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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泰康北交所精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年第1次更新)

2023-08-23 10:24:50

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泰康北交所精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3年第1次更新)

基金管理人: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于2022年11月4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2』

2707号文准予募集注册,基金合同于2023年4月7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

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

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

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

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

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

资者自行负担。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

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基

金资产以支付投资者赎回款项的流动性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特定投资标的流动性

较差风险、巨额赎回风险、启用摆动定价或侧袋机制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带来

的风险等),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

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等。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北京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的股票,会面临因投资标的、市

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流动性风险、转板风

险、投资集中风险、经营风险、退市风险、股价波动风险、投资战略配售股票风

险等。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

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

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

(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

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

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

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等。具体风险请参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的相关内容。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

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投资存托凭证的特殊风险。具体风险请参见

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的相关内容。

本基金可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

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股价波动风险、流

动性风险、信用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退市风险、其他风

险等。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

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

创板股票。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

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

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

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本基金可投资国债期货,国债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

有杠杆性,当相应期限国债收益率出现不利变动时,可能会导致投资人权益遭受

较大损失。国债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

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为对冲信用风险,本基金可能投资于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的投资可能面

临流动性风险、偿付风险以及价格波动风险等。

本基金可参与战略配售股票的投资,战略配售股票有可能出现股价波动较大

的情况,投资者有可能面临战略配售股票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除战略配售方式

外,本基金还可通过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股票投资。基金资产并非必

然参与战略配售,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是否采

用战略配售策略。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

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

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

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

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每两年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投资者只能在开

放期提出申购和赎回申请,面临在封闭期内无法申购和赎回的风险。由于本基金

在开放期集中开放赎回,故开放期出现巨额赎回的可能性较大,带来更高的流动

性风险,在开放期赎回的投资者面临无法及时获得赎回款项的风险,而未赎回的

投资者面临因变现冲击成本所致的基金净值波动风险。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

金合同期限,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基金强制清盘的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

金净值可能低于发售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本次更新主要涉及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的调整,管理费率、

托管费率调整自2023年8月21日起执行。

目 录

重要提示 .........................................................................................................................I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9

四、基金托管人 .....................................................................................................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6

六、基金的募集 ......................................................................................................... 28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0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1

九、基金的投资 .......................................................................................................... 43

十、基金的财产 .......................................................................................................... 54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 55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2

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 64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7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68

十六、侧袋机制 .......................................................................................................... 76

十七、风险揭示 .......................................................................................................... 79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9

十九、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91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109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7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9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0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31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泰康北交所精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泰康北交所精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依基金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泰康北交所精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泰康北交所精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泰康北交所精

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泰康北交所精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泰康北交所精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泰康北交所精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

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和发起

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

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3、基金销售业务:指为投资人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

金份额发售、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提供基金交易账户信息查询等活动

24、销售机构:指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泰康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n为自然数

36、年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年度中的对应日期,若该日历年

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该年度对日为该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年度中的对应月

度的最后一日;如该年度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7、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下同)或

自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下同)至该日两年后的年度对日的

前一日。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

日两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至该

日两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

务,也不上市交易

38、开放期:指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不少于五个

工作日、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的期间,开放期的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封

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与赎回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基金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如在

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

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

予以公告,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

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如

遇香港联合交易所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或港股通暂停交易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暂停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业务并公告)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在本基金开放期内,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

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开放期内的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

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A类和C类不同的类别。在投

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

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55、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而募集、

运作,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

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56、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本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

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

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

57、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

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58、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9、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6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61、信用衍生品:指符合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相关业务规则,专门用于

管理信用风险的信用衍生工具

62、信用保护买方:亦称信用保护购买方,指接受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

63、信用保护卖方:亦称信用保护提供方,指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

64、名义本金:亦称交易名义本金,是一笔信用衍生品交易提供信用风险保

护的金额,各项支付和结算以此金额为计算基准

6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6、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7、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68、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69、北交所股票:指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的股票。

70、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

易互联互通机制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的交易机制,或有

权机构对该交易机制的修改或调整

71、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本基金以一定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

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

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21年10月12日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6号3层1-10内3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2号泰康国际大厦3、5层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2839号

法定代表人:金志刚

组织形式: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000万元

联系电话:010-89620088

联系人:何纬

股权结构: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80%;嘉兴宸泰资

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占公司注册资本的4.3%;嘉兴舜泰资产管理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占公司注册资本的4.4%;嘉兴祺泰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占公司注册资本的4.4%;嘉兴昱泰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占公

司注册资本的4.4%;嘉兴崇泰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占公司注册资本

的2.5%。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段国圣先生:董事长,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主任委员、理学硕士、工学博士、

经济学博士后,数学副教授,应用经济学教授。现任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执行副总裁兼首席投资官,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理兼首席执行

官、审计责任人,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泰康健康产业投资控股有限

公司董事,泰康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副董

事长、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管理实践教授、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金融硕士

研究生指导教师、武汉大学兼职教授、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第二届会长、中

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第一任董事长、中国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委员会第一届、

第二届委员。曾任职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陈奕伦先生:副董事长、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学士学位。现任

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委员会成员、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兼

副总经理、北京泰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泰康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副董事长、泰康健康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嘉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曾任高盛(亚洲)有限责任公司分析员、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总监、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

管理部总经理、泰康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CEO等职务。

金志刚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金融EMBA。现任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总经理。曾任职于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

产管理中心,历任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助理总经理、总经理、

固定收益总监兼固定收益投资中心负责人、副总经理兼公募事业部负责人。

陈玉宇先生:独立董事、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委员,经济学博士。现任北京大

学光华管理学院经济学教授,北京大学经济政策研究所所长,兼任浩德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外部董事、建信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陈玉宇先生曾任职于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宏观司。

罗玉成先生:独立董事、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委员、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

员,经济学学士。现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副总裁、兼任阳光恒昌物

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罗玉成先生曾任中国科学器材进出口总公司财务经理、

中国科学器材进出口总公司莫斯科代表处首席贸易代表、多伦多永道会计公司高

级审计员、中信永道会计师事务所经理等职务。

杨东先生:独立董事、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法学博士。现任中国人

民大学发展规划处处长、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兼任教育部创新创业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区块链研究院执行院长,

全国人大电子商务法、证券法、期货法起草工作小组成员或专家,较早赴中南海、

全国人大等讲授金融监管,担任中国法学会证券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央网信办五

中全会宣讲团成员、中央网信办数字经济专家组成员、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

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国务院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办公室专家、国家互

联网金融安全技术专家委员会委员、国家发改委大数据流通国家工程实验室专家

委员、工信部中国通信工业协会区块链专委会委员、中国计算机学会(CCF)区

块链专委会常务委员、教育部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杨东先生

曾任商务部中日法律交流项目办公室代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2、职工监事

庞水珍女士:职工监事,技术经济及管理硕士。现任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集中交易室负责人。曾任北京佑瑞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东莞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交易员,历任泰康资产集中交易室固定收益交易员、公募事业部集中交易

