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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积极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3-07-28 06:13:35

新华积极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新华积极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

监会2015年7月2日证监许可【2015】1493号文准予注册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

同已于2015年12月21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

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

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

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利率风险,信用

风险,流动性风险,再投资风险,通货膨胀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和其他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所面临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主

要是由目前国内中小企业的发展状况所导致的发行人违约、不按时偿付本金或利息

的风险;流动性风险主要是由债券非公开发行和转让所导致的无法按照合理的价格

及时变现的风险。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特殊性,本基金的总体风险将有所提高。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

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投资存托凭证的特殊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

书“风险揭示”章节内容。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

金合同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

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等

预期风险中等预期收益品种,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

金和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对投资者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3年6月18日,有关财务数据和

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3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目录

一、 前言 .......................................... - 1 -

二、 释义 .......................................... - 2 -

三、基金管理人 ..................................... - 7 -

四、基金托管人 .................................... - 15 -

五、相关服务机构 .................................. - 20 -

六、基金的募集 .................................... - 43 -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 44 -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45 -

九、基金的投资 .................................... - 55 -

十、基金的业绩 .................................... - 67 -

十一、基金的财产 .................................. - 69 -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 70 -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74 -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76 -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78 -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 79 -

十七、风险揭示 .................................... - 86 -

十八、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 91 -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93 -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109 -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126 -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 127 -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 129 -

二十四、备查文件 ................................. - 130 -

一、 前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新华积极价值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新华积极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

金”或“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

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新华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

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

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新华积极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新华积极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新华积极价值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新华积极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新华积极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新华积极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并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 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

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新华基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或接受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

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

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

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

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等媒介

5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6号力帆中心2号办公楼第1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6号新时代大厦9层、11层

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6号力帆中心2号办公楼第19层

法定代表人:于春玲

设立日期:2004年12月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97号

注册资本:21,750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齐岩

电话:(010)68779666

传真:(010)68779528

股权结构:

出资单位 出资额(万元) 占注册资本金比例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2750 58.62%

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7680 35.31%

杭州永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1320 6.07%

合计 2175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于春玲女士:董事长、代任总经理,经济学博士,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全国会

计领军人才。曾任国家开发银行资金局局长、天津分行行长,中再资产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历任交易商协会专家委员会主任、中债指数

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保险资产管理协会研究专委会主任委员、中国光大银行董事、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代任董事长。现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代任总经理,中国金融40人论坛常务理事。

张宗友先生:董事,硕士。曾任内蒙古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经理、人力资

源部经理、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新华

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联席董事长。现任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党委委员。

李磊先生:董事,硕士。曾任江苏双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江苏中盛

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江苏华源防爆电机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新华

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运营总监。现任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综合小组

负责人。

匡双礼先生:独立董事,硕士。曾任北京同和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大成

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国银行业协会外部评审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咨询专家。

现任北京市圣大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兼任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坤女士:独立董事,硕士。曾任内蒙古临河金川保健啤酒总厂党委办公室主

任,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中心综合管理部负责人,新华资产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人事行政部总经理,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会员部总监、秘书长助理、

协会资深高级专家(一级)。

徐经长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曾任安徽省庐江县财政局科员,中国煤炭经济

学院讲师,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

任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紫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江苏恒顺

醋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麒麟合盛网络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赣南苏区振兴发展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卢东亮先生:非职工监事,硕士。历任首钢安装公司技术员,金融街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预算员、投资管理部总经理,金融街(北京)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金融

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成本管理部总经理、经营管理部总经理,北京金融街奕兴置业

有限公司总经理,北京石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副董事长,北京金石融景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金融街武汉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执行董事、

党支部副书记,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监事等。现任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人力总监。

王建岭先生:职工监事,学士。历任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人

事专员,融达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招聘经理、绩效经理。现任新华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副总监。

孙义女士:职工监事,硕士。历任南水北调中线建管局工程管理部高级工程师,

天风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投决委成员,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总经理办公室、市场服务部总监助理等。现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综合办

公室主任助理。

3、高级管理人员

于春玲女士:董事长,代任总经理,简历同上。

齐岩先生:督察长,学士。历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解放北路营业部职员、

天津管理部职员、天津大港营业部综合部经理。现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

察长兼任子公司北京新华富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崔凤廷先生:副总经理兼任董事会秘书,硕士。历任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创新业务部副总经理,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中心基金投资负责人

兼投资经理,恒泰证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现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兼任董事会秘书。

徐端骞先生:副总经理兼任首席信息官,学士。历任上海君创财经顾问有限公

司并购部经理、上海力矩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并购部经理、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投行部项目经理、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运作保障部总监。

现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首席信息官。

4、本基金基金经理

(1)历任基金经理

李会忠先生:管理本基金时间:2015年12月21日-2019年10月24日。

(2)现任基金经理

王永明先生:经济学博士。历任西南证券资产管理部研究员、恒泰证券研发中

心经理、上海名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研究总监、上海尚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

