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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银兴顺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2023年8月第1次更新)

2023-08-18 10:08:10

国投瑞银兴顺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

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2023年8月第1次更新)

基金管理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国投瑞银兴顺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

证监会2022年4月22日证监许可[2022] 864号文注册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23年

1月17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

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

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

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本基金的特定风

险、投资组合的风险、合规性风险、基金管理风险、操作风险、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其

他风险,等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注意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

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本基金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

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含QDII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

的比例合计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5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上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其中,权益类资产

为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以及符合以下两种情况之一的混合型基金:一是基金

合同约定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60%,二是最近4个季度末,每季度定期报告

披露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本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

金、债券型基金中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和货币型基金中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和股票型基

金中基金。根据2017年7月1日施行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管理人

和销售机构已对本基金重新进行风险评级,风险评级行为不改变本基金的实质性风险收益

特征,但由于风险等级分类标准的变化,本基金的风险等级表述可能有相应变化,具体风

险评级结果应以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

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如本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将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

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

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

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

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

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

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含QDII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

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在特殊市场条件下,如证券市场的成交量发生

急剧萎缩、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以及其他未能预见的特殊情形下,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

难或变现对证券资产价格造成较大冲击,发生基金份额净值波动幅度较大、无法进行正常

赎回业务、基金不能实现既定的投资决策等风险。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

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

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最短持有期为3个月,在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不含该日)前,基金份额持有

人不能提出赎回和转换转出申请。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

认购份额而言,下同)、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转换

转入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下同)起(即最短持有期起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

日、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3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的前一日(不含

对日)。请投资者合理安排资金进行投资。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

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章节。侧袋机

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

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期为2023年8月4日,其中投资组合报告与基金业绩截

止日期为2023年6月30日。有关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对本招募说明书(2023年8月第1次

更新)进行了复核。

目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7

四、基金托管人.........................................................................................................................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23

六、基金的募集......................................................................................................................... 41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45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6

九、基金的投资......................................................................................................................... 57

十、基金的业绩......................................................................................................................... 74

十一、基金的财产..................................................................................................................... 76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77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84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 86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9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90

十七、基金持有其他基金的信息披露 ..................................................................................... 98

十八、侧袋机制....................................................................................................................... 104

十九、基金的风险揭示 ........................................................................................................... 106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14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16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33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52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 154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55

二十六、备查文件................................................................................................................... 156

一、绪言

《国投瑞银兴顺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

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国投瑞银兴

顺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国投瑞银兴顺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投资目标、

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

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

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

《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投瑞银兴顺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2、基金管理人:指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国投瑞银兴顺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投瑞银兴顺3个月持有

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国投瑞银兴顺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投瑞银兴顺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国投瑞银兴顺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为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

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

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5、港股通:指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境内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在香港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

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

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

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为投资人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发

售、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及提供基金交易账户信息查询等活动

25、销售机构:指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或接受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三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本基金参

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

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港股通交易日,指在

境内、香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开通港股通交易的交易日。具体交易日

安排,由两地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对市场公布)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

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基金份额、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5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5、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6、C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7、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8、最短持有期起始日: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

该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或该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转换转

入份额而言)

59、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

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

言)3个月后的月度对日

60、月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月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为非工

作日或该日历月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61、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简称

“规定报刊”)和/或《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简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

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2、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专门账户进行处置

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3、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UBS SDIC FUND MANAGEMENT CO., LTD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杨树浦路168号20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傅强

设立日期:2002年6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2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杨蔓

客服电话:400-880-6868、0755-83160000

传真:(0755)82904048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 51%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傅强先生,董事长,中国籍,工商管理硕士,现任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总经理,曾

任国投信托有限公司公司总经理助理、公司副总经理,国投弘泰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助理、信托资产运营部经理,国家开发投资公司金融投资部责任项目经理,国融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高级项目经理、证券投资部副经理,中兴信托投资有限公司部门经理,北京证券

有限公司职员,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分行行员。

李涛先生,董事,中国籍,管理学硕士。现任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曾任

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信托财务部副经理、信托财务部经理、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国家开

发投资公司金融投资部项目经理,国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业务主管、国投煤炭

公司计划财务部业务主管,山东省茌平造纸厂设计部职员。

王惠玲女士,董事,中国籍,经济学博士。现任瑞银环球资产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总

经理、董事,曾任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私募融资部主管、董事总经理,资产

管理部负责人、董事总经理,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权销售部及研究部主管、

董事总经理,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总监,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助理,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

曾任职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劳动部社保所。

韦杰夫(Jeffrey R Williams)先生,董事,美国籍,哈佛大学商学院工商管理硕

士。现任瑞银环球资产管理(中国)有限公司董事,瑞银慈善基金会董事,曾任汇添富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大瀚人力资源集团咨询董事会委员,哈佛中心(上海)有限

公司董事总经理,深圳发展银行行长,渣打银行台湾分行行长,台湾美国国际运通股份有

限公司总经理,美国运通银行台湾分行副总裁,花旗银行香港分行副总裁、深圳分行行长,

花旗银行台湾分行信贷管理负责人,北京大学外国专家。

王彦杰先生,总经理,董事,中国台湾籍,台湾淡江大学财务金融硕士。兼任国投瑞

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宏利资

产管理投资主管,复华投信香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长,保德信投信权益投资部投资主

管,元大投信研究部股票分析师,日商大和证券研究部股票分析师,国际证券研究部股票

分析师,国泰人寿理赔业务部理赔专员。

邓传洲先生,独立董事,中国籍,经济学博士。现任容诚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管理

合伙人。曾任职于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北大未名生物工程集团公司、

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纯钢先生,独立董事,中国籍,法学硕士,拥有中国和美国纽约州律师资格。现任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兼任中国国际经贸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

北京国际仲裁中心、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等仲裁机构仲裁员。曾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案件经办人。

郝演苏先生,独立董事,中国籍,经济学学士。现任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学术委员

会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金融学会常务理事、中国计划生育委员会常务理事、

全国保险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教育部研究生案例专业委员会委员。

曾任中央财经学院保险系主任,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执行院长、院长,也曾任职于香港

中青风险管理有限公司、辽宁大学经济学院、台湾东吴大学客座教授等。还曾担任中国再

保险集团公司独立董事、新华人寿保险公司独立董事、中国人民健康保险公司独立董事、

鼎和财产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等。

2、监事会成员

欧阳高文先生,监事会主席,中国籍,经济学硕士。现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产品及业务拓展部部门总经理。曾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及业务拓展部产品经

理、高级产品经理、部门总监助理、部门副总经理,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经理。

陈胜坤先生,监事,中国籍,管理学硕士。现任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投资管理总部

总经理,历任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交易部二级业务助理、投资助理,信托财务部投资助

理,资产管理总部助理研究员,投资管理总部投资经理助理、投资经理、高级投资经理、

临时负责人、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李拓先生,监事,中国香港籍,理学硕士。现任瑞银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机

构境外业务主管。曾任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全球托管处客户经理,工银亚洲托管部业

务拓展主管,摩根基金(亚洲)有限公司高级客户顾问。

杨俊先生,监事,中国籍,经济学学士。现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部门

总经理。曾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交易员,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部一级投资

经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王彦杰先生,总经理,董事,中国台湾籍,台湾淡江大学财务金融硕士。兼任国投瑞

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宏利资

产管理投资主管,复华投信香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长,保德信投信权益投资部投资主

管,元大投信研究部股票分析师,日商大和证券研究部股票分析师,国际证券研究部股票

分析师,国泰人寿理赔业务部理赔专员。

靳赟女士,副总经理,中国籍,管理学学士。曾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部董事

总经理,东莞信托有限公司信托经理,北京电力华商伟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法律部部

门经理,也曾任职于中国有色集团非洲矿业公司赞比亚谦比希公司。

陈雄先生,副总经理,中国籍,浙江大学管理学硕士。曾任职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智能客服部部门总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商务部部门总

经理,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商及客服部副总监,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零售直销

部电商主管,中国平安直通咨询有限公司移动平台室主任,中国平安集团总部发展改革中

心手机项目组组长,深圳人民银行电子结算中心业务拓展处产品经理,深圳发展银行网络

银行部技术经理。

汪斌先生,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中国籍,东北财经大学金融学学士。兼任国投瑞

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职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稽核审计部一级业务主管、部

门副经理、部门总经理,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稽核部部门经理、托管部部门经理、信托

部部门副总经理、风险管理部部门总经理、信托业务部部门副经理,鞍山市信托投资股份

有限公司综合计划部综合计划员、计划财务部部门经理助理、稽核部部门副经理、经理、

财务会计部部门经理,鞍山市审计局财政金融审计处、综合外资审计处科员,副主任科员。

王明辉先生,督察长兼董秘,中国籍,南开大学经济学硕士。兼任国投瑞银资本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总监、监察稽核部及

风险管理部部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首席风险官,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

审计总部审计总监。

刘艳梅女士,首席国际业务官,中国籍,复旦大学及香港大学工商管理(国际)硕士。

兼任国际业务部部门总经理、上海分公司负责人,曾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际业

务部总监兼人力资源部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国际业务部部门总经理兼国投瑞银资产管

