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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银优化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3年6月第1次更新)

2023-06-06 10:27:55

债券研究方法,结合各成员债券投资管理经验,评估债券价格与内在价值偏离幅度

是否可靠,据此构建债券模拟组合。

债券策略组定期开会讨论债券策略组合,买入低估债券,卖出高估债券。同时

从风险管理的角度,评估组合调整对组合久期、类别权重等的影响。

随着债券市场的发展与金融创新的深入,以及日后相关法律法规允许本基金可

投资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出现时,本基金将基于审慎的原则,对这些新品种予以

评估,在满足本基金投资目标的前提下适时调整基金投资品种的范围和投资比例。

3、股票投资策略

(1)一级市场新股申购策略

本基金将在评估新股申购收益与风险状况的基础上参与新股申购。在进行新股

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将结合金融工程数量化模型,使用GEVS模型等方法评估股票的

内在价值,充分借鉴合作券商等外部资源的研究成果,对于拟发行上市的新股(或

增发新股)等权益类资产价值进行深入发掘,评估申购收益率,并通过对申购资金

的积极管理,制定相应的申购和择时卖出策略以获取较好投资收益。

考量公司基本面

本基金评估公司基本面的主要指标包括价值评估、成长性评估、现金流预测和

行业环境评估等。分析师从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考量行业竞争趋势、公司的竞争地

位、短期和长期内公司现金流增长的主要驱动因素,业务发展的关键点以及公司治

理结构状况。

评估股票价值

本基金借鉴GEVS,以合适方法评估股票投资价值。GEVS是UBS AM 在全球使用

了20多年的权益估值模型。模型分阶段考量现金流量增长率,得到各阶段现金流的

现值总和,即股票的内在价值。市场价格与内在价值的差幅是本基金买入或沽出股

票的主要参考依据。本基金在借鉴GEVS方法时,将会考虑中国股票市场特点和某些

行业或公司的具体情况。

在实践中,现金流量贴现模型可能有应用效果不理想的情形。根据实际情况和

基金管理人对IPO公司的了解深入程度,本基金还将选用其它合适的估值方法,如

P/E、P/B、EV/EBITA等方法。

投资管理策略

本基金结合发行市场资金状况和近期新股上市首日表现,预测股票上市后的市

场价格,分析和比较申购收益率和中签率,从而决定是否参与新股申购和参与金额。

一般情况下,本基金对获配新股将在可流通之首日起即择机卖出,以控制基金

净值的波动。若可流通初期价格低于合理估值,则会等待至价格上升至合理价位时

卖出。

(2)二级市场股票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将把握股票市场出现的趋势性或结构性投资机会,在本基金合同约

定范围内直接投资二级股票市场,努力获取超额收益。在股票投资方面,基金管理

人将遵循稳健和灵活兼顾的投资思路。

基金管理人在剔除了流动性差或公司经营存在重大问题且近期无解决方案的上

市公司股票后,形成股票初选库。在稳健投资方面,基金管理人以现金流充沛、行

业竞争优势明显、具有良好现金分红记录或分红潜力的优质公司作为主要投资目标。

其中主要研究指标包括股息收益率、历史分红频率和数量等。在灵活投资方面,则

以主题投资为主线,着重投资在中国经济增长进程和股票市场发展中均有代表性的

投资主题所覆盖的优质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主题的挖掘主要是通过深入研究中国经

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结构性变化和趋势性规律,有效分析影响经济发展和企业盈

利的关键性、群体性和趋势性因素,结合股票市场板块运行特征和动态估值水平而

得来的。

对于所有股票的选择,基金管理人会借鉴UBS AM 在全球使用了20多年的权益

估值模型GEVS等估值方法来合理估计股票投资价值,并从定量和定性两方面全面考

量公司基本面,包括价值评估、成长性评估、现金流预测和行业环境评估等。

在形成可执行组合之前,组合需经风险考量和风险调整。基金管理人借鉴GRS

等风险管理系统技术,对模拟组合(事前)和实际投资组合(事后)进行风险评估、

绩效与归因分析,从而确定可执行组合以及组合调整策略。

(3)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

深入研究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五)投资管理程序

1、决策依据

(1)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基金投资决策的准则;

(3)国内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政策指向及全球经济因素分

析;

2、管理程序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投资方面最高层决策机构,定期就投资管理重大问题进

