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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金合信宁和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2023年8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3-08-29 10:27:25

创金合信宁和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

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2023年8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2023年08月28日

重要提示

1、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22年11月3日证监许可[2022]2655号文注册募集。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3、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理论上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

基金、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高于债券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货币市场

基金和货币型基金中基金(FOF)。

本基金除可投资A股外,还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除了

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

风险、香港市场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4、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中的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为基金中

基金,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

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

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特有风

险、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风险及不可抗力风险等。敬请投资人详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风险

揭示”章节,以便全面了解本基金运作过程中的潜在风险。

本基金为养老目标基金,致力于满足投资者的养老资金理财需求,但养老目标基金并不

代表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承诺。本基金非保本产品,存在投资者承担亏损的可能

性。本基金是一只平衡型目标风险基金,主要适合风险偏好水平为平衡的投资者。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

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

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

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参与存托凭证的投资,有可能出现股价波动较大的情况,投资者有可能面临价格

大幅波动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可能面临以下风险:基金价格波动风险、

基础设施项目运营风险、流动性风险、终止上市风险、税收等政策调整风险。

5、本基金投资相关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以下简称“港股通机制”)允许

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

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

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

的股价波动)、港股通每日额度限制可能导致无法通过港股通买入交易的风险、港股通可投

资标的范围调整带来的风险、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

通交易日设定相关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

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

章节的具体内容。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

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6、本基金最短持有期限为三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前,不能对该基

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在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前(不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

人不能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

管理人无法在该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的,该基金份

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

的下一个工作日。故投资者在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前将面临不能赎回的风险。

由于本基金特殊运作方式的安排,投资者的单笔申购存在三年的最短持有期,因而对于

同一时点申购的资金将极有可能面临集中赎回的情形,由此将有可能触发本基金的巨额赎回

机制。在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

致流动性风险。

7、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本基金发起资金来源范围为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

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

购情况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

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持有认购份额的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3年。本基金发起

资金提供方对本基金的发起认购,并不代表对本基金的风险或收益的任何判断、预测、推荐

和保证,发起资金也并不用于对投资人投资亏损的补偿,投资人及发起资金认购人均自行承

担投资风险。本基金发起资金认购的本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满3年后,发

起资金提供方将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有,届时发起资金提供方有可能赎回认购的本

基金份额。

8、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人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

金。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

金合同》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9、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

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10、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11、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内容变更事项、基金管理人相关信息

进行更新,相关信息更新截止日为2023年8月28日。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6

第二部分 释义 ................................................................................................................................. 7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2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4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7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41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42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3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53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62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63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0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2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4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5

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 ................................................................................................................... 81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83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 92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4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8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 122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4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 125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126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

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以下简称“《基金中基金指引》”)、《养老目标证券投

资基金指引(试行)》以及《创金合信宁和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

金(FOF)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创金合信宁和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

2、基金管理人:指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创金合信宁和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

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创金合信宁和平衡养老目

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创金合信宁和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

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创金合信宁和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

中基金(F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创金合信宁和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

中基金(F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15、《基金中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16年9月11日发布并实施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及发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

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

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3、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投资人的合称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最短持有期:指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三年的最短持有期(其中红利再投资所

形成的基金份额按原基金份额计算最短持有期)。在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前(不

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

期日起(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

36、最短持有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基金份额申购

申请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指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

下同)

37、最短持有期到期日:指该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起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如无此对

应日期或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3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0、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41、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本基金参与

港股通交易且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有权不开放申购、赎回,并按规定进行

公告)

42、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业务规则》:指《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制定并不时修订,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7、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8、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9、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0、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1、元:指人民币元

5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7、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8、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

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5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0、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1、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而募集、运作,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

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同时也可以包括基金经理之外

的投研人员,下同)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62、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发

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63、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

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

64、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

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5、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6、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7、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境内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

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

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68、中国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69、货币市场工具:指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2015年12月17日颁布、2016年2

月1日实施的《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1

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

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或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70、存托凭证:指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

券权益的证券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梦海大道5035华润前海大厦A座36-38楼

法定代表人:钱龙海

设立日期:2014年7月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65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6096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23838000

联系人:吕阿鹏

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1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1.072961%

2 深圳市金合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3.287094%

3 深圳市金合中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471950%

4 深圳市金合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160791%

5 深圳市金合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490956%

6 深圳市金合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969957%

7 深圳市金合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910331%

8 深圳市金合荣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635960%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公司董事会共7名董事,其中4名非独立董事,3名独立董事。

钱龙海先生,董事长,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安徽省滁州学院企业管理系教师,北京

京放投资管理顾问公司总经理助理,佛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总裁、党委书记、监事会主席,第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董事长,第

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会主席,吉

林省国家新材料产业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深圳一创创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法定代表人,深圳一创大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深圳第一创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深圳一创新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深圳第一创业元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北京

第一创业圆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深圳一创泰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第一创

业债券研究院法定代表人,现任深圳市第一创业债券研究院理事,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中国

ESG研究院理事长,深圳第一创业公益基金会副理事长,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苏彦祝先生,董事,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

投资部执行总监、投资部总监,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现

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黄先智先生,董事,硕士,国籍:中国。曾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高

级投资助理、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资产管理部产品研发与创新业务部负责人兼交易部负责

人。现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兼任机构业务总部总监。

屈婳女士,董事,硕士,国籍:中国。历任深圳市康哲药业有限公司法务专员,第一创

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合规经理、自营业务及子公司业务合规岗、固定收益与投资

组负责人、法律合规部代理负责人和负责人等职务,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业务助

理和职工代表监事,第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深圳第一创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监事,北京元富源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事,深圳证券期货业纠纷调解中心调解员,深圳

市创海富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

公室负责人,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陈基华先生,独立董事,硕士,高级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安徽省马鞍山市职业教

育中心教师,中国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经理,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财务总监,ALJ(中

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吉通网络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中国铝业股份有限

公司执行董事、副总裁、财务总监,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中铝海外控股有限公

司总裁,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海南龙泽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

北京鼎成金禾贸易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北京中海石航空地面服务有限公司监事,北京南极方

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江苏众建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金菜地

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江苏沃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北京飞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监事,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北京京玺庄园有

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北京厚基鼎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

事、经理、财务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烟台京玺农业

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法定代表人,中粮包装控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极意

飞科技有限公司监事,京玺庄园(烟台)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法定代表人,黄山京

玺庄园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海南京玺庄园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法定代表人,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厚基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经理、

财务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潘津良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国籍:中国。于1970年12月-1975年3月服役;1975

年4月起历任北京照相机总厂职工,北京经济学院劳动经济系教师,北京市西城区委办公室

干部、副总主任,北京市委办公厅副处长,北京市政府体改办调研处、研究室处长,建设银

行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业务部总经理、海南代表处主任,海南建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信达信托投资公司总裁助理、总裁办主任兼基金部总经理,信达投资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总

裁办主任,中润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党委委员、党委书记,

名誉董事长。现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彭兴韵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国籍:中国。历任湖北证券公司研究所部门主管,中国

社会科学院财贸经济研究所金融研究室助理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货币理论与

货币政策研究室主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一创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研究所首席经济学家,上海秦森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长城国瑞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货币理论与政策研究室研究员,浙江稠

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基本情况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职工监事一名。

宋明华先生,监事,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深圳分公

司成本会计、会计主管,2012年12月加入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曾任第一创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运营管理部估值核算岗、估值核算室负责人、交易管理负责人等职务,2019

年6月代理资产管理运营部负责人职务,于2020年6月起任资产管理运营部负责人至今。

2021年3月至今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梁少珍女士,职工监事,硕士,国籍:中国。历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营业

