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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通昊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3-08-24 07:10:59

融通通昊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2023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八月

重要提示

融通通昊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融通通

昊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融通通昊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经2017年10月1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

的《关于准予融通通昊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7]1848号文)准予募集注册。《融通通昊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2019年10月11日正式生效。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

资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

的个别风险。基金投资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

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

损失。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人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投资人应当

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

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

购买基金。投资人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

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政策风险、紧急周期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购买力风险、债

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再投资风险、经营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的风险、定期开放运作方式下特有的申购赎回相关风险、发起式基金自动终止的风险、单一

投资者持有份额达到或超过50%的风险)、开放式基金共有的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

开放式基金大量申购与赎回风险、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其他风险)等等。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注意基金投

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本基金同时为发起式基金,由融通通昊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发起资金为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发起资金持有的转型前的基金份额自转型后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更名为融通通昊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

《融通通昊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三年。基金管

理人发起资金持有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满三年后,发起资金提供方将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

继续持有,届时,发起资金提供方有可能赎回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另外,在《融通通昊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即2021年4月17

日),如果本基金的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将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投资者将面

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基金允许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

份额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的内容截止日为2023年8月21日,其中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

2023年3月31日,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为2022年12月31日(本招募说明书中的财务资

料未经审计),关于基金管理人信息的内容截止日为2023年8月21日。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7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0

第六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 23

第七部分 基金的存续 ................................................................................................................. 2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开放期、申购与赎回 ............................................................. 25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34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 42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43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44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 49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1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3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54

第十七部分 侧袋机制 ................................................................................................................. 60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 62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8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0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5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2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4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5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 106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融通通昊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融通通昊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

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由融通通昊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转型而来,本招募说明书由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

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融通通昊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由

融通通昊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融通通昊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融通通昊三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融通通昊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8、《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

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但本基金

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0、投资人、投资者:指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

称,但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

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融通通昊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生效日期,《融通通昊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本

基金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

盖章),报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并经融通通昊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后生效。具体生效日期届时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转型:指“融通通昊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名为“融通通昊

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调整运作方式等一系列事项的通称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申购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

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1、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三个月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该日)至三个月后的对应日前一日(包括该日)的期间。

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三个月后的对应日前一日(包括

该日)的期间,以此类推。如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日。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

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52、开放期:本基金的开放期为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五

至二十个工作日,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一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开放期内,本基金

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

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

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

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53、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融通通昊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且来源于基金

管理人股东资金或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发起资金认购融通通昊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融通通昊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低于三年

54、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融通通昊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融通通昊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或基金管理人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基金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

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7、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

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8、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59、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0、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融通通昊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层

设立日期:2001年5月22日

法定代表人:张威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15层

电话:(0755)26947517

联系人:赖亮亮

注册资本:12500万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60%、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Nikko Asset

Management Co.,Ltd.)4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现任董事情况

董事长张威先生,经济学博士,2022年5月起至今任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曾任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管理部总经理、诚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中企大象

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诚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南航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副董事长、诚通保险经纪(上海)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2022年5月起至今,任公司董事长。

独立董事李曙光先生,法学博士,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学研

究院院长、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法学会经

济法研究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

究会研究员、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特别顾问,兼任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大悦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2

年7月起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宗文龙先生,会计学博士,现任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教授,兼任中视传媒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长春税务学院讲师。2022年7月

起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席德应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复星保德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中国工商银行(阿根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中国工商银行(巴西)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

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管理部资深专家、中国工商银行机构金融业务部资深专家、

中国工商银行机构金融业务部总经理、中国工商银行机构业务部副总经理、中国工商银行总

行资金营运部副总经理、中国工商银行香港分行高级经理、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财务会计部结

算处处长、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东莞市分行副行长、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财务会计部财务处副

处长、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财务会计部主任科员、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会计稽核司科员。2022年

7月起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董事罗小平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诚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国海海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诚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董事、中国物流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中国诚通香港有限公司董事、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中国诚通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战略发展中心总监、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派出董事、中华企业咨询有限

