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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保德信均衡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3-08-30 09:30:56

光大保德信均衡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基金募集申请核准文件名称:关于核准光大保德信均衡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08】1249号)

核准日期:2008年10月31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

征,应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

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

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

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

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

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为主动操作的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及债

券型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事项: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及托管费率。其他所载内容截

止日为2023年8月28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3年6月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

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

相关临时公告等。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核了本次招募说明书中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

的更新内容。

目 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7

四、基金托管人 ..................................................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3

六、基金的募集 .................................................. 53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54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55

九、基金的投资 .................................................. 69

十、基金的业绩 .................................................. 82

十一、基金的财产 ................................................ 84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85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93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95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97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98

十七、风险揭示 ................................................. 104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08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11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26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7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140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42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43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由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光大保德信均衡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光大保德信均衡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

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指光大保德信均衡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指《光大保德信均衡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光大保德信均衡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光大保德信均衡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光大保德信均衡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指《光大保德信均衡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

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销售代理协议:指基金管理人和各基金代销机构签订的《光大保德信均衡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合同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流动性风险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治理准则》:指《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

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

性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

规及相关规定的不时修订和补充;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

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本公司:指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销售机构:指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

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直销机构:指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理财中心;

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

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基金注册登记人: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即光大保德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

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

户的建立管理、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及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法取得和持有依据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基金投资人:指个人投资人、机构投资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个人投资人: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

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人;

机构投资人: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

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人;

基金募集期: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

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期满,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超过核准的最

低募集份额总额,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

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

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T+N日:指T日起(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N为自然数;

日/天:指公历日;

月:指公历月;

元:指人民币元;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

的行为;

申购: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存续期间,投资人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通

过基金销售机构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存续期间,投资人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

通过基金销售机构申请将手中持有的基金份额按一定价格卖给基金管理人并收

回现金的行为;

巨额赎回:指在开放式基金的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该基

金总份额的10%;

大额赎回申请人: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的份额超过前一工作日基

金总份额30%的单个赎回申请人

小额赎回申请人: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的份额不超过前一工作日

基金总份额30%的单个赎回申请人

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基金的基金份额的

行为;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所持有的某一基金份额从同一个基金账户下

的一个交易账户指定到另一交易账户进行交易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

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人为投资人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余额

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

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投资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

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

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的认/申

购基金款以及其他资产所形成的基金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基金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当日的基金份额总数所得

的基金资产价值;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

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

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

的债券等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

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等媒介;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

组织;

不可抗力: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并无法避免的事件或因素,包括但不

限于: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变更;国际、国内金融市场风险事故的发生;自

然或人为破坏造成的交易系统或交易场所无法正常工作;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

灾害、战争、骚乱、动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

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设立日期:2004年4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42号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558号外滩金融中心1幢,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558号外滩金融中心1幢(北区3号楼),

6-7层、10层

法定代表人:刘翔

注册资本:人民币1.6亿元

股权结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持55%的股权;

保德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45%的股权

电话:(021)80262888

传真:(021)80262468

联系人:殷瑞皞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王翠婷女士,董事长,中欧国际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曾先后就职于上海市

仪表局党校(上海市仪表电子工业职工大学)、交通银行。2004年3月加入光大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曾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主任、人力资源总部总

经理、副总裁等职。现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会主席、高级专家兼本基金管

理人董事长。

孙昊先生,副董事长,上海中欧国际工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国银行

总行/香港分行/巴黎分行/法兰克福分行任职交易员/副经理/经理,德国德累斯

顿银行香港分行的经理,荷兰商业银行香港分行的董事,PIMCO(太平洋投资管理

公司)香港的副总裁,东方汇理资产管理公司香港的董事,美国联博资产管理公

司香港的董事总经理,美盛资产管理公司上海的总经理。现任保德信投资管理(上

海)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刘翔先生,董事,澳大利亚麦考瑞大学应用金融学硕士。历任深圳发展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盐田支行外汇会计、国际部经理、香港代表处代表,招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总行同业银行部境内银行室客户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发展

部渠道主管、市场发展部副总经理、华南营销中心总经理、市场发展部总经理,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执行委员会委员、首席市场官、执行委员会

联席总经理。2020年6月加入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本基金管理

人总经理兼子公司执行董事。

张晓武先生,董事,澳门科技大学人力资源管理学硕士。曾先后就职于深圳

市文武会计师事务所、平安保险集团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11

月加入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历任深圳深南大道证券营业部总经理、深圳分公

司总经理、资深业务经理。

张伟先生,董事,香港都会大学(前身为香港公开大学)硕士,曾任德意志

银行(前身为美国信孚银行)亚太区副总裁,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香港区负责人

暨高级董事、大中华区首席执行官兼区域负责人、资深顾问。现任保德信投资亚

洲区副主席。

孔伟先生,独立董事,甘肃政法学院法律系法学学士学位。曾任职于甘肃省

经济律师事务所、史密夫律师行(伦敦、香港)、外立综合法律事务所、上海市

瑛明律师事务所。现任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管理合伙人、中

微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张学勇先生,独立董事,浙江大学国际贸易学研究生、博士学位。曾任合肥

水泥研究设计院粉磨所助理工程师,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金融系博士后,中央

财经大学金融学院讲师、副教授、副院长、研究生院副部长/副院长、部长/院长。

现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博士生导师、教授、院长。

王永钦先生,独立董事,复旦大学经济学博士、耶鲁大学博士后、哈佛大学

富布赖特高级访问学者。曾任职山东日照纺织抽纱进出口集团公司、山东日照比

特集团出口部经理、复旦大学经济学院讲师、副教授。现任复旦大学经济学教授、

博士生导师、绿庭新兴金融业态研究中心主任、经济学院985平台副主任。

龚俊涛先生,董事,厦门大学硕士。曾先后就职于中信实业银行深圳分行、

北方证券资产管理部,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3月加入光大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历任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机构业务总部副总经

理。现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融产品总部总经理兼机构业务总部总经理。

2、监事会成员

黄琴女士,监事长,上海财经大学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光大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武汉营业部客户管理部经理、经纪业务总部风险监控岗、光大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总部风险监控岗、稽核监察部财务审计岗、稽核部总经

理助理、稽核部副总经理、稽核部总经理、风险管理部总经理、风险管理与内控

部总经理、风险管理与内控部总经理、内部审计部总经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浙江分公司总经理。现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部总经理。

颜微潓女士,监事,新加坡管理学院金融管理硕士。曾任富通(欧资)金融

集团亚洲区域合规总监,香港交易所上市部副总监,巴克莱投资银行(香港)合

规经理,花旗私人银行合规经理,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2009年

11月至2019年4月)。现任保德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首席合规官。

王永万先生,监事,吉林财贸学院经济管理专业学士。曾任海口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员,海南省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证券营业部财务主管,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海口营业部、深圳营业部及南方总部财务经理,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会

计主管,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总监等职务。现任本基金

管理人运营部总监。

王斐女士,监事,上海外国语大学国际政治专业学士。曾任普华永道中天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高级审计员,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稽核经理。历

任本基金管理人监察稽核部稽核高级经理、总监助理、副总监,现任本基金管理

人监察稽核部总监。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刘翔先生,现任本基金管理人总经理、董事兼子公司执行董事,简历同上。

董文卓先生,中山大学金融学硕士。历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实习研究助

理、研究员,平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固收投资总监兼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年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年金另类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年金基金经理、专户投资经理、基本养老投资经理等。2017

年5月加入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9月至2019年3月及2020

年12月起担任专户投资经理。现任本基金管理人副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兼专户投资经理、固收管理总部负责人及固收专户团队团队长,代任首席投资总

监兼权益管理总部负责人。

贺敬哲先生,内蒙古大学电子系电子学与信息系统专业学士。历任内蒙古大

学电子系教师,中国电力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天津证券交易营业部电脑部经理,光

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兴路营业部电脑部经理、信息技术部技术管理经理,光大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技术管理经理、信息技术部运营维护管理处副处长、