监。2016年11月加入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任新华积极价值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新华鑫科技3个月滚动持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新华中小市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席:董事长、代任总经理于春玲女士;成员:权益投资总监、权益投资部总

监兼基金投资部总监赵强先生、联席权益投资总监兼研究部总监栾超先生、总经理

助理兼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监郑毅先生。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

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

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禁止将基金财产用于

下列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2)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3)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4)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6)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7)除依法进行基金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业务外,直接或间接进

行其他股票投资;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

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

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自

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①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环境控制包括管理思想、经营理念、控

制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② 管理层通过定期学习、讨论、检讨内控制度,组织内控设计并以身作则、积

极执行,牢固树立诚实信用和内控优先的思想,自觉形成风险管理观念;通过营造

公司内控文化氛围,增进员工风险防范意识,使其贯穿于公司各部门、岗位和业务

环节。

③ 董事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制度的制定和内控工作的评估审查,对公司建

立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承担最终责任;同时,通过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

督职能,避免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建立健全符合

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④ 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

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⑤ 建立科学的聘用、培训、轮岗、考评、晋升、淘汰等人事管理制度,严格制

定单位业绩和个人工作表现挂钩的薪酬制度,确保公司职员具备和保持正直、诚实、

公正、廉洁的品质与应有的专业能力。

2)风险评估

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可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

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

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

3)组织体系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工作的指导;公司董

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控制的组织主要是董事会通过其下设的风险

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经营活动的合规性进行监督。

风险控制委员会在董事会领导下,着力于从强化内部监控的角度对公司自有资

产经营、基金资产经营及合规性经营管理中的合规性进行全面、重点的跟踪分析并

提出改进方案,调整、确定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评估其有效性。其目的是完善董

事会的合规监控功能,建立良性的公司治理结构。

督察长负责风险控制委员会决议的具体执行,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风险控

制委员会的授权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规合法性进行监督稽核;参与公司风险控

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有权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直接报告。

第二层次:公司管理层对经营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的组织主要是风险管理委员

会、监察稽核部和金融工程部。

①风险管理委员会是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最高风险控制机构。主要职权是:拟

定公司风险控制的基本策略和制度,并监督实施;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整

体分析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负责公司的危机处理工作等。

②监察稽核部是公司内部监察部门,独立执行内部的监督稽核工作。风险管理

人员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系统,随时对基金投资过程中的市场风险进行独立监控,

并提出具体的改进意见。

第三层次:各职能部门对各自业务的自我检查和监控。

公司各职能部门作为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在公司各项基本管理

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公司经营计划、业务规划和各部门的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

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并严格执行,将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4)制度体系

制度是内部控制的指引和规范,制度缜密是内部控制体系的基础。

① 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管理控制制度、业务控制制度、会计核算控制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② 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包括授权管理制度、人力资源及业绩考核制度、行政管理

制度、员工行为规范、纪律程序。

③ 业务控制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技术

保障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

5)信息与沟通

建立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

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2、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

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

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23年6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12人,平均年龄34岁,

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

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

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

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

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

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

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

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

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

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

的托管服务。截至2023年6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1353只。自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二十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

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

媒体评选的93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

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

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

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

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

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

要工作来做。从2005年至今共十六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

权威的ISAE3402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

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

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

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

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

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

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

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

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

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

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

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

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

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

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

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

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

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

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

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

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

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

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

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

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

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

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

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

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

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

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

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

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

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

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

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

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

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

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

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

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

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

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

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

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

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

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

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

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

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

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

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

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

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直销中心:

名称: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6号新时代大厦9层、11层

法定代表人:于春玲

电话:010-68730999

联系人:郑维丹

公司网址: www.ncfund.com.cn

客服电话:400-819-8866

(2)电子直销:新华基金网上交易平台

网址:https://trade.ncfund.com.cn

2、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联系人:郭明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谷澍

联系人:唐文勇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张静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联系人:宋恒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站:www.bankcomm.com

(5)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宁波路50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联系人:杨文川

客服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6)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67号17楼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联系人:林小芸

兴业银行官网:www.cib.com.cn

(7)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邮编:518001)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张莉

客服电话: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8)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唐琛

网址:http://www.nbcb.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9)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赛汗街道办事处建华南路2号A座

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赛汗街道办事处建华南路2号A座

法定代表人: 于学忠

联系人: 李玥钱

客服电话:95352

网址:www.gip.bsb.com.cn

(10)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40号院1号楼3层30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40号院1号楼3层306室

法人:齐凌峰

联系人:陈臣

客服电话:400-158-5050

网址:https://www.tl50.com、https://www.9ifund.com

(11)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中康路136号深圳新一代产业园2

栋34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 国际企业大厦C座9层

法定代表人:张斌

联系人:张燕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www.xinlande.com.cn

(12)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10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章知方

客服电话: 010-85650688

联系人:刘洋

公司网站:http://funds.hexun.com/

(13)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151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甲1号