部柜台业务主管,经纪业务部营销管理和培训管理职员、东莞营业部运营管理运营总监、资

产管理部综合运营与服务主管等职务。2014年8月加入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

基金运营部总监助理、人力资源部流程质量管理办公室总监助理、机构业务综合服务部统筹

支持岗、财管服务研发部客服负责人,现任客户陪伴服务部总监助理、公司职工代表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苏彦祝先生,总经理,简历同前。

梁绍锋先生,督察长,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深圳分会法务

主管,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合规专员,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副总经理,

现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董事会秘书。

黄先智先生,副总经理,简历同前。

黄越岷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佛山市计量所系统开发和业务分析工

程师,佛山市诚信税务师事务所副经理,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

清算托管部副总经理、资产管理部运营与客服负责人,现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司

副总经理、兼任网金与渠道总部总监。

刘逸心女士,副总经理,学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个人金融业

务部项目经理,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北方区域渠道业务总监,第一创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市场部负责人,现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

负责人,兼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责人、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

海分公司负责人。

奚胜田先生,副总经理,博士,国籍:中国。历任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教师,江苏证券交

易中心信息技术电脑部副经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高级程序员,第一创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中心总工程师、运营管理部负责人、信息技术总监兼信息技术中心总

经理、公司副总裁、分管零售经纪部、信息技术中心、销售交易部、融资融券部、运营管理

部、资产托管部等部门,现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信息技术负责人。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魏凤春先生,中国国籍,南开大学博士,清华大学博士后。2007年8月加入江南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任金融研究所首席宏观分析师,2009年4月加入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任研究发展部首席宏观分析师,2011年8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宏观策

略部总经理、多元资产管理部总经理、首席宏观策略分析师,投委会委员兼秘书长等职。2021

年12月加入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宏观策略配置部总监、FOF投资二部总监,

现任首席经济学家、MOMFOF投研总部总监、基金组合管理部总监、创金合信荣和积极养老

目标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2023年03月30日起任职),

创金合信宁和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2023年

04月26日起任职)。

张荣先生,中国国籍,北京大学硕士。2004年6月加入深圳银监局,任银行监管员,

2010年4月加入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资产管理部金融行业研究主管、投资主办

等职务,2014年8月加入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高级研究员、创金合信聚财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11月16日至2017年05月16日),创金合信沪

港深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08月24日至2017年12月

13日),创金合信鑫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2月20日至2018

年04月10日),创金合信鑫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11月19

日至2018年08月14日),创金合信鑫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08月30日至2018年10月10日),创金合信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16年09月05日至2018年10月30日),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7年07月10日至2019年02月25日),创金合信聚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06月11日至2019年08月16日),创金合信转债精

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08月15日至2019年11月20日),创金合信群

力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管理人中管理人(MOM)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03月09日

至2022年04月12日),创金合信添福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基金经理(2021年10月19日至2022年11月01日),现任创金合信景气行业3

个月持有期股票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2021年12月22日起任职),创金

合信佳和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2022年08月30日起

任职),创金合信荣和积极养老目标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

(2023年03月30日起任职),创金合信宁和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

中基金(FOF)基金经理(2023年04月26日起任职)。

5、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苏彦祝先生,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王一兵先生,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

董梁先生,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量化投资官、量化指数与国际部总监

黄弢先生,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研总部执行总监、风格策略投资部总监、

稳健收益投资部总监

魏凤春先生,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经济学家、MOMFOF投研总部总监、基金

组合管理部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在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代表本基金就本基

金所持有的基金份额行使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对被投资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

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若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在遵循本基金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可行使相关投票权利;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向

监管机构、司法机构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

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

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

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

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新投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加强内部控制,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持有人利益,公司结合自

身的具体情况,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制定了科学完善

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

组成。

内部控制大纲是公司经营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规定

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原则、目标、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内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措

施等。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

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

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

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公司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

务环节,并适用于公司各项业务和全体员工;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

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公司内部

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应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

南;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改和完善。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大纲

为保证公司规范、稳健运作,有效防止和化解公司经营过程中的风险,最大程度保护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制定了内部控制大纲。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保证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性、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资产

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促进公司全体员工

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保护公司声誉。公司实行内部控制的主要

内容包括确立加强内部控制的指导思想,营造有利于加强内部控制的文化氛围,健全公司治

理结构,完善公司组织体系,对公司基本业务的风险控制提出指导性要求,建立层次分明的

制度体系并建立对制度本身的管理,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合理性、有效性实行持续检验。

(2)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建立了风险控制制度并按照四级风险管理体系进行内部管理:第一层级为董事会

及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第二层级经营管理层及风险控制办公会,第三层级为风险管理职

能部门或岗位,第四层级为各部门。公司的风险控制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

合的理念。

公司风险控制的目标为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行业自律规范和公

司各项规章制度,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建立有效的基金管

理和私募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控制机制,将各种风险严格控制在规定范围内,实现业务稳健、

持续发展;不断提高风险控制水平,保证客户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公司信誉,保持公司

的良好形象。公司结合多种风险控制手段,针对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

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合规风险、声誉风险和子公司管控风险等,分别制定相应的

风险防范及应对措施。

(3)监察稽核制度

监察稽核工作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重要环节,为提高公司的合法合规运作水平,加

强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公司制定了监察稽核制度并设置督察长和合规与风险管理部。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可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参加或者列

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

案。对基金资产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出具监察

稽核报告,并按要求履行相关报送程序。如发现公司运作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

制止,重大问题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

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并协助督察长工作,具有独立的检查权、

独立的报告权、知晓权和督促整改权,具体负责开展合规管理工作;统筹管理公司等法律事

务;负责公司及业务的风险管理工作;调查处理公司、员工的违法违规事件;负责公司的稽

核审计工作;协助、配合监管机关调查处理相关事项以及其他监察稽核工作。

(4)投资管理制度

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受托管理资产的投资管理行为,科学、高效、有序

地开展投资管理业务,公司制定了投资管理制度。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对客户资

产的投资管理工作进行研究、评估、决策,督导重大投资决策的执行,并对总经理负责。

公司投资管理活动的目标为通过深入研究和积极管理,为投资者提供投资管理服务,争

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投资管理活动的原则包括:坚持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监管要求和公司相关规定,信守基金合同与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将维护投资者利益作为投

资管理业务的最高准则;投资运作体系的各环节权责明确、互相协作、有限授权;投资过程

各环节采取严格的风险识别、控制、防范措施。

(5)内部会计制度

公司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按

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行相关业务的相互核查监督机

制;为了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公司严格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并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

确地完成基金清算;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和考核制度;为了防止会计数据的毁

损、散失和泄密,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维护、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经营管

理层的责任。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市场

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宁东路34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注册日期:1997年04月10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7]6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陆拾陆亿零叁佰伍拾玖万零柒佰玖拾贰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2】1432号

托管部门联系人:王海燕

电话:0574-89103171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23年3月底,宁波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134人,所有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

上学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宁波银行自2012年获得证券投资基金资产托管的资

格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

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

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丰富和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信托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

管理计划、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

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

截至2023年3月底,宁波银行共托管113只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规模

1795.17亿元。

(四)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

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

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

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

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

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

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

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

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

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

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保障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保证自觉合规依法

经营,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保障业务正常运行,维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由宁波银行总行审计部和资产托管部内设的审计内控部门构成。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

门审计内控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

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必须符合国家及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并贯穿于托管业务

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一切业务、管理活动的发生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必须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到基金托管部所有的部门、岗

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

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必须实现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必须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宁波银行经营管理的发展变化进行适时

修订;必须保证制度的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基金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的操作人员和控制

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开;基金托管部内部设置独立的负责审计内控部门专责内控制度

的检查。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基

金投资监督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

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

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

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

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

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

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

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直销机构: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梦海大道5035华润前海大厦A座36-38楼

