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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太平价值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3年第3号)

2023-07-26 10:27:16

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太平价值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3年第3号)

基金管理人: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七月

重要提示

太平价值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2020年11月16日经中国证监

会证监许可【2020】3039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

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

险,包括:因政策、经济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市场风险、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管理风险、合规风险、本基

金的特有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

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当认真、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

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根

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相适应,理性判断市场,谨慎、独立做出投资决策,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并通

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认/申购和赎回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

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资产净值变化

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本基金可能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

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可能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此外,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可

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对基金

收益造成影响。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本

基金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十六、侧袋机制”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

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

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是对基金经理、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进行更新。除前述更新

内容外,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3年3月26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

为2022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7

四、基金托管人 ................................................................................................................. 15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9

六、基金的募集 ................................................................................................................. 21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22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3

九、基金的投资 ................................................................................................................. 33

十、基金的业绩 ................................................................................................................. 43

十一、基金的财产 ............................................................................................................. 44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 45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1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3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5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56

十七、侧袋机制 ................................................................................................................. 63

十八、风险揭示 ................................................................................................................. 65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 69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1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4

二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 101

二十三、其它应披露事项 .............................................................................................. 103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 106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07

一、绪言

《太平价值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太平价值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太平价值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

风险、相关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

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太平价值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太平价值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太平价值增长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太平价值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太平价值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太平价值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

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证券法》:指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

议通过,经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

订,并经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

订,自2020年3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包

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

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

试点办法》(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

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3、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机构

2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

接受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

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36、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7、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n为自然数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由基金管理人

制定并不时修订,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54、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

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

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

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7、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

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

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8、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59、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0、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

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61、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

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市虹口区邯郸路135号5幢101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焦艳军

设立日期:2013年1月2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719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6.5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白莉莉

客户服务电话:021-61560999、4000288699

传真:021-38556751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56.31%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38.46%

安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5.23%

合计 100%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焦艳军先生,董事长。中共党员,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具有证券投资基金从业

资格。曾任职于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保险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中国太平保险控

股有限公司等。现任本基金管理人董事长。

范宇先生,董事。中共党员,法学硕士,具有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曾任职于中国平

安保险公司、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中国太平保险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太平资本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现任本基

金管理人总经理、首席信息官。

李宏先生,董事。获金融学专业本科学历,现任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拟

任),曾任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兼投资总监、副总经理,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证券投资总部总经理等职,并曾在上海财政证券公司等单位任职。

邓先虎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具有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曾任职于北

京天地方圆翻译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公司、

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太平石化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等。

现任本基金管理人副总经理。

Thomas Adam Shippey 先生,董事。英国阿斯顿大学国际商务和德语学士。曾任普华

永道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瑞银集团任执行董事职务。现任安石集团财务总监、安石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李冠莹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硕士学位。先后任职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新疆哈密分公

司、深圳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太平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太平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现任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党委

副书记。

范碧华女士,独立董事。现任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华东政法学院(现为华

东政法大学)毕业,获法学学士学位,主要从事公司、银行与金融等方面的研究。

武进锋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法学硕士,中国及美国纽约州执业律师。曾任职于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通用电气医疗集团、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等。现任北京浩天

(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赵然女士,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现任河南省社科院副研究员。

2、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熊莹女士,监事会主席。工商管理硕士学位。自2021年3月起任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助理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分管市场、股权类投资等工作。曾任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

事会秘书、首席风险官、合规负责人等职,并曾在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等单位就职。

熊志刚先生,监事。中共党员,博士学位。先后就职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分公司、厦门晨光进出口公司、中国保监会福建监管局、中国银保监会福建监管局。现

任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助理总经理。

王瑞瑾先生,监事。会计学专业学士,具有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于2022年1月起

任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总监。曾任万家共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运营管理部总监、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副总监、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总监助理、上

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主管、中信证券、上海银行等单位就职。

王伟先生,职工监事。中共党员,金融学博士。具有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现任本公

司纪委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曾任太平养老保险有限公司受托管理部室经理;中国太

平保险集团投资管理部经理;太平石化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助理、战略

企划部总经理助理;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资深研究员、综合管理部副总监、研

究部副总监。

赵霖先生,职工监事。FRM,工程及经济学双硕士。具有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现任

本公司稽核风控部总监。曾任职于上海亚太计算机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上海建经投资咨询有

限公司、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公司,曾任太平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用研究部总监。

陈新先生,职工监事。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具有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现任本

