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网

首页 > 个基公告吧 > 正文

汇添富均衡增长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年7月19日更新)

2023-07-19 06:04:46

汇添富均衡增长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

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3年7月19日更新)

基金管理人: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汇添富均衡增长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5

第二部分 释义................................................................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12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25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29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31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37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8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51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64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66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67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75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77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80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81

第十七部分 侧袋机制.........................................................88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91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102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04

第二十一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21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43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145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和查阅方式....................................146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147

汇添富均衡增长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年10月19日【2021】3315

号文注册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22年7月19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汇添富均衡增长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

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

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

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基金价格产生影响

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基金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

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

的基金管理风险,以及本基金的特定风险,如承担投资其他基金有关的所有风

险、最终获取的回报与直接投资于其他基金获取的回报存在差异风险、精选基

金等主动性操作导致的投资管理风险及公募REITs的投资风险等。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章节中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

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

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

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销售适当性风险评价”

,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尽相同,因此销售机构的基金产品“风

险等级评价”与“基金的投资”章节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

,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

之间的匹配检验。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其预期风险和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中基

金和货币型基金中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中基金。本基金进行积极主动的长期

资产配置,通过精选不同资产类别中的优质基金,构建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投

汇添富均衡增长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资组合,在控制投资风险并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

值。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被动

达到或者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投资相关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以下简称“港股通机制

”)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

标的股票”)的,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

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

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

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

、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

,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具体风险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

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

股。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

书》、《基金合同》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并根据自身的投资

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

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

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

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三个月的最短持有期,在最短持有期内基金

汇添富均衡增长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最短持有期届满后可以提出赎回申请。以红利

再投资方式取得的基金份额的持有到期时间与投资者原持有的基金份额最短持

有期到期时间一致,因多笔认购、申购导致原持有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不一致

的,分别计算。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除普通股票投资可能面临的宏观经济风险、政策

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外,还将面临存托凭证持有人与持有基础股票的

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发行人采用协议控

制架构的风险、增发基础证券可能导致的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

交易机制相关风险、存托凭证退市风险等其他风险。

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主要涉及基金管理人、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其他应

披露事项等,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3年7月18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

截止日为2023年3月31日。

汇添富均衡增长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

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

基金中基金指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其他有关规定以及《汇添富均衡增

长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

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

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汇添富均衡增长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汇添富均衡增长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

F)

2、基金管理人:指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汇添富均衡增长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汇添富均衡增

长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汇添富均衡增长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

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汇添富均衡增长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

金(F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汇添富均衡增长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

金(F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

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

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汇添富均衡增长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

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

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汇添富均衡增长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

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汇添富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或接受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

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最短持有期限:指本基金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三个月的最短持有期

,即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

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至该日三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的期间内,投资者不能提出

赎回申请;该日三个月后的月度对日(含当日)之后,投资者可以提出赎回申

请。若该日历月度实际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该月最后一日的下一工作

日,若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汇添富均衡增长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如遇香港联合交易所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或港股通暂停交易的情

形,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业务)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7、元:指人民币元

汇添富均衡增长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基金份额、银行存款本

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基金中基金: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定义的“基金中基金”,简称“FOF”

54、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

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55、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

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

金份额

56、C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57、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8、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

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

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流动性受限资产,如

未来法律法规变动,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流动性受限资产

汇添富均衡增长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范围进行调整

60、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

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如未来法律法规变动,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对前述摆动定价机制的定义进行调整

61、港股通标的股票: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内地证券交

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

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62、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

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

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

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3、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

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65、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指根据《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的规定,同时符合

下列特征的基金产品: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并持有

其全部份额;基金通过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全部股权

;基金通过资产支持证券和项目公司等载体取得基础设施项目完全所有权或经

营权利;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主动运营管理基础设施项

目,以获取基础设施项目租金、收费等稳定现金流为主要目的;采取封闭式运

作,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合并后基金年度可供分配金额的90%。公开募集基础设

施证券投资基金与投资股票或债券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具有不同的风险收

益特征

汇添富均衡增长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汇添富均衡增长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666号H区(东座)6楼H68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外马路728号

法定代表人:李文

成立时间:2005年2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5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13272.4224万元

联系人:李鹏

联系电话:(021)28932888

股东名称及其出资比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5.412%

上海菁聚金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4.656%

上海上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9.966%

东航金控有限责任公司 19.966%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李文先生,2015年4月16日起担任董事长。中国籍,1967

年出生,厦门大学会计学博士。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汇

添富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分行稽核处科

长,中国人民银行杏林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杏林支局副行长、副局长,中国

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银行监管一处、二处副处长,东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资金财务管理总部副总经理,稽核总部总经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

汇添富均衡增长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务管理总部总经理,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其他现任职务包括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副会长、合规与风险管理专业委员会主席,上海资产

管理协会会长,深圳证券交易所理事会创业板股票发行规范委员会委员等。

程峰先生,2016年11月20日起担任董事。中国籍,1971

年出生,上海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现任上海报业集团副总经理,上海上报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东

方报业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瑞力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上海市

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团委副书记、书记,上海机械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副总

裁,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技术进口处副处长,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

会科技发展与技术贸易处副处长、处长,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信息

中心主任,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行政管理总部总经理,上海国际集团金融服

务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上海国际集团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长、总经理,上海国际集团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上海国

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林福杰先生,2018年3月21日起担任董事。中国籍,1971年出生,上海交通

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现任东航金控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理、党委副书记,

东航国际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

任东航期货有限责任公司部门经理,东航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董

事长,东航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董事长,东航国际金融(香港)有限

公司董事,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东航金控有限责任公

司党委书记、副总经理等。

张晖先生,2015年4月16日起担任董事,总经理。中国籍,1971年出生,上

海财经大学数量经济学硕士。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汇添

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高级分析师,富国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分析师、研究主管和基金经理,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副主席,曾担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第十届和第十一届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

魏尚进(SHANG JIN

WEI)先生,2020年1月9日起担任汇添富基金独立董事。美国籍,1964年出生,

汇添富均衡增长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经济学博士。现任复旦泛海国际金融学院学术访问学者、

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终身讲席教授、美国外交关系委员会成员、美国国民经济研

究局研究员、欧洲经济政策研究中心研究员、深圳高等金融研究院理事、香港

金融管理局金融研究院顾问等。曾于2014-

2016年间任亚洲开发银行首位华人首席经济学家兼区域合作与经济研究局局长

。其它既往职务包括哈佛大学肯尼迪政府学院副教授、美国国民经济研究局中

国经济研究组创始主任、美国布鲁金斯学会高级研究员、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贸

易与投资研究主管、世界银行顾问、美国联邦储备系统董事局访问学者等。

黄钰昌(HWANG YUH-

CHANG)先生,2021年9月23日起担任汇添富基金独立董事。美国籍,1955年出

生,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会计学博士。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会计学终身荣誉

教授、卓越服务研究领域主任和DBA课程学术主任,美国亚利桑那大学荣退教授

,教学和研究领域包括管理会计、公司治理、激励合同设计、绩效评估、医疗

成本和质量管理。曾任美国匹兹堡大学凯兹商学院助理教授、美国亚利桑那州

立大学凯瑞商学院会计系终身教授,曾于2007-

2009年间被选为美国会计学会的管理会计学会秘书长。

连平先生,2021年9月23日起担任汇添富基金独立董事。中国籍,1956年出

生,华东师范大学金融专业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植信投资研究院院

长兼首席经济学家、华东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部名誉主任,国务院金融稳定

发展委员会特聘专家、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价格监测中心特聘专家、中国首席

经济学家论坛理事长、中国银行业协会行业发展研究委员会主任、亚洲金融智

库首席经济学家委员会副主任、上海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特聘专家,上海市经

济学会副会长、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2007-

2019任交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曾多次出席党和国家领导人主持的专家会议。

2、监事会成员

毛海东先生,2015年6月30日起担任监事,2021年9月23日起担任监事会主

席。中国籍,1978年出生,经济学硕士。现任东航金控有限责任公司财富管理

中心总经理,东航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东航国际控股(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东航国际金融(香港)有限公司董事,东航商业保理有限公

汇添富均衡增长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司董事,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曾任东航期货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长、党总支书记,东航金控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曾任职于东航集团财务

