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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养老目标日期2055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年07月26日更新)

2023-07-26 09:39:34

嘉实养老目标日期2055五年持有期混合型

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更新招募说明

(2023年07月26日更新)

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嘉实养老目标日期2055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以下简称“本基

金”)经中国证监会2022年2月18日证监许可[2022]349号《关于准予嘉实养老目标日期

2055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注册的批复》注册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22年11月21日正式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管理本基金。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嘉实养老目标日期2055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招募说明书》的更新,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

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

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

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将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基金,

基金净值会因为被投资基金净值波动、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而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

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本基金及被

投资基金所持有的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本基金及被投资基金持有的个

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本基金及被投资基金因发生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流动性不足

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以及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等。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本基金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

金、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高于债券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货币市场基

金和货币型基金中基金(FOF)。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一旦投资将承担汇率风险

以及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交易规则差异等带来的境外市场的风险。投资者

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全

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

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按1.00

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者按1.00元面值购买基金份额以后,有可

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1.00元、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

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的目标客户为1990-2000年出生,预计于2055年左右退休(55-65岁)的投资

者。本基金所设定目标日期2055,是指本基金以2055年12月31日为目标日期,根据投资

者在职业生涯中人力资本和金融资本的不断变化,加上中长期投资对投资风险的承受能力

的变化,构建投资组合。本基金设定的目标日期不代表本基金适用所有2055年左右退休的

投资者,不代表本基金对于投资者在2055年末的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承诺,本

基金不保本,可能发生亏损。本基金设定的目标日期亦不代表本基金将于2055年终止运作。

本基金权益类资产年度目标配置比例基于嘉实基金内部模型得出。随着本基金正常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能会根据模型参数的变化对下滑曲线模型进行优化,从而对权益类资产目标

配置比例作出调整,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定期报告中披露。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的变化可能

导致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变化。

基金合同生效后到目标日期2055年12月31日(含当日),本基金对每一份认购/申购

的基金份额分别计算五年的“锁定持有期”,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自锁定到期日的下一

工作日起,方可申请赎回。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在锁定持有期内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

风险。2056年1月1日起,本基金转型为“嘉实福荣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不再设

置锁定持有期。2055年12月31日前确认的基金份额,投资者自2056年1月1日(含当

日)起可赎回该等基金份额。

本基金投资相关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

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

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

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

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

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

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

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

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

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

方除外)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

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本基金的名称中包含“养老目标”字样,不代表基金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

承诺,基金管理人在此特别提示投资者:本基金不保本,可能发生亏损。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

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

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

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3年6月19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3年3月31日(未经审计),特别事项注明除外。

目录

一、绪言........................................................................................................................................... 5

二、释义........................................................................................................................................... 6

三、基金管理人 ............................................................................................................................. 11

四、基金托管人 ............................................................................................................................. 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5

六、基金的募集 ............................................................................................................................. 37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41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2

九、基金的投资 ............................................................................................................................. 52

十、基金的业绩 ............................................................................................................................. 67

十一、基金的财产 ......................................................................................................................... 69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70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6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8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0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81

十七、基金持有其他基金的信息披露 ......................................................................................... 87

十八、侧袋机制 ............................................................................................................................. 93

十九、风险揭示 ............................................................................................................................. 95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04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06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20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40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 142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43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44

一、绪言

《嘉实养老目标日期2055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以

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嘉实养老目标日期2055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以下

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

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

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本基金:指嘉实养老目标日期2055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2、基金管理人: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嘉实养老目标日期2055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

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嘉实养老目标日期2055五

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嘉实养老目标日期2055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

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的版本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嘉实养老目标日期2055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

基金(F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嘉实养老目标日期2055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

基金(F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行政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包括颁布机关对

前述文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

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

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订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对银行业金

融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机构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

得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基金管理人或接受基金

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宣传推介基金,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及提供基金交易账户信息

查询等业务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之日

34、工作日:同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锁定持有期:指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基金合同生效后到

目标日期2055年12月31日(含当日),本基金对每一份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分别计算五

年的“锁定持有期”,有效认购的基金份额的锁定持有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锁定起始日)

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次五年年度对日的前一日(锁定到期日)之间的区间,有效申购的基金

份额的锁定持有期指申购确认日(锁定起始日)起至申购确认日次五年年度对日的前一日

(锁定到期日)之间的区间。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自锁定到期日的下一工作日起方可申请

赎回。红利再投资获得的基金份额跟随原份额锁定持有期

40、年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年度中的对应日期,若该日历年度中不存

在对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日为本年度的年度对日

41、业务规则:指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并不时修订的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基金、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55、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而募集、运作,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

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56、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

人员或者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

基金经理,同时也可以包括基金经理之外的投研人员,下同)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发起

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57、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

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

等人员

58、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

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0、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

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1、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

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

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2、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4、目标日期:指2055年12月31日

65、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经由内地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

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的交易机制,或有权机

构对该交易机制的修改或调整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1806A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C座写字楼12A层

法定代表人 经雷

成立日期 1999年3月25日

注册资本 1.5亿元

股权结构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40%,DWS Investments Singapore Limited 30%,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30%。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10)65215588

传真 (010)65185678

联系人 胡勇钦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5号文批准,于1999年3月25日

成立,是中国第一批基金管理公司之一,是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司注册地上海,总部

设在北京并设北京、深圳、成都、杭州、青岛、南京、福州、广州、北京怀柔、武汉分公司。

公司获得首批全国社保基金、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QDII和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等资格。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赵学军先生,党委书记,董事长,北京大学国民经济学专业毕业,博士。2000年10月

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0年10月至2017年11月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总经

理,2017年11月至今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在加入嘉实基金之前,曾任大成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并曾在期货公司、商品交易所、进出口公司担任主要管理职位。

安国勇先生,联席董事长,博士研究生,中共党员。曾任职于招商银行北京分行,中

国民航总局金飞民航经济发展中心总经理助理兼证券业务部经理,北京城市铁路股份有限

公司总经理,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

心副总经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船舶货运保险部总经理,华夏银行副行长(挂

职),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现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

员、总裁。

王会妙女士,董事,北京大学经济学博士。曾就职于河北定州师范学院、国投信托有

限责任公司。2011年5月加入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曾任信托业务总部业务团队负责人

(MD)、信托业务三部总经理、财富管理中心副总经理、资产配置部总经理、中诚资本管理

(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等职,现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兼任中诚资

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Mark H.Cullen先生,董事,澳大利亚籍,澳大利亚莫纳什大学经济政治专业学士。曾

任贝恩(Bain & Company)期货与商品部负责人,德意志银行(纽约)全球股票投资部首席运

营官,德意志资产管理(纽约)全球首席运营官,德意志银行(伦敦)首席运营官,德意志

银行全球审计主管,DWS总裁兼首席执行官及执行委员会成员。现任DWS Management GmbH

全球首席运营官。

Stefan Hoops先生,董事,德国籍,毕业于德国拜罗伊特大学(University of

Bayreuth),获得工商管理学位及经济学博士学位。2003年加入Deutsche Bank AG(德意

志银行)并担任过债券销售负责人、融资与解决方案负责人、全球市场部负责人、全球交易

银行部负责人、企业银行业务全球负责人等多个职务。2022年6月起担任DWS Group GmbH

& Co.KGaA首席执行官及总裁部负责人,同时担任DB Group Management Committee(德银

集团管理委员会)委员。2023年1月起,担任DWS Management GmbH(DWS集团)投资部负

责人。

韩家乐先生,董事,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工业企业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1990年

2月至2000年5月任海问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1994年至今任北京德恒有限责任

公司总经理,2001年11月至今任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04年至今任陕西秦明

电子(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2013年至今任麦克传感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巍先生,独立董事,美国Fordham University经济学博士。并购公会创始会长,金

融博物馆理事长。曾长期担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和长江商学院的客座教授。2004 年主持创

建了全联并购公会;2005年担任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投资委员会专家委员,2007

年起担任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治理专家委员会成员;2010年创建了系列金融博物馆,在北

京、上海、天津、宁波、苏州、成都、沈阳、郑州和井冈山有十处不同主题的分馆,也参

与香港金融博物馆的创建。神州数码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中关村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仁会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汤欣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清华大学商法

研究中心主任、清华大学全球私募股权研究院副院长。曾兼任中国证监会第一、二届并购

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现兼任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特邀咨询专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

会委员、深圳证券交易所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独立董事委员会主任委

员、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委员,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瑞华先生,独立董事,博士,会计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央财经大学粤港澳大湾

区(黄埔)研究院执行院长。曾任中央财经大学商学院院长兼MBA教育中心主任,担任全国

工商管理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管理现代化研究会理事、中国上市公

司协会独立董事委员会委员。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京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董事。

陈重先生,独立董事,博士,中共党员,明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任明石

创新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国企业联合会

研究部副主任、主任,常务副理事长、党委副书记;重庆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分管金融工

作);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爱美客技术发

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四川省投资集

团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外部董事、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经雷先生,董事,总经理,美国佩斯大学金融学和财会专业毕业,双学士,特许金融

分析师(CFA)。1994年6月至2008年5月任AIG Global Investment Corp高级投资分析

师、副总裁;2008年5月至2013年9月任友邦中国区资产管理中心首席投资总监、副总

裁。2013年10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3年10月至2018年3月任公司首席投

资官(固收/机构),2018年3月至今任公司总经理。

沈树忠先生,监事长,正高级会计师,管理学硕士。曾任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财务

部科员、财务部副经理、审计部经理、财务部经理、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法定代表人;兼任北京华堂商场有限公司董事、中日合资成都伊藤洋华堂商

场有限公司副董事长、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现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

穆群先生,监事,经济师,硕士研究生。曾任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助教,长安信息产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北京德恒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主管。2001年11月至今任

立信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罗丽丽女士,监事,经济学硕士。2000年7月至2004年8月任北京兆维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2004年9月至2006年1月任平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筹)法律事

务主管,2006年2月至2007年10月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分行法务经理,2007年10

月至2010年12月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合规经理。2010年12月加入嘉实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稽核部执行总监、基金运营部总监,现任财务部总监。

高华女士,监事,法学硕士,中共党员。2006年9月至2010年7月任安永华明会计师

事务所高级审计师,2010年7月至2011年1月任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流程分析师,2011

年1月至2013年11月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内审主管。2013年11月加入嘉