理(香港)有限公司总经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兼法务主管,天力

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市分行信贷管理部法律顾问。

冯伟女士,首席运营官,中国籍,湖南大学(原湖南财经学院)经济学硕士。兼任运

营部部门总经理、深圳分公司负责人,曾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副总监、总

监、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运营部部门总经理,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清算主管,

深圳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湖南省税务学校教师。

章国贤先生,首席信息官,中国籍,浙江工商大学经济信息管理专业本科学历。兼任

信息技术部部门总经理,曾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发工程师、副总监,深圳市脉

山龙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开发部经理,杭州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工程师、项目经

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周宏成先生,基金经理,中国籍,挪威经济学院经济学硕士及格拉斯哥大学会计学硕

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金融风险管理师(FRM),10年证券从业经历。2013年1月

至2016年5月期间任职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规划部产品分析师及宏观策略组研究员。

自2016年5月加入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及业务拓展部任高级经理,从事证券投

资基金研究与分析;2017年6月转入资产配置部任部门总经理助理,从事大类资产配置研

究;2019年4月转入专户投资部任投资经理;2021年6月转入资产配置部。2021年8月

25日起担任国投瑞银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2022

年5月13日起兼任国投瑞银积极养老目标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

金经理,2022年8月12日起兼任国投瑞银兴源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

金经理,2023年1月17日兼任国投瑞银兴顺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

经理,2023年4月27日起兼任国投瑞银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职务

(1)投资决策委员会召集人:王彦杰先生,总经理

(2)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王建钦先生:公司总经理助理,投资副总监、资产配置部部门总经理

李达夫先生:固定收益部部门总经理,基金经理

桑俊先生:基金投资部部门总经理,基金经理

殷瑞飞先生:量化投资部部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杨俊先生:交易部部门总经理

焦洁女士:信用研究部部门副总经理

周宏成先生:资产配置部,基金经理

张弛先生:专户投资部部门副总经理

施成先生:研究部部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3)总经理和督察长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定期报告;

7、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提议召开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2、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和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与公司、股东及与股东有关

联关系的机构和个人等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2、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执行行业自律规范和公

司各项规章制度,不为了基金业绩排名等实施拉抬尾市、打压股价等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

行为,或者进行其他违反规定的操作;

3、独立、客观地履行职责,在作出投资建议或者进行投资活动时,不受他人干预,在

授权范围内就投资、研究等事项作出客观、公正的独立判断;

4、严格遵守公司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聘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不得利用未公开信

息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向公司股东、与公司有业务联系的机构、

公司其他部门和员工传递与投资活动有关的未公开信息;

5、不利用基金财产或利用管理基金财产之便向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利益输送,不从事

或者配合他人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控制目标

(1)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2)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3)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

制和监督机制;

(4)将各种风险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保障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维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5)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保障业务稳健运行,减轻或规避各种风险对公司

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干扰。

2、建立风险控制制度应遵循的原则

(1)最高性原则:风险控制作为基金管理公司的核心工作,代表着公司经营管理层对

企业前途的承诺,公司经营管理层将始终把风险控制放在公司内部控制的首要地位并对此

作出郑重承诺。

(2)及时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公司开办新的业务品种必须

做到制度先行,在经营运作之前建章立制。

(3)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形成一套比较完备的制度体系和量化指标体系,使风

险控制工作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3、风险控制体系

(1)风险控制制度体系

公司风险控制制度体系由五个不同层次的制度构成:第一个层次是公司章程;第二个

层次是内部控制大纲;第三个层次是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层次是部门管理制度;第五个

层次是各项具体业务规则。

(2)风险控制组织体系

风险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两个层次:

第一层次: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类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的组织,

主要是通过董事会下设的合规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来实现的。它们在风险控制中的职

责分别是:

①合规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自有资产的运作的合法性、

合规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基金资产经营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公司内控

机制、风险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提出建议方案提交董事会。

②督察长履行的职责包括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

监察、稽核;就以上监察、稽核中发现的问题向公司经营管理层通报并提出整改和处理意

见;定期向合规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发现公司的违规行为,应立即向董事长和

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二层次:公司经营管理层设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法律合规部、风险管理部及各

职能部门对经营风险的预防和控制。

①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全面

性、审慎性和适时性;评估公司合规与风险控制的状况;审议基金投资的风险评估与绩效

分析报告;审议基金投资的重大关联方股票名单;评估公司业务授权方案;审议业务合作

伙伴(如席位券商、交易对手、其他销售机构等)的风险预测报告;评估公司新产品、新

业务、新市场营销渠道等的风险预测和合规评价报告;协调各相关部门制定突发性重大风

险事件和违规事件的解决方案;界定重大风险事件和违规事件的责任;评估法规政策、市

场环境等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产生的影响等。

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下设业绩与风险评估小组,负责投资的业绩与风险分析评价,

并向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供相关报告。

②法律合规部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和协调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编写、修订工作,确保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合规、完善;检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流程的执行情况,出具监察稽

核报告;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调查基金及其他类型产品的异常投资和交易以及对违规

行为的调查;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合规咨询、合规培训等工作。

③风险管理部是履行风险管理职能的专门机构,在各业务部门合规与风险自我管理的

基础上,自上而下建立公司层面风险管理体系,全面、细致地开展风险管理工作。风险管

理部在风险控制中的职责包括对公司各类风险进行充分的揭示、对公司日常运营进行风险

管理等。

④公司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对自身工作中潜在风险的自我检查和控制,各业务部

门作为公司风险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应在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

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并严格执行。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业务。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必须充

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

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

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

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

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工

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

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

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

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

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

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一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

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建立交易部,实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交易部完成;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

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交易部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

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

保管;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

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的估值方

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

核算;建立了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设立了信息披

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加强对信息的审查

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

题及时提出改进方法。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备案,并

向董事会负责。督察长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可以列席公司任何相关

会议,调阅公司任何相关制度、文件;要求被督察部门对所提出的问题提供有关材料和做

出口头或书面说明;行使中国证监会赋予的其他报告权和监督权。

公司设立法律合规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法律合规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

司明确了法律合规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了充足的人员,严格制订了监察稽核

工作的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法律合规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

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公司董事

会和经营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

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具有明确

的内控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的独立进行,并得到

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对其进行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

开,研究、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

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

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建立了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及

其业绩与风险评估小组,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建立了自

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

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计算机预警系

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

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

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

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6、基金管理人承诺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

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合规控制。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本基金托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博成路1388号浦银中心A栋

法定代表人:郑杨

成立时间:1992年10月19日

经营范围: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主营业务主要包

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

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

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

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

汇、售汇;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资

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银行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

管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93.5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5号

联系人:朱萍

联系电话:(021)3188888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自2003年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是较早开展银行资产托管服务的股份

制商业银行之一。经过二十年来的稳健经营和业务开拓,各项业务发展一直保持较快增长,

各项经营指标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处于较好水平。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于2003年设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更名为资产托管部,2013

年更名为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部,2016年进行组织架构优化调整,并更名为资产托管部,

目前下设证券托管处、客户资产托管处、养老金业务处、内控管理处、业务保障处、总行

资产托管运营中心(含合肥分中心)六个职能处室。

目前,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已拥有客户资金托管、资金信托保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全球资产托管、保险资金托管、基金专户理财托管、证券公司客户资产托管、期货公司客

户资产托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私募股权托管、银行理财产品托管、企业年金托管

等多项托管产品,形成完备的产品体系,可满足多领域客户、境内外市场的资产托管需求。

(二)主要人员情况

郑杨,男,1966年出生,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任国家经贸委经济

法规司调研处副处长;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开发处处长、第七招标业务处处长;国家外

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司副司长;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

上海市分局副局长;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党委委员、副主任兼外汇管理部主任;上海市

金融工作党委副书记、市金融办主任;上海市金融工作党委书记、市金融办主任;上海市

金融工作党委书记、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金融工作局)局长。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

委书记、董事长。

潘卫东,男,1966年出生,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宁波证券公司业务一部副

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分行资财部总经理兼任北仑办事处主任、宁波分行副行长;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产品开发部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昆明分行行长、党组书记;上海

市金融服务办公室挂职并任金融机构处处长;上海国际集团党委委员、总经理助理,上海

国际集团党委委员、副总经理,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上海浦东发展

银行党委委员、执行董事、副行长、财务总监。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董

事长、行长,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国光,男,1967年出生,硕士研究生。历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天津分行资财部总经

理,天津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总行资金总部副总经理,总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主任,

总行清算作业部总经理,沈阳分行党委书记、行长。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资产托管

部部门负责人。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23年6月30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规模为12911.94亿元,

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共四百零六只。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内部控制目标为:确保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监管部门监管规则和本行规章制度,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确保经营业务

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确保业务活动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内部控制组织架构为:总行法律合规部是全行内部控制的牵头管

理部门,指导业务部门建立并维护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总行风险监控部是全行

操作风险的牵头管理部门。指导业务部门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操作风险管控工作。总行资

产托管部下设内控管理处。内控管理处是全行托管业务条线的内部控制具体管理实施机构,

并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责。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已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内控制度