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曾任丹东电子研究设计院研究室主任;丹东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证

券营业部 IT 工程师;华泰资管资深 IT 工程师;永诚保险资管信息管理部总经理等职务。

3、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范宇先生,总经理、首席信息官。简历同上。

邓先虎先生,副总经理。简历同上。

王炯女士,督察长。中共党员,法学硕士,具有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曾任职于上海

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原上海市证券管理办公室)、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任本基金管理人督察长。

史彦刚先生,助理总经理。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具有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曾就

职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信银行,曾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

用分析师、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格林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职务。现任本基金管理人助理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赵超先生,武汉大学管理学硕士,具有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2015年7月起先后在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等从

事行业研究、投资管理等工作。2022年3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固定收益投资部基金经理。

2022年8月1日起担任太平丰和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

年5月17日起担任太平丰润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6

月28日起担任太平价值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过往基金经理

梁鹏先生,任职时间:2021年4月21日至 2023年7月21日。

5、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总经理范宇先生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助理总经理兼基金经理史彦刚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负责人兼基

金经理陈晓女士、首席资产配置官兼多元资产投资部组合投资部总经理刘翀先生、基金经理

林开盛先生、基金经理常璐先生、基金经理陆玲玲女士、交易部负责人吴士彬先生。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等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的行为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新投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

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作程

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1、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

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基金管理人制订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

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4、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基金销售活动

控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等。

(1)投资管理业务控制

公司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格制定管理规章、

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控制措施。

(2)信息披露控制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3)基金销售活动控制

公司从事基金销售活动,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和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4)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严格制定信息系

统的管理制度。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编写完

整的技术资料;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并保证计算机系统的

可靠性;信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经过业务、运营、监察稽核等部门的联合验收。

(5)会计系统控制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基

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

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6)监察稽核控制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察稽

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

告、建议职能。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经营层负责,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公司保证监察稽核部

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5、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基金管理人的制度体系分为四个层面:

(1)公司章程;

(2)公司内部控制大纲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

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明确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3)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基本管理制度主要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

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

和紧急情况处理制度;

(4)部门和业务管理制度

部门和业务管理制度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

位责任等的具体说明,是公司根据部门职能开展相关业务的相关制度,是依据公司基本管理

制度制定的具体业务管理制度。

6、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法律法规、市

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法定代表人:朱鹤新

成立时间:1987年4月20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89.3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125号

联系人: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

联系电话:4006800000

传真:010-85230024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经营范围: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

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

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办

理黄金业务;黄金进出口;开展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托管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

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本行成立于 1987 年,是中国改革开放中最早成立的新兴商业银行之一,是中国最早

参与国内外金融市场融资的商业银行,并以屡创中国现代金融史上多个第一而蜚声海内外,

为中国经济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2007 年 4 月,本行实现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

交易所 A+H 股同步上市。

本行以建设成为“有担当、有温度、有特色、有价值”的最佳综合金融服务提供者为发

展愿景,充分发挥中信集团“金融+实业”综合平台优势,坚持“以客为尊、改革推动、科

技兴行、轻型发展、合规经营、人才强行”,向企业客户和机构客户提供公司银行业务、国

际业务、金融市场业务、机构业务、投资银行业务、交易银行业务、托管业务等综合金融解

决方案,向个人客户提供零售银行、信用卡、消费金融、财富管理、私人银行、出国金融、

电子银行等多元化金融产品及服务,全方位满足企业、机构及个人客户的综合金融服务需求。

截至 2022 年末,本行在国内 153 个大中城市设有 1,428 家营业网点,在境内外下

设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信银(香港)投资有限公司、中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信银

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尔金银行和浙江临安中信村镇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7 家附属机构。其中,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子公司中信银行(国际)在香

港、澳门、纽约、洛杉矶、新加坡和中国内地设有 31 家营业网点和 2 家商务中心。信银

(香港)投资有限公司在香港和境内设有 3 家子公司。信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为本行全资

理财子公司。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本行与百度公司联合发起设立的国内首家独立法

人直销银行。阿尔金银行在哈萨克斯坦设有 7 家营业网点和 1 家私人银行中心。

本行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稳健经营,与时俱进。经过 35 年的发展,本行已成为一家

总资产规模超 8.5 万亿元、员工人数超 6 万名,具有强大综合实力和品牌竞争力的金融集

团。2022 年,本行在英国《银行家》杂志“全球银行品牌 500 强排行榜”中排名第 21 位;