信息技术部系统运行处处长、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兼系统运行处处长、信息技术

部副总经理、信用业务管理总部副总经理、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资

产托管部总经理。2021年2月加入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本基金

管理人副总经理、首席运营总监兼首席信息官。

管江女士,上海财经大学财务管理专业学士。历任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

事务所金融组高级审计师。2006年11月加入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

后担任监察稽核高级经理、监察稽核部副总监、监察稽核部总监。现任本基金管

理人督察长兼董事会秘书。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

许春茂先生,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时间为2009年3月4日至2010年4月14

日。

黄素丽女士,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时间为2010年4月15日至2013年5月

20日。

李阳先生,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时间为2013年5月21日至2014年6月30

日。

戴奇雷先生,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时间为2014年7月1日至2021年7月16

日。

陶曙斌先生,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时间为2021年7月17日至2022年9月

30日。

现任基金经理:

苏淼先生,东南大学管理学硕士。2010年5月至2011年12月在国联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任职分析师;2012年1月至2015年2月在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

职分析师;2015年3月至2017年4月在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职分析师;2017

年5月加入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权益管理总部股票研究团队高级

研究员,2022年10月至今担任光大保德信均衡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理,2023年2月至今担任光大保德信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董文卓先生,现任本基金管理人副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兼专户投资经

理、固收管理总部负责人及固收专户团队团队长,代任首席投资总监兼权益管理

总部负责人。

林晓凤女士,现任本基金管理人权益管理总部权益投资团队副团队长兼光大

保德信国企改革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优势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经理。

徐晓杰女士,现任本基金管理人权益管理总部权益投资团队副团队长兼光大

保德信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健康优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经理。

詹佳先生,现任本基金管理人权益管理总部国际业务团队团队长兼光大保德

信鼎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先进服务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永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行业轮

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品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

安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创新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

信核心资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汇佳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

理。

黄波先生,现任本基金管理人总经理助理、固收管理总部固收多策略投资团

队团队长兼光大保德信中高等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安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增利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信用添益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多策略精选18个月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安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安瑞一年持有期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安阳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

理。

沈荣先生,现任本基金管理人固收管理总部固收低风险投资团队联席团队长

兼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光大保德信添天盈五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光大保德信尊盈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尊合

87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安瑞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安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现金宝货币市场基

金、光大保德信耀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光大保德信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

有期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房雷先生,现任本基金管理人权益管理总部权益投资团队团队长、首席策略

分析师兼光大保德信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动态优选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景气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

德信产业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崔书田先生,现任本基金管理人权益管理总部股票研究团队团队长兼光大保

德信中国制造2025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新增长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专精特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无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季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

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运

作办法》、《销售办法》、《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

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份;

(10)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概述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人

的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

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有机系统。

内部控制是由为保障业务正常运作、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防范经营风险而

设立的各种内部控制机制和一系列规范内部运作程序、描述控制措施和方法等制

度构成的统一整体。

内部控制是由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管理层和员工共同实施的合理保证。基

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达到的总体目标是:

(1)保证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

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基金管理人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确保基金管理人成为一个决策科学、经营规范、管理高效、运作安全

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公司。

2、内部控制的五个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

监控。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是内部控制其他要素的基础,它决定了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基调,

并影响着基金管理人内部员工的内控意识。为此,基金管理人从两方面入手营造

一个好的控制环境。首先,从“硬控制”来看,本基金管理人遵循健全的法人治

理结构原则,设置了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组织结构,各部门有明确的岗位设置

和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其次,基金管理人更注重“软控制”,基金管理人

的管理层牢固树立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优先的理念和实行科学高效的运行方式,

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加强全体员工道

德规范和自身素质建设,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基金管理人的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

各个环节。

(2)风险评估

本基金管理人的风险评估和管理分三个层次进行:一,各部门进行风险的自

我评估和分析,通过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进行自我风险管理;二,管理层下属的

风险管理工作委员会负责风险管理工作,设定明确的风险管理目标,建立科学严

密的风险控制评估体系,辨认和识别基金管理人内外部的重大风险,评估和分析

风险的重大性、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方案和有效防范措施。风险管理工作委员会

通过定期与不定期风险评估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风

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基金管理人的全面风险管理工作,监控和评价管理层的风险管

理工作,并决策重大的风险管理事项。

(3)控制活动

本基金管理人制定了各项规章制度,通过各种预防性的、检查性的和修正性

的控制措施,把控制活动贯穿于基金管理人经营活动的始终,尤其是强调对于基

金资产与基金管理人的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

别核算;严格岗位分离,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明确授权控制;对重要业务部门

和岗位进行了适当的物理隔离;制订应急应变措施,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4)信息沟通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清晰、有效的垂直报告制度和平行通报制度,以确保识别、

收集和交流有关运营活动的关键指标,使员工了解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基金管理人

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建立与客户和第三方的合理交流机制。

(5)内部监控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公司内

部风险控制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落实。各部

门必须切实协助经营管理层对日常业务管理活动和各类风险的总体控制,并协助

解决所出现的相关问题。按照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体系的设置,实现一线业务岗

位、各部门及其子部门根据职责与授权范围的自控与互控,确保实现内部监控活

动的全方位、多层次的展开。

3、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

机构和各级人员,并贯穿于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

程序,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4、内部控制机制

内部控制机制是指基金管理人的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制约关系。内部控

制机制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健全、合理的内部控制机制是基金管理人经营活

动得以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

从功能上划分,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机制可分为“决策系统”、“执行系统”、

“监督系统”三个方面。监督系统在各个内部控制层次上对决策系统和执行系统

实施监督。

决策系统是指在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过程中拥有决策权力的有关机构及其

之间的关系。执行系统是指具体负责将基金管理人决策系统的各项决议付诸实现

的一些职能部门。

执行系统在总经理办公会的直接领导下,承担了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基金投

资运作和内部管理工作。

监督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决策系统、执行系统进行全程、动态的监控,监督

的对象覆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全部内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系统从监督内容

划分,大致分为三个层次:

(1)监事会——对董事、高管人员的行为及董事会的决策进行监督;

(2)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督察长——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对基金管理人的经

营活动进行监督;

(3)监察稽核部——根据总经理及督察长的安排,对基金管理人的经营活

动及各职能部门进行内部监督。

5、内部控制层次

(1)员工自律和部门主管的监控。所有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岗位培训,签

署自律承诺书,保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各项管理制度;保证

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等。基金管理人的各部门主管在权限

范围之内,对其管理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控制,保证业务的开展符合国

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基金管理人的规章制度,并对部门的内部控制和风险

管理负直接责任;

(2)管理层的控制。管理层采取各种控制措施,管理和监督各个部门和各

项业务进行,以确保基金管理人运作在有效的控制下。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

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3)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监控和指导。所有员工应自觉接受并配合董

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对各项业务和工作行为的检查监督。合理的风险分析和管理

建议应予采纳,基金管理人规定的风险控制措施必须坚决执行。董事会对内部控

制负最终责任。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的充分性、合理

性和有效性实施独立客观的检查和评价。

6、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指规范内部控制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义务规则,是内部控制的

重要组成部分。内部控制制度制订的基本依据为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其他主

管部门有关文件的规定。内部控制制度分为四个层次:

(1)《公司章程》——指经股东会批准的《公司章程》,是基金管理人制定

各项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管理规章的指导性文件;

(2)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控制原则的细化和展

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3)公司基本管理制度——是基金管理人在经营管理宏观方面进行内部控

制的制度依据。基本管理制度须经董事会审议并批准后实施。基本管理制度包括

但不限于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固有资金投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财务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印章管理办法、行政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

核制度、员工对外兼职管理办法、员工行为规范、纪律程序和应急情况处理与业

务连续制度等;

(4)部门规章制度以及业务流程——部门规章制度以及业务流程是在公司

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

等的具体说明。它不仅是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管理、监督的需要,同时也是避免

工作中主观随意性的有效手段。部门制度及具体管理规章根据总经理办公会的决

定进行拟订、修改,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实施的。制定的依据包括法律法规、

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及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7、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维持、完善、实施和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制度是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基金管理

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完备,并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

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王小飞

联系电话:(021)6063 7103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业务处、证券保险

业务处、理财信托业务处、全球业务处、养老金业务处、新兴业务处、客户服务

与业务协同处、运营管理处、跨境与外包管理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内控合

规处等12个职能处室,在北京、上海、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共有员工300

余人。自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

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

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

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

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

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

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

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22年年末,中国建设银行

已托管1270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

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多次被《全球托管人》、 《财资》、

《环球金融》杂志及《中国基金报》评选为“最佳托管银行”、连续多年荣获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债)“优秀资产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