行讨论,确定基金投资策略。投资团队包括分析师、基金经理和交易员,他们独立

工作,责任明确,相互间密切合作。

(1)投资决策委员会每月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决定基金投资管理战略、资产分

配等重大事项,确定对基金经理的授权,审批超过投资权限的投资计划。

(2)债券策略组和股票策略组投资决策会议定期分别或联合召开一次,确定近

期资产组合的配置安排,包括对基金大类资产配置方案做战术性调整、行业配置和

个券选择。同时,检讨投资业绩,提出近期投资计划。

(3)分析师根据宏观经济、政策预期、行业发展动向和上市公司基本因素分析,

提出二级市场股票投资建议以及IPO新股和增发新股申购策略,及对可交易的获配

新股提出卖出建议。

(4)基金经理在其授权范围内,根据投资决策会议确定的资产配置策略,充分

参考分析师组合,进行具体的行业和个股(个券)配置。

(5)基金经理下达投资交易指令,由交易室完成交易。

(6)定量分析师负责完成基金内部业绩和风险评估,提交评价报告。

投资决策委员会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情况,对上述管理程序作出调整。

(六)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总指数收益率×9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10%

中债总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中国债券指数。该指数

同时覆盖了上海证券交易所、银行间以及银行柜台债券市场上的主要固定收益类证

券,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能够反映债券市场总体走势,适合作为本基金的债券

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指数是由中证指数公司开发的中国A股市场统一指数, 它的样本选自

沪深两个证券市场, 覆盖了大部分流通市值,其成份股票为中国A股市场中代表性

强、流动性高的主流投资股票, 能够反映A股市场总体发展趋势,具有权威性,适

合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本业绩比较基准符合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并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

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基金管

理人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

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风险与预期收益高

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根据2017年7月1日施行的《证

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已对本基金重新进行风险评

级,风险评级行为不改变本基金的实质性风险收益特征,但由于风险等级分类标准

的变化,本基金的风险等级表述可能有相应变化,具体风险评级结果应以基金管理

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八)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

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

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

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

期后不展期;

(6)本基金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对股票等权益类资

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7)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上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0.5%;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1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

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履行适当

程序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第(7)、(12)、(15)、(16)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

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

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

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

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

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

定。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2年6月30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

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460,864,559.01 16.87

其中:股票 1,460,864,559.01 16.87

2 固定收益投资 7,046,460,201.06 81.37

其中:债券 7,046,460,201.06 81.37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48,345,595.69 0.56

7 其他各项资产 104,628,498.67 1.21

8 合计 8,660,298,854.43 100.00

注:1、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通过港股通交易机制投资的港股。

2、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固定收益投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银行存款和结

算备付金合计”的列报金额已包含对应的“应计利息”和“减值准备”,“其他资

产”中的“应收利息”指本基金截至本报告期末已过付息期但尚未收到的利息金额,

下同。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52,212,864.00 0.69

C 制造业 859,508,181.31 11.31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95,625,187.32 1.26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3,944,287.80 0.05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38,889,268.76 0.51

J 金融业 141,228,696.76 1.86

K 房地产业 47,249,869.20 0.62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222,206,203.86 2.92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460,864,559.01 19.23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通过港股通交易机制投资的港股。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02831 裕同科技 6,991,571.00 206,600,923.05 2.72

2 603816 顾家家居 3,244,812.00 183,753,703.56 2.42

3 603018 华设集团 14,497,632.00 138,452,385.60 1.82

4 300750 宁德时代 196,976.00 105,185,184.00 1.38

5 300416 苏试试验 3,407,397.00 83,753,818.26 1.10

6 601601 中国太保 3,445,232.00 81,066,308.96 1.07

7 002891 中宠股份 2,631,701.00 66,897,839.42 0.88

8 601985 中国核电 9,135,082.00 62,666,662.52 0.82

9 600036 招商银行 1,425,649.00 60,162,387.80 0.79

10 603583 捷昌驱动 1,633,739.00 54,550,545.21 0.72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23,900,567.67 0.31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141,110,167.14 15.02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754,823,953.43 9.93

4 企业债券 1,247,416,503.05 16.42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294,051,031.22 17.03

6 中期票据 1,939,653,755.08 25.53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773,290,580.19 10.18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627,037,596.71 8.25