室负责人等职务。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金志刚先生: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经济学硕士、金融EMBA。曾

任职于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中心,历任泰

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助理总经理、总经理、固定收益总监兼固定

收益投资中心负责人、副总经理兼公募事业部负责人。

吴辉先生:副总经理、市场部负责人,高级工商管理硕士。曾任银河证券郑

州丰产路营业部交易部经理,长盛基金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助理、郑州分公司总经

理、销售总部及郑州分部总监,方正富邦基金总办会副总经理,泰康资产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公募事业部市场部负责人等职务。

陈玮光先生:督察长、监察稽核部负责人,应用经济学博士。曾任湖南省永

州市地方税务局人事教育科科员,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投资者调查中心

副总监,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挂职扶贫),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服务

一部、办公室、会员管理部主任,中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诺德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督察长、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公募合规负责人兼公募事业部监察

稽核部负责人等职务。

朱伟先生:首席信息官、信息技术部负责人,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士。曾任

华夏银行信息技术部项目经理,华夏银行电子银行部部门经理,恒丰银行移动金

融部负责人,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公募及BBC支持部业务分析及开发总

监、部门负责人,公募首席信息官兼公募事业部信息技术部负责人等职务。

苏小娅女士:风控负责人、风险控制部负责人,国际法学硕士。曾任北京市

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法律专员,英大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经理(部门负责人),国开泰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

稽核部(法律合规部)副总经理(主持部门工作),北京天和思创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公募基金筹备组组长,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公募事业部风险控制部负

责人等职务。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陆建巍先生,高分子材料学博士。2017年7月加入泰康公募,现任泰康基

金股票研究执行总监、股票基金经理。2021年12月13日至今担任泰康招泰尊

享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12月28日至今担任泰康

研究精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

员、瑞银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分析师、广

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等职务。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名单

金志刚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现任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

理,简历同上。

桂跃强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

负责人。2015年8月加入泰康公募,担任公募事业部权益投资负责人。现任泰

康基金权益投资部负责人。2015年12月8日至今担任泰康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6月8日至今担任泰康宏泰回报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1月28日-2020年9月22日担任泰康策略优选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6月15日至今担任泰康兴泰回报

沪港深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6月20日-2020年7月2日担任

泰康恒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12月13日-2020

年1月10日担任泰康景泰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1月19

日-2020年1月10日担任泰康均衡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5

月30日至今担任泰康颐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6月13日-2020

年7月24日担任泰康颐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8月23日至

今担任泰康弘实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5

月20日-2023年2月7日担任泰康招泰尊享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20年8月14日至今担任泰康蓝筹优势一年持有期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20年12月22日至今担任泰康优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21年12月14日至今担任泰康鼎泰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曾任石油化工科学研究院工程师,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副

总监、基金经理等职务。

蒋利娟女士,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

资部负责人。2008年7月加入泰康资产,历任集中交易室交易员、固定收益部

固定收益投资经理。2014年11月加入泰康公募,担任固定收益基金经理、公募

事业部固定收益投资负责人。现任泰康基金固定收益投资部负责人。2015年6

月19日至今担任泰康薪意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9月23日-2020年

1月6日担任泰康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12月

8日-2016年12月27日担任泰康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年2月3日至今担任泰康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

6月8日至今担任泰康宏泰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1月22

日至今担任泰康金泰回报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6月15日至今担任泰康兴泰回报沪港深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8月30日-2019年5月9日担任泰康年年红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9月8日-2020年3月26日担任泰康现金管家货币市场

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5月30日至今担任泰康颐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18年6月13日至今担任泰康颐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

8月24日-2020年1月14日担任泰康弘实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12月25日-2021年1月11日担任泰康润和两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5月20日至今担任泰康招泰尊享一

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4月7日至今担任泰康合润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6月2日至今担任泰康浩泽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潘漪女士,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经济学硕士。2018年3月加入泰康公募,

现任FOF及多资产配置部负责人。2020年4月13日至今担任泰康睿福优选配置

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2021年4月28日至今担任

泰康福泰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2021

年6月29日至今担任泰康福泽积极养老目标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

金(FOF)基金经理。2021年7月20日至今担任泰康福安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

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曾任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投资部研

究员、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

金投资部研究员、阳光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高级投资经理等职务。

庞水珍女士,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职工监事、

集中交易室负责人,简历同上。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8、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

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承销证券。

(4)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5)从事可能使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对倒、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

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了加强公司内部控制,促进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持有人利益,

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密、高效的内部

控制体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

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部门和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涵盖公司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

员,并包括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设置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

资产、自有资产与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管理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内部控制制度由公司章程、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

部分组成。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

要和总揽。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

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情况

处理制度等制度。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

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4、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公司投资决策业务

投资决策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健全投资决策授权制度,明

确界定投资权限,严格遵守投资限制,防止越权决策;投资决策应当有充分的投

资依据,重要投资要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并有决策记录;建立投

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在设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进行投资决策;建立科学的投

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包括投资组合情况、是否符合基金产品特征和决策程序、

基金绩效归属分析等内容。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保持独立、客观;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

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在充分研

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通畅的交

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3)公司交易业务

基金交易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经理不得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或者

直接进行交易;公司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

安全设施;投资指令进行审核,确认其合法、合规与完整后方可执行,如出现指

令违法违规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应部门与人员;公司执行公平的

交易分配制度,确保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

制度,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应当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

体系。

(4)信息披露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

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司有相应的部门或岗位负责信息

披露工作,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布;公司加强对公司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

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对信息披露出现的失误提出处理意见,并

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公司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

容。

(5)信息技术

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严格

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应该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编

写完整的技术资料;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应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并

保证计算机系统的可稽性;信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需经过需求部门、使用部

门和合规部门等审批通过。

(6)会计核算

公司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

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基金会计核算与公司

会计核算相互独立。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是高级管理人员,直接向董事会负责,对本公司及其

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开展监察稽核和合规管理工作,对督察长负责。公

司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司明确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

具体职责,配备充足的监察稽核和合规管理人员,严格监察稽核和合规管理人员

的专业任职条件,严格监察稽核和合规管理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行长:王良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

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

并于2002年3月成功地发行了15亿A股,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

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9月又成功发行

了22亿H股,9月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月5日

行使H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24.2亿H股。截至2022年9月30日,本集团总

资产97,071.11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17.17%,权重法下资本充足

率14.36%。

2002年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

意,更名为资产托管部,现下设业务管理团队、基金券商产品团队、银保信托产

品团队、养老金团队、交易与清算团队、项目管理团队、稽核监察团队、基金外

包业务团队、系统与数据团队9个职能团队,现有员工150人。2002年11月,

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

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年4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

