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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华智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3-07-27 06:05:05

银华华智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3-06-27

送出日期:2023-07-27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 银华华智三个月持有期混合(FOF) 基金代码 011600

基金管理人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1-09-08

基金类型 基金中基金 交易币种 人民币

运作方式 其他开放式 开放频率 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每笔认购/申购/转换转入申请所得基金份额持有满三个月后每个开放日开放赎回

基金经理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的日期 证券从业日期

张竞竞 2022-08-16 2012-07-09

注:《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将终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程序

进行清算,此事项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 基

金的投资”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目标 在长期战略目标资产配置框架下,通过基金优选等手段,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稳

定增值。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包括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交易型开放式基金(ETF)、

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商品期货基金、黄金ETF,不包括基金中基金)、境内

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包含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上

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地方政府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

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以及其他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为: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包括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交易型开放式基金(ETF)、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商品期货基金、黄金ETF,

不包括基金中基金),其中,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此处混合型

基金仅包括在基金合同中列明股票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60%或近4个季度披

露的定期报告中股票仓位均不低于基金资产的60%的混合型基金)及商品基金(含

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25%-35%;本基金投资于港

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本基金股票资产的0%-50%;本基金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将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的比例下限设为零,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

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

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主要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类恒定比例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将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

型基金及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长期设

置为25%-35%。恒定比例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更加适合长期持有并且有明确风险

收益要求的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可以在股债比例基本恒定的前提下通过优选品种

和长期运作来稳健达到持有人的投资目标。

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30%+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70%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预期收益及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

金、货币型基金中基金、债券型基金中基金。

本基金将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将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

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

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

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

股票。

(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最近十年(孰短)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

基准的比较图

注:业绩表现截止日期2022年12月31日。基金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费用类型 份额(S)或金额(M)/持收费方式/费率 备注

有期限(N)

M<100万元 1%

100万元≤M<200万元 0.6%

申购费(前收费)

200万元≤M<500万元 0.4%

500万元≤M 1000元每笔

N<7日 1.5%

7日≤N<30日 0.75%

赎回费 30日≤N<365日 0.5%

365日≤N<730日 0.25%

730日≤N 0%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 收费方式/年费率

管理费 0.60%

托管费 0.20%

其他费用 信息披露费、审计费等,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基金的费用与税收”章节。

注:本基金交易证券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

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基金运作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流

动性风险及其他风险等。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本基金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

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包括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交易型开放式基金(ETF)、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商品期货基金、黄金ETF,不包括基

金中基金),其中,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此处混合型基金仅包括在基金

合同中列明股票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60%或近4个季度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股票仓位均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60%的混合型基金)及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资产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为25%-35%。因此,本基金所持有的基金的业绩表现、持有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投资管理水平等因素将影响到本基金的基金业绩表现。

2、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基金资产主要投资于其他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除了持

有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持有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部

分不收取托管费,申购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不收取申购费、赎回费(不包括按照基

金合同应归入基金资产的部分)、销售服务费等,基金中基金承担的相关基金费用可能比普

通的开放式基金高。

3、本基金的主要投资范围为其他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投资或持有的基金份额

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其他合适的可

替代的基金品种,本基金可能暂停或拒绝申购、暂停或延缓赎回业务。

4、港股通机制下,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面临的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

(1)港股价格波动的风险(2)汇率风险(3)港股通交易日风险(4)港股通额度限制

带来的风险(5)交收制度带来的基金流动性风险(6)港股通制度下对公司行为的处理规则

带来的风险

5、非必然投资港股的风险

6、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7、流通受限证券投资风险

8、基金合同终止风险

9、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风险

10、侧袋机制的相关风险

(二)重要提示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

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

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

公告等。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

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约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

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www.yhfund.com.cn)(客服电话:400-678-3333、010-

85186558)

1、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2、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3、基金份额净值

4、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5、其他重要资料

六、其他情况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