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合规管理部稽核组执行总监。

张峰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国家计委,曾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督察长、副总经理兼首席市场官,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现任公司Smart-Beta和指数投资部负责人,公司副总经理。

姚志鹏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2011年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股票

研究部研究员、基金经理、成长风格投资总监兼权益投资部总监,现任公司副总经理、股

票投研首席投资官。

程剑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2006年7月至2022年4月,历任海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固定收益部业务员、研究策略部经理及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22年

4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机构业务联席首席投资官兼启航解决方案战队负责

人、公司副总经理。

杨竞霜先生,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博士研究生,美国籍。曾任日本恒星股份有限

公司软件工程师,高盛集团核心策略部副总裁,瑞银集团信息技术部董事总经理,瑞信集

团信息技术部董事总经理,北京大数据研究院常务副院长。2020年1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

郭松先生,督察长,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国家外汇管理局、中汇储投资有限责任公

司、国新国际投资有限公司。2019年12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督察长。

李明先生,财务总监,大学本科。曾任职于北京商品交易所、首创证券经纪有限责任

公司。2000年12月至今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

郭杰先生,机构首席投资官,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汇添富

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2年5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历任部门总监、策略组组长,现任公司机构首席投资官。

2、首席风险官及投资总监

张敏女士,首席风险官,博士研究生。曾任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经理助理。

2010年3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风险管理部副总监、风险管理部总监。

归凯先生,成长风格投资总监,硕士研究生。曾任国都证券研究所研究员、投资经理。

2014年5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机构投资部投资经理、策略组投资总监。

胡涛先生,平衡风格投资总监,MBA。曾任北京证券投资银行部经理,中金公司股票研

究经理,长盛基金研究员,友邦华泰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泰达宏利基金专户投资部副总经

理、研究部研究主管、基金经理等职务。2014年3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

GARP策略组投资总监。

洪流先生,平衡风格投资总监,硕士研究生。曾任新疆金新信托证券管理总部信息研

究部经理,德恒证券信息研究中心副总经理、经纪业务管理部副总经理,兴业证券研究发

展中心高级研究员、理财服务中心首席理财分析师,上海证券资产管理分公司客户资产管

理部副总监,圆信永丰基金首席投资官。2019年2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上

海GARP投资策略组投资总监。

张金涛先生,价值风格投资总监,硕士研究生。曾任中金公司研究部能源组组长,润

晖投资高级副总裁负责能源和原材料等行业的研究和投资。2012年10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曾任海外研究组组长、策略组投资总监。

胡永青先生,投资总监(固收+),硕士研究生。曾任天安保险固定收益组合经理,信

诚基金投资经理,国泰基金固定收益部总监助理、基金经理。2013年11月加入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曾任策略组组长。

赵国英女士,投资总监(纯债),硕士研究生。曾任天安保险债券交易员,兴业银行资

金营运中心债券交易员,美国银行上海分行环球金融市场部副总裁,中欧基金策略组负责

人、基金经理。2020年8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唐棠先生,博士研究生,7年证券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中国国籍。2017年

10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人工智能部、固收与配置组研究员。2022年7

月20日至今任嘉实养老目标日期203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2022

年7月20日至今任嘉实养老目标日期2040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

金经理、2022年7月20日至今任嘉实养老目标日期2050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

基金(FOF)基金经理、2022年10月11日至今任嘉实安康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

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2022年11月29日至今任嘉实养老目标日期2055五年持有

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

张静女士,博士研究生,12年证券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中国国籍。曾任

Pine River Capital Management策略师。2014年4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

资产配置策略及量化交易策略研究工作,现任基金经理。2021年10月15日至2023年2月

24日任嘉实安康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2017年10

月27日至今任嘉实领航资产配置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2021年5月21日至

今任嘉实民安添岁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2021年9

月29日至今任嘉实养老目标日期2050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

理、2021年10月12日至今任嘉实养老目标日期2045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基金经理、2022年1月11日至今任嘉实福康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

基金(FOF)基金经理、2022年5月19日至今任嘉实悦康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

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2022年6月22日至今任嘉实养老目标日期2030三年持有期

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2022年6月22日至今任嘉实养老目标日期2040五年

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2022年11月21日至今任嘉实养老目标

日期2055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

(2)历任基金经理

本基金无历任基金经理。

4、资产配置委员会

资产配置委员会的成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兼大固收投研板块CIO经雷先生、首席风险

官张敏女士,策略组负责人方晗先生,首席经济学家李燕女士。

5、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

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

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

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利用基金资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得将基金资产用于以下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

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加强内部控制,防范和化解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公司

已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公司

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

总揽。基本管理制度包括投资管理、信息披露、信息技术管理、公司财务管理、基金会计、

人力资源管理、资料档案管理、业绩评估考核、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紧急应变等制度。

部门业务规章是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

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必须保持相对独立;

(4)相互制约原则: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操作相互独立;

(5)成本效益原则: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

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1)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下设

审计与合规委员会,负责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及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充

分发挥独立董事监督职能,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资产配置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总监及资深基金经理组成,负责指导资产配置类

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3)风险控制委员会为公司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公司总经理、督察长及相关

总监组成,负责全面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项风险,并提出防范化解措施。

(4)督察长积极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进行监察、稽核,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5)合规管理部门:公司管理层重视和支持合规风控工作,并保证合规管理部门的独

立性和权威性,配备了充足合格的合规风控人员,明确合规管理部门及其各岗位的职责和

工作流程、组织纪律。合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的监控检查工作。

(6)业务部门:部门负责人为所在部门的风险控制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

的风险负有管控及时报告的义务。

(7)岗位员工:公司努力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

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员工在其岗位职责范围内承担相

应的内控责任,并负有对岗位工作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报告、反馈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公司确立“制度上控制风险、技术上量化风险”,积极吸收或采用先进的风险控制技

术和手段,进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1)公司逐步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

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公司设置的组织结构,充分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均有明确的

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公司逐步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

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

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3)公司设立了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①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

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②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4)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员具备与岗

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5)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

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6)授权控制应当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授权

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员工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③重大业务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④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

改或取消授权。

(7)建立完善的基金财务核算与基金资产估值系统和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

自有资产、其他委托资产以及不同基金的资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及时、准确

和完整地反映基金资产的状况。

(8)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

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投资、研究、交易、IT等重要业

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9)建立和维护信息管理系统,严格信息管理,保证客户资料等信息安全、真实和完

整。积极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各级领导、部门及员工均有明

确的报告途径。

(10)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加强基金销售管理,规范基金宣传推介,不得有不正

当销售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11)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对发生严重影响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可能引起系统性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按照预案妥善处

理。

(12)公司建立健全内控制度,督察长、合规管理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适时改进。

①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控核查,确保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符合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行业监管规则;

②对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持续监督。合规管理部门持续完善“风险责任授权体系”机

制,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岗位共同识别风险点,界定风险责任人,确保所有识别出的关键

风险点均有对应控制措施,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③督察长按照公司规定,向董事会、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报告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合

规情况和合规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

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住 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号

邮政编码:200336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742.63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陆志俊

电 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发钞行之一。

1987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

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年6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年5月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通银行连续13年跻身《财富》(FORTUNE)世界500强,营业收入排

名第137位;列《银行家》(The Banker)杂志全球千家大银行一级资本排名第11位。

截至2023年3月31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13.65万亿元。2023年一季度,

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203.8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文简称“托管部”)。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证券和

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

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

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任德奇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经济师。

任先生2020年1月起任本行董事长(其中:2019年12月至2020年7月代为履行行长

职责)、执行董事,2018年8月至2020年1月任本行副董事长(其中:2019年4月至2020

年1月代为履行董事长职责)、执行董事,2018年8月至2019年12月任本行行长; 2016

年12月至2018年6月任中国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其中:2015年10月至2018年6月

兼任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2016年9月至2018年6月兼任中国银行上海

人民币交易业务总部总裁;2014年7月至2016年11月任中国银行副行长,2003年8月至

2014年5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信贷审批部副总经理、风险监控部总经理、授信管理部总经

理、湖北省分行行长、风险管理部总经理;1988年7月至2003年8月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

岳阳长岭支行、岳阳市中心支行、岳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信贷

风险管理部工作。任先生1988年于清华大学获工学硕士学位。

刘珺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高级经济师。

刘先生2020年7月起担任本行行长;2016年11月至2020 年5 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

任公司副总经理;2014年12月至2016年11月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副总经理;2014

年6月至2014年12月任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执行董事、副总经理(2014年6月至2016

年11月期间先后兼任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副主席、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副主席、中

国光大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09年9月至2014年6月历任中国光大银行

行长助理、副行长(期间先后兼任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行长、中国光大银行金融市场中心

总经理);1993年7月至2009年9月先后在中国光大银行国际业务部、香港代表处、资金

部、投行业务部工作。刘先生2003年于香港理工大学获工商管理博士学位。

徐铁先生,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徐铁先生2022年4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2014年12月至2022年4月任本行

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2000年7月至2014年12月,历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客户经理、

保险与养老金部副高级经理、高级经理、保险保障业务部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徐先生

2000年于复旦大学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23年3月31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731只。此外,交通银行还托

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

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职

业年金基金、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QFII证券投资资产、RQFII证券投资资产、QDII证

券投资资产、RQDII证券投资资产、QDIE资金、QDLP资金和QFLP资金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托

管部业务制度健全并确保贯彻执行各项规章,通过对各种风险的识别、评估、控制及缓释,

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的风险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托管部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

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始终。

2、全面性原则:托管部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内部控制机制,

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托管部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通银行的自

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4、制衡性原则:托管部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架构的设置上确保各

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有效性原则:托管部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上,

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

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各项内控管理目标被有效执行。

6、效益性原则:托管部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的风险控

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

指引》等法律法规,托管部制定了一整套严密、完整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

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交

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系统建设管理办法》、《交

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理规定》、《交通

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

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科学合理,技术系统管理

规范,业务管理制度健全,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隔离措施,相关信息

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部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检查措施实现全流程、

全链条的风险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

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

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

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

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

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

通银行按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

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负责基金托管业

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16号院4号楼汇亚大厦12层

电话 (010)65215588 传真 (010)65215577

联系人 黄娜

(2)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21层

电话 (021)38789658 传真 (021)68880023

联系人 邵琦

(3)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办公地址 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号中海国际中心A座2单元21层04-05单元