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托投资管理

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QDII)、全

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存托凭证试点存托人

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

的托管核心价值,独创“6S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

的财富”为历史使命,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

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

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推出国内首个托管大数据平台,

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

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T+1到账、第一只境外

银行QDII基金、第一只红利ETF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

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TOT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

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四度蝉联获《财

资》“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2016年6月招商银行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

管银行奖”,成为国内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托管通”获得国内《银行家》

2016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7月荣膺2016年中国资产管理“金

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2017年6月招商银行再度荣膺《财资》“中国最佳

托管银行奖”;“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2.0”荣获《银行家》2017中国金融创新“十

佳金融产品创新奖”;8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

银行奖”。2018年1月招商银行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度

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招商银行托管大数据平台风险管理系统荣获

2016-2017年度银监会系统“金点子”方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融团工委、全国

金融青联第五届“双提升”金点子方案二等奖;3月荣膺公募基金20年“最佳

基金托管银行”奖;5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

银行奖”;12月荣膺2018东方财富风云榜“2018年度最佳托管银行”、“20年最

值得信赖托管银行”奖。2019年3月招商银行荣获《中国基金报》“2018年度最

佳基金托管银行”奖;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构”“中国最佳养老金

托管机构”“中国最佳零售基金行政外包”三项大奖;12月荣获2019东方财富

风云榜“2019年度最佳托管银行”奖。2020年1月,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2019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

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行政外包机构”三项大奖;

10月荣获《中国基金报》“2019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21年1月,荣

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1月荣

获2020东方财富风云榜“2020年度最受欢迎托管银行”奖项;2021年10月,

荣获国新投资有限公司“2021年度优秀托管银行奖”和《证券时报》“2021年度

杰出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2021年12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三届中国公

募基金英华奖“2020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2022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估值业务杰出机构”;9月荣获

《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最佳公募基金托管银行”“最佳理财托管银行”

三项大奖。

(二)主要人员情况

缪建民先生,招商银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20年9月起担任招商银行

董事、董事长。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十九届中央候补委员。

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副董事长、总裁,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董事长,曾兼任中国人民财产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健康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保险(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人保资本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人寿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良先生,招商银行党委书记、本公司行长,兼任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中国人民大学货币银行学硕士,高级经济师。1995年6月加入招商银行,2001

年10月起历任招商银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行长,2012年6月起任招

商银行行长助理兼北京分行行长,2013年11月起不再兼任招商银行北京分行行

长,2015年1月起任招商银行副行长,2016年11月起兼任招商银行董事会秘书,

2019年4月起兼任招商银行财务负责人并不再兼任招商银行董事会秘书,2019

年8月起担任招商银行执行董事。2021年8月起任招商银行常务副行长兼财务

负责人、董事会秘书。2022年4月18日起全面主持招商银行工作。

汪建中先生,招商银行副行长,1991年加入招商银行;2002年10月至2013

年12月历任招商银行长沙分行行长,总行公司银行部副总经理,佛山分行筹备

组组长,佛山分行行长,武汉分行行长;2013年12月至2016年10月任招商银

行业务总监兼公司金融总部总裁,期间先后兼任公司金融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战

略客户部总经理;2016年10月至2017年4月任招商银行业务总监兼北京分行

行长;2017年4月起任招商银行党委委员兼北京分行行长。2019年4月起任招

商银行副行长。

孙乐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毕业,2001年8月加

入招商银行至今,历任招商银行合肥分行风险控制部副经理、经理、信贷管理部

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公司银行部总经理、中小企业金融部总经理、

投行与金融市场部总经理;无锡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南京分行副行长,具有

20余年银行从业经验,在风险管理、信贷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托管等领域有

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22年9月30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1129只证券投资

基金。

(四) 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坚持守

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建立有利于

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

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

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

和控制;总行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审计部独立对资产托管业务进行评估监

督,并提出内控提升管理建议。

二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风险合规管理相关团

队,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跟

踪整改情况,并直接向部门总经理室报告。

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内

控制衡原则,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3、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团队

和岗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

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

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

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有效性包含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内部控制

执行的有效性。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的设计覆盖了所有应关注的

重要风险,且设计的风险应对措施适当。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能

够按照设计要求严格有效执行。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

够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办公场地与招商银行其他业务场地

隔离,办公网和业务网物理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防火墙策略分离,以

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

重要事项和高风险环节。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权责分

配及业务流程等方面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

品受理、会计核算、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

列规章制度,建立了三层制度体系,即:基本规定、业务管理办法和业务操作规

程。制度结构层次清晰、管理要求明确,满足风险管理全覆盖的要求,保证资产

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

格的加密和备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

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3)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获取的客

户资料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监管机构及审计要求外,不向任

何机构、部门或个人泄露。

(4)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机房、权限管理实

行双人双岗双责,电脑机房24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所有电脑设置密码及相应

权限。业务网和办公网、托管业务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

实行防火墙保护,对信息技术系统采取两地三中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

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5)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

培训、激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

地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等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

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直销中心柜台

名称: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6号3层1-10内3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2号泰康国际大厦3层、5层

法定代表人:金志刚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1895522

传真:010-89620100

联系人:曲晨

电话:010-89620091

网站:www.tkfunds.com.cn

(2)投资者亦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电子交易系统(包括网上交易系统、

基金管理人手机客户端、基金管理人微信公众号以及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的其他

电子交易系统等)办理本基金的开户及申购等业务。

网上交易请登录:https://newtrade.tkfunds.com.cn/

APP:基金管理人手机客户端

微信公众号:tkfunds

2、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

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销售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具

体请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6号3层1-10内3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2号泰康国际大厦3、5层

法定代表人:金志刚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1895522

传真:010-89620077

联系人:陈进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张雯倩

联系人:刘佳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办公楼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办公楼8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

经办注册会计师:左艳霞、李瑞丛

联系电话:010-85085000

传真:010- 85185111

联系人:左艳霞

(五)验资机构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办公楼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办公楼8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

经办注册会计师:左艳霞、李瑞丛

联系电话:010-85085000

传真:010-85185111

联系人:左艳霞

六、基金的募集

(一)本基金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于2022年11月4日获中国证

监会证监许可『2022』2707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类别、运作方式及存续期

本基金类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

本基金封闭期内采取封闭运作模式,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本

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基

金合同》生效日两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

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日两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以此类推。年度对日

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年度中的对应日期,若该日历年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

的,则该年度对日为该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年度中的对应月度的最后一日;如该

年度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每个封闭期结束后,本基金即进入开放期,每个开放期的期限为自每个封闭

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五至二十个工作日,具体期间由基金管

理人在每个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

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基金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

封闭期。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

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

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

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本基金存续期:不定期。

(三)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具体发

售时间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

间,并及时公告。

(四)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或按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五)发起资金认购

本基金发起资金认购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其中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本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

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

金。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六)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人。

