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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鑫元恒鑫收益增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增加E类份额并修订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2023-07-07 07:20:08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提供更灵活的理财服务,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鑫元恒鑫收益增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决定自2023年7月7日起,在本基金现有基金份额的基础上增设E类基金份额。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增设E类基金份额的情况

  1、本基金A类、C类、D类和E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D类基金份额和E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E类基金份额在新增份额当日的初始基金份额净值与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一致。

基金简称

基金代码

A类基金份额

鑫元恒鑫收益增强A

000578

C类基金份额

鑫元恒鑫收益增强C

000579

D类基金份额

鑫元恒鑫收益增强D

017583

E类基金份额

鑫元恒鑫收益增强E

018849

  2、新增E类基金份额费率结构:

  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

  (1)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0%。

  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E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E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E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2)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Y)

Y<7天

Y≥7天

赎回费率

1.50%

0%

  投资者在赎回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时,赎回费用由E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E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的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和赎回(含转换)数量限制以及赎回后份额余额限制与现有A类、C类、D类基金份额保持一致。

  4、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与现有A类、C类、D类份额保持一致。

  5、新增E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中信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鹤新

  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址:http://bank.ecitic.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调整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6、本基金E类份额转换业务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规则设置与A类、C类、D类份额保持一致。具体请以本公司网站公示信息为准。

  7、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二、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司将相应修订《基金合同》、《鑫元恒鑫收益增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并将按规定更新《鑫元恒鑫收益增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相关文件。根据上述变更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自2023年7月7日起生效。

  2、上述修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的网站(www.xyamc.com)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606-6188)咨询相关事宜。

  4、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者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投资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基金。

  特此公告。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