贯穿资产托管业务的决策、执行、监督全过程,渗透到各业务流程和各操作环节,覆盖到

从事资产托管各级组织结构、岗位及人员。内部控制以防范风险、合规经营为出发点,各

项业务流程体现“内控优先”要求。

具体内控措施包括:培育员工树立内控优先、制度先行、全员化风险控制的风险管理

理念,营造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使风险意识贯穿到组织架构、业务岗位、人员的各个环

节。制定权责清晰的业务授权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各项操作规程、员工职业道德规

范、业务数据备份和保密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建立严格完善的资产隔离和资产保

管制度,托管资产与托管人资产及不同托管资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对各类突

发事件或故障,建立完备有效的应急方案,定期组织灾备演练,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在基金运作办公区域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系统,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实现风险控制;

定期对业务情况进行自查、内部稽核等措施进行监控,通过专项/全面审计等措施实施业务

监控,排查风险隐患。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依据

托管人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进行监督。监督依据具体

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4)《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5)《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6)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2、监督内容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根据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

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严格监督,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

3、监督方法

(1)资产托管部设置核算监督岗位,配备相应的业务人员,在授权范围内独立行使对

基金管理人投资交易行为的监督职责,规范基金运作,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

任何外界力量的干预;

(2)在日常运作中,凡可量化的监督指标,由核算监督岗通过托管业务的自动处理程

序进行监督,实现系统的自动跟踪和预警;

(3)对非量化指标、投资指令、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报表和报告等,采取人工监督的方

法。

4、监督结果的处理方式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监督结果,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形式向基

金管理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基金监控周报等。不定期报告包括提示函、临

时日报、其他临时报告等;

(2)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规违法操作,以电话、邮件、书面提示函的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指明违规事项,明确纠正期限。在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再对基金管理

人违规事项进行复查,如果基金管理人对违规事项未予纠正,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

会。如果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有重大违规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3)针对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对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的检查,应及时提供有

关情况和资料。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A类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傅强

电话:(0755)83575993 83575994

传真:0755-82904048

联系人:马征、李沫

客服电话:400-880-6868、0755-83160000

网址:www.ubssdic.com

2、其他销售机构:

(1)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号东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卢国锋

电话:86-769-22865192

传真: 86-769-22116029

联系人:朱杰霞

客服电话:96228

网址:www.dcb.com.cn

(2)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电话:0755-82080387

传真:021-82080386

联系人:赵杨

客服电话:95511-3

网址:www.bank.pingan.com

(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230807

联系人:吴雅婷

客服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中信证券大厦/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电话:0755-23835383

传真:0755-23835861

联系人:杨柳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itics.com

(5)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65608107

传真:010-65186399

联系人:许梦园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6)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A座国元证券

法定代表人:沈和付

电话:0551-62207323

传真:0551-62207322

联系人:杨依宁

客服电话: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7)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

法定代表人:贺青

电话:021-38676798

传真:021-38670798

联系人:钟伟镇

客服电话:95521、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8)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四川中路213号久事商务大厦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四川中路213号久事商务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何伟

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7008

联系人:邵珍珍

客服电话:4008-918-918

网址:www.shzq.com

(9)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29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29层

法定代表人:王怡里

电话:0351-8686668

传真:0351-8686667

联系人:陈帅

客服电话:95573、400-666-1618

网址:www.sxzq.com

(10)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电话:0431-85096806

传真:0431-85096816

联系人:安岩岩

客服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11)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层

法定代表人:张巍

电话:0755-83516072

传真:0755-83516244

联系人:王涛

客服电话:95514、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12)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36696820

传真:021-68596919

联系人:鲁育铮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13)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1503

法定代表人:王翔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8350979

联系人:张巍婧、骆晥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https://www.jigoutong.com/

(14)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二期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021-20691935

传真:021-20691861

联系人:刘畅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15)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号同花顺大楼4层

法定代表人:吴强

电话:952555

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董一锋

客服电话:952555

网址:www.5ifund.com

(16)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三亚湾路国际客运港区国际养生度假中心酒店B座(2#楼)

27楼2714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C座写字楼11层

法定代表人:张峰

电话:010-65185678

传真: 010-65185678

联系人: 胡秋语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17)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021-54509977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王遂一

客服电话:95021

网址:www.1234567.com.cn

(18)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33 号腾讯滨海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林海峰

电话:95017

传真:95017

联系人:谭广锋

客服电话:95017

网址:https://www.txfund.com/

(19)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办公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花照壁西顺街399号1栋1单元龙湖西宸天街B座1201号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电话:020-28381666

传真:028-84252474-8055

联系人:史若芬

客服电话:400-080-3388

网址: https://www.puyifund.com/

(20)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56号

法定代表人:王珺

电话:95188-8

传真:95188-8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95188-8

网址:www.fund123.cn

(21)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53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电话:400-032-5885

传真: 86-21-61101630

联系人:伍豪

客服电话:400-032-588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22)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号1号楼22层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A座15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电话:95118

传真:010-89189566

联系人:薛晓奥

客服电话:95118

网址:fund.jd.com

(23)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33号院1号楼阳光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科

电话:95510

传真:010-59053929

联系人:王超

客服电话:95510

网址:https://fund.sinosig.com/

(24)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层4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甲一号环球财讯中心D座401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电话:010-62680527

传真:010-62680827

联系人:王骁骁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funds.com

(25)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

法定代表人:王德英

电话:0755-83169999

传真:0755-83195220

联系人:崔丹

客服电话:4006105568

网址:www.boserawealth.com

(26)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

法定代表人:宋晓言

电话:021-50712782

传真:021-50712782

联系人:董怡芳

客服电话:400-799-1888

网址:www.520fund.com.cn

C类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傅强

电话:(0755)83575993 83575994

传真:0755-82904048

联系人:马征、李沫

客服电话:400-880-6868、0755-83160000

网址:www.ubssdic.com

2、其他销售机构:

(1)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号东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卢国锋

电话:86-769-22865192

传真: 86-769-22116029

联系人:朱杰霞

客服电话:96228

网址:www.dcb.com.cn

(2)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电话:0755-82080387

传真:021-82080386

联系人:赵杨

客服电话:95511-3

网址:www.bank.pingan.com

(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230807

联系人:吴雅婷

客服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中信证券大厦/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电话:0755-23835383

传真:0755-23835861

联系人:杨柳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itics.com

(5)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65608107

传真:010-65186399

联系人:许梦园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6)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A座国元证券

法定代表人:沈和付

电话:0551-62207323

传真:0551-62207322

联系人:杨依宁

客服电话: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7)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

法定代表人:贺青

电话:021-38676798

传真:021-38670798

联系人:钟伟镇

客服电话:95521、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8)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29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29层

法定代表人:王怡里

电话:0351-8686668

传真:0351-8686667

联系人:陈帅

客服电话:95573、400-666-1618

网址:www.sxzq.com

(9)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电话:0431-85096806

传真:0431-85096816

联系人:安岩岩

客服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10)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层

法定代表人:张巍

电话:0755-83516072

传真:0755-83516244

联系人:王涛

客服电话:95514、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11)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36696820

传真:021-68596919

联系人:鲁育铮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12)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1503

法定代表人:王翔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8350979

联系人:张巍婧、骆晥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https://www.jigoutong.com/

(13)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二期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021-20691935

传真:021-20691861

联系人:刘畅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14)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号同花顺大楼4层

法定代表人:吴强

电话:952555

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董一锋

客服电话:952555

网址:www.5ifund.com

(15)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三亚湾路国际客运港区国际养生度假中心酒店B座(2#楼)

27楼2714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C座写字楼11层

法定代表人:张峰

电话:010-65185678

传真: 010-65185678

联系人: 胡秋语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16)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021-54509977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王遂一

客服电话:95021

网址:www.1234567.com.cn

(17)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33 号腾讯滨海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林海峰

电话:95017

传真:95017

联系人:谭广锋

客服电话:95017

网址:https://www.txfund.com/

(18)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办公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花照壁西顺街399号1栋1单元龙湖西宸天街B座1201号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电话:020-28381666

传真:028-84252474-8055

联系人:史若芬

客服电话:400-080-3388

网址: https://www.puyifund.com/

(19)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56号

法定代表人:王珺

电话:95188-8

传真:95188-8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95188-8

网址:www.fund123.cn

(20)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53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电话:400-032-5885

传真: 86-21-61101630

联系人:伍豪

客服电话:400-032-588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21)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号1号楼22层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A座15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电话:95118

传真:010-89189566

联系人:薛晓奥

客服电话:95118

网址:fund.jd.com

(22)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33号院1号楼阳光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科

电话:95510

传真:010-59053929

联系人:王超

客服电话:95510

网址:https://fund.sinosig.com/

(23)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层4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甲一号环球财讯中心D座401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电话:010-62680527

传真:010-62680827

联系人:王骁骁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funds.com

(24)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

法定代表人:王德英

电话:0755-83169999

传真:0755-83195220

联系人:崔丹

客服电话:4006105568

网址:www.boserawealth.com

(25)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

法定代表人:宋晓言

电话:021-50712782

传真:021-50712782

联系人:董怡芳

客服电话:400-799-1888

网址:www.520fund.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变更或增减本基金销售机构,敬请留意基金