公司执行总裁、华夏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门总经理等职务。2022年7月起至今,任公

司董事。

董事罗林先生,金融学博士,现任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曾任中国诚通控

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管理部副总经理、诚通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监事、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场外市场部总经理、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六部高级经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有限责任公司机构业务部高级经理、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经理、中国人

民银行征信中心职员。2022年7月起至今,任公司董事。

董事江涛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兼融通国际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曾任交通银行安徽省分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交通银行东京分行国

际部总经理、交通银行安徽省分行个人金融部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副

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023年4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董事Allen Yan(颜锡廉)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专务执行

役员兼CFO、战略规划负责人,曾任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部长,富达投资公司(日本东京)

经理,富达投资公司(美国波士顿)分析员,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首席信息

官,融通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年6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董事张帆先生,工商管理硕士,清华大学EMBA。曾任新时代证券(现诚通证券)副总经

理、总经理助理、经纪业务管理总部董事总经理职务。2017年6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2、现任监事情况

监事刘宇先生,金融学硕士、计算机科学硕士,现任公司法律合规部兼稽核审计部总经

理。曾任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监察稽核部副总监、安永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助理。2015年8月至今,任公司监事。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总经理张帆先生,工商管理硕士,清华大学EMBA。曾任新时代证券(现诚通证券)副总

经理、总经理助理、经纪业务管理总部董事总经理职务。2017年6月至今,任公司总经理。

常务副总经理江涛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交通银行安徽省分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

交通银行东京分行国际部总经理、交通银行安徽省分行个人金融部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圆信永丰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22年12月至今,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兼融通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

副总经理邹曦先生,金融学硕士,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权益投资总监、融通行业景气证

券投资基金等基金的基金经理。2001年5月加入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权益投资总

监、权益投资部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基金经理、行业研究员。2020年6月至今,任公司

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杜国彦先生,管理学硕士,曾任大通证券太原东缉虎营营业部市场总监、中国

国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交易助理、华安基金北京分公司高级投资顾问、华安基金北方机构部

总监、华安基金机构一部总监。2023年3月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商小虎先生,经济学博士,曾任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助理、和昇投资咨询(上

海)有限公司研究员、上海国鑫发展有限公司投资经理、鼎通投资有限公司(香港)投资部

副总经理、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

监、上海禧弘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投资总监。2023年4月至今,任公司副总经

理。

督察长涂卫东先生,法学硕士。曾在中国证监会法律部和基金监管部、原国务院法制办

公室财金司工作,曾是中国证监会公职律师。2011年3月至今,任公司督察长。

财务负责人王智鲲先生,工程硕士学位,曾任中铁物产控股发展有限公司职员、中国铁

路物资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经理、中国诚通集团有限公司高级经理、国务院国资委人事局(挂

职锻炼)三级调研员、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23年4月至今,任公司财务

负责人。

首席信息官高翔先生,计算机及应用本科,曾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首席信息官,元达信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执行监事,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

部总监,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华夏证券深圳分公司电脑部业务主办、系

统分析师(部门副经理级),深圳蛇口新欣软件产品有限公司开发三部程序员、高级程序员。

2023年1月至今,任公司首席信息官。

4、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情况

黄浩荣先生,厦门大学管理学硕士,9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2014年6月加入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固定收益部固定收益研究员、融通通安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7月28日至2018年9月19日)、融通通和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7月28日至2018年8月10日)、融通通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2017年7月28日至2017年8月30日)、融通通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17年7月28日至2018年9月19日)、融通通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年7月28日至2018年9月19日)、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

(2017年7月28日至2018年8月10日)、融通通源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年7月29日至2018年8月10日)、融通通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7月29日至2018年9月19日)、融通通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7月

29日至2018年9月19日)、融通通穗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7月29日至

2018年8月10日)、融通通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7月29日

至2018年8月10日)、融通通昊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

4月17日起至2019年10月10日)、融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7月

29日起至2019年11月21日)、融通通远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6

月12日起至2021年7月3日)、融通通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6月2

日起至2023年4月29日)、融通新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

4月8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现任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7月

