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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阿尔法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23-07-10 06:34:46

博时阿尔法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3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4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4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0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11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 14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17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20

九、基金收益分配 ........................................................................................................................ 27

十、基金信息披露 ........................................................................................................................ 28

十一、基金费用............................................................................................................................ 29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31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32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32

十五、禁止行为............................................................................................................................ 35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36

十七、违约责任............................................................................................................................ 38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39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 39

二十、其他事项............................................................................................................................ 40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 40

鉴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

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

募集博时阿尔法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

鉴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商

业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博时阿尔法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管理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博时阿尔法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博时阿尔法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

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博时阿尔法回报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的含

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21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21层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江向阳

成立时间:1998年7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宁波银行)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邮政编码:315100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成立时间:1997年04月10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2】143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660359.079200万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等有价证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从事银行卡服务;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

贷款;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博时阿尔法回报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

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

务及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

利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或上

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

托凭证)、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投资的香港联合交易

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

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

券)、可交换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等)、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银

行存款、同业存单、债券回购、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信用衍生品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的股票(含存托凭证)资产投资比例为基

金资产的60%-95%,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比例为股票资产的0%-50%。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开始履行。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的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港

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比例为股票资产的0%-5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若同时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A股和H股,则为A股与H股合计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若同时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A股和H股,则为A股与H股合计)的10%;

5)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3)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投资的,应遵循下列限制:

A.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B.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5%;

C.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和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D.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E.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F.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G.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H.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I.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

例的有关约定;

14)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需遵守下列规定:

A.因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B.开仓卖出认购股票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股票期

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股票期权保

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C.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

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D.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应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比例限制(如股票仓位、个股

占比等)、投资目标和风险收益特征;

15)本基金不持有具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不持有合约类信

用衍生品,本基金持有的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中所对应受保护

债券面值的100%;

1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各类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合计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20)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

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2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15)、16)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在3个月内进行调整。

除第2)、10)、15)、16)、18)、19)条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

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

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

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4)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

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

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在发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

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

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

向基金托管人反馈,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

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视情况暂缓或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对基金投资的合规性负责,包括但不限于遵守关联关系禁止

等外部法律法规的要求。

(四)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

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侧袋机制启用、

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具体规

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

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是否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债券

托管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

规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

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

产、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

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

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

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

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

证;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

性和真实性。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

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

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

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

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和独立。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

产,如基金托管人无法从公开信息或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书面资料中获取到账日

期信息的,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

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6)除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资产的验证

募集期内认购资金划入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基金募集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

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银行存款账

户,同时在10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

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

具相关证明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备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

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

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保

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托管账户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的托管业务专用章1枚以及监管人名

章1枚,开立的托管账户,应遵循宁波银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的

规定。

(5)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办法》、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买。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即资金交收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基金托管人以本基

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

户。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并在备

案通过后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

清算。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

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

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

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

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

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与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

其预留印鉴至少有一枚基金托管人监管印章,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款:

“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

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资金账户(明确户名、开户行、

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基

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定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存单后,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实书、存单正本。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

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

章的合同传真件或复印件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

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书面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基金托管人有权发送指

令的人员名单、签字样本、预留印鉴和启用日期,注明相应的权限,并规定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员(以下简称“被授

权人”)身份的方法。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权通知应加盖公章。授

权通知自其上面注明的启用日期开始生效,若该日期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日

期的,授权通知自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时生效。授权通知应以原件形式送达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

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若基金管理人同时向基金托管人出具了基金管理业务统一交易清算授权书

和单个基金产品交易清算授权书的,授权书以以下第1种方式为准:⑴统一授权

书。⑵单个基金产品授权书。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

他款项收付的指令。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日期或时间、到账时间、金额、

账户、大额支付号等执行支付所需内容,加盖预留印鉴。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

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按照其授权权

限发送指令。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传真或其

他双方认可的方式(以授权通知书为准)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除此之外的传真

号发送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指令正本与传真件不一致的,以基金

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件为准。发送后基金管理人及时通过电话与基金托管人确认

指令内容。基金管理人必须在15:00之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确保基

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15:00之后发送付款指令或截止15:00时账户资

金不足的,基金托管人不能保证在当日完成划付。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

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如基金管

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必须至少提前2个工作小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付

款指令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基金托管人工作时间为8:30-11:30,13:

30-17:00)。有效划款指令是指指令要素(包括付款人、付款账号、收款人、

收款账号、金额(大、小写)、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准确无误、预留印鉴相符、

相关的指令附件齐全且头寸充足的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指令传输不及时或账

户资金不足,未能留出足够的执行时间,致使指令未能及时执行的,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将银行间市场成交单加盖预留印鉴后