管理人披露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

(二)登记机构

名称: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杨树浦路168号20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傅强

联系人:冯伟

电话:(0755)83575836

传真:(0755)82912534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张雯倩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01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黄浦区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2座11楼

首席合伙人:李丹

联系人:施翊洲

经办会计师:陈熹、施翊洲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2022年4月22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

可[2022] 864号文注册募集。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的最短持有期为3个月,在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不含该日)前,基金份额持有

人不能提出赎回和转换转出申请。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

认购份额而言,下同)、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转换

转入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下同)起(即最短持有期起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

日、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3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的前一日(不含

对日)。

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

到期日按时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的,该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

日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管理人披露

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

(六)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调整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七)募集规模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售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进行规模控制,具体规定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八)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

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九)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

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增加

本基金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但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公告。

(十)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认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本基

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如下: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100万元≤M<500万元 0.40%

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

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有效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

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对于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1+认购费率)

(注:对于认购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投资人,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1: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适用的认购费率为0.80%,

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1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10,000×0.80%÷(1+0.80%)=79.37元

净认购金额=10,000-79.37=9,920.63元

认购份额=(9,920.63+10)÷1.00=9,930.63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

利息10元,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人确认的A类基金份额为9,930.63份。

(2)对于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2:某投资人投资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10,000元,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

息为10元,则其可得到的C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10)÷1.00=10,010.00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

利息10元,基金发售结束后,可得到10,010.00份C类基金份额。

4、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5、基金投资人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每笔

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请单独计算。已确认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6、基金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该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

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十一)投资人对本基金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认购最低限额: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在销售机构网点首次认购基金份额的单

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含认购费)。

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金额下限的前提下,如基金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投资者需同时遵循

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认购的金额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3)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规

定的比例要求,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

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有关规定的比例要求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

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具体限制请参看相关公告。

(4)本基金可对单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见相关公告。

(十二)基金募集情况

本基金于2022年10月22日至2023年1月13日面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

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共募集201,621,562.83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444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

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者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

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

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

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合同将终止并进行基金财产清算,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履行相关的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四)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2023年1月17日正式生

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

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最短持有期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3个月的最短持有期。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

该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或该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

转换转入份额而言,下同)。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到期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或基

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3个月后的月度对日。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在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含该日)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

或转换转出申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含该日)后申请赎回的,基金管

理人按照《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的约定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办理赎回事宜。

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

到期日按时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的,该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

日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

对最短持有期的设置及规则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但对于每份基金份额,仅可在该基金份

额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含该日)后可以办理基金份额赎回,如果投资人多次认购、申购本

基金,则其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可能不同。申购、赎回的具体办理

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

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

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2023年4月17日起开放办理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自其最短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才能办理赎回和转换转出。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若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

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

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

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T+10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

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

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3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4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

申请及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在销售机构网点首次申购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

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金额下限

的前提下,如基金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投资者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单笔最低赎回份额为0.01份,账户最低保留份额为0份。

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赎回最低限额的前提下,如基金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投资者需同时

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

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不迟于T+2日内计算,并

不迟于T+3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该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

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相应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各类基金份额时收取。

(七)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基金申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500万元≤M 1000元/笔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A类基金份额适用费率按单笔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申请分别计算。

2、基金赎回费率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3个月的最短持有期,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

下:

持有时间(Y) 赎回费率

Y<7日 1.50%

7日≤Y<30日 0.75%

30日≤Y<180日 0.50%

180日≤Y 0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Y) 赎回费率

Y<7日 1.50%

7日≤Y<30日 0.50%

30日≤Y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收取。对

于持续持有基金份额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

基金份额不少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

财产;对持续持有基金份额不少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

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基金份额不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赎

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

金管理人及其他销售机构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并履行必要

的报备和信息披露手续。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

的规定。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对于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本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申购

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1+申购费率)

(注:对于申购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投资人,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的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3: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适用的申购费率为1.00%,

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1.00%÷(1+1.00%)=99.01元

净申购金额=10,000-99.01=9,900.99元

申购份额=9,900.99÷1.0500=9,429.51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9,429.51份A类基金份额。

(2)对于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的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4:某投资人投资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10,000元,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C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0400=9,615.38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9,615.38份C类基金份额。在C类基金份额存续期间,本基金

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5: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150天,适用的赎回

费率为0.5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500=10,500.00元

赎回费用=10,500.00×0.50%=52.50元

净赎回金额=10,500.00-52.50=10,447.5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150天,假设赎回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447.50元。

(九)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正常情况下,投资人T日提交申购申请后,登记机构在T+3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

理登记手续。

基金份额持有人T日提交赎回申请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3日为其办理扣除

权益的登记手续。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且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登记机构可以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本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投资基金净值

披露出现异常或错误,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由于本基金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适合本基金投资的基金份额拒绝或暂停申购、暂

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其他合适的可替代的基金品种,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的情形。

5、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9、因港股通交易当日额度使用完毕而暂停或停止接受买入申报,或者发生证券交易服

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或者发生其他影

响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正常交易的情形。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4、6、7、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本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投资基金净值

披露出现异常或错误,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占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赎回。

5、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6、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7、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

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5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

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3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

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可以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30%的部分进

行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而对该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比例在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30%以内(含3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一并按上述(1)、(2)方式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

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同时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

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十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含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1个

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四)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构。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

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按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

规定的方式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

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

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与质押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

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

行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

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

节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通过定量与定性研究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资产配置和

基金精选,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

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含QDII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股票(包含主板、创业板及其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

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

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

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

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

开募集的基金份额(含QDII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合计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5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本基金

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

上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其中,权益类资产为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以及符合以下两种情况之一的

混合型基金:一是基金合同约定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60%,二是最近4个季

度末,每季度定期报告披露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和自下而上的投资标的精选为核心,追求有效风险控制

下的长期稳健回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根据各类资产的市场趋势和预期收益风险的比较判别,对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进行动态调整,以期在投资中达到风险和收益的优化平衡。

本基金采用多因素分析框架,从宏观经济环境、政策因素、市场利率水平、市场投资

价值、资金供求因素、证券市场运行内在动量等方面,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分析方法,

对证券市场投资机会与风险进行综合研判。

(1)宏观经济环境。主要是对证券市场基本面产生普遍影响的宏观经济环境进行分析,

研判宏观经济运行趋势以及对证券市场的影响。分析的主要指标包括:GDP增长率,进出

口总额与汇率变动,固定资产投资增速,PPI和CPI数据,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增长速度,

重点行业生产能力利用率等;

(2)政策因素。进行政策的前瞻性分析,研究不同政策发布对不同类别资产的影响。

分析内容包括:规范与发展资本市场的政策与举措,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

区经济发展政策,对外贸易政策等;

(3)市场利率水平。分析市场利率水平的变化趋势及对债券类资产的影响。分析指标

包括存贷款利率、短期金融工具利率和债券收益率曲线形态变化,等等;

(4)资金供求因素。指证券市场供求的平衡关系,主要考量指标包括:货币供应量及

流向的变化,保证金数据,市场换手率水平;IPO及再融资速度,限售股份释放日期与数

量,各类型开放式基金认购与赎回状况,融资融券政策的进展,等等;

(5)投资价值。包括内在价值——市场整体或行业盈利状况(收入、利润、现金流等)

变化,市场价值——市场或行业P/E、P/B与P/CF等的估值水平的变化以及国际比较;

(6)市场运行内在动量。指证券市场自身的内在运行惯性与回归(规律)。参考内容

包括:对政策的市场反应特征,国际股市趋势性特征,投资者基于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认

可程度的市场信心,市场投资主题,等等;但是,分析核心着眼于发现驱动证券市场向上

或向下的基本因素。

本基金管理人综合以上因素的分析结果,给出各类资产投资机会的整体评估,作为资

产配置的重要依据。

此外,本基金还将利用基金管理人在长期投资管理过程中所积累的经验,根据市场突

发事件、市场非有效例外效应等所形成的市场波动做战术性资产配置调整。

2、基金投资策略

在基金精选方面,本基金将注重选择与本基金资产配置目标匹配度高的被动指数(含

增强)和/或主动管理基金。

被动指数(含增强)型基金方面,通过对标的指数匹配性、跟踪误差、增强收益、基

金资产规模、流动性、运营规则、交易折溢价、交易费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在被动管理基金