电话 (028)86202100 传真 (028)86202100

联系人 罗毅

(4)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6层

电话 (0755)84362222 传真 (0755)84362284

联系人 陈寒梦

(5)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6号华润大厦B座3106、3107室

电话 (0532)66777997 传真 (0532)66777676

联系人 胡洪峰

(6)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杭州市江干区四季青街道钱江路1366 号万象城华润大厦B座2 幢1001A 室

电话 (0571)88061392 传真 (0571)88021391

联系人 邵琦

(7)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37号信和广场1802单元

电话 (0591)88013670 传真 (0591)88013670

联系人 陈寒梦

(8)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 南京市新街口汉中路2号亚太商务楼23层B区

电话 (025)66671118

联系人 潘曙晖

(9)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金融中心36层05-06单元

电话 (020)29141918 传真 (020)29141914

联系人 陈寒梦

2、销售机构

序号 销售机构名称 销售机构信息

1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谷澍 联系人:林葛 电话:(010)85108227 传真:(010)85109219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http://www.abchina.com

2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联系人:高天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3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联系人:季平伟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50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http://www.cmbchina.com

4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中信大厦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法定代表人:朱鹤新 联系人:丰靖 电话:95558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http://www.citicbank.com

5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博成路1306号B栋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联系人:江逸舟、赵守良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客服电话:95528 网址:http://www.spdb.com.cn

6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中国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住所:中国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联系人:卞晸煜 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21)62569070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http://www.cib.com.cn

7 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

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 法定代表人:王德英 联系人:崔丹 电话:0755-83169999 客服电话:4006105568 网址:www.boserawealth.com

8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6211单元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6211单元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https://www.howbuy.com/

9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53层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70弄1号208-36室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70弄1号208-36室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曹怡晨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客服电话:400-032-588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10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C座写字楼11层(100020)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凤凰岛1号楼7层710号 住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凤凰岛1号楼7层710号 法定代表人:张峰 联系人:闫欢 电话:400-021-8850 传真:--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http://www.harvestwm.cn

11 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31号5号

司 楼215A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魏素清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63583991 客服电话:400-6262-818 网址:http://www.5irich.com

12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D座4层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层401-2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层401-2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宋子琪 电话:010-62680527 传真:010-626805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funds.com

13 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北京财富中心A座46层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客服电话:400-673-7010 网址:http://www.jianfortune.com

14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临潼路188号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900弄15号526室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900弄15号526室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兰敏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118-1188

网址:www.66liantai.com

15 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京汇大厦1206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0层1206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0层1206 法定代表人:彭浩 联系人:孔安琪 电话:010-53579668 客服电话:400-004-8821 网址:http://www.taixincf.com

16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2021年报)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蓝杰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http://www.jiyufund.com.cn

17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业清扬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3734343 客服电话:95565 网址:http://www.cmschina.com

18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联系人:陈姗姗 电话:(020)66338888 客服电话: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http://www.gf.com.cn

19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

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21层及第04层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2666号中国华润大厦L4601-L4608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2666号中国华润大厦L4601-L4608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陈梓基 客服电话:95532 网址:https://www.ciccwm.com/ciccwmweb/

20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法定代表人:戴彦 联系人:陈亚男 电话:021-23586583 传真:021-23586789 客服电话:95357 网址:http://www.18.cn

21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法定代表人:何伟 联系人:邵珍珍 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7008 客服电话:4008918918 网址:http://www.shzq.com

22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平安幸福中心B座31层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中康路136号深圳新一代产业园2栋3401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中康路136号深圳新一代产业园2栋3401 法定代表人:张斌 联系人:孙博文 电话:010-83363002 传真:010-83363072 客服电话:400-166-1188-2 网址:http://www.new-rand.cn

23 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59号18层03单元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号18层03单元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号18层03单元 法定代表人:吕柳霞 联系人:毛善波 电话:021-50810687 传真:021-58300279 客服电话:021-50810673 网址:http://www.wacaijijin.com

24 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33号腾讯滨海大厦15楼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海峰 联系人:谭广锋 电话:0755-86013388-80618 传真:- 客服电话:95017 网址:http://www.tenganxinxi.com或http://www.txfund.com

25 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法定代表人:盛超 联系人:林天赐 电话:010-59403028 传真:010-59403027 客服电话:95055 网址:http://www.duxiaomanfund.com

26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二层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95021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http://www.1234567.com.cn

27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56号蚂蚁元空间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法定代表人:王珺 联系人:韩爱彬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7013 客服电话:95188-8 网址:www.antfortune.com

28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同顺街18号同花顺大厦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林海明 电话:0571-88920897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952555 网址:http://www.5ifund.com

29 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住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法定代表人:杨远芬 联系人:史若芬 电话:028-86645380 传真:028-82000996-805 客服电话:400-080-3388 网址:https://www.puyifund.com

30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住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联系人:冯鹏鹏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025-66996699-887226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http://www.snjijin.com/

31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7层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法定代表人:李柳娜 联系人:邵文静 电话:010-62675768 传真:010-62676582 客服电话:010-6267 5369 网址:www.xincai.com

32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11楼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法定代表人:黄祎 联系人:徐亚丹 电话:021-68882280 传真:021-68882281 客服电话:400-799-1888 网址:https://www.520fund.com.cn/

33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00号2719室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00号2719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电话:020-8962901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99 网址:http://www.yingmi.com

34 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楼503 住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楼503 法定代表人:温丽燕 联系人:高培 电话:0371-85518395 传真:0371-85518397

客服电话:4000-555-671 网址:https://www.hgccpb.com/

35 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A座15层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2号17号平房157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2号17号平房157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联系人:李丹 电话:4000988511 传真:010-89188000 客服电话:010-89187658 网址:kenterui.jd.com

36 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融新科技中心C座17层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法定代表人:李楠 联系人:吴迪 电话:010-57319532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电话:400-159-9288 网址:https://danjuanfunds.com/

37 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新洲南路2008号新洲同创汇3层D303号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柳 联系人:周圆圆 电话:400-666-7388 传真:400-666-7388 客服电话:400-666-7388 网址:ppwfund.com

38 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区向城路288号8楼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399号运通星财富广场1号楼B座13、14层 住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399号运通星财富广场1号楼B座13、14层

法定代表人:杨新章 联系人:张爽爽 电话:021-68595976 传真:021-68595766 客服电话:952303 网址:http://www.huaruisales.com

(二)、登记机构

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1806A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C座写字楼12A层

法定代表人 经雷

联系人 梁凯

电话 (010)65215588

传真 (010)6518567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 廖海 联系人 刘佳

电话 (021)51150298 传真 (021)51150398

经办律师 廖海、刘佳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及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法定代表人 毛鞍宁 联系人 贺耀

电话 (010)58153000 传真 (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 贺耀/孙静习、马剑英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22年2月18日证监许可[2022] 349号文注

册。

(二)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和存续期间

1、基金的类别: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2、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到目标日期2055年12月31日(含当日),本基金对每一份认购/申购的基

金份额分别计算五年的“锁定持有期”,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自锁定到期日的下一工作日

起,方可申请赎回。红利再投资获得的基金份额跟随原份额锁定持有期。

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锁定到期日的下一工作

日按时开放该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的,该基金份额自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

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方可申请赎回。

2056年1月1日起,本基金转型为“嘉实福荣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不再设置基金

份额的锁定持有期,2055年12月31日前确认的基金份额,投资者自2056年1月1日(含当日)

起可赎回该等基金份额。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

发布的相关公告。

3、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基金份额的锁定持有期

本基金每一份基金份额的“锁定持有期”视投资者认购/申购的时间不同而分别计算,

具体规则如下:

1、基金合同生效后到目标日期2055年12月31日(含当日),除下文规则第2条中特殊情

形外,有效认购的基金份额的锁定持有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锁定起始日)起至基金合同生

效日次五年年度对日的前一日(锁定到期日)之间的区间;有效申购的基金份额的锁定持有

期指申购确认日(锁定起始日)起至申购确认日次五年年度对日的前一日(锁定到期日)之

间的区间。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自锁定到期日的下一工作日起方可申请赎回。红利再投资

获得的基金份额跟随原份额锁定持有期。

2、2056年1月1日起,本基金转型为“嘉实福荣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不再设置锁

定持有期。2055年12月31日前确认的基金份额,投资者自2056年1月1日(含当日)起可赎回

该等基金份额。

(四)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

可为本基金增设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并设置相应费率、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

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基金管理人应在调

整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募集方式及场所、募集对象、募集目标

1、募集期限:2022年8月17日至2022年11月16日。

2、募集方式及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

3、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

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4、募集目标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其中,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1000 万元人

民币,且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基金可设置募集规模上限,具体规模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

其他公告。

(六)基金的认购

1、认购程序: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

的份额发售公告。

2、本基金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认购费用。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

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100万元 0.6%

100万元≤M<300万元 0.4%

300万元≤M<500万元 0.2%

M≥500万元 按笔收取,1000元/笔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

息转份额的数量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4、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均为人民币1.00元。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元

(2)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元

(3)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损益归入基金财产。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如果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10元,则其可得

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0.6%)=9,940.36元

认购费用=10,000-9,940.36=59.64元

认购份额=(9,940.36+10)/1.00 =9,950.36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9,950.36份基金份额。

5、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6、发起资金认购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其中,发起资金提供方运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

1000万元,且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3年,期间份额不能赎

回。

发起资金提供方运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七)转型为“嘉实福荣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自基金转型日2056年1月1日起,本基金转型为普通混合型FOF。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嘉实福荣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不再设置最短持有期限。同时,

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作相应修改。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22年11月21日正式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管理本基

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的,基金合同自动

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

基金合同期限。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本基金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的运作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到目标日期2055年12月31日(含当日),本基金对每一份认购/申购

的基金份额分别计算五年的“锁定持有期”,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自锁定到期日的下一

工作日起,方可申请赎回。

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锁定到期日的下一工作

日按时开放该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的,该基金份额自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方可申请赎回。

有效认购的基金份额的锁定持有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锁定起始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

日次五年年度对日的前一日(锁定到期日)之间的区间,有效申购的基金份额的锁定持有期

指申购确认日(锁定起始日)起至申购确认日次五年年度对日的前一日(锁定到期日)之间

的区间。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自锁定到期日的下一工作日起方可申请赎回。红利再投资获