10 合计 7,046,460,201.06 92.74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220201 22国开01 2,000,000 202,115,397.26 2.66

2 210211 21国开11 1,500,000 152,940,657.53 2.01

3 012105243 21电网SCP029 1,500,000 152,267,309.59 2.00

4 110059 浦发转债 1,400,000 148,398,273.97 1.95

5 113021 中信转债 1,300,000 142,193,857.53 1.87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持有“21国开11”、“22国开01”,根据中

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银保监罚决字【2022】8

号,国家开发银行因监管标准化数据(EAST)系统数据质量及数据报送存在未报送

逾期90天以上贷款余额EAST数据等违法违规行为,被银保监会罚款440万元。持有“21

交通银行二级”,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

银保监罚决字【2022】15号,交通银行因监管标准化数据(EAST)系统数据质量及

数据报送存在漏报不良贷款余额EAST数据等违法违规行为,被银保监会罚款420万

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罚字【2021】23号,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违反信用信

息采集、提供、查询及相关管理规定,被人民银行处以7万元罚款。根据中国银行保

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银保监罚决字【2021】28号,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理财业务

和同业业务制度不健全、理财业务数据与事实不符、部分理财业务发展与监管导向

不符等违规行为,被中国银保监会罚款合计4100万元;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

委员会银保监罚决字【2021】28号,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理财业务和同业业务

制度不健全、理财业务数据与事实不符、部分理财业务发展与监管导向不符等违规

行为,被中国银保监会罚款合计4100万元。基金管理人认为,上述公司被处罚事项

有利于上述公司加强内部管理,上述公司当前总体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保持稳定,

事件对上述公司经营活动未产生实质性影响,不改变上述公司基本面。本基金对上

述证券的投资严格执行了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投资决策程序。

除上述情况外,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

调查的,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本基金不存在投资的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库的情况。

(3)其他资产构成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证金 494,816.42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02,441,201.55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1,586,330.73

6 其他应收款 106,149.97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04,628,498.67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10059 浦发转债 148,398,273.97 1.95

2 113021 中信转债 142,193,857.53 1.87

3 113042 上银转债 115,582,816.44 1.52

4 113044 大秦转债 46,470,739.40 0.61

5 132018 G三峡EB1 46,219,307.46 0.61

6 132015 18中油EB 34,580,790.41 0.46

7 113052 兴业转债 31,924,658.21 0.42

8 110053 苏银转债 23,895,787.66 0.31

9 113037 紫银转债 23,684,883.62 0.31

10 132009 17中油EB 21,134,739.73 0.28

11 110063 鹰19转债 15,541,935.12 0.20

12 123107 温氏转债 13,305,759.18 0.18

13 128081 海亮转债 8,393,784.17 0.11

14 127045 牧原转债 7,386,530.59 0.10

15 127012 招路转债 6,359,022.43 0.08

16 128141 旺能转债 5,454,065.45 0.07

17 110057 现代转债 5,326,377.19 0.07

18 110045 海澜转债 4,545,576.41 0.06

19 128121 宏川转债 4,369,736.50 0.06

20 128144 利民转债 4,185,040.08 0.06

21 128083 新北转债 3,975,469.72 0.05

22 110079 杭银转债 3,882,501.92 0.05

23 127047 帝欧转债 3,849,885.07 0.05

24 110083 苏租转债 3,755,023.69 0.05

25 127006 敖东转债 3,640,336.35 0.05

26 128130 景兴转债 2,959,053.46 0.04

27 127028 英特转债 2,571,948.30 0.03

28 113017 吉视转债 2,553,798.89 0.03

29 113024 核建转债 2,339,033.19 0.03

30 113025 明泰转债 2,309,727.83 0.03

31 128035 大族转债 2,306,010.00 0.03

32 110080 东湖转债 2,110,430.45 0.03

33 127020 中金转债 1,546,333.72 0.02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九、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净值表现详见下表:

国投瑞银优化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历史各时间段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

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截止2022年6月30日)

国投瑞银优化增强债券A/B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0.09.08 (基金合同生效日) 至2010.12.31 0.70% 0.20% -2.38% 0.21% 3.08% -0.01%