28日起至今)、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7月29日起至今)、

融通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11月7日起至今)、融通通慧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7月20日起至今)、融通通昊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10月11日起至今)、融通通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4月15日起至今)、融通通华五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4月

25日起至今)、融通通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8月

5日起至今)。(2)曾任基金经理情况

自2019年10月11日起至2023年8月20日,由黄浩荣先生和张一格先生共同担任本

基金的基金经理。

自2023年8月21日起至今,由黄浩荣先生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固定收益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公司副总经理商小虎先生,固定收益投资

部总监(主持工作)、基金经理王超先生,基金经理黄浩荣先生,交易部总经理谭奕舟先生,

风险管理部总经理任飞先生。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

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

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

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对倒和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

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

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

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基

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

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

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

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

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

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

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

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

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切实可行

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运用科学化

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核算业务指

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会

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基

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财产登记

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

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类型的界定、风险控制的主要措施、风险

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险控制制

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岗位职责、反馈制度、保密制度、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

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

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

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应当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

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监察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监察稽核工作准则等。通过这些制度的

建立,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情况;检查公司各业务

部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167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成立日期:1988年8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1988年8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股份制商

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年2月5日正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股票代码:601166),注册资本207.74亿元。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兴业银行资产

总额达9.27万亿元,实现营业收入2223.74亿元,同比增长0.51%,全年实现归属于母公

司股东的净利润913.77亿元。

开业三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念,致力于为

客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二、托管业务部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基金证券业务处、信托

保险业务处、理财私募业务处、产品管理处、稽核监察处、投资监督管理处、运行管理处

等处室,共有员工100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4月26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

号:证监基金字[2005]74号。截至2023年3月31日,兴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647

只,托管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合计22201.71亿元,基金份额合计21435.58亿份。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组织架构由总行内部控制委员会、总行风险管理部门、

总行审计部、总行资产托管部、总行运营管理部及分行托管运营机构共同组成。各级内部

控制组织依照本行相关制度对本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实施管理。

(三)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贯穿资产托管业务的全过程,覆盖各项业务和产品,以

及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各机构和从业人员;

(2)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

领域;

(3)独立性原则:开展托管业务的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对独立、相互

制衡;

(4)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为

出发点,“内控优先”,“制度优先”,审慎发展资产托管业务;

(5)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

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6)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应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控目

标,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

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7)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

效控制。

(四)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

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

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中心,

保证业务不中断。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运

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

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

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1)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15层

邮政编码:518053

联系人:陈思辰

联系电话:(0755)26948034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3-8088(免长途通话费用)、(0755)26948088

(2)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27号楼10层(09)1002

邮编:100020

联系人:柴玏

联系电话:(010)6619 0982

传真:(010)88091635

(3)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34层3405号

邮编:200120

联系人:刘佳佳

联系电话:(021)38424889

传真:(021)38424884

(4)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

网址:www.rtfund.com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15层

邮政编码:518053

联系人:韦荣涛

联系电话:(0755)26947504

传真:(0755)26948079

(二)其他销售机构

(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大楼(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屠彦洋

客户服务电话:95021 / 4001818188

公司网址:1234567.com.cn

(2)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5369

公司网址:www.jiyufund.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15层

设立日期:2001年5月22日

法定代表人:张威

电话:0755-26948075

联系人:杜嘉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经办律师:刘佳、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01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588号前滩中心42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陈逦迤

经办注册会计师:沈兆杰、陈逦迤

第六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融通通昊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融通通昊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

融通通昊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1848号

《关于准予融通通昊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准予募集,基金管理

人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融通通昊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自2018年4月13日至2018年4月16

日进行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融通通昊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8年4月17日生效。

2019年9月3日融通通昊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融通通昊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并

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将原基金名称“融通通昊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融通通昊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

由六个月定期开放式变更为三个月定期开放式,修改投资范围、投资限制,调整赎回费率,

并修改完善基金合同等法律材料相关内容,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效。

自2019年10月11日起,《融通通昊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融通通昊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第七部分 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登记机构将对基金份额进行更名以及必要信息的变更。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融通通昊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