得的基金份额跟随原份额锁定持有期。

2056年1月1日起,本基金转型为“嘉实福荣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不再设置

基金份额的锁定持有期。2055年12月31日前确认的基金份额,投资者自2056年1月1日

(含当日)起可赎回该等基金份额。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详见基金

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统称为“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本基金投资于证券交易所以外其他证

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标的或有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2022年11月28日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业务。

基金管理人自认购份额的锁定到期日的下一工作日起开始办理相应基金份额的赎回业

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登记机构有

权拒绝,如登记机构接收的,视为投资人在下一开放日提出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并

按照下一开放日的申请处理。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除指定赎回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

进行顺序赎回,先认购或申购的份额先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应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

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0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交

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等非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相应顺延。在发生

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按照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3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本基金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申购或赎回的,申购或赎回生效。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

在T+4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办理申购或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未被确认,则申购款项(无利息)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会被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

资者应及时查询。

如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上述内容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

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投资者通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或非直销销售机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

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投资者通

过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的具体申购最低限额以各销售机构规定为准;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

柜台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0,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

民币1元(含申购费)。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单一投资者(基金管

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累计持有份额不得达到

或者超过本基金总份额的50%,且不得变相规避50%集中度要求。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

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

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份,每个基金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1份,若某笔赎回导

致某一销售机构的某一基金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

者在该销售机构的某一基金交易账户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具体单笔赎回最低份

额以各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3、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

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一项或多项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

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

制,或者新增基金申购或赎回的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赎回的费率

1、本基金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

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8%

100万元≤M<300万元 0.5%

300万元≤M<500万元 0.3%

M≥500万元 按笔收取,1000元/笔

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业务实行申购费率优惠,其

申购费率不按申购金额分档,统一优惠为申购金额的0.6%,但中国银行长城借记卡持卡人,

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优惠按照相关公告规定的费率执行;机构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

销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其申购费率不按申购金额分档,统一优惠为申购金额的0.6%。

优惠后费率如果低于0.6%,则按0.6%执行。基金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规定的相应申购费

率低于0.6%时,按实际费率收取申购费。个人投资者于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通过汇款方式申

购本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按照相关公告规定的优惠费率执行。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

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率

本基金对基金份额收取赎回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

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天的投资人,赎回费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30天但少于90天的投资人,赎回费总额的75%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90天但少于180天的投资人,赎回费总额的50%计

入基金财产。

具体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天 1.5%

7天≤N<30天 0.75%

30天≤N<180天 0.5%

N≥180天 0

3、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

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

规定。

(八)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8%)=49,603.17元

申购费用=50,000-49,603.17=396.83元

申购份额=49,603.17/1.0500=47,241.11份

即: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

则其可得到47,241.11份基金份额。

(3)申购份额的计算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例二:某投资者申请赎回基金份额为10,000份,持有期限为1900天,假设赎回当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3000,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3000=13,000.00元

赎回费用=13,000.00×0= 0.00元

净赎回金额=13,000.00-0.00= 13,000.00元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致

基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6、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当继续接受申购申请,可能会导致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总规

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或其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9、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10、当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导致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

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

限。

11、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12、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申购,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申

购的情形。

13、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交易每日额度不足。

1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项至第7项及第11项至14项拒绝或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

款项(无利息)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发生上述第8、9、10项拒绝或暂停申购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维护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或采取部分确认

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9、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赎回,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赎回

的情形。

10、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第4、5项除外)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

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上述第5项除外)。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

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

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

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

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

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基金管理人决定部分延期赎回并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

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如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

额20%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优先确认其他赎回申请

人(“小额赎回申请人”)赎回申请的原则,对当日的赎回申请按照以下原则办理:如小额

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能在当日被全部确认,则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

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单个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量/当日大额赎回申请总量)确

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

日不能被全部确认,则按照单个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量占当日小额赎回申请总量的

比例,确认其当日受理的赎回申请量,对当日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

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

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

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公告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自行确定增加

公告的次数,但基金管理人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或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届时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

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公益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登记机构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

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向其销售机构申请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

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尽管有前述约定,基金销售机构仍

有权决定是否办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业务。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

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

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八)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可对上述申购和赎回安排进行调整,或者安排本基金的一类或多类基金份额(如

有)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购和赎回,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审议。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

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满足养老资金理财需求,通过大类资产配置,随着目标日期临近逐渐降低权

益资产的比重,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目标日期后,本基金力争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

报,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以下简称“公

募基金”,含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以及其他

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香

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

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

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现金等资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分级基金、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公募基金的比例不少于基金资产的80%,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1、转型前

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2055年12月31日(含当日),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

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

资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投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10%,投资

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

资产的50%。

目标日期前,本基金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随着目标日期的临近而变化:

序号 时间段 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

1 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23年12月31日(含当日) 55%-80%

2 2024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含当日) 55%-80%

3 2029年1月1日至2033年12月31日(含当日) 55%-80%

4 2034年1月1日至2038年12月31日(含当日) 55%-80%

5 2039年1月1日至2040年12月31日(含当日) 53%-78%

6 2041年1月1日至2042年12月31日(含当日) 50%-75%

7 2043年1月1日至2044年12月31日(含当日) 46%-71%

8 2045年1月1日至2046年12月31日(含当日) 41%-66%

9 2047年1月1日至2048年12月31日(含当日) 35%-60%

10 2049年1月1日至2050年12月31日(含当日) 29%-54%

11 2051年1月1日至2052年12月31日(含当日) 21%-46%

12 2053年1月1日至2054年12月31日(含当日) 13%-38%

13 2055年1月1日至2055年12月31日(含当日) 4%-29%

其中,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和满足下述条件之一的混合型基金:

①基金合同约定股票资产投资比例应不低于基金资产的60%;

②最近四个季度定期报告披露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均不低于基金资产的60%。

2、转型后

2056年1月1日起,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

基金和黄金ETF)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30%,其中投资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

和黄金ETF)的投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10%,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超

过基金资产的1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

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除第1、7条另有约定外,本基金的投资策略适用于基金的转型前及转型后:

1、目标日期策略

本基金所设定目标日期2055,是指本基金以2055年12月31日为目标日期,根据投资

者在职业生涯中人力资本和金融资本的不断变化,加上中长期投资对投资风险的承受能力

的变化,构建投资组合。本基金将采用目标日期策略,即基金随着所设定的目标日期2055

年12月31日的临近,整体趋势上逐步降低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增加非权益类资产的

配置比例。

本基金逐年的权益类资产目标配置比例基于嘉实基金内部模型,通过对投资者风险偏

好和资本市场长期收益率特征进行假设,最大化投资者退休时的回报,最终求解出投资者

生命周期中不同年龄中最优的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形成适用于我国基金市场的权益类资

产配置下滑曲线。

2056年1月1日转型为“嘉实福荣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后,本基金将在较低权

益资产配置比例下投资运作,力争持续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2、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权益类资产目标配置比例的约束下,将从基本面、资金面、政策面、情绪面

和估值面等五个角度进行综合分析,合理确定各细分资产的配比,尽可能降低单一资产价

格波动对组合的冲击。

3、基金筛选策略

对于隶属于同资产类别的基金,本基金根据基金历史业绩、基金风险调整后的收益(信

息比率、Sharpe比率)、基金的规模和流动性等一系列量化指标对基金进行初步筛选并确

定适选基金。

通过对适选基金的定性及定量分析再次精选基金,力求寻找到投资风格稳定、业绩持

续优秀并具有良好风险管理能力的投资品种。具体筛选指标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的表现分析(Performance Analysis):分析并确认基金绝对和相对表现优于同类

基金平均水平;

基金表现的归因分析(Attribution Analysis): 深入了解基金投资流程和分析管理人

投资技巧(择时和选股能力);

基金的风险分析(Risk Analysis): 确认基金总体投资风险水平适当可控,分析风险的

来源;

基金的投资风格分析(Style Analysis):确认基金的投资风格与其宣称的投资风格相

符并长期保持一致。

同时,在充分了解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产品和投资团队的基础上,最终选择投研团队

稳定、投研实力突出、风险内控制度完备和长期可查业绩良好的基金。

基金公司(Organization):公司历史、规模和管理者,股东结构、产品种类、竞争优

势、主要客户和法律纠纷;

基金产品(Fund information): 成立时间、投资理念、费率水平、资产增长、客户分

布状况和投资限制等;

投资流程(Investment process): 基金决策机制、业绩增长模式(依靠人员还是依靠

流程)、投资人员和研究人员的权责划分、研究优势、信息来源和独立研究机构和卖方机构

研究支持等;

投资团队(Investment team): 团队结构和稳定性、成员职责和从业经历、团队的绩效、

评价体系和备选基金的基金经理管理其它基金的状况;

风险控制(Risk control):公司风控体系、流程、员工风险意识、风险事故汇报路径

和重大事件的应急处理方案。

4、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直接投资股票作为投资基金的补充,主要是基于两点考虑:1、对应资产

没有合适基金标的;2、通过对基础资产的投资可以获取比基金标的更优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亦可投资存托凭证。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和

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文所述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5、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直接投资债券,作为投资基金的补充。本基金在单个债券选择上,首先,

根据个券的剩余期限、久期、信用等级、流动性指标,决定是否将该债券纳入组合的债券

备选池;其次,根据个券的收益率(到期收益率、票面利率、利息支付方式、利息税务处

理)与剩余期限的配比,对照本基金的收益要求决定是否纳入组合;最后,根据个券的流动

性指标(发行总量、流通量、上市时间),决定个券的投资总量。

信用债投资方面,本基金仅投资信用评级在AA+(含)以上的信用债,通过承担适度的

信用风险来获取信用溢价,主要关注个别债券的选择和行业配置两方面。在定性与定量分

析结合的基础上,通过自下而上的策略,在信用类固定收益金融工具中进行个债的精选,

结合适度分散的行业配置策略,构造和优化组合。

通过采用“嘉实信用分析系统”的信用评级和信用分析,包括宏观信用环境分析、行

业趋势分析、管理层素质与公司治理分析、运营与财务状况分析、债务契约分析、特殊事

项风险分析等,依靠嘉实信用分析团队及嘉实中央研究平台的其他资源,深入分析挖掘发

债主体的经营状况、现金流、发展趋势等情况,严格遵守嘉实信用分析流程,执行嘉实信

用投资纪律。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宏观经济、提前偿还率、资产池结构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变化等

因素的研究,预测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化;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

对标的证券的久期与收益率的影响,同时密切关注流动性对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综合

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

的情况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的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