有限责任公司等。

任瑞良先生,2004年10月20日起担任监事,2015年6月30日至2021年9月23

日担任监事会主席。中国籍,1963年出生,大学学历,会计师、非执业注册会

计师职称。现任上海报业集团上海上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历任文汇

新民联合报业集团财务中心财务主管,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文新投资公司财

务主管、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等。

王如富先生,2015年9月8日起担任监事。中国籍,1973年出生,硕士研究

生,注册会计师。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董事会办公室主任

。历任申银万国证券计划统筹总部综合计划部专员、发展协调办公室专员,金

信证券规划发展总部总经理助理、秘书处副主任(主持工作),东方证券研究

所证券市场战略资深研究员、董事会办公室资深主管、主任助理、副主任。

王静女士,2008年2月23日起担任职工监事。中国籍,1977年出生,复旦大

学EMBA。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私人财富管理中心总监。曾任职于

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宣传部,东航金控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部。

林旋女士,2008年2月23日起担任职工监事。中国籍,1977年出生,华东政

法学院法学硕士。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副总监,汇

添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曾任职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

陈杰先生,2013年8月8日起担任职工监事。中国籍,1979年出生,北京大

学理学博士。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综合办公室总监。曾任职于罗

兰贝格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泰科电子(上海)有限公司能源事业部。

3、高管人员

李文先生,董事长。(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张晖先生,2015年6月25日起担任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

绍)

雷继明先生,2012年3月7日起担任副总经理。中国籍,1971年出生,工商

管理硕士。2011年12月加入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汇添富均衡增长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市场总监。历任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网上交易部副总经理,中国民族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总经理、经纪业务总监、总裁助理。

娄焱女士,2013年1月7日起担任副总经理。中国籍,1971年出生,金融经

济学硕士。2011年4月加入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曾在赛格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嘉实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富达基金北京

与上海代表处工作,负责投资银行、证券投资研究,以及基金产品策划、机构

理财等管理工作。

袁建军先生,2015年8月5日起担任副总经理。中国籍,1972年出生,金融

学硕士。2005年4月加入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投

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历任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行业二部副经理,汇添

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经理、专户投资总监、总经理助理,并于2014年

至2015年期间担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十六届主板发行审核委员会专职

委员。

李骁先生,2017年3月3日起担任副总经理。中国籍,1969年出生,武汉大

学金融学硕士。2016年9月加入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

理、首席信息官。历任厦门建行计算机处副处长,厦门建行信用卡部副处长、

处长,厦门建行信息技术部处长,建总行北京开发中心负责人,建总行信息技

术管理部副总经理,建总行信息技术管理部副总经理兼北京研发中心主任,建

总行信息技术管理部资深专员(副总经理级)。

李鹏先生,2015年6月25日起担任督察长。中国籍,1978年出生,上海财经

大学经济学博士。2015年3月加入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任公司督察

长。历任上海证监局主任科员、副处长,上海农商银行同业金融部副总经理,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稽核监察部总监。

4、基金经理

李彪,国籍:中国。学历:中国科技大学经济学学士,杜伦大学(Univers

ity of

Durham)国际银行与金融学硕士。从业资格: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期货从业

资格,养老FOF基金经理资格。从业经历:2008年5月至2012年4月担任国元证券

汇添富均衡增长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客户资产管理总部投资经理,2012年4月至2017年4月担任平安资产管理公司基

金投研部投资经理。2017年4月起担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配置中

心投资经理。2020年7月28日至今任汇添富养老目标日期2040五年持有期混合型

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经理。2020年7月28日至今任汇添富养老目标日期205

0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经理。2020年11月23日至今

任汇添富聚焦价值成长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经理助理

。2020年11月23日至今任汇添富积极投资核心优势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

基金(FOF)的基金经理助理。2021年8月5日至今任汇添富聚焦经典一年持有期

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经理。2021年9月13日至今任汇添富添福盈和

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经理。2021年11月16日

至今任汇添富经典价值成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经理。

2022年3月15日至今任汇添富积极回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

基金经理。2022年6月2日至今任汇添富优质精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的基金经理。2022年7月19日至今任汇添富均衡增长三个月持有期混合

型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经理。2023年2月21日至今任汇添富核心优选六个

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席:袁建军(副总经理)

成员:徐博(资产配置中心总监)、李彪(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

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足额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汇添富均衡增长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经理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基

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

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

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

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汇添富均衡增长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勤勉的原则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管理人将经营管理中的主要风险划分为投资风险、合规风险、营运

风险和道德风险四大类,其中,投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

性风险等。针对上述各类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

汇添富均衡增长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1、风险管理原则

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体系的构建遵循以下六项基本原则:

(1)营造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和内部控制环境,使风险意识贯穿到每位员

工、各个岗位和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

(2)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切实保证风险管理部门的独立性和权

威性,使其有效地发挥职能作用。

(3)确保风险管理制度的严肃性,保证风险管理制度在投资管理和经营活

动过程中得到切实有效的执行。

(4)运用合理有效的风险指标和模型,实现风险事前配置和预警、事中实

时监控、事后评估和反馈的全程嵌入式投资风险管理模式。

(5)建立和推进员工职业守则教育和专业培训体系,确保员工具备良好的

职业操守和充分的职责胜任能力。

(6)建立风险事件学习机制,认真剖析各类风险事件,汲取经验和教训,

不断完善风险管理体系。

2、风险管理组织架构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董事会、经营管理层、风险管理部门、各职能部门四

级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并明确了相应的风险管理职能。

汇添富风险管理组织结构图

董事会

审计与风险管 理委员会

经营管 理层

风险控制 委员会

各职能部门

汇添富均衡增长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1)董事会对公司风险管理负有最终责任,董事会下设审计与风险管理委

员会与督察长。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和指导公司的风险管理政

策,对公司的整体风险水平、风险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督察长负责

组织指导公司合规稽核和风险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受托资产和公司运作的合法

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2)经营管理层负责风险管理政策、风险控制措施的制定和落实,经营管

理层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议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

,处置重大风险事件,促进风险管理文化的形成。

(3)合规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是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合

规风险、投资组合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营运风险、道德风险等

的管理。

(4)各职能部门负责从经营管理的各业务环节上贯彻落实风险管理措施,

执行风险识别、风险测量、风险控制、风险评价和风险报告等风险管理程序,

并持续完善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流程。

3、风险管理内容

本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包括风险识别、风险测量、风险控制、风险评价

、风险报告等内容。

(1)风险识别是指对现实以及潜在的各种风险加以判断、归类和鉴定风险

性质的过程。

(2)风险测量是指估计和预测风险发生的概率和可能造成的损失,并根据

这两个因素的结合来衡量风险大小的程度。

(3)风险控制是指采取相应的措施,监控和防止各种风险的发生,实现以

合理的成本在最大限度内防范风险和减轻损失。

(4)风险评价是指分析风险识别、风险测量和风险控制的执行情况和运行

效果的过程。

(5)风险报告是指将风险事件及处置、风险评价情况以一定程序进行报告

的过程。

汇添富均衡增长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

人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

方法、实施控制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基金管理人结合自身具体情况,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

内部控制体系,并制定了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1)保证基金管理人经营运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财务及其他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2、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

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

程序,维护内部控制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

金资产、固有财产、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

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内容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求建立: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机制、完善的岗位

责任制、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完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严格的授权控制、

有效的风险防范系统和快速反应机制等。

基金管理人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合法合规性原则、全面性原则、

审慎性原则和适时性原则,制订了系统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的内容

汇添富均衡增长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以

及内部稽核控制等。

(1)投资管理业务控制

基金管理人通过规范投资业务流程,分层次强化投资风险控制。公司根据

投资管理业务不同阶段的性质和特点,制定了完善的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和岗

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分别采取不同措施进行控制。

针对投资研究业务,基金管理人制定了《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

资研究部制度》,对研究工作的业务流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研究与投资的

交流渠道等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对于投资决策业务,基金管理人制定了《汇添

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保证投资决策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

有关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要求,同时设立了汇添富投资风险评估与管

理制度以及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对于基金交易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实行集

中交易与防火墙制度,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

关的安全设施,交易流程将严格按照“审核—执行—反馈—复核—

存档”的程序进行,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信息披露控制

基金管理人通过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时完整地了解

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了《汇添

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了

信息披露责任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布,并将定期

对信息披露进行检查和评价,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3)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先进的信息技术系统和完善的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基金