本行一级资本在英国《银行家》杂志“世界 1000 家银行排名”中排名第 19 位。

二、主要人员情况

方合英先生,中信银行执行董事、行长兼财务总监。方先生于2018年9月加入中信银

行董事会。方先生自2014年8月起任中信银行党委委员,2014年11月起任中信银行副行

长,2017年1月起兼任中信银行财务总监,2019年2月起任中信银行党委副书记。方先生

现同时担任信银(香港)投资有限公司、中信银行(国际)有限公司及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

限公司董事。此前,方先生于2013年5月至2015年1月任中信银行金融市场业务总监,

2014年5月至2014年9月兼任中信银行杭州分行党委书记、行长;2007年3月至2013

年5月任中信银行苏州分行党委书记、行长;2003年9月至2007年3月历任中信银行杭

州分行行长助理、党委委员、副行长;1996年12月至2003年9月在中信银行杭州分行工

作,历任信贷部科长、副总经理,富阳支行行长、党组书记,国际结算部副总经理,零售业

务部副总经理,营业部总经理;1996年7月至1996年12月任浦东发展银行杭州城东办事

处副主任;1992年12月至1996年7月在浙江银行学校实验城市信用社信贷部工作,历任

信贷员、经理、总经理助理;1991年7月至1992年12月在浙江银行学校任教师。方先生

为高级经济师,毕业于北京大学,获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拥有二十余年中国银

行业从业经验。

谢志斌先生,中信银行副行长,分管托管业务。谢先生自2019年6月起担任中信银行

副行长,自2019年2月起担任中信银行党委委员。此前,谢先生于2015年7月至2019

年1月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纪委书记、党委委员。2012年3月至2015年7月任中国

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总经理助理,期间于2014年1月至2015年7月挂职任内蒙古自治区呼

和浩特市委常委、副市长。2011年3月至2012年3月任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党委委员、

总经理助理。2001年10月至2011年3月历任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人力资源部职员、总

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组织部部长助理、副部长、部长),深圳分公司党委书

记,河北省分公司负责人、党委书记、总经理。1991年7月至2001年10月历任中国人民

保险公司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谢先生为经济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获经济学博士

学位。

杨璋琪先生,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学历。杨先生2018年1月至

2019年3月,任中信银行金融同业部副总经理;2015年5月至2018年1月,任中信银行

长春分行副行长;2013年4月至2015年5月,任中信银行机构业务部总经理助理;1996

年7月至2013年4月,就职于中信银行北京分行(原总行营业部),历任支行行长、投资

银行部总经理、贸易金融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4 年8 月18 日,中信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批准,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中信银行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切实履行托

管人职责。

截至2023年第一季度末,中信银行托管330只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基金公司、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信托产品、企业年金、股权基金、QDII等其他托管资产,托管总

规模达到13.8万亿元人民币。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强化内部管理,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

面严格的贯彻执行;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基金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

加强稽核监察,建立高效的风险监控体系,及时有效地发现、分析、控制和避免风险,确保

基金财产安全,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中信银行总行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的风险控制

和风险防范工作;托管部内设内控合规岗,专门负责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对基金托管业务

的各个工作环节和业务流程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稽核监察。

3、内部控制制度。中信银行严格按照《基金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以

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了《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中信

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和《中信银行托管业务内控检查实施细则》等一整套

规章制度,涵盖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环节,保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法、合规、

持续、稳健发展。

4、内部控制措施。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操作流程、岗位职责、行为规范等,从制度

上、人员上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发展;建立了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物质条件,对业务运行

场所实行封闭管理,在要害部门和岗位设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像、录音监控系统,保

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防线和业务授权管理等制度,确保所托管的基金财

产独立运行;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开展多种形式的持续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

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

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

中登载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

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或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证监

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市虹口区邯郸路135号5幢1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7楼、5楼503A

法定代表人:焦艳军

联系人:周书雨

直销电话:021-38556789

直销传真:021-38556751

客户服务电话:400-028-8699/021-61560999

公司网址:www.taipingfund.com.cn

2、其他销售机构

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市虹口区邯郸路135号5幢1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焦艳军

联系人:王瑞瑾

联系电话:021-38556651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华阳路112号2号楼东虹桥法律服务园区3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东方路69号裕景国际商务广场A座15层

负责人:冯加庆

电话:021-58773177

传真:021-58773268

经办律师:梁丽金、张兰

联系人:张兰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 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 1266 号恒隆广场二期 25 楼