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的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

基金管理人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同时向托管人发送必要的投资合同、费用发票(如

有)等划款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但基金托管人仅对管理人提交的划款指令按照

本协议约定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审查管理人发送指令同时

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基金管理人应保证

上述文件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和有效。如因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上述文件不合

法、不真实、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响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或给任何第三人带来

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

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未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传

真号码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发送划款指令等。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

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视情况暂缓执行或者拒绝执行,并及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改正。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在对基金投资指令进行审核时,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违反有关基金的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规定,如交易未生效,则

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如交易已生效,则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约定形式向基金托管人

反馈,由此造成的损失不由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在对基金投资指令进行审核时,如发现投资指令有可能违反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规定,应暂缓执行指令,通知基金管理人改

正。如果基金管理人拒不改正,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未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正常指令执行,应

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造成损失的,

对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七)被授权人的更换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或改变被授权人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工作

日,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加盖公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原件,注明启用日期,同

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被授权人变更通知自其上面注明的启用日期起开始生

效。基金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内容的修改自启用日期起生效,若该日期早于基

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日期的,授权通知自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时生效。

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书面通知基

金托管人,则对于在变更通知的启用日期后该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

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八)指令的保管

指令若以传真形式发出,则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托管人保管指令

传真件。当两者不一致时,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指令传真件为准。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代表基金与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交易单元租用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相关内容。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期

货经纪合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明

确规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资金划拨

对于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

内执行,不得延误。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资

金划拨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

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并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

和在途时间。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对超头寸的划款

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止付但应及时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2)结算方式

支付结算以转账形式进行。如中国人民银行有更快捷、安全、可行的结算

方式,基金托管人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3)证券交易资金的清算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而发生的场内、场外交易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负

责办理。

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通过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如因

基金托管人的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

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而造成

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解决,基金托管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在完成相关登记结算公司通知的事项后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管理人。

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按照登记结算

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进行资金、证券账目和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外披露基金份额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

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

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的责任方承担。基金管理人

每一交易日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在当日全部交易结束后,将编制的基金资金、证

券账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账目核对。

对实物券账目,相关各方定期进行账实核对。

基金托管人应定期核对证券账户中的证券数量和种类。

双方可协商采用电子对账方式进行账目核对。

(四)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

管协议当事人的责任界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登记机构负责。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的到账情况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换款项。

(3)基金申购、赎回等款项采用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轧差

交收的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

收”的原则,每日按照托管账户应收资金(申购申请对应申购净额与基金转换

转入申请对应净额之和)与应付资金(赎回申请对应赎回金额扣除归基金资产

的费用与基金转换转出申请对应金额扣除归基金资产的费用之和)的差额来确

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如存在托管账户净应

收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收日 15:00之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往基金托管账户,

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到账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将有关书面凭证传真给基

金管理人进行账务管理;如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将划

款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

应付额在交收日12:00之前划往基金清算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划出后立即

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将有关书面凭证交给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管理。

如净应收额未能如期到账,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

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基金管理人负责向责任方追

偿基金的损失。若净应付额未能如期划拨,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基金管理人负责向责任方追偿基金的损失。

(五)基金收益分配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决定收益分配方案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后按规定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收益分配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分发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依据

划款指令在指定划付日及时将资金划至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

(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分红款支付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

款时间。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

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

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

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

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及其

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以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

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

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

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固定收益品种收盘价减去固定收益品种

收盘价中所含的固定收益品种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可转换债券除外),选取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固定收益品种(税后)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流通受限的股票,指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

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

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

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银行间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对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确定公允价值;

(2)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确定公允价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

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

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3)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

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

变动的情况下,建议按成本估值。

4、资产支持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的资产支持证券,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

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

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8、本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按照第三方机构提供的当日估值价进行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估值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选定的第三方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要求,采用合理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9、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

值。

10、汇率

本基金外币资产价值计算中,涉及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应当以基金

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涉及到其它

币种与人民币之间的汇率,参照数据服务商提供的当日各种货币兑美元折算率

采用套算的方法进行折算。

1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2、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13、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1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

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

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有协助义务的当

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

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

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三)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四)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

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

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六)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确保核对一致。若当日核对不符,暂

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

账册为准。

(七)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

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的要

求公告。季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中期报告在

基金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后的两个月内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三

个月内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盖章后,以传真或其他双方认可

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

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

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

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可以出具复核确认书(盖章)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