股份有限公司(上清所)“优秀托管银行”奖项、并先后荣获《亚洲银行家》颁

发的2017年度“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2019年度“中国年度托管业务科技实

施奖”、2021年度“中国最佳数字化资产托管银行”、以及 2020及2022年度“中

国年度托管银行(大型银行)”奖项。2022年度,荣获《环球金融》 “中国最

佳次托管银行”,并作为唯一中资银行获得《财资》“中国最佳QFI托管银行”奖

项。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

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检查,确保业务

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

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

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

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

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

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

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

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

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

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

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

制等情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

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直销机构

名称: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558号外滩金融中心1幢,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558号外滩金融中心1幢(北区3号楼),

6-7层、10层

电话:(021)80262466、80262481

传真:(021)80262482

客服电话:4008-202-888

联系人:王颖

网址:www.epf.com.cn

(二)代销机构

1.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联系人:董云巍

联系人电话:010-58560666

客服热线: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2.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谢小华

联系人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客服热线: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3.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南城路2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南城路2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联系人:谭少筠

联系人电话:0769-22118343

客服热线: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4.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东风东路713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东风东路713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客服热线: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联系人:高天

联系人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服热线: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1号丽华大厦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1号丽华大厦

法定代表人:阎俊生

联系人:董嘉文

联系人电话:0351-6819926

传真:0351-6819926

客服热线:95105588

网址:www.jshbank.com

7.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新区开元大道与通济街交叉口

办公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新区开元大道256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甫

联系人:王军

联系人电话:0379-65921977

客服热线:96699

网址:www.bankofluoyang.com.cn

8.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宁波银行大楼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宁波银行大楼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联系人电话:0574-89068340

客服热线:96528

网址:www.nbcb.com.cn

9.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客服热线:95511-3

网址:www.pingan.com

10.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98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中融碧玉蓝天大厦15-23层

法定代表人:胡平西

联系人:吴海平

联系人电话:021-38576969

客服热线:021-962999

网址: www.srcb.com

11.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人:倪苏云

联系人电话:(021)61618888

客服热线: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12.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范一飞

联系人:张萍

联系人电话:021-68475888

客服热线:021-962888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13.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刘玲

联系人电话:(021)52629999

客服热线:95561

网址:www.cib.com.cn

1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邓炯鹏

联系人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客服热线: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15.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义乌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

办公地址:浙江省义乌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

法定代表人:金子军

联系人:董晓岚

联系人电话:0571-87117617

客服热线:4008-096-527/0571-96527

网址:www.czcb.com.cn

16.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联系人:郭明

联系人电话:010-66105799

客服热线: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17.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联系人:朱红

客服热线: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18.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热线:95533

网址:www.ccb.com

19.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谷澍

联系人:贺倩

联系人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客服热线:010-66060069

网址:www.abchina.com

20.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客服热线:95566

网址:www.boc.cn

2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3号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联系人:李雪萍

传真:010-68858117

客服热线:95580

网址:www.psbc.com

22.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 号富华大厦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 号富华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联系人:丰靖

客服热线: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23.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楼、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人电话:0755-82558305

客服热线:95517

网址:www.essence.com.cn

24.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联系人:何耀

联系人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热线:95525

网址:www.ebscn.com

25.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联系人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热线:4006-600-109/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26.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贺青

联系人:朱雅崴

联系人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热线:95521/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27.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联系人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热线: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28.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尹旭航

联系人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1344

客服热线: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29.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电话:(0755)83073087

传真:(0755)83073104

客服热线: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30.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楼

法定代表人:周晖

联系人:郭磊

联系人电话:0731-84403319

传真:0731-84403439

客服热线:0731-84403360

网址:www.cfzq.com

31.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联系人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95360

客服热线:95360

网址:www.nesc.cn

32.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宏

联系人:付佳

传真:暂无

客服热线:95357

网址:http://www.18.cn

33.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3层、25层-2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13层、21层-23层、25-29层、

32 层、36 层、39 层、40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孔亚楠

联系人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729

客服热线: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34.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汤漫川

联系人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133

客服热线:95309

网址:www.dxzq.net

35.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彭博

联系人电话:0731-85832343

传真:0731-85832214

客服热线: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36.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联系人:刘珂、任嘉鹏

传真:(020)87555305

客服热线:95575

网址:www.gf.com.cn

37.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0号国际信托大厦21楼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联系人:李颖

联系人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热线: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38.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联系人:李飞

联系人电话:0551-2246298

传真:0551-2272100

客服热线:4008-888-777

网址:www.gyzq.com.cn

39.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金芸

联系人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热线:95553/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

40.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10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联系人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服热线:0591-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41.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联系人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客服热线: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42.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徐世旺

联系人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服热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43.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周驰

联系人电话:021-38637436

传真:021-58991896

客服热线: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44.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联系人:邵珍珍

联系人电话:021-53686888

客服热线:4008-918-918

网址:www.shzq.com

45.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

厦20楼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

厦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联系人:梁丽

联系人电话:0991-2307105

传真:010-88085195

客服热线:400-800-0562

网址:www.swhysc.com

46.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联系人:陈宇

联系人电话:021-33388999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热线:4008-895-523/021-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47.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法定代表人:孙永祥

联系人:李欣

联系人电话:021-38784580-8918

传真:021-68865680

客服热线:95351

网址:www.xcsc.com

48.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夏中苏

联系人电话:(0591)38281963

客服热线: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49.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大道60号开发区金控中心21、22、

23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002号中广核大厦北楼10层

法定代表人:严亦斌

联系人:彭莲

联系人电话:0755-83331195

传真:暂无

客服热线:95564

网址:http://www.ykzq.com

50.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黄婵君

联系人电话:0755-82960167

传真:0755-83734343

客服热线:4008-888-111/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51.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座6-7楼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吴颖

联系人电话:(0571)87901963

客服热线:95345

网址:www.stocke.com.cn

52.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亮

联系人:辛国政

联系人电话:010-80928123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热线:400-888-8888/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53.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

-21层及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

23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04、18层至

21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刘毅

联系人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客服热线:4006-00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54.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服热线: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55.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联系人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热线:400-8888-108

网址: www.csc108.com

56.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5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刘晓明

联系人电话:0531-89606165

客服热线:95548

网址:sd.citics.com

57.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陈靖

联系人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984

客服热线:95396

网址: www.gzs.com.cn

58.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唐延路5号陕西邮政信息大厦11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晓军

联系人:史蕾

联系人电话:4008888005

客服热线:4008888005

网址:www.cnpsec.com

59.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688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33层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联系人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热线: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60.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魏素清

联系人电话:010-66154828

传真:暂无

客服热线:010-66154828

网址:www.5irich.com

61.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

法定代表人:葛新

联系人: 孙博超

联系人电话:010-61952703

传真:010-59403027

客服热线:95055-4

网址:www.baiyingfund.com

62.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号裙房2层222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号裙房2层222单元

法定代表人:郑毓栋

联系人:姜颖

联系人电话:13522549431

传真:010-65951887

客服热线: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63.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A座11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A座1108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熊小满

联系人电话:010-56251471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热线: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64.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魏争

联系人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热线:400-678-5095

网址:www.niuji.net

65.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融新科技中心C座1501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侯芳芳

联系人电话:010-57319532

传真:010-84997571

客服热线:400-159-9288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66.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建威大厦120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建威大厦1208-1209室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孙晋峰

联系人电话:010-67000988

传真: 010-67000988-6000

客服热线:400-001-8811

网址:www.zcvc.com.cn

67.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2号民建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 张晶晶

联系人电话:010--62020088--8105

传真: 010--62020088--8802

客服热线: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68.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A座28层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联系人:丛瑞丰

联系人电话:(010)59313555

传真:(010)56642623

客服热线:400-8180-888

网址:https://www.zzfund.com

69.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联系人:李鑫

联系人电话:0411-39027830

传真:0411-39027835

客服热线:4000-899-100

网址:www.yibaijin.com

70.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17号16楼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17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6楼