执行事务所合伙人:邹俊

联系电话:(021)2212 2888

传真:(021)6288 1889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楠

联系人:张楠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基

金合同》约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20年11月16日证监许可[2020]3039号文注册。

本基金募集期为2021年3月15日至2021年4月16日止。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募集期共募集218,958,880.56份,有效认购户为1340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21年4月21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直接终止《基金合同》并进

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

上述方式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相关销售机构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上

述情形消失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

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

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

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

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

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通过本基金的直销机构单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含申购费);通过其他销

售机构单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

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含申购费),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在赎回时

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上限、当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相

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金额请参见相关公

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率

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A类和C类两类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

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适用固定金额费率的申购除外);投资者申购C类基金份

额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投资者的申购费用如下:

A类基金份额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万 1.20%

100万≤M<200万 1.00 %

200万≤M<500万 0.60%

M≥500万 按笔收取,每笔1000元

C类基金份额 0

(注:M:申购金额;单位:元)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

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

低,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A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Y<7日 1.50% Y<7日 1.50%

7日≤Y<30日 0.75%

30日≤Y<180日 0.50% 7日≤Y<30日 0.50%

Y≥180日 0 Y≥30日 0

(注:Y:持有时间;1年=365日)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持有期少于30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

的赎回费,赎回费用全额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不少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基金份额所

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用总额的75%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不少于3个月但小于6个月

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用总额的50%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不少于6个

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用总额的25%归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

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注:1个月=30日)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金额的计算方式:

(1)当投资者选择申购A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3:假定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0元,某投资人本次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

额400,000元,对应的本次申购费率为1.20%,该投资人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0/(1+1.20%)=395,256.92元

申购费用=400,000-395,256.92=4,743.08元

申购份额=395,256.92/1.0560=374,296.33份

即:投资人投资4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1.0560元,可得到374,296.33份A类基金份额。

2)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4:假定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0元,某投资人投资6,000,000元申购本基

金A类基金份额,其对应的申购费用为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0元

净申购金额=6,000,000-1000=5,999,000.00元

申购份额=5,999,000.00/1.0560=5,680,871.21份

即,投资人投资6,0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1.0560元,可得到5,680,871.21份A类基金份额。

(2)当投资者选择申购C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5:假定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0元,某投资人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2000=83,333.33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1.2000元,可得到83,333.33份C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

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例6: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一年,对应的赎回费

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500=12,500.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0=12,50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一年,假设赎回当日A类

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500.00元。

例7: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20日,对应的赎回费

率为0.50%,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56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5600=15,600.00 元

赎回费用=15,600.00×0.50%=78.00 元

净赎回金额=15,600.00-78.00=15,52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20日,假设赎回当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56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5,520.00元。

3、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如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

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并另行公告。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

规定。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投资人T日申购基金生效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

续,投资人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T日赎回基金生效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

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

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

金额上限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或基金转换入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

的情形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9、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

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8、9、10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

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全部或部分被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6、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

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

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20%以上的那部分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其余赎回申请部

分,基金管理人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

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

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规

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

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

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按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执行。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基金登

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家有

权机关的要求以及基金登记机构业务规定来处理。

(十八)基金份额的质押和转让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或转让业务,并制

定相应的业务规则。

本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在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

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

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应当提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二十)其他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根据届时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将以企业价值为评估标准,采取均衡策略,强调“安全边际”和风险收益比。以

企业价值为评估标准,聚焦于未来3-5年存在良好的增值可能的公司,以合理的分散化形成

投资组合。期望于以较小的风险承受为代价,获取长期稳健的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较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

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公司债、

次级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80%-9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的投资比

例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取相对稳定的资产配置策略,一般情况下将保持股票配置比例的相对稳定,避

免因过于主动的仓位调整带来额外的风险。在具体大类资产配置过程中,本基金将使用定量

与定性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对宏观经济、国家政策、资金面和市场情绪等可能影响证券市场的

