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网

首页 > 个基公告吧 > 正文

国联安德盛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3年第2号)

2023-07-25 10:16:55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20,137.60 0.00

N</td>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69,467.93 0.03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41,295.85 0.01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501,321,370.57 89.92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可能存在尾差。

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00002 万科A 3,290,000 50,139,600.00 8.99

2 002572 索菲亚 2,380,000 46,410,000.00 8.32

3 600309 万华化学 360,000 34,516,800.00 6.19

4 600546 山煤国际 1,952,000 31,095,360.00 5.58

5 002352 顺丰控股 532,000 29,462,160.00 5.28

6 600048 保利发展 2,002,000 28,288,260.00 5.07

7 601577 长沙银行 3,480,000 27,526,800.00 4.94

8 600426 华鲁恒升 688,000 24,252,000.00 4.35

9 600941 中国移动 250,000 22,492,500.00 4.03

10 000651 格力电器 560,000 20,580,000.00 3.69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国联安德盛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26,431,505.75 4.74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6,431,505.75 4.74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可能存在尾差。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10053 苏银转债 216,000 26,431,505.75 4.74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股指期货。

9.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股指期货,没有相关投资政策。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国债期货,没有相关投资政策。

10.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国债期货。

10.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国债期货,没有相关投资评价。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国联安德盛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曾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江苏证监局的处

罚。

本报告期内,经查询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机构公开信息披露

平台,除上述主体外,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

立案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管理人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基金《基金合同》和公司管理制度的

前提下履行了相关的投资决策程序,不存在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11.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

的股票。

11.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95,155.32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192,320.54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2,140.57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1,289,616.43

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10053 苏银转债 26,431,505.75 4.74

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国联安德盛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日期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① 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①-③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②-④

2007-01-24至2007-12-31 73.00% 70.83% 2.17% 1.91% 1.61% 0.30%

2008-01-01至2008-12-31 -49.40% -50.46% 1.06% 2.14% 2.13% 0.01%

2009-01-01至2009-12-31 56.08% 62.82% -6.74% 1.67% 1.43% 0.24%

2010-01-01至2010-12-31 -3.84% -7.46% 3.62% 1.58% 1.11% 0.47%

2011-01-01至2011-12-31 -20.48% -16.91% -3.57% 1.22% 0.91% 0.31%

2012-01-01至2012-12-31 8.02% 6.72% 1.30% 1.03% 0.90% 0.13%

2013-01-01至2013-12-31 16.23% -4.17% 20.40% 1.38% 0.98% 0.40%

2014-01-01至2014-12-31 28.62% 36.11% -7.49% 1.28% 0.85% 0.43%

2015-01-01至2015-12-31 33.86% 7.44% 26.42% 3.04% 1.74% 1.30%

2016-01-01至2016-12-31 -7.84% -6.63% -1.21% 1.80% 0.98% 0.82%

2017-01-01至2017-12-31 18.32% 15.14% 3.18% 0.80% 0.45% 0.35%

2018-01-01至2018-12-31 -21.23% -16.74% -4.49% 1.35% 0.94% 0.41%

2019-01-01至2019-12-31 39.55% 26.16% 13.39% 1.26% 0.87% 0.39%

2020-01-01至2020-12-31 55.77% 20.29% 35.48% 1.39% 1.00% 0.39%

2021-01-01至2021-12-31 1.01% -2.12% 3.13% 1.23% 0.82% 0.41%

2022-01-01至2022-12-31 -10.32% -14.42% 4.10% 1.47% 0.90% 0.57%

国联安德盛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3-01-01至2023-03-31 2.87% 3.49% -0.62% 0.92% 0.60% 0.32%

2007-01-24至2023-03-31 292.97% 87.36% 205.61% 1.61% 1.17% 0.44%

国联安德盛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基金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收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基金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

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

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

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

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国联安德盛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财产的债务

