曾受到地方国税局的处罚;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

年内曾受到地方应急管理厅的处罚;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

内曾受到监察委员会的处罚;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

到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处罚;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

曾受到中国人民银行的处罚;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

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的处罚;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

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的处罚;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的处罚;中

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国家外汇管理局

的处罚;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通信管

理局的处罚。

本基金对上述主体发行的相关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

金合同的要求。除上述主体外,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

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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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

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2,066.77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1,054,744.19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3,218.85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080,029.81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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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历史各时间段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率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1/2/4-2021/12/31 -15.13% 1.12% -14.49% 1.15% -0.64% -0.03%

2022/1/1-2022/12/31 -16.92% 1.37% -18.73% 1.35% 1.81% 0.02%

2021/2/4-2022/12/31 -29.49% 1.25% -30.51% 1.26% 1.02% -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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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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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

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

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

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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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除本部分另有规定的有价证券外,交易所上市的其他有价证券(包括股票

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本基金基金合同另有规

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

(2)交易所上市并实行全价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含可交换债券)按估值日

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

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

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交易所上市并实行净

价交易的可交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

品种,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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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值。

5、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参照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

值,确保估值的公允性。

6、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7、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格进行估值,估值当

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8、人民币对主要外汇的汇率应当以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

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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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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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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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9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期货交易所、指数编制机构、登记结算公司等

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

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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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当基金累计报酬率超过同期标的指数累计报酬率达到 1%以上,可进行

收益分配;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累计报酬率和标的指数累计报酬率

进行计算,其中:基金累计报酬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

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

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标的指数累计报酬率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

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

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2、在符合有关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12

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基于本基金的性质

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基金

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3、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5、本基金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登记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据《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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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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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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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

规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

(1)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3%的年费率计提。指

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计算公式如下:

H=E×0.0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许可使用费,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2)具体计费方式

就每个计费季度而言,应支付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为下述(a)、 (b)两项金额中

的较高者:

(a) 根据上述第(1)条计费公式按照基金当季存续天数所计算的许可使用基

点费;

(b) 下限金额/当季天数×基金当季存续天数。(下限金额为人民币 50000 元)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指数许可方签署

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支付。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算,

按季支付。

如果指数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付方式等发

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许可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将

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在其他公告中披露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此项调整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2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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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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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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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

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

“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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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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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提前将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登载于规定

媒介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后,基金管理人将

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五)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且基金份额未上

市交易,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或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

易前 3 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上市交易公

告书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通

过网站以及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八)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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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九)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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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指数许可使用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

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9、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20、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1、本基金停复牌或终止上市;

22、基金份额折算;

23、发生涉及本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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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情况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

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

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

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

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三)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投资情况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披露投资证券公司发行的短期债券

的情况。

(十四)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投资情况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

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对

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五)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情况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等文件

中披露基金参与出借业务的情况,并就报告期内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做详细说

明。

(十六)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十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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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和基金上市交易

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供社会公众查

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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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由于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

产生影响从而形成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变化对证

券市场产生一定影响,从而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经济运行周期性的变化会对基金所投资的证券

的基本面产生影响,从而影响证券的价格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直接导致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变动,同时也影响

到证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以及拟投资债券的融资成本和收益率水平。上述变化

将直接影响证券价格和本基金的收益。

4、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通货膨

胀的影响而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

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三、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

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四、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由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非公开发行

和交易,且限制投资者数量上限,潜在流动性风险相对较大。若发行主体信用质

量恶化或投资者大量赎回需要变现资产时,受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

所持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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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这类证券的风险主要与资产质量有

关,比如债务人违约可能性的高低、债务人行使抵销权可能性的高低,资产收益

受自然灾害、战争、罢工的影响程度,资产收益与外部经济环境变化的相关性等。

如果资产支持证券受上述因素的影响程度低,则资产风险小,反之则风险高。

六、股指期货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以投资股指期货,可能面临基差风险、合约品种差异造成的风险和