(七)基金募集情况

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认购户

数为839户,净销售金额为人民币28,099,957.28元,折合基金份额28,099,957.28

份;募集资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共计人民币4,854.16元,折合4,854.16

份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合计募集份额为28,104,811.44份。上述资

金已于2023年4月4日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

泰康北交所精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专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自2023年4月7日起正式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

式开始管理本基金。(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基金合

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解决方案包括持续运作、转

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

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如遇香港

联合交易所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或港股通暂停交易的情形,基金管

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暂停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业务并公告),具体办理

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

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

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包含该

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的期限为

五至二十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

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

予以公告,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

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要求。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开放期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

者转换。本基金开放期内,投资人在每个开放日交易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

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工作日交易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的

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视为无效申请,基金管理人将不予受理。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

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开放期内的有效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

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

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

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

讯系统故障、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

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该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基金管理人或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

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调整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

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电子交易系统(包括网上交易系统、基金管

理人手机客户端、基金管理人微信公众号以及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的其他电子交

易系统)或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申购A类基金份额或C类基金份额的,单个基

金账户首笔最低申购金额(含申购费,下同)为1元,追加申购每笔最低金额为

1元。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申购A类基金份额或C类基金份额的,

单个基金账户首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

元。基金管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

制。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

少于1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

基金全部基金份额。当某笔交易类业务(如赎回、基金转换等)导致单个交易账

户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份时,基金管理人可对该部分剩余基金份额发起一次性自

动全部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详

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一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和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

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7、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参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8、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

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A类基金份额具体费用安排如下表所示。

费用种类 A类基金份额的 申购金额 A类基金份额的 申购费率

非养老金客户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50%

100万元≤M<500万元 1.00%

M≥500万元 按笔收取,1,000元/笔

养老金客户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45%

100万元≤M<500万元 0.30%

M≥500万元 按笔收取,1,000元/笔

注:(1)M为申购金额;

(2)实施特定申购费率的养老金客户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

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计划、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职业年金计划、养老目标基金、养老保障

管理产品。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将在招募

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3)养老金客户须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

1)A类基金份额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50%)=49,261.08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500=46,915.31份

即: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假

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46,915.31份A类基金

份额。

2)C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5,000万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000/1.0500=47,619,047.62份

即:投资人投资5,000万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47,619,047.62份C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均随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期限的增

加而递减。具体赎回费率结构如下表所示。

A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Y<50日 1.50% Y<50日 1.50%

Y≥50日 0.00% Y≥50日 0.00%

注:Y为持有期限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在本基金同一开放期申购后又赎回本基金1万份A类基金份

额,持有期限为10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1.5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

净值是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2500=12,500.00元

赎回费用=12,500×1.50%=187.50元

净赎回金额=12,500-187.50=12,312.50元

即:投资者在本基金同一开放期申购后又赎回本基金1万份A类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为10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1.5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是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312.50元。

例:某投资人在基金开放期赎回已持有一个封闭期的本基金1,000万份C类

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超过50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00%,假设赎回当日C类

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00×1.2500=12,500,000.00元

赎回费用=12,500,000×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0-0.00=12,500,000.00元

即:投资人在基金开放期赎回已持有一个封闭期的本基金1,000万份C类基

金份额,因持有期限超过50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00%,假设赎回当日C类

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500,000.00元。

3、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

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为避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因基金份额净值

的小数点保留精度受到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可提高开放期的基金份额净值的精

度,无需就基金份额净值精度调整事项进行公告。

4、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

将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30日、少于50日的投资

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本基金C类

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30日、少于5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

不计入基金财产。

对于本基金A、C类基金份额收取的赎回费,未计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于

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对销售费率实行一

定的优惠。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本基金的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

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8、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

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情形时。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9、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当发生上述第7、8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

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笔全部或部分申购申

请。如果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调整导致上述第7项内容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修改上述内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

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间可按暂

停申购的期间相应延长,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

时的公告为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本基金的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

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间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延长,直

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在开放期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

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的,基

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申请应于当日全部予以接受

和确认。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

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其余赎回申

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在规定媒介予以

公告。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部分延期赎回:在开放期内,如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30%时,本基金管理人有

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3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30%以内(含3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参照前述条款处理。所有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

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

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

请超过基金总份额30%以上而被延期办理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

业务。具体见相关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

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

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在开放期内开

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

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

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但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

金份额之间暂不允许进行相互转换。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其它

非交易过户是指符合法律法规且根据登记机构的规定需要办理非交易过户的情

形。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

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五)基金份额的质押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须提前公告。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届时无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

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章节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原则下,通过合理配置大类资产和精选北交所上市

股票,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含北京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内地与

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香港证券市场股票(以下简称“港股

通标的股票”)、债券资产(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

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

债券、中期票据、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

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

议存款、定期存款和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股指期货、国

债期货、信用衍生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其中,股票投资部分可采取战略配售方式进行投资,除战略配售方式以外,

本基金也可以通过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股票投资。

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业务。在封闭

期内,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为:封闭期内,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

产的60%—100%,其中投资于北交所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20%;每个封闭期结束前的两个

月至开放期结束后两个月内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封闭期内不受前述5%限

制,但封闭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利用基金管理人多年来在宏观经济分析上的丰富经验和积累,通过

基金管理人构建的权益投资决策分析体系(MVPCT系统)定期评估宏观经济和

投资环境,并对全球及国内经济发展进行评估和展望。在此基础上判断未来市场

投资环境的变化以及市场发展的主要推动因素与变量,运用泰康量化资产配置模

型,根据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三种最主要大类资产的预期收益和风险,确

定三者的最优配置比例并适时调整。

MVPCT系统是基金管理人在多年股票研究投资的基础上,构建的一套全面、

系统的权益类资产分析框架。该系统从宏观经济、估值水平、国家政策、资金面

以及技术面等五个角度全面分析权益市场环境,形成对下一阶段股市走势的判断,

其量化打分结果作为基金管理人权益类资产仓位水平的决策依据。目前,该系统

已成为大类资产配置的稳定决策系统之一。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北京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的企业。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具有

较高流动性的优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采用定性和定量分析的方法,结合

所投资行业创新型企业的特点,分别从内生增长、商业模式、竞争优势等方面进

行深入分析,评估公司的行业特征、经营状况、财务数据、业绩驱动因素等,从

中选择具有核心竞争优势和长期持续增长模式的公司。同时,结合流动性风险管

理的需要审慎决定北交所单一个股在基金组合中的比例;在构建投资组合时,充

分考虑不同行业企业驱动力的不同,合理分配不同行业股票的资产占比。

考虑到多数北交所上市公司尚处于快速发展阶段,本基金会以发展的眼光考

察北交所上市公司的表现,通过财务分析、实地调研等方式,重点考察公司的核

心竞争力、产品特色与优势、产业链地位、管理层水平、盈利和现金流能力、应

变能力、可持续发展能力等方面,挑选出潜质优良的投资标的。同时,本基金还

将密切跟踪上述指标的变化情况,整体考量组合的投资并进行动态调整。

在定量分析方面,本基金将从成长性、价值性以及估值水平三个方面进行考

量:

(1)对于生命周期偏早期的企业着重进行成长性评估,重点关注主营业务

收入增长率和净利润增长率等成长性财务指标。

(2)对于已有成熟商业模式的企业着重进行价值性评估,重点考察股息率、

ROE、现金流等指标,以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的眼光进行评估。

(3)估值水平评估:本基金将结合现金流、市盈率、市净率、市销率等指

标衡量股票价值和价格是否匹配,并且基于公司所属的不同行业,采取不同的估

值方法,以此寻找不同行业股票的合理价格区间,并进行动态调整。

本基金也将关注各个市场优质中小企业的投资机会,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

优选具备投资价值的个股纳入投资组合。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本基金将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分析和定

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选择投资价值高的存托凭证进行投资。

3、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对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本基金将重点关注香港股票市场与大陆股票市场

存在的差异对股票投资价值的影响,比如行业分布、交易制度、市场流动性、投

资者结构、市场波动性、涨跌停限制、估值与盈利回报等方面,精选香港市场具

备优质成长属性的上市公司。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

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

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4、战略配售策略

本基金将积极关注并深入分析和论证战略配售股票的投资机会,通过综合分

析行业景气度、企业的基本面、估值水平等多方面的因素,结合未来市场走势判

断,精选具备优势的企业战略配售。战略配售股票锁定期结束后,本基金可对股

票的投资价值做出判断,结合市场环境,在有效识别和防范风险的前提下,选择

适当的时机退出。封闭期到期前,本基金将提前做好流动性安排,控制战略配售

方式参与股票投资,本基金的剩余封闭期应长于获配股票的剩余锁定期。

本基金资产并非必然参与战略配售,本基金可根据市场环境和投资策略需要,

选择通过或不通过战略配售方式参与股票投资。

5、融资及封闭期内的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投资策略

为了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在综合考虑预期风险、收益、流动性等因素的基

础上,本基金可参与融资业务。

在封闭期内,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在加强风险防范并遵守审慎原则的前

提下,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管理的需要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将在分析

市场情况、出借证券流动性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出借证券的范围、期

限和比例。

若相关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本基金将从其最新规

定,以符合上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6、债券投资策略

(1)债券投资策略

根据基金流动性管理及策略性投资的需要,本基金将进行利率债、信用债的

投资。债券投资策略包括久期管理策略、期限结构配置策略、骑乘策略、息差策

略、信用策略、个券精选策略等。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配置不同类别

和期限的债券品种,提高基金非股票资产的收益率。其中:

对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本基金对可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品种进

行筛选,综合考虑和分析发行主体的公司背景、竞争地位、治理结构、盈利能力、

偿债能力、债券收益率等要素,确定投资决策。本基金将对拟投资或已投资的证

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进行流动性分析和监测,并适当控制债券投资组合整体的久

期,防范流动性风险。

(2)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对于可转换债券,考虑其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

御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本基金将选择公司基本素质优良、

其对应的基础证券有着较高上涨潜力的可转换债券进行投资,并采用期权定价模

型等数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以合理价格买入。

可交换债券与可转换债券的区别在于换股期间用于交换的股票并非自身新

发的股票,而是发行人持有的其他上市公司的股票。可交换债券同样具有股性和

债性,本基金将通过对目标公司股票的投资价值分析和可交换债券的纯债部分价

值分析综合开展投资决策。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通过对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条款、市场利率、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支持

资产的现金流变动情况以及提前偿还率水平等因素的研究,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

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精选经风险调整后收益率较

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7、衍生品投资策略

(1)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在股指期货投资上,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

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进行交易,以对冲投资组合的风险、

有效管理现金流量或降低建仓或调仓过程中的冲击成本等。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

货投资中,将分析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主要选择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研究现货和期货市场的发展趋势,运用定价模型对其

进行合理估值,谨慎利用股指期货,调整投资组合的风险暴露,及时调整投资组

合仓位,以降低组合风险、提高组合的运作效率。并利用股指期货流动性较好的

特点对冲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

(2)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在国债期货投资上,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

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国债期货合约进行交易,以对冲投资组合的风险、

有效管理现金流量或降低建仓或调仓过程中的冲击成本等。本基金将根据对债券

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的分析,结合国债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发挥国债期货杠杆效应和流动性较好的特点,灵活运用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

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国债

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对冲收益率曲线平坦、陡峭等形态变化的风险、对冲关键

期限利率波动的风险;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

风险的目的。

(3)信用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风险对冲为目的。本基

金将根据所持标的债券等固定收益品种的投资策略,审慎开展信用衍生品投资,

合理确定信用衍生品的投资金额、期限等。本基金将加强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的

交易对手方、创设机构的风险管理,合理分散交易对手方、创设机构的集中度,

对交易对手方、创设机构的财务状况、偿付能力及杠杆水平等进行必要的尽职调

查与严格的准入管理。

8、开放期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

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开放期内,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本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而不断变化。因此本基金在开放期将保持资产适当的流动性,以应付当

时市场条件下的赎回要求,并降低资产的流动性风险,做好流动性管理。

(四)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1000指数收益率*70%+恒生指数收益率*5%+中债新综合全价(总值)

指数收益率*25%

本基金拟采用“中证1000指数收益率”、“恒生指数收益率”、“中债新综合

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分别作为国内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资产的比

较基准,并将权重分别确定为70%、5%、25%。鉴于上述指数的权威性、代表

性,选用该业绩比较基准能够真实、客观的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相关数据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相关指数

或更改指数名称,或者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

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对业绩比较基准

进行相应调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

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

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的风险、以及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的风险等特有风险。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封闭期内,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100%,

其中投资于北交所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

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20%;每个封闭期结束前的两个月至开放期结束后

两个月内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5%;封闭期内不受前述5%限制,但封闭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

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

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

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3)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

基金资产净值的15%;封闭期内不受此限制。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

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5)封闭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0%;开放期内,

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6)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应当遵守下列限制:

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5%;

2)在封闭期内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在开放期内任何交易日

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4)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

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5)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如基金未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则不受上述投资限制。

(17)本基金不持有具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不持有合约类信

用衍生品;

(18)本基金持有的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中所对应受保护债

券面值的100%;

(1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的各类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合计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1)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

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22)本基金在封闭运作期内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以下要

求:在任何交易日日终,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50%,出借到期日不得超过封闭运作期到期日;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前款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等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18)、(19)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在3个月内进行调整。

除上述第(2)、(9)、(13)、(14)、(18)、(19)、(22)情形之外,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但须

提前公告。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

的规定。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信用衍生品、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