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7、风险管理策略

本基金将借鉴国外风险管理的成功经验,并结合公司现有的风险管理流程,在各个投

资环节中来识别、度量和控制投资风险,并通过调整投资组合的风险结构,来优化基金的

风险收益匹配。

目标日期前,本基金的风险控制包括战略及战术风险两个层面:

(1)战略资产配置风险层面

本基金根据下滑曲线计算结果制定年度战略资产配置的权益类资产目标配置比例。下

滑曲线优化设计过程考虑了市场风险(波动率)的演变路径和资产组合的累计波动率,投资

者所能接受的资产组合的累积波动率(投资者风险预算)是优化模型的重要约束条件。在组

合累积风险达到投资者风险预算后,组合将结合市场情况进行战术调整。

(2)战术资产配置层面

本基金构建子基金组合时,基金经理可以主动对权益类资产进行战术性配置,战术资

产配置基于两个原因:

一是战略资产配置的被动要求,即组合累积波动率超越投资者风险预算; 二是基金经

理的主动管理,风险控制包括事前控制和事后控制两个层面。

事前控制措施为通过定性和定量方法分析资产和因子偏离程度、收益率和波动率,主

动控制偏离风险。

事后控制措施为按基金累积相对收益情况,分为无相对收益期、相对收益扩张期和自

由运作期三个阶段,偏离上下限随累积超额收益增加而增加。无相对收益期仅给予适度的

偏离上下限;相对收益扩张期按照累积相对收益的增厚逐步增加偏离上下限;自由运作期

使用最大的偏离上下限,但偏离上限不超过该年度权益类资产目标配置比例上浮10%,偏

离下限不超过权益类资产目标配置比例下浮15%,且不超过基金合同约定的权益类资产比

例上下限。

具体而言,在大类资产配置策略的风险控制上,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及宏观策略研究小

组进行监控;在个股投资的风险控制上,本基金将严格遵守公司的内部规章制度,控制单

一个股投资风险。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公募基金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转型前,即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2055年12月31日(含当日),投资于股

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比例合计不超过

基金资产的80%;

本基金转型后,即2056年1月1日起,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

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30%;

(3)目标日期前,本基金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随着目标日期的临近而变化:

序号 时间段 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

1 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23年12月31日(含当日) 55%-80%

2 2024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含当日) 55%-80%

3 2029年1月1日至2033年12月31日(含当日) 55%-80%

4 2034年1月1日至2038年12月31日(含当日) 55%-80%

5 2039年1月1日至2040年12月31日(含当日) 53%-78%

6 2041年1月1日至2042年12月31日(含当日) 50%-75%

7 2043年1月1日至2044年12月31日(含当日) 46%-71%

8 2045年1月1日至2046年12月31日(含当日) 41%-66%

9 2047年1月1日至2048年12月31日(含当日) 35%-60%

10 2049年1月1日至2050年12月31日(含当日) 29%-54%

11 2051年1月1日至2052年12月31日(含当日) 21%-46%

12 2053年1月1日至2054年12月31日(含当日) 13%-38%

13 2055年1月1日至2055年12月31日(含当日) 4%-29%

其中,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和满足下述条件之一的混合型基金:

①基金合同约定股票资产投资比例应不低于基金资产的60%;

②最近四个季度定期报告披露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均不低于基金资产的60%。

(4)目标日期前,本基金每年设置权益类资产的年度目标配置比例,权益类资产的投

资可在此比例的上浮10%,下浮15%内调整。本基金权益类资产的年度目标配置比例详见

《招募说明书》。

(5)本基金投资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投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的10%;

(6)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7)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市值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基金中基金(ETF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基金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 20%,被

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8)本基金投资于其他基金,被投资基金(不含指数基金、ETF和商品基金)的运作期限

应当不少于2年、最近2年平均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2亿元;被投资基金为指数基

金、ETF和商品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季末基金净资产应

当不低于1亿元;子基金运作合规,风格清晰,中长期收益良好,业绩波动性较低;子基金

基金管理人及子基金基金经理最近2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9)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式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10)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5%;

(1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其市值不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

金份额),不超过该证券的10%;

(1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1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8)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得展期;

(2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2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4)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

等金融工具的,投资品种和比例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2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执行,与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的股票合并计算;

(26)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6)、(7)、(17)、(22)、(23)项规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所涉证券可交易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7)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本基金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本基金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

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

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本基金投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关联方管理基金的情况,不属于前述重大关联交易,

但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所述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组合限制、禁止行为等作出

强制性调整的,本基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

改或调整涉及本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组合限制、禁止行为等,且该等调整或修改属

于非强制性的,则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

修改后的规定执行,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总财富指数收益率*(1-X*0.85) +中证800指数收益率*X*0.85

其中X为基于基金管理人开发的下滑曲线模型推导出的权益类资产年度目标配置比例;

可以合理假设,本基金所投资的权益类资产平均股票仓位为85%,故将“X*0.85”设定为权

益类资产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权重,“1-X*0.85”设定为非权益类资产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权重。

下滑曲线示意图:

0%

2025203020352040204520502055206020652070

权益类资产年度目标配置比例

X值具体如下:

年度 权益类资产年度目标配置比例(X) X*0.85 1-X*0.85

2021 76% 64.60% 35.40%

2022 76% 64.60% 35.40%

2023 76% 64.60% 35.40%

2024 76% 64.60% 35.40%

2025 76% 64.60% 35.40%

2026 76% 64.60% 35.40%

2027 76% 64.60% 35.40%

2028 76% 64.60% 35.40%

2029 76% 64.60% 35.40%

2030 76% 64.60% 35.40%

2031 76% 64.60% 35.40%

2032 76% 64.60% 35.40%

2033 76% 64.60% 35.40%

2034 75% 63.75% 36.25%

2035 74% 62.90% 37.10%

2036 73% 62.05% 37.95%

2037 71% 60.35% 39.65%

2038 70% 59.50% 40.50%

2039 68% 57.80% 42.20%

2040 67% 56.95% 43.05%

2041 65% 55.25% 44.75%

2042 63% 53.55% 46.45%

2043 61% 51.85% 48.15%

2044 58% 49.30% 50.70%

2045 56% 47.60% 52.40%

2046 53% 45.05% 54.95%

2047 50% 42.50% 57.50%

2048 47% 39.95% 60.05%

2049 44% 37.40% 62.60%

2050 40% 34.00% 66.00%

2051 36% 30.60% 69.40%

2052 32% 27.20% 72.80%

2053 28% 23.80% 76.20%

2054 24% 20.40% 79.60%

2055 19% 16.15% 83.85%

随着产品正常运作,基金管理人可能会根据模型参数的变化对下滑曲线模型进行优化,

从而对X值作出调整,本基金更新的X值及下滑曲线示意图详见届时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

相关公告。

中债总财富指数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发布。该指数成份券由记账式

国债、央行票据和政策性银行债组成,是一个反映境内利率类债券整体价格走势情况的分类

指数,也是中债指数应用最广泛指数之一。中证800指数为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开发的中国 A

股市场指数,中证800指数样本股由中证500和沪深300样本股一起构成,可较为全面地反

映市场上不同规模特征股票的整体表现。

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涉及的指数停止发布或变更名称,或者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

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本基金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

金、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高于债券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货币市场基

金和货币型基金中基金(FOF)。

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一旦投资将承担汇率风险以及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

市场制度、交易规则差异等带来的境外市场的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债权人或投资其他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保护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

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23年4月19日复核

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3年3月31日(“报告期末”),本报告所列财务数

据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 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16,574,495.08 88.51

3 固定收益投资 1,013,462.19 5.41

其 中:债券 1,013,462.19 5.41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52,062.96 1.35

8 其他资产 885,369.01 4.73

9 合计 18,725,389.24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无。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无。

3.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无。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1,013,462.19 5.42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013,462.19 5.42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19663 21国债15 10,000 1,013,462.19 5.42

注:报告期末,本基金仅持有上述1支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无。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无。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无。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无。

(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无。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无。

(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无。

(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无。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未发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出现本期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877.83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884,134.88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356.30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885,369.01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无。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无。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无。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2年11月21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22年12月31日 -1.37% 0.30% 0.12% 0.54% -1.49% -0.24%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 3.45% 0.55% 3.82% 0.51% -0.37% 0.04%

该时间区间历任基金经理

本基金在该时间区间内无历任基金经理。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

动的比较

注:(1)本基金合同生效日2022年11月21日至报告期末未满1年。

(2)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6个月为建仓期,本报告

期处于建仓期内。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持有的各类基金、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

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和基金服务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服务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服

务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

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是指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的归属日,T+2日内完成T日估

值,T+3日内披露。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其他基金份额、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

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

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

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

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

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

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

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

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

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

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

价值。

(四)估值方法

1、基金估值方法

(1)非上市基金估值

本基金投资于非上市基金的估值:

①本基金投资的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②本基金投资的境内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投资基金估

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收益,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

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2)上市基金估值

本基金投资于交易所上市基金的估值:

①本基金投资的ETF基金、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照所投资基金

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②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

值。

③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

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

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3)特殊情况处理

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等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①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本基金估值频率一致但未公

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②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

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③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基金管理人

应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持仓份额等因素

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不包含交易所上市基金)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

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

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

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

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

定公允价值。

4、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

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

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

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执行。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担任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负责本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就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后两个工作日内对估值日的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

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对外公

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投资人自身的原因造成

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

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

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

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

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5、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基金管理公司,或登记结算机构及存款

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

响。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本基金资产净值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估值时,本基金可以暂停估值;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

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规定进行披露。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

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

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

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每一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红利再投资获得的基金份额跟随原份额锁定持有期;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要求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

分的规定。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或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被投资基金的申购、赎回费用等销售费用,但法律法规禁止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的除

外;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申购其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的(ETF 除外),应当通过直

销渠道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并

记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在

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资产中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取0)的0.8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8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本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所

对应资产净值的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E取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

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

进行资金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

付。费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

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份额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在

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资产中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

基金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取0)的0.15 %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本基金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份额所

对应资产净值的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E取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

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

进行资金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

付。费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

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

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

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支付给管理人、托管人的各项费用均为含税价格,具体税率适用中国税务主管

机关的规定。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但本

基金运作过程中应缴纳的增值税、附加税费等税费由基金财产承担,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缴纳。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就基金的信息披

露做出新的规定或予以调整的,本基金按照其最新规定执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批准。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符合《信息披露办法》规

