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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3年第2号)

2023-09-04 09:52:04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83,200.00 0.04

N</td>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879,834.03 0.40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25,479,413.50 57.42

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0519 贵州茅台 9,100 15,388,100.00 7.04

2 000568 泸州老窖 46,300 9,703,091.00 4.44

3 000858 五粮液 41,700 6,820,869.00 3.12

4 600036 招商银行 183,700 6,018,012.00 2.75

5 601318 中国平安 114,200 5,298,880.00 2.42

6 601398 工商银行 983,500 4,740,470.00 2.17

7 000333 美的集团 73,300 4,318,836.00 1.98

8 601939 建设银行 655,800 4,105,308.00 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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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601668 中国建筑 679,200 3,898,608.00 1.78

10 000538 云南白药 71,720 3,763,865.60 1.72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20,190,262.30 9.24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20,190,262.30 9.24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50,364,916.29 23.05

6 中期票据 20,638,446.58 9.44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91,193,625.17 41.73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230301 23进出01 200,000 20,190,262.30 9.24

2 102001382 20深圳地铁MTN002 100,000 10,348,008.22 4.74

3 101800823 18广州地铁MTN004 100,000 10,290,438.36 4.71

4 012380798 23南京地铁SCP001 100,000 10,087,573.77 4.62

5 012380459 23北京国资SCP002 100,000 10,085,962.19 4.62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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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所持有的招商银行(600036)公司因业务违规受到中国人民银行、各地

银保监会处罚。公司目前经营一切正常,上述处罚不会对正常经营造成影响。

本基金所持有的工商银行(601398)公司因业务违规受到中国人民银行、各地

银保监会处罚。公司目前经营一切正常,上述处罚不会对正常经营造成影响。

本基金所持有的建设银行(601939)公司因业务违规受到中国人民银行、各地

银保监会处罚。公司目前经营一切正常,上述处罚不会对正常经营造成影响。

本基金所持有的云南白药(000538)因公司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受到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

档案。

本基金决策依据及投资程序:

①研究员对宏观经济、证券市场、行业和公司的发展变化进行深入而有效的研

究,形成有关的各类报告,为本基金的投资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②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讨论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

没有投资超出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形成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指导意见。

③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参考上述报告,并结合自身的分析判

断,形成基金投资计划,主要包括行业配置和投资组合管理。

④交易部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统一进行具体品种的交易;基

金经理必须遵守投资组合决定权和交易下单权严格分离的规定。

⑤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计划提出市场风险防范措施,监察

稽核部、风险管理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和量化风险控制。

本基金投资招商银行主要基于以下原因:公司作为银行业零售龙头,零售客户

在规模和质量方面均有较大优势,公司在零售业务方面有强大的护城河,业务结构

和公司业绩相对稳定,零售创新能力突出,具备一定投资价值。

本基金投资工商银行主要基于以下原因:公司是中国最大商业银行之一,发展

稳健,客户优质,风险可控。具备一定投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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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投资建设银行主要基于以下原因:公司属于传统四大行,在基建领域保

持对公优势,在传统业务放缓情况下,积极培育新的增长动能,一方面通过科技优

势服务普惠,客户下沉,另一方面通过客户优势持续发力零售,公司盈利能力强,

资产质量有保障,具备一定投资价值。

本基金投资云南白药主要基于以下原因:公司为行业内优质公司,将显著受益

于未来的经济复苏,当前公司具备一定投资价值。

除上述情况外,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发现存在被

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

库之外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9,700.14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209.94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9,910.08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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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基金的净值表现

本报告期内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A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8.01.17-2018.12.31 -10.11% 0.43% -5.38% 0.40% -4.73% 0.03%

2019.01.01-2019.12.31 12.98% 0.38% 9.08% 0.34% 3.90% 0.04%

2020.01.01-2020.12.31 8.00% 0.68% 3.90% 0.21% 4.10% 0.47%

2021.01.01-2021.12.31 14.88% 0.78% 1.34% 0.19% 13.54% 0.59%

2022.01.01-2022.12.31 -5.26% 0.72% -3.18% 0.20% -2.08% 0.52%

2023.01.01-2023.06.30 0.88% 0.52% 0.68% 0.12% 0.20% 0.40%

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C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9.08.07-2019.12.31 7.26% 0.27% 2.33% 0.13% 4.93% 0.14%