上的经验等因素的综合分析,选择合适的指数基金。

主动管理型基金方面,基金管理人通过对基金公司、基金经理和基金产品三个维度的

研究分析,精选主动管理型基金产品。首先,管理人将考察基金公司的治理结构、高管团

队和投研团队稳定性、激励机制和投研考核机制,以评估基金公司投研团队、业绩稳定性

与持续性。其次,管理人将通过考量基金经理的能力优势,精选表现出相关能力优势或综

合能力优势的基金经理管理的基金,借助基金经理创造超额收益的能力来优化组合的收益。

本基金通过对基金经理管理的主要基金进行绩效风险分析,分析基金经理风险调整后的收

益水平以及稳定性;通过业绩归因分析以及同类型基金比较,衡量基金经理的能力水平,

包括基金经理的资产配置能力、品类/风格/行业配置能力、个券选择能力等等。为了规避

数据统计分析的局限性,本基金将通过调研与重仓证券剖析等方法,对基金经理的投资逻

辑与前瞻性进行分析。最后,在具体基金选择方面,本基金基于基金风险收益特征、投资

风格、基金规模、交易费用等因素的综合考虑筛选基金,力求寻找到体现基金经理超额收

益创造能力、绩效持续稳定的基金。

货币市场型基金方面,通过对规模、流动性、业绩和业绩稳定性的评估,结合货币市

场基金持有人结构、历史平均到期期限、历史组合偏离度等风险指标,综合选择适合的货

币市场基金。

基金管理人制定了子基金的入库标准和制度。对于被动指数(含增强)型基金和货币

市场型基金,入库时重点考察规模、流动性、业绩稳定性;对于主动管理型基金,入库时

除考虑上述因素外,还将在研究过程中重点分析基金公司、基金经理优势和风格特点,以

及基金产品设计结构,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范围、费率等等。

3、其他资产的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策略主要采用“自下而上”选股策略,辅以行业分析进行组合优化。

“自下而上”的选股策略,通过对上市公司基本面的深入研究,权衡上市公司的业绩质量、

成长性与投资价值,选取中长期持续增长、未来阶段性高速增长或业绩质量优秀的股票作

为主要投资对象。行业分析根据宏观经济运行、上下游行业运行态势与利益分配的观察来

确定优势或景气行业,以最低的组合风险精选并确定最优质的股票组合。

(2)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

究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3)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

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适度参与港股市场投资,以增强

整体收益。在港股投资标的选择上,本基金将遵循上述股票投资策略,优先将基本面健康、

行业景气度较好、具备估值优势及成长性的港股纳入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需要适度进行债券投资,在追求债券资产投资收益的同时兼顾流动性和

安全性。本基金债券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久期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类别选择策略和个

券选择策略。

(5)资产支持证券

资产支持证券定价受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多

种因素影响,本基金将在基本面分析和债券市场宏观分析的基础上,以数量化模型确定其

内在价值。

4、风险控制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多种风险评估与控制策略,对投资组合进行事前和事后的风险评估、监

测与管理。风险衡量指标主要包括最大回撤、波动率和在险价值(VAR)等。通过分析投资

组合在各类资产风险暴露的程度,衡量风险暴露是否与收益贡献相匹配,分析投资组合的

风险是否超越管理人容忍的风险控制目标,并对投资组合结构进行优化调整。

(四)投资管理程序

1、决策依据

(1)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基金投资决策的准则;

(3)国内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政策指向及全球经济因素分析。

2、管理程序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投资方面最高层决策机构,定期就投资管理重大问题进行讨论,

确定基金投资策略。投资团队包括分析师、基金经理和交易员,他们独立工作,责任明确,

相互间密切合作。

(1)投资决策委员会每月或不定期召开,决定基金投资管理战略、资产分配等重大事

项,确定对基金经理的授权,审批超过投资权限的投资计划。

(2)债券策略组和股票策略组投资决策会议定期分别或联合召开一次,确定下周资产

组合的配置安排,包括对基金大类资产配置方案做战术性调整、行业配置和个券选择。同

时,检讨近一周投资业绩,提出下周投资计划。

资产配置部定期召开FOF投资例会,例会的主要内容包括上周市场回顾和下周展望、

上周投资组合回顾和下周投资策略展望、重大事件评论和投资管理应对措施探讨、合规自

查情况说明。

(3)基金经理在其授权范围内,根据例会确定的资产配置策略,充分参考分析师组合,

进行具体的基金和个券配置。

(4)基金经理下达投资交易指令,由交易部完成交易。

(5)定量分析师负责完成基金内部业绩和风险评估,提交评价报告。

投资决策委员会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情况,对上述管理程序作出调整。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800指数收益率×25%+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70%+银

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中证800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其成份股由中证500和沪深300指数成份股

组成,可以综合反映沪深证券市场内大中小市值公司的整体状况,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

和市场影响力。中债综合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样本债券涵盖的范

围全面,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不同发行主体和期限,能够很好地

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综合考虑基金资产配置与市场指数代表性等

因素,本基金选用中证800指数收益率、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和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加权作为本基金的投资业绩评价基准。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如果法律法规变化、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涉及的指数停止发布或更

改名称,或者出现更有代表性、更权威、更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则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且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变更

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中

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和货币型基金中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中基金。

本基金如果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汇率风险以及境外市场的风险。

根据2017年7月1日施行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管理人和销售

机构已对本基金重新进行风险评级,风险评级行为不改变本基金的实质性风险收益特征,

但由于风险等级分类标准的变化,本基金的风险等级表述可能有相应变化,具体风险评级

结果应以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

份额(含QDII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

(2)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0-5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

的股票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

(3)本基金投资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4)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5%,其中,上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5)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且不得持有其他基

金中基金;

(6)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时,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

的基金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

(7)除ETF联接基金外,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单只基金不超过被投资基

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8)本基金投资于流通受限基金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流通受限基金是指封

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由基金合同规定明确在一定期限锁定期内不可赎回的基金,

但不包括ETF、LOF等可上市交易的基金;

(9)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含存托凭证,

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

基金份额;含存托凭证,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

该证券的10%;

(1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1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

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7)本基金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

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1)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2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内地依法发

行上市的股票合并计算;

(23)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24)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前款第

(5)、(7)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除上述(4)、(5)、(7)、(15)、(19)、(20)情形之

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7)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基金份额;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

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

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九)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

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十)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3年6月30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占基金总资产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3,622,195.40 8.01

其中:股票 3,622,195.40 8.01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通过港股通交易机制投资的港股。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389,308.00 0.87

C 制造业 2,375,747.40 5.29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无。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1 000063 中兴通讯 8,400.00 382,536.00 0.85

2 300308 中际旭创 2,300.00 339,135.00 0.76

3 300750 宁德时代 1,420.00 324,881.80 0.72

4 600938 中国海油 15,100.00 273,612.00 0.61

5 600941 中国移动 2,700.00 251,910.00 0.56

6 002311 海大集团 5,200.00 243,568.00 0.54

7 000768 中航西飞 8,100.00 216,675.00 0.48

8 600004 白云机场 12,700.00 182,118.00 0.41

9 000860 顺鑫农业 5,000.00 168,450.00 0.38

10 002384 东山精密 6,500.00 168,350.00 0.38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1,820,146.68 4.06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占基金

资产净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

1 019688 22国债23 18,000 1,820,146.68 4.06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

无。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无。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无。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本基金不能投资于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在报告

编制日前一年内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本基金不存在投资的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库的情况。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4 应收利息 -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无。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无。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12、基金中基金

(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是否属于基金占基金管理人序基金代基金名运作方持有份额公允价值资产净及管理号 码 称 式 (份) (元) 值比例人关联(%) 方所管理的基金

1 162299 宏利集利债券C 契约型开放式 3,035,019.11 3,616,528.77 8.06 否

2 003638 安信永鑫增强债券C 契约型开放式 2,169,466.90 2,300,285.75 5.13 否

3 006319 易方达安瑞短债债券A 契约型开放式 1,978,626.64 1,992,477.03 4.44 否

4 750002 安信目标收益债券A 契约型开放式 1,528,155.86 1,962,152.12 4.37 否

5 008792 招商安华债券C 契约型开放式 1,545,921.73 1,750,137.99 3.90 否

6 006793 交银施罗德稳 契约型开放式 1,531,111.61 1,616,853.86 3.60 否

鑫短债债券A

7 004672 华夏短债债券A 契约型开放式 1,428,557.88 1,504,128.59 3.35 否

8 002864 广发安泽短债债券A 契约型开放式 1,402,113.00 1,503,625.98 3.35 否

9 006804 富国短债债券A 契约型开放式 1,313,567.54 1,503,378.05 3.35 否

10 000107 富国稳健增强债券A/B 契约型开放式 1,041,969.33 1,291,000.00 2.88 否

(2)当期交易及持有基金产生的费用

本期费用 其中:交易及持有基金管理人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以及管理人关联方所管理基金项目 6月30日 产生的费用

当期交易基金产生的申购费(元) 1,299.74 -

当期交易基金产生的赎回费(元) 11,723.16 2,610.94

当期持有基金产生的应 10,292.65 4,305.46

支付销售服务费(元)

当期持有基金产生的应支付管理费(元) 36,881.30 6,047.86

当期持有基金产生的应支付托管费(元) 11,270.34 1,453.82

当期交易基金产生的转换费(元) 739.82 -

当期交易所交易基金产生的交易费用(元) - -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国投瑞银兴顺3个月持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历史各时间段净值增长

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截止2023年6月30日)

国投瑞银兴顺3个月持有期混合(FOF)A:

业绩比较

份额净值业绩比较

份额净值基准收益

阶段 增长率标基准收益①-③ ②-④

增长率① 率标准差

准差② 率③

2023.01.17(基

金合同生效日)-0.35% 0.18% -0.57% 0.19% 0.22% -0.01%

至2023.06.30

基金合同生效日

-0.35% 0.18% -0.57% 0.19% 0.22% -0.01%

至今

国投瑞银兴顺3个月持有期混合(FOF)C:

业绩比较

份额净值业绩比较

份额净值基准收益

阶段 增长率标基准收益①-③ ②-④

增长率① 率标准差

准差② 率③

2023.01.17(基

金合同生效日)-0.54% 0.19% -0.57% 0.19% 0.03% 0.00%

至2023.06.30

基金合同生效日-0.54% 0.19% -0.57% 0.19% 0.03% 0.00%

至今

注:1、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800指数收益率×25%+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

×70%+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2、本基金对业绩比较基准采用每日再平衡的计算方法。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基金份额、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

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

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

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

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基金、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

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

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

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

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

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

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

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

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

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

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

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可以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

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

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

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

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

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全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

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

4、基金估值方法

(1)本基金投资于非上市基金的估值。

1)本基金投资的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2)本基金投资的境内货币市场基金,如基金管理人披露万份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

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如基金管理人披

露份额净值,则按所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披露的估值日份额净值估值。

(2)本基金投资于交易所上市基金的估值。

1)本基金投资的ETF基金,按所投资ETF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3)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收盘

价估值。

4)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

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

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3)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等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1)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本基金估值频率一致但未公

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2)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

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若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基金管理人应

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持仓份额等因素合

理确定公允价值。

(4)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所投资基金按上述第(1)至第(3)条进行估值存在不公允时,

应与托管人协商一致采用合理的估值技术或估值标准确定其公允价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息。

逆回购合同存续期内监控质押券的公允价值变化,当出现质押券的公允价值不足以覆盖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账面价值的情况时,结合交易对手方信用风险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并计量

预期信用损失。

7、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8、本基金外币资产价值计算中,涉及人民币对港币汇率的,应当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

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基准。

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11、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净值信息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不迟于T+2日内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该类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

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对外公布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在T+3日内公告。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

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

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

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

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同时进行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占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估值时;

3、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予以公布。T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在T+3日内公告。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0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本基金所持有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披露基金份额净值的数据错误、证券交易场所、

外汇市场、第三方估值机构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

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者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

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次

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20%,若《基金

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红利再投资的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

到期日与原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保持一致;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

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任一

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各基金份额类别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可能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

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

章节的规定。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

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公证费、律师费、诉讼费或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费用;

11、本基金交易及持有其他基金产生的费用,但法律法规禁止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的除

外;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本

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中扣除本基金持有的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其他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部分的0.6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中扣除本基金持有的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其他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部分(若为负数,则E=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本

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中扣除本基金持有的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其他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部分的0.10%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中扣除本基金持有的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其他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部分(若为负数,则E=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

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

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费用自动

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0%,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每日C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

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

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销售服务费由登记机构代

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

等。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2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基金的(ETF除外),应当通过直销渠道

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计入

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

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

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

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其他费用详

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或

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对信息披露的披

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

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

联网网站(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人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

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

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

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

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首次募集及持续运作期间,基金管理人除按照规定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规

定网站外,还应当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上述重大变更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相关内容发生变更;

(2)变更基金简称、基金代码;

(3)变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4)变更基金经理;

(5)变更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率;

(6)其他对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

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

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日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后的3个工作日

内,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在规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各类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编制

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

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

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本基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4)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5)连续三十个工作日、四十个工作日、四十五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0、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季度报

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

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1、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2、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披

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13、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应当在招募说明书及定期报告中设立专门章节,披露所持有证券投资基金的以

下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

(1)投资策略、持仓情况、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时间等。

(2)交易及持有证券投资基金产生的费用,包括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管理

费、托管费等,招募说明书中应当列明计算方法并举例说明。

(3)本基金持有的证券投资基金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

合并、终止基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

(4)本基金投资于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关联方所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本基金参与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

决意见。

14、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

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15、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1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

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建立基金敏感信息

知情人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

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

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披露本基金信息的报刊,单只基金只

需选择一家报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

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

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规定之日

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基金销售机

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做好相关信息传递工作。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

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

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十七、基金持有其他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所持其他基金的基本情况

本基金在投资其他基金后,应在定期报告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披露该基金的基本情

况,包括但不限于该基金的投资政策、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情况以及本基金的持仓情况。

(二)本基金交易及持有其他基金产生的费用

1、所持其他基金产生的费用种类

(1)本基金申购其他基金的申购费;

(2)本基金赎回其他基金的赎回费;

(3)本基金持有其他基金每日产生的销售服务费;

(4)本基金持有其他基金每日产生的该基金的管理费;

(5)本基金持有其他基金每日产生的该基金的托管费;

(6)本基金通过场内交易其他基金产生的交易费用;

(7)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所持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在所持基

金的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交易及持有其他基金的具体费用种类、费率标准、计算规则及保留位数等事项,

以所交易及持有的其他基金的相关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相关公告等文件为准。

2、相关费用的计算方法和举例说明

(1)申购基金份额产生的申购费

1)本基金申购非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时:

A.前端收费模式

本基金所需支付的申购费的计算方法: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或申购费=固定申购费金额

例:假设A基金收取前端申购费,其费率结构如下:

申购金额(M) 前端申购费率

M<1000万元 1.5%

M≥1000万元 每笔1000元

①本基金拟投资1,015,000元申购A基金的基金份额,且该申购申请被全额确认,A基

金收取的是前端申购费,对应的申购费率为1.5%,则产生的申购费用为15,000元:

申购金额=1,015,000元

净申购金额=1,015,000/(1+1.5%)=1,000,000元

申购费用=1,015,000-1,000,000=15,000元

②本基金拟投资10,000,000元申购A基金的基金份额,且该申购申请被全额确认,A

基金收取前端申购费,对应的申购费为每笔1000元,则产生的申购费用为1,000元:

申购费用=1,000元

B.后端收费模式

本基金所需支付的申购费的计算方法:

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

例:假设B基金收取后端申购费,其费率结构如下:

持有期限(T) 后端申购费率

T<1年 1.5%

T≥1年 0

注:1年指365日

本基金拟投资1,000,000元申购B基金,B基金收取后端申购费,申请日当日B基金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0元,且该申购申请被全额确认。本基金持有B基金的持有期限不满

1年即全部赎回,对应后端申购费率1.5%,则产生的申购费用为15,000元:

申购份额=1,000,000/1.0150=985,221.67份

赎回份额=申购份额=985,221.67份

申购费用=985,221.67×1.0150×1.5%=15,000.00元

2)本基金申购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时,需通过直销渠道申购,且不收取申购

费。

(2)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赎回费

1)本基金赎回非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时:

本基金所需支付的赎回费的计算方法: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假设A基金的赎回费率结构如下: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7日 1.5%

7日≤Y<30日 0.5%

30日≤Y 0

本基金赎回10,000份A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时间20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

假设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0680元,则产生的赎回费用为53.40元,可得到的净赎

回金额为10,626.60元:

赎回总额=10,000×1.0680=10,680.00元

赎回费用=10,680×0.5%=53.40元

净赎回金额=10,680.00-53.40=10,626.60元

2)本基金赎回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时,不收取赎回费,但按照相关法规、所

投资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赎回费,并计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部分除外。

本基金所需支付的赎回费的计算方法: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实际支付的赎回费用=赎回费用×计入基金财产的比例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实际支付的赎回费用

例:假设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B基金的赎回费率结构及计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比例如

下: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计入基金财产的比例

Y<30日 1.5% 100%

30日≤Y<180日 0.5% 50%

180日≤Y 0 0

本基金赎回10,000份B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时间60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680元,则实际产生的赎回费用为26.70元,可得到的净

赎回金额为10,653.30元:

赎回总额=10,000×1.0680=10,680.00元

赎回费用=10,680×0.5%=53.40元

实际支付的赎回费用=53.40×50%=26.70元

净赎回金额=10,680.00-26.70=10,653.30元

(3)所持其他基金每日产生的销售服务费;

1)本基金持有非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时:

本基金所需支付的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

所持该基金当日产生的销售服务费=所持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总数×前一日的该基金份额

净值×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例:假设A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为0.20%,本基金持有A基金的基金份额100,000份,

前一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为1.0050元,当年天数为365天,则T日产生的销售服务费为

0.55元:

所持该基金当日产生的销售服务费=100,000×1.0050×0.20%÷365=0.55元

2)本基金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时,所持有的该基金份额不得收取该基金

的销售服务费,即其每日产生的销售服务费为0。

(4)所持其他基金每日产生的管理费

1)本基金持有其他基金(包括非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和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时,本基金所需支付的其他基金的管理费的计算方法:

所持该基金当日产生的管理费=所持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总数×前一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

×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例:假设A基金的管理费率为1.00%,本基金持有A基金的基金份额100,000份,前一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50元,当年天数为365天,则当日产生的其他基金管理费为2.75

元:

所持该基金当日产生的管理费=100,000×1.0050×1.00%÷365=2.75元

2)本基金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时,所持有的该基金份额对应的基金资产

部分不收取本基金的管理费,本基金每日应计提的本基金管理费的计算方法:

本基金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E×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份额部分基

金资产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E取0))

例:假设本基金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为10亿元,其中所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为4亿元,若本基金管理费率为0.8%,当年天数为365天,