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

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基金净值信息。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将本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根据持有基金份额的数量按比例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应该符合基金合同中收益分配原则的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

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且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对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

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

收益分配的付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指令将收益分配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的指定账户,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分配。基金收益分配方案须载明截至收益

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除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信息披露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关于

基金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以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公开披露

前的基金信息、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及其他不宜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应予保

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及审计需要的除外。

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

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中国证

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

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

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合同》规定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基金净值信息公告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

定并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第八条第(七)款的规定对相关报告进行复核。基

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后方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公告,必须在规定媒介发布。

(三)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情况。

(四)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基金托管情况报

告。基金托管人报告说明该半年度/年度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合

同》的情况,是基金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组成部分。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

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

日期顺延。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

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

日期顺延。

(三)C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0.6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60%的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

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2-5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出。基金管理人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

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四)从基金资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C类基金

份额的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其他基金费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

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

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相关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

列支;基金托管人对不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基金合

同》的其他费用有权拒绝执行。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

规的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本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有权要

求基金管理人做出书面解释,如果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无正当或合理的理

由,可以拒绝支付。

(五)银行间费用(如有):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银行间费用相关法律法规及本

协议约定,将账户开户、结算管理等各项费用列入或摊入当期委托财产运作费

用,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核对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授权后划付,基金

管理人收到托管人通知后一个月内未授权划付的,由基金托管人从委托资产中

扣划,无须基金管理人出具指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在此申明已了解委

托资产投资会产生的银行间费用,并确保账户中有足够资金用于银行间费用的

支付,如因托管账户中的资金不足以支付银行间费用影响到指令的执行,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和责任。如委托资产未起始运作,由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托管人的缴费通知后完成支付,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付费用义务。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

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

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

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负

责编制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一)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10个工

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三)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四)除上述约定时间外,如果确因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

商议一致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20

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除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

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

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

金账册、会计报告、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基金托管人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

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

真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接任人接收基

金的有关文件。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按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

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3)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受基

金管理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安

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并有义务协助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

时基金管理人尽快恢复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按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

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

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3)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受基

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

金财产的安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并有义务协助新任基金

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尽快交接基金资产。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

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按规定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

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根据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协商一致

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十五、禁止行为

本协议项下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禁止行为如下:

(一)《基金法》第二十条、第三十八条禁止的行为。

(二)除非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托管协议当事人不得用基金

财产从事《基金法》第七十三条禁止的投资或活动。

(三)除《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自身和任何人谋取利

益。

(四)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有关法规规

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对他人泄露。

(五)基金管理人不得在资金头寸不足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

指令。

(六)在资金头寸充足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指令留出足够时间的情况下,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

或拒绝执行。

(七)除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基金托管人不

得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

(八)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得为同一机构,不得相互出资或者持有

股份。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在行政上、财务上互相独立,其高级基金管

理人员或其他从业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九)《基金合同》投资限制中禁止投资的行为。

(十)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禁止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不受上述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应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

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

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

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

的民事活动。

5)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

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

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

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各类基金份额比例进

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20年以上,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

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

直接经济损失。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证监会的规定

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

权而造成的直接损失等;

3、托管人对于存放在托管人之外的委托财产的任何损失、及基于从第三方

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等)合法获得的信息及合理信赖

上述信息而操作导致委托财产的任何损失等;

4、不可抗力。

如果由于本协议一方当事人(“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给基金资产或基金

投资者造成损失,而另一方当事人(“守约方”)赔偿了基金资产或基金投资

者的损失,则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追索由此遭受的所有直接损失。

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

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

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或避免该错误发生的,由此造成基

金资产或基金投资者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托管协议当事人违反托管协议,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

偿责任。

(四)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五)本协议所指损失均为直接经济损失。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

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

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

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深圳,仲裁裁

决是终局的,并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

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

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有关规定)管辖并按其解释。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基金募集注册时提交的基金托管协议草

案,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加盖公章(基金托管人可加盖托管业务合同专用

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名章,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

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

式文本。

(二)基金托管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基金

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之日止。

(三)基金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基金托管协议一式三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一份外,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其他事项

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文件、文本,如开展业务时仅发送传真件的,基金管理

人应定期将相关原件寄送给基金托管人,并应确保原件与传真件保持一致。在

原件未寄达基金托管人之前,传真件效力等同于原件,如其与原件不一致,以

传真件为准。

本协议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托管协议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后,由该双方当事人在基金托

管协议上加盖公章(基金托管人可加盖托管业务合同专用章),并由各自的法定

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注明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地点和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