法定代表人:钱龙海

传真:0755-82769149

电话:0755-23838923

邮箱:cjhxzhixiao@cjhxfund.com

联系人:欧小娟

网站:www.cjhxfund.com

2、其他销售机构

(1)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服电话:95574

官方网址:http://www.nbcb.cn

(2)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

法定代表人:崔庆军

客服电话:96067

官方网址:http://www.suzhoubank.com/

(3)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7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70 号

法定代表人:徐力

客服电话:021-962999

官方网址:http://www.srcb.com

(4)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1346号

办公地址: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1346号珠海华润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宗少俊

客服电话:96588

官方网址:http://www.crbank.com.cn/

(5)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客服电话:95511

官方网址:https://bank.pingan.com/

(6)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客服电话:95517

官方网址:http://www.essence.com.cn

(7)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

法定代表人:陈照星

客服电话:95328

官方网址:http://www.dgzq.com.cn

(8)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子实路1589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1115号北京银行大楼

法定代表人:徐丽峰

客服电话:956080

官方网址:http://www.gsstock.com

(9)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客服电话:4008881888

官方网址:http://www.firstcapital.com.cn/

(10)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滨海大道3165号五矿金融大厦2401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滨海大道3165号五矿金融大厦2401

法定代表人:郑宇

客服电话:40018-40028

官方网址:http://www.wkzq.com.cn/

(11)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95587

官方网址:http://www.csc108.com

(12)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客服电话:95536

官方网址:http://www.newone.com.cn

(13)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901室(部位:自编01号)1001室(部位:

自编01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5层

法定代表人:陈可可

客服电话:95396

官方网址:http://www.gzs.com.cn/

(14)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18层

法定代表人:王洪

客服电话:95538

官方网址:http://www.zts.com.cn

(15)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服电话:95310

官方网址:http://www.gjzq.com.cn

(16)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办公地址:陕西省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客服电话:95325

官方网址:http://www.kysec.com.cn

(17)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法定代表人:李剑锋

客服电话:95386

官方网址:http://www.njzq.com.cn/

(18)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法定代表人:陈佳春

客服电话:95548

官方网址:http://222.173.109.147

(19)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7号中国人寿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祝艳辉

客服电话:4001966188

官方网址:http://www.cnht.com.cn

(20)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客服电话:95553

官方网址:http://www.htsec.com

(2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服电话:95548

官方网址:https://www.citics.com/

(22)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亮

客服电话:4006208888

官方网址:http://www.chinastock.com.cn

(23)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客服电话:95330

官方网址:http://www.dwzq.com.cn

(24)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戴彦

客服电话:95357

官方网址:http://www.xzsec.com

(25)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层

法定代表人:张巍

客服电话:400-6666-888

官方网址:http://www.cgws.com

(26)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号18层03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陆家嘴金融世纪广场3号楼5F

法定代表人:方磊

客服电话:021-50810673

官方网址:http://www.wacai.com

(27)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667弄107号2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55号通华科技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客服电话:400-101-9301

官方网址:https://www.thdemeter.com.cn

(28)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1500号8层M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简梦雯

客服电话:400-799-1888

官方网址:https://www.520fund.com.cn

(29)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900弄15号52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座3层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客服电话:400-118-1188

官方网址:http://www.66zichan.com

(30)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社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B3-1801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兴科学园B3栋11楼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客服电话:400-9302-888

官方网址:http://www.simu100.com

(31)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客服电话:95177

官方网址:http://www.snjijin.com

(32)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7层(电梯楼层)

法定代表人:李楠

客服电话:400-159-9288

官方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33)财咨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白塔二南街18-2号B座601

办公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白塔二南街18-2号B座601

法定代表人:朱荣晖

客服电话:024-82280606

官方网址:http://www.caizidao.com.cn

(34)众惠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贵阳国际金融中心二期商务区第C4栋30

层1号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贵阳国际金融中心二期商务区第C4栋30

法定代表人:卢安军

客服电话:400-8391818

官方网址:http://www.hyzhfund.com

(35)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

法定代表人:王德英

客服电话:400-610-5568

官方网址:http://boserawealth.com

(36)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1号元茂大厦903室

法定代表人:吴强

客服电话:952555

官方网址:http://www.ijijin.cn

(37)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1207号30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16号大华银行大厦7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新林

客服电话:021-68889082

官方网址:http://www.pytz.cn

(38)贵州省贵文文化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龙洞堡电子商务港太升国际A栋2单元5层17号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兴业西路CCDI工作基地1楼

法定代表人:陈成

客服电话:0851-85407888

官方网址:http://www.gwcaifu.com

(39)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办公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西宸龙湖国际B座12楼

法定代表人:杨远芬

客服电话:400-080-3388

官方网址:http://www.puyifund.com

(40)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18号24层2405、240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7号楼20层20A1、20A2单元

法定代表人:胡雄征

客服电话:400-6099-200

官方网址:http://www.puzefund.com

(41)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8号4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4楼

法定代表人:孙亚超

客服电话:021-60206991

官方网址:http://www.fundhaiyin.com

(42)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六层60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六层605室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客服电话:400-616-7531

官方网址:https://www.niuniufund.com/

(43)北京坤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大街特钢公司十一区(首特创业基地A座)八层81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4号楼财富中心A座3001B

法定代表人:杜福胜

客服电话:010-86340269

官方网址:http://www.kunyuanfund.com

(44)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00号2719室

办公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2089629066

官方网址:http://www.yingmi.cn

(45)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666号H区(东座)6楼A3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32楼

法定代表人:贲惠琴

客服电话:021-50206003

官方网址:http://www.msftec.com

(46)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度小满金融总部)1层

法定代表人:盛超

客服电话:95055-4

官方网址:http://duxiaomanjijin.com

(47)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A座5层

法定代表人:吴志坚

客服电话:4008909998

官方网址:http://www.jnlc.com

(48)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40号院1号楼3层30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40号院1号楼3层306室

法定代表人:齐凌峰

客服电话:4001585050

官方网址:http://www.9ifund.com

(49)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官方网址:http://fund.eastmoney.com/

(50)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11楼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官方网址:http://www.erichfund.com

(51)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大兴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19号SOHO嘉盛中心30层3006-3015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客服电话:400-8980-618

官方网址:http://www.chtfund.com/

(52)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0层120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京汇大厦1206室

法定代表人:彭浩

客服电话:4000048821

官方网址:http://www.taixincaifu.com

(53)深圳新华信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3号华嵘大厦710-711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3号华嵘大厦710

法定代表人:戴媛

客服电话:4000005767

官方网址:http://www.xintongfund.com

(54)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客服电话:400-684-0500

官方网址:http://www.ifastps.com.cn

(55)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客服电话:4000899100

官方网址:http://www.yibaijin.com/

(56)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6层(集中登记地)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1687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吴卫国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官方网址:http://weibo.com/noahfund

(57)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层4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D座401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619-9050

官方网址:http://www.hcjijin.com

(58)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服电话:400-820-5369

官方网址:https://www.jiyufund.com.cn/

(59)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277号1号楼1203、120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2815号302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客服电话:400-6767-523

官方网址:http://www.zzwealth.cn

(60)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621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法定代表人:陶怡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官方网址:http://ehowbuy.com.cn

(61)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古荡街道西溪路556号阿里Z空间

法定代表人:王珺

客服电话:95188

官方网址:http://www.fund123.cn

(62)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70弄1号208-3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53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服电话:4000325885

官方网址:http://www.leadfund.com.cn

(63)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冠捷大厦3层307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冠捷大厦3层307单元

法定代表人:杨健

客服电话:400-673-7010

官方网址:http://www.jianfortune.com

(64)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6号(写字楼)1号楼4层1-7-2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A座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客服电话:400 098 8511 (个人业务) 400 088 8816 (企业业务)

官方网址:-

(65)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2-241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A座5层

法定代表人:戴晓云

客服电话:010-59013895

官方网址:http://www.wanjiawealth.com

(66)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中康路136号深圳新一代产业园2栋3401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27层2704