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

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

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

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

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

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

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

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

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

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

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

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与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

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

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信用衍生品估值方法

信用衍生品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当日估值价格进行估值,但管理人依

法应当承担的估值责任不因委托责任而免除。

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

则的要求采用合理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7、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

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8、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的相

关规定进行估值。

9、估值涉及到港币等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应当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

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1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1、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2、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

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各类基金份额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

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

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1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外汇市场、登记结算公司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

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

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不

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

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

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

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融资费、转融通费用、证券/期货账户相关费用及

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0%年费率计算。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算。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

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

一日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50%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

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

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

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

但应待侧袋账户特定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

收取管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

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

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

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

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

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备案文件的次日在规定报刊和规定

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

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的基金份额、承诺持有的期限

等情况。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

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各类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

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

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

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的转换)、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

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

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

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

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

零点五;

(17)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18)本基金在开放期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1)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2)基金管理人改变估值技术时;

(23)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4)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0、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11、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12、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2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

会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

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的信息。

13、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

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4、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

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5、投资信用衍生品的信息披露

基金应当在定期报告及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详细披露信用衍生品的

投资情况,包括投资策略、持仓情况等,并充分揭示投资信用衍生品对基金总体

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目标及策略。

16、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和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及转融

通证券出借交易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

情况等,并就报告期内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做详细说明。

17、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情况。基金管理人应在

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

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

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8、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要求披露港

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

19、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临时公告、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及时

披露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发行的短期公司债券的情况。

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业时;

3、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十六、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及时聘请于侧袋机

制启用日发表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针对侧袋机制启用日基金持有的特定资产情

况出具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服务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

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相应侧袋账户名册和份额;在启用侧

袋机制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在启用

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基

金管理人应依法向投资者进行充分披露。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

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

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

主袋账户份额。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申购赎回的具体事项安排见基金管理人届时

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

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

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

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的会

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

下,基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处置侧袋账户资产相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资

产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特定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

免,但不得收取侧袋账户的管理费。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询、审计费用等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七)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制定变现方案,将侧袋资产处置变现。无

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及时向侧袋账户对应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款项。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八)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

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

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

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

编制。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报告期内

的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特定资产的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参考区间,该净值或净

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

现价格的承诺。

(九)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行业协会对侧袋机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招募说明书中关于侧袋机制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

以届时的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为准,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

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

部分内容进行修改、调整或补充,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七、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风险包括投资组合的风险、管理风险、合规性风险、本基金特

有的投资风险、操作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1、投资组合的风险

投资组合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

的风险,本基金的市场风险来源于基金股票资产与债券资产市场价格的波动。

(2)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

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

割风险。

(3)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基金资产以支付投资

者赎回款项的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目标是确保基金组合资产的变现能力与投

资者赎回需求的匹配与平衡。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以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运作,以两年为一个封闭期。

本基金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

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将加强对开放期申购环节的管理,合理控制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

审慎确认大额申购申请,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

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将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切实保

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内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章。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期货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

较好的规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

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

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

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若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

放日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一定比

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相关措施为此单个持有人延期办理赎回。以上具

体内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九)巨额赎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式”的相关规定。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摆动定价机制、侧袋机制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

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审慎决策,及时

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

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

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5)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

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在扣除相应费用后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

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

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根据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

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

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

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

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

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

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应以

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

少进行按投资损失处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

值及变化情况。

2、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

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3、合规性风险

是指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要求而带

来的风险。

4、本基金特有的投资风险

(1)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封闭期内,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为基

金资产的60%—100%,其中投资于北交所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20%;每个封闭期结束前

的两个月至开放期结束后两个月内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封闭期内不受前述

5%限制,但封闭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前述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研究优势,

加强对市场、上市公司基本面和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深入研究,持续优化组合配置,

以控制特定风险。

(2)本基金将投资于北交所股票,所面临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流动性风险:北京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门槛较高,流动性可能弱于A股其

他板块,且机构投资者可能在特定阶段对北交所股票形成一致性预期,存在基金

持有股票无法正常成交的风险。

2)转板风险:基金所投资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在满足证券法和证监

会规定的基本上市条件和符合交易所规定的具体上市条件可申请转板上市。交易

所需审核并做出是否同意上市的决定。无论上市公司是否转板成功,均可能引起

基金净值波动。

3)投资集中风险:因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大部分为新兴产业公司,

其商业模式、盈利风险、业绩波动等特征较为相似,基金难以通过分散投资降低

投资风险,若股票价格同向波动,将引起基金净值波动。

4)经营风险:因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大部分为新兴产业公司,其商

业模式和盈利能力存在较高的不确定性,可能面临一定的经营风险,给基金净值

带来不利影响。

5)退市风险: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后续经营期间如果触及相关法律

法规、证监会及交易所等规定的退市情形,可能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从而可

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

6)股价波动风险:北交所股票涨跌幅限制比例区间相对较大,存在北交所

股票价格波幅较大而导致基金亏损的风险。

7)投资战略配售股票风险:本基金在封闭期内可以以战略配售方式参与股

票投资,战略配售股票在发行时明确了一定期限的锁定期,该类证券在锁定期内

的流动性较差,存在市场或个券出现大幅调整时无法及时卖出的风险。

(3)本基金可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流动性风险:面临大额赎回时,可能因证券出借原因,无法及时收回出

借证券、无法及时变现支付赎回对价的风险。

2)信用风险:证券出借对手方可能无法及时归还证券,无法支付相应权益

补偿及借券费用的风险。

3)市场风险:证券出借后,可能面临出借期间无法及时处置证券的市场风

险。

(4)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

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

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

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5)本基金可投资国债期货,国债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

交易具有杠杆性,当相应期限国债收益率出现不利变动时,可能会导致投资人权

益遭受较大损失。国债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

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6)为对冲信用风险,本基金可能投资于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的投资

可能面临流动性风险、偿付风险以及价格波动风险等。

流动性风险是指信用衍生品在交易转让过程中,因无法找到交易对手或交易

对手较少导致难以将其以合理价格变现的风险;

偿付风险是指在信用衍生品存续期内由于不可控制的市场或环境变化,创设

机构可能出现经营状况不佳或用于偿付的现金流与预期发生偏差,从而影响信用

衍生品结算的风险;

价格波动风险是指由于创设机构或所受保护债券主体经营情况或利率环境

出现变化,引起信用衍生品交易价格波动的风险。

(7)本基金可参与股票申购,由于股票发行政策、发行机制等影响新股发

行的因素变动,将影响本基金的资产配置,从而影响本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另

外,发行股票的配售比例、中签率的不确定性,或其他发售方式的不确定性,也

可能使本基金面临更多的不确定因素。

(8)本基金可投资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基金管理人虽然已制定了投

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但本基金仍将面临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所特有的

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9)本基金可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虽然基金管理人将深入研究资产支持