标的物风险。标的股票指数价格与股指期货价格之间的价差被称为基差。在股指

期货交易中因基差波动的不确定性而导致的风险被称为基差风险。合约品种差异

造成的风险,是指类似的合约品种,在相同因素的影响下,价格变动不同。表现

为两种情况:(1)价格变动的方向相反;(2)价格变动的幅度不同。类似合约

品种的价格,在相同因素作用下变动幅度上的差异,也构成了合约品种差异的风

险。标的物风险是由于投资组合与股指期货的标的指数的结构不完全一致,导致

投资组合特定风险无法完全锁定所带来的风险。

七、国债期货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以投资国债期货,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市

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生变化的风险。基差风

险是期货市场的特有风险之一,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波动,影响套期

保值或套利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可分为两类:一类为流

通量风险,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险,此类

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另一类为资金量风险,是指资金量无

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八、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的风险

本基金可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流动性风险、

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

首先,流动性风险方面,本基金面临大额赎回时可能因转融通证券出借的原

因,发生无法及时变现并支付赎回款项的风险;

其次,信用风险方面,转融通证券出借的对手方可能无法及时归还出借证券、

无法及时支付权益补偿及相关费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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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市场风险方面,证券出借后,可能面临出借期间无法及时处置证券的

市场风险。

九、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流动受限证券将面临证券市场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几个方

面:基金建仓困难,或建仓成本很高;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变现成

本很高;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证券投资中个券和个股的

流动性风险等。

十、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

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

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

较少的收益率。

十一、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

者大额赎回的风险。

(一)拟投资市场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分股、备选成分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本基金还可投资于其他股票(包含港股通标的股票、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股票)、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

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

期融资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股

指期货、国债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

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一般情

况下本基金拟投资的资产类别具有较好的流动性,但在特殊市场环境下本基金仍

有可能出现流动性不足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流动性风

险管理措施,在保障持有人利益的基础上,防范流动性风险。

(二)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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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

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应对措施,

包括但不限于:(1)暂停赎回;(2)延缓支付赎回对价;(3)暂停基金估值。

当基金管理人实施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可能对投资者具有一定的潜在影

响,包括但不限于赎回申请不能确认或者赎回对价延迟到账和无法及时获得基金

的净值数据等。提示投资者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合理做好投资安排。

十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

误、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

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十三、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本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

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

自基金管理公司、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十四、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十五、基金估值风险

指每日基金估值可能发生错误的风险。

十六、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

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

投资人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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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3、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

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2)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送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

中的权重发生变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成份股增发、送配等所获收益可能导致基金收

益率偏离标的指数收益率,从而产生跟踪偏离度。

(4)由于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

组合或承担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5)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等费

的存在,使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6)在本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

的水平、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

而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7)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

中个别股票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

空、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

金变动;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4、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本基金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 0.2%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

制在 2%以内,但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

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5、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

能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

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

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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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投资人将面临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并实施前,基金

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

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6、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本基

金将变更指标的数。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

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人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

风险与成本。

7、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诸多因素影响,可能存在不同于基金份

额净值的情形,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8、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

证券交易所发布参考基金份额净值(IOPV),供投资人交易、申购、赎回

基金份额时参考。IOPV 与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存在差异,IOPV 计算可能

出现错误,投资人若参考 IOPV 进行投资决策可能导致损失,需投资人自行承担。

9、申购赎回清单差错风险

如果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当日申购赎回清单内容出现差错,包括组合证券名

单、数量、现金替代标志、现金替代比率、替代金额等出错,将会使投资人利益

受损或影响申购赎回的正常进行。

10、退市风险

因本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提前终止上市,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

11、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股停牌时可能面

临如下风险:

1)基金可能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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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停牌成份股可能因其权重占比、市场复牌预期、现金替代标识等因素影

响本基金二级市场价格的折溢价水平。

3)若成份股停牌时间较长,在约定时间内仍未能及时买入或卖出的,则该

部分款项将按照约定方式进行结算(具体见招募说明书“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之“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相关约定),由此可能影响

投资者的投资损益并使基金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4)在极端情况下,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大面积停牌,基金可能无法及时卖