法定代表人:王峥峰

联系人:张萌

客服电话:4006997719

网址:https://www.xiquefund.com/

(14)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1幢1区

1403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广场2座16楼01、08单元

法定代表人:粟旭

联系人:张宇明

上海陆享官网:www.luxxfund.com

(15)贵州省贵文文化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龙洞电子商务港太升国际A栋2单元5层17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兴业阿路 CCDT 大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陈成

客服电话:0851-85407888

网址:https://www.gwcaifu.com/

(16)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科技园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11层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

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海峰

联系人:郑骏锋

客服电话:400-089-0555

网址:www.txfund.com

(17)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666号H区(东座)6楼A3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32楼

法定代表人:贲惠琴

联系人:林志枫

客服电话:(021)5020 6003

网址:www.msftec.com

(18)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

法定代表人: 盛超

联系人: 王笑宇

电话: 95055

公司网址:https://www.duxiaomanfund.com/

(19)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

法定代表人: 王德英

客服电话:400-610-5568

公司网站:www.boserawealth.com

(20)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8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21)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层

12-13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联系人:童彩平

公司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22)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 号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联系人:屠彦洋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23)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621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500号华润时代广场10、11、12、14层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胡凯隽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howbuy.com

(24)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栋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56号

法定代表人:王珺

客服电话:95188-8

联系人:韩爱彬

网址:www.fund123.cn

(25)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唐诗洋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站:www.erichfund.com

(26)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7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2号楼2楼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洪泓

客服电话:952555

公司网站:fund.10jqka.com.cn

(27)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1号西楼6层604、6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1号邮电新闻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客服电话:400-8188-000

联系人:马林

公司网站:www.myfund.com

(28)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70弄1号208-36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61号10号楼12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曹怡晨

客服电话:95733

网址:www.leadfund.com.cn

(29)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李婷婷

客服电话:010-66154828

公司网站:www.5irich.com

(30)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办公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花照壁西顺街399号1栋1单元龙湖西宸天街B座12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联系人:隋亚芳

客服电话:400-080-3388

网址:http://www.pywm.com.cn/

(31)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7号楼20层20A1、20A2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现代城C座180

法定代表人:才殿阳

联系人:刘梦轩

客服电话:400-6099-200

公司网站:www.yixinfund.com

(32)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联系人:王锋

客服电话:95177

公司网站:www.snjijin.com

(33)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2号楼10层1001号04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2号楼10层1001号04室

法定代表人:张昱

客服电话:400-012-5899

联系人:李艳

公司网站:www.prolinkfund.com

(34)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83号4层407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建威大厦1208-1209室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张蕾

客服电话:010-67000988

公司网站:www.zcvc.com.cn

(35)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20号乐成中心A座23层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联系人:张晔

客服电话:400-8180-888

公司网站:https://www.zzfund.com/

(36)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层4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层401-2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http://www.hcfunds.com/

(37)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宝盛南路1号院20号楼9层101-14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宝盛南路1号院20号楼9层101-14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刘栋栋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38)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城通街26号院2号楼17层1735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8号1号楼11层B-1108

法定代表人:王利刚

客服电话:400-893-6885

联系人:盛海娟

公司网站:www.qianjing.com

(39)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MSDC1-28层2801

办公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D座二层202-124

法定代表人:陈萍

联系人:郭宝亮

客服电话:400-111-0889

公司网站:www.gomefund.com

(40)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

法定代表人:张俊

联系人:邢成林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公司网址:https://www.wg.com.cn/

(41)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冠捷大厦3层307单元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客服电话:400-673-7010

公司网站:www.jianfortune.com

(42)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

法定代表人:宋晓言

联系人:马烨滢

网址:www.520fund.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203

(43)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900弄15号52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临潼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陈东

客服电话:400-118-1188

公司网址:www.66liantai.com

(44)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九江路769号1807-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宜山路700号普天信息产业园2期C5栋2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汇付网站:www.hotjijin.com

汇付客服热线:021-34013999

(45)北京坤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大街特钢公司十一区(首特创业基地A座)八

层81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院北京财富中心写字楼A座30层3001B

法定代表人:杜福胜

客服电话:4006498989

网址:www.kunyuanfund.com

(46)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0层1206

法定代表人:彭浩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京汇大厦1206

联系人:孔安琪

客服电话:4000048821

网址:www.taixincf.com

(47)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150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昆明路518号北美广场A1002-A10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蓝杰

客服电话:400-820-5369

公司网站:www.jiyufund.com.cn

(48)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凯石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葛佳蕊

客服电话:400-643-3389

网址:www.vstongewealth.com

(49)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277号1号楼1203、120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277号1号楼1203、1204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客服电话:400-6767-523

联系人:陆欣

网址:https://www.zzwealth.cn/

(50)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7号10层101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7号10层1015室

法定代表人:何静

联系人:王重阳

客服电话:400-618-0707

公司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51)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1207号30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1207号306室