2011.01.01至2011.12.31 -4.87% 0.29% -0.45% 0.16% -4.42% 0.13%

2012.01.01至2012.12.31 6.58% 0.30% 0.31% 0.14% 6.27% 0.16%

2013.01.01至2013.12.31 1.96% 0.16% -5.33% 0.18% 7.29% -0.02%

2014.01.01至2014.12.31 31.96% 0.39% 11.43% 0.18% 20.53% 0.21%

2015.01.01至2015.12.31 16.96% 0.41% 5.34% 0.27% 11.62% 0.14%

2016.01.01至2016.12.31 1.10% 0.31% -2.58% 0.19% 3.68% 0.12%

2017.01.01至2017.12.31 3.64% 0.12% -1.89% 0.11% 5.53% 0.01%

2018.01.01至2018.12.31 8.12% 0.18% 2.72% 0.15% 5.40% 0.03%

2019.01.01至2019.12.31 6.11% 0.21% 4.33% 0.12% 1.78% 0.09%

2020.01.01至2020.12.31 10.32% 0.35% 2.54% 0.16% 7.78% 0.19%

2021.01.01至2021.12.31 7.97% 0.22% 1.66% 0.14% 6.31% 0.08%

2022.01.01至2022.06.30 -0.50% 0.31% -1.11% 0.17% 0.61% 0.14%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今 128.88% 0.28% 14.37% 0.17% 114.51% 0.11%

国投瑞银优化增强债券C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0.09.08 (基金合同生效日) 至2010.12.31 0.60% 0.20% -2.38% 0.21% 2.98% -0.01%

2011.01.01至2011.12.31 -5.27% 0.29% -0.45% 0.16% -4.82% 0.13%

2012.01.01至2012.12.31 6.19% 0.30% 0.31% 0.14% 5.88% 0.16%

2013.01.01至2013.12.31 1.48% 0.16% -5.33% 0.18% 6.81% -0.02%

2014.01.01至2014.12.31 31.28% 0.39% 11.43% 0.18% 19.85% 0.21%

2015.01.01至2015.12.31 16.57% 0.41% 5.34% 0.27% 11.23% 0.14%

2016.01.01至2016.12.31 0.65% 0.31% -2.58% 0.19% 3.23% 0.12%

2017.01.01至2017.12.31 3.45% 0.12% -1.89% 0.11% 5.34% 0.01%

2018.01.01至2018.12.31 7.93% 0.18% 2.72% 0.15% 5.21% 0.03%

2019.01.01至2019.12.31 5.72% 0.21% 4.33% 0.12% 1.39% 0.09%

2020.01.01至2020.12.31 9.82% 0.34% 2.54% 0.16% 7.28% 0.18%

2021.01.01至2021.12.31 7.60% 0.22% 1.66% 0.14% 5.94% 0.08%

2022.01.01至2022.06.30 -0.73% 0.31% -1.11% 0.17% 0.38% 0.14%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今 119.00% 0.28% 14.37% 0.17% 104.63% 0.11%

注:1、中债总指数是由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编制的中国债券指数。该指数同时覆盖了

上海证券交易所、银行间以及银行柜台债券市场上的主要固定收益类证券,具有广泛的市场代

表性,能够反映债券市场总体走势,适合作为本基金的债券投资业绩比较基准。沪深300指数是

由中证指数公司开发的中国A股市场统一指数, 它的样本选自沪深两个证券市场, 覆盖了大部

分流通市值,其成份股票为中国A股市场中代表性强、流动性高的主流投资股票, 能够反映A股

市场总体发展趋势,具有权威性,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业绩比较基准,具体业绩比较基准

为中债总指数收益率×9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10%。

2、本基金对业绩比较基准采用每日再平衡的计算方法。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以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

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

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

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

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

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

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

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金融衍生品的估值

(1)评估金融衍生品价值时,应当采用市场公认或者合理的估值方法确定公允

价值;

(2)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4、债券以及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采用交易所

收盘价估值。

(2)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的中小企业私募债、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

续计量。

(4)对只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平台或只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平台

进行交易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或按成本法进行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

应付利息。

(7)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

息。

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

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净值信息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含存托凭证)、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

它投资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及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

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

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

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

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

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

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

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

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

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

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

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

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

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

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

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

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

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

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

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直接损失的,应由

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

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

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

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

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

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

主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下同)

资产负债表中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由于本基金A类/B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

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

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

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12次,每次

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60%;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

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7、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截至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

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

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

的划付。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章节的规定。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本基金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银行账户维护费;

10、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

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5%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

