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网

首页 > 个基公告吧 > 正文

兴业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3-08-19 06:45:56

兴业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3年08月16日

送出日期:2023年08月19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 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 兴业收益增强债券 基金代码 001257

基金简称A 兴业收益增强债券A 基金代码A 001257

基金简称C 兴业收益增强债券C 基金代码C 001258

基金管理人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5年05月29日 上市交易所及上市日期 暂未上市

基金类型 债券型 交易币种 人民币

运作方式 开放式(普通开放式) 开放频率 每个开放日

基金经理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的日期 证券从业日期

周鸣 2015年05月29日 2001年03月31日

丁进 2015年05月29日 2010年10月08日

二、 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该部分内容基金投资者可通过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基金的投资"章节了解详细情况。

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保持资产流动性以及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争为持有人提供较高的当期收益以及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及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地方政府债、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央行票据、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未来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同业存单、优先股的,在不改变基金投资目标、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本基金可参与同业存单、优先股的投资。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其中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主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关注股票、债券以及货币市场的运行状况与风险收益特征,通过自上而下的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综合分析宏观经济基本面、政策面、流动性、估值与供求等因素,判断金融市场运行趋势和不同资产类别的相对投资价值,对各大类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进行评估,在符合本基金相关投资比例规定的前提下,确定各类属资产的配置比例,并依据各因素的动态变化进行及时调整。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采用"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9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10%"作为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风险收益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图

合同生效当年不满完整自然年度的,按实际期限计算净值增长率,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

三、 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兴业收益增强债券A

费用类型 份额(S)或金额(M)/持有期限(N) 收费方式/费率 备注

申购费(前收费) M<100万 0.16% 养老金客户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

100万≤M<300万 0.10% 养老金客户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

300万≤M<500万 0.06% 养老金客户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

M≥500万 1000.00元/笔 养老金客户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

M<100万 0.80% 其他投资者申购

100万≤M<300万 0.50% 其他投资者申购

300万≤M<500万 0.30% 其他投资者申购

M≥500万 1000.00元/笔 其他投资者申购

申购费A:投资人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用,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投资人在一

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1)本基金A类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

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养老

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

等,具体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5)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

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

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申购费C: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赎回费A: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投资者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所对

应的赎回费率随持有时间递减,具体见下表:

持有时间:赎回费率:

N<7天, 1.5%;

7天≤N<1年,0.1%;

1年≤N<2年,0.05%;

N≥2年, 0%

赎回费C: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C类基金份额,收取1.5%的赎回费,当持有期为7日及以上

时,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 收费方式/年费率

管理费 0.70%

托管费 0.20%

销售服务费A 0.00%

销售服务费C 0.40%

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四、 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承担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

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

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

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等。

另外,本基金特有风险包括:

根据本基金投资范围的规定,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无法完全

规避发债主体的信用质量变化造成的信用风险。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

开方式发行的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信用风

险指发债主体违约的风险,是中小企业私募债最大的风险。流动性风险是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交投

不活跃导致的投资者被迫持有到期的风险。市场风险是未来市场价格(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商

品价格等)的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它影响债券的实际收益率。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

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

面影响和损失。

(二)重要提示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

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仲裁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

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

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

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等。

五、 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cib-fund.com.cn 或拨打客服热线4000095561咨询。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其他重要资料

六、 其他情况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