法定代表人:张斌

客服电话:4001661188

官方网址:http://www.new-rand.cn/

(67)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1105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客服电话:021-50701082

官方网址:http://www.licaimofang.cn

(68)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

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

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服电话:400-990-8826

官方网址:http://www.citicsf.com

二、登记机构

名称: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梦海大道5035华润前海大厦A座36-38楼

法定代表人:钱龙海

电话:0755-23838000

传真:0755-82737441-0187

联系人:吉祥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联系人: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领展企业广场2座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电话:(021)2323 8888

传真:(021)2323 8800

联系人:李崇

经办注册会计师:郭素宏、李崇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22年11月3日证监许可[2022]2655号文注册。

本基金的类别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

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为2023年3月20日至2023年4月24日,共募集21,740,796.97份基金

份额,募集户数为211户。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23年4月26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

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本基金将根

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且不

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

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

出解决方案,解决方案包括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其他相关

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

则本基金有权不开放申购、赎回,并按规定进行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其他特殊情况

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

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2023年5月8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业务。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自每个最短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该基

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后的三年后对应日起(含该日)开始

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如果投资人多次申购本基金,则其持

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可能不同。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或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

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10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遇交

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

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

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3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4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

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

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对上述程序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首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 1 元(含申购费,下同),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 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见相关公告。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不设上限限制,单个投资人累计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对基金单日申购金额和净申购比例不设上限限制,对本基金的

总规模限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份额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0.01 份。

但某笔交易类业务(如赎回、基金转换、转托管等)导致单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

少于 0.01 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办理的单笔最

低赎回份额和最低保有份额见相关公告。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

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率

本基金申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元) 申购费率 (非特定投资群体) 申购费率 (特定投资群体)

M<100万 0.80% 0.08%

100万≤M<200万 0.50% 0.05%

200万≤M<500万 0.30% 0.03%

M≥500万 按笔固定收取1,000元/笔

其中:特定投资群体指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

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经监管部门

批准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

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

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养老目标基金及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职业年金计划、经监

管部门批准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或其他养老金客户类型、以及依法

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特定投资群体需在申购前向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并经基金管理人

确认。如将来出现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

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等,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特

定投资群体范围。

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2、赎回费率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三年的最短持有期,不收取赎回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

规定。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

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者开展不同的费率优惠活动。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申

购涉及金额、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的单位为人民币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1)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 T日基金份额净值

(2)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 T日基金份额净值

举例说明:某投资者(非特定投资群体)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申购费率为

0.80%。假设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80%)=49,603.17元

申购费用=50,000-49,603.17=396.83元

申购份额=49,603.17/1.0500=47,241.11份

即:该投资者(非特定投资群体)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47,241.11份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举例说明:某投资者持有10,000份基金份额满3年最短持有期后决定赎回,假设赎回

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1320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1320=11,320.00元

即:该投资者持有10,000份基金份额满3年最短持有期后赎回,对应的赎回费用为0

元,假设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1320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1,320.00元。

4、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若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

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日终基金份额的30%,基金管

理人可将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8位,小数点后第9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T+3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1、本基金申购与赎回的登记业务按照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正常情况下,投资人

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3日内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结算手续,投资

者人T+4日起(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T日赎回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3日内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

理相应的登记结算手续。

3、登记机构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上述登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

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实施前按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致

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占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

9、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10、在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单一投资者单日和/或单

笔申购金额设置上限的情况下,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前述某项或全部上限比例的。

11、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12、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12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

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占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发生拒绝或暂停赎回、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

5、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6、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

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5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

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的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如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

基金总份额的20%时(“大额赎回申请人”),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

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则,基

金管理人可以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具体为: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

在当日被全部确认,则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

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如基金管理人无法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

回申请,则在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全部未

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

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同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

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于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登记机构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

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

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八、基金份额的质押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

质押业务,并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十九、基金份额折算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可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

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十一、其他

当技术条件成熟,本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

充和调整,或者安排本基金的一类或多类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申购和赎回,或

者办理基金份额的转让、过户等业务,届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目标风险策略进行投资,通过基金优选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

争实现养老目标基金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包含

QDII基金、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REITs”)、商品基金和香港

互认基金)的基金份额、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存托凭证以及其他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政府

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

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80%,其中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

基金和黄金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60%,投资于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

基金和黄金ETF)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0%,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

产的15%,投资于QDII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的战略配置比例为

50%,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战略配置比例为50%。本基金投资的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为40%-5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其中,计入上述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需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1、基金合同约定

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60%的混合型基金;2、根据基金披露的定期报告,最近

四个季度中任一季度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均不低于60%的混合型基金。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

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作为一只服务于投资者养老需求的基金,本基金定位为平衡型的目标风险策略基金,根

据特定的风险偏好设定权益类和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以获取养老资金的长期稳健增值。

具体投资策略如下: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是一只平衡型目标风险基金,本基金精选各资产类别中代表性强的子类别为组合

构建基础,通过大类资产配置和战术资产配置调整的方式协调各资产类别之间的风险,设定

即时调整的权益、固定收益、商品配置偏离和最终成仓比例,以统一组合整体风险目标。

(1)大类资产配置

产品确定目标风险的策略核心是通过固定基准锚,围绕基准锚进行上下适度比例的再平

衡。首先确定基金资产在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和非权益类资

产的中枢配置比例,再进一步结合市场短期环境对不同资产实行中短期的超低配,最后通过

基金优选体系对不同资产匹配最优的基金品种并构建投资组合,并根据组合的流动性需求确

定不同的基金配置比例。

定性大类资产配置策略主要考察三方面的因素:宏观经济因素、政策及法规因素和资本

市场因素。

1)宏观经济因素是本基金资产配置的重点考量对象。本基金重点考察全球经济发展状

况、国际间贸易和资本流动、国际间贸易壁垒和文化差异等定性因素和中国劳动力分布、GDP、

CPI、PPI、投资、消费、进出口、货币流动性状况、利率、汇率等定量因素,结合创金合信

大类资产资产配置框架,评估宏观经济变量变化趋势及对固定收益投资品和权益类投资品的

影响,识别经济周期的重要转折点,从而及时转换资产,做出适当的资产配置以实现利润最

大化。

2)政策及法规因素方面主要关注政府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和产业政策的变动趋势,评

估其对各行业领域及资本市场的影响;关注资本市场制度和政策的变动趋势,评估其对资本

市场体系建设的影响。

3)资本市场因素方面主要关注市场估值的比较、市场预期变化趋势、资金供求变化趋

势等。在此基础上,对市场估值进行整体评估,依据评估结果决定资产配置方案。

(2)战术资产配置调整

在确定本基金权益类资产基准配置比例50%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中短期市场环

境的变化,通过择时及类别配置等方式调节各类资产之间的分配比例,优化管理短期的投资

收益与风险,其中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可依据基准上浮不超过5%、下浮不超过10%。

产品在目标风险的固定基准锚的基础上,进行战术配置策略的核心变量是利率(流动性)、

盈利和风险偏好,当市场利率下行,企业盈利上升,风险偏好上升时,同时结合权益市场的

估值水平对权益类资产进行超配,配置上限为55%;反之,则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下浮,配

置下限为40%。

战术配置策略包括但不限于行业轮动策略和风格轮动策略。

1)行业轮动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自上而下的宏观周期分析,对不同行业进行跟踪分析,同时辅以对积极型

行业和防御型行业轮动特点的趋势研究,形成行业配置的策略框架。

基金管理人将定期跟踪行业超额收益的趋势状态,对均衡的行业权重进行调节,使得组

合达到最优的风险收益比。在确定重点投资行业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考量基金的流动性、