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

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

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

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

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B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0.4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

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注册登记机构,由注册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

日,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告

费、促销活动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基金销售服务费不包括基金募集期间的上述费用。

4、除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

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

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

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基金

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

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

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或相关公告。

(七)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

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当年本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

度;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

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指定互联网网站(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

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

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

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

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

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持续运作期间,基金管理人除按照规定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指定网

站外,还应当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上述重大变更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相关内容发生变更;

(2)变更基金简称(含场内简称)、基金代码(含场内代码);

(3)变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4)变更基金经理;

(5)变更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率;

(6)其他对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四)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

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

(五)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六)基金净值信息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

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

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

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

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

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

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5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 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

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

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

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二)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

节的规定。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五)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建立基金敏

感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公开

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者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只基金只

需选择一家报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

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规

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做好相关信息传递工作。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

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

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

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十五)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十六)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

价值时;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十六、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

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

确认相应侧袋账户份额。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1、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侧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份

额持有人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将

被拒绝。

(2)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并

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

告中规定。

2、基金的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

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

组合的调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3、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特定

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

4、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基

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2)定期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

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

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

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

值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

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6、特定资产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

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

7、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

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十七、基金的风险揭示

(一)投资组合的风险

基金的证券投资组合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价格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从而可能给基金资产带来潜在的损失风险。

影响证券价格波动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可能导致证券市场

的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证券市场也呈现周期性

变化特征。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与股票,其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的利率波动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并会影响股票市场

和债券市场的走势变化,从而影响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

(4)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

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受多种因素影响,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可能导致股票价格的下跌,

降低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虽然本基金力求通过分散化投资减少这种非系统性风险,

但并不能完全消除该种风险。

(6)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升

所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

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

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3、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

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由于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

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在申购、赎回安排方面,本基金将加强对开放式基金申购环节的管理,合理控

制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审慎确认大额申购申请,在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将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

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对基金

规模予以控制,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此外,当特定资产占前

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暂停接受基

金申购申请、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投资人应注意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和相应的流动性风险,合理安排投资计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章

节。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

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

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

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

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

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

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

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

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合规性风险

合规性风险是指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要求而带来的风险。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

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完全、

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四)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

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

IT系统故障等风险。

(五)本基金特定的风险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因此无法完全规

避市场利率风险与发债主体特别是企业债、公司债的发债主体的信用质量变化造成

的信用风险。本基金注重挖掘债券收益率曲线期限结构与信用利差的变动趋势中隐

含的投资机会,但是债券收益率曲线的变动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这将对基金资产

收益产生一定的影响。

虽然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但仍可以参与股票或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一、二级

市场投资;尽管权益类资产投资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但权益类资产的市

场价格波动极大,有可能对本基金份额净值的变动产生较大的影响。

(2)存托凭证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承担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

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

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

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

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

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

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

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

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六)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当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

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

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

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七)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

导致基金资产受损。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

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因素的出现,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受损。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

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调

低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的;

5、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资产净值低于3000 万元的;

6、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十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

额总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90%的;

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

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

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具

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

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

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销售服务费率之外)相关费率结

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

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财产及相关当事人的利

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本基金的利益依法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

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

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

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

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

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并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

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

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

金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

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①终止基金合同(但发生下列第(2)项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除外);

②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③变更基金类别;

④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⑤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⑥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⑦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⑧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⑨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⑩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合同生效后,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终止基金合同不需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①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的;

②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资产净值低于3000万元的;

③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十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总额超过基金总

份额的90%的;

(3)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①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②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调

低赎回费率;

③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④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⑤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⑥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基金管理人未

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会

议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

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

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

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

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

表决结果。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

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

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提供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

性公告;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

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权益登记日单独或合并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

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

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

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

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

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

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

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

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

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

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

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

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

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第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

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6、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

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

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

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

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

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

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

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

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

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

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

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

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

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关于本章第(二)节第1条所规定的第

①-⑧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关

于本章第(二)节第1条所规定的第⑨、⑩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9、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

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

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

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

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

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

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

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

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类别账户内的每份

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

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1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由于本基金A类/B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

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

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

担。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

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12次,每

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60%;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

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7)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截至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

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

内容。

3、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

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

资金的划付。

4、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章节的规定。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5%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

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

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

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

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

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B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0.4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

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注册登记机构,由注册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