(即2021年4月17日),若本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融通通昊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三年后(即

2021年4月17日之后)本基金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于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开放期、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1、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

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三个月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包括该日)至三个月后的对应日前一日(包括该日)的期间。下一个封闭期为

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三个月后的对应日前一日(包括该日)的期间,

以此类推。如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日。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

务,也不上市交易。

2、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的开放期为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五至二十个工作

日,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一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

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

个封闭期。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

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

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

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

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在开放期内接受投资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本基金在开放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

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开放期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期为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五至二十个工作

日,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一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

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但若投资者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

的,视为无效申请。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本基金将不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

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

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

基金合同约定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

时查询。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和直销机构网上直销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含

申购费)为10元,各销售机构对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

为准。通过直销机构直销网点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含申购费)为10万元。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不设最低赎回份额和最低持

有份额限制。

3、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在本基金的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

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本基金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

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

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3、申购费用

(1)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交纳申购费用。如果投资者多

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适用单笔申购金额所对应的费率。具体的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70%

100万元≤M<200万元 0.50%

200万元≤M<500万元 0.30%

M≥500万元 单笔1000元

(2)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

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相关费用。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养老金客户开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

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同等义务。

4、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或: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且

该笔申购按照100%比例全部予以确认,其对应申购费率为0.70%,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0.70%)=99,304.87元

申购费用=100,000-99,304.87=695.13元

申购份额=99,304.87/1.0500=94,576.07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申购费率为0.7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94,576.07份基金份额。

5、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日 1.50%

7日≤N<90日 1.00%

N≥90日 0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

额时收取。本基金的赎回费用不低于25%归入基金财产。其中,当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期限

少于7日时,其所对应的赎回费用全额归入基金财产。

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养老金客户开展赎回费率优惠活动,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2)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赎回金额计

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假定T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130元,投资者赎回100,000份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为188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2130=121,300.00 元

赎回费用=121,3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21,300.00-0=121,3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188天,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是1.213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21,300.00元。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

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个人投资者公开申购。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申购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申

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间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延长,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

调整申购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间按暂

停赎回的期间相应延长,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在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接受并确

认所有的赎回申请,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20%,其余赎回申请

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予

以公告。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确认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在开放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70%以上的

赎回申请等情形,除按上述规定办理赎回申请外,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

过基金总份额7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确认当日该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

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

公布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

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

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

规定或相关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

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

债的纯债部分、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

存款)、同业存单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

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开始前10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的期间

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封闭期与开放期采取不同的投资策略

(一) 封闭期投资策略

本基金封闭期内的具体投资策略包括资产配置策略、利率策略、信用策略、类属配置与

个券选择策略、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等部分。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内,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国家货币政策和财

政政策、国家产业政策及资本市场资金环境的研究,积极把握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利率走势、

债券市场相对收益率、券种的流动性以及信用水平,优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资产比例配

置。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适时调整组合久期,以获得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提高基金

总体收益率。

2、利率策略

本基金将考察市场利率的动态变化及预期变化,对引起利率变化的相关因素进行跟踪和

分析,进而对债券组合的久期和持仓结构制定相应的调整方案,以降低利率变动对组合带来

的影响。本基金管理人的固定收益团队将定期对利率期限结构进行预判,并制定相应的久期

目标,当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降低组合的久期;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提高组合

的久期,以达到利用市场利率的波动和债券组合久期的调整提高债券组合收益率目的。

3、信用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不同信用等级债券与同期限国债之间收益率利差的历史数据比较,并结合

不同信用等级间债券在不同市场时期利差变化及收益率曲线变化,调整债券类属品种的投资

比例,获取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本基金还将积极、有效地利用本基金管理人比较完善的信用债券评级体系,研究和跟踪