出成份股以获取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由此基金管理人可能在申购赎回清

单中设置较低的赎回份额上限或者采取暂停赎回的措施,投资者将面临无法赎回

全部或部分 ETF 份额的风险。

12、投资人申购失败的风险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可能仅允许对部分成份股使用现金替代,且设置

现金替代比例上限,因此,投资人在进行申购时,可能存在因个别成份股涨停、

临时停牌等原因而无法买入申购所需的足够的成份股,导致申购失败的风险。

13、投资人赎回失败的风险

投资者在提出赎回申请时,如基金组合中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

价,可能导致赎回失败。

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成份股市值规模变化等因素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

此可能导致投资人按原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能无法按照

新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全部赎回,而只能在二级市场卖出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14、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

本基金赎回对价主要为组合证券,在组合证券变现过程中,由于市场变化、

部分成份股流动性差等因素,导致投资人变现后的价值与赎回时赎回对价的价值

有差异,存在变现风险。

15、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1)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因多种原因,导致代理申购、赎回业务受到限制、

暂停或终止,由此影响对投资人申购赎回服务的风险。

(2)登记机构可能调整结算制度,如实施货银对付制度,对投资人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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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组合证券及资金的结算方式发生变化,制度调整可能给投资人带来风险。同

样的风险还可能来自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代理机构。

(3)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机构、基金托管人及其他代理机构可能违约,

导致基金或投资人利益受损的风险。

16、操作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

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风险,例如,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越

权违规交易、欺诈行为及交易错误等风险。

17、港股投资风险

本基金将会投资香港市场股票,投资将受到香港市场宏观经济运行情况、货

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交易规则、结算、托管以及其他运作风险等多种

因素的影响,上述因素的波动和变化可能会使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

(1)港股通机制相关风险

港股通在市场准入、投资额度、可投资对象、交易税费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

制,而且此类限制可能会不断调整,这些限制因素及其变化可能对本基金进入或

退出当地市场造成障碍,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购赎回产生直接或间接的

影响。例如,港股通业务试点期间存在每日额度限制,在额度不足的情况下,本

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或交易失败的风险。

(2)汇率风险

本基金以人民币募集和计价,但会投资香港股票。港币相对于人民币的汇率

变化将会影响本基金以人民币计价的基金资产价值,从而导致基金资产面临潜在

风险。人民币对港币的汇率的波动也可能加大基金净值的波动,从而对基金业绩

产生影响。

此外,由于基金运作中的汇率取自汇率发布机构,如果汇率发布机构出现汇

率发布时间延迟或是汇率数据错误等情况,可能会对基金运作或者投资人的决策

产生不利影响。

(3)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

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

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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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

只有内地与香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

交易日。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包括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

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

险。

(5)税务风险

香港市场在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可能与境内存在一定差异,可能会要求基金

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该行为会使基金收益

受到一定影响。此外,香港市场的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或者实施具有追溯力

的修订,从而导致基金向该市场所在地缴纳在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

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十七、不可抗力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和销售代理机构等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

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的各项业务按正常时限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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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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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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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并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集或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

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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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缴纳基金认购款项和认购股票、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

务规则;

(10)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

和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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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

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对价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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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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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

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

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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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对价的现金部分;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

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

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对价的现金部分;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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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若以本基金为目标基金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相同的联接基

金的基金合同生效,鉴于本基金和联接基金的相关性,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直接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参与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票数时,联接基金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参

会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

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

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联接基金折算为本基金

后的每一参会份额和本基金的每一参会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

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

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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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调整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

止上市的除外;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

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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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或费率水平、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

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和规则等;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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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规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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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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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

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

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

明。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

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

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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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

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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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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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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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

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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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三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一份外,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

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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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 806 号 3 幢 30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8 号盈泰商务中心 2 号楼 10、11、12 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军辉

成立时间:2013 年 10 月 2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30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8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2.20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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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

约定基金投资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或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

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

约定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分股、备选成分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本基金还可投资于其他股票(包含港股通标的股票、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股票)、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

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

券(含超短期融资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

行存款、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

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其他金融

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本基金通过港股通投资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未来如果港股通业

务规则发生变化或出现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允许投资的其他模式,基金管理人可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