2020.01.01-2020.12.31 7.70% 0.68% 3.90% 0.21% 3.80% 0.47%

2021.01.01-2021.12.31 14.88% 0.78% 1.34% 0.19% 13.54% 0.59%

2022.01.01-2022.12.31 -5.27% 0.72% -3.18% 0.20% -2.09% 0.52%

2023.01.01-2023.06.30 0.88% 0.52% 0.68% 0.12% 0.20% 0.40%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变动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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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

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

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

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

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

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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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净值,为投资者申购、赎回

及转换等交易提供价格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同业存单、股指

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方法

(一)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发行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

值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发行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以交易所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减去估

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减去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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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

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二)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

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

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

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三)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等固定收益

品种,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确定公允价值。

(四)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五)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

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

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六)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七)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七)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八)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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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一)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

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

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

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

值(含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下同)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当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

过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知基金托管

人、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一)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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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

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

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

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

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二)差错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

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

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

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

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

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

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

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

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

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三)差错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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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

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

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

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一)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二)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三)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的;

(四)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一)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七)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二)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

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

少由此造成的影响。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

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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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一)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

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

式的,分红资金将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

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则登记机

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三)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

后不能低于面值;

(四)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

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

享有同等分配权;

(五)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受当次分红,分红权益登记日

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受当次分红;

(六)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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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

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本基金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章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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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三)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四)《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五)《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七)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八)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九)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每日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0%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在次月

初3个工作日内出具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支

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每日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6%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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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0.16%÷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在次月

初3个工作日内出具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支

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40%的

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在次月初3个工作日内出具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于

2个工作日内进行支付,由登记机构代收,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

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四)-(十)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

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三)《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四)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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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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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一)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二)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四)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五)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六)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七)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一)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二)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三)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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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三)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四)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五)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六)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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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

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

金概要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编制、披露与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

业网点;除重大变更事项之外,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

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

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二)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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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

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

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

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

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

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

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

8.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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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

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

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

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

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19.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0.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1.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2.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3.发生涉及本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5.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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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

(八)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九)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

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基金投资国债期货、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

披露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

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

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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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

等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者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只基金只

需选择一家报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

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规

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

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

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

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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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实施程序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

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基金管理人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侧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份

额持有人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将

被拒绝。

2、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并

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

告中规定。

3、对于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

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为投资者对侧袋机

制启用后的主袋账户提交的申购申请。

(二)基金份额的登记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对侧袋账户份额实行独立管理,主袋账户沿

用原基金代码,侧袋账户使用独立的基金代码。侧袋账户份额的名称应以“基金简

称+侧袋标识S+侧袋账户建立日期”格式设定,同时主袋账户份额的名称增加大写

字母M标识作为后缀。本基金所有侧袋账户注销后,应取消主袋账户份额名称中的

M标识。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服务机构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

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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侧袋账户资产完全清算后,基金管理人应注销侧袋账户。

(三)基金的投资及业绩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

户资产为基准。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

投资操作。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

组合的调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服务机构在计算基金业绩相关指标时仅

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在计算基金业绩相关

指标时按投资损失处理。

(四)基金的估值

侧袋机制启用当日,基金管理人以完成日终估值后的基金净资产为基数对主袋

账户和侧袋账户的资产进行分割,与特定资产可明确对应的资产类科目余额、除应

交税费外的负债类科目余额一并纳入侧袋账户。基金管理人应将特定资产作为一个

整体,不能仅分割其公允价值无法确定的部分。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对侧袋账户单独设置账套,实行独立核算。

如果本基金同时存在多个侧袋账户,不同侧袋账户应分开进行核算。侧袋账户的会

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询、

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

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管理

费以外的其他费用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六)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基

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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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

制。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

(1)侧袋账户的基金代码、基金名称、侧袋账户成立日期等基本信息;

(2)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初始负债;

(3)特定资产的名称、代码、发行人等基本信息;

(4)报告期内的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与处置特定资产相关的费用情况及其

他与特定资产状况相关的信息;

(5)可根据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特定资产的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参考区间,

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

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6)可能对投资者利益存在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况及相关风险提示。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