日,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告

费、促销活动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基金销售服务费不包括基金募集期间的上述费用。

4、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

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或相关公告。

(五)基金资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投资目标

在追求基金资产稳定增值、有效控制风险和保持资金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积

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求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

券、股票(含存托凭证)、权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

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

固定收益证券品种。本基金既可以参与一级市场新股(含存托凭证)申购或增发新

股(含存托凭证),也可以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含存托凭证)、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本基金对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其中权证投资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持

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上述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投资比例将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

3、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

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

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

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展期;

6)本基金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对股票等权益类资

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7)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上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

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0.5%;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1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

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履行适当

程序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第(7)、(12)、(15)、(16)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

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六)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2、基金净值信息的公告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

主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份额净值。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

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调

低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

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的;

(5)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资产净值低于3000 万元的;

(6)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十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

额总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90%的;

(7)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

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

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具

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

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

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杨树浦路168号20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46层

邮政编码:518035

法定代表人:叶柏寿

成立日期:2002年6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2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设立与发起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境外证券投

资管理及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

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

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

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

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

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股票(含存托凭证)、权证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

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

固定收益证券品种。本基金既可以参与一级市场新股(含存托凭证)申购或增发新

股(含存托凭证),也可以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含存托凭证)、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本基金对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其中权证投资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持

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上述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投资比例将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

期后不展期;

(4)本基金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对股票等权益类资

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5)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上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

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0.5%;

(12)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不包括该证券的非受限部分),其公允价值

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5%。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并履行相关程序后,

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

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

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30%;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1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

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履行适当程序后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第(5)、(9)、(14)、(15)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3、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

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组合限制等约定仅适用于主

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

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

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

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

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

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

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

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

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

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

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

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

名单。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

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

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应

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

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

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

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

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

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

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

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

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

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工

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

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因

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

会批准。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限

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

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

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

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

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

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受限证券导致的

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

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

损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

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

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

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

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及

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立与

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7、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8、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

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

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

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

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

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

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0、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1、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

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

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

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

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

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

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

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

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

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

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

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

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

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

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基金管理人进

行追偿,但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

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

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

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

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5)基金托管人应严格管理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银行存款账户、及时核

查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余额。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

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

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

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

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

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及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

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

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

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

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净值信息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

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按规定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净值信息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不能妥

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

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

遵守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

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

同和本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

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

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具

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申购赎回代理

券商提供。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对账单服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对账单。

2、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度以电子邮件、短信或其他形式向通过国投瑞银直销系

统持有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

以向基金管理人定制电子形式的月度对账单。

具体查阅和定制账单的方法可参见基金管理人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咨询。

3、由于投资者提供的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不详、错误、未及时变更或通讯故障、

延误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因上述原因无法正常收取对账

单的投资者,敬请及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或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查询、核

对、变更您的预留联系方式。

(二)呼叫中心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7×24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和查询服务,客户可通过

电话收听基金份额净值,自助查询基金账户余额和交易信息等。

客户服务中心的人工坐席服务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9:00—18:00,周六9:00

—17:00(法定节假日及因此导致的证券交易所休市日除外)。

客服热线:4008806868、0755-83160000

(三)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ubssdic.com)为基金投资者提供网上

查询、网上资讯服务。

(四)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上投诉栏目、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留言、呼

叫中心人工坐席、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

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是及时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

基金管理人将在48 小时之内做出回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原则上顺延至下

一工作日当日或次日回复。

客服邮箱:service@ubssdic.com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1、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在本报告期内无重大诉讼事项。

2、最近3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行政处罚。

3、2021年9月18日,本基金管理人在规定媒介刊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4、2021年10月11日,本基金管理人在规定媒介刊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调整公司旗下公募基金风险等级相关事项的公告。

5、2021年12月4日,本基金管理人在规定媒介刊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基金估值调整的公告。

6、2022年1月1日,本基金管理人在规定媒介刊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公告。

7、2022年3月15日,本基金管理人在规定媒介刊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8、2022年4月23日,本基金管理人在规定媒介刊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国投瑞银优化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9、2022年4月30日,本基金管理人在规定媒介刊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可免

费查阅。招募说明书条款及内容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国投瑞银优化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国投瑞银优化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国投瑞银优化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国投瑞银优化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之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以在办公时间免费查询,但应以基金备查文件正本为准。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