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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浙商汇金中证转型成长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2023-07-12 07:34:41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浙商汇金中证转型成长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于2023年7月11日在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证券时报》及本公司网站(www.stocke.com.cn)发布了《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浙商汇金中证转型成长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为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浙商汇金中证转型成长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浙商中证转型成长指数;基金代码:003366;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5年10月9日下发的证监许可【2015】2247号文《关于准予浙商汇金中证转型成长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准予注册,《浙商汇金中证转型成长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6年12月19日正式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浙商汇金中证转型成长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浙商汇金中证转型成长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下简称“大会”、“会议”),审议《关于终止浙商汇金中证转型成长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一)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二)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3年7月13日起,至2023年8月13日17:00止(纸质表决票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方式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投票表决时间以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三)会议计票日:2023年8月14日

  (四)通讯表决票的送达地点

  纸质表决票的送达地点:

  收件人: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商汇金中证转型成长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处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729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1号楼28层

  电话:(021)60417368

  客服电话:95345

  网址:www.stocke.com.cn

  联系人:刘之菁

  邮政编码:200031

  采用专人送交或邮寄方式的请在信封表面注明:“浙商汇金中证转型成长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投资人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95345咨询。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终止浙商汇金中证转型成长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详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详见《关于终止浙商汇金中证转型成长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详见附件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3年7月12日,即2023年7月12日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授权代表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注:权益登记日当天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会议表决权,权益登记日当天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会议表决权)。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供纸质投票的投票表决方式。纸质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如下:

  1、本次会议表决票详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附件二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stocke.com.cn)、中国证监会资本市场电子化信息披露平台(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自己本人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本单位授权的且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印章,下同,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本公告“五、授权”的规定授权其他个人或机构代其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代理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纸面方式授权代理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见附件三)以及本公告“五、授权”之“(三)授权方式”中所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机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5)以上各项及本公告正文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于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内(2023年7月13日至2023年8月13日17:00止,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邮寄的方式送达至以下地址:

  收件人: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商汇金中证转型成长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处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729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1号楼28层

  电话:(021)60417368

  客服电话:95345

  网址:www.stocke.com.cn

  联系人:刘之菁

  邮政编码:200031

  采用专人送交或邮寄方式的请在信封表面注明:“浙商汇金中证转型成长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或调整浙商汇金中证转型成长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投票方式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新增或调整后的投票方式(如有)的计票以届时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五、授权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本次大会并充分表达其意志,基金份额持有人除可以直接投票外,还可以授权他人代其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表决需遵守以下规则:

  (一)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授权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委托他人代理行使表决权的票数按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数计算,一份基金份额代表一票表决权。

  投资者在权益登记日未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授权无效。

  投资者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基金份额的数额,以本基金登记机构的登记为准。

  (二)受托人(或代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三)授权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纸质授权方式,授权受托人代为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授权形式及程序应符合本公告的规定:

  1、纸面授权形式

  (1)个人投资者以纸面授权形式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加盖本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2)机构投资者以纸面授权形式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加盖本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加盖本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以上各项及本公告正文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5)如果代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前述代理人将在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后统一办理委托投票手续(包括提供代理人有关证明文件)。

  (6)纸面授权文件的送达方式、送达时间、收件地址、联系方式等与表决票送达要求一致,敬请投资者注意。

  2、授权效力的确定原则

  (1)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又存在有效纸面授权的,以其送达的有效表决票为准。

  (2)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多次有效纸面授权方式的,以最后一次纸面授权为准。不能确定最后一次纸面授权的或者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次,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纸面授权为准;若授权表示一致,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多次授权同一受托人但授权表示不一致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若授权不同受托人且授权表示一致的,按照该相同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不同受托人且授权表示不一致的,则视为无效授权。如果授权委托中均未明确委托人的具体表决意见的,即视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

  (3)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中明确表示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授权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授权意见。

  4、上述授权有效期自授权之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但如果本基金根据本公告“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章节的规定就相同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上述授权继续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

  六、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在会议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023年8月14日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统计过程予以公证,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如基金托管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且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表决权。

  3、纸质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通过专人送交、邮寄方式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表决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2023年8月13日17:00以后送达基金管理人的,为无效表决,不视为已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亦不计入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之内。

  (2)纸质表决票的效力认定

  ①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②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表决意见空白、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字迹无法辨认或意愿无法判断的,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③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七、决议生效与备案

  1、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有效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含1/2),会议有效召开;

  2、《关于终止浙商汇金中证转型成长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通过方为有效;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公告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公告的规定;

