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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兰克林国海港股通远见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富港股通远见价值混合A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3-08-19 06:46:14

富兰克林国海港股通远见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富港股

通远见价值混合A类份额)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3年7月24日

送出日期:2023年8月19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 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 国富港股通远见价值混合 基金代码 009846

下属基金简称 国富港股通远见价值混合A 下属基金交易代码 009846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0年8月18日 上市交易所及上市日期 -

基金类型 混合型 交易币种 人民币

运作方式 普通开放式 开放频率 每个开放日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经

2020年8月18日

理的日期 基金经理 徐成

证券从业日期 2006年6月1日

二、 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 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请投资者阅读《招募说明书》第十章了解详细情况。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质地优良的港股通标的股票,在严控组合风险及考虑流动性的前提

投资目标

下,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力争基金资产的持续稳健增值。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

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

的股票”)、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存托凭证)、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投资范围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现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所指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2、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3、A股投资策略;4、债券投资

主要投资策略

策略;5、资产支持证券投策略;6、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7、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业绩比较基准 恒生指数收益率×7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10%+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20%。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及

风险收益特征

货币市场基金。

(二) 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注:以上为报告期末各资产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三)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最近十年(孰短)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图

注:业绩表现截止日期2022年12月31日。基金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

三、 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 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份额(S)或金额(M)

费用类型 收费方式/费率 备注

/持有期限(N)

申购费 M<1,000,000 1.50% 金额(M)单位:

(前收费) 元

1,000,000≤M<3,000,000 1.00% -

3,000,000≤M<5,000,000 0.60% -

M≥5,000,000 1,000元/笔 -

N<7天 1.50% -

7天≤N<30天 0.75% -

赎回费 30天≤N<365天 0.50% -

365天≤N<730天 0.30% -

N≥730天 0.00% -

(二) 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 收费方式/年费率

管理费 1.20%

托管费 0.20%

注: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四、 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 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1、市场风险;2、管理风险;3、流动性风险;4、存托凭证投资风险;5、操

作或技术风险;6、合规性风险;7、其他风险;

8、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金融衍生品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金融衍生品。金融衍生品是一

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其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格波动

的预期。投资于衍生品需承受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由于衍生品通

常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有时候比投资标的资产要承担更高的风险。并且由于衍

生品定价相当复杂,不适当的估值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2)港股投资风险。本基金除了投资于A股市场外,还可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

上市的股票。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

汇率风险、香港市场风险、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不同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

限于:

(1)汇率风险。本基金以人民币募集和计价,但本基金可通过港股通投资香港证券市场。港币相对于

人民币的汇率变化将会影响本基金以人民币计价的基金资产价值,从而导致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人民

币对港币的汇率的波动也可能加大基金净值的波动,从而对基金业绩产生影响。此外,由于基金运作中的

汇率取自汇率发布机构,如果汇率发布机构出现汇率发布时间延迟或是汇率数据错误等情况,可能会对基

金运作或者投资者的决策产生不利影响。

(2)香港市场风险。与内地A股市场相比,港股市场上外汇资金流动更为自由,海外资金的流动对港

股价格的影响巨大,港股价格与海外资金流动表现出高度相关性,本基金在参与港股市场投资时受到全球宏

观经济和货币政策变动等因素所导致的系统风险相对更大。加之香港市场结构性产品和衍生品种类相对丰

富以及做空机制的存在,港股股价受到意外事件影响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3)香港交易市场制度或规则不同带来的风险。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A股市场规则,在港股

通机制下参与香港股票投资还将面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1)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机制(即

当日买入的股票,在交收前可以于当日卖出),同时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因此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

大;2)只有内地与香港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3)香港出现台风、

黑色暴雨或者香港联合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香港联合交易所将可能停市,投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

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

情况时,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投资者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

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4)交收制度带来的基金流动性风险。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香港市场,基于两地市

场交收制度的不同以及港股通交易日的设定原因,本基金可能面临卖出港股后资金不能及时到账,而造成

支付赎回款日期比正常情况延后而给投资者带来流动性风险,同时也存在不能及时调整基金资产组合中A

股和港股投资比例,造成比例超标的风险。5)香港联合交易所停牌、退市等制度性差异带来的风险:香港

联合交易所规定,在交易所认为所要求的停牌合理而且必要时,上市公司方可采取停牌措施。此外,不同于

内地A股市场的停牌制度,香港联合交易所对停牌的具体时长并没有量化规定,只是确定了“尽量缩短停

牌时间”的原则;同时与A股市场对存在退市可能的上市公司根据其财务状况在证券简称前加入相应标记(例

如,ST及*ST等标记)以警示投资者风险的做法不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市场没有风险警示板,香港联合交

易所采用非量化的退市标准且在上市公司退市过程中拥有相对较大的主导权,使得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公

司的退市情形较A股市场相对复杂。因该等制度性差异,本基金可能存在因所持个股遭遇非预期性的停牌

甚至退市而给基金带来损失的风险。

(4)港股通制度限制或调整带来的风险: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存在若干交易限制,该等限制可能在一定

程度上带来本基金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所持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资产估值出现波

动增大的风险,以及现行的港股通规则调整所带来的相应风险。

(二) 重要提示

富兰克林国海港股通远见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募集申请于2020年6月22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1261号文注册。中国证监会

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

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

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

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定期公告等披露文件。

五、 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tsfund.com,客户服务热线:400-700-4518。

(一)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二)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三)基金份额净值

(四)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五)其他重要资料

六、 其他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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