法定代表人:沈茹意

联系人:吴卫东

客服电话:021-68889082

网址: http://www.pytz.cn/

(52)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1088号7层(实际楼层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联系人:何雪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站:www.lufunds.com

(53)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00号2719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钟琛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54)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楼

503

办公地址: 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

楼503

法定代表人:温丽燕

联系人:董亚芳

电话:0371-85518396

公司网址:https://www.360fund.net/

(55)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健

客服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56)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新华社第三工作区A座4、5层

法定代表人:吴志坚

联系人:焦金岩

客服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57)上海爱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号1806-1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299号丁香国际西塔1902/03室

法定代表人:马金

联系人:叶伟文

客服电话:400-803-2733

网址:www.ajwm.com.cn

(58)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6号(写字楼)1号楼4层1-7-2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A座17层

法定代表人: 邹保威

电话: 400 098 8511 (个人业务)、400 088 8816 (企业业务)

商务联系人: 李丹

客服热线:400 098 8511

公司网站:kenterui.jd.com

(59)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楼

办公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楼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联系人:辛志辉

客服电话:4000899100

公司网址:http://www.yibaijin.com

(60)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新洲南路2008号新洲同创汇3层D303号

法定代表人:杨柳

联系人:林丽

客服电话:400-666-7388

网址:www.ppwfund.com

(61)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241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5层

法定代表人:戴晓云

客服电话:010-59013895

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62)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

层 1301-1305室、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

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洪诚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 www.citicsf.com

(6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客服电话:95587

网站:www.csc108.com

(6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1号招商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林生迎

客服电话:95565

网站:www.cmschina.com

(65)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王一通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66)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冯恩新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sd.citics.com

(67)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901室(部位:自编01号)1001室(部

位:自编01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陈可可

联系人:梁微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传真:020-88836984

网址:www.gzs.com.cn

(68)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法定代表人:何伟

联系人:许曼华

客服电话:4008-918-918

网址:www.962518.com

(69)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财智中心29楼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联系人:范超

客服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70)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

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

法定代表人:祝艳辉

联系人:熊丽

客服电话:956088

网址:www.cnht.com.cn

(71)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558号外滩金融中心N1幢9层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联系人:王芙佳

联系电话:021-6876161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公司网址:www.tebon.com.cn

(72)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滨海大道3165号五矿金融大厦2401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滨海大道与后海滨路交汇处滨海大道3165号五矿金融

大厦(18-25层)

法定代表人:黄海洲

客户服务电话: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73)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戴彦

联系人:陈亚男

客服电话:95357

公司网站:http://www.18.cn

(74)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70号2、3、4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70号2、3、4层

法定代表人:刘加海

联系人:闪雨晴

联系电话:18817875270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址:https://www.cnhbstock.com

(75)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446号天风证券大厦20层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217号天风大厦2号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王雅薇 13971585665

客服电话:95391

公司网址:www.tfzq.com

(76)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向城路288号国华人寿金融大厦8楼806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399号运通星财富广场1号楼B座13、

14层

法定代表人:杨新章

客服电话:952303

网 址:https://www.huaruisales.com/

(77)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联系人:卢亚博

客服电话:4000808208

网址:https://www.licaimofang.cn/

(78)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1号1号楼昆泰国际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联系人:王磊

客服电话:95510

网址:http://fund.sinosig.com/

(79)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法定代表人:白涛

客服电话:95519

公司网址:www.e-chinalife.com

(80)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3号楼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3号楼6-11层

法定代表人:李如东

联系人:韩晓彤

客服电话:400-818-0100

网址:www.aibank.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6号力帆中心2号办公楼第19层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6号力帆中心2号办公楼第19层

法定代表人:于春玲

电话:023-63711923

传真:023-63710297

联系人:陈猷忧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联系人:安冬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2号赛特广场5层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2号赛特广场5层

法定代表人:李惠琦

电话:010-8566 5588

传真:010-8566 5120

经办注册会计师:范晓红、刘蕾

联系人:刘蕾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

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2015年7月2日中国证监会

【2015】1493号文注册募集,募集期为2015年 11月20日—2015年12月17日。

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1.00 元计算,设立募集

期共募集494,979,346.03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5619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合同已于2015年12月21日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进行表决。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

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

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

的价格。

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依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

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向销售

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日),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

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

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

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

申请即为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投资者在直销机

构的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

易系统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

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份基金份额;

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不得低于1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

将导致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需一次全部赎回。

如因红利再投资、非交易过户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10份之情况,不受此

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

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

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申

购金额和赎回份额及最低持有份额的数量等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申购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投资人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申购

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具体费率如下:

单笔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50%

100万元≤M<200万元 1.20%

200万元≤M<500万元 0.80%

500万≤M<1000万 0.30%

M ≥1000万元 按笔收取,1000元/笔

2、赎回费率

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

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Y 1.50%

7日≤Y 0.75%

30日≤Y 0.50%

6个月≤Y 0.10%

1年≤Y 0.05%

Y≥2年 0%

(注:M为认购、申购金额;Y为基金份额持有期限;1个月指30日,1年指365日。)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对于持有期少于30日的基金份

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不少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基

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其75%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不少于3个月但少于6

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其50%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6个月的

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其25%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部分用于支付登

记费和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

式,调整后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上述费

率和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

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

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七)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固定金额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6,000.00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1.2100 元,申购费率为1.50%,则其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6,000.00/(1+1.50%)=5,911.33元

申购费用=6,000.00-5,911.33=88.67 元

申购份额=5,911.33/1.2100=4,885.40份

即投资者投资6,000.00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1.2100 元,则其获得的基金份额为4,885.40份。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

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10,000 份,假设持有期为100日,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0.5%,假定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10 元,则其可

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100 元=12,100.00 元

赎回费用=12,100×0.5%=60.50 元

赎回金额=12,100-60.5=12,039.5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10,000份,假定赎回当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1.2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039.50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 = T日基金资产净值 / T日基金份额总数。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

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

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

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

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

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

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在出现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

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之后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

申请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接受某一投资者申购申请后导致其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50%以上的。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7、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

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

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

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

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重复刊

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

作日在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日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

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

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

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

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

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

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主要投资于价值相对低估且具有良好成长性的中小市值股票,追求基金资产长

期稳定的增值和收益,在合理风险限度内,力争持续实现超越业绩基准的超额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权证、债

券资产(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次级债、可转换债

券、可交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

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

中小企业私募债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高于2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为 0-3%,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

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投资策略方面,本基金将以大类资产配置策略为基础,采取积极的股票投资策

略和稳健的债券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组合采用战略性资产配置与战术性资产配置相结合的策略,即在各类资产的

投资比例范围内,持续评估各类资产的风险收益状况,并据此动态调整各类资产配

置比例,以在控制基金资产净值下行风险的同时追求相对较高的收益。

本基金管理人的宏观策略组及固定收益组采用定性和定量的研究方法对上述关

键因素的运行状态、发展方向以及稳定程度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并结合金融工程

小组自行研发的量化趋势识别模型、量化风险度量模型以及第三方研究机构的研究

成果定期或不定期向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提交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趋势分析

及风险评估报告。投资决策委员会在综合分析判断的基础上动态调整各类资产的配

置比例范围,基金经理根据最新的市场运行情况以及对申购赎回情况的预期对大类

资产在比例范围内进行适度微调。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主要投资于价值相对低估且具有良好成长性的中小市值股票。

本基金建立系统化、纪律化的投资流程,遵循初选投资对象、价值评估、成长性评

估、组合构建及优化等过程,选择具有投资价值的中小盘股票,构造投资组合。

(1)初选投资对象

本基金采用以下标准对股票进行筛选,确定中小盘股票的主要备选投资对象:

将市场中所有股票按流通市值从小到大进行排序并累加,本基金将选取流通市

值累计达到全部上市公司股票市场总流通市值60%的股票作为中小盘股票的主要备

选投资对象。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股票也可以成为本基金的备选投资对象。

(2)价值评估

运用P/E、P/B、P/S、PEG、EV/EBITDA等相对估值分析方法,选择具有可比性的

时段和市场,通过广泛的估值比较,分析行业、个股的合理估值区间,深入发掘行

业和个股层面由于具备相对价值优势而存在的投资机会,挖掘价值被低估且具有持

续增长能力的个股构建投资组合。

(3)成长性评估

本基金将在价值评估结果的基础上,进一步通过成长潜力和基本面情况两个方

面的筛选确定最终的中小盘股票投资标的。

在成长潜力的筛选方面,本基金将采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的方法,定量指标

主要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主营业务利润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销售收入增

长率、净资产收益率、研发投入比例等指标。

在基本面情况的筛选方面,本基金将重点从下列几个方面考察企业的成长性:

①技术或产品的发展前景;②企业的市场战略;③企业的创新能力;④企业管理层

的背景;○5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等。

(4)组合构建及优化

基于基金组合中单个证券的预期收益及风险特性,对组合进行优化,在合理风

险水平下追求基金收益最大化,同时监控组合中证券的估值水平,在市场价格明显

高于其内在合理价值时适时卖出证券。

(5)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

深入研究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3、债券投资策略

为降低基金资产组合的风险水平,本基金择机投资债券。其中债券投资策略主

要包括久期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信用利差曲线策略、个券精选策略、信用调整

策略、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选择策略、收益率曲线骑乘策略、杠杆放大策略、可转换

债券投资策略等。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制定严格的投资

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董事会批准,以

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本基金主要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研究及分析方法进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选择和投资。定性分析重点关注所发行债券的具体条款以及发行主体情况。