管理人的信息技术系统由先进的计算机系统构成,通过了国家、金融行业软件

工程标准的认证,并有完整的技术资料。基金管理人制定了严格的信息技术岗

位责任制度、门禁制度、内外网分离制度等管理措施,对电子信息数据进行即

时保存和备份,重要数据实行异地备份并且长期保存,确保了系统可靠、稳定

、安全地运行。在人员控制方面,对信息技术人员进行有关信息系统安全的统

一培训和考核;信息技术人员之间定期轮换岗位。

汇添富均衡增长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4)会计系统控制

基金管理人通过建立严格的会计系统控制措施,确保会计核算正常运转。

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

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

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通

过事前防范、事中检查、事后监督的方式发现、堵截、杜绝基金会计核算中存

在的各种风险。具体措施包括:采用了目前最先进的基金核算软件;基金会计

严格执行复核制度;基金会计核算采用基金管理人与托管银行双人同步独立核

算、相互核对的方式;每日制作基金会计核算估值系统电子数据的备份,同时

打印保存书面的记账凭证、各类会计报表、统计报表,并由专人保存原始记账

凭证等。

(5)内部稽核控制

基金管理人通过制定稽核监察制度,开展独立监督,确保内部控制的有效

性。基金管理人设立督察长,督察长可以列席基金管理人召开的任何会议,调

阅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

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公司为合规

稽核部配备充足合格的稽核监察人员,监督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法律、法规

和规章的有关情况;检查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

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

汇添富均衡增长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北京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法定代表人:霍学文

成立时间:1996年01月29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2114298.4272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 盖君

官方客服电话:95526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776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

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

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

箱业务;办理地方财政信用周转使用资金的委托贷款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

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同业外汇拆借;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外汇票据

的承兑和贴现;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

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证券结算业务;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代销业务;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短期融资券主承销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它业务。

2、发展概况:

北京银行成立于1996年,抢抓时代机遇,相继实现引资、上市、跨区域等

发展突破,在北京、天津、上海、西安、深圳、杭州、长沙、南京、济南、南

汇添富均衡增长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昌、石家庄、乌鲁木齐等十余个中心城市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荷兰拥有近640

家分支机构,探索了中小银行创新发展的经典模式。新时期,北京银行紧密围

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强化党建引领

,依法合规经营,加快数字化转型升级,加强全方位风险管控,扎实推动全行

各项业务高质量发展。

截至2023年3月末,北京银行资产总额达到3.50万亿元,2023年一季度实现

净利润74.93亿元。成本收入比27.44%,不良贷款率1.36%,拨备覆盖率为217.0

1%,资本充足率13.94%,各项经营指标均达到国际银行业先进水平。品牌价值

达769亿元,一级资本排名全球千家大银行50位,连续九年跻身全球银行业百强

北京银行凭借优秀的经营业绩和优质的金融服务,赢得了社会各界的高度

赞誉,先后荣获“全国文明单位”、“亚洲十大最佳上市银行”、“中国最佳

城市商业零售银行”、“最佳区域性银行”、“最佳支持中小企业贡献奖”、

“最佳便民服务银行”、“中国上市公司百强企业”、“中国社会责任优秀企

业”、“最具持续投资价值上市公司”、“中国最受尊敬企业”、“最受尊敬

银行”、“最值得百姓信赖的银行机构”及“中国优秀企业公民”、“最佳互

联网金融银行奖”等称号。

3、资产管理与托管部主要人员情况

史学通先生,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2004年加入北京银行,曾在

支行、总行国际业务部、总行零售银行总部工作;2016年2月至2017年7月,任

总行零售银行部总经理助理;2017年7月至2020年5月,任总行资产管理部副总

经理;2020年5月至今,任总行资产管理与托管部副总经理。

北京银行资产管理与托管部充分发挥作为新兴托管银行的高起点优势,搭

建了由高素质人才组成的专业团队,内设估值核算岗、资金清算岗、投资监督

岗、系统管理岗、内控稽核岗等岗位,各岗位人员均分别具有相应的会计核算

、资产估值、资金清算、投资监督、风险控制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业务

经验。

汇添富均衡增长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4、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北京银行资产管理与托管部秉持“严谨、专业、高效”的经营理念,严格

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基金提供高质量

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北京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

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专户理财、证券公司资产管理

计划、信托计划、银行理财、保险资金、股权投资基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产品

体系,北京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赢得了客户的广泛高度认同。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

监管规章和本行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管理,确保基金托

管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披露,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北京银行总行设立内控与操作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总行重要内部控

制制度、流程,开展总行内部控制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总行法律合规

与内控部作为内部控制管理职能部门,牵头本行内部控制体系的统筹规划、组

织落实和检查评估,总行审计部履行对内部控制的监督职能,负责对本行内部

控制的充分性和有效性进行审计。资产管理与托管部设有专职内控稽核岗。

3、内部控制原则

(1)全覆盖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各项

业务流程和管理活动,覆盖所有部门、岗位和人员,任何决策或操作均应当有

案可查。

(2)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

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机制。

(3)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坚持风险为本、审慎经营的理念,尤其是

设立新的机构或开办新的业务,均应当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汇添富均衡增长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4)相匹配原则。内部控制应与本行管理模式、业务规模、产品复杂程度

、风险状况等相适应,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进行调整。

4、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北京银行资产管理与托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建立了

业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

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均具备从业资格;业务操作严格实行经办、复核、审批

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

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未经授权不得查看;业务操作区实行独立封闭

管理,配备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业务人员负责复核、信息披露,防止泄

密;业务实现系统自动化操作,有效预防人为操作风险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

、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

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汇添富均衡增长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666号H区(东座)6楼H68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樱花路868号建工大唐国际广场A座7楼

法定代表人:李文

电话:(021)28932893

传真:(021)50199035或(021)50199036

联系人:陈卓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9918(免长途话费)

邮箱:guitai@htffund.com

网址:www.99fund.com

(2)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线上直销系统

2、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请详见基金管理人官网公示的销售机构信息表。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基金,并在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666号H区(东座)6楼H68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樱花路868号建工大唐国际广场A座7楼

法定代表人:李文

电话:(021)28932888

传真:(021)28932876

联系人:马树超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汇添富均衡增长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联系人: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业务联系人:许培菁

经办会计师:许培菁、韩云

汇添富均衡增长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21】3315号文件准予注册募集。

一、基金的类别、运作方式和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三个月的最短持有期限,即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

至该日三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的期间内,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申请;该日三个月

后的月度对日(含当日)之后,投资者可以提出赎回申请。若该日历月度实际

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该月最后一日的下一工作日,若该对应日期为非

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以红利再投资方式取得的基金份额的持有到期时间与投资者原持有的基金

份额最短持有期到期时间一致,因多笔认购、申购导致原持有基金份额最短持

有期不一致的,分别计算。

3、存续期限:不定期

二、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募集方式、募集对象、募集场所

1、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

管理人网站届时公示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

3、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汇添富均衡增长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人。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

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

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4、募集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公开

发售。

投资者还可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99fund.com)办理开户、认购等

业务,网上交易开通流程、业务规则请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

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具体销售城市(或网点)名单和联系方式,请参见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当地基金销售机构以各种形式发布的公告。

三、基金份额的认购

除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

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1、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认购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特定投资群体与除此之外

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化的认购费率。

特定投资群体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

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金,以及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

养老保险、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等。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享受税收优

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

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

特定投资群体可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特定投资群体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

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特定投资群体认购费率为每

汇添富均衡增长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笔500元。未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特定投资群体,认

购费率参照其他投资者适用的认购费率执行。

其他投资人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增加而递减。在

募集期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具体认购费率

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万元 1.00%

100万元≤M<500万元 0.60%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由认购A类基金份

额的投资人承担,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

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认购费率。

3、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1)A类基金份额

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式为: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

认购费用 = 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C 类基金份额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汇添富均衡增长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3)上述认购份额(含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

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某投资者(其他投资者)投资1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由于

募集期间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假定募集期间认购资金所得利息

为3.00元,则根据公式计算出:

净认购金额 = 10,000 /(1+1.00%)=9,900.99元

认购费用 = 10,000 –9,900.99=99.01元

认购份额 =(9,900.99 +3.00)/ 1.00 =9,903.99份

即:投资者(其他投资者)投资1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定募集

期间认购资金所得利息为3.00元,则其可得到9,903.99份A类基金份额。

例二:某特定投资群体客户通过直销中心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

额,其认购费金额为500元,若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50.00元,则

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500=99,500.00元

认购份额=(99,500.00+50.00)/1.00=99,550.00份

即:特定投资群体客户通过直销中心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假设募集期间认购资金所得利息为50.00元,则可得到99,550.00份A类基金份额