法定代表人:刘惠

联系人:毛林

联系人电话:021-80133597

传真:021-80133413

客服热线: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71.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东路、康宁北街6号楼6楼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东路、康宁北街6号楼6楼

法定代表人:李淑慧

联系人:胡静华

客服热线:4000-555-671

网址:www.hgccpb.com

72.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周轶

联系人电话: 021-20835789

传真:021-20835885

客服热线: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73.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砖墙集镇7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号绿地紫峰大厦2005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联系人:张宏鹤

传真:021-53086809

客服热线:025-66046166

网址:www.huilinbd.com

74.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2号17号平房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

总部A座15层

法定代表人:王苏宁

联系人:李丹

联系人电话:010-89187634

传真:010-89189566

客服热线:95118

网址:kenterui.jd.com

75.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56号

法定代表人:王珺

联系人:韩爱彬

联系人电话:021-60897869、0571-28829790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热线:95188-8

网址:www.fund123.cn

76.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666号H区(东座)6楼A3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32楼

法定代表人:贲慧琴

联系人:林志枫

联系人电话:021-50206003

传真:021-50206001

客服热线:021-50206003

网址:www.msftec.com

77.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联系人:喻明明

联系人电话:025-66008800-884131

传真:025-66996699-884131

客服热线: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78.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32号c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曾传溢

联系人电话:15521232169

客服热线: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79.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2号楼10层1001号04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航资本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聂婉君

联系人:李艳

联系人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服热线:400-012-5899

网址:www.zscffund.com

80.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邱燕芳

联系人电话:021-20691831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热线: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

81.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张蜓

联系人电话:18017373527

传真:暂无

客服热线:021-20292031

网址:www.wg.com.cn

82.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 张茹

联系人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9

客服热线: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83.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黄河路333号201室A区056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700号C5幢1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联系人:甄宝林

联系人电话:021-34013996*3011

传真:021-33323837

客服热线:021-34013999

网址:www.hotjijin.com

84.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

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518号A1002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蓝杰

联系人电话: 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客服热线: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85.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凯石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李晓明

联系人电话:021-63333319

传真: 021-63332523

客服热线:4000-178-000

网址: www.lingxianfund.com

86.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蕰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989号中达广场201室

法定代表人:盛大

联系人:程毅

联系人电话:021-50583533

传真: 021-50583633

客服热线:400-005-63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87.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兰敏

联系人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热线:400-118-1188

网址:www.66liantai.com

88.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5楼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联系人:宁博宇

联系人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热线: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89.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环湖西二路888号1幢1区14032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二座16层

法定代表人:陈志英

联系人:韦巍

联系人电话:021-53398816

传真:021-53398801

客服热线:021-53398816

网址:www.luxxfund.com

90.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联系人电话:021-54509988分机:7019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热线: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91.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徐亚丹

联系人电话:021-5071-2782

传真:021-5071-0161

客服热线:400-821-0203

网址:http://www.520fund.com.cn

92.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27层2704

法定代表人:杨懿

联系人:刘宝文

联系人电话:0755-88394688

客服热线:400-166-1188

网址: www.xinlande.com.cn

93.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汤素娅

联系人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客服热线: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94.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甲92号-4至24层内10层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京汇大厦1206

法定代表人:张虎

联系人:孔安琪

联系人电话:18201874972

传真:暂无

客服热线:400-004-8821

网址:www.taixincf.com

95.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高舒婕

联系人电话:010-86499838

客服热线: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96.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虹口区同丰路667弄107号2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55号通华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联系人电话:400-101-9301

传真:021-6081 0695

客服热线: 400-101-9301

网址:https://www.tonghuafund.com

97.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0号联合大厦701A室

法定代表人:李科

联系人:王超

联系人电话:010-59053660

传真:010-8563277

客服热线:95510

网址:fund.sinosig.com

98.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宝盛南路1号院20号楼9层101-14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奥北科技园-国泰大厦9层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董宣

联系人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客服热线: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99.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9号楼15层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现代城C座1809室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联系人:宋欣晔

联系人电话:010-52361860

传真:010-85894285

客服热线: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100.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号同花顺大楼4层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热线: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101.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中国人寿广场A座4层

法定代表人:王滨

联系人:杨子彤

传真:暂无

客服热线:95519

网址:www.e-chinalife.com

102.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

1301-1305室、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

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李琪

联系人电话:021-80365243

传真:021-60819988

客服热线: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三)登记机构

名称: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558号外滩金融中心1幢,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558号外滩金融中心1幢(北区3号楼),

6-7层、10层

法定代表人:刘翔

电话:(021)80262888

传真:(021)80262483

联系人:杨静

(四)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580号南证大厦45、4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580号南证大厦45、46层

负责人:倪俊骥

电话:(021)52341668

传真:(021)62676960

联系人:宣伟华

经办律师:宣伟华、屠勰、孙翀

(五)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公司全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50楼

法定代表人:吴港平

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李乐

经办会计师:王珊珊,李乐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募集期为2009年2月2日至2009年2月27日,本次募集的最终有

效确认净认购金额为1,040,245,411.50元人民币,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

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257,826.77元人民币。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

14,757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1.00元人民币计算,本次募集资金及其产生

的利息折算成基金份额共计1,040,503,238.27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投资者

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09年3月4日正式生效。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2009年3月4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

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

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代销网点每个账户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

2、直销网点每个账户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

3、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不设限制,法

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

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0份时,余

额部分基金份额将由注册登记人发起强制赎回;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

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日),并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

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其办理业务的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

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

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

划往赎回人预留的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

有关条款处理。

若投资者进行申购申请后,基金管理人发生灾害导致无法对申购人及其份额

进行准确确认时,基金管理人会将所有申购款项退还至各销售机构,投资者可在

基金管理人相关能力恢复后再次提交申购申请。

4、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交易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基金投资人申购本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基金份额持有人在T+2日(包括该日)后有

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

T+1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2日予以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50万元以下 1.5%

50万元(含50万元)到500万元 0.9%

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 每笔交易1000元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续持有期 赎回费率

7日以内 1.5%

7日(含7日)至1年 0.5%

1年(含1年)至2年 0.2%

2年(含2年)及以上 0%

注:赎回费的计算中1年指365个公历日。

1、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总额的25%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和

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

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或登记机构申

购申请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或登记机构转入申请确认日(对转入份额而言)

起开始计算,自该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转出申请确认日止,且基金份额赎回/转出

申请确认日不计入持有期限。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

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

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与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份额余额及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

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

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资产所

有。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赎回净额为赎回金额扣除相应的费用的金额,以四舍五入

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产生的收益

归基金资产所有。

2、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按申购金额按采用比例费率。投资人在一天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

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例:某投资人投资5,000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

为1.5%,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1+1.5%)=4,926.11元

申购费用=5,000-4,926.11=73.89元

申购份额=4,926.11/1.20=4,105.09份

即投资人投资5,000元申购本基金,可得到4,105.09份基金份额。

3、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价格=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价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按持有期递减,最高不超过赎回总额的0.5%,由赎回人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赎回5000份本基金,持有时间为7日以上且在1年以内,

在对应费率为0.5%,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

额为:

赎回总金额=5,000×1.2=6,000元

赎回费用=5,000×1.2×0.5%=30元

赎回金额=6,000-30=5,970元

即投资人赎回5,000份本基金,可得到5,970元。

4、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计算公式

申请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证券交易所收市后计算,本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

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总额/T日基金份额总份数。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7)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笔申购的最高金额、单个投资人单日申购

金额上限、本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本基金总规模上限的。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第(1)、(2)、(3)、(5)、(8)、(9)项暂停申购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拒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

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投资人

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暂停基金赎回,基

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

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30%以上

(“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

则,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具体为: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

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

份额的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该等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

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该等大额赎回申请人当日未予确认的部分延期办理。延期

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至全部赎回。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

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则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

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

序,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

理赎回申请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

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将每周

至少刊登提示性公告1次。

1、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

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

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

日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1. 基金转换业务适用投资者范围

已持有本基金的投资者。

2. 销售机构

投资者可通过光大保德信直销平台及相关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与公司管理

的其他基金之间的基金转换业务。

3. 基金转换办理时间

投资者可在基金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与基金申购、

赎回业务办理时间相同。

4. 基金转换费率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和转出基金的赎回费两部分

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的差异情况而

定。基金转换费用由申请办理该项业务的基金投资者承担。具体公式如下:

(1)转出金额:

转出金额=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转换费用:

如果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换费用=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转出金额×(1-转出基金赎回

费率)×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差/(1+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

率差)

如果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换费用=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各股票型、混合型基金在转换过程中转出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或转入基金申

购费用为固定费用时,则该基金计算补差费率时的转出基金的原申购费率或转入

基金的申购费率视为0;

基金在完成转换后不连续计算持有期;转入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登记机构

转入申请确认之日起开始计算,自该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或转出申请确认日止,且

基金份额赎回或转出申请确认日不计入持有期限。

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差为基金转换当日转出金额对应得转出基

金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之差。

具体赎回费费率以及各基金申购费率差请参照相应的基金合同或相关公告。

(3)转入金额与转入份额: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换费用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5. 基金转换规则

(1)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办理,且该销售机构须同时代理拟转出基

金及拟转入基金的销售。

(2)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以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基金的份

额净值为基础进行计算。

(3)基金转换遵循“份额转换”的原则,转换申请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单笔转换申请份额不得低于100份,当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0

份时,必须一次性申请转换。

(4)当日的基金转换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

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转换费用中申购补差费实行外扣法收取,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持有人承

担。

6. 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1)基金投资者提出的基金转换申请,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前可以撤销,交

易时间结束后即不得撤销。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转换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工作日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进行确认,确认成功后为基金持有人办理相关的注册登记

手续。

(3)本公司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按规定予以公告。

7. 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持有人的基金转换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暂停接受该基金份额的转出申请;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或其他在《基金合同》、《招募

说明书》已载明并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于规定期限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公告。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予以公告。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

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结算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

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开放式基金定期定额申购业务是指投资者可通过基金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

定每期申购时间和申购金额,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1. 定期定额申购业务适用投资者范围

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所有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2. 办理时间

投资者可在基金开放日申请办理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与基金申

购、赎回业务办理时间相同。

3. 销售机构

投资者可通过光大保德信直销平台及相关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的定期定额

申购业务。

4. 办理方式

(1) 申请办理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的投资者须拥有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具体开户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规定;

(2) 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后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关凭证到指定的

各销售机构网点申请办理光大保德信开放式基金的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具体办理

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

5. 扣款金额

本基金投资者可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期固定扣款金额,每期最低扣款金额及相

关规定以各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6. 扣款日期

((1) 投资者应遵循销售机构的规定并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期固定扣款日期;

(2) 如果在约定的扣款日前投资者开办定期定额业务的申请得到成功确

认,则首次扣款日为当期,否则为次期。

7. 扣款方式

(1) 销售机构将按照投资者申请时所约定的每期固定扣款日和扣款金额

进行自动扣款,若遇非基金开放日则顺延到下一基金开放日;

(2) 投资者须指定一个销售机构认可的资金账户作为每期固定扣款账户;

(3) 投资者账户余额不足则不扣款,请投资者于每期扣款日前在账户内

按约定存足资金,以保证业务申请的成功受理。

8. 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定期定额申购费率及计费方式如无另行公告等同于一般的申购业

务。

9. 交易确认

每期实际扣款日与基金申购申请日为同一日,以该日( T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申购份额将在 T+1工作日确认成功后直接计入投资者

的基金账户。投资者可自 T+2工作日起查询定期定额申购成交情况。

10. 变更与解约

如果投资者想变更每期扣款金额和扣款日期,可提出变更申请;如果投资者

想终止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可提出解除申请,具体办理程序请遵循相关销售机构

的规定。

(十七)基金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九、基金的投资

(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投资于具备优良成长前景且估值水平相对合理或被低估的上市公司股

票,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理念

“自下而上”,精选个股;淡化股票风格投资,强化策略投资。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不少于60%,最高可

达基金资产90%,其余资产除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外,还可投资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金融工具,包括但

不限于债券、可转债、央行票据、回购、权证等。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同时,为了更有效地进行风险管理,基金资产

可适当投资于经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各种金融衍生产品,如期权、期货、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其他相关的衍生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并经和托管人协商同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选择具备优良成长前景且价格合理或被低估的上市公司股票,

以期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本基金将主要采用“自下而上”的资产配置策略,以精选个股为主,兼顾股

票资产在行业间的合理配置;在形成最终股票投资组合后,本基金还将根据宏观

经济及证券市场状况确定大类证券资产的配置比例。

1.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选取国际上普遍采用的GARP(Growth At Reasonable Price,

以合理的价格增长)选股模型进行个股的选择。该模型通过建立统一的价值评估

框架,综合考虑上市公司的增长潜力和市场估值水平,以寻找具有增长潜力且价

格合理或被低估的股票。GARP强调对上市公司盈利增长和市场估值水平进行综

合考量,而不仅仅关注股票估值的绝对水平抑或上市公司的增长水平。因此,传

统意义上的价值型股票和成长型股票都将纳入GARP模型的评估框架,使得本基

金可以在最大范围内发现具有投资价值的股票。

具体来说,本基金将通过三个步骤完成最终投资组合的构建:

第一步,通过将本管理人全局备选库中的上市公司财务数据输入到本基金构

建的GARP模型中,对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进行初步排序,形成本基金的初选股

票池。具体来说,初选股票池的构建程序和主要标准如下:

(1)、投资研究团队构建公司全局备选库;

全局备选库由公司投资研究团队负责建立和维护。投资研究团队通过对上市

公司进行财务报表分析,参加上市公司管理层业绩交流会议,对行业运营状况进

行跟踪,分析预测上市公司的经营情况和未来盈利前景。在此基础上,研究人员

编写研究报告,履行股票入库审批程序,将股票加入到公司全局备选库中。对于

全局备选库中的股票,研究团队将保持密切跟踪,通过口头或书面报告的形式将

最新信息及时反馈至投资团队,并更新到公司投资研究平台。

全局备选库中将剔除过去一年内存在重大管理及经营问题 (如亏损,管理层

不稳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等)的上市公司。

(2)、数量研究小组对全局备选库中的上市公司按照GARP模型进行评分;

数量研究小组对全局备选库中的上市公司,按照GARP模型进行评分,对上

市公司的投资价值进行排序。输入GARP模型的数据主要包括全局备选库中上市

公司的行情数据、历史财务数据以及未来两年的复合盈利增长率预测数据。

本基金构建的GARP模型涉及到的指标主要有PEG,PE,ROE,PC等。

PEG指标是GARP模型最重要的指标。该指标综合考虑了上市公司的估值水

平与盈利成长能力。在考察上市公司的盈利成长能力方面,采用上市公司未来两

年预测的复合年盈利增长率。

PE指标是GARP模型的另一个重要指标。采用该指标是为了在一定程度上规

避绝对估值水平过高的公司:其中一类公司,是某些处于新兴行业高速成长期的

上市公司,因为盈利基数较小,其未来两年盈利成长水平可能非常之高,但该增

长并不具有持续性;另外一类公司,是因行业景气度好转或管理改善而扭亏为盈

的上市公司,其近期的盈利增长水平可能也会非常高,但也不具有可持续性。如

果单纯按照PEG对该两类上市公司进行估值,会高估其成长的价值;一旦行业进

入稳定成长期或通过管理改善经营业绩的边际效应变小,其合理估值将出现严重

下滑。

ROE和PC指标,是GARP模型的两个辅助指标。该两个指标均采用历史数据,

分别用来衡量上市公司的运营效率和盈利质量。

本基金将根据实际情况以及证券市场状况增加GARP模型涉及到的指标及调

整相应的权重。

(3)、选取得分前80%的股票;

对于全局备选库中的上市公司,在前述GARP模型评分的基础上,按照得分

由大到小的顺序,选取得分为前80%的股票。

(4)、剔除流通市值过小的股票;

