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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富久食品饮料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3-07-28 06:05:11

银华富久食品饮料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3-07-12

送出日期:2023-07-28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 银华富久食品饮料精选混合(LOF) 基金代码 501209

下属基金简称 银华富久食品饮料精选混合(LOF)A 下属基金代码 501209

下属基金简称 银华富久食品饮料精选混合(LOF)C 下属基金代码 013027

基金管理人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1-09-03

上市交易所及上市日期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1-12-02

基金类型 混合型 交易币种 人民币

运作方式 普通开放式 开放频率 每个开放日

基金经理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的日期 证券从业日期

焦巍 2021-09-03 1994-09-01

王丽敏 2021-09-16 2012-07-01

其他 场内简称:富久LOF 扩位简称:富久食品饮料LOF

注:《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将终止基金合同。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第十部分 基

金的投资”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通过重点投资于符合“食品饮料”主

题的公司证券,精选具备利润创造能力、并且估值水平具备竞争力的优势上市公

司,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股票、创业板股票、存托凭证

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

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地方政府债券、

政府支持机构债、中期票据、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

(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现金、股指期货、国债

期货、股票期权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于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投资于港股通

标的股票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不超过50%),投资于符合本基金界定的“食品饮料”

主题的上市公司发行的证券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将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的比例下限设为零,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

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

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主要投资策略 本基金重点投资于符合“食品饮料”主题的上市公司股票。本基金所指的“食品

饮料”主题指的是在国民经济活动中,从事与消费者饮食相关的各个行业的集合,

包括酒类、饮料、食品及其上下游相关企业。

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食品饮料指数收益率×80%+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人民币)收益率×10%

+商业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10%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

币市场基金。本基金可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如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将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

的特有风险。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

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

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最近十年(孰短)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

基准的比较图

注:业绩表现截止日期2022年12月31日。基金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银华富久食品饮料精选混合(LOF)A

费用类型 份额(S)或金额(M)/持收费方式/费率 备注

有期限(N)

M<200万元 1.50% 场内、场外

200万元≤M<500万元 1.00% 场内、场外

申购费(前收费)

500万元≤M<1000万元 0.60% 场内、场外

1000万元≤M 1000元每笔 场内、场外

N<7天 1.5% 场内、场外

7天≤N<30天 0.75% 场内、场外

赎回费 30天≤N<365天 0.5% 场内、场外

365天≤N<730天 0.25% 场内、场外

730天≤N 0% 场内、场外

银华富久食品饮料精选混合(LOF)C

费用类型 份额(S)或金额(M)/持收费方式/费率 备注

有期限(N)

N<7天 1.5% 场外

赎回费 7天≤N<30天 0.5% 场外

30天≤N 0% 场外

注:场内交易费用以证券公司实际收取为准。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 收费方式/年费率

管理费 1.20%

托管费 0.20%

销售服务费 银华富久食品饮料精选混合(LOF)A -

银华富久食品饮料精选混合(LOF)C 0.80%

其他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会计师费、审计费、律师费和诉讼费、仲裁费等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的证券、期货、股票期权等交易结算费用;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基金上市初费及年费;相关账户开户和维护费用;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注: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

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

风险,包括市场风险、基金运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其它风险以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等。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混合型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资产配置策略对基金的投资业绩具有较大的影响。在类别资产配

置中可能会由于市场环境、公司治理、制度建设等因素的不同影响,导致资产配置偏离优化

水平,为组合绩效带来风险。

2、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

(1)基差风险、(2)系统性风险、(3)保证金风险、(4)合约展期风险

3、港股通机制下,港股投资面临的风险

(1)港股价格波动的风险、(2)汇率风险、(3)港股通交易日风险、(4)港股通额度

限制带来的风险、(5)交收制度带来的基金流动性风险、(6)港股通制度下对公司行为的处

理规则带来的风险

4、退市风险

5、折价风险

6、基金交易价格与份额净值发生偏离的风险

7、投资国债期货的风险

8、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9、投资股票期权风险

10、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

11、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12、侧袋机制的相关风险

13、投资科创板股票的风险,包括:(1)市场风险;(2)流动性风险;(3)信用风险;

(4)集中度风险;(5)系统性风险;(6)政策风险。

14、投资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的风险,包括:(1)上市公司经营风险、(2)股价大幅波

动风险、(3)流动性风险、(4)转板风险、(5)退市风险、(6)系统性风险、(7)集中度风

险、(8)政策风险、(9)监管规则变化的风险。

(二)重要提示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本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本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

信息发生变更的,本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

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本基金管理人发布的

相关临时公告等。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

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www.yhfund.com.cn)(客服电话:400-678-3333)

1、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2、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3、基金份额净值

4、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5、其他重要资料

六、其他情况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