跟踪误差、信息比以及基金费用等指标,精选相关行业ETF及行业指数基金进行投资。

2)风格轮动策略

基金从选股风格上来看可分为成长型、价值型和均衡型,从市值风格上来看可分为大盘、

中盘和小盘。本基金将在不同市场环境下对不同风格的基金品种进行研究和跟踪分析,形成

风格配置的策略框架。基金管理人将密切跟踪不同风格基金的超额收益情况,对组合的风格

暴露程度进行调节,使得组合达到最优的风险收益比。基金管理人将通过考量基金的收益率、

风险调整后收益、波动率、回撤管理、信息比、夏普比、流动性、跟踪误差以及基金费用等

指标,精选风格明晰且稳定的基金进行投资。

2、基金优选策略

本基金通过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对基金公司及基金做出综合性评价。对

基金公司的评价主要考虑平均业绩、管理基金的总规模及增速、投研团队配置与离职率、风

控制度与落实情况、公司受到的奖惩情况等维度;对基金的评价主要考虑历史业绩、风险指

标、收益稳定性等,各类型采用不同的评价体系,具体如下:

(1)债券型、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策略

债券型基金投资策略将审慎考虑各类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综合考虑债

券型基金的运作时间、资产规模、资产配置状况、风险收益指标、历史信用风险事件、费率

水平、申购赎回限制、杠杆率、运作周期等因素,结合基金经理的过往业绩表现优选基金,

力求投资组合在较低风险和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为投资者获取稳定的投资收益。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策略以流动性管理以及降低投资组合整体波动率水平为目标,综合考

虑货币基金的规模、收益水平、流动性、快速赎回机制等因素。

(2)股票型、混合型、指数基金投资策略

普通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通常采用大类资产配置及主动选股策略,为主动型基金;

普通指数型基金、增强指数型基金、ETF等以被动跟踪指数策略为主,为被动型基金。

主动型基金筛选将采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优选能够持续获取稳定收益、

风格稳定的标的进行配置。定量分析关注基金的风险收益指标、业绩表现、择时和择股能力、

仓位变动情况、行业配置情况、投资集中度、换手率、重仓证券等指标;定性分析则关注基

金经理的投资理念、投资流程、投资风格等因素,以及基金公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控水平、

激励机制等。

被动型基金筛选则主要考虑基金的指数风格特征、偏离程度、流动性、费率水平等指标,

选择适合的标的进行配置。

(3)商品基金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选择具备有效抵御通胀,与其他资产的相关度低的商品进行配置。在子基金

的选择上,重点配置跟踪误差较小、流动性较好的产品,并合理控制投资比例及组合风险。

(4)公募REITs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公募REITs。本基金将综合考量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基金资产配置策略、

底层资产运营情况、流动性及估值水平等因素,对公募REITs的投资价值进行深入研究,精

选出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公募REITs进行投资。本基金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变化,

可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公募REITs,但本基金并非必然投资公募REITs。

3、股票投资策略

(1)个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基本面分析,结合定性和定量分析方法,构建运营状况健康、治理结构完

善、经营管理稳健的股票投资组合。定性分析包括深入了解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管理

团队、经营主业、所属细分行业的产业政策和政策的变化趋势、核心商业模式,及该商业模

式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战略规划和长期发展前景等;定量分析包括重点关注盈利能力、成

长能力、负债水平、营运能力等维度,本基金重点关注的估值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市盈率(P/E)、

市净率(P/B)、市现率(P/CF)、市销率(P/S)、股息率(D/P)、经济价值/息税折旧摊

销前利润(EV/EBIT)等相对估值指标,以及资产重置价格、现金流贴现模型(DCF)、股息

率贴现模型(DDM)等绝对估值指标,精选基本面良好、未来盈利空间和发展潜力大的股票。

(2)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自下而上”的个股精选策略,结合公司基本面、相关行业发展前景、香

港市场资金面和投资者行为等因素,精选符合本基金投资目标的港股通标的股票。

(3)存托凭证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结合对未来市场利率预期运用久期调整策略、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债券类属配

置策略、利差轮动策略等多种积极管理策略,通过严谨的研究发现价值被低估的债券和市场

投资机会,构建收益稳定、流动性良好的债券组合。在个券选择方面,本基金将以长期利率

趋势分析为基础,结合经济变化趋势、货币政策及不同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

用风险等因素,合理运用投资管理策略,实施积极主动的债券投资管理。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关键在于对基础资产质量及未来现金流的分析,本基金将在国内资产

证券化产品具体政策框架下,采用基本面分析和数量化模型相结合,对个券进行风险分析和

价值评估后进行投资。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

降低流动性风险。

6、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价值主要取决于其标的股权的价值、债券价值和内嵌期权的

价值,本基金将对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价值进行评估,选择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可转

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进行投资。此外,本基金也可根据新发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预计

中签率、模型定价结果,参与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新券申购。

7、其他

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资目标的前

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

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

(2)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

金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60%;

(3)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的战略配置比

例为50%,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战略配置比例为50%。本基金投资的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为40%-55%。其中,计入上述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需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1、

基金合同约定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60%的混合型基金;2、根据基金披露的定

期报告,最近四个季度中任一季度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均不低于60%的混合型基金;

(4)本基金投资于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10%;

(5)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6)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市值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基金中基金(ETF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基金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

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7)本基金投资于其他基金,被投资基金(不含指数基金、ETF和商品基金)的运作期

限应当不少于2年、最近2年平均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2亿元;被投资基金为指数基

金、ETF和商品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季末基金净资产应

当不低于1亿元;被投资基金的基金运作合规,风格清晰,中长期收益良好,业绩波动性较

低;被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最近2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8)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式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5%;

(10)本基金投资于QDII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1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同一家公司在

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

金份额,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

(1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1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8)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2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2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4)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品种和比例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

目标和投资策略;

(2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6)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5)、(6)、(17)、(22)、(23)项规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所涉证券可交易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前述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6)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以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认可或批准的特殊基金中基金除外;

(7)投资其他基金中基金;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

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的条件和要求,本基金可不

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

本基金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方可纳入基金托管人投资监督范

围。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

进行变更。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财富指数收益率*5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45%+

恒生指数收益率*5%

中债综合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反映了境内人民币债券市场价格

的整体走势;沪深300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指数样本覆盖了沪深市场自由流通市

值最大、流动性最好的300只股票。恒生指数是由恒生指数服务有限公司编制,以香港股票

市场中的50家上市股票为成份股样本,以其发行量为权数的加权平均股价指数,是反映香

港股市价幅趋势最有影响的一种股价指数。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在综合考虑了上述指数的

权威性和代表性、指数的编制方法和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理念,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

能够使本基金投资人理性判断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合理地衡量比较本基金的业绩表现。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以上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有更适当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市场上出现更加适用于本基金

的业绩比较基准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

策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或变更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理论上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

金、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高于债券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货币市场基

金和货币型基金中基金(FOF)。

本基金除可投资A股外,还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除了

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

风险、香港市场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基金管理人可直接参与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遵循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行使相

关投票权利;

3、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4、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5、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

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证券投资基金、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基金账户、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

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基金份额、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各类有价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备付金、保证金和其它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

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

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

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

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

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

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

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

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

价值。

四、估值方法

1、基金的估值

(1)非上市基金的估值

1)投资于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2)投资于境内货币市场基金,如基金管理人披露万份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

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如基金管理人披露份额净

值,则按所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披露的估值日份额净值估值。

(2)交易所上市基金的估值

1)投资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基金,不含ETF联接基金),按估值日

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进行估值。

2)投资于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进行估值。

3)投资于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估值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进行

估值。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所投资基金按上述条款进行估值存在不公允时,应与托管人协商一

致采用合理的估值技术或估值标准确定其公允价值。

4)投资于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基金管理人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投资基

金的基金管理人披露的估值日份额净值进行估值;如基金管理人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