重要因素进行研究和预测,分析和比较股票、债券等市场和不同金融工具的风险收益特征,

确定合适的资产配置比例,动态优化投资组合。

2、股票投资策略

(1)价值增长投资策略

将价值与成长放在同一基金主题上略显“矛盾”,因为市场习惯于为股票和选股者打上

或价值,或成长的单一标签。但是在本基金的认知中,价值与成长是企业价值不可分割的组

成部分。“价值”代表了稳健的资产结构和现金流,优秀的管理运营,良好的战略规划等,

可以说价值决定企业的成长潜力。

未来自由现金流折现是评估企业内在价值的唯一标准。根据现金流折现公式,成长因子

本身就是企业价值中不可忽视的变量。企业的成长属性将决定其未来价值增值的质量。可以

说,价值是成长的基础,而成长带来企业价值的增长。

本基金将以企业价值为评估标准,采取均衡策略,做价值与成长的权衡,做风险与收益

的平衡,强调“安全边际”和风险收益比。寻找盈利能力突出,确定性高,持续性好的优秀

企业,并伴随其成长。投资组合将遵循自下而上的配置思路,基于大量单独的“小决策”方

式,避免任何先行设定的宏观或市场预判等。期望通过“深度研究、重点持仓”的个股组合

来获得超越市场平均水平的收益。

(2)个股选择策略

本基金采用“四度选股方法”为基础,分别从“时间维度、企业投资角度、期望值综合

度和市场认可度”四个维度分析,以企业价值为评估标准,从企业盈利能力,盈利的确定性、

成长性、持续性等角度入手,聚焦于未来3-5年存在良好的增值可能的公司,以合理的分散

化形成投资组合。期望于以较小的风险承受为代价,获取长期稳健的增值。

具体择股指标上主要考察各成长类指标如市占率,以及各价值类指标如分红率;力求从

定量、定性两个方面考察个股:如行业规模、发展空间、竞争格局、可比公司的成长曲线和

估值水平、盈利能力、研发投入、激励机制等反映企业未来盈利增速的可持续性、可预测性

等方面。从股票估值水平着手,考察其匹配的价值水平。

在评价股票的估值水平时,重点关注各项价值类指标,同时兼顾上市公司盈利的波动性

和成长性。评估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将结合绝对估值方法和相对估值方法。绝对估值方法是通

过对上市公司历史财务数据的分析和对未来经营情况的预测,利用合理的估值模型估计上市

公司股票的内在价值,并与其市价进行比较。对估值的偏离度做进一步的成因分析,并估计

估值回归的可能性。相对估值方法是从横向和纵向分析上市公司股票所处的估值位置。在评

估中综合使用市盈率(P/E)、市净率(P/B)、市销率(P/S)、市现率等指标分析股票在其行

业内所处的估值水平,并与其历史估值水平进行比较,以评估股票的估值状态。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将以优化流动性管理、分散投资风险为主要目标,同时根据需要进行积

极操作,以提高基金收益。本基金将主要采取以下积极管理策略:

(1)久期调整策略

根据对市场利率水平的预期,在预期利率下降时,提高组合久期,以较多地获得债券价

格上升带来的收益;在预期利率上升时,降低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跌的风险。

(2)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在久期确定的基础上,根据对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的预测,采用子弹型策略、哑铃型策

略或梯形策略,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配置,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

中获利。

(3)债券类属配置策略

根据国债、金融债、公司债、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等不同类属债券之间的相对投资价

值分析,增持价值被相对低估的类属债券,减持价值被相对高估的类属债券,借以取得较高

收益。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把握市场交易

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

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本基金将充分考虑股

指期货的流动性及风险收益特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进行多头或空头

套期保值等策略操作。法律法规对于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策略另有规定的,本基金将按

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6、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国债期货作为利率衍生品的一种,有助于管理债券组合的久期、流动性和风险水平。本

基金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

断、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本基金将构建量化分析体系,对国债期货和现货基差、

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波动水平、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在最大限度保证基

金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国债期货相关投资遵循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80%-95%;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得展期;

(12)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3)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

的2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

值的3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

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

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3)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资产净值的15%;因证

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5)、(16)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此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基准收益率=沪深300指数收益率×80%+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20%。

沪深300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编制的包含上海、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流动性好、规模

最大的300只A股为样本的成分股指数,是目前中国证券市场中市值覆盖率高、代表性强、

流动性好,同时公信力较好的股票指数,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的比较基准。而上证国债

指数能够较好地反映债券市场变动全貌,比较适合作为本基金的债券投资比较基准。

上证国债指数是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所有固定利率国债为样本,按照国债发行量加

权而成,具有很高的债券市场代表性。基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限制,选用上述业

绩比较基准能够忠实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或者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本业绩比较基准的构成因子停止发布

或变更名称,基金管理人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

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及货币

市场基金。

(七)关联交易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

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

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

事项进行审查。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九)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

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23年4月7日复核了本

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

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2年12月31日,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97,868,742.12 85.85

其中:股票 97,868,742.12 85.85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6,077,565.53 14.10