  4、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根据《基金法》及《浙商汇金中证转型成长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有效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以上(含1/2)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1/3以上(含1/3)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但权益登记日仍为2023年7月12日。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九、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基金管理人):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会务常设联系人:金瓒

  联系电话:(0571)87901590

  2、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联系人:林奇

  联系电话:(021)62178903

  4、见证律师事务所: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

  十、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纸质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纸质表决票,以确保表决票于表决截止时间前送达。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95345咨询。

  3、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开,根据《基金法》及《浙商汇金中证转型成长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可能会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若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关于终止浙商汇金中证转型成长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获表决通过并生效,则本基金将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之日的下一个自然日起,进入清算程序,基金财产按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清算及分配。

  5、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6、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对本公告的内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本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电话:(021)60417368

  客服电话:95345

  网址:www.stocke.com.cn

  附件一:《关于终止浙商汇金中证转型成长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浙商汇金中证转型成长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四:《关于终止浙商汇金中证转型成长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二日

  附件一

  关于终止浙商汇金中证转型成长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浙商汇金中证转型成长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按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由于浙商汇金中证转型成长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出现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情形,本基金管理人已按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浙商汇金中证转型成长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提交了解决方案。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浙商汇金中证转型成长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议终止《浙商汇金中证转型成长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浙商汇金中证转型成长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的具体方案和程序可参见附件四《关于终止浙商汇金中证转型成长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为实施本基金终止基金合同的方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终止基金合同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清算程序及基金合同终止的具体时间和方式,并根据《关于终止浙商汇金中证转型成长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对本基金实施清算并终止基金合同。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二日

  附件二

浙商汇金中证转型成长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姓名或名称:

受托人(代理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审议事项:《关于终止浙商汇金中证转型成长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意见: 同意□ 反对□ 弃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

  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内注明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未选、多选、表决意见空白、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字迹无法辨认或意愿无法判断(且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表决意见签字/盖章部分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将视为无效表决。基金账户号指持有浙商汇金中证转型成长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账户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样本)

  兹委托 先生/女士/公司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2023年8月13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浙商汇金中证转型成长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授权有效期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表决意见以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本授权不得转授权。

  若浙商汇金中证转型成长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号):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代理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本授权委托书中“基金账户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账户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授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四

  关于终止浙商汇金中证转型成长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一、声明

  浙商汇金中证转型成长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5年10月9日下发的证监许可【2015】2247号文《关于准予浙商汇金中证转型成长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准予注册,《浙商汇金中证转型成长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于2016年12月19日正式生效,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本基金基金托管人。

  按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浙商汇金中证转型成长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已出现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情形。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终止浙商汇金中证转型成长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本次本基金终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需经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浙商汇金中证转型成长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通过方为有效,存在无法获得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大会决议的备案,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方案要点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的基金运作

  在通过《关于终止浙商汇金中证转型成长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进入清算程序前,本基金仍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运作方式进行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赎回等业务申请,具体规定详见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基金财产清算

  1、通过《关于终止浙商汇金中证转型成长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决议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若《关于终止浙商汇金中证转型成长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获得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之日的下一个自然日起,本基金即进入清算程序,同时不再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出的申购、赎回等业务申请。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3、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后的相关安排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财产清算完毕后将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终止。

  三、本基金终止《基金合同》的可行性

  (一)法律可行性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终止《基金合同》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含1/2),会议有效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属于特别决议,在会议有效召开前提下,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通过后,决议方可生效。

  因此,本次终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要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配套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无抵触。

  (二)技术可行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之日的下一个自然日起,本基金即进入清算程序。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中有关基金财产清算的规定,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本基金的管理人、托管人已就财产清算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充分准备,技术可行。清算报告将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部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因此,终止《基金合同》不存在技术方面的障碍。

  (三)关于本次终止《基金合同》的合规情况说明

  1、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次终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出具了无异议函。

  2、本次审议的本基金终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已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

  四、本基金终止《基金合同》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议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提议终止《基金合同》并设计具体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走访,认真听取了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议案公告后,基金管理人还将再次征询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基金合同》终止的方案和程序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预留出足够的时间,以做二次召开或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充分准备。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能成功召集,则基金管理人可按规定准备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如本次本基金终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则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交议案。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赎回基金份额的流动性风险

  在《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浙商汇金中证转型成长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披露后,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选择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前,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仍需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但如果发生了巨额赎回或可以暂停赎回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同时,基金管理人也会提前做好流动性安排,对资产进行变现以应对可能的赎回。

  在全部基金份额均被赎回的情形下,本基金仍将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之日的下一个自然日起,进入清算程序。

  五、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

  基金管理人: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45

  网址:www.stocke.com.cn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