5、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

等。可以从信用因素、流动性因素、利率因素、税收因素和提前还款因素等五个方

面进行考虑。其中信用因素是目前最重要的因素,本基金运用CreditMetrics模型—

—信用矩阵来估计信用利差。该模型的方法主要是估计一定期限内,债务及其它信

用类产品构成的组合价值变化的远期分布。这种估计是通过建立信用评级转移矩阵

来实现的。其中先对单个资产的信用风险进行分析,然后通过考虑资产之间的相关

性和风险头寸,把模型推广到多个债券或贷款的组合。

6、权证的投资策略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将采用以下策略。普通策略:根据权证定价模型,

选择低估的权证进行投资。持股保护策略:利用认沽权证,可以实现对手中持股的

保护。套利策略:当认沽权证和正股价的和低于行权价格时,并且总收益率超过市

场无风险收益率时,可以进行无风险套利。

(四)投资管理程序

1、决策和交易机制:本基金实行投资管理委员会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管

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审批基金大类资产的配置策略,以及重大单项投资。基金经

理的主要职责是在投资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大类资产配置范围内构建和调整投资组合。

基金经理负责下达投资指令。交易部负责资产运作的一线监控,并保证确保交易指

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执行。

2、资产配置策略的形成:基金经理在内外研究平台的支持下,对不同类别的大

类资产的收益风险状况作出判断。基金管理人的策略分析师提供宏观经济分析和策

略建议,行业分析师提供行业和个股配置建议,债券分析师提供债券和货币市场工

具的投资建议,数量分析师结合本基金的产品定位和风险控制要求提供资产配置的

定量分析。基金经理结合自己的分析判断和分析师的投资建议,根据合同规定的投

资目标、投资理念和投资范围拟定大类资产的配置方案,向投资管理委员会提交投

资策略报告。投资管理委员会进行投资策略报告的程序审核和实质性判断,并根据

审核和判断结果予以审批。

3、组合构建:分析师根据自己的研究独立构建股票、债券等投资品的备选库。

基金经理在其中选择投资品种,并决定交易的数量和时机。对投资比例重大的单一

品种的投资必须经过投资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投委会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决策程序的

审核、投资价值的实质性判断,并听取风险管理人员的风险分析意见,最终作出投

资决策。基金经理根据审批结果实施投资。

4、交易操作和执行:由交易部负责投资指令的操作和执行。交易部确保投资指

令处于合法、合规的执行状态,对交易过程中出现的任何情况,负有监控、处置的

职责。交易部确保将无法自行处置并可能影响指令执行的交易状况和市场变化向基

金经理、投资总监及时反馈。

5、风险评估和绩效分析:风险管理人员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组合进行风险评

估和绩效分析并提交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帮助投资管理委员会和基金经理了解投资

组合承受的风险水平和风险的来源。绩效分析报告帮助分析既定的投资策略是否成

功,以及组合收益来源是否是依靠实现既定策略获得。风险管理人员就风险评估和

绩效分析的结果随时向基金经理和投资管理委员会反馈,对重大的风险事项可报告

风险控制委员会。

6、投资管理委员会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

际需要调整上述投资管理程序。

(五)投资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95%;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0.5%;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单只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7、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

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项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2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

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3、19、20项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六)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

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60%×中证500指数收益率+40%×中国债券总指数

收益率

中证500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其样本空间股票是扣除沪深300指数样

本股及最近一年日均总市值排名前300名的股票,剩余股票按照最近一年(新股为上

市以来)的日均成交金额由高到低排名,剔除排名后20%的股票,然后将剩余股票按

照日均总市值由高到低进行排名,选取排名在前500名的股票作为中证500指数样本

股。中证500指数综合反映沪深证券市场内小市值公司的整体状况。

中国债券总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2001年12月31日推出的

债券指数。它是中国债券市场趋势的表征,也是债券组合投资管理业绩评估的有效

工具。中国债券总指数为掌握我国债券市场价格总水平、波动幅度和变动趋势,测

算债券投资回报率水平,判断债券供求动向提供了很好的依据。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价值相对低估且具有良好成长性的中小市值股票,追求基金

资产长期稳定的增值和收益。本基金认为,该业绩比较基准目前能够忠实地反映本

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

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本基金管

理人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履行相关程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等预期风险中等预期收益品种,

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和债权人权利,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

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

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3年3月31日。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41,891,626.25 86.75

其中:股票 41,891,626.25 86.75

2 固定收益投资 666.23 0.00

其中:债券 666.23 0.00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4,594,274.99 9.51

7 其他各项资产 1,803,861.19 3.74

8 合计 48,290,428.66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35,988.74 0.08

C 制造业 26,452,805.80 55.52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64,491.71 0.14

E 建筑业 901,411.87 1.89

F 批发和零售业 886,461.43 1.86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60,860.58 0.13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0,397,108.11 21.82

J 金融业 31,528.64 0.07

K 房地产业 11,991.04 0.03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493,960.24 1.04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23,315.00 0.26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12,199.67 0.24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319,503.42 4.87