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

收益。

(3)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等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1)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本基金估值频率一致但未公

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2)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

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值。

3)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基金管理人

应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持仓份额等因素合

理确定公允价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不包括基金)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

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

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

公允价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

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4、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汇率估值方法

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准:

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

税收: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境内外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涉及的境外

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

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

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7、基金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

收入。

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9、如有充分理由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余额数量计算。

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若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日终的基金总份额的30%,基金管理人可将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8位,小数点后第9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应在净值精度调整的当日通过书面方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

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

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

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行

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估值时;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在T+3日内予以公

布。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

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9、10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

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

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分红收入、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红利再投资所形成的基金份额按原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进行计算;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后,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

的规定。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投资其他基金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申购费、赎回费以及销售服务费用

等),但法律法规禁止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的除外;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相关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因投资港股通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0%年费率计提,但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的部分,若为负数,

则E取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

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但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托

管人所托管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投资于本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基金的部分,若为负数,

则E取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

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上述“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基金的(ETF除外),应当通过直销渠道申

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被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

并记入基金资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

“侧袋机制”章节或相关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

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

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以双方认可的方式进

行核对并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信

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

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

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禁止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信息披露文本规范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

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披露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

员或基金经理持有基金的份额、承诺持有的期限等情况。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后的第3

个工作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的第3个工作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规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并将中期报告

正文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

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

动情况。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

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

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

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登载在规定

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

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1、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增加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4、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十二)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本基金参与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

意见。

基金管理人在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所持有基金以下相关情况,

并揭示相关风险:

1、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时间等;

2、交易及持有基金产生的费用,包括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管理费、托管费

等,招募说明书中应当列明计算方法并举例说明;

3、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终止

基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

4、本基金投资于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关联方所管理基金的情况。

(十三)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

(十四)投资香港市场股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基金托管人仅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等公开披露的报告中的财务部分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聘请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侧袋账户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

侧袋账户份额。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管理人

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

是否暂停申购。

2、主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

回权利,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

公告中规定。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外,

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

(二)基金的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

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

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三)基金的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管理费和托管费按主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作为基数计提。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

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

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

账户份额的基金净值信息。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2、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处置进展

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

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

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值情况、

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

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六)特定资产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

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

(七)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并在5个工作日内聘请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

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管理

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特有风险、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风险及不可抗力风险等。

(一)证券市场风险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经济政策的变化会对证券市场产生影响,导致证

券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本基金的投资品种

可能发生价格波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同时也影响到证券市场资金供求关系,并

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上述变化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本基金的收益。

4、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采取现金形式来分配,而通货膨胀将使现金购买力下降,从而影响

基金所产生的实际收益率。

(二)流动性风险

指在开放式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基金资产

以支付投资者赎回款项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和本招募说明书“第八

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安排。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的比

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绝大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10个工作日内能够确认收到赎

回款项的开放式基金,流动性情况良好。

按照基金合同中投资限制部分约定,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中基金(ETF联接基

金除外)持有单只基金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且被投资基金最近定期报告披露

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表明本基金占任一被投资基金的比例较低,且被投资基金

具备一定的规模,整体流动性状况良好。

在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会合理控制对所投资基金的赎回份额,尽可能避免出

现被所投资基金认定为单个基金及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赎回申请的情

形,减少被实施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情况。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管理人已建立内部巨额赎回应对机制,对基金巨额赎回情况进行严格的事前监测、

事中管控与事后评估。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经理和合规与风险管理部需要根据实际

情况进行流动性评估,确认是否可以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当发现现金类资产不足以支付赎回

款项时,需在充分评估基金组合资产变现能力、投资比例变动与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基础上,

审慎接受、确认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在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可能采取延期支

付部分赎回款项或者对赎回比例过高的单一投资者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的流动性风险管

理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的相关约定。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应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八、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

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同时

投资人完成基金赎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八、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

形下有所延迟。

(3)暂停基金估值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中的“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

同时赎回申请可能被延期办理或被暂停接受,或被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

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

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

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

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

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

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

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

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

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户

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

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进行按投资损失处理,

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三)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

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四)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判断等主观因素会影响其对相关

信息和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五)操作或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的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易、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

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此外,基金还面临会计风险,其主要包括:基金数据维护风险、基金数据接收风险、基

金估值风险等。

(六)特有风险

1、本基金名称中包含“养老”字样,不代表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承诺。本

基金不保本保收益,可能发生亏损。

2、基金运作的风险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存在大类资产配置风险,有可能受到经济周期、

市场环境或基金管理人对市场所处的经济周期和产业周期的判断不足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基

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偏离最优化水平,给基金投资组合的绩效带来风险。基金管理人在选

择基金构建组合的时候,在很大程度上依靠了基金的过往信息。但基金的过往业绩和表现并

不能代表基金的将来业绩和表现,其中存在一定的风险。本基金对被投资基金的评估具有一

定的主观性,将在基金投资决策中给基金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的风险。被投资基金的波动会

受到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周期、基金经理和基金管理人自身经营状况等因素的影响。因此,

本基金整体表现可能在特定时期内低于其他基金。本基金坚持价值和长期投资理念,重视基

金投资运作风险的防范,但是基于投资范围的规定,本基金无法完全规避基金市场、股票市

场和债券市场的下跌风险。

3、基金承担费用比其他普通开放式基金高的风险

本基金除了承担投资其他基金的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费用(运用本基金财产申购自身

管理的基金的(ETF除外),应当通过直销渠道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被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记入基金资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

服务费等销售费用)外,还须承担本基金本身的管理费、托管费(其中不收取基金财产中持

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部分的管理费、本基金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部分的托

管费),因此,本基金最终获取的回报与直接投资于其他基金获取的回报存在差异。

4、赎回资金到账时间、估值、净值披露时间较晚的风险

本基金的赎回资金到账时间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卖出或赎回持有基金所得款项的到账

时间,赎回资金到账时间较长,受此影响本基金的赎回资金到账时间可能会较晚。

本基金持有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其估值须待持有的公开募集证券基金净值披露

后方可进行,因此本基金的估值和净值披露时间较一般证券投资基金为晚。

5、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信

用风险等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将本着谨慎和控制风险的原则进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1)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主要包括特定原始权益人破产风险、现金流预测风险等与

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

(2)与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风险主要包括资产支持证券信用增级措施相关风险、资产

支持证券的利率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评级风险等与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风险。

(3)其他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税收风险、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风险、技术风险和

操作风险。

6、港股通机制下的投资风险

(1)港股交易失败风险

港股通业务试点期间存在每日额度限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

所”)开市前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在联交所持

续交易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当日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

(2)汇率风险

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参考汇率和卖出

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

行净额换汇,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确定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汇率。故本

基金投资面临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将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

(3)境外市场的风险

1)本基金的将通过“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市场,在市场进入、

投资额度、可投资对象、税务政策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此类限制可能会不断调整,

这些限制因素的变化可能对本基金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造成障碍,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正常

的申购赎回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2)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A股市场规则,此外,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

互联互通机制”下参与香港股票投资还将面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a)香港市场证券交易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因此每日

港股股价波动可能比A股更为剧烈、且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

b)只有内地与香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香

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联交所将可能停市,在内地开市香港

休市的情况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投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

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出现内地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

的交易异常情况时,内地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

投资者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c)投资者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

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内地交易所另有

规定的除外;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

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

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d)代理投票。由于中国结算是在汇总投资者意愿后再向香港结算提交投票意愿,中国结

算对投资者设定的意愿征集期比香港结算的征集期稍早结束;投票没有权益登记日的,以投

票截止日的持有作为计算基准;投票数量超出持有数量的,按照比例分配持有基数。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参与存托凭证的投资,有可能出现股价波动较大的情况,投资者有可能面临价格

大幅波动的风险。

(1)发行企业可能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具有研发投入规模大、盈利周期长等特点,