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侧袋机制实施期间,若

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规定

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

值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

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八)特定资产的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

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

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将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

项。

(九)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具体如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时,就特定资产认定的相关事宜取得符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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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意见。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五个工作日内,聘请于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

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针对侧袋机制启用日本基金持有的特定资产情况出具专项审计

意见,内容应包含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份额、净资产等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间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

关的会计核算和年报披露,执行适当程序并发表审计意见。

当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后,基金管理人应参照基金清算报告的相关要求,

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侧袋账户进行审计并披

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

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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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

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等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本基金所面临的风险主要

包括以下部分:

一、系统性风险:

系统性风险是指由于经济、政治、环境等因素的变化对证券价格造成的影响,

其主要包括利率风险、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购买力风险等。

(一)利率风险:对于债券投资而言,利率的变化不仅会影响债券的价格及投

资者对于后市的预期,而且会带来票息的再投资风险,对基金的收益造成影响。

(二)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区域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三)经济周期风险:宏观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的运行状况

将直接影响上市公司的经营、盈利情况。证券市场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直接反应

将影响本基金的收益水平。

(四)购买力风险:购买力风险又称通货膨胀风险,是由于通货膨胀、货币贬

值造成投资者实际收益水平下降的风险。

二、非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是指个别行业或个别证券特有的风险,包括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信用风险等。

(一)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

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证券价格变动的风险。

(二)信用风险: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发行

人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或者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下降等原因造成的

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指在市场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低成本地变现或调整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另一方面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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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本基金面临大量赎回而无法及时变现其资产而造成的风险。

(一)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1、投资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股

票、债券、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权证、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上述资产均存在规范的交易场所,运作方式规范透明,从市场历史数据来看,

具备良好的流动性。本基金灵活配置上述资产,针对各类投资标的的流动性特点进

行分散投资,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按照比例保留一定的现金头

寸以及大比例的7个工作日内可变现资产,以应对赎回要求;如遇市场极端情况,

本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启动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包括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

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等,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述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相关措施已在本基金基金合同中进

行相应的约定。

2、投资行业的流动性风险

股票投资方面,本基金将充分考虑行业生命周期,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

结合的方式确定行业配置,在投资管理过程中,根据宏观经济运行形式及各行业自

身运行特征对行业配置进行动态调整,投资行业分散度较高,受到单一行业流动性

风险的影响较小。

债券投资方面,本基金将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市场估值情况、政策导向、市

场情绪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各类债券资产的市场趋势和收益风险水平,采用积

极投资策略,确定债券资产的最优配置比例,避免出现过于集中的债券资产配置,

降低流动性风险。

3、投资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调整7个工作日内可变现资产的

配置情况,确保投资资产处于较高的流动性。当基金组合资产中7个工作日可变现

资产的可变现价值不足支付当日净赎回申请所需资金时,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按比例

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二)巨额赎回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以下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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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摆动定价;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三)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

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

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

限于:

1、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在此情形下,基金份

额持有人存在不能及时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2、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可以进行延期办理。具体措施请见基金合同及招募说

明书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因此在巨额赎回

情形发生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不能及时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3、持有人提出赎回申请时,本基金对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0%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当日参与申购和赎回交易的投资者存在承担申购或者赎

回产生的交易及其他成本的风险。

四、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当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

净值信息,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无法及时获得

侧袋账户对应部分的资金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

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

对应款项,但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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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

面临损失。

五、运作风险

(一)管理风险:指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

判断、决策等主观因素的限制而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

势的判断而产生的风险,或者由于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不完善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的风险。

(二)交易风险:指在基金投资交易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风险。

(三)运作风险:由于运营系统、网络系统、计算机或交易软件等发生技术故

障等突发情况而造成的风险,或者由于操作过程中的疏忽和错误而产生的风险。

(四)道德风险:指业务人员道德行为违规产生的风险,包括由内幕交易、违

规操作、欺诈行为等原因造成的风险。

六、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一)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风险

本基金在投资中将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纳入到投资范围中,股指期货、国债期

货均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微小

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同时,股指期货、国债期货采用每日

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

能给基金净值带来重大损失。此外,本基金还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

性风险等。市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生变化的风

险;基差风险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波动,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使