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5、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6、除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本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国联安德盛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依据经基金资产

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提

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

交易的不含权债券,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含权债券,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

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国联安德盛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和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

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

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

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

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公允价值。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采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法律法规对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估值有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7、股指期货合约按照结算价估值,如估值日无结算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国债期货合约按照结算价估值,如估值日无结算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四)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

国联安德盛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

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

对同时进行。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不能达成一致时,为

避免不能按时公布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基金管理人应在

单方面对外公告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结果时注明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而基金托管

人有权将有关情况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此给基金投资者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当估

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

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

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国联安德盛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

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该有

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

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

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

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

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

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

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

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

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

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国联安德盛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注册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的;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9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

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

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

造成的影响。

国联安德盛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

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

约计入基金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

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有关规定制定;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少1次,

最多为12次,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该年度可分配收益的90%,但若基金合

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6、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7、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

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现金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

国联安德盛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担。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时,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规定执行。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国联安德盛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五、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的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依据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届时有效的相关规定收取)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付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5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2.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国联安德盛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2、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即销售服务费是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及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一定比例的费用,用于

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的收取,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由基金管理人选取适当

的时机(但应于中国证监会发布有关收取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的通知

后),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后正式执行。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的年费率不得超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费率标准上限,

具体费率水平详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在规定媒介上另行披露的公告。

本基金正式收取销售服务费后,在通常情况下,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H=E×N÷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N为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披露的或基金管理人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的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销售服务费自基金管理人公告的正式收取日起,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及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收取基金销售服务费或

酌情降低基金销售服务费的,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在调整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9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国联安德盛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用、会计师和律师费用、

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其他具体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依据中国证监

会有关规定执行。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国联安德盛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募集所在会计

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3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

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国联安德盛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代销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国联安德盛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规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

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

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

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

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国联安德盛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

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本基

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国联安德盛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

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国联安德盛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

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一)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

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国联安德盛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十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国联安德盛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八、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

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基金收益水平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

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国债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

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

于国债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

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

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

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2、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

相关性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3、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

资者的申购和赎回。由于开放式基金在国内发展历史不长,应对基金赎回的经验

国联安德盛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不足,加之中国股票市场波动性较大,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

情况,如果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的基金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

面临流动性风险。

4、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属于股票基金,将维持较高的股票持仓比例。如果股票市场出现整体

下跌,本基金的净值表现将受到影响。基金虽然采用防御型和增长型股票配置的

组合构建策略,但并不能完全抵御下跌的风险,在股市大幅上涨时也不能完全保

证基金净值能够完全超越大盘走势。

5、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的

不完善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国联安德盛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九、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组织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清算费用

国联安德盛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6、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7、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

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8、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国联安德盛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以及基金管理费等其他

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

和处理;

(9)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1)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

务规则,决定和调整除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

(1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国联安德盛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

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分别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9)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1)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2)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3)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1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

付赎回款项;

国联安德盛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帐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

(18)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基金托管人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募集未能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基金管理人

以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并在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

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收入;

国联安德盛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

同及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

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

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割事宜;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国联安德盛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

措施;

(12)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

资料15年以上;

(1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基金管理人

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进行认购或申购并取得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

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国联安德盛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依法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

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国联安德盛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涉及本基金的

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允许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调低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收费

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

其他情形。

(三)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国联安德盛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

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

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如在上述第4条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

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40天,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

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

国联安德盛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

取方式。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

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

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

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

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

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

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为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

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国联安德盛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本部分第(二)条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规定范围

内的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

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

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0天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

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

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议案,大会召集人应将提案提交

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

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

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

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国联安德盛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均未能出

席或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七)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

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

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

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国联安德盛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未能出席或主持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能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监

督计票的,不影响计票效力。但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应当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通

知召集人,由召集人邀请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担任监督计票人员。

(九)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

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

国联安德盛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组织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国联安德盛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7、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

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8、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

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

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国联安德盛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9楼