则本基金当日应计提的管理费为:

当日应计提的管理费=(1,000,000,000.00-400,000,000.00)×0.8%÷365=13,150.68

(5)所持其他基金每日产生的托管费

1)本基金持有其他基金(包括非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基金和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

基金)时,本基金所需支付的其他基金的托管费的计算方法:

所持该基金当日产生的托管费=所持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总数×前一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

×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例:A基金的托管费率为0.20%,本基金持有A基金的基金份额100,000份,前一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1.0050元,当年天数为365天,则今日产生的基金托管费为0.55元:

所持该基金当日产生的托管费=100,000×1.0050×0.20%÷365=0.55元

2)本基金持有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时,所持有的该基金份额对应的基金资产

部分不收取本基金的托管费,本基金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的计算方法:

本基金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E×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基金份额部分基

金资产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E取0))

例:假设本基金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为10亿元,其中所持有的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

他基金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为1亿元,本基金托管费率为0.2%,当年天数为365天,则

本基金当日应计提的托管费为:

当日应计提的托管费=(1,000,000,000.00-100,000,000.00)×0.2%÷365=4,931.51

(6)通过场内交易其他基金产生的交易费用

本基金通过场内进行交易其他基金时,所产生的相关交易费用按相关交易所和证券经

纪公司的规则和费率标准处理,从本基金财产中列支。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所持基金的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所持基金的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由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承担。

3、所持基金产生的费用的调整

如果本基金所持的其他基金收取的相关基金费用发生变更的,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对基金中基金支付所持基金相关基金费用的规则发生变更的,即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本基金持有的其他基金的重大事件

本基金应在定期报告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披露所持其他基金发生的重大事件,包括

但不限于发生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终止基金合同或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等情况。

(四)关联基金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本基金管理人及其关联方所管理的基金的,应在定期报告和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中披露相关基金的投资情况。

十八、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

应侧袋账户份额。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1、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侧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份额持有

人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将被拒绝。

(2)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并根据主

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2、基金的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

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

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3、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特定资产变

现后方可列支。

4、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基金管理

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2)定期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报告期

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

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

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值情况、

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份额持

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6、特定资产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

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

7、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

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九、基金的风险揭示

(一)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

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含QDII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

例合计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5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

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其中,上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其中,权益类资产为股

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以及符合以下两种情况之一的混合型基金:一是基金合同

约定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60%,二是最近4个季度末,每季度定期报告披露

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因此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资产、股票市场等的

变化、基金的业绩表现、持有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水平等因素将影响到本基金的基金业绩表

现。本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中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和货

币型基金中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中基金。本基金如果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还需承担汇率风险以及境外市场的风险。

2、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基金资产主要投资于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除了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持有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

他基金部分不收取托管费,申购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不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

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计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

务费等销售费用,基金中基金承担的相关基金费用可能比普通的开放式基金高。

3、本基金的主要投资范围为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所投资或持有的基金份额拒

绝或暂停申购/赎回、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其他合适的可替

代的基金品种,或占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赎回时,本基金可能暂停或拒绝申购、暂

停赎回业务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基金时,对于封闭式基金而言,当要卖出基金的时候,可能会

面临在一定的价格下无法卖出而要降价卖出的风险;对于流通受限基金而言,由于流通受

限基金的非流通特性,在本基金参与投资后将在一定的期限内无法流通,在面临基金大规

模赎回的情况下有可能因为无法变现造成流动性风险。

另外,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

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本基金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

金份额,影响本基金的资金安排。

5、本基金投资场内上市开放式基金时,由于投资标的的价格会有波动,所投资基金的

净值也会因此发生波动。封闭式基金的价格与基金的净值之间是相关的,一般来说基本是

同方向变动的,如果基金净值严重下跌,一般封闭式基金的价格也会下跌。而开放式基金

的价格就是基金份额净值,开放式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价格会随着净值的下跌而下跌。所以

本基金会面临基金价格变动的风险。如果基金价格下降到买入成本之下,在不考虑分红因

素影响的情况下,本基金会面临亏损风险。

6、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若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

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有

可能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另外,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

支持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7、《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合同将终止并进行基金财产清算,且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本基金的最短持有期为3个月,在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不含该日)前,基金份额持

有人不能提出赎回和转换转出申请。

9、存托凭证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承担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本基

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

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

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

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

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

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

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10、港股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从而面临相应的风险。

(1)港股通机制相关风险

港股通在市场准入、投资额度、可投资对象、交易税费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

此类限制可能会不断调整,这些限制因素及其变化可能对本基金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造成

障碍,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购赎回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例如,港股通业务存

在每日额度限制,在额度不足的情况下,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或交

易失败的风险。

(2)汇率风险

本基金以人民币销售与结算,港币相对于人民币的汇率变化将会影响本基金港股投资

部分的资产价值,从而导致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也就是说,本基金在境外取得的港币

计价的投资收益可能会因为人民币升值被部分侵蚀,带来汇率风险。

(3)境外市场风险

1)税务风险

香港地区在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与境内存在一定差异,基金投资香港市场可能会就股

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该行为可能会使基金收益受到一定

影响。此外,香港地区的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或者实施具有追溯力的修订,可能导致

本基金向香港地区缴纳在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2)市场风险

基金投资于港股的部分将受到香港市场宏观经济运行情况、产业景气循环周期、货币

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上述因素的波动和变化可能会使基金资产

面临潜在风险。此外,香港证券市场对于负面的特定事件、特有的政治因素、法律法规、

市场状况、经济发展趋势的反应较A股证券市场可能有诸多不同,从而带来市场风险的增

加。

3)交易风险

香港市场在交易规则、交易时间、清算交收安排等交易制度方面有别于A股市场, 可

能会给本基金投资带来特殊交易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无法及时捕捉相关投资机会或规避投

资风险、净值波动幅度增大以及更高的操作风险等。

(二)投资组合的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价格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从而可能给基金资产带来潜在的损失风险。影响

证券价格波动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可能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

波动,影响基金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证券市场也呈现周期性变化特

征。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

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的利率波动直接影响各类型证券市场价格的走势变化,从而影响基金投资的

收益水平。

(4)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

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

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6)投资创业板上市证券的特定风险

创业板市场相对于主板市场而言,上市公司规模相对较小,且多处于创业及成长期,

发展相对不成熟,因此,投资创业板上市证券可能存在诸多特有的风险,包括且不限于:

存在较高的流动性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风险、上市公司诚信风险、股价大幅波动的风险、

创业企业技术风险。

(7)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

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

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

交割风险。

3、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还包括由于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付所

引致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在申购、赎回安排方面,本基金将加强对开放式基金申购环节的管理,合理控制基金

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审慎确认大额申购申请,在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将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

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切实保护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此外,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

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暂停接受基金

申购申请、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投资人应注意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和相应的

流动性风险,合理安排投资计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章节。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

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含QDII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合

计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5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本基

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

上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其中,权益类资产为股票(含

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以及符合以下两种情况之一的混合型基金:一是基金合同约定股

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60%,二是最近4个季度末,每季度定期报告披露的股票

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公募基金市场、股票市场容量较大,能够满足本基金

日常运作要求,不会对市场造成冲击。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

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按照基金合同中投资限制部分约定,除ETF联接基金外,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

金持有单只基金不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且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不少于1年,最

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表明本基金占任一被投资基金的比例较低,

且被投资基金具备一定的规模,整体流动性状况良好。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

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详细规则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

章第(十二)条的相关约定。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赎回申请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

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暂停基金估值、摆

动定价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十二)巨额赎回的

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当本基金出现上述情形时,本基金可能无法及时满足所有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投资人

收到赎回款项的时间也可能晚于预期;投资者被延期办理的基金份额将面临基金份额净值

波动的风险并对投资者资金安排形成影响。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上述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十一)暂停赎

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的相关内容。

若本基金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投资者将面临无法赎回本基金的风险。若本基金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赎回款到账时间将延后,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3)暂停基金估值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若本基金暂停基金估值,一方面投资者将无法获知该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信息;另

一方面基金将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的申购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可能

影响投资者的资金安排,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将导致投资者无法申购或者赎回本基金。

4)摆动定价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

定。

当日参与申购和赎回交易的投资者存在承担申购或者赎回产生的交易及其他成本的风

险。

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

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

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

(三)合规性风险

合规性风险是指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要

求而带来的风险。

(四)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完全、投资操作出

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五)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

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

等风险。

(六)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当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

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

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七)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

金资产受损。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

直接控制能力之外因素的出现,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

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及基金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各类基金份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

资人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

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

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

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

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在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以基金管理人名义直接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其他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参加本基金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并行使相关投票权利,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所

持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行使上述权利无需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

应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

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保

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

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

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

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

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

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

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

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

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

常机构。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根据本基金的运作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设立日常

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与运作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

1、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之外,当出现或需要决

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作出修改的,在不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修改,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调整收费方式;

3)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的费率的前提下,履行适当程序后设立新的基金

份额类别,增加新的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

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

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

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

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含1/2)。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会

议通知载明的其他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

式或会议通知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

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含1/2);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

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规定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

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在不违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规定的前提下,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

通知中列明。

(5)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1/2以上(含1/2)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