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流动性风险既包括强制平仓风险也包括流通量风险,即期

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险,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

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

(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在投资中将资产支持证券纳入到投资范围当中,可能带来以下风险:

1.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

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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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利率风险: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和价格的变动,一般

而言,如果市场利率上升,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将面临价格下降、本金损失的

风险,而如果市场利率下降,资产支持证券利息的再投资收益将面临下降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

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4.提前偿付风险:债务人可能会由于利率变化等原因进行提前偿付,从而使基

金资产面临再投资风险。

5.操作风险:基金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

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

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6.法律风险: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

常执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三)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可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

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

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

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

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

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

格差异以及受境外市场影响交易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

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

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等。

七、法律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

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八、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

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根据交易所就资金前端额度控制的相关要求,基金管理人(交易参与人)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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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交易日日终的相关产品的合计资产总额作为每个交易日申报的最高额度,并与

基金托管人(结算参与人)明确约定额度申报事项。由于交易所就资金前端额度控

制的规定,从而可能存在影响本基金财产收益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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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一)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三)《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四)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二)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四)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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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

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一)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二)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三)清偿基金债务;

(四)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各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

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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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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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

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

监督和检查;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

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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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的外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

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

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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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

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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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

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

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

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

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

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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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

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

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

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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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法律法

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增加、取消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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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

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

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

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

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

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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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

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

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

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

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结果。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

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

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

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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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

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

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

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

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

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

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

开会的程序进行。

4.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

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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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

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

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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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

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

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

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会

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

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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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均有约束。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

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

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

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若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

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

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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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

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

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

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

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部分的相关规定。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

决议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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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

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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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各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

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

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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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号1-4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号1-4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崔伟

成立时间:2004年6月1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80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叁亿叁仟叁佰叁拾叁万元人民币

营业期限:2004年6月11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从事境外证券投资管理业务;中

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A座

邮政编码:100808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成立时间:2007年3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810.3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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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票据承兑和贴现;发行金融债劵;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

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经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股

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

(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分

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等)、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包

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

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下同)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投资于权证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5%。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比

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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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本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

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0.5%;

1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1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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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8.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合约或国债期货合约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①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

式回购)等;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④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9.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20.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2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

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上述第2、6、7、15项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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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

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四)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

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

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

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

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

新,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

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向基金管理人电话

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相关交易必须事前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

以披露。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

定履行了监督职责,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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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

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及时提供交易对手名单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监督职责,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在收

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

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基金托管人于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确认

收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

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2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托管人于1个工作日内电话确认,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

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

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和交易方式进行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

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

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

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基金管理人仍不撤销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交易

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但有权报告中国

证监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

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

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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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基金管理人仍不重新确定交易方

式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未

按要求及时提供交易存款银行名单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监督职责,由此造成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

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

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

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

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

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

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若基金管理人拒不执

行并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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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

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

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

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

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

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

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

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

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

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

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

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

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

的通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

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

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

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

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

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八)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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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

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

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

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

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

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

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

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上述规定期限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

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

(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

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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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

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赎回的影响、

信息披露、费用列支等)、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

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对侧

袋机制启用、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且如遇到问题应及时反馈、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

基金投资运作是否对非公开信息保密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管

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

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

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

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

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等。基

金管理人有权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

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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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

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如果基金财产(包括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

管期间损坏、灭失的,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

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和本协

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

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

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

财产。

(二)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支付投资款项、支付赎回金

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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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账户办理基金

资产的支付。

(三)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

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账户名称以实际开立为准。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

金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托管系统中开立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

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

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管理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

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

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

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四)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

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

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

由基金管理人保存。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

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五)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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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

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其中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

银行的保管库,应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登记结算机构的

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

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

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

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

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

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正本

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对于无法取得二

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

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按规定公告。

(二)复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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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

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

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6月30日和

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等涉及到基金

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15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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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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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随着业务的发展和

客户需求的变化,积极增加或变更服务内容,努力提高服务品质,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供专业、便捷、周到的全方位服务。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开户确认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开户网上查询确认服务,投资者可通过登录基金管理

人网站了解相关的开户信息。

二、资料发送

1.基金投资人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电子对账单定期发送服务,并为有需要的投

资者提供纸质对账单的寄送服务。

为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得方便、快捷、私密性较强的对账单信息,基金管理

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电子对账单发送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户后可通过基