发行主体所属行业发展周期、业务状况、公司治理结构、财务状况等因素,综合评估发行主

体信用风险,确定信用产品的信用风险利差,有效管理组合的整体信用风险。

4、类属配置与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根据券种特点及市场特征,将市场划分为企业债、银行间国债、银行间金融债、

央行票据、交易所国债等子市场。综合考虑市场的流动性和容量、市场的信用状况、各市场

的风险收益水平、税收选择等因素,对几个市场之间的相对风险、收益(等价税后收益)进

行综合分析后确定各类别债券资产的配置。

本基金从债券票息率、收益率曲线偏离度、绝对和相对价值分析、信用分析、公司研究

等角度精选有投资价值的投资品种。本基金力求通过绝对和相对定价模型对市场上所有债券

品种进行投资价值评估,从中选择具有较高票息率且暂时被市场低估或估值合理的投资品

种。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池结构和质量的跟踪考察、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条

款、预估提前偿还率变化对资产支持证券未来现金流的影响,谨慎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二) 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内,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在遵守本基金有关

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防范流动性风险,满足

开放期流动性的需求。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开始前10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

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开放期内,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2)开放期内,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封闭期内,本

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0%;

(13)本基金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

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前述规定的,基金管理

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2)、(9)、(11)、(13)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

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具有代表性的债

券市场指数。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客观、合理地

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

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

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按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予以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的内容,保证复核

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3年3月31日。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716,953,412.16 97.41

其中:债券 716,953,412.16 97.41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2,330,514.36 1.68

8 其他资产 6,733,105.15 0.91

9 合计 736,017,031.67 100.00

2、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20,093,812.15 3.95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443,319,677.29 87.09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65,949,128.09 12.96

4 企业债券 31,624,096.44 6.21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172,493,961.08 33.89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29,276,681.64 5.75

9 其他 20,145,183.56 3.96

10 合计 716,953,412.16 140.85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49558 21国信06 300,000 30,932,207.67 6.08

2 175062 20光证G5 300,000 30,648,501.37 6.02

3 112317079 23光大银行CD079 300,000 29,276,681.64 5.75

4 2122023 21江苏租赁债02 200,000 20,769,042.19 4.08

5 2122033 21工银租赁债03 200,000 20,659,736.99 4.06

4、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无。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无。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无。

7、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7.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无。

7.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无。

7.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无。

8、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8.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报告期内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

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的21招银租赁债01,其发行主体为招银金融租赁有限

公司。根据发布的相关公告,该证券发行主体因未依法履行职责,受到上海银保监局的处罚。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的23光大银行CD079,其发行主体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根据发布的相关公告,该证券发行主体因未依法履行职责,受到银保监会的处罚。

投资决策说明:本基金投资上述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要

求。

8.2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3,323.56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6,729,781.59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6,733,105.15

8.3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无。

九、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

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由“融通通昊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原“融通通昊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8年4月17日,基金业绩

截止日为2022年12月31日。因本基金转型前后投资目标、投资范围策略及业绩比较基准

均与转型前相同,基金业绩计算不分转型前后。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如下: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8年4月17日至2018年12月31日 6.36% 0.07% 3.12% 0.08% 3.24% -0.01%

2019年度 5.25% 0.05% 1.31% 0.05% 3.94% 0.00%

2020年度 2.27% 0.08% -0.06% 0.09% 2.33% -0.01%

2021年度 4.11% 0.03% 2.10% 0.05% 2.01% -0.02%

2022年度 3.06% 0.06% 0.51% 0.06% 2.55% 0.00%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

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

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

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

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

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

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

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

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

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

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

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估值日不存在活跃市场时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

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

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

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

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

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

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5、同业存单的估值方法

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

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6、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

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申购及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

而造成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

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酌

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

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

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

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

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

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

“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

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

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

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

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

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

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

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融通通昊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融通通昊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基金管理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

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在基金年度报告、中期报

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

间的变动情况。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

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编制临时报

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1、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3、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4、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5、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6、本基金进入开放期并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9、本基金发生涉及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0、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八)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

析。

(九)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

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

(十)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中充分披露基金的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说明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