险管理。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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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9)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0)本基金持有的单只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11)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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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8)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2)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需遵守下列规定:

1)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2)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30%;

3)最近 6 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2 亿元;

4)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

均计算;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3)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但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部分不受此限制;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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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6)、(12)、(15)、(16)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

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

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以下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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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

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

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

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资政策,基金管理人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存款的业

务流程、岗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基金托

管人负责对本基金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

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1)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

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因选择存款银行不

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并承担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损失。

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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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的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的

风险、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基金

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3)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如因基金管理人员工职

务行为导致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

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三)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与资金划

付、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提前支取

1.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1)基金管理人应与符合资格的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基金存

款业务总体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总体合作协议》),确定《存款协议书》的

格式范本。《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由基金托管人与基金

管理人共同商定。

(2)基金托管人依据相关法规对《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内

容进行复核,审查存款银行资格等。

(3)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明确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

证的办理方式、邮寄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及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凭证

在邮寄过程中遗失后,存款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等。

(4)由存款银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存款分支机构”)

寄送或上门交付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基金托管人可向存款分支机

构的上级行发出存款余额询证函,存款分支机构及其上级行应予配合。

(5)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基金存放到期或提前兑付的

资金应全部划转到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并在《存款协议书》写明账户名称和账

号,未划入指定账户的,由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6)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在存期内,如本基金银行账

户、预留印鉴发生变更,管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存款行,书面通知应加盖基金托

管人预留印鉴。存款分支机构应及时就变更事项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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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书面确认书。变更通知的送达方式同开户手续。在存期内,存款分支机构和

基金托管人的指定联系人变更,应及时加盖公章书面通知对方。

(7)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因定期存款产生的存单不得

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2.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的账户开设与管理

(1)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

签订的《总体合作协议》、《存款协议书》等,以基金的名义在存款银行总行或

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2)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存款凭证传递、账目核对及到期兑付

(1)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传递

存款资金只能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基金管

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款证实书或

其他有效存款凭证(下称“存款凭证”),该存款凭证为基金存款确认或到期提

款的有效凭证,且对应每笔存款仅能开具唯一存款凭证。资金到账当日,由存款

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

认收妥后,将存款凭证原件通过快递寄送或上门交付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若存款银行分支机构代为保管存款凭证的,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会计主管传

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

(2)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向存款银行提出补办申请,基

金管理人应督促存款银行尽快补办存款凭证,并按以上(1)的方式快递或上门

交付至托管人,原存款凭证自动作废。

(3)账目核对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计

利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对于存期超过 3 个月的定期存款,

存款银行应于每季末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指定人员寄送对账单。因存款

银行未寄送对账单造成的资金被挪用、盗取的责任由存款银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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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银行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存款凭证的询证,并在询证函上加盖存款银行

公章寄送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4)到期兑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通过快递将存款凭证原件寄给存款银行分

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存款银行未收到存款凭证原件的,应与基金托管人电话

询问。存款到期前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确认存款凭证收到并于到期日兑付存款

本息事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接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基金管理人应将接洽结果

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存

款银行应立即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原存款凭证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出

具相关证明文件后,与存款银行指定会计主管电话确认后,存款银行应在到期日

将存款本息划至指定的基金资金账户。如果存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存款银行

顺延至到期后第一个工作日支付,存款银行需按原协议约定利率和实际延期天数

支付延期利息。

4.提前支取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由于基金规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

要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资金。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存款协议书》执行。

5.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监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进行存款投资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

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

算,若因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相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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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责

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

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但

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时已与本次

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但不得再发

生新的交易。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

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交易日内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

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

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

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

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

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监管规定。

1.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

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

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且限于由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

有限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的,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

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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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2.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

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

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

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

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

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应划付的

认购款、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

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

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致使托管人无法

审核认购指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审核基金管理人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行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呈报中国证监会,

同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

法、违规以及违反《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立即通

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基金签署合同不得不执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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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

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

资业务的风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并应符合

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邮件或书面提

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

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的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

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审慎经营原则,

配备技术系统和专业人员,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完善业务

流程,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基金托管人将对基金参与出借业务进行监督和复核。

(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

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

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及时纠正,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托管人在履行其通知义务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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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免责。