8 其他资产 48,102.62 0.04

9 合计 113,994,410.27 100.00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13,497,530.00 11.89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7,468,624.43 15.39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5,771,000.00 5.08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2,705,776.91 11.19

J 金融业 39,532,352.38 34.82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8,884,400.00 7.83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9,058.40 0.01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97,868,742.12 86.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601628 中国人寿 266,000 9,873,920.00 8.70

2 002027 分众传媒 1,330,000 8,884,400.00 7.83

3 601601 中国太保 333,000 8,165,160.00 7.19

4 300059 东方财富 333,000 6,460,200.00 5.69

5 600329 达仁堂 200,000 5,820,000.00 5.13

6 600009 上海机场 100,000 5,771,000.00 5.08

7 603444 吉比特 16,600 5,193,144.00 4.57

8 002714 牧原股份 100,000 4,875,000.00 4.29

9 601318 中国平安 100,000 4,700,000.00 4.14

10 300498 温氏股份 233,000 4,573,790.00 4.03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本基金将充分考虑股

指期货的流动性及风险收益特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进行多头或空头

套期保值等策略操作。法律法规对于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策略另有规定的,本基金将按

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

势的判断、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本基金将构建量化分析体系,对国债期货和现

货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波动水平、套期保值的 有效性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在最大

限度保证基金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力求实现 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国债期货相关投资

遵循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现在报告

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监管部门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本基金对上述主体发行的相关证券的

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要求。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出现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的情形。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48,102.62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48,102.62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本报告中涉及比例计算的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

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1、太平价值增长股票A

阶段 份额净值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1年4月21日至2021年12月31 -5.34% 0.92% -1.51% 0.80% -3.83% 0.12%

2022年01月01日至2022年12月31 -11.77% 1.32% -16.86% 1.03% 5.09% 0.29%

成立至今日 -16.48% 1.17% -18.12% 0.94% 1.64% 0.23%

2、太平价值增长股票C

阶段 份额净值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1年4月21日至2021年12月31 -5.68% 0.92% -1.51% 0.80% -4.17% 0.12%

2022年01月01日至2022年12月31 -12.20% 1.32% -16.86% 1.03% 4.66% 0.29%

成立至今 -17.19% 1.17% -18.12% 0.94% 0.93% 0.23%

注:本基金成立于2021年4月21日。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

项以及其他资产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资产支持证券和银行存款本

息、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

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

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

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

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

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

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

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

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

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

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

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

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

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

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

规则的规定。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主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责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

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以内(含第四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行

做法,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

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证券、期货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等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

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

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8次,每次收

益分配比列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类、C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

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可供分配利润上有所不同;本基金同

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

可对基金收益分配的有关业务规则进行调整,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应于调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由于不同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不

同,基金管理人可相应制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

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结算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于次月首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

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于次月首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

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5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

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于次月首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

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

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

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责任;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托管协

议约定的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

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

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禁止行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信息披露文本规范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

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

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3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

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

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

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若遇法定节假日规定报刊休刊,则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首个出报日。下同)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

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其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并将中期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

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

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

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

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

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本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5)连续3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情形;

(26)连续4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情形;

(27)连续45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情形;

(28)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予以公告。

10、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11、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

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2、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

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3、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

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4、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1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中

充分披露基金的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说明该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

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

售。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七、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为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

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

规及本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启用

侧袋机制。

(二)侧袋机制的实施程序

基金管理人认为可以启用侧袋机制的,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按如下

程序具体实施:

1、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是否符合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进行评估,制作合规性评估报告,

并经内部程序决策通过。

2、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决定启用侧袋

机制。

3、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并于启用侧袋机制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关材料。

5、基金管理人应就启用侧袋机制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在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处置特定资

产或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应县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6、在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基金销售机构共同及时向侧袋实施期间申

购或赎回基金的相关投资者传递信息,做好相应的风险揭示。

7、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侧袋机制的运作安排

1、特定资产处置清算

特定财产的处置清算由基金管理人审慎决定。特定资产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

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

其他投资操作。

2、对基金申购赎回的影响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

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相应侧袋账户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

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得办理侧袋账户申购赎回。同时,基金管理人

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

是否暂停申购。

(3)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巨额赎

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四)主袋账户的投资安排

1、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

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2、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3、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

账户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4、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五)信息披露

1、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

2、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报告

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应同时注明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六)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加强对侧袋机制启用、特定资产处置和