在第(3)步的基础上,剔除流通市值过小的股票,以便于基金投资组合的构

建。本基金所指流通市值过小是指对所有A股股票,按照流通市值由大到小排序,

排名在后5%且在前述第(3)步中的股票。

自此,本基金初选股票池构建完成。

(5)、基金初选股票池的更新。

公司全局备选库由投资研究团队进行日常的维护更新。每月的月末,金融工

程团队重复如上第(2)至第(5)步,进行基金初选股票池的更新。

GARP模型将筛选出股价未能合理反映上市公司成长性的股票,但股价回归

合理价值需要一定因素的催化。本基金在实际投资运作中,将结合被低估上市公

司的有利信息发布(如宏观政策、行业政策或公司行为)、分析师对公司的关注

度及投资评级、股票价格走势与成交量等因素判断该类股票的上涨时机。当上述

因素出现有利于推动市场对该类公司的认知转变时,基金将买入股票;当上市公

司的成长价值得到充分反映,GARP模型也将自动向下调整该类公司的得分和排

名,本基金将结合市场情绪和流动性状况择机卖出该类股票。

第二步,基金经理和研究员通过调研分析,对全局备选库(以初选股票池为

重点)中的股票进行基本面分析,包括财务分析(经营能力分析、偿债能力分析、

盈利能力分析)、公司治理结构、经营战略、公司竞争优势(如垄断,资源等),

并购重组机会等方面以克服纯量化方法无法充分反映公司未来预期因素的弊端,

由此形成本基金的核心股票池。其中,核心股票池中的股票数量应保证至少有

80%来自于上述GARP模型筛选后得到的初选股票池。

第三步,本基金将通过行业分析并考虑基金资产规模等因素形成最终股票投

资组合,最终股票投资组合必须全部来自核心股票池。本基金将通过分析行业景

气度,行业竞争状况,行业风险,行业整体估值水平等多方面的因素,使最终股

票投资组合尽可能最优地配置于各个行业之间。其中,行业景气度分析将通过价

值链下端需求分析,价值链上端供应分析对目标行业所处生命周期及行业的景气

情况进行判定,本基金将重点投资于处于增长或者成熟的行业;行业竞争分析将

从三个角度进行:(1)通过市场份额结构分析进行行业集中度分析,初步判断

行业内部竞争激烈程度;(2)对行业所处价值链的位置、价值链上下端以及行

业内部公司的合作程度等方面进行分析,以确定行业的价值来源和增值潜力;(3)

对行业内部公司采取的竞争策略进行判别和分析,如采用降低成本、产品差异化,

并对它们的策略进行评估;本基金将选用国际上普遍采用的“Porter五因素”

分析方法对行业风险进行分析。五个因素分别为:买方议价能力,卖方议价能力,

行业进入壁垒,行业竞争情况以及产品替代风险。在对行业进行以上分析的基础

上,本基金将通过行业估值水平的国际比较和国内市场行业之间的比较,将基金

资产配置于估值相对合理或被低估的行业上。

此外,考虑到一、二级市场的价差带来的套利机会,本基金将在分析新发行

股票内在价值的基础上、在基金合同规定的额度内适度参与新股申购,为投资者

获取稳定的套利回报。

2.固定收益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预期收益和风险的动态变动关系将部分基金资产适度配置于

固定收益类证券上。本基金可以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

央行票据,回购,资产支持证券(ABS)等。

本基金将主要采用宏观分析和微观定价两个方面进行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

组合的构建。

宏观层面主要关注影响债券收益率水平的各个因素,包括经济所处周期,货

币政策取向,广义货币供应量(M2)变动等,通过对这些宏观变量的分析,定性

的判断它们对市场利率水平的影响方向和程度,从而确定本基金固定收益投资组

合久期的合理范围;在确定固定收益投资组合的具体品种时,本基金将根据光大

保德信独立开发的固定收益证券定价系统,对各个目标投资对象进行利差分析,

包括信用利差,流动性利差,期权调整利差(OAS),并利用利率模型对利率进

行模拟预测,选出定价合理或被低估,到期期限符合组合构建要求的固定收益品

种。

3.存托凭证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4.资产配置策略

在构建最终股票投资组合以及固定收益证券投资组合的同时,本基金还将通

过深入分析宏观经济和政策环境,把握中国资本市场的变化趋势,结合定性分析

和定量分析进行大类资产的配置。

具体来说,资产配置分为两部分:战略性资产配置以及战术性资产配置。

本基金将通过分析经济周期的变化,产业结构的变迁以及各行业价值链的演

变,结合资本市场制度因素(包括流动性、市场交易方式创新、上市公司透明度

等)确定大类资产的战略配置比例范围。战略资产配置比例为本基金在中长期内

确立的基准大类资产配置比例。

本基金也将根据对各类资产市场的估值变动、各行业的盈利变化、市场利率

的短期趋势分析和判断以及对国家金融经济主管部门的政策措施及政策取向(包

括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的跟踪分析,在中短期内对大类资产进行

偏离基准的战术性资产配置,以求获取超额收益或者降低投资风险。

5.权证及其他品种投资策略

将根据基金管理人对权证价值的判断,在进行充分风险控制和遵守中国证监

会相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适当投资于权证,为基金持有人谋求收益,降低风险。

同时,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如股指期货,本

基金若认为有助于基金进行风险管理和组合优化的,将进行适度投资。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证券市场实际情况

对上述投资策略及投资组合构建流程进行非实质性的调整,此类变更不需经过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

(五)业绩比较基准

75%×沪深300指数收益率+25%×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选取的理由:(1)沪深300指数是在上海和深圳证券市

场中选取规模大、流动性好的300只A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的成份股指数,该指

数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及市场代表性;(2)目前沪深300指数每年1月和7月进行

成份股的调整,这有利于本基金更好地追踪市场方向;(3)基于本基金的股票、

债券和现金比例,选用该业绩比较基准能够真实、客观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

特征。

如果今后证券市场中出现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本基金管理

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

进行相应调整。

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本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决策委员

会批准后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核准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主动操作的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及债

券型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

(七)投资决策

1、投资依据

本基金管理人将主要依据下述因素决定基金资产配置和具体证券的买卖:

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及其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国家货币政策、产业政策以及证券市场政策;

各行业、地区发展状况;

上市公司财务状况、行业环境、市场需求状况及其当前市场价格;

证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及未来走势。

2、投资管理程序

本基金强调团队式的投资管理机制,是国际成熟投资理念及本土长期投资经

验的有效组合。在强调团队式管理机制的同时,各层次的投资决策主体各司其职,

明确权限设置及分工,对投资决策过程进行严格的风险管理。

(1)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管理人负责宏观投资决策和投资监督的机构,

确定投资原则、投资方向和投资范围;制定投资决策流程及权限设置;决定业绩

比较基准的变更;决定对基金经理的投资授权并审核批准超出基金经理投资权限

的投资项目;定期对投资流程及投资决定进行审查。

投资决策委员会将通过定期决策,确定资产的战略配置比例。投资决策委员

会由总经理、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和主要研究人员等人员组成。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席由总经理担任,一般每月召开例会,如发生重大事宜,

投资决策委员会召开临时会议做出相应决策;

(2)首席投资总监负责投资组合委员会的日常管理,投资组合委员会每周

召开例会,决定资产配置和投资组合构建的具体方案,对日常投资流程和投资决

策进行审查;评估投资流程中的各个因素以便进一步优化整个流程,及时适应市

场环境的变化。投资组合委员会由首席投资总监、投资总监、基金经理以及其他

相关研究人员组成;

投资组合委员会根据资产配置建议,对于各类短期市场因素(如:政策、人

气等等),进行评估,通过投票的方式对于定性指标得出结论,从而对资产配置

进行一定幅度的调整。

资产配置所需的风险收益的测算工作和资产配置建议由资产配置经理及资

产配置小组负责;

(3)基金经理主要负责投资组合的日常管理,使投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

符合既定目标。基金经理着重关注行业景气状况及未来变动趋势,对行业进行评

级,为投资组合优化提供行业选择的投资建议。此外,基金经理还负责研究新股

及股票增发策略,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对于需要重点投资的个股进行估值定

价,向投资组合委员会提出建议;

(4)高级债券研究员侧重于宏观经济研究及债券研究,负责投资组合中债

券部分的构建及日常管理;

(5)数量分析员着重关注量化研究,关注证券估值及预期收益率预测,每

日将股票基本数据导入多因素数量模型,由数量模型预估股票预期收益率,作为

投资组合构建的重要依据;