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

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

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

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

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

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将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

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

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后的三个

工作日内,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在规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

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期末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并在定期报告中比较权

益类资产实际配置比例与年度目标配置比例的差异并说明原因。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

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本基金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

(4)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本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

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8)本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本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调整本基金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本基金转型为“嘉实福荣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0、清算报告

发生基金合同终止事由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制作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11、投资基金份额的信息披露

在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应设立专门章节披露投资于其他基金的相关情况并

揭示相关风险:1、投资策略、持仓情况、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时间等;2、交易及持有基

金产生的费用,包括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管理费、托管费等;3、本基金持有的

基金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终止基金合同以及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4、本基金投资于基金管理人以及管理人关联方管理基金的情况。

1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13、发起资金认购份额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等人员(可以包括基金经理之外公司投研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

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14、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信息披露

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

披露参与港股通标的股票交易的相关情况。

15、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

明细。

16、中国证监会规定应予公开披露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

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

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的信息。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

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相关档案的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

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

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

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七、基金持有其他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所持其他基金的基本情况

本基金在投资其他基金后,应在定期报告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披露该基金的基本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该基金的投资政策、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情况以及本基金的持仓情况。

(二)本基金交易及持有其他基金产生的费用

1、所持其他基金产生的费用种类

(1)本基金申购其他基金的申购费;

(2)本基金赎回其他基金的赎回费;

(3)本基金持有其他基金每日产生的销售服务费;

(4)本基金持有其他基金每日产生的该基金的管理费;

(5)本基金持有其他基金每日产生的该基金的托管费;

(6)本基金通过场内交易其他基金产生的交易费用;

(7)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所持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在所持基

金的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交易及持有其他基金的具体费用种类、费率标准、计算规则及保留位数等事项,

以所交易及持有的其他基金的相关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相关公告等文件为准。

2、相关费用的计算方法和举例说明

(1)申购基金份额产生的申购费

1)本基金申购非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时:

A.前端收费模式

本基金所需支付的申购费的计算方法: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或申购费=固定申购费金额

例:假设A基金收取前端申购费,其费率结构如下:

申购金额(M) 前端申购费率

M<1000万元 1.5%

M≥1000万元 每笔1000元

①本基金拟投资1,015,000元申购A基金的基金份额,且该申购申请被全额确认,A基

金收取的是前端申购费,对应的申购费率为1.5%,则产生的申购费用为15,000元:

申购金额=1,015,000元

净申购金额=1,015,000/(1+1.5%)=1,000,000.00元

申购费用=1,015,000-1,000,000.00=15,000.00元

②本基金拟投资10,000,000元申购A基金的基金份额,且该申购申请被全额确认,A

基金收取前端申购费,对应的申购费为每笔1000元,则产生的申购费用为1,000元:

申购费用=1,000元

B.后端收费模式

本基金所需支付的申购费的计算方法:

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

例:假设B基金收取后端申购费,其费率结构如下:

持有期限(T) 后端申购费率

T<1年 1.5%

T≥1年 0

注:1年指365日

本基金拟投资1,000,000元申购B基金,B基金收取后端申购费,申请日当日B基金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0元,且该申购申请被全额确认。本基金持有B基金的持有期限不满

1年即全部赎回,对应后端申购费率1.5%,则产生的申购费用为15,000元:

申购份额=1,000,000/1.0150=985,221.67份

赎回份额=申购份额=985,221.67份

申购费用=985,221.67×1.0150×1.5%=15,000.00元

2)本基金申购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时,需通过直销渠道申购,且不收取申购

费。

(2)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赎回费

1)本基金赎回非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时:

本基金所需支付的赎回费的计算方法: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假设A基金的赎回费率结构如下: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7日 1.5%

7日≤Y<30日 0.5%

30日≤Y 0

本基金赎回10,000份A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时间20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

假设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0680 元,则产生的赎回费用为53.40元,可得到的净赎

回金额为10,626.60元:

赎回总额=10,000×1.0680=10,680.00元

赎回费用=10,680.00×0.5%=53.40 元

净赎回金额=10,680.00-53.40=10,626.60元

2)本基金赎回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时,不收取赎回费,但按照相关法规、所

投资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赎回费,并计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部分除外。

本基金所需支付的赎回费的计算方法: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实际支付的赎回费用=赎回费用×计入基金财产的比例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实际支付的赎回费用

例:假设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B基金的赎回费率结构及计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比例如

下: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计入基金财产的比例

Y<30日 1.5% 100%

30日≤Y<180日 0.5% 50%

180日≤Y 0 0

本基金赎回10,000份B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时间60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680 元,则实际产生的赎回费用为26.70元,可得到的净

赎回金额为10,653.30元:

赎回总额=10,000×1.0680=10,680.00 元

赎回费用=10,680.00×0.5%=53.40 元

实际支付的赎回费用=53.40×50%=26.70 元

净赎回金额=10,680.00-26.70=10,653.30元

(3)所持其他基金每日产生的销售服务费;

1)本基金持有非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时:

本基金所需支付的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

所持该基金当日产生的销售服务费=所持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总数×前一日的该基金份额

净值×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例:假设A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为0.20%,本基金持有A基金的基金份额100,000份,

前一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为1.0050元,当年天数为365天,则T日产生的销售服务费为

0.55元:

所持该基金当日产生的销售服务费=100,000×1.0050×0.20%÷365=0.55元

2)本基金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时,所持有的该基金份额不得收取该基金

的销售服务费,即其每日产生的销售服务费为0。

(4)所持其他基金每日产生的管理费

1)本基金持有其他基金(包括非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和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时,本基金所需支付的其他基金的管理费的计算方法:

所持该基金当日产生的管理费=所持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总数×前一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

×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例:假设A基金的管理费率为1.00%,本基金持有A基金的基金份额100,000份,前一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50元,当年天数为365天,则当日产生的其他基金管理费为2.75

元:

所持该基金当日产生的管理费=100,000×1.0050×1.00%÷365=2.75元

2)本基金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时,所持有的该基金份额对应的基金资产

部分不收取本基金的管理费,本基金每日应计提的本基金管理费的计算方法:

本基金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E×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份额部分基

金资产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E取0))

例:假设本基金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为10亿元,其中所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为4亿元,若本基金管理费率为0.8%,当年天数为365天,

则本基金当日应计提的管理费为:

当日应计提的管理费=(1,000,000,000.00-400,000,000.00)×0.8%÷365=13,150.68

(5)所持其他基金每日产生的托管费

1)本基金持有其他基金(包括非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基金和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

基金)时,本基金所需支付的其他基金的托管费的计算方法:

所持该基金当日产生的托管费=所持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总数×前一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

×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例:A基金的托管费率为0.20%,本基金持有A基金的基金份额100,000份,前一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1.0050元,当年天数为365天,则今日产生的基金托管费为0.55元:

所持该基金当日产生的托管费=100,000×1.0050×0.20%÷365=0.55元

2)本基金持有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时,所持有的该基金份额对应的基金资产

部分不收取本基金的托管费,本基金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的计算方法:

本基金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E×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基金份额部分基

金资产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E取0))

例:假设本基金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为10亿元,其中所持有的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

他基金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为1亿元,本基金托管费率为0.2%,当年天数为365天,则

本基金当日应计提的托管费为:

当日应计提的托管费=(1,000,000,000.00-100,000,000.00)×0.2%÷365=4,931.51元

(6)通过场内交易其他基金产生的交易费用

本基金通过场内进行交易其他基金时,所产生的相关交易费用按相关交易所和证券经纪

公司的规则和费率标准处理,从本基金财产中列支。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所持基金的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所持基金的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由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承担。

3、所持基金产生的费用的调整

如果本基金所持的其他基金收取的相关基金费用发生变更的,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

基金中基金支付所持基金相关基金费用的规则发生变更的,即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本基金持有的其他基金的重大事件

本基金应在定期报告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披露所持其他基金发生的重大事件,包括但

不限于发生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终止基金合同或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情

况。

(四)关联基金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本基金管理人及其关联方所管理的基金的,应在定期报告和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中披露相关基金的投资情况。

十八、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聘请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

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同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

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外,本招

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巨额赎

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工作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

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

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

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

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

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

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当及时向

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

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

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特定资产的运

作情况。

十九、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

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

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

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

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投资的目的是使基金资产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

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

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6、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

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导致信用评

级下降甚至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

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或者投资者购

买的基金份额在锁定持有期内不能赎回的风险。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

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

金份额净值。

1、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到目标日期2055年12月31日(含当日),本基金对每一份认购/申购

的基金份额分别计算五年的“锁定持有期”,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自锁定到期日的下一

工作日起,方可申请赎回。

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锁定到期日的下一工作

日按时开放该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的,该基金份额自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方可申请赎回。

有效认购的基金份额的锁定持有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锁定起始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

日次五年年度对日的前一日(锁定到期日)之间的区间,有效申购的基金份额的锁定持有期

指申购确认日(锁定起始日)起至申购确认日次五年年度对日的前一日(锁定到期日)之间

的区间。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自锁定到期日的下一工作日起方可申请赎回。红利再投资获

得的基金份额跟随原份额锁定持有期。

2056年1月1日起,本基金转型为“嘉实福荣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不再设置

基金份额的锁定持有期。2055年12月31日前确认的基金份额,投资者自2056年1月1日

(含当日)起可赎回该等基金份额。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详见基金

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投资人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统称为“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本基金投资于证券交易所以外其他证

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标的或有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1)投资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股票、港股通标的股

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等。上述资产运作时间长,市

场透明度较高,运作方式规范,历史流动性状况良好,正常情况下能够及时满足基金变现

需求,保证基金按时应对赎回要求。极端市场情况下,上述资产可能出现流动性不足,导

致基金资产无法变现,从而影响投资者按时收到赎回款项。根据过往经验统计,绝大部分

时间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流动性充裕,流动性风险可控,当遇到极端市场情况时,基金管理

人会按照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启动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

(2)投资行业的流动性风险

从所投资行业方面,本基金的核心逻辑为资产配置,实际投资运作中,本基金主要投

资的基金类型为开放式的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混合型基金与股票型基金,上述各

类基金为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上的主要品种,运作时间长、运作方式规范、历史流动性

状况好。

因此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的行业配置较为灵活,在综合考虑宏观因素及行业基本

面的前提下进行配置,不以投资于某单一行业为投资目标,行业分散度较高,受到单一行

业流动性风险的影响较小。

(3)投资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绝大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包括开放式基金、可在交易