(十二)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

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三)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

证;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

和真实性。

(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投资所需的相关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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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

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

产。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资产及实物证券等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

间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

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

机构的基金资产,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包括但

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

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资

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开立“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

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含

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计算的价值)、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

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

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股票解冻及返还等事宜。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也可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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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账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托管账户名称应为“国寿安保中证沪港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印章。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

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等的

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立、使用

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

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需要按照规定开立期货保证金账户及期货交易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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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完成上述账户开立

后,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将期货公司提供的期货保证金账户的初始资金密码

和市场监控中心的登录用户名及密码告知基金托管人。资金密码和市场监控中心

登录密码重置由基金管理人进行,重置后务必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基

金管理人保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

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2.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

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3.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

托管人的保管库,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

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上述存放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

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

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重大合同的保

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不少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

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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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提供的合同传真件与基金管理人留存原件不一致的,以传真件为准。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估值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份额净值错误。

(四)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

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

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六)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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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

制及复核;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复

核;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日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结

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

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七)在有需要时,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度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

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

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

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

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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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财产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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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客服电话服务

1、自动语音服务

提供每周 7 天、每天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电话

查询基金产品信息、基金份额净值等信息。

2、人工电话服务

人工电话服务时间为周一至周五的 9: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客户服务电话:4009-258-258

客户服务传真:010-50850777

二、在线咨询服务

投资人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gsfunds.com.cn)通过“在线客服”

或通过基金管理人官方微信(国寿安保基金,微信号 gsfunds)“在线客服”栏目

进行业务咨询或留言。在线客服提供基金产品信息查询、基金业务咨询、服务投

诉和建议等服务。

在线咨询服务时间为周一至周五的 9: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资讯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等途径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

各类信息,包括基金基本信息、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

等。

公司网址:www.gs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gsfunds.com.cn

四、客户投诉和建议处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客服电话语音留言、人工电话、书信、电

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

议。投资者还可以通过销售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销售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

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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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客户

服务电话或其他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

了本招募说明书。

国寿安保中证沪港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第 1 号)

134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国寿安保中证沪港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更新

上证报、证监会规定

网站及公司网站

2022 年 6 月 2 日

2

国寿安保中证沪港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2 年第 2 号)

上证报、证监会规定

网站及公司网站

2022 年 6 月 2 日

3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管理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ETF 实施

申赎业务多码合一的公告

上证报、证监会规定

网站及公司网站

2022 年 6 月 20

4

国寿安保中证沪港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22 年第二季度

报告

上证报、证监会规定

网站及公司网站

2022 年 7 月 21

5

关于国寿安保中证沪港深 3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暂停申购、赎

回业务的公告

上证报、证监会规定

网站及公司网站

2022 年 8 月 25

6 国寿安保中证沪港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22 年中期报告

上证报、证监会规定

网站及公司网站

2022 年 8 月 31

7

国寿安保中证沪港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22 年第三季度

报告

上证报、证监会规定

网站及公司网站

2022 年 10 月 26

8

关于国寿安保中证沪港深 3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暂停申购、赎

回业务的公告

上证报、证监会规定

网站及公司网站

2022 年 11 月 02

9

国寿安保中证沪港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22 年第四季度

报告

上证报、证监会规定

网站及公司网站

2023 年 1 月 20

10 国寿安保中证沪港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22 年年度报告

上证报、证监会规定

网站及公司网站

2023 年 3 月 31

11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国寿

安保中证沪港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关联方证券的公

上证报、证监会规定

网站及公司网站

2023 年 4 月 19

12

国寿安保中证沪港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23 年第 1 季度

报告

上证报、证监会规定

网站及公司网站

2023 年 4 月 22

国寿安保中证沪港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第 1 号)

135

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

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gsfunds.com.cn)查阅和下

载招募说明书。

国寿安保中证沪港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第 1 号)

136

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国寿安保中证沪港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注册的文件

(二)《国寿安保中证沪港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国寿安保中证沪港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募集注册国寿安保中证沪港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七)登记结算服务协议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