(6)研究员着重评估数据质量及可靠度,通过走访公司,对上市公司商业

运营模式,公司治理情况,盈利状况及成长性,管理者能力和诚信度等基本面因

素进行综合评估,并结合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对上市公司进行评级,为投资组合

优化提供个股选择的建议;

(7)投资组合委员会在内部和外部研究报告的基础上,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和论证,决定目标投资组合,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批准;

(8)目标投资组合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由基金经理负责实施,下达

交易指令到集中交易室;

(9)集中交易室依据投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统一执行投资交易计划,进

行具体交易,并将指令的执行情况反馈给基金经理。投资组合决定权必须与交易

下单权严格分离;

(10)基金管理人管理层下属的风险控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

合计划提出风险防范措施。监察稽核部对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

险控制,投资组合方案执行完毕,基金经理负责向风险控制工作委员会,投资决

策委员会及投资组合委员会提出总结报告;

(11)数量小组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进行投资表现绩效分析及风险评估,并

提供相关报告,帮助投资团队和风险控制委员会及时了解基金收益主要来源及投

资策略实施效果,投资组合风险水平及风险来源,从而及时调整投资组合,使其

风险收益水平符合既定目标。

基金管理人有权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

投资程序进行调整。

(八)投资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

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6、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60%-90%;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现金、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净值的10%-40%;

7、本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5%。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15、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

16、本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

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0、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第7、12、17、18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

模在10个交易日内增加10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

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将调整时限从10个交易日延长到3个月。

法律法规如有变更,从其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除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比例

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九)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一)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二)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2023年6月30日。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34,609,350.00 87.88

其中:股票 34,609,350.00 87.88

2 固定收益投资 1,471,003.42 3.74

其中:债券 1,471,003.42 3.74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923,760.95 7.42

7 其他各项资产 376,462.83 0.96

8 合计 39,380,577.20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1,255,800.00 3.22

C 制造业 22,423,610.00 57.52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9,567,990.00 24.54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361,950.00 3.49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34,609,350.00 88.77

3、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沪港通股票。

4、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3668 天马科技 190,000 2,855,700.00 7.33

2 600803 新奥股份 140,500 2,666,690.00 6.84

3 601208 东材科技 200,000 2,540,000.00 6.52

4 600642 申能股份 300,000 2,097,000.00 5.38

5 601058 赛轮轮胎 150,000 1,708,500.00 4.38

6 002886 沃特股份 80,000 1,622,400.00 4.16

7 002648 卫星化学 100,000 1,496,000.00 3.84

8 300285 国瓷材料 50,000 1,370,000.00 3.51

9 002271 东方雨虹 50,000 1,363,000.00 3.50

10 000543 皖能电力 200,000 1,320,000.00 3.39

5、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1,471,003.42 3.77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471,003.42 3.77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13623 凤21转债 13,000 1,471,003.42 3.77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9、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有选

择地投资于股指期货。

1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1.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若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有选

择地投资于国债期货。

11.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2、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2.1本基金所投资的债券凤21转债: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3日收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书[2022]79号。主要内容

为:公司存在窗口期回购公司股票情形, 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处罚结果:出具警示函。

基金管理人按照内部研究工作规范对以上证券进行分析后将其列入基金投资对象备选

库并跟踪研究。以上处罚事件发生后,基金管理人密切跟踪相关进展,遵循价值投资的理念

进行投资决策。

除上述证券外,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受到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12.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2.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证金 19,523.65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345,227.20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11,711.98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76,462.83

12.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13623 凤21转债 1,471,003.42 3.77

12.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十、基金的业绩

(一)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09年3月4日至2009年12月31日 36.54% 1.44% 48.46% 1.49% -11.92% -0.05%

2010年 -4.91% 1.51% -8.52% 1.19% 3.61% 0.32%

2011年 -23.46% 1.09% -18.33% 0.97% -5.13% 0.12%

2012年 2.43% 1.10% 6.80% 0.96% -4.37% 0.14%

2013年 -3.18% 1.65% -4.81% 1.04% 1.63% 0.61%

2014年 4.63% 1.36% 40.69% 0.91% -36.06% 0.45%

2015年 66.38% 2.38% 7.91% 1.86% 58.47% 0.52%

2016年 2.80% 1.54% -7.71% 1.05% 10.51% 0.49%

2017年 1.88% 0.67% 15.93% 0.48% -14.05% 0.19%

2018年 -15.39% 1.25% -17.58% 1.00% 2.19% 0.25%

2019年 39.45% 1.35% 27.99% 0.93% 11.46% 0.42%

2020年 15.93% 1.30% 21.29% 1.07% -5.36% 0.23%

2021年 -23.29% 1.60% -2.29% 0.88% -21.00% 0.72%

2022年 -33.06% 1.93% -15.67% 0.96% -17.39% 0.97%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 -4.08% 0.83% 0.25% 0.63% -4.33% 0.20%

自基金合同生效至今 21.06% 1.47% 93.55% 1.08% -72.49% 0.39%

注:为更好地反映债券市场整体运行情况和本基金管理人旗下相关基金投资组合的运作

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自2014年1月1日起,将本

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由原“75%×沪深300指数收益率+25%×天相国债全价指数收益率”变

更为“75%×沪深300指数收益率+25%×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业绩比较基准在每个交易

日实现再平衡。

(二)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光大保德信均衡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09年3月4日至2023年6月30日)

注:为更好地反映债券市场整体运行情况和本基金管理人旗下相关基金投资

组合的运作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自2014

年1月1日起,将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由原“75%×沪深300指数收益率+25%×

天相国债全价指数收益率”变更为“75%×沪深300指数收益率+25%×中证全债

指数收益率”。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

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

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

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

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

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

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

它投资等资产。

(三) 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

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

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 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2)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4)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

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

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

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

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

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

公允价格;

(3)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4)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

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

为按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

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

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

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未上市交易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

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

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

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进行。

6.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7.自2015年3月30日起,本公司已公告对旗下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估值处理标

准另有规定的除外)的估值方法进行调整,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

进行估值。

(五) 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开放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

进行。

(六)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结算机构、代

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若差

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

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

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

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

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

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

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

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

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

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

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

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

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

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 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

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6、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 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 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

(7)项或权证估值方法的第(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

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

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3、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5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

益的60%;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7、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

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

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

红资金的划付。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当投资

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

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9)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0%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

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费用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市场和基金发展情况磋商酌情降低基金管

理费及基金托管费,或者可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采取其

他不增加基金份额持有人费用负担的收费模式。上述调整届时需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后公告,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模式开始实施前2日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如果基金募集

所在的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

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

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要求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指定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

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信息披露文本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

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

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

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7、临时报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

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

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50%,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

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

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0、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

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七、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风险

1、市场风险

本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市场的变化将影响到基金的业绩。因此,宏观

和微观经济因素、国家政策、市场变动、行业与个股业绩的变化、投资人风险收

益偏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影响证券市场的各种因素将影响到本基金业绩,从而产

生市场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国家经济、微观经济、行业及上市公司的盈利

水平也可能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及行业的走势。

(2)政策风险

因国家的各项政策,如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

生变化,导致证券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投资收益,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由于利率发生变化和波动使得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产生波动,从而影响到基

金业绩。利率风险是债券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

(4)信用风险

当证券发行人不能够实现发行时所做出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时候,

就会产生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发行人和担保人。一般认为:国债的信

用风险可以视为零,而其他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根据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当

证券的信用等级发生变化时,可能会产生证券的价格变动,从而影响到基金资产。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又被称做利息的利息,这一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市场利

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可能会引起再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

并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策略的顺利实施。

(6)购买力风险

基金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因素

而使其购买力下降。

(7)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经营决策、技术变革、新产品研

发、竞争加剧等风险。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基本面或发展前景产生变化,

可能导致其股价的下跌,或者可分配利润的降低,使基金预期收益产生波动。虽

然基金可以通过分散化投资来减少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2、管理风险

(1)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手段和技术等因素,

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例如资

产配置、类属配置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也可能表现在个券个股的选择不能符

合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

(2)新产品创新带来的风险

随着中国证券市场不断发展,各种国外的投资工具也将被逐步引入,这些新

的投资工具在为基金资产提供保值增值功能的同时,也会产生一些新的风险,例

如利率期货带来的期货投资风险,期权产品带来的定价风险等。

3、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面临的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建仓成本控制不力,建仓时