金管理人网站、客服电话、客服邮箱留下本人的电子邮件地址及相关信息,基金管

理人将定期为其发送电子对账单。

2.其他资料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定制要求和相应的客户类别,寄送公司期

刊及各类研究报告,动态地向客户提供时效性强的财经资讯。

三、呼叫中心服务

东方基金呼叫中心已经开通并能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安全高效的信息查询服

务及人工咨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自动语音系统进行交易信息查询、账

户信息查询与修改以及基金信息的查询,在这过程中基金份额持有人有任何需要帮

助的地方,均可以转接人工或在语音信箱中留言;东方基金呼叫中心同时受理

E-Mail、传真等多样化咨询方式,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便捷多样的交流方式。

东方基金呼叫中心电话:010-66578578,400-628-5888(免长途通话费用)

东方基金呼叫中心传真:010-66578700

四、短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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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投资者准确完整地预留了手机号码(小灵通用户除外),可获得免费手机短

信服务,包括交易短信、短信对账单、净值短信、产品信息、基金分红提示、公司

最新公告等。未预留手机号码的投资者可拨打客服电话或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添加

后获得此项服务。若因网络、数据传输等原因导致短信内容有误,具体内容以基金

管理人信息为准。

五、网上交易业务

本基金已开通网上交易业务,个人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办理

基金的开户、申购、赎回等各项业务,基金管理人在遵循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开展网

上交易申购费率优惠活动,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申购

业务时可享受申购费率优惠,详情可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www.orient-fund.com或

www.df5888.com查阅基金管理人旗下基金开通网上交易业务的公告。

为方便个人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

下,基金管理人将酌情丰富网上交易渠道。

六、网上查询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获得如下服务:

所有东方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实现基金交易

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和基金信息查询。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

包括基金的法律文件、业绩报告及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各类最新资料。

七、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东方基金呼叫中心(010-66578578或400-628-5888)、基金管

理人网站(www.orient-fund.com或www.df5888.com)、电子邮件

(services@orient-fund.com)、传真、信件等方式对基金份额管理人的工作提出

建议或意见。基金管理人将用心倾听投资者的需求和意见,并按照《东方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投诉业务处理制度》流程处理,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反馈。

八、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联系方

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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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一、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机构设置、职能划分可能会发生

变化,职能也会相应地做出调整,但不会影响本基金的投资理念、投资目标、投资

范围和投资运作。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本基

金管理人对上述规则的任何修订和补充)。上述规则由本基金管理人制定,并由其

解释与修改,但规则的修改若实质性地修改了基金合同,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对基金合同的修改达成决议。

三、本招募说明书将按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进行更新。招募说明书解释与基金

合同不一致时,以基金合同为准。

四、自上次《招募说明书(更新)》截止日2022年7月17日到本次《招募说

明书(更新)》截止日2023年7月17日之间的信息披露事项如下:

公告名称 公告日期

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2022年第2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2-07-20

2022年二季度报告 2022-07-20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2-07-21

关于东方基金旗下部分基金在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开通转换业务的公告 2022-07-25

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暂停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乾道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2022-07-26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2022-07-28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2022-08-06

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2-08-30

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2-08-30

2022年中期报告 2022-08-31

关于增加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同时开通定投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2022-09-27

关于增加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银平台为东方基金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2-09-27

关于增加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公司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同时开通定投及转换业务并参与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2-10-22

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2022年第3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2-10-26

2022年三季度报告 2022-10-26

关于增加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E通平台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同时参与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2-11-18

关于增加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公司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同时开通定投及转换业务并参与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2-12-15

2022年四季度报告 2023-01-19

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3年第2号)

关于增加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同时开通定投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2023-02-24

关于增加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公司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同时开通定投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2023-03-02

关于增加深圳新华信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公司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3-03-09

2022年年度报告 2023-03-29

2023年一季度报告 2023-04-22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E通平台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3-05-31

关于增加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同时开通定投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2023-05-31

关于提醒投资者防范金融诈骗的公告 2023-06-30

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3年第2号)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orient-fund.com或

www.df5888.com)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3年第2号)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变更注册的文件

二、《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本基金变更注册之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9月