证券的发行条款、市场利率、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支持资产的现金流变动情

况以及提前偿还率水平等因素,但本基金仍可能面临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风险、

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等各种风险。

(10)本基金可投资于流通受限证券。由于流通受限证券具有一定的锁定期

限,在此期间无法转让变现,因此可能对基金的流动性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受

证券市场不可控因素的影响,流通受限证券在可流通后可能发生亏损的风险。尽

管基金管理人针对流通受限证券制定了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但

投资者仍然有可能面临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1)投资科创板股票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

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股价波动风险、流

动性风险、信用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退市风险、其他风

险等。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

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

创板股票。

投资科创板股票存在的风险包括:

①市场风险

科创板个股集中来自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

保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企业

未来盈利、现金流、估值均存在不确定性,与传统二级市场投资存在差异,整体

投资难度加大,个股市场风险加大。

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

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20%,个股波动幅度

较其他股票加大,市场风险随之上升。

②股价波动风险

科创板新股发行价格、规模、节奏等坚持市场化导向,询价、定价、配售

等环节由机构投资者主导。科创板新股发行全部采用询价定价方式,询价对象限

定在证券公司等七类专业机构投资者,而个人投资者无法直接参与发行定价。同

时,因科创板企业普遍具有技术新、前景不确定、业绩波动大、风险高等特征,

市场可比公司较少,传统估值方法可能不适用,发行定价难度较大,科创板股票

上市后可能存在股价波动的风险。

③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整体投资门槛较高,个人投资者必须满足交易满两年并且资金在 50

万以上才可参与,二级市场上个人投资者参与度相对较低,机构持有个股大量流

通盘导致个股流动性较差,基金组合存在无法及时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险。

④信用风险

科创板试点注册制,对经营状况不佳或财务数据造假的企业实行严格的退

市制度,科创板个股存在退市风险。

⑤集中度风险

科创板为新设板块,初期可投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个股,

市场可能存在高集中度状况,整体存在集中度风险。

⑥系统性风险

科创板企业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企业经营及盈利模式

上存在趋同,所以科创板个股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为

显著。

⑦政策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企业带来较大

影响,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个股也会带来政策影响。

⑧退市风险

科创板退市制度较主板更为严格,退市时间更短,退市速度更快;退市情

形更多,新增市值低于规定标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

导致退市的情形;执行标准更严,明显丧失持续运营能力,仅依赖与主业无关的

贸易或者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关联交易维持收入的上市公司可能会被退市。

⑨其他风险

公司治理风险。科创板股票发行实行注册制,上市条件与主板不同,科创

板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制度更为灵活,可能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

境外企业风险。在境外注册的红筹企业可以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在科创板

上市,其在信息披露、分红派息等方面可能与境内上市公司存在差异。

存托凭证特别风险。存托凭证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但持有人并不等同

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

(12)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

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

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

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

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

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

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13)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

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

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

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

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

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

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

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

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5、本基金特有的其他风险

(1)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每两年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投资者只

能在开放期提出申购和赎回申请,面临在封闭期内无法申购和赎回的风险。

(2)由于本基金在开放期集中开放赎回,故开放期出现巨额赎回的可能性

较大,带来更高的流动性风险,在开放期赎回的投资者面临无法及时获得赎回款

项的风险,而未赎回的投资者面临因变现冲击成本所致的基金净值波动风险。

(3)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延续基金合同期限,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基金强制清盘的风险。

6、操作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

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

统故障等风险。

7、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

的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

况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和比例、投资策略、证券期货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

述性描述。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及内部评级标准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其风险评级结果所依据的评价要素可能

更多、范围更广,与本基金法律文件中的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表述并不必然

一致或存在对应关系。同时,不同销售机构因其采取的具体评价标准和方法的差

异,对同一基金产品的风险评级结果也可能各有不同;销售机构还可能根据监管

要求、市场变化及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等适时调整对本基金的风险评级。

敬请投资人知悉,在购买本基金时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

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并须及时关注销售机构对于本基金风险评级的调整情

况,独立自主作出投资决策。

8、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

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

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

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

行负担。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十九、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

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0)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少于3年;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

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或转融

通证券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要求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结算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审计、法律等外部

专业顾问要求提供的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

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

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者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更换为本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控

股股东发起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除外);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之间的转换除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

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会议

通知载明的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会议

通知载明的形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通知

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选择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

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为此,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在

会议通知载明的期限内,以会议通知载明的有效方式向会议召集人提交相应有效

的表决票或授权委托书。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

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

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

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

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

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调整或补充,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

院,根据深圳国际仲裁院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为深圳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

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的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本基金的管理人为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风格、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监督。《基

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或定期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

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含北京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内地与

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香港证券市场股票(以下简称“港股

通标的股票”)、债券资产(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

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

债券、中期票据、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

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

议存款、定期存款和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股指期货、国

债期货、信用衍生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其中,股票投资部分可采取战略配售方式进行投资,除战略配售方式以外,

本基金也可以通过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股票投资。

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业务。在封闭

期内,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

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为:封闭期内,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

产的60%—100%,其中投资于北交所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20%;每个封闭期结束前的两个

月至开放期结束后两个月内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封闭期内不受前述5%限制,

但封闭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封闭期内,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100%,

其中投资于北交所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

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20%;每个封闭期结束前的两个月至开放期结束后

两个月内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5%;封闭期内不受前述5%限制,但封闭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

证金一倍的现金;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

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

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3)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

基金资产净值的15%;封闭期内不受此限制。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

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5)封闭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0%;开放期内,

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6)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应当遵守下列限制:

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5%;

2)在封闭期内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在开放期内任何交易日

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4)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

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5)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如基金未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则不受上述投资限制。

(17)本基金不持有具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不持有合约类信

用衍生品;

(18)本基金持有的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中所对应受保护债

券面值的100%;

(1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的各类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合计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2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1)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

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22)本基金在封闭运作期内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以下要

求:在任何交易日日终,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50%,出借到期日不得超过封闭运作期到期日;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前款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等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18)、(19)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在3个月内进行调整。

除上述第(2)、(9)、(13)、(14)、(18)、(19)、(22)情形之外,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但须

提前公告。

3.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以下投资或者活动: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

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

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投资

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

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制定或修改新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投资政策,基

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存款的业

务流程、岗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基金托

管人负责对本基金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

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

责。

(1)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

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因选择存款银行不

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并承担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损失。

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

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的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的

风险、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基金

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3)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如因基金管理人员工的

职务行为导致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

算等的各项规定。

(三)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与资金

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提前支取和文件保管

1.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1)基金管理人应与符合资格的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基金存

款业务总体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总体合作协议》),确定《存款协议书》的格

式范本。《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由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共同商定。

(2)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明确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

证的办理方式、邮寄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及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凭证

在邮寄过程中遗失后,存款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

(3)由存款银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存款分支机构”)