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50%,且基金不向个人投资

者公开销售。

(十一)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不可抗力;

2、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七部分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

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

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同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

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外,本招

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开放期、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

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工作日主袋账户总份

额的2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

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

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

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

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如有)按主袋账户基金资

产净值作为基数计提。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

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

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当及时向侧

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

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

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方式和

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

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户相关信息,

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

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

见。

八、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

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基金投资中出

现的风险分为如下三类,一是国内市场风险,包括政策风险、利率风险等;二是本基金特有

的风险;三是开放式基金共有的风险,包括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等。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

策等)发生变化,导致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也呈现出周期性变化,从而

引起债券价格波动并影响股票的投资收益,基金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3、利率风险。当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化时,将会引起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变化,同时

也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造成股票市场走势变化,进而影响基金的净值表现。

例如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价格将下降,若基金组合久期较长,则基金资产

面临损失。

4、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果不能或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者不能履行

合约规定的其他义务,或者其信用等级降低,将会导致债券价格下降,进而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

5、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于债券所获得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

能受通货膨胀的影响以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该种风险是指收益率曲线没有按预期变化导致基金投资

决策出现偏差。

7、再投资风险。该风险与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当市场利率下降时,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价格会上涨,而基金将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将获得较低的

收益率,再投资的风险加大;反之,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价格会下降,利

率风险加大,但是利息的再投资收益会上升。

8、经营风险。此类风险与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的经营活动所引起的收入现金流的

不确定性有关。债券发行人期间运营收入变化越大,经营风险就越大;反之,运营收入越稳

定,经营风险就越小。

二、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应

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个开放期的前10个工作日和后10个

工作日以及开放期期间外,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本基金需承担债券市场的系统性风

险,以及因个别债券违约所形成的信用风险。

2、本基金可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可能面临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现金流预测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市场利率将随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而波动,利率波动可能会影响资产支持证券

收益。流动性风险是指在交易对手有限的情况下,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将面临无法在合理的

时间内以公允价格出售资产支持证券而遭受损失的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还款来源为基础资

产未来现金流,现金流预测风险是指由于对基础资产的现金流预测发生偏差导致的资产支持

证券本息无法按期或足额偿还的风险。

3、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进行运作,封闭期的长度为三个月,封闭期间不接受基金

的申购、赎回;在某个封闭期结束和下一封闭期开始之间设置开放期,受理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开放期的时长为5至20个工作日。因此,在封闭期,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面临不能赎回或卖出基金份额而出现的流动性约束。

4、发起式基金自动终止的风险

本基金同时为发起式基金,由融通通昊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发起资金为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发起资金持有的转型前的基金份额自转型后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更名为融通通昊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

《融通通昊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三年。基金管

理人发起资金持有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满三年后,发起资金提供方将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

继续持有,届时,发起资金提供方有可能赎回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另外,《融通通昊定期开

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即2021年4月17

日),如果本基金的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基金合同将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5、本基金允许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达到或超过50%的风险

(1)单一投资者大额赎回导致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风险

如果单一投资者大额赎回,可能会导致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主要原因是,根据本

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当单一投资者巨额赎回时,由于基金份额净值四舍五入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份

额基金财产,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发生大幅波动。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符合基金合同和法律法规

的相关规定,单日大幅波动是在现有估值方法下出现的特殊事件。

(2)单一投资者大额赎回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如果单一投资者大额赎回,为应对赎回,可能迫使基金以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证券,

使基金的净值增长率受到不利影响。

(3)单一投资者大额赎回导致的巨额赎回风险

如果单一投资者大额赎回引发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决定

部分延期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不能及时赎回份额或获得赎回款的风险。

(4)单一投资者大额赎回导致的基金资产净值较低的风险

《融通通昊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三年后(即

2021年4月17日之后),如果单一投资者大额赎回导致基金资产净值较低,可能出现连续

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

同等,并于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有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两种,对于选择红利再投资的投资人,

