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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优质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3年第2号)

2023-07-12 06:44:03

估值(V)->市场预期(E)”层级

式分析和研究,即依次经过基本面增长趋势识别和评估、估值分析、市场对本基金

管理人评估结论的认同程度三个层次的考察,确认具备优质增长特征或处于优质增

长阶段的企业。当然,所考察层次的次序并非一成不变,而是一个动态的、紧密衔

接的过程。

本基金管理人认为,基本面是公司价值的基础,这是任何投资分析的前提,必

须做详尽分析;估值是否具有吸引力是投资决策的核心,必须做出合理的评估;之

所以选择市场预期这一指标,是因为本基金管理人认为股票价格表现并不同步于企

业业绩表现,企业业绩增长也未必相应推动股票价格上升,而其中的关键是股价是

否已经对此作出了反应,因此评价市场预期成为衡量公司估值是否到位的先行指

标。

本基金管理人将综合这三个指标做投资决策,这样有助于避免“价值陷阱”,

即避免仅根据单一的估值过程作出买入或卖出的决策。

(4)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基于基金股票库的确定,本基金将遵循自下而上的选股原则,根据股票增长类

别的评估和划分,及其综合评级结果,进行股票组合的构建。本基金将重点投资于

增长-稳定类、增长-周期类、成熟周期类和超常增长/反转类“优质增长”的企

业股票。

对于存托凭证投资,本基金将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

相结合的方式,精选出具有比较优势的存托凭证。

2、债券投资策略

在个券选择方面,本基金将基于对信用质量、期限和流动性等因素的深入研

究,重点关注具备以下特征的债券:较高到期收益率、较高当期收入、价值被低

估、预期信用质量将改善、期权和债权突出,或者属于创新品种而价值尚未被市场

充分发现。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策略:采取久期调整、收益率曲线配置和类属配置等积极投

资策略,发现、确认和利用市场失衡所蕴含的组合增值机会。

(1)久期调整

久期调整的依据是对基准利率水平的预期:当预期基准利率下降时,适当增加

组合久期,以有效获得债券价格上升收益,并获得较高利息收入;在预期基准利率

上升时,缩短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由于基准利率变动对债券组

合投资业绩具有决定性的作用,本基金将久期调整视为获取稳定债券收益的关键。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和研究利率走势和收益率期限结构,为积极债券投资提供依

据。市场利率的变化与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息息相关,研究利率走势具有很强的客

观性和现实可行性。这是债券投资组合的战略配置基础。

(2)组合策略

收益率曲线配置是指在确定组合久期后,进一步预测未来收益率曲线可能的变

化形态,进而确定采用集中策略、哑铃策略或梯形策略等,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

券间进行配置,以从不同期限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一般而言,当预期收益

率曲线变陡时,将采用集中策略;而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平时,将采用两端策略;

梯形策略则是将组合平均分配在收益率曲线不同的点上,一般在预测收益率曲线不

变或平行移动时采用。

(3)类属配置

类属配置是指各市场债券及各债券种类之间的比例分配和调整。

本基金将根据各市场、各券种的相对投资价值、流动性及信用风险,增持相对

低估、价格将上升的类属,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类属,借以取得较高的总

回报。

债券投资组合构建与调整,包括自上而下确定投资策略和自下而上个券选择相

互结合的动态过程。

3、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以股票投资为主,大类资产配置并非本基金的核心策

略。

但是,鉴于我国股市现仍具备新兴市场波动性仍然较大的特征,本基金将进行

适度的主动性大类资产配置,在股票类资产系统性风险水平显著变动时进行相应的

配置调整,以降低股市系统性风险的影响。

在实施大类资产的配置时,考察的因素主要包括:宏观面趋势、股市估值水

平、市场预期以及制度因素。

除以上考虑因素外,本基金在进行大类资产配置时,也将利用基金管理人在长

期投资管理过程中所累积的经验,有效应对突发事件、财报季节效应以及市场非有

效例外效应所形成的短期市场波动。

4、风险-收益匹配

本基金管理人借鉴国外风险管理的成功经验,采用国际通行的风险管理方法实

现风险的识别、度量和控制,通过调整风险结构,突出股票选择能力,并将投资管

理的主动性风险控制在合理的水平。

本基金在投资中将利用Barra多因子模型优化投资组合,将与行业、投资风格

密切相关的非主观的风险因素控制在最低程度,借助主动投资于“优质增长”的企

业股票获得超额收益。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选定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80%+中国债券总指数收