例三:某投资者投资1万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由于募集期间基金份

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假定募集期间认购资金所得利息为3.00元,则根

据公式计算出:

认购份额 =(10,000+3.00)/ 1.00 = 10,003.00份

即:投资者投资1万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定募集期间认购资金所

得利息为3.00元,则其可得到10,003.00份C类基金份额。

4、基金份额的认购程序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确定,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汇添富均衡增长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3)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

购,认购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金额没有限制,但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其他相关公告另有规定的除外。投资者的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

撤销。

(4)认购的确认

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通常应在T+2日后到销售机

构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结果,并可在募集截止日后4个工作日后到销售机构打印

交易确认书。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

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5)认购金额的限制

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

销中心首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含认购费);通过基金

管理人线上直销系统认购本基金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认购费);通

过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认购本基金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认购费

)。超过最低认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

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募集期间不设置

投资者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但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其

他相关公告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本基金募集规模设置上限。募集期内超过募

集规模上限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比例配售或其他方式进行确认,具体办法

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相关公告。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

汇添富均衡增长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

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

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5、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四、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五、基金募集情况

本基金募集期为2022年04月18日至2022年07月15日。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1.00元计算,基金募集期共募集241,997,722.4

6份基金份额(含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1,959户。募集期

间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认购本基金0份,占比为0。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的

从业人员认购本基金222,040.45份,占比0.09%。

汇添富均衡增长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

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

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

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

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

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

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汇添富均衡增长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四、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22年7月19日正式生效。

汇添富均衡增长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本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

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

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如遇香港联合交易所法定节

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或港股通暂停交易的情形,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业务),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开放申购业务公告中规定。

认购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到期后,基金管理人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开放赎回业务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

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

汇添富均衡增长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本基金已于2022年10月10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业务,2022年10月19日开始

办理日常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不迟于T+10日(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

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

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

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汇添富均衡增长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3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4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首次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

人民币50,000元(含申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线上直销系统申购本基金基金

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申

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超过最低申购金额

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

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不设上

限限制,对单个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基金规模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不

设上限,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在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被动达

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

购金额的限制。

3、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最低份额0.1份,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0.1份的,登记系统有权将全部剩余份

额自动赎回。

汇添富均衡增长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

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

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

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3、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特定投资群体与除

此之外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化的申购费率。

特定投资群体可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特定投资群体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

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特定投资群体申购费率为每

笔500元。未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特定投资群体,申

购费率参照其他投资者适用的申购费率执行。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增加而递减。投

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具体申

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20%

100万元≤M<500万元 0.80%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汇添富均衡增长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4、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设定

如下: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归入基金资产比例

A类基金份额 N<7天 1.50% 100%

7天≤N<30天 0.75% 100%

30天≤N<3个月 0.50% 75%

3个月≤N<6个月 0.50% 50%

N≥6个月 0 -

C类基金份额 N<7天 1.50% 100%

7天≤N<30天 0.5% 100%

N≥30天 0 --

注:1个月按30天计算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

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不利影响时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

率,并进行公告。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将摆

动定价机制的具体操作规则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汇添富均衡增长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 = 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2)C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 = 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四:某投资者(其他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

的申购费率为1.20%,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20元,则可得到的

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 50,000 / (1+1.20%) = 49,407.11元

申购费用 = 50,000 –49,407.11= 592.89元

申购份额 = 49,407.11/ 1.0520 =46,964.93份

即:投资者(其他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的申

购费率为1.20%,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20元,则其可得到46,96

4.93份A类基金份额。

例五:某特定投资群体客户通过直销中心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

额,其申购费金额为500元,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0元,则其

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0-500=99,500.00元

申购份额=99,500.00/1.0150=98,029.56份

即:特定投资群体客户通过直销中心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对应申购费为500元,假设申购当日的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0元,则其可得

到98,029.56份A类基金份额。

例六: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2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汇添富均衡增长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申购份额 = 50,000.00/ 1.0520 = 47,528.52份

即: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20元,则可得到47,528.52份C类基金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金额以T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 = 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七: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三个月,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0.5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520元,则其可得到

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 10,000 × 1.0520 = 10,520.00元

赎回费用 = 10,520.00 × 0.50% = 52.60元

净赎回金额 = 10,520.00 ? 52.60= 10,467.4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三个月,对应的赎回费

率为0.5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52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

金额为10,467.40元。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

T+2日内计算,并在T+3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4、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

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汇添富均衡增长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

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7、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申购、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

牌,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申购的情形。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10、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

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11、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交易每日额度不足。

汇添富均衡增长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8、11、12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每笔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后方可办理赎回,否则基金管理人不接受

投资人的该笔赎回申请。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7、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赎回、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

牌,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赎回的情形。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汇添富均衡增长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

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

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

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汇添富均衡增长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3)如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超过前

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30%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

过30%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超过30%比例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赎回申请

一起,按上述(1)、(2)方式处理。如下一开放日,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剩余未赎回部分仍旧超出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30%时,继续按前述规则处理

,直至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开放日内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低于30%。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及处

理规则,并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

方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可不再

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汇添富均衡增长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

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

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

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

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

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本基金自2022年10月10日起开始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汇添富均衡增长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

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

袋机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十九、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

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二十、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

实质利益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

提前公告。

汇添富均衡增长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进行积极主动的长期资产配置,通过精选不同资产类别中的优质基

金,构建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投资组合,在控制投资风险并保持良好流动性的

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包含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简称公募REITs)、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

金ETF)等)。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投资于股票(包含主板、创业板及其

他中国证监会允许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含国

债、金融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机构债券、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

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含超短期融资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投资于证券

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股票、

股票型基金、偏股混合型基金)的战略配置目标比例中枢为60%,投资比例范围

为基金资产的40%-

9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投资于货币市场基

金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15%,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

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所指的现金范围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资金类别,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所指偏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包含以下两类:第一类是在基金合同

中约定投资于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在60%以上的混合型证

汇添富均衡增长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券投资基金;第二类是过去最近4个季度定期报告中披露的股票资产(含存托凭

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在60%以上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积极主动的投资风格,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下行风险的前提下

确定大类资产配置比例,并通过全方位的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精选出基金管

理人旗下的优质基金构建投资组合,以适度稳定的资产配置策略有效综合基金

管理人主动投资管理能力,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持续、稳定增值。

(一)资产配置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关注宏观经济走势与政策动向、经济周期所处阶段、资本市

场环境等多方面因素,结合国内外经济发展趋势研判,同时基于对大类资产(

如权益类、固定收益类、商品类)的中长期“风险-

收益”评估,通过定量和定性分析确定大类资产的中长期配置权重及调整区间

,以期在控制下行风险的同时力争提高基金收益。同时本基金将紧密跟踪市场

流动性、资金流向及供需关系等市场运行状态指标,根据最新的市场环境及经

济发展情况动态调整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力争实现投资组合的收益最大化。

本基金通过设置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中枢保持组合中各类资产的相对均衡

配置。本基金的权益类资产战略配置目标比例中枢为60%,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

资产的40%-

90%。通过大类资产配置策略最终确定权益类基金在本基金组合中的占比,同时

,在权益类基金内部将采用“核心—卫星”资产配置策略。

2、权益类基金资产配置策略(即核心—卫星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基金管理人旗下主动权益类基金按照风格和行业两个维度进行划

分。具体地,本基金在主动权益类基金投资方面采用“核心—

卫星”资产配置策略,即将组合资产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核心”组合,主

要投资于风格类基金中业绩持续、风格稳定的绩优基金,另一部分为“卫星”

组合,主要投资于行业类基金中的优势行业基金。

汇添富均衡增长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在主动权益类基金投资中,核心组合的投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

卫星组合的投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0%。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宏观经济环境走势、

经济和产业周期,股票市场估值,市场风格转换,以及市场整体的波动水平等

多方面因素,对核心—卫星组合之间的资产配置进行积极主动的动态调整。

(二)基金投资策略

1、核心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基金管理人 FOF 基金经理精选方法,通过金字塔定性分析框架