寄送或上门交付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

书》中规定基金托管人可向存款分支机构的上级行发出存款余额询证函,存款分

支机构及其上级行应予配合。

(4)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基金存放到期或提前兑付的

资金应全部划转到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并在《存款协议书》写明账户名称和账

号,未划入指定账户的,由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5)基金托管人依据相关法规对《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证实书》或其

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内容进行复核,审查存款银行资格等。

(6)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在存期内,如本基金银行账

户、预留印鉴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存款行,书面通知应加盖基

金托管人预留印鉴。存款分支机构应及时就变更事项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出具正式书面确认书。变更通知的送达方式同开户手续。在存期内,存款分支机

构和基金托管人的指定联系人变更,应及时加盖公章书面通知对方。

(7)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因定期存款产生的存单不得

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2.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的账户开设与管理

(1)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

签订的《总体合作协议》、《存款协议书》等,以基金的名义在存款银行总行或授

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2)银行存款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传递、账目核对及到期兑付

(1)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传递

存款资金只能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基金管

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款证实书或

其他有效存款凭证(以下统称“存款凭证”),该存款凭证为基金存款确认或到期

提款的有效凭证。且对应每笔存款仅能开具唯一存款凭证。资金到账当日,由存

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指定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

电话确认收妥后,将存款凭证原件寄送或上门交付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若

开户行代为保管存款凭证的,由存款行分支机构指定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

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

(2)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向存款银行提出补办申请,基

金管理人应督促存款银行尽快补办存款凭证,并按以上(1)的方式特快专递或

上门交付给基金托管人,原存款凭证自动作废。

(3)账目核对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计

利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对于存期超过3个月的定期存款,

存款银行应于每季末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指定人员寄送对账单。因存款

银行未寄送对账单造成的资金被挪用、盗取的责任由存款银行承担。存款银行应

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存款凭证的询证,并在询证函上加盖存款行公章寄送至基金托

管人指定联系人。

(4)到期兑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通过特快专递将存款凭证原件或其他存款

证明原件寄给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存款行未收到存款凭证原件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电话询问。存款到期前基金管理人与存款行确认存款凭证收到并

于到期日兑付存款本息事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与存款行接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基金管理人应将接洽结果告

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存款

行应立即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原存款凭证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出具相

关证明文件后,与存款行指定会计主管电话确认后,存款行分支机构应在到期日

将存款本息划至指定基金的资金账户。如果存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存款行顺

延至到期后第一个工作日支付,存款行需按原协议利率和实际延期天数支付延期

利息。

4.提前支取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行签订的《存款协议书》执行。

5.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监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进行存款投资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 个工作

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若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相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责任

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

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但应

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

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但不得再发生

新的交易。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

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1个交易日内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

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

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

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

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1.本协议所称的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

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

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

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且限于由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

有限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的,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

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2.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

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

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一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一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

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

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

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应划付的

认购款、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

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一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

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致使基金托管人

无法审核认购指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审核基金管理人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行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以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呈报中国证监会,

同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

违规以及违反《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基金签署合同不得不执行时,基金托

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

会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

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六)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

投资业务的风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并应符

合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七)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信用衍生品的过程中,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规范运作,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价格、利益输送及其他不正当的交易

活动。基金托管人应当加强对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的监督,切实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八)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九)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邮件或书面提示

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的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

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

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

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及时纠正,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其通知义

务后,予以免责。

(十二)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结算

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

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

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三)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

真实性。

(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结算账户以及基金财

产投资所需的其他相关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与基金托

管人的其他业务、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

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

产。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资产及实物证券等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

间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账户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

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

机构的基金资产,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包括但

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

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资

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开立“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

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发起资金提供方使用发起资金认购的金

额及其承诺的持有期限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

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同时

在规定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并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

专门说明。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

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备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也可称为

“托管账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托管账户名称应为“泰康北交所精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预留印鉴为托管人印章。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

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等的

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生效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

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立、使用并管

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

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需要按照规定开立期货保证金账户及期货交易编码

等,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完成上述账户开立

后,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将期货公司提供的期货保证金账户的初始资金密码

和市场监控中心登录用户名及密码告知基金托管人。资金密码和市场监控中心登

录密码重置由基金管理人进行,重置后务必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基

金管理人保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

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给托管人。

2.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立。新

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3.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

托管人的保管库,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

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

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

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上述存放

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

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重大合同的保

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

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的合同传真件与基金管理人留存原件不一致的,以传真件为准。

五、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

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

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但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二)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

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

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不低于

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

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

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八、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

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深圳国际仲

裁院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

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管辖。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账单服务

1、基金管理人的网站、热线电话提供账户自助查询服务。

2、基金管理人提供纸质、电子邮件、短信对账单等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通过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1895522(免长途话费)、010-52160966,或通过基

金管理人在线客服订制账单服务。

3、提示: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邮寄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不详

或因邮局投递差错、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准确送达,请

及时到原基金销售网点或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服中心办理相关信息变更。如需补发

对账单,敬请拨打客服热线电话。

(二)手机短信服务

基金管理人向订制短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短信服务,包括:基金份额净

值、交易确认、对账单等内容。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拨打客户服务电话

4001895522(免长途话费)、010-52160966,或通过基金管理人在线客服订制短

信服务。

(三)在线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tkfunds.com.cn),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获得如下

服务:

1、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实现基金交易查询、账户信息查询

和基金信息查询。

2、信息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包括基

金的法律文件、业绩报告及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资料。

(四)电子化交易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7*24小时服务)

办理基金交易业务,包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转换、撤单、

分红方式变更及查询等业务。电子化交易方式包含:

1、网上交易

个人投资者可以使用多家银行的银行卡通过网上交易系统自助办理基金交

易业务。网址:https://newtrade.tkfunds.com.cn/。

2、基金管理人手机客户端交易

操作简单、应用灵活,投资者可随时随地通过手机客户端办理业务。下载方

式: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官网下载,也可以通过App Store、91助手、安

卓网等应用市场搜索下载。

3、基金管理人微信公众号

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微信公众号绑定基金账号后,可以使用多家银行

的银行卡自助办理基金交易业务。微信号:tkfunds。

(五)咨询服务

1、呼叫中心

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1895522(免

长途话费)、010-52160966,传真:010-89620100。

2、在线客服

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基金管理人网站点击“在线客服”,根据提示操

作输入要咨询问题的关键词,便可自助进行相关问题的搜索及解答;或可点击“转

人工客服”获得服务订制/取消、账户查询等专项人工服务。

在线客服人工服务时间为周一到周五9: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3、网站和电子信箱

网址:www.tk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tkfunds.cn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联

系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

书。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予以公告。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投

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复制;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

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

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tkfunds.com.cn)查阅和下

载招募说明书。

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泰康北交所精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泰康北交所精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1、存放地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其

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

买复印件。

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