益率×20%。

由于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一般情况下股票投资比例大约为80%,本基金采

用业界较为公认的、市场代表性较好的沪深300指数和中国债券总指数加权作为本

基金的业绩评价基准。

若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对业绩比较基准

进行相应调整。

若本基金因以上原因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由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本基金管理人将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

货币市场基金。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

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股票资产投资比例范围为60%-95%;除股票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投资比例

范围为5%-40%,其中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5%,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非现金基金资产中,不低于80%的资产将投资于具有优质增长特征或处于

优质增长阶段的公司。

(3)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

超过该证券的10%;

(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

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

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0)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3、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

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八)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除上述第(1)、(7)、(8)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

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九)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

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

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

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

定。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处理原则和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

(十一)基金的融资政策

本基金可以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十二)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招募说明书中的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

金业绩中的数据进行了复核。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3年0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804,491,758.67 88.08

其中:股票 1,804,491,758.67 88.08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43,804,881.87 11.90

8 其他资产 433,813.64 0.02

9 合计 2,048,730,454.18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67,091,399.97 3.36

B 采矿业 97,479,956.84 4.89

C 制造业 1,291,965,519.86 64.79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20,631,757.30 1.03

E 建筑业 42,488,266.00 2.13

F 批发和零售业 15,094,730.75 0.76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75,777,187.55 3.80

J 金融业 105,838,220.00 5.31

K 房地产业 59,299,658.19 2.97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8,825,062.21 1.45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804,491,758.67 90.49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投资。

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3.1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600809 山西汾酒 221,384 60,305,001.60 3.02

2 300957 贝泰妮 438,236 56,195,002.28 2.82

3 600048 保利发展 3,521,663 49,761,098.19 2.50

4 000858 五 粮 液 242,530 47,778,410.00 2.40

5 002643 万润股份 2,628,207 45,284,006.61 2.27

6 300750 宁德时代 109,201 44,341,066.05 2.22

7 600938 中国海油 2,574,791 43,874,438.64 2.20

8 300498 温氏股份 2,124,451 43,487,511.97 2.18

9 002493 荣盛石化 2,754,583 41,676,840.79 2.09

10 002223 鱼跃医疗 1,051,000 33,463,840.00 1.68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包括鱼跃医疗(证券代码:002223)。

根据公司于2023年2月2日披露的公告,经镇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认为,自

2022年12月开始,公司生产销售型号为YX306 的指夹式脉搏血氧仪的销售价格上涨

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情节较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镇江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责令改正相关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处罚决定。

上述处罚信息公布后,本基金管理人对上述公司进行了进一步了解和分析,认

为上述处罚不会对投资价值构成实质性负面影响,因此本基金管理人对上述公司的

投资判断未发生改变。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其余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

案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11.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情形。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404,335.17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29,478.47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433,813.64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06年6月9日至2006年12月31日 57.40% 1.03% 46.17% 1.10% 11.23% -0.07%

2007年 125.18% 2.03% 107.13% 1.82% 18.05% 0.21%

2008年 -52.43% 2.08% -56.29% 2.40% 3.86% -0.32%

2009年 84.40% 1.79% 68.71% 1.63% 15.69% 0.16%

2010年 6.83% 1.50% -9.86% 1.24% 16.69% 0.26%

2011年 -26.23% 1.12% -19.41% 1.04% -6.82% 0.08%

2012年 2.17% 1.06% 6.87% 1.02% -4.70% 0.04%

2013年 32.32% 1.28% -6.22% 1.12% 38.54% 0.16%

2014年 11.17% 1.10% 42.96% 0.97% -31.79% 0.13%

2015年 35.61% 2.60% 10.04% 1.99% 25.57% 0.61%

2016年 -8.92% 1.60% -8.54% 1.12% -0.38% 0.48%

2017年 14.55% 0.67% 16.89% 0.51% -2.34% 0.16%

2018年 -25.14% 1.27% -19.05% 1.07% -6.09% 0.20%

2019年 37.72% 1.09% 29.45% 0.99% 8.27% 0.10%

2020年 60.37% 1.37% 22.51% 1.14% 37.86% 0.23%

2021年 -6.68% 1.24% -2.86% 0.94% -3.82% 0.30%

2022年 -16.70% 1.07% -16.90% 1.02% 0.20% 0.05%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2006年6月9日)至2022年12月31日 569.57% 1.50% 176.49% 1.33% 393.08% 0.17%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