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1/3以上(含1/3)基

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

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

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7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

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

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

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

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含2/3)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

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

合并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

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

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

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

9、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

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

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

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

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

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

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应分

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类别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

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为准,

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10、本基金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参与程序

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基金管理人应代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直接参与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遵循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行使相关投票权利。基金管理人需将表决意见事先征求基金托管

人的意见,并将表决意见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即视为同意基金管理人直接参与本基金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相关投票

权利。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被投资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无需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同意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

基金所持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1、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

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

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

效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

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及基金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各类基金份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

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

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

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查阅,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杨树浦路168号20层

法定代表人: 傅强

成立时间: 2002年6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25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经营期限: 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成立日期:1992年10月19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93.52亿元人民币

经营期限:永久存续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

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含QDII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股票(包含主板、创业板及其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

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

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

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

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比例

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

开募集的基金份额(含QDII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合计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5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本基金

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

上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其中,权益类资产为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以及符合以下两种情况之一的

混合型基金:一是基金合同约定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60%,二是最近4个季

度末,每季度定期报告披露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

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I.本基金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

额(含QDII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

II.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0-5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

股票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

III.本基金投资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IV.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5%,其中,上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V.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且不得持有其他基金

中基金;

VI.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时,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

基金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

VII.除ETF联接基金外,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单只基金不超过被投资基

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VIII.本基金投资于流通受限基金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流通受限基金是指封

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由基金合同规定明确在一定期限锁定期内不可赎回的基金,

但不包括ETF、LOF等可上市交易的基金;

IX.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含存托凭证,同

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X.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

份额;含存托凭证,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XI.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XII.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XIII.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

XIV.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XV.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XVI.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XVII.本基金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XVIII.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

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XIX.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XX.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XXI.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XXII.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内地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合并计算;

XXIII.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XXIV.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指标的监督义务,仅限于监督由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托管人托管的

全部公募基金是否符合上述比例限制。《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

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3)法律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前款第

2)条第V、VII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除上述第2)条第IV、V、VII、XV、XIX、XX情形之外,因证

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

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7)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

金份额;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

制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

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

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于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事先相互提供关联方清单及关联关系。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确认后,新的关联交易名单开始生效。基金托管人

仅按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基金关联方名单为限,进行监督。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监督。基金管理

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

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全市场交易对手。

(6)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银行存款业

务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风险的评估与研究,严格测算与控制投资银

行存款的风险敞口,针对不同类型存款银行建立相关投资限制制度。对于基金投资的银行

存款,由于存款银行发生信用风险事件而造成损失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追偿。如果基金

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流程,则对于由

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如下所指“流通受限证券”与本协议以及基金合同所指“流动性受限资产”定义存在

不同。就流动性受限资产定义,请参照基金合同的“第二部分: 释义”部分。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

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

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

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会批准。

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限制失调、基

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等问题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

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流动性

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

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

现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有关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相关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

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保证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如因流通受限证券的登记存管不能

保证基金托管人正常履行资产保管责任,有关此项基金资产存管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基金管理人未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方案以及投资额度和比例限制要求,

导致基金出现风险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若基金托管人此前已切实履行监督

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4)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

有关资料书面提交基金托管人,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①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②有关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③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④该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

⑤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

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

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就上述问题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基金托管人履行了本协议规定的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任何责任。

5)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8)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责任仅限于依据本协议相关规定对投资比

例和投资限制进行事后监督;除此外,无其它监督责任。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基金因

投资中期票据导致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

人原因导致基金出现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

的规定,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基金管理

人在此承诺将严格执行该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2、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加强对侧袋机制启用、特定资产处

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复核和监督。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组合限制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赎回的影响、信息

披露、费用列支等)、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

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3、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等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

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的监督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

管人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

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出但未执行的投资指令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

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

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的上述违规失信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

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令,基

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

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是否分别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其

他账户、是否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

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故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

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

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商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规定安全保管托管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基金托管人主动扣收的汇划费除外)。基金托管人

不对处于自身实际控制之外的账户及财产承担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为托管的基金财产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其他

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

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

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追偿行为应予以必要

的协助与配合,但对基金财产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

金资产,或交由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内的

资金、证券类基金资产等)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

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

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募集专用账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

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

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

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

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金额相一致。基

金托管人收到有效认购资金当日以书面形式确认资金到账情况,并及时将资金到账凭证传

真给基金管理人,双方进行账务处理。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备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

退款事宜。

3、基金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

规的有效指令办理资金收付。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托管人的相关要求,提供

开户所需的资料并提供其他必要协助。本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的预留印鉴的印章由基金托

管人刻制、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基金

的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除因本基金业务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以基

金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

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有关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

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专门的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

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原始开户材料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财产在证券经纪机构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基金财产证券交

易结算资金的存管、记载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以及场内证券交易清算,并与基金托管

人开立的托管账户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证券账户、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亦不得使用

证券账户或证券交易资金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本基金通过证券经纪机构进行

的交易由证券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承诺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为主资金账户,不开立任何辅助资金账户;不为证

券交易资金账户另行开立银行托管账户以外的其他银行账户。

5、银行间市场债券托管和资金结算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及市场准入备案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

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

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分别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

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的结

算。基金托管人协助基金管理人完成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

6、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选择通过机构投资者场外投资业务平台(简称"FISP")参与开放式基金投

资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在FISP系统登记产品信息,由托管人对银行账户信息进行验证。产

品登记成功后,由基金管理人在线向基金销售机构提交开户申请,账户开立信息通过FISP

反馈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

7、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它账户,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为基金开立。新账户按有

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8、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比照相关规定,就本基金投资银

行存款业务签订书面协议。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总体合作协

议,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存款账户开户文件上加盖预留

印鉴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明确存款的

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账户管理等细则。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基金所投资定期存款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

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准确。

9、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

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

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

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对应

的财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10、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

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

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

门,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合同原件核对一

致的并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的合同传真件或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

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不迟于

T+2日内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T日该类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

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

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

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

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

值。

2、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

的规定的约定。

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

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4、估值错误处理

(1)当任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

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同时进行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约定的估值错误处理原则和程序

进行处理。

(2)当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原因致使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

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

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的,在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

份额持有人直接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对

于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各自收取的管

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

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导致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本基金所持有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披露基金份额净值的数据错误、证券交易场

所、外汇市场、第三方估值机构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

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者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

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5、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占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估值时;

(3)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6、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

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

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

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

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7、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

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基金管理人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

半年终了后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

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加盖公章后,

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

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进

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30日内完成中期报告,在半年

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进行复

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45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

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45日内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业务章的复核

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

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

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

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

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

的形式。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在基金托管人编制中期报告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

基金持有人名册送交基金托管人,文件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并且保证其真实、

准确、完整。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不得将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

(七)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2、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

以解决的,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

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并需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或

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

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

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各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3、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4、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提供。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对账单服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对账单。

2、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度以电子邮件、短信或其他形式向通过国投瑞银直销系统持

有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向基金管

理人定制电子形式的月度对账单。

具体查阅和定制账单的方法可参见基金管理人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咨询。

3、由于投资者提供的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不详、错误、未及时变更或通讯故障、延

误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因上述原因无法正常收取对账单的投资

者,敬请及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或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查询、核对、变更您的预

留联系方式。

(二)呼叫中心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7×24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和查询服务,客户可通过电话

收听基金份额净值,自助查询基金账户余额和交易信息等。

客户服务部的人工坐席服务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9:00—18:00,周六9:00—17:00

(法定节假日及因此导致的证券交易所休市日除外)。

客服热线:4008806868、0755-83160000

(三)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ubssdic.com)为基金投资者提供网上查询、

网上资讯服务。

(四)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上投诉栏目、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留言、呼叫中心

人工坐席、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是及时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基金管

理人将在48小时之内做出回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原则上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当日

或次日回复。

客服邮箱:service@ubssdic.com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1、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在本报告期内无重大诉讼事项。

2、最近3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行政处罚。

3、2023年1月18日,本基金管理人在规定媒介刊登关于国投瑞银兴顺3个月持有期

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2023年3月20日,本基金管理人在规定媒介刊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本公司及深圳分公司办公地址变更的公告。

5、2023年4月13日,本基金管理人在规定媒介刊登国投瑞银兴顺3个月持有期混合

型基金中基金(FOF)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6、2023年6月8日,本基金管理人在规定媒介刊登关于国投瑞银兴顺3个月持有期混

合型基金中基金(FOF)资产净值连续低于5000万元的提示性公告。

7、2023年6月22日,本基金管理人在规定媒介刊登关于国投瑞银兴顺3个月持有期

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资产净值连续低于5000万元的提示性公告。

8、2023年7月1日,本基金管理人在规定媒介刊登关于国投瑞银兴顺3个月持有期混

合型基金中基金(FOF)资产净值连续低于5000万元的提示性公告。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销售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可免费

查阅。招募说明书条款及内容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二十六、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国投瑞银兴顺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募集注册

的文件

(二)《国投瑞银兴顺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三)《国投瑞银兴顺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

(四)关于国投瑞银兴顺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募集之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以在办公时间免费查询,但应以基金备查文件正本为准。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