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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家新能源主题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3-08-21 06:08:12

万家新能源主题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3年8月18日

送出日期:2023年8月21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 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 万家新能源主题混合发起式 基金代码 015796

万家新能源主题混合发起式

下属基金简称 下属基金交易代码 015796

A

万家新能源主题混合发起式

下属基金简称 下属基金交易代码 015797

C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

基金管理人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上市交易所及上市日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2年5月31日 -

基金类型 混合型 交易币种 人民币

运作方式 普通开放式 开放频率 每日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

2023年7月12日

经理的日期 基金经理 刘林峰

证券从业日期 2016年3月31日

1、本基金的基金类型为混合型

(偏股混合型)2、终止条款: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

其他 终止条款 后的年度对应日,若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2亿元的,《基金合同》

自动终止,不得通过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

二、 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 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请投资者阅读《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了解详细情况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直接从事或受益于新能源产业发展的优质上市公司,在严格控制风险

投资目标

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本基金的主要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主板、创业板以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

投资范围

票、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

融债、企业债、公司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政府支持机构债、次级债、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等)、资

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信用衍生品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投资

于本基金界定的新能源主题相关证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

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票期权、股指

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2、股票投资策略:(1)主题界定;(2)个股投资策略;(3)港

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4)存托凭证投资策略;3、债券投资策略;4、资产支持证券

主要投资策略 投资策略;5、可转换债券与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6、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7、金融衍生产品投资策略:(1)股指期货投资策略;(2)国债期货投资策略;(3)股

票期权投资策略;8、信用衍生品投资策略;9、融资交易策略。

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新能源指数收益率×65%+恒生指数收益率×5%+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30%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理论上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

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可投资于港股,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

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汇率风险、港股通机

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等。

(二) 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三)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图

注:业绩表现截止日期2022年12月31日。基金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

三、 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 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万家新能源主题混合发起式A

费用类型 份额(S)或金额(M) /持有期限(N) 收费方式/费率 备注

申购费 (前收费) M<1,000,000 0.15% 特定投资者群体

1,000,000≤M<3,000,000 0.12% 特定投资者群体

3,000,000≤M<5,000,000 0.08% 特定投资者群体

M≥5,000,000 1,000元/笔 特定投资者群体

M<1,000,000 1.50% 其他投资者

1,000,000≤M<3,000,000 1.20% 其他投资者

3,000,000≤M<5,000,000 0.80% 其他投资者

M≥5,000,000 1,000元/笔 其他投资者

赎回费 N<7日 1.50%

7日≤N<30日 0.75%

30日≤N<180日 0.50%

N≥180日 0%

万家新能源主题混合发起式C

费用类型 份额(S)或金额(M) /持有期限(N) 收费方式/费率

赎回费 N<7日 1.50%

7日≤N<30日 0.50%

N≥30日 0%

注: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和申购费。

(二) 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 收费方式/年费率

管理费 1.20%

托管费 0.20%

销售服务费 万家新能源主题混合发起式C 0.50%

注:本基金A类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交易证券、期货、期权、信用衍生品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以及《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

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等,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四、 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 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理论上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

市场基金。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和其他风险

等;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资产支持证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信用

衍生品等品种,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业务,可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风险。

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资产投

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港股。

本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

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

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

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

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

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境内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

金还将面临投资存托凭证的特殊风险。

为对冲信用风险,本基金可能投资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的投资可能面临流动性风险、偿付风险以

及价格波动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

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

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

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新能源主题相关证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其未来表现

除了受到股票市场总体景气度的影响外,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新能源主题相关股票的未来表现。如果宏观

经济状况、国家产业政策、经济结构变革与调整等不利于新能源主题相关行业的发展,则直接会影响到整

个新能源主题相关产业群的发展,进而影响新能源主题相关上市公司股票的表现,从而影响基金的业绩。

因此,主题配置风险是本基金重要风险来源。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后的年度对应日,若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2亿元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本基金将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投资人将面临基金终止清盘的风险。

(二) 重要提示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

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等。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基

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

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五、 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网址:www.wjasset.com][客服电话:400-888-0800]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其他重要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