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

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

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

价值。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

允价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

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

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

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

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3、权证估值:

(1)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的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未上市

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行业约定进行估值。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1-4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

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

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

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

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

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

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

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价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

资者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

值时;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在上述第3项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还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

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含第四位)内发生差错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

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

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5项条款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

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

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注: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公告[2008]3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

值业务的指导意见》,自2008年9月16日起本基金对长期停牌股票等估值日无市价的

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参照《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工作小组关于停牌股票估值

的参考方法》确定。)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

主袋账户的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

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

用等项目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

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

现金红利;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份基金份额的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如果基金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6次;

7、全年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基金已实现净收益的60%。基金合同生

效不满3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

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

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自

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分红实施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

制”部分的规定。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2%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

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

对于已确认的管理费,由基金托管人按月划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次月前5个工

作日内将上月已确认管理费的计算结果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做出划付指令;基金托管

人应在次月前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从该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已确认管理费

给该基金管理人。

在首期支付管理费前,基金管理人应向托管人出具正式函件指定管理费的收款

账户。此账户原则上一旦指定不可变更。如确有需要变更,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0个

工作日向托管人出具书面的收款账户变更通知。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

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次

月前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基金托管费的计算结果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做出划付指

令;基金托管人应在次月前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从该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托管费给该基金托管人。

3、本条第(一)款第3 至第7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

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

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基金管

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五)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三个工作日在规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

本基金采用前端收费的形式收取申购费用,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的大小分为五

档,具体如下表所示: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500万 固定收取1000元/笔

200万元≤申购金额 0.6%

100万元≤申购金额 1.0%

50万元≤申购金额 1.2%

申购金额 1.5%

2、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

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

赎回费不低于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

费。赎回费率随投资者持有本基金的时间的增加而递减,具体如下表所示:

赎回费率 持有期 1.5%

7天≤持有期 0.5%

1年≤持有期 0.2%

持有期≥2年 0

注:1年指365天。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4.本基金在直销业务中对于养老金客户的前端收费模式实施特定赎回费率,详

见“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章节。

5.各销售机构在技术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开通各类电子交易方式(如网上交

易、电话交易)。电子交易方式适用的申购、赎回费率可不受上述费率结构限制,

具体费率由基金管理人与各销售机构约定。

6.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时所需要的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管理人根据公平合理原则

所确定的转换费用构成。

转出基金时,如涉及的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

转入基金时,原则上从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换时,每次收取

确定的转换费用;从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申购费用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转换费

用。基金管理人在不同基金间设置固定的转换费率。

不同转换方向的转换费率设置以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为准。

7.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采用前端收费申购方式时,申购费用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 × 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8.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

务。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

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

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

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两日内公

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

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

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

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规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

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

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

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

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

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中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

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规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人的类

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

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

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

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0)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1)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0、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

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11、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

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

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

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

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七、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

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及时聘请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1、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为基

础,按照当日份额,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

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

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

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

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

于主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

主袋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

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

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3、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1)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基金管理费。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

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

4、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基

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5、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

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

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2)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

处置进展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该净值或净值区

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

的承诺。

(3)临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

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

值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

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6、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

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

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

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八、基金的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各种证券的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

素、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的不确定性。市场风

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利率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购买力风险。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

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证券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使交易的执行难度提高,买入成本

或变现成本增加。出现部分品种的交投不活跃、成交量不足的情形,此时如果基金

赎回金额较大,可能因流动性风险的存在导致基金净值出现波动。本基金产品设计

时充分考虑了基金流动性问题。针对巨额申购和赎回设定限制条款,在资产配置中

适当加大期限短、流动性好的资产配置比例。通过上述管理措施,最大限度地减低

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

(四)其他风险

除以上主要风险以外,基金还可能遇到以下风险:

1.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基金在交易时所采用的电脑系统可能因突发性事

件或不可抗原因出现故障,由此给基金投资带来风险;

2.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基金经理违反职业操守的道德风险,以及因内

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违规风险;

3.人才流失风险,公司主要业务人员的离职如基金经理的离职等可能会在一定

程度上影响工作的连续性,并可能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

4.因为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5.其他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如战争、自然灾害等会导致基金

资产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五)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本基金作为积极型的股票基金,在投资理念上以企业优质增长方式或阶段为

出发点,通过严格的评估流程构造投资组合。在具体投资管理中,可能会由于股票

投资比例较高而带来较高的系统性风险。鉴于我国股市目前仍处于发展阶段,仍具

有波动性较大的特征,因而本基金管理人在必要时将通过辅助性的类别资产配置,

力求降低系统性风险。

2.投资科创板股票的风险

(1)市场风险

科创板个股集中来自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

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企业未来

盈利、现金流、估值均存在不确定性,与传统二级市场投资存在差异,整体投资难

度加大,个股市场风险加大。

科创板个股上市前五日无涨跌停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在正负20%以内,个股

波动幅度较其他股票加大,市场风险随之上升。

(2)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整体投资门槛较高,个人投资者必须满足交易满两年并且资金在50万以

上才可参与,二级市场上个人投资者参与度相对较低。机构投资者在投资决策上具

有一定的趋同性,将会造成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3)信用风险

科创板试点注册制,对经营状况不佳或财务数据造假的企业实行严格的退市制

度,科创板个股存在退市风险。

(4)集中度风险

科创板为新设板块,初期可投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个股,市

场可能存在高集中度状况,整体存在集中度风险。

(5)系统性风险

科创板企业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企业经营及盈利模式上存

在趋同,所以科创板个股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为显著。

(6)政策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企业带来较大影

响,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个股也会带来政策影响。

3.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

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

制以及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

4.侧袋机制的相关风险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

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

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净值信息,

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

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

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

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

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

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

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

虑主袋账户资产,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

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5.投资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的风险

(1)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北交所上市企业主要为创新成长型企业,普遍具有规模小、对技术依赖性强、

技术迭代快、议价能力不强等特点,或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业务收入、现金流及

盈利水平等具有较大不确定性。该类企业抗市场风险和行业风险能力较弱,存在较

大经营风险,由此可能对基金净值造成不利影响。

(2)股价大幅波动风险

相较于沪/深证券交易所,北交所竞价交易设置了更宽的涨跌幅限制,股票上

市交易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30%,股价大幅波动的风险可能大

于A股其他板块,由此可能导致基金净值较大幅度的波动。

(3)流动性风险

北交所股票投资门槛较高,二级市场上个人投资者参与度相对较低,机构投资

者持有个股大量流通盘将导致个股流动性较差,若机构投资者在特定阶段对个股形

成一致预期,由此可能导致基金面临无法及时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险。

(4)转板风险

北交所上市公司在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证监会规定的基本上市条件并符合交易

所规定的具体上市条件的,可申请转板上市。无论北交所上市公司是否转板成功,

均可能引起基金净值波动。

(5)退市风险

北交所上市公司后续经营期间如果触及相关法律法规、证监会及交易所等规定

的退市情形,可能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从而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

(6)系统性风险

因北交所上市公司大部分为新兴产业公司,其商业模式、盈利风险、业绩波动

等特征较为相似,基金难以通过分散投资降低投资风险,若股票价格同向波动,将

引起基金净值波动。

同时,北交所上市公司平移自新三板精选层,从历史来看整体估值受政策阶段

性影响较大,所以北交所个股估值相关性较高,政策空窗期或市场表现不佳时,系

统性风险将更为显著。

(7)集中度风险

北交所为新设交易所,初期可投资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个

股,市场可能存在高集中度状况。

(8)政策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专精特新企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北交所上市公

司带来较大影响,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对专精特新产业及北交所个股也会带来政策影

响。

(9)监管规则变化的风险

北交所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交易所业务规则,可能

根据市场情况进行修订和完善,或者补充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可能对基

金投资运作产生影响,或导致基金投资运作相应调整变化。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涉及基金合同第九节第(二)项规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