和量化立体分析模型交叉验证的方式,判断基金产品风格和基金经理风格是否

配。基金管理人对旗下基金的基金经理提出“三化”要求,即风格稳定化、业

绩持续化和价值观正确化。基金经理在投资中做到投资风格不偏移、投资业绩

长期

可持续,以及始终确保价值观正确,以此形成基金业绩的坚实保障,为投资者

带来长期持续稳定的投资回报,也是本基金实现长期增值的基础。基于对不同

风格基金的深入研究,本基金将运用各有效指标进行基金筛选,剔除投资风格

不稳定的基金。

本基金将采用定量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基金精选,按照“设定核

心配置比例—精选优质基金—

构建核心组合”的路径,实现核心投资策略。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设定核心配置比例:结合对市场中长期投资趋势的研判、本基金风格定位

和业绩比较基准中不同行业的占比和权重等因素,初步设定本基金核心组合在

不同风格类基金中的投资比例;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对市场短、中、长期发展走

势的分析和预期,适度调整本基金核心组合在不同风格类基金中的投资比例。

精选优质基金: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精选基金,本基金根据基金的历

史业绩、风险调整后的收益、基金的规模和流动性、基金评级等一系列量化指

标对基金进行分析,并运用基金分析评价体系,对基金进行表现分析、归因分

析和风险分析:

1)基金的表现分析:分析并确认基金绝对和相对表现优于同类基金平均水

平;

汇添富均衡增长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基金表现的归因分析:了解基金的择时和选券能力;

3)基金的风险分析:确认基金总体投资风险水平适当可控,分析风险的来

源。

构建核心组合:基金管理人在前述配置比例基础上,根据本基金的投资决

策流程审慎精选,并在权衡风险收益特征后,最终科学合理地构建出核心投资

组合。

2、卫星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对行业投资机会的把握贯穿于投资的全过程,在市场环境的各

种变化中,本基金将始终坚持寻找最优性价比的行业基金来提升组合收益率。

本基金将采用定量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基金精选,按照“挖掘优势行

业—优选代表基金—

构建卫星组合”的路径,实现卫星投资策略。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挖掘优势行业:本基金管理人深入研究宏观经济和行业周期等因素,挖掘

经济周期变化中的具有超额投资收益的行业投资机会,分析本基金投资此类行

业获得超额收益的可行性,最终定位卫星策略投资的优势行业。

优选代表基金:根据卫星策略投资的优势行业,本基金管理人从定性和定

量两方面选择旗下最优和最具代表性的行业基金。

构建卫星组合:结合定量和定性研究结论,根据本基金的投资决策流程审

慎精选,运用最优化技术实现卫星组合配置,并随着行业轮动过程中不同行业

面临的不同投资机会,适时动态调整。

3、公募REITs投资策略

基于基金管理人对公募REITs基金运行规律的把握,本基金将综合考虑流动

性、估值等因素,从产品结构、底层资产、收益测算等三类指标来精选公募REI

Ts基金进行组合管理,在严格风险管理的基础上,力争为基金组合创造稳健收

益。

(三)股票投资策略

1、股票精选策略

在股票投资中,本基金将采用“自下而上”的策略,精选出具有持续竞争

优势且估值有吸引力的股票,精心科学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并辅以严格的投资

汇添富均衡增长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组合风险控制,以获得当期的较高投资收益。

本基金精选组合成份股的过程具体分为二个层次进行:第一层次,企业优

势评估。通过深入的案头分析和实地调研,发现在经营中具有一个或多个方面

的持续竞争优势(如公司治理优势、管理层优势、生产优势、市场优势、技术

优势、政策性优势等)、管理出色且财务透明稳健的企业;第二层次,估值精

选。基于定性定量分析、动态静态指标相结合的原则,采用内在价值、相对价

值、收购价值相结合的估值方法,选择股价没有充分反映价值的股票进行投资

及组合管理。只要一个企业保持和提升它的竞争优势,本基金就作长期投资。

如果一个企业丧失了它的竞争优势或它的股价已经超过其价值,本基金就将其

出售。

同时,本基金将密切关注上市公司的可持续经营发展状况,对上市公司进

行环境、社会、公司治理(ESG)三个维度评估,并将ESG评价情况纳入投资参

考,剔除有ESG重大瑕疵的股票。

此外,本基金将参考技术分析方法辅助进行股票的投资决策。

2、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的投资策略

考虑到香港股票市场与 A

股股票市场的差异,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本基金除按照上述“自

下而上”的个股精选策略,还将结合公司基本面、国内经济和相关行业发展前

景、香港市场资金面和投资者行为,以及世界主要经济体经济发展前景和货币

政策、主流资本市场对投资者的相对吸引力等因素,精选符合本基金投资目标

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

3、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四)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对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的深入分析、国内财政政策与

货币市场政策等因素对债券市场的影响,进行合理的利率预期,判断债券市场

的基本走势,制订久期控制下的类属资产配置策略。本基金债券投资的目的是

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五)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汇添富均衡增长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将在宏观经济和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对资产支持证券标的资产的

质量和构成、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等进行分析,

评估其相对投资价值并作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六)风险管理策略

本基金高度注重组合风险的界定与控制,将风险管理贯穿于整个投资过程

中,通过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分析的风险控制机制,做到全面监测、及

时预警、科学判断、合理控制,实现组合风险与收益的优化平衡。

本基金将利用定性和定量技术识别组合的各类风险,建立多重量化风险模

型,通过数量化方法精确测度各类资产的风险,最大程度降低可识别的风险暴

露,将组合波动风险控制在与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相符合的合理区间水平内;

同时,本基金将通过全方位的风险监控体系进行实时动态监测,在符合投资范

围和限制的前提下灵活调整仓位,优化资产配置,从而能够有效地控制投资组

合的回撤,获得良好的风险调整后的收益。

未来,随着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本基金可在不改变投资目标和风险收

益特征的前提下,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

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投

资于权益类资产(股票、股票型基金、偏股混合型基金)的战略配置目标比例

中枢为60%,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40%-

9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

(2)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

等;

(3)本基金持有其他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

%,且不得投资于其他基金中基金;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中基金(ETF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

汇添富均衡增长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证券投资基金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

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5)本基金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

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6)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资产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品种和比例应当符合本

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8)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包括基金份额),其市值不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包括基金

份额),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

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

0%;

(1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4)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汇添富均衡增长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

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

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

受前述比例限制;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20)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21)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5%;

(2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第(3)、(4)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除上述第(2)、(3)、

(4)、(5)、(14)、(18)、(19)项规定的其他情形,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汇添富均衡增长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份额和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

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

事项进行审查。

本基金投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关联方管理基金的情况,不属于前述

重大关联交易,但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照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800指数收益率×60%

+恒生指数收益率(经汇率调整)×10%+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30%。

汇添富均衡增长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其中,中证800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其成份股由中证500和沪

深300成份股一起构成,中证800指数综合反映沪深市场内大中小市值公司的整

体状况,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作为中国全市场债券指数,中债综

合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在中国债券网公开发布,指

数样本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能较好地反映债券市场的整体收益,是目前市

场上具有较强权威性和影响力的基准指数之一。恒生指数是由恒生指数服务有

限公司编制,以香港股票市场中的50家上市公司股票为成份股样本,以其发行

量为权数的加权平均股价指数,是反映香港股市价幅趋势最有影响的一种股价

指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

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标

的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无需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如果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所参照的标的在未

来不再发布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依据维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选取相似的或可替代的标的作为业绩比较

基准的参照,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其预期风险和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中基

金和货币型基金中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中基金。

本基金可以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将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

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汇添富均衡增长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

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

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

部分的规定。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

律责任。

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23年4月19日

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报告期自2023年01月01日起至2023年03月31日止。

投资组合报告

1.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82,417,097.72 87.87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汇添富均衡增长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1,358,610.97 12.11

8 其他资产 15,218.49 0.02

9 合计 93,790,927.18 100.00

1.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报告期末未投资境内股票。

1.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1.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3.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1.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1.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1.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投资。

1.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股指期货。

汇添富均衡增长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1.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派出机构、中国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机关单位、

交易所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收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1.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1.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4,658.67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559.82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5,218.49

1.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汇添富均衡增长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

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

说明书。

(一)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A类基金份额

阶段 净值增长率(1)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2)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3)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4) (1)-(3) (2)-(4)