其因红利再投资所得的份额自确认之日起开始计算持有时间,并于该份额赎回时按照本基金

相关法律文件的约定选择适用的赎回费率并计算赎回费,敬请投资人留意。

三、开放式基金共有的风险

1、管理风险。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造成

管理风险。

2、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组合中的投资品种会因各种原因面临流动性风险,使证券交

易的执行难度提高,买入成本或变现成本增加。此外,本基金属开放式基金,在所有开放日

管理人有义务接受投资人的赎回。如果出现巨额赎回的情形,可能造成基金仓位调整和资产

变现困难,加剧流动性风险。

为了克服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将在坚持分散化投资和精选个券原则的基础上,通过一系

列风险控制指标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跟踪、防范和控制,但基金管理人并不保证完全避免此

类风险。

(1) 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从投资品种来看,本基金

将主要投资于有活跃市场的利率债及信用债。利率债方面,在正常市场条件下具有较好流动

性;信用债方面,本基金将从债券久期、评级分布、行业集中度等方面入手,分散信用债持

仓集中度,严格控制长久期、低评级信用债的投资比例。同时,本基金将对持有单一债券及

同一发行人所发行债券占基金净资产比例进行控制,以使本基金投资组合保持良好流动性。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是否采用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流动性管理措施。当基金管理人决定采用延缓支付赎回款项进行流动性风

险管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接受并确认所有的赎回申请,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比例不得低

于基金总份额的20%,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确认当日该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此外,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在开放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70%

以上的赎回申请等情形,除按上述规定办理赎回申请外,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7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

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确认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管理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潜在的影响

本基金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

暂停基金估值、侧袋机制等,各种工具实施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如下:

1)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①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②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③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④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⑤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⑥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间按暂

停赎回的期间相应延长,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敬请投资者留意在本基金发生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无法及时赎回基

金份额或获得赎回款项的风险。

2)收取短期赎回费

本基金对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

敬请投资者留意因份额持有期限较短而在基金份额赎回时被收取较高赎回费的风险。

3)暂停估值的情形

①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②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③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申购及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④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敬请投资者留意本基金发生暂停估值情形时无法正常进行申购和赎回的风险。

(4)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

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

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

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

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

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

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

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

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

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户

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

户资产,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

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3、本基金是开放式基金,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而不断变化,

若是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申购而导致基金管理人在短期内被迫持有大量现金;或由于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所持有的证券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

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4、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金支付出现

困难,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单位时,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或暂停赎回等风险。

5、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

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

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

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

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

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

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

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

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

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

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

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少于3年;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暂未设日常机构,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

前提下,履行相应程序后可增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的

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

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类别的设置;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

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的,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

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

当配合。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应当配合。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日常机构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该日常机构提出

书面提议。该日常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该日常机构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该日常机构决定不召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按照未设立日常机构的相关规

定执行。

6、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如设)、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

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

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7、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会议的

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

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

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

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

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

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

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

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

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

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

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

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

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

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

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

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本部分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部分

约定的以下情形中的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均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

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

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

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

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

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

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和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

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

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

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的地点在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

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15层

邮政编码:518053

法定代表人:张威

成立日期: 2001年5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1]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2500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电话:0755-26947517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时间:1988年8月22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买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资产托管业务;从事

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

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财务顾问、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

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电话: 021-62677777

传真: 021-62159217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

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

债的纯债部分、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

存款)、同业存单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

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开始前10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10个工作

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开放期内,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

上述5%的限制;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

不得展期;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2)开放期内,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封闭期内,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0%;

(13)本基金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

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前述规定的,基金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2)、(9)、(11)、(13)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

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二)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

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

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

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

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

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

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

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发送另一方,

另一方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一方收到另一方书面确认后,新的

关联交易名单开始生效。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

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

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

易,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全市场交易对手。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

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

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

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

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

的协助与配合。基金托管人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本基金银行间债券交易的交易对手

及其结算方式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

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提醒基金管理人,经

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如

果基金托管人未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或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

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四)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

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与存款机构签订相关书面协

议。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相关法规及协议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

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

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

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存款银行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所有银行。