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

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等变更应当在两日内由基金

管理人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

资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

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

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

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

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

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

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

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

资;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

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并确定有关费率;

1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

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他机

构代理该项业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

构代理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

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2)按基金合同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3)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

赎回和分红款项;

1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7)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和年度报告;

18)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资源分配;

2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6)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合

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所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

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

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不以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

事宜;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

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

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说明基金托管

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按法律法规妥善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有关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

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

益和赎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21)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2)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

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

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每

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要求赔偿;

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

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2、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或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更换基金管理人;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7)变更基金类别;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事项。

3、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

形。

4、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该比例以提出提议之时提请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与基金总份额之比例计算,下同)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

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5、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媒介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

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6、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

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

托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

部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

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

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7、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2)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

内的事项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或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

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

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

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

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

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

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

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批准或备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

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备案后生效。

8、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

50%)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

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9、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

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

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中推举3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

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

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

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

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督员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

构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10、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

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生效之日起两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集人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公告。

11、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

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

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

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

资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基

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

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

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

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1、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

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

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

续履行。

(五)基金合同的效力、存放地和存放方式

1、本基金合同是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文件。基金合同于投资者缴纳认

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时成立,自基金募集结束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获中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后生效。

2、本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3、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供投资者查

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成立时间:2001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1]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贰仟贰佰贰拾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 葛海蛟

成立时间: 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

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

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

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

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

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

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

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

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

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

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3)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交易

对手库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实力雄厚、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

成。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

库的范围。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

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a.银行间现券买卖,买入时实行见券付款、卖出时实行见款付券;

b. 银行间回购交易,正回购时实行见款押券,逆回购时实行先押券后付款;

c. 如遇特殊情况无法按照以上方式执行交易,基金经理需报本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总监批准。

6)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7)对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

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

核查。

(3)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1)、(2)项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

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

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

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

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

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

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

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

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

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

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

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证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

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

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

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两名以上(含两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

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

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

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

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结算银

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

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4、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

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并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

使用。基金管理人应派专人协助办理开户事宜。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

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并对基金托管人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

5、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

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可以根据当时相关规定或市场的

通行做法办理,而不限于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

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6、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

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

报备。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

库,但要与非本基金的其他有价凭证分开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

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及时将合同正本提交

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

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

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四)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财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

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开放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

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得

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并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上述传真后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

传送给相应的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

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

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

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

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

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

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

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

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的净值数据也不正

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

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

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

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

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

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

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

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

分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月结束后

5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

3、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

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给予补偿。

(六)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

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

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

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

具有约束力。除提交仲裁的争议之外,各方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各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2、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投资人对账单

(1)电子对账单服务采取定制方式,未定制此服务的投资人可通过公司官

网、客服热线、官方微信公众号等途径自助查询账户情况。电子对账单按月度、季

度和年度提供,包括微信、电子邮件等电子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需要自行

选择。电子对账单会在当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发送。微信未绑定账户、取消关

注、电子邮件地址不详的除外。

(2)由于投资者提供的电子邮箱不详、错误、未及时变更或通讯故障、延

误、微信未绑定账户、取消关注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因

上述原因无法正常收取对账单的投资者,敬请及时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或拨打

客服热线查询、核对、变更您的预留联系方式。

(3)如需纸质对账单,敬请拨打客服热线获取。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咨询、查询服务

1.信息查询密码

基金查询密码用于投资人查询基金账户下的账户和交易信息。投资人请在知晓

基金账号后,及时登录公司网站www.yhfund.com.cn修改基金查询密码,为充分保

障投资人信息安全,新密码应为6-18位数字加字母组合。

2.信息咨询、查询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

服务等信息,请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进行咨询、查

询。

客户服务中心:400-678-3333、010-85186558

公司网址:www.yhfund.com.cn

(三)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已的线上平台定期或不定期为基金投资人提供投资资讯及基

金经理(或投资顾问)交流服务。

(四)电子交易与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线上交易系统进行基金交易,详情请查看公司网站

或相关公告。

(五)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无。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投资者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者按此种

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

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http://www.yhfund.com.cn查阅和下

载招募说明书。

二十五、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银华优质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银华优质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银华优质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基金托管人业

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