2022年7月19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22年12月31日 -6.38% 0.41% -5.53% 0.79% -0.85% -0.38%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 -0.79% 0.67% 3.55% 0.58% -4.34% 0.09%

2022年7月19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23年3月31日 -7.12% 0.51% -2.17% 0.72% -4.95% -0.21%

C类基金份额

阶段 净值增长率(1)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2)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3)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4) (1)-(3) (2)-(4)

2022年7月19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22年12月31日 -6.58% 0.41% -5.53% 0.79% -1.05% -0.38%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 -0.92% 0.67% 3.55% 0.58% -4.47% 0.09%

2022年7月19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23年3月31日 -7.44% 0.51% -2.17% 0.72% -5.27% -0.21%

(一)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图

汇添富均衡增长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汇添富均衡增长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基金份额、银行存款本息

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协助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开立

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

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

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

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汇添富均衡增长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即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的归属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

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

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

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

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

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

,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

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

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

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

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

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

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汇添富均衡增长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

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

(1)上市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

1)ETF基金、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以其估值日收盘价

估值;

2)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以其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3)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基金管理人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投

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披露的估值日份额净值进行估值;如基金管理人披露万份

(百份)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

份(百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2)非上市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

1)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以其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2)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

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3)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

易等特殊情况,本基金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1)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本基金估值频率

一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新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2)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本基

金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持仓

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汇添富均衡增长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4)当本基金管理人认为所投资基金按前述(1)-

(3)项进行估值存在不公允时,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采用合理的估值技术

或估值标准确定其公允价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

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

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

调整,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流通受限的股票,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

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

汇添富均衡增长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

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

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

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

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债券或股票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或股票所处

的市场分别估值。

6、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

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或其他外币币种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

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

汇率的中间价,或其他可以反映公允价值的汇率进行估值。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涉及的境外

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

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

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

整。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进行。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汇添富均衡增长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上述估值方法中的固定收益品种是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国

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银行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

、公司债、商业银行金融债、证券公司短期债等固定收益品种。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对于由此引致的

任何结果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

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

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的次二个工作日内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且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不迟于T+3日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的次二个工作日内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

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汇添富均衡增长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

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

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

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

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汇添富均衡增长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T+2日内计算T日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汇添富均衡增长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规定于T+3日内予以公

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部分第四条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9项条款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

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

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汇添富均衡增长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进行收益分配,若《基

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

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以红利再投资方式取得的基金

份额的持有到期时间与投资者原持有的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到期时间一致,因

多笔认购、申购导致原持有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不一致的,分别计算;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之间由于收费不同,将导致在可供分配利

润上有所不同。同一类别基金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汇添富均衡增长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汇添富均衡增长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等交易费用;

8、基金投资其他基金产生的相关销售费用,但法律法规禁止从基金财产中

列支的除外;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1、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对基金财产中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基金部分不收取管理

费。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本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

的其他基金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后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1.00%年费率

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0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本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所

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后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

汇添富均衡增长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在次月

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

假等,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一个工作日。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对基金财产中持有的本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基金部分不收取托管

费。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本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

的其他基金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后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20%的年费

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本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其他基金所

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后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

期顺延至最近一个工作日。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

日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5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

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销售服务费由登记机

构代收并按照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2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汇添富均衡增长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本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基金(ETF除外),应当通过

直销渠道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说明书约

定应当收取,并记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

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

取管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

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汇添富均衡增长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

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

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汇添富均衡增长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

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

《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

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

。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汇添富均衡增长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

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

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汇添富均衡增长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三个工作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三个工作日,在规定

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

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

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汇添富均衡增长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

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终止《基金合同》、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汇添富均衡增长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

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

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2、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

(九)清算报告

汇添富均衡增长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

告。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

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十三)投资其他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设立专门章节披露所持有

基金以下相关情况,并提示相关风险:

1、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时间等;

2、交易及持有基金产生的费用,包括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管理

费、托管费等,招募说明书中应当列明计算方法并举例说明;

3、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

合并、终止基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

4、本基金投资于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关联方所管理基金的情况。

(十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

规定。

汇添富均衡增长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的情形;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时;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

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更新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

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

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

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

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

汇添富均衡增长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

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

0年。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汇添富均衡增长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十七部分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

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

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

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

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

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

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

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

主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

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

户。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

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

汇添富均衡增长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

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

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管理费和托管费等费用按主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

作为基数计提。

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

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

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

应当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

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

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

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基金定期

报告中披露特定资产的运作情况及报告期内侧袋账户相关信息。

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核

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

汇添富均衡增长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息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净值信息。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

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八、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

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

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针对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汇添富均衡增长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风险

1、市场风险

本基金投资品种的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

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

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

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证券投资基金和固定收益类及其它类证券投资

基金,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和股票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证券投资基金和固定收益类基金及其它类证券投资基金,

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

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

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

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

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2、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可视为一种综合性风险,它是其他风险在基金管理和公司整体

经营方面的综合体现。中国的证券市场还处在初期发展阶段,在某些情况下某

些投资品种的流动性不佳,由此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收益的实现。

开放式基金要随时应对投资者的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

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

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此外,在本基金运

用基金财产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时,由于流通

汇添富均衡增长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受限基金本身的产品特点,有可能对本基金产生流动性风险影响。

3、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

基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

息不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4、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债券发行人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

的风险。一般认为:国债的信用风险可以视为零,而其它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按

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信用等级的变化或市场对某一信用等级水平下债券

率的变化都会迅速的改变债券的价格,从而影响到基金资产。

5、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

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

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

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

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等。

6、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7、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基金投资其他基金的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净值表现将主要受其投资的其他基金表现之影响,并须承担投资其他基金有

关的风险,其中包括市场、利率、货币、经济、流动性和政治等风险。

本基金除了承担投资其他基金的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费用(其中申购本

基金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不收取申购费、赎回费(不包括按照相关

法规、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计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销售服

汇添富均衡增长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务费等)外,还须承担本基金本身的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费用(其中不收取

基金财产中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部分的管理费、本基金托管人托

管的其他基金部分的托管费),因此,本基金最终获取的回报与直接投资于其

他基金获取的回报存在差异。

本基金主动管理风险指的是基金经理对基金的主动性操作导致的风险。本

基金为主动管理型的基金中基金,在精选基金的操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可能

限于知识、技术、经验等因素而影响其对相关信息、经济形势和证券价格走势

的判断,其精选出的基金的业绩表现并不一定持续的优于其他基金。

(2)本基金可以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风险包括:

1)本基金将通过“港股通”投资于香港市场,在市场环境、市场进入、投

资额度、可投资对象、税务政策、市场制度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此类

限制可能会不断调整,这些限制因素的变化可能对本基金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

造成障碍,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购赎回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2)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A股市场规则,此外,在港股通下参与香

港股票投资还将面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①香港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

因此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②只有内地和香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

通交易日,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

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③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联交所将可能

停市,投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出现境内证券交

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境内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且提供部

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投资者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

风险;

④投资者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

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

不得买入,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

汇添富均衡增长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形取得的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

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

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⑤代理投票。由于中国结算是在汇总投资者意愿后再向香港结算提交投票

意愿,中国结算对投资者设定的意愿征集期比香港结算的征集期稍早结束;投

票没有权益登记日的,以投票截止日的持有作为计算基准;投票数量超出持有

数量的,按照比例分配持有基数;

⑥汇率风险。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还面临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

的投资收益造成影响;

⑦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

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

港股;

⑧港股通额度限制。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设有每日额度上限的限

制;本基金可能因为港股通市场每日额度不足,而不能买入看好的投资标的进

而错失投资机会的风险。

(3)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可能面临的风险领域包括: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

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这些风险可能会给基金净

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为了更好的防范资产支持证券交易所面临的各

类风险,基金管理人将遵守审慎经营原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

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切实维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

(4)最短持有期限内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定最短持有期限,对投资者存在流动性风险。本

基金主要运作方式设置为允许投资者每个工作日申购,但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

定最短持有期限,最短持有期限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

申请。即投资者要考虑在最短持有期限届满前基金份额不能赎回的风险。

(5)存托凭证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除普通股票投资可能面临的宏观经济风险、政策

汇添富均衡增长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外,投资存托凭证可能还会面临以下风险:

1)存托凭证持有人与持有基础股票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

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

存托凭证系由存托人以境外发行的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的代表境

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

人的权益虽然基本相当,但并不能等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存托凭证持

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股东之间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一定的