S 综合 - -

合计 41,891,626.25 87.92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02230 科大讯飞 37,900 2,413,472.00 5.07

2 600498 烽火通信 121,100 2,373,560.00 4.98

3 002222 福晶科技 100,400 2,333,296.00 4.90

4 300182 捷成股份 333,100 2,235,101.00 4.69

5 600050 中国联通 348,200 1,887,244.00 3.96

6 688677 海泰新光 17,767 1,788,781.56 3.75

7 000063 中兴通讯 52,300 1,702,888.00 3.57

8 002568 百润股份 37,300 1,525,943.00 3.20

9 688787 海天瑞声 6,807 1,473,715.50 3.09

10 000977 浪潮信息 41,800 1,467,180.00 3.08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666.23 0.00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666.23 0.00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28136 立讯转债 6 666.23 0.00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无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无贵金属投资。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无权证投资。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股指期货。

(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合同尚无股指期货投资政策。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合同尚无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捷成股份的发行人“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2022年12月16日收到深圳交易所的监管函,要求其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

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创业板监管函〔2022〕第195号);

2)2022年4月27日收到深圳交易所的监管函,该公司于2022年2月披露的《关于

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仍有问题,要求该公司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创业板监管

函〔2022〕第63号)

本公司对以上证券的投资决策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前十名证券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

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报告期,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报告期,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36,944.72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760,551.95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6,364.52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803,861.19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28136 立讯转债 666.23 0.00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投

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成立以来(数据截至2023年3月31日)的业绩如下:

1、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6.1.1-2016.12.31 -4.11% 1.30% -10.76% 1.15% 6.65% 0.15%

2017.1.1-2017.12.31 9.51% 0.92% -1.60% 0.56% 11.11% 0.36%

2018.1.1-2018.12.31 -21.66% 1.55% -19.11% 0.90% -2.55% 0.65%

2019.1.1-2019.12.31 50.06% 1.27% 16.35% 0.87% 33.71% 0.40%

2020.1.1-2020.12.31 49.43% 1.46% 12.91% 0.95% 36.52% 0.51%

2021.1.1-2021.12.31 25.99% 1.57% 10.37% 0.59% 15.62% 0.98%

2022.1.1-2022.12.31 -41.43% 1.60% -12.18% 0.83% -29.25% 0.77%

2023.1.1-2023.3.31 5.53% 1.01% 4.76% 0.44% 0.77% 0.57%

基金成立至今 (2015.12.21- 2023.3.31) 43.35% 1.39% -5.51% 0.85% 48.86% 0.54%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变动的比较

新华积极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5年12月21日至2023年3月31日)

注:本报告期末本基金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

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

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及负债。

(三)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

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

外公布。

(四)估值方法

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按如下原则进行估值:

1、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有市价的,采用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估值日无市价,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

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无市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等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当投资品种不存在活跃市场,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或被以往市场实际

交易价格验证的估值技术,确定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对只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平台进行交易的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对

只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平台交易的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在不违背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关数据。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8、如有充足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存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相关规范且适用于本基金的,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

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

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

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

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

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

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

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

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

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

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

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

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

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9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

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

的影响。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

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

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

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

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

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1.0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

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

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

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

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

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

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

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

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

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

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

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

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

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

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

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

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0、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1、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

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2、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3、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

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

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

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

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七、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

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

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

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

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

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

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

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信息披露文件,了解基金

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

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

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

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

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

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因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

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以1元初始面值开展基金募集或因分红等行

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1元初始面值或1元附近,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

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

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

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

担。

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在于以下几方面:

(一)市场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受政治、经济、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

等各种因素的影响会产生波动,从而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导致基金收益水

平发生波动。证券市场中这种不能通过分散化投资而消除的风险,称为市场系统性

风险。

(二)上市公司风险

市场中可能存在公司质量迅速恶化的上市公司,针对可能投资此类股票而产生

的风险,本基金首先在构建股票备选库时剔除此类股票,其次采取分散化投资策略,

降低少数出现问题的上市公司对基金资产的影响。

(三)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股

票和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同时也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本基金投资于债

券和股票,因此基金的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四)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指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基金资产以支付投资者赎回

款项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章

节。

2、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其中对股票投资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为0-95%,中小企业私募债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高于20%,主动投资

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本基金坚持组合管理

和分散投资的基本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与比例限制进行投资管理。综上所述,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良

好,流动性风险相对可控。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具体措施对其

进行延期办理赎回申请。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

可以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

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

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

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巨额赎回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部分相关内容。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上述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的相关内容。

(3)收取短期赎回费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

(4)暂停基金估值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

的措施。

(五)信用风险

基金所投资企业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企业债

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六)管理风险

1、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

收益水平;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

(七)本基金特有风险

1、本基金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转换债券的条款相对于普通债券和股票而言更

为复杂,对这些条款研究不足导致的事件可能为本基金带来损失。例如,当可转换

债券的价格明显高于其赎回价格时,若本基金未能在可转换债券被赎回前转股或卖

出,则可能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2、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所面临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