法定代表人:于业明

电话:021-50478080

传真:021-50478920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有关政府机构批准及同意的

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二)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成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银复[1986]175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83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122.79亿元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居民储蓄业务;信托贷款、投资

业务;金融租赁业务;外汇存款;外汇汇款;外汇投资;在境内、外发行或代理

发行外币有价证券;贸易、非贸易结算;外币票据贴现;外汇放款;买卖或代理

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境内、外外汇借款;外汇及外币票据兑换;外汇担保;

保管箱业务;征信调查、咨询服务;基金托管业务。代办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

国联安德盛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购、赎回业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业务及经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

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范围及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范围: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债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投资管理。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

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单一投资类别比例限制、融资限制、股票

申购限制、基金投资比例符合《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的

时间要求、法规允许投资比例调整期限等。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0%,其中,投资

于具有竞争优势上市公司的股票资产不低于本基金股票资产的80%;债券、货币

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10%-40%,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2)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本基金投资股权分置改革中发行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国联安德盛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7)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超过该权证的10%

(8)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40%;

(9)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

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该比例限

制;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14)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15)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除上述第(1)项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5%”及第(11)、(12)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

本部分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的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基金的投资

禁止行为进行监督。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国联安德盛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或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9)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2、为配合对关联投资限制实施监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在基金合同

生效前以及关联方发生变化时,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四)为控制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信用风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应的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列表或更改对手列表的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

易对手列表的范围在银行间交易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

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按照交易对手列

表监督基金在银行间的交易行为。基金管理人发送的银行间交易指令不符合交易

对手列表的,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可

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

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或交易结算方式,应向托管人说明理由,

在与交易对手交易前3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提出申请,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

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和按照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

国联安德盛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式,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

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交易对手存在违约风险时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年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存款银行列表,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存款银行的列表办理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和协议存款等存款投资业务。

基金管理人需与存款银行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各项权利和义务,并将基金存款存

放在存款银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基金托管人根据存款银行列表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

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

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

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

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基金管理应向基金管理人进行

书面或电子确认。

(七)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

作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上述监督内容的约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内

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

函并改正。在规定时间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

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

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并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国联安德盛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划款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内纠正。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

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需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的规定行使核查权,或采

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核查,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

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投资指令、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令办理清算交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

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

资运作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行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及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

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

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

行核查。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托管人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

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并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基

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的规定行使核查权,或采取

国联安德盛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核查,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的保管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应遵守《基金法》、

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

有效的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

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应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的财产分别设置账户、实行严格的分账管

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申购款项,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

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

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

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7、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

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建立

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对负责基金财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

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二)基金募集期满时募集资金的验证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

人不得动用。

2、基金募集期届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备案条件

国联安德盛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的,由基金管理人在十日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

计师签名方为有效。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

管人以基金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基金财产接

收报告。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管理人予以配合并

提供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确保所托管基金全部存款的安全。

2、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支付。本基金的预留印鉴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的银行账户进

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证券交收账户),用于本基金证券投

资的清算和存管。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资金交收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

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积

极协助。

国联安德盛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代表基金申请并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

市场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

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主协

议,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正本,基金管理人保存协议副本。

(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可以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保管凭证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责任。银行定期

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1、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在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五个

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

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如上述合同只有一份正本且该正

本先由基金管理人取得,则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保管期

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因基金管理人将自己保管的本基金重大合同在未经基金托管人同意的情况

下,用于质押、担保或转让或作其他权利处分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基金托管人予以免责。

3、因基金托管人将自己保管的本基金重大合同在未经基金管理人同意的情况

下,用于质押、担保或转让或作其他权利处分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基金管理人人予以免责。

(八)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需要开立的其它账户,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

国联安德盛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理和使用。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估值

(I)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挂牌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

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若最近交易日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的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2)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方式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4)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

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

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

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若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国联安德盛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

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净价估值;若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