差异。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股东为公司的直接股东,可以直接享有股东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投票权、分红等收益权等);存托凭证持有人为间接拥有公司相

关权益的证券持有人,其投票权、收益权等仅能根据存托协议的约定,通过存

托人享有并间接行使分红、投票等权利。若未来发行人或存托人未能履行存托

协议的约定,不对存托凭证持有人进行分红派息或者分红派息金额少于应得金

额,或者存托人行使股东表决权时未充分代表存托凭证持有人的共同意见,则

存托凭证持有人的利益将受到损害,本基金作为存托凭证持有人可能会面临一

定的投资损失。

2)发行人采用协议控制架构的风险

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如采用协议控制架构,可能由于法律、政策变化带来

合规、经营等风险,可能面临对境内实体运营企业重大依赖、协议控制架构下

相关主体违约等风险。

3)增发基础证券可能导致的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

存托凭证发行时,其对应的净资产已经固定,但未来若发行人增发基础证

券,将会导致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

4)交易机制相关风险

境外基础证券与境内存托凭证由于时差、交易时间、交易制度、停复牌规

则、异常交易情形、做空机制等差异,境内存托凭证的交易价格可能受到境外

市场影响,从而出现大幅波动。此外,在境内法律及监管政策允许的情况下,

发行人现在及将来境外发行的股票或存托凭证可能转移至境内市场上市交易,

从而增加境内市场的存托凭证供给数量,可能引起交易价格大幅波动。

5)存托凭证退市风险

汇添富均衡增长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如果发行人不再符合上市条件或者发生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可能导致存托

凭证面临退市。基金作为存托凭证持有人可能面临存托人无法根据存托协议的

约定卖出基础证券、持有的存托凭证无法转到境内其他市场进行公开交易或者

转让、存托人无法继续按照存托协议的约定为基金提供相应服务等风险。

6)其它风险

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存托凭证项目内容可能发生重大、实质变化,包括但

不限于存托凭证与基础证券转换比例发

生调整、红筹公司和存托人可能对存托协议作出修改、更换存托人、

更换托管人、存托凭证主动退市等。部分变化可能仅以事先通知的方式,即对

投资者生效。本基金作为存托凭证投资者可能无法对此行使表决权。

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对应的基础证券等财产可能出现被质押、挪用、司法

冻结、强制执行等情形,本基金作为存托凭证投资者可能面临失去应有权利的

风险。

存托人可能向存托凭证持有人收取存托凭证相关费用。

(6)公募REITs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公募REITs,将面临投资公募REITs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

于:

1)价格波动风险

公募REITs大部分资产投资于基础设施项目,具有权益属性,受经济环境、

运营管理等因素影响,基础设施项目市场价值及现金流情况可能发生变化,可

能引起基础设施基金价格波动,甚至存在基础设施项目遭遇极端事件(如地震、

台风等)发生较大损失而影响基金价格的风险。

2)基础设施项目运营风险

公募REITs投资集中度高,收益率很大程度依赖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情况,基

础设施项目可能因经济环境变化或运营不善等因素影响,导致实际现金流大幅

低于测算现金流,存在基金收益率不佳的风险,基础设施项目运营过程中租金

、收费等收入的波动也将影响基金收益分配水平的稳定。此外,公募REITs可直

接或间接对外借款,存在基础设施项目经营不达预期,基金无法偿还借款的风

险。

汇添富均衡增长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3)流动性风险

公募REITs采取封闭式运作,不开放申购赎回,只能在二级市场交易,存在

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4)公募REITs作为上市基金存在的风险

(a)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募REITs上市期间可能由于信息披露等原因导致基金停牌,在停牌期间不

能买卖基金。同时,基础设施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因触发法律法规或交易所规

定的终止上市情形而终止上市,导致本基金无法在二级市场交易。

(b)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公募REITs的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诸多因素影响,存在不同

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即存在折溢价的风险。

5)税收等政策调整风险。

公募REITs的运作过程中可能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募基金、资产支持证

券、项目公司等多层面税负,如果国家税收等政策发生调整,可能影响投资运

作与基金收益。

8、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

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

比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

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

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

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

间的匹配检验。

9、其他风险

(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

行,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

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汇添富均衡增长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受损。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本基金不进行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承诺,且本基金不保本,

可能发生亏损。

3、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其他销售机构销

售,但是,基金并不是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销售机构担保或者背

书,销售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三、基金面临的流动性风险及管理方法

(一)本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80%,其中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股票、股票型基金、偏股混合型

基金)的战略配置目标比例中枢为60%,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40%-

9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因此,本基金主要

面临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将面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流动性风险:

1、被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发生不可抗力、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证券交易所交易

时间非正常停市、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等情形时

,子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都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本基金将面临无法赎回或无法及时回款的流动性风险。

2、被投资证券投资基金在遭遇大额赎回时可能会实施延缓支付、延期赎回

措施

当子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认为没有能力支付投资者

的全部赎回申请时,可以根据基金合同具体约定采用延缓支付、延期赎回等措

施。在本基金持有超过子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赎回申请等情形下,子基

汇添富均衡增长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金的基金管理人根据有关约定可以对本基金实施延期办理赎回申请。以上情形

下本基金将面临只能部分赎回或无法及时回款的流动性风险。

以上风险可能会影响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为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对

基金资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本基金管理人高度重视基金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关注投资组合中证券投资基金等资产的配置情况,分散投资,尽可能避免出

现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赎回申请的情况,认真分析基金的持有人结构

、资产规模、投资组合的流动性情况,对市场交易状况和投资者行为相关联的

流动性风险进行充分的评估与检测,防止片面追求业绩排名或短期收益而忽视

流动性风险控制。

(三)巨额赎回情形下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

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如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超过前

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30%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

过30%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超过30%比例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赎回申请

一起,按上述(1)、(2)方式处理。如下一开放日,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汇添富均衡增长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剩余未赎回部分仍旧超出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30%时,继续按前述规则处理

,直至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开放日内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低于30%。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及处

理规则,并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四)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

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

措施。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可综合运用

包括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暂停基

金估值、摆动定价、侧袋机制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投资者将面临无法办理

申购、其赎回申请被拒绝或延期办理、赎回款项延缓支付,或面临赎回成本或

申购成本较高等的风险。

本基金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则投资人面临无法全部赎回或无法及时获得

赎回资金的风险,而投资者未能赎回的基金份额还将面临净值波动的风险;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则投资者在暂停赎回期间无法赎回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可用时间将延后,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

排带来不利影响;

(4)暂停基金估值,则投资者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同时申购赎

回申请可能被暂停接受或者赎回款项支付时间将延后;

汇添富均衡增长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5)采用摆动定价机制,投资者申购基金获得的申购份额及赎回基金获得

的赎回金额均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6)实施侧袋机制时投资者持有的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

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可能导致投资者面临损失;且主袋

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五)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

户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

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

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

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

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

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

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

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

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

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

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

减少进行按投资损失处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

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汇添富均衡增长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

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汇添富均衡增长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

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最

低期限。

汇添富均衡增长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汇添富均衡增长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

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0)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

业务规则;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所

产生的权利,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汇添富均衡增长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8)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调整基金费率结构和收费

方式;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

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汇添富均衡增长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

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

汇添富均衡增长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有权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汇添富均衡增长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

、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提供,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

需要提供,或因托管人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

法定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汇添富均衡增长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基金管理人因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汇添富均衡增长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变更收

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相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以及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汇添富均衡增长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汇添富均衡增长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

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

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

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

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

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

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汇添富均衡增长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

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

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

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

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

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会议程序

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4、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

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

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

汇添富均衡增长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

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

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

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

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汇添富均衡增长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

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

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汇添富均衡增长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

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

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

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

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汇添富均衡增长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

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本基金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代表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所持有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遵循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

行使相关投票权利。基金管理人需将表决意见事先征求基金托管人的意见,并

将表决意见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法律法规对于本基金参与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

序或要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

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报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

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汇添富均衡增长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

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汇添富均衡增长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

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最

低期限。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无法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

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

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非仲

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

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汇添富均衡增长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一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666号H区(东座)6楼H686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外马路728号

法定代表人: 李文

成立时间: 2005年2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3272.4224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经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张东宁