可能存在公司发行并上市时尚未盈利,上市后仍持续亏损的情形,也可能给因重大技术、相

关政策变化出现经营风险,导致存托凭证价格波动;

(2)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的权益虽然基本相当,但

并不等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其项目内容可能发生重大变化,包

括更换存托人、主动退市等,导致投资者面临较大的政策风险、不可抗力风险;

(3)存托凭证的未来交易活跃程度、价格决定机制、投资者关注度等均存在较大不确

定性。同时,存托凭证交易框架中涉及发行人、存托机构、托管机构等多个主体,其交易结

构及原理更为复杂。本基金管理人将本着谨慎和控制风险的原则进行存托凭证投资。

8、与投资科创板股票相关的特定风险

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

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退市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集中度风险、系

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投资科创板股票存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退市风险

科创板退市制度较主板更为严格,退市时间更短,退市速度更快,且不再设置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环节,上市公司退市风险更大。

(2)市场风险

科创板个股集中来自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及生物医

药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企业未来盈利、现金流、估

值均存在不确定性,与传统二级市场投资存在差异,整体投资难度加大,个股市场风险加大。

科创板个股上市前五日无涨跌停限制,第六日开始涨跌幅限制在正负20%以内,个股波

动幅度较其他股票加大,市场风险随之上升。

(3)流动性风险

由于科创板投资门槛高于A股其他板块,整体板块流动性可能弱于A股,基金组合存在

无法及时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险。

(4)集中度风险

科创板为新设板块,初期可投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个股,市场可能出

现高集中度状况,整体存在集中度风险。

(5)系统性风险

科创板企业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企业经营及盈利模式上存在趋同,

所以科创板个股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为显著。

(6)政策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企业带来较大影响,国际经

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个股也会带来政策影响,这将导致市场价格波动,从而

产生风险。

9、参与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股票投资的风险:

基金资产投资于北交所股票,会面临北交所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

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集中度风险、系

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

投资于北交所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北交所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北交所

股票。

投资北交所股票存在的风险包括:

(1)市场风险

北交所个股集中来自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及生物医

药等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企业未来盈利、现金流、估

值均存在不确定性,与传统二级市场投资存在差异,整体投资难度加大,个股市场风险加大。

北交所个股上市首日无涨跌停限制,第二日开始涨跌幅限制在正负30%以内,个股波动

幅度较其他上市公司股票加大,市场风险随之上升。

(2)流动性风险

北交所整体投资门槛较高,个人投资者必须满足交易满两年并且资金在50万以上才可

参与,二级市场上个人投资者参与度相对较低,持股分散度不足导致个股流动性较差,基金

组合存在无法及时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险。

(3)信用风险

北交所试点注册制,对经营状况不佳或财务数据造假的企业实行严格的退市制度,北交

所个股存在退市风险。

(4)集中度风险

北交所为新设交易所,初期可投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个股,市场可能

存在高集中度状况,整体存在集中度风险。

(5)系统性风险

北交所上市公司平移自新三板精选层,从历史来看整体估值受政策阶段性影响较大,所

以北交所个股估值相关性较高,政策空窗期或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为显著。

(6)政策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专精特新企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北交所企业带来较大影

响,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对专精特新产业及北交所个股也会带来政策影响。

10、投资公募REITs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公募REITs,公募REITs采用“公募基金+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

产品结构,主要特点如下:一是公募REITs与投资股票或债券的公募基金具有不同的风险收

益特征,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并持有其全部份额,基金通过基

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全部股权,穿透取得基础设施项目完全所有权或

经营权利;二是公募REITs以获取基础设施项目租金、收费等稳定现金流为主要目的,收益

分配比例不低于合并后基金年度可供分配金额的90%;三是公募REITs采取封闭式运作,不

开放申购与赎回,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场外份额持有人需将基金份额转托管至场内才可卖出

或申报预受要约。

投资公募REITs可能面临以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基金价格波动风险

公募REITs大部分资产投资于基础设施项目,具有权益属性,受经济环境、运营管理等

因素影响,基础设施项目市场价值及现金流情况可能发生变化,可能引起公募REITs价格波

动,甚至存在基础设施项目遭遇极端事件(如地震、台风等)发生较大损失而影响基金价格

的风险。

(2)基础设施项目运营风险

公募REITs投资集中度高,收益率很大程度依赖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情况,基础设施项目

可能因经济环境变化或运营不善等因素影响,导致实际现金流大幅低于测算现金流,存在基

金收益率不佳的风险,基础设施项目运营过程中租金、收费等收入的波动也将影响基金收益

分配水平的稳定。此外,公募REITs可直接或间接对外借款,存在基础设施项目经营不达预

期,基金无法偿还借款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

公募REITs采取封闭式运作,不开通申购赎回,只能在二级市场交易,存在流动性不足

的风险。

(4)终止上市风险

公募REITs运作过程中可能因触发法律法规或交易所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而终止上市,

导致投资者无法在二级市场交易。

(5)税收等政策调整风险

公募REITs运作过程中可能涉及基金持有人、公募基金、资产支持证券、项目公司等多

层面税负,如果国家税收等政策发生调整,可能影响投资运作与基金收益。

(6)公募REITs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

和交易所业务规则,可能根据市场情况进行修改,或者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投资

者应当及时予以关注和了解。

11、最短持有期限内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在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前(不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对该基金份

额提出赎回申请;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该

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该基

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的,该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

期日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故

投资者在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前存在无法赎回的风险。

由于本基金特殊运作方式的安排,投资者的单笔申购存在三年的最短持有期,因而对于

同一时点申购的资金将极有可能面临集中赎回的情形,由此将有可能触发本基金的巨额赎回

机制。在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

致流动性风险。

12、与发起式基金运作方式相关的基金合同提前终止风险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本基

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且

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存在着基金合同提前终止的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风险

因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等情况,可能发生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

依法解散、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等情况,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情况下,投资人面临

基金管理人变更或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涉及基金管理人、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之间责任划分

的,相关基金管理人应对各自履职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八)不可抗力风险

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

基金资产的损失。

2、因金融市场危机、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控制能力的

因素出现,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的风险。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决

议生效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因本基金所持证券流通性受到限制、结算保证金相

关规定等客观因素,清算期限可相应延长。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

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

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持有

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3年;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在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代表本基金就本基

金所持有的基金份额行使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对被投资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

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若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在遵循本基金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可行使相关投票权利;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向

监管机构、司法机构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

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

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

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构及审计、法律

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

的最低期限;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调低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以外的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调整本基金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

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增加基金份额类别或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

额类别设置,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方法及规则;

(9)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10)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

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

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

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

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

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

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

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

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

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

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

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该表决通过之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计票完成且计票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决议通过条件之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出席本基金投资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的特别约定

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代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参与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遵循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

先原则的前提下行使相关投票权利。基金管理人需将表决意见事先征求基金托管人的意见,

并将表决意见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同意本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所持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

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

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

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

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

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一)其他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

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决

议生效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因本基金所持证券流通性受到限制、结算保证金相

关规定等客观因素,清算期限可相应延长。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途径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

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根据该院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深圳市。仲裁

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

定。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梦海大道5035华润前海大厦A座36-38楼

邮政编码:518046

法定代表人:钱龙海

成立时间:2014年7月9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4]65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6096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宁波银行)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宁东路345号

邮政编码:315100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成立时间:1997年04月1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7]6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2】143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660359.0792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包含

QDII基金、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商品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的基金份额、国

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存托凭证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

券、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

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80%,其中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

基金和黄金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60%,投资于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

基金和黄金ETF)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0%,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

产的15%,投资于QDII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的战略配置比例为

50%,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战略配置比例为50%。本基金投资的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为40%-5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其中,计入上述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需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1、基金合同约定