效不高;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或变现成本高;在投资人大额赎回时缺乏应对手

段;证券投资中个券和个股的流动性风险等。这些风险的主要形成原因是:

(1)市场整体流动性问题。

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价格、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不同状况下,

其流动性表现是不均衡的,具体表现为: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非常好,

而在另一些时期,则可能成交稀少,流动性差。在市场流动性出现问题时,本基

金的操作有可能发生建仓成本增加或变现困难的情况。这种风险在发生大额申购

和大额赎回时表现尤为突出。

(2)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存在个股和个券流动性风险。

由于不同投资品种受到市场影响的程度不同,即使在整体市场流动性较好的

情况下,一些单一投资品种仍可能出现流动性问题,这种情况的存在使得本基金

在进行投资操作时,可能难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数量的证券,或买入卖出行

为对证券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增加基金投资成本。这种风险在出现个股和个

券停牌和涨跌停板等情况时表现得尤为突出。

4、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

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

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

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

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

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

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

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

境内外证券交易机制、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5、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投资者面临的特定风险主要为股票投资风险。股票的

投资收益会受宏观经济、市场偏好、行业波动和公司自身经营状况等因素的影响。

因此,本基金所投资的股票可能在一定时期内表现与其他未投资的股票不同,造

成本基金的收益低于其它基金。此外,由于本基金还可以投资其它品种,这些品

种的价格也可能因市场中的各类变化而出现一定幅度的波动,产生特定的风险,

并影响到整体基金的投资收益。

6、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

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核

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资金前端控制风险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基

金租用的交易单元实施当日净买入申报金额总量前端控制制度。当相关交易单元

买入申报金额不符合资金前端控制自设额度限制的、或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资

金前端控制出现异常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将拒绝接受本基金的买入申报或申报受限限制,在该等情形下,本

基金的投资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3)大额申购/赎回风险

本基金是开放式基金,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基金单位的申购与赎回而不

断变化,若是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申购而导致基金管理人在短期内被迫持有大

量现金;或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所持有的证券

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4)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

金支付出现困难,基金投资人在赎回基金单位时,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或暂

停赎回等风险。

(5)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以及证券

市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产生影响

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中国建设银行等

代销机构代理销售,但是,基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机

构担保或者背书,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

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及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

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

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

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登记结算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

登记结算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

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

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

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及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

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

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及义务

(1)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

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

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

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

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

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

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

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

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

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

召开日前30天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

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

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

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效力。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管理人更

换或基金托管人更换、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

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②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

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②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

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③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

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

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④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⑤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

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

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

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

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

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

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第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

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不影响在公证机关监督

下形成决议的效力。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

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

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

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

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

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

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

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

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

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

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

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点和查询办法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

登记结算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558号外滩金融中心1幢,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558号外滩金融中心1幢(北区3号

楼)6-7层、10层

法定代表人:刘翔

成立时间:2004年4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4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6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业务(涉

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年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

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

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

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不少于60%,最高可

达基金资产90%,其余资产除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外,还可投资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金融工具,包括但

不限于债券、可转债、央行票据、回购、权证等。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同时,为了更有效地进行风险管理,基金资产

可适当投资于经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各种金融衍生产品,如期权、期货、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其他相关的衍生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并经和托管人协商同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4)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60%-9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现金、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净值的10%-40%;

(5)本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5%。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12)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

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

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7)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除第(5)、(9)、(13)、(14)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

模在10个交易日内增加10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

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将调整时限从10个交易日延长到3个月。

法律法规如有变更,从其变更。除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

资比例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

第十五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

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

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

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

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

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

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

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

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

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

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

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

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与基金托管人就相关事项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基

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

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

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份额累计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

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

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7、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

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

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

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

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9、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0、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

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

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

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

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

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

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

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同时在

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

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

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

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资金账户;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

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

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

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

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

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

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

金合同终止后15年。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开放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

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

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六)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

服务项目:

(一)资讯服务

基金管理人通过客服热线、在线客服、公司网站、电话语音等方式为投资者

提供信息资讯服务,投资人如果想了解申购、赎回、分红等交易情况、基金账户

余额、基金对账单、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登录公司网站、公司移动端平台或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咨询、查询。

1、客户服务电话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8-202-888

传真:(021)80262468

2、官方网站

公司网址:www.epf.com.cn

电子信箱:epfservice@epf.com.cn

3、官方移动端平台

微信服务号: APP:

4、销售机构

登录及查询方式详询基金销售机构。

(二)信息发送服务

1、投资人电子对账单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公司网站、在线客服、客服电话等方式向本基金管理

人定制电子对账单。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对账单定制情况,向账单

期内发生交易或账单期末仍持有本公司旗下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发送电子对账单,

但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详实填写或未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包括手机号码、电子

邮箱等)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送达的除外。

电子对账单形式及服务方式具体如下:

(1)月度电子邮件对账单:每月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将以电子邮

件方式,向当月进行基金交易或当月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基金份额,并成功定

制电子对账单的投资者发送月度电子对账单。内容包括:截至月度末的基金份额

持有概况及当月交易明细。

(2)月度短信对账单:每月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将以手机短信

方式,向当月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基金份额,并成功定制手机短信对账单的投

资者发送月度短信对账单。内容包括:截至月度末的基金份额持有概况及参考市

值。

(3)通过光大保德信直销系统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如暂未订阅月

度电子邮件或短信对账单,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本基金管理人

将以电子邮件及手机短信的方式,向上一会计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基金份

额的投资者发送上述信息。内容包括:截至年度末的基金份额持有概况、参考市

值及年度交易明细。

2、其他相关的信息服务

指以不定期的方式向投资者发送的基金资讯材料,如基金新产品或新服务的

相关材料、开放式基金运作情况回顾、客户服务问答等。

(三)在线服务

通过本公司官网及移动端平台,投资者可获得如下服务:

1、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官网及移动端平台查询系统,查询基金账户情况、

交易明细情况、更改个人信息、订制邮件短信发送等服务。

2、投资者可通过官网、移动端平台的“在线客服”功能,进行咨询或留言。

3、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官网及移动端平台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息,

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基金产品净值、热点问题等。

公司网址:www.epf.com.cn

电子信箱:epfservice@epf.com.cn

官方移动端平台:

微信服务号: APP:

(四)网上交易

基金管理人已经开通快速便捷的网上交易,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官网及移

动端平台的网上交易系统进行基金开户、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信息查

询等各项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五)投诉处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客服电话人工服务、客服电话语音留言、

在线客服、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

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

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一)2022年3月4日至2023年3月3日相关公告事宜列示如下,下列公

告刊登在中国证券报及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上。本基金其他信息披

露事项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披露时间 公告内容

2022-03-31 光大保德信均衡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年度报告

2022-04-01 光大保德信均衡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2-04-01 光大保德信均衡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2-04-22 光大保德信均衡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第1季度报告

2022-06-02 光大保德信均衡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022-06-03 光大保德信均衡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2022-06-06 光大保德信均衡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2022-06-11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与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销售合作关系的公告

2022-07-01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2年6月30日基金份额净值及累计净值公告

2022-07-16 关于光大保德信均衡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的公告

2022-07-21 光大保德信均衡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第2季度报告

2022-08-12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与深圳市金海九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本公司旗下基金销售业务的公告

2022-08-18 关于微信公众号直销交易升级维护公告

2022-08-18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2-08-24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警惕不法分子冒用本公司名义进行诈骗活动的提示公告

2022-08-31 光大保德信均衡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中期报告

2022-10-01 光大保德信均衡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2022-10-12 光大保德信均衡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2-10-12 光大保德信均衡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2-10-26 光大保德信均衡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第3季度报告

2022-11-03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2-12-06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北交所上市股票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2022-12-22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3-01-03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2年12月31日基金份额净值及累计净值公告

2023-01-20 光大保德信均衡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第4季度报告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可印制成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招募说明书置备于公司住所,供投资人查阅;投资人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

招募说明书印制件或复制件。

二十四、备查文件

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以下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基金合同

(三)代销协议

(四)托管协议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代销机构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九)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