所、银行间市场正常交易的股票、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同业存单,7个工作

日内到期或可支取的逆回购、银行存款,7个工作日内能够确认收到的各类应收款项等,

上述资产流动性情况良好。

按照基金合同中投资限制部分约定,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中基金(ETF联接基

金除外)持有单只基金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 20%,且本基金投资于其他基金,被

投资基金(不含指数基金、ETF和商品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2年、最近2年平均季末

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2亿元;被投资基金为指数基金、ETF和商品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

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表明本基金占任一

被投资基金的比例较低,且被投资基金具备一定的规模,整体流动性状况良好。

在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会合理控制对所投资基金的赎回份额,尽可能避免

出现被所投资基金认定为单个基金及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赎回申请的

情形,减少被实施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情况。

3、巨额赎回措施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

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能采用以下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以控

制 因巨额赎回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1)部分延期赎回,并对当日申请赎回的份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20%的单个

赎回申请人部分延期办理;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1)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不

能及时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2)若本基金发生了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有可能采取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的措

施以应对巨额赎回,具体措施请见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

分“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因此在巨额赎回情形发生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不能及时

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3)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当日参与申购和赎回交易的投资者存在承担申购或者赎回产生的

交易及其他成本的风险。

(4)收取短期赎回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

(5)暂停基金估值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中的“七、暂停估值的情

形”,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同时赎回申请可能被延期办理或

被暂停接受,或被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6)实施侧袋机制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十七、侧袋机制”,详细了解本基金侧袋机制的情形

及程序。

5、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

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

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

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

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

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

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

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

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

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

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

账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进行按投资损失处

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四)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获取

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

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五)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

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

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

司、登记机构、代销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本基金的名称中包含“养老目标”字样,不代表基金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

益承诺。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

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或投资本金不受损失。

2、基金中基金风险

本基金是基金中基金,基金资产主要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

基金,因此所投资基金净值变化将影响到基金业绩表现。本基金在目标权益资产配置比例

的约束下,将从情绪面、政策面、基本面、资金面和估值面等五个角度进行综合分析,合

理确定各细分资产的配比,尽可能降低单一资产价格波动对组合的冲击,但并不能完全抵

御市场整体下跌带来的被投资基金基金净值下跌风险,本基金净值表现因此可能受到影响。

本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研究优势,加强对市场环境及各类型公募基金的深入研究,持续

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特定风险。

本基金投资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基金,可能面临以下风险:

(1)集中度风险

同一基金公司管理被投资的基金组合在投资风格、重仓证券、市场判断等方面可能具

有相对较高的相似性,因而当本基金持有同一基金公司发行的基金比例较高时,本基金在

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方面可能面临较高的集中度,不利于风险分散。

(2)被投资基金收益不达预期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目标的实现建立在被投资基金投资目标实现的基础上。如果由于被投资基

金管理人未能实现投资目标,则本基金存在达不成投资目标的风险。

(3)被投资基金风格偏离风险

本基金基金筛选策略依靠对被投资基金风格的研判,通过选择和不同市场环境风格相

匹配的基金,获取收益。因此当被投资基金投资风格出现偏离,会使得本基金存在收益不

达预期的风险。

(4)被投资基金引起的流动性风险

由于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基金份额往往都有通过“巨额赎回条款”限制持有人赎回变现

的权利,因此本基金可能存在不能以下达赎回指令时的被投资基金价格变现全部资产的风

险。

3、锁定期持有期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到目标日期2055年12月31日(含当日),本基金对每一份认购/申购

的基金份额分别计算五年的“锁定持有期”,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自锁定到期日的下一

工作日起,方可申请赎回。红利再投资获得的基金份额跟随原份额锁定持有期。在锁定持

有期届满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申请赎回,因此面临流动性风险。

4、本基金采用目标日期策略,基金随着所设定的目标日期2055年12月31日的临近,

整体趋势上逐步降低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增加非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本基金权益

类资产年度目标配置比例基于嘉实基金内部模型得出。随着本基金正常运作,基金管理人

可能会根据模型参数的变化对下滑曲线模型进行优化,从而对权益类资产目标配置比例作

出调整,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定期报告中披露。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的变化可能导致实际

投资与预设的下滑曲线存在差异,并导致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变化。

5、本基金所设定目标日期2055,是指本基金以2055年12月31日为目标日期,根据

投资者在职业生涯中人力资本和金融资本的不断变化,加上中长期投资对投资风险的承受

能力的变化,构建投资组合。本基金设定的目标日期不代表本基金适用所有2055年左右退

休的投资者,不代表本基金对于投资者在2055年末的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承诺,

本基金不保本,可能发生亏损。本基金设定的目标日期亦不代表本基金将于2055年终止运

作。

6、资产支持证券风险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可能面临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现金流预测风险。利率

风险是指市场利率将随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而波动,利率波动可能会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收

益。流动性风险是指在交易对手有限的情况下,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将面临无法在合理的

时间内以公允价格出售资产支持证券而遭受损失的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还款来源为基础

资产未来现金流,现金流预测风险是指由于对基础资产的现金流预测发生偏差导致的资产

支持证券本息无法按期或足额偿还的风险。

7、境外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以通过投资港股通基金、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等子基金间接投资于境外

市场,可能面临以下风险:

(1)境外市场风险

各国或地区处于不同产业景气循环周期位置,将对基金的投资绩效产生影响。境外证

券市场可能对于特定事件、该国或地区特有的政治因素、法律法规、市场状况、经济发展

趋势的反应较境内证券市场有诸多不同。并且拟投资市场如美国、香港的证券交易市场对

每日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这些国家或地区证券的每日涨跌幅空间可能

相对较大。以上所述因素可能带来市场的急剧波动,从而带来投资风险的增加。

(2)国家风险和政府管制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全球不同国家的市场,各国对市场的管制程度和具体措施不同,可能通

过 该国该地区的财政、货币、产业等方面的政策进行管制,由此导致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

收益。

(3)政治风险

基金所投资的国家/地区因政治局势变化(如罢工、暴动、战争等)或法令的变动,可能

导致市场的较大波动,从而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此外,基金所投

资的国家/地区可能会不时采取某些管制措施,如资本或外汇管制、对公司或行业的国有化

以及征收 高额税收等,从而对基金收益以及基金资产带来不利影响。

(4)汇率与外汇管制风险

子基金以人民币募集和计价,经过换汇后投资于全球市场以多种外币计价的金融工具。

外币相对于人民币的汇率变化将会影响本基金以人民币计价的基金资产价值,从而导致子

基金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此外,子基金可投资于全球成熟市场和新兴市场,部分新兴

市场国家/地区可能对外汇实施管制,从而带来一定的货币汇兑风险。

(5)税收风险

子基金在投资各国或地区市场时,因各国、地区税务法律法规的不同,可能会就股息、

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各国、地区税务机构缴纳税金,包括预扣税,该行为可能会使得

资产回报受到一定影响。此外,各个国家/地区的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或者实施具有追

溯力的修订,从而导致基金向该国家/地区缴纳在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

计的额外税项。

8、商品基金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商品基金,因此将间接承担商品基金可能面临商品价格波动风险、投

资商品期货合约的风险、盯市风险等商品投资风险。

9、赎回资金到账时间、估值、净值披露时间较晚的风险

本基金的赎回资金到账时间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卖出或赎回持有基金所得款项的到账

时间,受此影响本基金的赎回资金到账时间可能会较晚。本基金持有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其估值须待持有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净值披露后方可进行,因此本基

金的估值和净值披露时间较一般证券投资基金为晚。

10、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募集时,发起资金提供方将运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

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且需满足基金合同约定

的最短持有期要求。基金管理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满足上述要求后,发起资金提供

方将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有,届时,发起资金提供方有可能赎回认购的本基金份

额。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的,基金合同自动

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

基金合同期限。故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

11、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风险

(1)港股交易失败风险

港股通业务试点期间存在每日额度限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开市前阶段,当

日额度使用完毕的,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在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当日额

度使用完毕的,当日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

(2)汇率风险

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参考汇率和卖

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进行净额换汇,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确定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汇率。

故本基金投资面临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

(3)境外市场的风险

1)本基金将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市场,在市场

进入、投资额度、可投资对象、税务政策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此类限制可能会不

断调整,这些限制因素的变化可能对本基金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造成障碍,从而对投资收

益以及正常的申购赎回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2)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A股市场规则,此外,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

互联互通机制”下参与香港股票投资还将面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①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

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②只有境内、香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开通港股通交易的交易日才

为港股通交易日,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

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③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联交所将可能停市,投资

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出现内地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

异常情况时,内地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投资者将

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④投资者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

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内地证券交

易服务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联交所上市股

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

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

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⑤代理投票。由于中国结算是在汇总投资者意愿后再向香港结算提交投票意愿,中国

结算对投资者设定的意愿征集期比香港结算的征集期稍早结束;投票没有权益登记日的,

以投票截止日的持有作为计算基准;投票数量超出持有数量的,按照比例分配持有基数。

以上所述因素可能会给本基金投资带来特殊交易风险。

12、存托凭证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

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

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

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

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

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

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

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证券交易机制、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八)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

金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

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或变更注册。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生效。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在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结算保证金相关规定等客观因素,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应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年限。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A.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

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

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

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仲裁;

(9)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业务规则以及基金

管理人按照规定就本基金发布的相关公告;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如实提供基金管理人或其销售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并不时予以更新和补充;

(10)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认购的基金份额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3年;

(11)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B.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

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

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及转换申请;

(10)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证券持有人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所产生的其他权利,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

证券投资基金所产生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参加本基金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

行使相关投票权利,无需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2)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3)选择、更换为本基金提供销售、支付结算、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估值、投资顾问、

法律、会计等服务的机构并确定相关费率,对该等服务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14)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开户、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和非交易过户及其他相关业务的业务规则;

(1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

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按照法律规定要求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或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保

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满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

人应当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

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C.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

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或注销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

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

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或注销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

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或有权机

关另有要求或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

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

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

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

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就本部分所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宜,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权利。

A.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当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

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不包括本基金目标日期到期后转型为“嘉实福荣混合型基

金中基金(FOF)”;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在本基金转型为“嘉实福荣混合型基金中基

金(FOF)”后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执行以及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