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60%的混合型基金;2、根据基金披露的定期报告,最近

四个季度中任一季度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均不低于60%的混合型基金。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

投资比例。

2.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

(2)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

金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60%;

(3)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的战略配置比

例为50%,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战略配置比例为50%。本基金投资的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为40%-55%。其中,计入上述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需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1、

基金合同约定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60%的混合型基金;2、根据基金披露的定

期报告,最近四个季度中任一季度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均不低于60%的混合型基金;

(4)本基金投资于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10%;

(5)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6)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市值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基金中基金(ETF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基金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

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7)本基金投资于其他基金,被投资基金(不含指数基金、ETF和商品基金)的运作期

限应当不少于2年、最近2年平均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2亿元;被投资基金为指数基

金、ETF和商品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季末基金净资产应

当不低于1亿元;

(8)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式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5%;

(10)本基金投资于QDII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1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同一家公司在

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

金份额,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

(1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1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8)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2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2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4)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品种和比例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

目标和投资策略;

(2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6)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5)、(6)、(17)、(22)、(23)项规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所涉证券可交易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前述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6)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以后的规定为准。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认可或批准的特殊基金中基金除外;

(7)投资其他基金中基金;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

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

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5.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的条件和要求,本基金可不受

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

本基金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方可纳入基金托管人投资监督范

围。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

进行变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

存款银行进行监督。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

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存款的业务流程、岗位

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基金托管人负责对本基金银行定

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

履行托管职责。

(1)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

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因选择存款银行不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

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的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

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的风险、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

涉及到基金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3)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如因基金管理人员工的职务行为导

致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

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三)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与资金划拨、账目核

对、到期兑付、提前支取

1.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委托资产投资定期存款,基金管理人应与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该协议作为划款

指令附件,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款:“存款证实书或存单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

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账户(明

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存款证实书(或存单)正本须保管

在托管行,预留印鉴必须包含一枚托管人的监管人印章或业务专用章。”。如定期存款协议

中未体现前述条款,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定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在取得存单后,基金托

管人保管存单正本。存款银行承诺对交接给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存款证实书或存单的真实性、

完整性负责。基金管理人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若基金管理

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若产生息差(即本委托财产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

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该息差的处理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在存期内,如本基金银行账户、预留印鉴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存款行。存款分支机构应及时就变更事项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出具正式书面确认书。变更通知的送达方式同开户手续。在存期内,存款分支机构和基

金托管人的指定联系人变更,应及时加盖公章书面通知对方。

2.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的账户开设与管理

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存款协议

书》等,以基金的名义在存款银行总行或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3.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及到期兑付

(1)资金划拨

基金管理人的划拨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审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存款资金只能

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2)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领取

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名称,该存款证实书为

基金托管人存款确认或到期提款的有效凭证。资金到账当日,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

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证实书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后,用特快专递将存款证实

书正本寄送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存款证实书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3)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证实书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由基金托管人向存款银行提出补办申请,基金管理人

应督促存款银行尽快补办存款证实书或基金托管人兑付时可作为兑付依据的存款证明文件,

并按以上(2)的方式特快专递给基金托管人。

(4)账目核对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计利息。

定期存款行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存款证实书”的询证,并在询

证函上加盖定期存款行公章寄送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5)到期兑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通过特快专递将存款证实书正本或其他存款证明正本

寄给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存款行未收到存款证实书正本的,应与基金托管人

电话询问。存款到期前基金管理人与存款行确认存款证实书收到并于到期日兑付存款本息事

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与存

款行接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基金管理人应将接洽结果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如果存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存款行顺延至到期后第一个工作日支付,存款行需按当

期利率和实际延期天数支付延期利息。

4.提前支取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由于基金规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等原因,

经向存款行说明理由,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资金。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行签订的《存款协议书》执行。

5.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相关文件保管

(1)基金资金存入存款银行当日,存款行分支机构开具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

证,同时传真复印件给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并寄送正本给基金托管人代为保管。

(2)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

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

绝结算,若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

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

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

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但

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

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

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

交易前3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若基金管理人不提供交易对手名单,可视为银

行间全市场交易对手均可进行交易。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

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

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

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

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

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一个工作

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

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的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

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纠正,由此造成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

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

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

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三)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

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自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投资所需的相关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确保基金

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未

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属于基金托管人

实际有效控制下的资产及实物证券等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催收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

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

资产,或交由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

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

责任。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开立“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

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

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

等事宜。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也可称为“托管账

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托管账户名称应为

“创金合信宁和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预留印鉴为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业务专用章和监管人名章各一枚。开立的托管账户应遵循基金托管人《单

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规定。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

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

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

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客户结算保证金、交收价差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

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以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

券的结算。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基金管理人

保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

给基金托管人。

2.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管

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

并管理。

3.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

管库,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

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上述存放

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

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

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合同传真件与

基金管理人留存原件不一致的,以传真件为准。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估值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余额数量计算。正

常情况下,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若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日终的基金总份额的30%,基金管理人可将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8位,小数点后第9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应在净值精度调整的当日通过书面方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

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以公布,但基金托管人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份额净值错误。

(四)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

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

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

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

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六)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当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

人不再更新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10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及复核;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

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

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

有关规定为准。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如不能妥

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

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管理、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途径解决。如经友好协商

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届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

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财产的清算。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及时通过下述方式联系基金管

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本招募说明书,并同意全部内容。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发售机构及销售机构提供,以下是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主要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在符

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增加和修改相关服务项目。如因系统、第三方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

致下述服务无法提供,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电子渠道服务

1、信息查询服务

机构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或微信公众号,可享

有场外基金交易查询、账户查询和基金信息查询服务。

2、网上交易服务

个人投资者可通过微信公众号办理开户、认购/申购、赎回及信息查询等业务。

3、信息资讯服务

投资人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等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包括基金的法律

文件、基金公告、定期报告和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各类最新资料。

二、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1、自助语音服务:7×24小时。投资者可以通过客服热线的IVR自动语音或人工服务

查询账户信息。账户信息查询服务内容包括基金份额余额、交易流水、交易确认、分红记录、

净值查询等信息。

2、人工服务:工作日9:00-11:30,13:00-17:00。投资人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投资咨询、

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等专项服务。

三、投诉处理服务

基金管理人呼叫中心提供电话投诉、信件和电子邮件投诉等多种投诉渠道。客户投诉实

行分级管理、限期处理。呼叫中心负责跟踪投诉处理的全过程,并将处理结果答复客户。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及发送服务

1、电子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提供场外交易电子邮件对账单、场外交易手机短信对账单服务,基金管理人

将以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方式向定制的个人投资者定期发送,资料(含电子邮件地址及手机

号码)不详的除外。

2、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不提供投资人的场内交易(本基金是否支持场内交易,

请以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相关条款为准)对账单服务(含纸质及电子对账单)。投

资人可到交易网点打印或通过交易网点提供的自助、电话、网上服务等渠道查询。

五、各类讲座、推介会、座谈会和巡回路演

基金管理人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各类讲座、推介会、座谈会和巡回路演,及时与投资者分

享国内外经济和市场最新动态,介绍公司旗下基金的最新信息。

六、基金经理座谈会

基金管理人不定期举办基金经理座谈会,邀请机构客户与基金经理进行沟通,与投资者

分享基金投资理念,分析国内外经济形势、金融政策及投资机会。

七、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络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400-868-0666(国内免长途话费)

传真:0755-82769149

基金管理人网址:www.cjhxfund.com

电子信箱:cjkf@cjhxfund.com

微信公众号:创金合信基金(CJKeFu)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披露日期 标题

2023-05-08 创金合信宁和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23-05-08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创金合信宁和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可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及相关风险揭示的公告

2023-04-27 创金合信宁和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投资人可在办

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

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创金合信宁和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注册的文件;

(二)《创金合信宁和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

合同》;

(三)《创金合信宁和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托管

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