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复核和监督。

(七)相关风险提示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袋账户份额不办理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

额净值,侧袋账户份额对应的特定资产不得进行除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因此,持有侧

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上述流动性风险。

十八、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有: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

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

化。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4)通货膨胀风险。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

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

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导致信用评级

下降甚至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

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3、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某种情况下因市场交易量不足,某些投资品种的流

动性不佳,可能导致证券不能迅速地转变为现金,进而影响到基金投资收益的实现;二是在

本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使基金以不适当的价格大

量抛售证券,使基金的净值增长率受到不利影响。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章节。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较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

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公司债、

次级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

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20%以上的那部分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其余赎回申请部分,

基金管理人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

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

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使用摆

动定价机制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

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并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

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

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5)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

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

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

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

袋机制后同时拥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

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

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以主袋账户资

产为基准,不反映侧袋账户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

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

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

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户

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4、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

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

风险。

5、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充分、投资操作出现失误

等,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6、合规风险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有关规定的风险。

7、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股票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 80%,因此,本基

金可能因投资股票而面临较高的市场系统性风险,同时本基金持有一定比例的债券,故也需

承担债券的下跌风险。

(2)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作为金融衍生品,具

备一些特有的风险点。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

和基差风险。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能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

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可能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此外,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可

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对基金

收益造成影响。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

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不超过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20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及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

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

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

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

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

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向其聘请的

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但应确保该等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有关人员

同时遵守保密义务;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

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

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

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

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为基

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

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

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

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向其聘请的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

顾问提供的除外,但应确保该等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有关人员同时遵守保密义务;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20年以上,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基金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保险

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

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

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

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

项。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基金登记机构等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基金管理人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

别的销售等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8)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2、会议

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

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

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

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

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

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

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

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

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

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

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

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

中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

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

行。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

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

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

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

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9、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

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

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

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

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

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

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10、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

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

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

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

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不超过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20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因本合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上海市,按照上海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

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约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

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

业场所查阅。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邯郸路135号5幢1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7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焦艳军

成立时间: 2013年1月2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2]1719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 65000.0000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

其它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成立时间:1987年4月20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2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89.3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有效期至2020年09月09日);吸收公众存款;发放

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

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办理黄金业务;黄金进出口;开展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基金、

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

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

象进行监督。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较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

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公司债、

次级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0%-9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1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

监督: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0%-95%;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得展期;

(12)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3)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

的2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

值的3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

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

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3)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资产净值的15%;因证

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5)、(16)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可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

行监督: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

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

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

事项进行审查。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

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

行的证券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

性。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名单变更后应及时发送对方,收到方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

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名单变更时间以收到方回函确认的时间为准。如果基金托管人在

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损失和责任。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方进行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

止该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该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

规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

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

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

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

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

照双方原定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

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

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

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

受限证券。

(2)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上述资料应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

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

有关必要书面信息。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

前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4)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情

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

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

补充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因拒绝执行该

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基金托管人未经提前告知基金管

理人于合理时间内提供说明的除外。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7、 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对侧袋机制启用合及特定资产处

置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组合限制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机制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执行。

8、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

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

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

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的监督应依据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

符合条件的存款银行的名单执行,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将基金资产投资于该名单之

外的存款银行,有权拒绝执行。该名单如有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启用新名单前提前及时将

新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9、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10、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

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

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

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律法规,不参与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扩散

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主动配合基金托管人客户身份识别与尽职调查,提供真实、准确、完

整客户资料,遵守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相关管理规定。对具备合理理由怀疑涉嫌洗钱、恐怖

融资的客户,基金托管人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规定采取必要管控措施。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

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

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

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

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或未在合理期限内确认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基金管理人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保险监督管

理委员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约定及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外,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

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2、募集资金的验资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认购款项应存于基金认购专用账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

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

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

日出具确认文件。同时,基金管理人应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

有效。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基

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

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刻制、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

有关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本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本基金的

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本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

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

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法

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

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

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但应勤勉履行定期查询等合理注意。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签署

的与本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在代

表本基金签署与本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原件,以便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30个工作日

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于无法取得

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

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由基金管理人保管。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每个工

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数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

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

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具体可参见相关公告。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

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类基金资产净值

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

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

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

核对同时进行。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资产支持证券和银行存款本

息、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

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

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

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

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

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

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

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

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

值。

(3)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③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④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⑤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挂

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⑥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

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

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

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

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

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

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

规定。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估值错误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以内(含第四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

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

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

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

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

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

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4、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