基金管理人对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的损失由其承担。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六)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

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

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

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如果基金托管人

未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或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

责任。

(七)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

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

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八)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以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

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

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

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

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故未执

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

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

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

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基于正当合理理由可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财产进行核

查。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

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

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

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并有义务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

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

财产,或交由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

等托管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

担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

产。

(二)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金财产的银行存款。该

基金托管专户同时也是基金托管人在法人集中清算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财产在

内的所有托管资产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

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

专户进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为基金开立资金清算辅助账户,以办理相关的

资金汇划业务。

2、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的其他规定。

(三)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

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3、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开立托管人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所托管产品的证券资金清算。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

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四)定期存款账户

基金财产投资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还需按照法规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存款机构签

订相关书面协议。

本基金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其预留印鉴经

各方商议后预留。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

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款:“存

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

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专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

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托管人有权拒绝定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在取得存款

证实书后,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基金管理人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

资和支取事宜,若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若产生息差(即本基金已

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该息差的处理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双方协商解决。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

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债券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

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

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实物证券不

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的除外。除托管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5个工

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

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

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

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净

值信息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

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

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选

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估值日不存在活跃市场时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

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

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

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

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

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

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5)同业存单的估值方法

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

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6)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

3、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

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

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4、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

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

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

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

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

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5)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申购及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6)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7)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

而造成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

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

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

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

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四)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

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

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

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

起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

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盖章确认后,以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

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上半年结

束之日起30日内完成中期报告,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每年结束之日起45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45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

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

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

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

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

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

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15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每年12

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

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等涉及

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

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

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托管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托管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

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的地点在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托管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

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

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

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持有人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400-883-8088(国内免长途话费)、0755-26948088可

享有如下服务:

A、自助语音服务:提供7×24 小时电话自助语音服务,可进行账户查询、基金净值、

信息定制等自助服务。

B、人工坐席服务:提供工作日人工坐席服务(法定节假日除外)。持有人可以通过该热

线获得业务咨询、账户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二、综合对账单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综合对账单服务,服务形式包括基金管理人官方网

站自助查询、官方微信公众号自助查询、官方APP自助查询、电子邮件对账单定制、手机短

信对账单定制、客服热线查询等。

三、自助查询服务

基金管理人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官方APP为持有人提供基金账户及交易情况

查询、资料修改、信息定制等自助服务,提供公司公告等资讯服务。

四、自助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提供开放式基金网上直销服务。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官方网站、官方微

信公众号、官方APP可以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撤单、基金定投、分红方式修

改、账户资料修改、交易密码修改、积分兑换等各类业务。

五、客户投诉建议受理服务

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在线客服、电子邮

件及信函等渠道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六、联系方式

1、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

400-883-8088(国内免长途电话费)、0755-26948088

2、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官方网站

公司网址:http://www.rtfund.com

3、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服邮箱:service@mail.rtfund.com

4、官方微信公众号“融通基金”:在线客服

5、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楼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

(邮编:518053)。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 融通通昊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第十二次集中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网站 2022/8/25

2 融通通昊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第十七次分红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网站 2022/9/13

3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的停牌股票估值方法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网站 2022/11/2

4 融通通昊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第十三次集中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网站 2022/12/1

5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基金经理申购旗下基金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网站 2022/12/16

6 融通通昊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第十八次分红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网站 2022/12/19

7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网站 2022/12/24

8 融通基金关于网上直销平台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网站 2023/1/7

9 融通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注意防范不法分子冒用“融通基金”名义进行诈骗活动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网站 2023/1/19

10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网站 2023/1/20

11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注意防范不法分子诈骗活动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网站 2023/2/27

12 融通通昊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第十四次集中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网站 2023/3/8

13 融通通昊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第十九次分红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网站 2023/3/13

14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网站 2023/3/14

15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变更情况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网站 2023/4/14

16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网站 2023/4/28

17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网站 2023/4/28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印件。投资人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

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1、中国证监会准予融通通昊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文件

2、《融通通昊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融通通昊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人查阅方式: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