主要是由目前国内中小企业的发展状况所导致的发行人违约、不按时偿付本金或利

息的风险;流动性风险主要是由债券非公开发行和转让所导致的无法按照合理的价

格及时变现的风险。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特殊性,本基金的总体风险将有所提

高。

本基金在选择投资标的时,将充分考虑上述风险给投资者带来的不利影响,在

投资比例和标的选择上进行严格的风险控制,最大程度降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对本基金整体运作的影响。

3、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

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

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

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

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

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

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

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

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八)资产配置风险

虽然资产配置将会对本基金资产的增值带来超额回报,但由于信息来源的不足、

滞后或错误,导致基金管理人在判断宏观市场、行业周期产生偏差及选择证券品种

的失误,造成基金资产的配置未能达到预期的目标,投资者将蒙受一定的损失。

(九)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

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

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

致基金或者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受损。

(十)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

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其他风险。

十八、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

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

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

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

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

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

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

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

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

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

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

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

费率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在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增加、取消或调整

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

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

过户、转托管、转让等业务的规则;

8)在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

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

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

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

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

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

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

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

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

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

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

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

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

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

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

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

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

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

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

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

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

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

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

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

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

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

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

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

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

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

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6号力帆中心2号办公楼第19层

法定代表人:于春玲

成立时间:2004年12月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97号

注册资本:21,750 万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

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10-68779666

传真: 010-68779528

联系人: 齐岩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

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

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

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

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

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

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

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

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

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

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

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权证、债券资产

(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

交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

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中小企业私募债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不高于2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

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

资范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

限制:

a、本基金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95%;

b、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c、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d、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e、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f、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

得超过该权证的10%;

g、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0.5%;

h、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i、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j、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

支持证券规模的10%;

k、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l、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m、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n、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o、本基金持有的全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单只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p、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q、、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

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r、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本款项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s、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

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t、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

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第b、l、r项之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但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

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

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资信风

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

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

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

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

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

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

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

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

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

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

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

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

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

信风险,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

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托管人的

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

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商银

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

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

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

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

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

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

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

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

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

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

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

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

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

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

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

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

的通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

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

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

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

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

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

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

核查。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

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

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

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基

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

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

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

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

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

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

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

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

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

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

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

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

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

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

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

承担责任。

2、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

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

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

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

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

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

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事宜。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

银行存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

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

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

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

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

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

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

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

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及其他

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

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

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按如下原则进行估值:

(1)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有市价的,采用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估值日无市价,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

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无市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等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当投资品种不存在活跃市场,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或被以往市场实

际交易价格验证的估值技术,确定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对只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平台进行交易的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对只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平台交易的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在不违背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相关数据。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8)如有充足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存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相关规范且适用于本基金的,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9)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

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

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

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

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

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

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

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

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

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3、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

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

成的影响。

4、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

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

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

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

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

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

账册为准。

5、基金定期报告等文件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

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

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

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2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加盖

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3个工作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7个工作日

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在30日内完成中期报告,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在45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45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

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

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

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

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

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

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20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

30日、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

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

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

保存期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

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

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八)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

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

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投资者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将向发生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定期或不定

期寄送对账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户服务中心开通净值短信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定期

发送基金净值信息。

3、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多种收费方式选择

基金管理人在合适时机将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多种收费方式购买本基金,满足基

金投资者多样化的投资需求,具体实施办法见有关公告。

(三)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现已开通基金网上交易服务,在未来市场和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

管理人将为基金投资者提供更多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四)联系方式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

信息,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如下电话:

客户服务专线:400-819-8866(免长途)

传真:010-68731199

互联网站: http://www.ncfund.com.cn

(五)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可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1、本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目前无重大诉讼事项

2、2022年07月20日 新华积极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第2季

度报告

3、2022年07月22日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增加华宝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4、2022年07月29日 新华积极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更新)

5、2022年07月29日 新华积极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2022年08月10日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兴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银银平台)为代销机构并开通相关业务及参加网上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7、2022年08月30日 新华积极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中期报

8、2022年09月20日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证券投资基金增

加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基金转换业务的公

9、2022年09月28日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上海陆

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相关业务及参加网上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0、2022年10月21日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德邦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参加费率优惠活动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基金

转换业务的公告

11、2022年10月25日 新华积极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第3

季度报告

12、2022年10月27日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北京

坤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相关业务及参加网上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3、2023年01月20日 新华积极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第4

季度报告

14、2023年02月21日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华瑞

保险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相关业务及参加网上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5、2023年03月30日 新华积极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年度

报告

16、2023年04月21日 新华积极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1

季度报告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

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招募说明书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二十四、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

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新华积极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关于申请募集新华积极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三)《新华积极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新华积极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五)《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六)《新华积极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七)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八)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及营业执照

(九)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