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

别的设置;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

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范围内调整有关

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收益分配等业务的规则;

(6)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B.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

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C.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至少30日,按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会议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

面表决意见送达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D.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基

金合同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

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

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

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审议事项的表决意见以书面形式或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收取表决意见截止时间以前送达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

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

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统计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与书面表决意见统计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

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应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

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E.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本部分“一、召开事由”中所述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的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议事内容的修改应当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计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

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

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

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在收取会议审议事项书面表决意见截止时间前至

少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收取表决意见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

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F.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

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

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投资者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

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

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G.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人士共同担任计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计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计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计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

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人士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H.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该表决通过之日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计票完成且计票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决议通过条件之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

I.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代表其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

遵循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行使相关投票权利,无需召开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管理人需将表决意见事先征求基金托管人的意见,并将表

决意见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J.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

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

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

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

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

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K.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

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A.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或变更注册。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生效。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在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B.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C.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结算保证金相关规定等客观因素,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D.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E.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F.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应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G.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年限。

(四)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当事人应

尽量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律

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盖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

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

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分别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A.基金管理人

名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1806A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C座写字楼12A层

法定代表人:经雷

成立时间:1999年3月2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5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B.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号(邮政编码:200336)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成立时间:1987年3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 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

[1987]40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

汇业务。

注册资本:742.63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A.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的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以下简称“公

募基金”,含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以及其他

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香

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

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

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现金等资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分级基金、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公募基金的比例不少于基金资产的80%,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1)转型前

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2055年12月31日(含当日),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

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

资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投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10%,投资

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

产的50%。

目标日期前,本基金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随着目标日期的临近而变化:

序号 时间段 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

1 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23年12月31日(含当日) 55%-80%

2 2024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含当日) 55%-80%

3 2029年1月1日至2033年12月31日(含当日) 55%-80%

4 2034年1月1日至2038年12月31日(含当日) 55%-80%

5 2039年1月1日至2040年12月31日(含当日) 53%-78%

6 2041年1月1日至2042年12月31日(含当日) 50%-75%

7 2043年1月1日至2044年12月31日(含当日) 46%-71%

8 2045年1月1日至2046年12月31日(含当日) 41%-66%

9 2047年1月1日至2048年12月31日(含当日) 35%-60%

10 2049年1月1日至2050年12月31日(含当日) 29%-54%

11 2051年1月1日至2052年12月31日(含当日) 21%-46%

12 2053年1月1日至2054年12月31日(含当日) 13%-38%

13 2055年1月1日至2055年12月31日(含当日) 4%-29%

其中,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和满足下述条件之一的混合型基金:

①基金合同约定股票资产投资比例应不低于基金资产的60%;

②最近四个季度定期报告披露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均不低于基金资产的60%。

2)转型后

2056年1月1日起,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

基金和黄金ETF)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30%,其中投资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

和黄金ETF)的投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10%,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超过

基金资产的1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

的投资比例。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公募基金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转型前,即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2055年12月31日(含当日),投资于股票、

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

资产的80%;

本基金转型后,即2056年1月1日起,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

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30%;

3)目标日期前,本基金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随着目标日期的临近而变化:

序号 时间段 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

1 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23年12月31日(含当日) 55%-80%

2 2024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含当日) 55%-80%

3 2029年1月1日至2033年12月31日(含当日) 55%-80%

4 2034年1月1日至2038年12月31日(含当日) 55%-80%

5 2039年1月1日至2040年12月31日(含当日) 53%-78%

6 2041年1月1日至2042年12月31日(含当日) 50%-75%

7 2043年1月1日至2044年12月31日(含当日) 46%-71%

8 2045年1月1日至2046年12月31日(含当日) 41%-66%

9 2047年1月1日至2048年12月31日(含当日) 35%-60%

10 2049年1月1日至2050年12月31日(含当日) 29%-54%

11 2051年1月1日至2052年12月31日(含当日) 21%-46%

12 2053年1月1日至2054年12月31日(含当日) 13%-38%

13 2055年1月1日至2055年12月31日(含当日) 4%-29%

其中,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和满足下述条件之一的混合型基金:

①基金合同约定股票资产投资比例应不低于基金资产的60%;

②最近四个季度定期报告披露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均不低于基金资产的60%。

4)目标日期前,本基金每年设置权益类资产的年度目标配置比例,权益类资产的投资

可在此比例的上浮10%,下浮15%内调整。本基金权益类资产的年度目标配置比例详见《招

募说明书》。

5)本基金投资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投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的10%;

6)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7)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市值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基金中基金(ETF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基金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 20%,被投

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8)本基金投资于其他基金,被投资基金(不含指数基金、ETF和商品基金)的运作期限

应当不少于2年、最近2年平均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2亿元;被投资基金为指数基

金、ETF和商品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季末基金净资产应

当不低于1亿元;子基金运作合规,风格清晰,中长期收益良好,业绩波动性较低;子基金

基金管理人及子基金基金经理最近2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9)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式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10)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5%;

1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其市值不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

份额),不超过该证券的10%;

1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1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18)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

不得展期;

2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2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

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4)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等

金融工具的,投资品种和比例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2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执行,与国内依法发

行上市的股票合并计算;

26)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6)、7)、17)、22)、23)项规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所涉证券可交易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7)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禁止行

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本基金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本基金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

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

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本基金投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关联方管理基金的情况,不属于前述重大关联交易,

但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所述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组合限制、禁止行为等作出

强制性调整的,本基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

改或调整涉及本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组合限制、禁止行为等,且该等调整或修改属

于非强制性的,则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

修改后的规定执行,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

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

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

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

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未提供名

单,视为可与全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

(2)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

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银行

存款业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

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面

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

核对、到期兑付,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

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

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

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

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

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

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

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

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

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

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

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7.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其他方

面进行监督。

B.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

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

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在发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C.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

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反馈,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

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

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是否及时、准确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

收,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应积极

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

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未执行或

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

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

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A.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

配基金的任何资产,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银行存款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等投资

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

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独立核算,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存

款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6.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B.基金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之日起10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聘请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

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

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

立的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C.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

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

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

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

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进行资金支付,并

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简称“交通银行网银”)办理托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D.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基金证券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买。基金证券

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即资金交收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

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E.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基金托管人在备案通过

后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本基金的名义开

立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

场交易账户。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管理

人保存。

F.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存款账户开户文件上加盖预留印

鉴(须包括托管人印章)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存款确认单据,

明确存款的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存款到期指定收款账户

等细则。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G.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基金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需要,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基金管

理人负责为本基金在指定的基金公司或其他代销机构开立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用于办理本基

金投资于其他证券投资基金时的基金份额登记和交割。管理人负责管理使用上述账户,托管

人负责保管上述账户的开户文件复印件。

H.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

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I.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

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基金托管人只负责对存款证实书进行保管,不负责对存款证实书真伪的辨别,不承担存

款证实书对应存款的本金及收益的安全保管责任。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J.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

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估值和会计核算

A.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中国证监会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后两个工作日内

对估值日的基金资产估值,以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

后,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基金估值方法

(1)非上市基金估值

本基金投资于非上市基金的估值:

①本基金投资的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② 本基金投资的境内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投资基金估

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收益,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

间(含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2)上市基金估值

本基金投资于交易所上市基金的估值:

①本基金投资的ETF基金、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照所投资基金估

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②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③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投

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

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3)特殊情况处理

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等特殊情况,基

金管理人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①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本基金估值频率一致但未公布

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②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

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③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基金管理人应

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

确定公允价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不包含交易所上市基金)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

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

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

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

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

公允价值。

4、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

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

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

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

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执行。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担任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负责本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B.净值差错处理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如采用本协议第八章“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中估值方法的第1-5、7-10

进行处理时,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且造成基金

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

相应的责任;

2.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

外公布,如事后证明基金托管人计算正确的,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

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基金托管人

不负赔偿责任;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

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基金管理公司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存款银行

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仍未能

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针对净值差错处理,如果法律法规或证监会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除本合同

另有约定外,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双方

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C.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D.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

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

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

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E.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确保核对一致。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

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F.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

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公告。季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

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至少每年更新一次。中期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后的2个月内公告;年度报告在

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公告。如果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

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初3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月度报表的编制,以约定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后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或以双方

约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对于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在上述监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编制、

复核及公告。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如果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

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报告复核完毕后,可以出具复核确认书(盖章)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

方式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

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登记机构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如不

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

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

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或者

调解解决。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当事

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

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A.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B.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其

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其

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C.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

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结算保证金相关规定等客观因素,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7.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8.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9.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清算报告应当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10.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

年限。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

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发送

1、开户确认书和交易对账单

首次基金交易(除基金开户外其他交易类型)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寄

送或邮件发送开户确认书和交易对账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对账单

每月向定制电子对帐单服务的份额持有人发送电子对帐单。

3、由于投资者提供的邮寄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不详、错误、未及时变更或邮局

投递差错、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因上述原因无

法正常收取对账单的投资者,敬请及时通过本公司网站,或拨打本公司客服热线查询、核

对、变更您的预留联系方式。

(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可以通过销售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三)在线服务

通过本公司网站www.jsfund.cn,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获得如下服务:

1、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实现基金交易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和基金信

息查询。

2、信息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包括基金的法律

文件、业绩报告及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资料。

3、网上交易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个人和机构投资者的网上直销交易业务。个人和机构投资者通过

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jsfund.cn 可以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账户资料修改、交易密

码修改、交易申请查询和账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

(四)咨询服务

1、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

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600-8800(免长途话费)、

(010)85712266,传真:(010)65215577。

2、网站和电子信箱

公司网址:http://www.jsfund.cn

电子信箱:service@jsfund.cn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以下信息披露事项已通过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含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开披露。

序号 临时报告名称 披露时间

1 嘉实养老目标日期2055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2022年11月22日

2 关于嘉实养老目标日期2055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开放日常申购及定投业务的公告 2022年11月24日

3 关于新增嘉实养老目标日期2055五年持有期混合发起(FOF)基金经理的公告 2022年11月29日

4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持续完善客户身份信息的公告 2022年12月21日

5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防范不法分子诈骗活动的提示性公告 2023年3月21日

6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3年4月29日

7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3年4月29日

8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3年4月29日

9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含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3年6月7日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

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二十六、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准予嘉实养老目标日期2055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注册的批复文件。

2、《嘉实养老目标日期2055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3、《嘉实养老目标日期2055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处。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备查文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备查

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0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