传真:(010)66226045

成立时间:1996年1月29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114298.4272万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1995年12月28日《关于北京城市

合作银行开业的批复》(银复[1995]470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08]776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

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

汇添富均衡增长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

箱业务;办理地方财政信用周转使用资金的委托贷款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

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同业外汇拆借;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外汇票据

的承兑和贴现;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

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证券结算业务;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代销业务;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短期融资券主承销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包含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简称公募REITs)、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

金ETF)等)。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投资于股票(包含主板、创业板及其

他中国证监会允许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含国

债、金融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机构债券、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

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含超短期融资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投资于证券

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股票、

股票型基金、偏股混合型基金)的战略配置目标比例中枢为60%,投资比例范围

为基金资产的40%-

汇添富均衡增长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9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投资于货币市场基

金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15%,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

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所指的现金范围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资金类别,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所指偏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包含以下两类:第一类是在基金合同

中约定投资于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在60%以上的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第二类是过去最近4个季度定期报告中披露的股票资产(含存托凭

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在60%以上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投

资于权益类资产(股票、股票型基金、偏股混合型基金)的战略配置目标比例

中枢为60%,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40%-

9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

(2)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

等;

(3)本基金持有其他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

%,且不得投资于其他基金中基金;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中基金(ETF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

证券投资基金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

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5)本基金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

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6)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资产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汇添富均衡增长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7)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品种和比例应当符合本

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8)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包括基金份额),其市值不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包括基金

份额),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

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

0%;

(1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4)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

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

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

受前述比例限制;

汇添富均衡增长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19)基金管理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

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0)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21)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5%;

(2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第(3)、(4)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除上述第(2)、(3)、

(4)、(5)、(14)、(18)、(19)规定的其他情形,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基金

托管人不因提供监督而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投资等承担任何责任。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汇添富均衡增长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份额和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

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本基金投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关联方管理基金的情况,不属于前述

重大关联交易,但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关联方名

单,并在基金存续期内及时更新关联方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关

联方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基

金管理人未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关联方名单,基

金托管人有权不对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年

度报告披露的关联方名单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投资

等上述事项和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

规定执行。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汇添富均衡增长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

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

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

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

易。如基金管理人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交易对手书面名单,基金托管人有权不

对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进行监督。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

对手名单,但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

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

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

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交易日内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

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

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

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

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按存款银行名单交易进行

监督。如基金管理人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条件的存款银行名单,基金托管

人有权不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进行监督。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汇添富均衡增长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

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

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

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

制制度。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

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

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

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

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

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

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形式审核。

(5)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

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

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

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

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

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

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汇添富均衡增长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

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有权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当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

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书面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

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

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承诺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反洗钱相关法律法

规及监管规定的要求履行反洗钱义务,不会实施任何违反前述规定的违法行为

。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销售机构应当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及交易记录保存工作

,在基金存续期间及时更新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及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规定,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和其他相关资料的复印件或影印件,基金托管人

具备合理理由怀疑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的,基金托管人有

汇添富均衡增长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规定采取必要管控措施,并有

权向反洗钱监管部门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有权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

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

金托管人提出书面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

人不因提供监督而对基金管理人违法违规投资等承担责任。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

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有效资金划拨指令、违反约定泄露基

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

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

理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直接经济

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

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

汇添富均衡增长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

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

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

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和

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6、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

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

的协助和配合,但对此不承担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

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

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

汇添富均衡增长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

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

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基金托管人应当予以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三)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负责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

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资金账户(托管专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

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基金

管理人保证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资金账户进行。

该资产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

理暂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

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严格管理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协助基

金管理人查询资产托管专户余额。

(四)基金证券账户、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汇添富均衡增长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根

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

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基金的债券交易的后台确认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对外签订中国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交易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应由基金托管人保管的,由基金托管人存放

于其档案库或保险柜。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基金托管人承担保管职责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以外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

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

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保存期限按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

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并保证其真实性及其与原件的完全一致性,未经双方协

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汇添富均衡增长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

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

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的次二个工作日内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

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

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于T+3日内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对于由此引致的

任何结果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

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和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

I、上市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

1)ETF基金、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以其估值日收盘价

估值;

2)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以其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汇添富均衡增长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3)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基金管理人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投

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披露的估值日份额净值进行估值;如基金管理人披露万份

(百份)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

份(百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II、非上市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

1)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以其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2)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

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III、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

易等特殊情况,本基金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1)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本基金估值频率

一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新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2)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本基

金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持仓

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IV、当本基金管理人认为所投资基金按前述I-

III项进行估值存在不公允时,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采用合理的估值技术或

估值标准确定其公允价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汇添富均衡增长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

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

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

整,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流通受限的股票,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

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

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

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

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

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

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汇添富均衡增长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5)同一债券或股票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或股票所

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

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或其他外币币种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

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

币汇率的中间价,或其他可以反映公允价值的汇率进行估值。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涉及的境外

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

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

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

整。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1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进行。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上述估值方法中的固定收益品种是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国

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银行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

、公司债、商业银行金融债、证券公司短期债等固定收益品种。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9)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汇添富均衡增长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

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

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差错责任方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由此造

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管理

人和托管人根据各自的实际过错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赔偿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

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

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

赔偿。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

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

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

明原因并纠正,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

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

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

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

汇添富均衡增长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后14个自然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以书面或电子方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个自然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以书面或电子

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

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45个自然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以书面或

电子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

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或以双方认可的方式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

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

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或以双方认可的方式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以备

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汇添富均衡增长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

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存期限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

行。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6月30日、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

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月31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

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备份,保

存期限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

的并对双方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

汇添富均衡增长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管

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

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汇添富均衡增长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

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最

低期限。

汇添富均衡增长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

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

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登记服务。基金管理人将配备安全、完

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基金份

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基金转换和非交易过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的管理;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

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信息查询及信息定制服务

1、基金交易确认查询服务:基金投资者在交易申请被受理的4个工作日后

,可以到销售网点查询和打印该项交易的确认信息,或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

电话及网站进行查询。

2、基金对账单服务:基金管理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对账单服务,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自主选择对账单的发送方式,如纸制对账单、电子邮件对账单或

短信对账单,或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进行在线对账单的查询与打印。

3、信息定制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服热线电

话、手机短信等通道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可定制的信息主要有:基金份额净值

、交易确认、对账单服务等。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调整定制信息

的条件、方式和内容。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提供24

小时自动语音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查询基金余额、交易情况、基金产

品与服务等相关信息。

客户服务中心在每一工作日提供不少于12小时的人工咨询服务。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888-

汇添富均衡增长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9918(免长途话费)享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信息定制、通讯资料修改、投

诉建议等多项服务。

四、网站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99fund.com)享受理财资

讯、信息披露、账户信息、交易信息、在线咨询等多项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网上交易”办理开户、交易及

查询等业务。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协议文本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网站。

五、投诉受理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电话、网站、信函、电子邮件(

客户服务邮箱:service@99fund.com)、传真(021-

50199035)等方式对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现场投诉

和意见簿投诉是补充投诉渠道,由基金管理人和各销售机构分别管理。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负责受理投诉,并承诺在收到投诉后24小时(工

作日)之内做出回应。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可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汇添富均衡增长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以下信息披露事项已通过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进行公开披露。

序号 公告事项 披露方式 披露日期

1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上交所,公司网站,深交所,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2-11-18

2 关于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调整旗下部分基金申购起点金额、最低赎回份额、最低保留份额及单笔最低转换份额的公告 上交所,上证报,公司网站,深交所,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2-12-12

3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上交所,公司网站,深交所,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2-12-12

4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2年第四季度报告 上交所,上证报,公司网站,深交所,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01-20

5 关于防范不法分子冒用汇添富基金名义进行非法活动的重要提示 公司网站 2023-03-13

6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2年年度报告 上交所,上证报,公司网站,深交所,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03-31

7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 上交所,上证报,公司网站,深交所,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04-21

8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汇添富均衡增长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调整基金投资范围并修改法律文件的公告 证券时报,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07-07

9 汇添富均衡增长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更新法律文件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07-07

10 汇添富均衡增长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3年7月12日更新)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07-12

汇添富均衡增长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和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基金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招募

说明书的复印件。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99fund.com)查阅和下载招

募说明书。

汇添富均衡增长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汇添富均衡增长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注册的文件;

2、《汇添富均衡增长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3、《汇添富均衡增长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

供免费查阅。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