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

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

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5、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

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

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

金管理人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当在

收到报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季度报告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起20日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

日起30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

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

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基金托管人在对月度报表、季度、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

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6、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7、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

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15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定期或不定期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托管人

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15年,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

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

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托管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不能解

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上海市,按照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

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约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托管协议受中国(为本托管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

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本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

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

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①《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②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③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④制作清算报告;

⑤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

见书;

⑥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⑦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不超过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20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二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潜在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

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作为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登记服务。基金管理人配备电脑系统及

通讯系统,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基金份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基金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管理;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

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资料递送服务

1、账户资料:投资者开户申请自成功受理之日起的2个交易日后,相关基金账户的开

户确认信息可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查询和打印。

2、交易确认单:投资者自交易指令成功下达之日起的2个交易日后,可通过销售机构

查询和打印交易确认单。

3、基金对账单:通常情况,基金管理人自年度结束之日起30个交易日内,向所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递送年度对账单。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另有需求,可致电客户服务中心调整对账

单的递送频率。

4、其他资料: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投资者的需求,不定期递送基金管理人介绍和产品宣

传推介材料等。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资料递送服务原则上以电子形式为主,如基金份额持有人需纸质资料,

可致电客户服务中心。对于纸质资料的递送,基金管理人不对资料的邮寄送达做出任何承诺

和保证,也不对邮寄过程中所出现的遗漏、泄露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24小时自动语音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进行基金账户余额、

交易情况、基金净值等信息的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个交易日9:00-11:30,13:00-17:00人工热线咨询服务。投资人可

通过客户服务中心热线电话(400-028-8699/021-61560999)享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

服务投诉、信息定制、对账单递送、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非人工服务时间或线路繁忙时,客户服务中心提供电话留言功能,客户服务中心工作人

员将根据投资者留言,提供后续服务。

(四)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taipingfund.com.cn),或拨打客户服

务中心热线电话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按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定制提供账户余额、基金信息、产品净值、交易确认、公司活动、理财刊物等。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业务需要,调整定制信息的条件、方式和内容。

(五)客户投诉和建议处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呼叫中心语音留言、呼叫中心人工电话、书信、电子

邮件(services@taipingfund.com.cn)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

诉或提出建议。投资者还可以通过销售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销售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

提出建议。

二十三、其它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至少在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公告名称 披露媒介 披露日期

关于太平基金网上直销开展认购、申购、定投、转换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指定报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1-03-15

关于太平价值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基金销售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的公告 指定报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1-03-23

太平价值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指定报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1-05-21

太平价值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向个人投资者开放申购、定投、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指定报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1-05-25

太平价值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第2季度报告 指定报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1-07-21

太平价值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中期报告 指定报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1-08-31

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指定报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1-09-02

关于太平价值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2021年09月06日净值日报更正公告 指定报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1-09-06

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指定报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1-09-10

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公告 指定报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1-10-16

太平价值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 指定报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1-10-27

关于旗下基金增加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的公告 指定报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1-11-03

关于暂停本公司网上直销服务的通知 指定报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1-11-18

关于旗下基金增加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的公告 指定报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1-11-30

关于旗下基金增加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的公告 指定报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1-12-29

关于电子直销平台部分支付渠道支付额度调整的公告 指定报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2-01-05

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指定报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2-01-21

关于旗下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指定报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2-01-21

关于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及股权变更的公告 指定报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2-01-28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的公告 指定报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2-03-15

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设立北京分公司的公告 指定报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2-03-19

太平价值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年度报告 指定报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2-03-30

太平价值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1号) 指定报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2-04-20

太平价值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太平价值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指定报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2-04-20

太平价值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 指定报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2-04-22

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指定报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2-06-11

太平价值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第二季度报告 指定报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2-07-21

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指定报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2-07-29

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增加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的公告 指定报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2-08-15

太平价值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中期报告 指定报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2-08-31

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增加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的公告 指定报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2-10-17

太平价值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 指定报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2-10-26

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指定报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2-11-26

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增加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的公告 指定报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2-11-30

太平价值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第四季度报告 指定报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3-01-20

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乾道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本公司旗下基金销售业务的 指定报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3-03-08

公告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支付工本费后,在合理时间内取得基金招募说明书

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http://www.taipingfund.com.cn/)查阅和

下载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准予太平价值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2、《太平价值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太平价值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免费查阅备查文件;也可

支付工本费后,在合理时间内取得本基金备查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备查文件正

本为准。

(以下无正文)

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