(3)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4)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

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

按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

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

按估值日该权证在证券交易所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若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未上市交易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

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国联安德盛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

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

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II)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不能达成一致

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基金管理

人应在单方面对外公告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结果时注明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而基

金托管人有权将有关情况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此给基金投资者和基金造成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III)由于不可抗力导致的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协商一致积极予以处理,并在定期报告中报告上述基金估值的变更原

因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影响。

(IV)估值及确认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

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

对同时进行。

国联安德盛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V)暂停估值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估值及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的;

4.中国证监会认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它情形。

(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当估

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

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

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由于不可抗

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它差错,因不可抗力原

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它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国联安德盛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

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由此造

成或扩大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和未更正方各自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任何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

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

当得利造成其它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

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方法和计算结果不能

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基金管理人应在单方面对外公告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结果时注明未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而基金托管人有权将有关情况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此给基金投资者和基金

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任何责任;

(6)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

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

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

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7)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

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有权向出现差错的当事人

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8)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以及不可抗力因素,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

国联安德盛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估值错误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予承

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9)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

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4、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

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

面形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

进行复核;经基金托管人在当日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相关法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

国联安德盛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基金托管人有权将该等情况报相关监管机构备案。

(四)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和核对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基金合同中约定的记账

法和会计处理原则,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

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切实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基金管理人按日编制基金估值表,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账册每月核对一次。经对账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及基金收益情况

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并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引起的责

任。

(六)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分别独立编制。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核对无误后,在核对过的基金财务报表上加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公

章,各留存一份。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月度报表的编制与复核工作,应于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

管理人应在每月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在月度报表编制,加盖公章后,将

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复

核,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双方各自留

存一份。

(2)基金季度报告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在

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在季度报表编制,加盖公章后,将有关报表

国联安德盛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核对

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3)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互联网网站

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4)中期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在上半年结

束之日起40日内完成中期报告的编制,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确认收到之日起10日内完成复核,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5)年度报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公告。基金管理人在每年结束之日

起60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的编制,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确认收到之日起15日内完成复核,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

报告上加盖公章,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基金托管人在对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出具相应的

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4、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如

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文件达成

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并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

应责任。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在基金的存续期内,如果中国证监会就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规则及

编制内容颁布新的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互相配合、互相监督,进行编制和披露。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

(二)基金管理人应在十个工作日内采用电子数据表格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基金清算登记日、分红权益

登记日、半年度和年度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

但不限于持有人的名称、身份证件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三)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存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名册,不得将所保存的基金

国联安德盛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基金托

管人无法妥善保存基金管理人所提供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或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应承担由此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赔偿责

任。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15年以上。

七、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先友好

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该会届

时有效的金融争议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生效。

(二)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发生《基金法》、基金合同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国联安德盛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担任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配备安

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投资人办理基金账户、基

金份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股东名册的管理,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picfunds.com)、官方微信账号(神

基太保)、客服电话(400-700-0365;021-38784766)等渠道提交信息定制服务

申请。信息定制服务包括短信定制信息和邮件定制信息,投资者申请时应提供有

效联系方式。在申请获基金管理人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可通过投资者提供的有效

手机号码、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为投资者发送所定制的信息。短信定制信息包

括:电子对账单、持有基金周末净值等信息;邮件定制信息包括:电子对账单等

信息。

客服中心于每月1日向投资者发送月度电子对账单,于每年度结束后20个工

作日内,向投资者发送年度电子对账单。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实际

情况,适时调整信息定制服务内容。

(三)红利再投资服务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红利再投资形式进行基金收益分配,该份额持有人当

期分配所得基金收益将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自动转基金份额,且不

收取任何申购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分红方式以注册登记机构—国联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登记的方式为准。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指定的基金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月扣款时间和扣

款金额,由销售机构于每月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

基金申购申请。投资者通过国联安网上交易平台定期定额申购本基金可享受前端

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具体优惠申购费率以相关公告为准。本基金并适时参加

国联安德盛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相关代销机构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具体活动细则及费率情况详情参见基

金管理人有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为满足广大投资人的理财需求,将不断增加定期定额业务的代理

销售渠道,代理销售网点名称以公告为准。

(五)客服中心

1、客服中心电话服务

(1)自动语音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查询系统提供7*24小时自动语音服务和查询服务,客户可

通过电话查询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账户余额等信息。

(2)人工服务

客服中心提供每周5个工作日的人工服务。

客服中心电话:400-700-0365(免长途话费),021-38784766

2、网上客户服务

网上客户服务为投资人提供查询服务、资讯服务以及相互交流的平台。投资

人可以查询热点问题,并对服务进行投诉和建议。

网址:www.cpicfunds.com

客服电子邮箱:customer.service@cpicfunds.com

3、电子邮件服务

投资者可以在网站上订阅邮件公共信息服务,内容包括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资讯信息、定期基金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六)网上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大力发展基金电子商务,并已开通基金网上交易系统,投资者可

登陆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cpicfunds.com)、手机APP(名称:国联安基金),

更加方便、快捷地办理基金交易及信息查询等已开通的各项基金网上交易业务。

同时,投资者可关注基金管理人官方微信账号(名称:神基太保),快速实现净值

查询功能,绑定个人账户之后,还可实现账户查询功能。基金管理人也将不断努

力完善现有技术系统和销售渠道,为投资者提供更加多样化的交易方式和手段。

基金网上交易业务的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所有。

(七)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电话(021-38784766,400-7000-365(免长途话费))、邮件

国联安德盛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customer.service@cpicfunds.com)、网上留言、书信等主要投诉受理渠道对

基金管理人的工作提出投诉和建议,客户服务人员会及时地进行处理。

(八)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国联安德盛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名称 披露媒体 披露日期

国联安德盛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1季度报告 规定网站 2022-04-22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2022年1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规定报刊 2022-04-22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规定报刊、规定网站 2022-04-28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泰信财富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规定报刊、规定网站 2022-05-10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等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规定报刊、规定网站 2022-05-17

国联安德盛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1号) 规定网站 2022-05-18

国联安德盛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前端)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规定网站 2022-05-18

国联安德盛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端)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规定网站 2022-05-18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宁波银行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规定报刊、规定网站 2022-05-20

国联安德盛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2季度报告 规定网站 2022-07-21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2022年2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规定报刊 2022-07-21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北京微动利基金代销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规定报刊、规定网站 2022-07-27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申万宏源和申万宏源西部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加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规定报刊、规定网站 2022-08-11

国联安德盛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中期报告 规定网站 2022-08-31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2022年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规定报刊 2022-08-31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喜鹊财富基金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规定报刊、规定网站 2022-09-30

国联安德盛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第3季度报告 规定网站 2022-10-26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2022年第3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规定报刊 2022-10-26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国联证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规定报刊、规定网站 2022-10-31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参加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规定报刊、规定网站 2022-11-08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网上直销平台开展货币基金转 规定报刊、 2022-11-23

国联安德盛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认/申购业务、网上直销平台汇款交易方式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规定网站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规定报刊、规定网站 2022-12-15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工商银行前端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规定报刊、规定网站 2022-12-26

国联安德盛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第4季度报告 规定网站 2023-01-20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2022年第4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规定报刊 2023-01-20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中泰证券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规定报刊、规定网站 2023-02-01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新华信通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规定报刊、规定网站 2023-03-24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泰信财富基金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规定报刊、规定网站 2023-03-28

国联安德盛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年度报告 规定网站 2023-03-31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2022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规定报刊 2023-03-31

国联安德盛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

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的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者按上述方式

所获得的文件或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

的内容完全一致。

国联安德盛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十五、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

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国联安德盛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国联安德盛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国联安德盛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国联安德盛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